作者:王颜齐 班立国 责任编辑:王铭鑫 信息来源:《学术交流》2021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次数: 5396次
【摘 要】当前,妇女成为农业生产活动的主力。然而,女性在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中的决策权和话语权等并未得到有效保障和充分体现。土地分配制度及其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两性农业从业者的非均衡处置阻碍着女性家庭成员参与农业代际传递,“父权思想”“家长文化”的介入和农村传统思想观念的干预导致父辈对子女继承的期望存在性别差异,家庭教育资源分配和家庭分工的性别差异使得女性继任者处于弱势地位,村规民约中的隐性不合理规制给女性继任者设置了无形障碍。应当积极围绕稳定农地承包关系,落实土地合理分配制度,强化女性农业从业者的技能培训,改善农村传统思想观念,破除不合理的村规民约,落实农业家庭资源的公平配置,建立和优化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中女性的话语权表达途径和影响力实施机制。
【关键词】家庭经营;现代农业;女性农民;土地承包;村规民约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如何破解“谁来种地”的问题,成为农业生产实践的迫切需要和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2014年,中央提出,把农业打造成“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家园,吸引青年人积极参与农业生产,以期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后,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形态逐步稳定,并逐渐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主要单元;此后,随着农村土地确权、“三权分置”政策的逐步深化,土地规模化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催生了大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与普通农户并存,共同构成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多元化主体和基本单元。然而,应该注意到,无论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合作社的农民社员,都仍然保留着家庭式经营方式。无论是农户联合建立的各种合作组织还是工商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加入,都不能完全替代家庭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1]实践表明,农业家庭经营形态因其经营形式和内容的灵活性,可以实现差异化生产力水平下的有效兼容,在中国农业发展史上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2]可以预见,农业家庭经营在未来仍然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的长期选择。[3,4]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农村劳动力特别是男性青壮年劳动力非农转移速度加快,形成了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妇女化的趋势。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城市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但也给农业生产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农业家庭经营后继乏力的现象。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报告显示,2016年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数为31422万人,其中女性14927万人,占47.5%。另外,据2019年全国农民工监测报告统计,我国农民工群体中男性占比为64.9%,女性占比为35.1%。其中,外出农民工中女性占比为30.7%,并呈下降趋势。这反映了多数女性滞留在农村参与农业生产的客观事实,女性劳动力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农业劳动力妇女化是当前农村社会呈现的一个新特点。[5]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劳动力妇女化在工业化过程中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我国总体而言,农业劳动力妇女化是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和性别角色传统定型相交织的产物,是农村劳动力非农化性别差异的结果。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我国农村家庭分工模式出现了从“男耕女织”到“男工女耕”的转变,女性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比例居高不下,妇女正在成为农村生产活动的主力,农业主要劳动力正呈妇女化发展趋势,然而,另一方面,女性在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的参与度、决策权等并未得到有效保障和充分体现。调查显示,虽然女性在农业劳动力中的比重增加,但是大多数妇女仍只从事低技能工作而非管理工作,由于妇女在农业生产和管理决策上不占主导地位,可能会削弱农业以及女性劳动力的竞争力。而且,女性在农业中日益增长的劳动贡献已经给大多数农村妇女增加了沉重的工作负担。[6]因此,农业劳动力妇女化发展过程中,妇女有效参与农业生产的诸多障碍性因素给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平稳而有效的代际传递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从女性参与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阻断的视角,寻求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稳定、可持续的良策,从而助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
一、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女性参与机理和作用
农业家庭经营的代际传递通常是指基于家庭关系和亲缘关系而构建的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形态在两代人之间的传承。[7]109这种传递包括生产要素重组、权力关系转移和生产关系调整三个重要环节(图1)。它以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的交接为标志,表现为土地、农业资源、知识技能、观念和习惯等在父辈与子辈之间的传递,这个过程不仅仅表现为土地、劳动力、其他生产资源等有形资源的辈际传递和新老更替,同时还包括观念、习惯、习俗、知识、技能、社会资本等无形资源的代际传递。[7]109农业家庭经营的代际传递对于稳定农业家庭经营形态、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图1 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女性参与机制
基于人口生命周期和家庭周期的变化规律,农业家庭经营的代际传递表现为一个(原)家庭经营形态向另一个(新)家庭经营形态缓慢过渡的过程,女性可以以多种家庭角色参与其中,例如亲代、子代、二代子女等。女性从以表达意志、观点、诉求为主要标志的话语权方面,和以参与决策、参加经营事务、承担责任义务为主要标志的影响力方面,通过对家庭经营性事务和家庭内部事务的多重参与,而对生产要素重组结果、权力关系转移途径、生产关系调整方式等施加主客观影响,从而影响甚至改变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总体进程和结果。
其一,话语权方面。所谓话语权,就是讲话、表达观点的权利。话语是一种作为信息载体的语言,通过话语才能够实现农村女性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事务的意见表达及价值观传递。话语权影响家庭成员的舆论取向和价值观形成,尤其影响对年轻子女情志、性格和价值观的塑造,进而影响到家庭成员人际关系和生产协作关系,改变农业家庭经营形态特征。
其二,影响力方面。所谓影响力,是指参与、行事及其影响效果。女性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将会逐步改变农业生产关系和要素配置方式,尤其是,随着农村女性劳动力受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逐步提升,有效地发挥女性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意识和创造力,将会给农业、农村的发展带来全新的变革潜力和空间,同时也能够实现农村女性自身价值的提升。进一步,这种影响会延续到家庭代际传递中去,重新调整下一代女性与其他成员的生产协作关系、要素配置方式等,从而改变农业经营形态,调整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规则。
实践表明,妇女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对保障粮食安全、缓解贫困、推动农村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作用显著。
一方面,女性对于构建和维系家庭经营形态(尤其是小规模家庭经营形态)具有显著的作用。我国土地规模化流转始于2007年前后。此后,随着农地确权、“三权分置”政策的逐步推行,我国土地规模化流转持续进行,农地规模化经营水平显著提升,2016年规模经营农户达到398万户,其农业人员数量已经超过了农业经营单位的农业人员数。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公报数据统计计算的表1数据显示,2016年规模经营农户的农业人员为1289万人,其中女性农业人员占比达到47.2%,另外,农业经营单位的农业人员1092万人中,女性占比也达到40.6%。这些数据表明了女性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女性对维系农业规模化经营形态的重要功能。
表1 2016年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人员及其性别构成

同时,还应当注意到,虽然当前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日益增多,但以家庭为主的小规模经营主体仍占多数。表1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规模经营农户占农业经营户的比重仅为1.9%,其中,东北地区占比最高,也仅为7.0%。可见,小规模、家庭式经营方式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主体,并将长期存在。由于家庭分工、身体条件等方面的特点,女性劳动力与小规模、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尤其我国南方山地、丘陵等特殊地形地区,在土地无法实现规模化流转的客观条件下,因地制宜打造适合农村妇女从事的经营项目,调整耕作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特殊地块的农业生产效率。
另一方面,女性在家庭代际转换过程中对于稳定家庭成员关系作用显著。女性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系家庭稳定的基本力量,其自身状况关系着家庭经营形态代际传递的稳定与和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政策逐步深化,农村社会迎来了一个思想解放、社会变革、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时期。农村现代女性以家庭中男女平等为起点,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接受现代信息,适应发展形势,重新认识自己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价值,特别是对女性在家庭中的作用进行全新定位,既保持了旧女性的传统美德,又体现了现代女性的心智与才情,她们是家庭关系诸要素和法律法规、道德力量、家规族训、风俗习惯等规范的重要载体与主要实施者,对维系以亲子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进一步来讲,当前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劳动力流动加速,流动人口以年轻劳动力为主,新的居住环境和就业环境、新思想新思维方式的冲击对农业家庭关系的稳定产生了极大冲击,留守女性在家庭成员情感沟通和维系方面作用巨大,起到了家庭关系稳定器的作用,对于子代大规模脱离农村后的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平稳过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女性参与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阻断的具体表现
我国农业家庭经营形态将长期大范围存在,与此同时,农业家庭经营的代际传递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基本保障。当前,女性在农业家庭经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女性对于家庭收入的贡献就直接作用而言比男性更具有显著优势[8],同时,女性参与农业家庭经营对于保持农业生产规模具有积极影响[9],有助于保障粮食安全、消除农村贫困等。然而,女性在参与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过程中仍旧受到很多的因素制约,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分配制度
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分配制度[10]在确定选择土地使用权时对家庭男性农业从业者存在比较明显的倾向性,这就奠定了男性农业从业者在家庭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同时也就削弱了女性参与家庭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业家庭经营形态的稳定。目前,我国农村地区还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女孩子出生、成年女性外嫁、女性丧失配偶后在分配土地时被设置种种障碍的现象,某些农村地区甚至还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在本村土地关系调整期间由于缺失话语权和决策权而被分配偏远或质量较差的地块的现象。在一些地区,按家庭人口分地时,妇女只能分到相当于男性50%至70%的土地,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40%的劳动妇女没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情况。[11]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投入要素之一,土地分配制度及其在各地方的实际执行过程对两性农业从业者的非均衡处置,对于女性家庭成员参与农业代际传递形成了前置的制度障碍。实践和理论研究均表明,无论是在我国农地公有制框架还是西方国家土地私有制框架下,公平、合理的土地分配制度对于调整家庭内部成员生产关系和分工模式,对于保障农业代际稳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传统思想观念
我国农村社会是一个以“血缘、地缘、亲缘”为重的社会关系集合,家庭关系是组织和构架农业生产尤其家庭式农业生产经营形态的重要纽带。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家庭成员非农转移过程普遍遵循“先男后女、先长后幼、先内后外”的父权制潜规则。一方面,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变迁使得农民流动中的性别分化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理性又为劳动力转移当中性别先后次序的确立提供了依据。农业从业者妇女化现象的出现,是家庭成员整体收益最大化诉求下家庭内部分工与合作的结果。然而,在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农业从业者妇女化的大趋势并未给女性带来更多相匹配的话语权和参与空间。在“父权思想”“家长文化”的介入和农村传统观念的干预之下,对于子女的代际继承,父辈的期望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子女中的男性往往成为代际传递继承者的首选;而女性往往不被期望继承家业,或者仅仅是家业继承过程中在优先继任者无法继承时的备选考虑。实践表明,在家庭经营形态规模较大、家庭资产较为丰实的条件下,农业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女性继任者更容易被忽视,这充分体现了父权制在决定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方面的强大影响力。我国农业劳动力妇女化趋势将会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女性在农业生产和管理决策上不占主导地位,可能会削弱女性劳动力以及我国农业的竞争力。
(三)教育和性别分工
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农业经营形态明显依赖家庭内部各成员分工和资源配置方式,因此,性别的分工和家庭占有的有限资源的分配方式决定了家庭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家庭教育资源的性别分配差异就是客观而广泛地存在着的。当前,“保男顾女”这一家庭资源配置原则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出于家庭利益最大化的考虑,男性家庭成员通常会得到资源分配的倾斜,农村子女教育就明显体现了这一原则,男孩子会得到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使得我国农村地区女性辍学率普遍高于男性,而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受教育水平的性别差异加速了农村两性农业从业者在从业技能、知识储备和社会资本上的差异化,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家庭成员性别分工的形成、发展和固化。
成年男性家庭成员负责家庭经营性事务,成年女性家庭成员一面参与务农,一面照顾子女、老人并料理家务,务农和家务的双重负担限制了女性的非农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技术和技能储备,女性家庭成员在非农就业和农业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均处于劣势。教育资源的性别非均衡分配和传统家庭成员性别分工给女性参与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设置了障碍,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女性继任者与男性继任者公平竞争的可能和机会。
(四)不合理的村规民约
农村女性从业者在实现家庭粮食生产和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女性成员参与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新兴现象,学者们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切。近些年,人们也开始注意到村规民约(乡规民约)[12]对女性参与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影响,并研究制定了一些化解女性平等参与农村生产经营事务之障碍性因素的政策。
村规民约是农村微观社会秩序的集合,它包含村风民俗、公共道德、精神文明建设等约束性规范。农业政策法规在宏观层面影响或引导女性参与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进程和方式,而村规民约的不合理设置则可能在微观层面阻碍甚至中断这种进程。近些年,我国逐步完善了农村土地分配制度中性别平等问题的法律设计和制度设计,《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明确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保障农村女性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及财产权益。然而,在农村地区,“身份决定权利”的制度架构依然牢固,成员的权利依附于成员的身份而存在。农村妇女在外嫁、丧偶等情况下得不到有效的土地权利、村集体分红等方面权益保障,农村女性频繁遭遇家庭暴力而又得不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依然存在。村民通过自己制定规章制度,直接参与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在现有条件下起到了弥补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然而,村规民约对集体中女性成员权益保护的弱化阻断了女性在村域和家庭范围内对农业经营事务的意愿表达。如此将传统观念和性别意识置于法律法规之上,致使农村集体中女性成员主张个人权益十分困难,也给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女性平等参与继任、管理和决策设置了种种障碍。
三、对策建议
我国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危机日益凸显,青年劳动力、高素质农业从业者的匮乏可能会进一步威胁农业家庭经营的存续和发展。女性农业从业者占比逐年升高,但她们在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缺失话语权和决策权,会进一步加剧农业经营形态的不稳定性,对小农家庭与现代农业的衔接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障碍。对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土地分配制度,尊重女性合法权利,提升农村女性在家庭经营代际传递中的话语权
土地要素是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基础和农业家庭形态得以维系的载体,土地制度尤其是土地分配制度对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护的现行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各地的土地分配和土地关系调整过程中,轻视、歧视妇女,侵犯出嫁女、离婚妇女及其子女之土地承包权的问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存在混乱和法理不清之处,留下了一定的可以人为抗衡甚至操纵的无形规制空间和灰色地带。农村女性是否能够依法取得和拥有土地权利,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村集体内部的政治力量对比。村集体无论是优先适用法律中的“稳定不调整规则”还是灵活适用“例外调整规则”,都可以找到正当化的理由。因此,在强化和提升农村女性权利意识的同时,要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职能,对法律中的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严格限定,对农村妇女享有的权利进行精准的立法规定,强化对地方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促进土地资源性别分配的公平性,保障女性家庭成员的话语权,推进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中各种有效载体的合理分配。
(二)强化农村女性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女性农业从业者的受教育水平和职业技能
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劳动力的代际更替对农业的高效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我国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仍然接近40%。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繁荣,首先要解决农民问题,而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是依靠教育和培训而全面提升农村人口的基本从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加强农村女性从业者教育,关系到农民素质的提高,具有战略性意义。因此,各地方需要整合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妇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培养新型女性职业农民。一方面,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和大专学历教育,积极培养和扶持一批农村女状元、女能手、女经纪人、女职业经理人等懂经营、会管理、留得住、用得上的乡土实用型人才。另一方面,根据农村妇女的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开展农业科技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丰富农村妇女现代农业技术和标准化生产知识,培养一大批女科技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女领办人和农产品流通女经纪人。总体而言,女性农业从业者农业技能、意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将有助于农业劳动力质量的整体提升,为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劳动力的新老更替提供资源储备。
(三)改善农村传统思想观念,破除不合理的村规民约,重识女性性别价值,提升女性在家庭代际传递中的影响力
农村传统思想观念和村规民约等无形规制同有形的政策法规一样,为农业家庭经营的代际传递创造软环境,影响和改变着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规律、进程甚至结果。村规民约是民间法,它对村民生产生活行为具有无形的约束力,然而,在农村治理和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村规民约程序违法、内容不合理、执行偏差等问题,不利于农业生产资源在家庭成员间的公平分配,不利于女性积极参与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力的发挥。当前的村规民约应当积极导向性别公平与公正,优化土地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源平等分配的社会环境。针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权益的部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及时清理和修订村规民约中不合理的规定,防止发生“村规民约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与此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以及救济途径,保障女性从业者参与诉讼和调解的权利,建立和优化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的女性话语权表达途径和机制。另外,应当积极认清女性在家庭分工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女性在家庭成员代际更替中的巨大影响力。研究显示,女性受教育程度和基本素质的提高,对于其子女的情志、性格和能力之培养具有积极影响。因此,应当重新认识农村女性在家庭经营和人口代际更迭过程中的性别价值,积极将性别平等观念融入家庭分工情境中,提升女性在人口代际培养和经营事务中的影响力。
(四)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积极鼓励各类主体加入农业生产,提升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存续空间
为了保障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持续性和平稳性,继任接班人问题始终是无法避开的话题。由于我国农村传统观念和农地制度的特殊性,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方式基本以家庭或家族内部成员继承土地为主,外部转移方式较少。由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天然亲缘关系,家族内部的农业经营代际传递表现出代际传递过程简单、成本损耗少而结果较为稳定的特性。与此同时,家族内部的农业经营代际传递也为农村的家庭式养老提供了稳定的操作平台。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农户家庭形态脆弱性、周期性和外围因素的综合作用,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稳定性,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一方面,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农业组织化程度提高,给传统家庭农业带来极大的冲击,使其逐渐被边缘化;另一方面,工商资本介入农业生产,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完善,给传统家庭农业带来发展机遇,逐渐推动农户家庭与现代农业相衔接。机遇和挑战的交汇融合正在逐步重塑农业家庭经营形态,同时也逐渐改变着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的方式和规律。
农业经营的代际传递不应过度依赖家庭这一组织形态,而应积极倡导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其中,接续或协助这一代际传递过程的平稳过渡,实现传统农户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以及规模大户家庭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总体而言,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存续空间的扩展和继任接班人的多元化,反向刺激了女性农业从业者的职业规范性,拓展了女性继任者的从业技能和职业空间。
四、结论及展望
女性农业从业者在农业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对稳定家庭成员关系、保证家庭经营形态的完整性和农业经营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本文的研究关注了女性农业从业者代际传递过程中的障碍性因素及其化解对策,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土地分配制度及其在农村各地方的实际执行过程对两性农业从业者的非均衡处置给女性家庭成员参与农业代际传递造成了前置的制度障碍;第二,由于“父权思想”“家长文化”的介入和农村传统思想观念的干预,父辈对子女代际继承的期望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第三,家庭教育资源分配和家庭分工的性别差异使得女性继任者在与男性继任者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第四,村规民约中的隐性不合理规定给女性继任者表达决策意愿、参与代际传递设置了障碍。当前,政策落脚点应当是积极围绕稳定农地承包关系,落实土地合理分配制度,强化女性农业从业者的技能培训,改善农村传统思想观念,破除不合理的村规民约,落实农业家庭资源的公平配置,建立和优化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女性的话语权表达途径和影响力实施机制。
我国传统农业的转型升级发展面临着农业劳动力弱质化趋势,其表现为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和低技能水平。在当前农业科技成果逐渐普及、农业生产方式逐步科学化的背景下,农业劳动力的弱质化倾向无疑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农业家庭经营的平稳而有效的代际传递。其中,农业劳动力的妇女化趋势十分明显,这种广泛而客观的存在正逐步改变着农业劳动力的构成,共同影响甚至重塑着我国农业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式。农业劳动力妇女化趋势是农业生产实践和经济发展作用的结果,具有“存在即合理”的适应性,并且可以预期,这种趋势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还将持续存在。与此同时,农业家庭人口的代际更迭和人口规模及结构的变动所引起的农业经营形态代际传递问题,同样是一个具有持续研究价值的选题。女性在农业家庭经营代际传递过程中如何重塑和均衡两性权利关系,如何在传统的家庭分工和思想观念束缚之下释放有效劳动力并产生积极的行为影响力,这些都是未来值得关注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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