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里峰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江海学刊》 发布时间:2016-09-24 浏览次数: 38104次
内容提要:中国乡村社会在土改结束后出现了新的变动。阶级同化和阶级分化的趋势同时并存,新中农和新富农成为重要力量;土地买卖、雇工、租佃、借贷等“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和以富为荣的价值观重新抬头;基层政治精英开始出现抗衡国家意志和去政治化的离心倾向。从土地改革走向集体化,存在着阶段论、条件论、替代论三种相互关联的转化机制,土改后的乡村社会变动为这种转化提供了动力和合法性。
半个多世纪以前的土地改革运动,结束了中国延续数千年之久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也为新生的共产党政权赢得了空前强大的统治合法性。然而,土地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成果——农民土地所有制,仅仅数年之后就退出了历史舞台。新区土改刚刚结束,中共中央就于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确定为党的基本任务之一,随即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到1956年6月,全国已有1.1亿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占农户总数的91. 7 %,其中大多数为土地集体所有的高级社,据此,中共八大宣告“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已基本建立。在两年后的人民公社化浪潮中,全国74万多个合作社被进一步改组成2. 6万个政社高度合一的人民公社,个体农民最终转变为国家农民。
土地改革旨在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帮助农民翻身做主;集体化则要将土地私有制改造为集体所有制,引领农民迈向社会主义。既然二者代表了乡村社会变迁的两种不同方向,那么从土地改革到集体化的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呢?笔者认为,土改运动和集体化运动主要都是外部力量嵌入的产物而非乡村社会自然演化的结果,党和国家意志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党和国家意志的形成又是与乡村社会持续互动的结果。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既坚定了国家向集体化迈进的决心,也在很大程度上赋予社会主义改造以合法性和正当性。本文将以华北地区为例,结合已有研究成果,简要考察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以及党和国家对此的认知,进而对从土地改革到集体化的转化机制略陈己见。
阶级结构的新变化
由于小农经济的固有特性使然,土改结束后乡村社会很快出现了新的贫富分化现象,这正是党和国家发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一个重要依据。毛泽东在1955年的一次讲话中指出,“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照此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
然而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已经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土改结束后乡村阶级结构变动的基本特征是“中农化”而不是“两极分化”。笔者所见到的个案资料和典型调查,完全支持这一判断。兹举数例如下:(1)河北蠡县赵锻庄、褚岗二村,从1948年确定地权到1950年间,富农从25户降为15户,贫农从451户降为128户,中农则从269户增加到618户。(2)山东泰安上高乡,从1951年结束土改到1954年间,原353户贫农已有313户上升为中农,原21户地主全部降为中农,变动后共有贫农74户、中农662户、富农29户。(3)莱西县河东乡,从1949年结束土改到1954年间,贫农由339户降为67户,中农由158户增至474户,地主由10户降为4户,中农占总户数的比例由28. 9 %增至78. 6 %。(4)据山西潞城等3县所属的5村964户调查,土改前中农占总户数的比例为32. 3 %,贫农为42. 4 %,而到1949年中农比例已剧增至84 %。(5)据1952年山东9个典型乡44个典型村调查,贫农占总户数的比例约为15~20 %,中农比例达到70~75 %,富农比例约为1~2 %,多者占到4~5 %。
总体看来,土改结束后乡村阶级结构存在两种相反的变化趋势。一种是两头向中间集中的阶级同化趋势,原贫农的经济地位迅速上升,多数成为中农;中农阶层迅速扩大,占据了村中户口和人数的绝大多数,并有部分上升为新富农;原富农普遍受到削弱;原地主几乎全部降为中农或贫农。这主要是土改中强力再分配和土改后社会稳定、生产发展的结果。另一种是从中间向两头转变的阶级分化趋势,土地财产向少数有余粮有余钱的农户集中,有少数家户因为劳力缺乏、疾病、灾荒或者懒惰等原因而重新陷入赤贫境地,这主要是小农经济自然演化的结果。已有研究成果和上述统计数据都表明,从地富和贫农向中农转化的阶级同化趋势,才是土改之后乡村阶级结构变动的主要方面,而阶级分化的各种迹象虽已出现,人数和比例却都很小。
在土改后的乡村阶级结构变动中,新中农和新富农问题尤其值得关注,新中农是土改后乡村社会中人数最众的群体,新富农问题则直接关系到土改的合法性和乡村社会的发展走向。而贫农阶层的人数和地位都大为降低,在土改后的乡村阶级结构中不再占据重要位置。
新中农是指原贫雇农在土改后经济地位上升而形成的阶层。土改期间新中农的数量已在迅速上升。1948年初,中共中央估计中农已占到老区乡村人口的50~80 %,其中新中农有达一半以上者。瑏瑢土改结束后,新中农阶层的扩张趋势更加迅猛。研究者估计,刚崛起的新中农与老中农一起大约占据了70 %左右的乡村人口和生产资料,使得“农民问题”实际上成为“中农问题”,乡村社会结构也因此从“下边大上边小”的“宝塔式”结构,转为“中间大两头小”的“纺锤形”结构。瑏瑣据前述山东44村的典型调查,由老贫农上升而来的新中农已经占到中农总数的一半以上,从其地区分布来看,老区较多,收复区次之,新区较少。
新中农既具有出身贫农的政治优势,又因为土改中获得的土地财产和土改后的进一步发展而获得经济优势,因而在乡村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尤其是,新中农并未因经济地位的上升而与贫农和政府过分疏离,其“政治态度基本上是与贫农一致的”瑏瑥。在领导者看来,他们“从社会改革到生产运动一贯是积极分子和核心,现在也都能够在党的领导下执行党的政策”瑏瑦。从其思想心态来看,新中农一方面对“单干”有兴趣,希望发展个体经济、发家致富;另一方面又意识到“冒尖”的人最容易成为群众运动中的斗争对象,因而对进一步发展心怀顾虑,担心背上富农或剥削的名声。山东分局曾指出,中农阶层的基本态度是“站在两条道路之间徘徊不定,看大势,算利害,而作最后的选择”,其发展走向取决于国家发展互助合作、限制富农经济的导向作用是否有效。
与新中农相比,领导者对新富农问题的关注要强烈得多。虽然在土改结束后富农经济的发展十分有限,未对阶级结构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说,富农经济增长的趋势本身已足以引起高度警觉。这种看法并非无据,因为在土改后大体相似的起点上新出现的贫富分化,对土改的再分配逻辑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构成了巨大冲击,如果不能加以解释和解决,将直接危及共产党乡村变革的合法性,以及乡村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主持山东分局工作的向明在1954年被打为“高饶反党联盟”成员而被撤职,其主要罪状之一就是在农村推行富农路线。瑏瑨实际上不难看出,在“富农路线”的推行者和批判者之间,其实存在两种基本共识。一方面,双方都承认中农向富农方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是一种“自发”的趋势,也就是小农经济的自然发展规律,既然是自发的,就必须借助国家的强力干预,才能扭转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双方都同意国家的富农政策具有阶段性,最初是鼓励,然后是限制,最终要将其消灭。向明提出“中国对富农的政策分为存在发展、限制、消灭三个阶段,目前是存在发展阶段”,这成为其罪状之一,但受到批判的只是后半句,双方的分歧仅在于当前是不是已经到了对富农和富农经济加以限制和消灭的阶段。
党的新富农政策的确经过了一个从提倡、鼓励到限制、消灭的转变过程。按照党的土改政策,在新起点上生产发家的新富农应该是农村发展的方向。土改后很快上升为新富农的吴满有,成为共产党鼓励新富农之政策的象征,通过勤劳生产而发家致富被称为“吴满有方向”。毛泽东曾就吴满有入党问题专门作出批复,指示对新式富农应加以鼓励。各地领导机构也要求将新富农当作“基本群众”看待,以鼓励农民迅速开展生产,“向成家立业、发财致富的吴满有方向前进”瑏瑩。但是在土改之后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富农则成了农村“资本主义势力的代表”,被指责“与农村合作化的道路针锋相对,公开地、隐蔽地进行反抗和破坏,而且积极散布其影响,企图腐蚀和篡夺农村党的组织和基层政权”瑐瑠。因此,富农经济和“吴满有方向”很快成了抑制和消灭的对象。
“自发资本主义倾向”
土改后在生产关系领域重新出现的土地买卖、雇工、租佃、借贷等现象,被各级领导机构称为“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在领导者看来,这些做法具有明显的剥削性质,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加以干预和纠正。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土地买卖。土改结束之后,曾经一度绝迹的土地买卖现象重新出现,但是总体看来,土地买卖的数量并不多,且多发生在中农、贫农阶层内部。据山东8乡41村统计,1951到1953三年间,卖出土地与买进土地的农户各占农户总数的十分之一左右,买卖土地者绝大多数为中农,富农很少买卖土地。埠上乡从结束土改到1953年上半年,共有80户买入土地,55户卖出土地,占总户数的比例为22 %,但土地变动面仅为耕地总数的3. 4 %。另据国家统计局对万余农户的典型调查,1954年出卖土地数仅占土地总数的0. 33 %。关于卖地原因的统计也颇能说明问题。上高乡112户出卖土地者中,因丧事者14户,因病灾者32户,因劳力缺乏者11户,因房屋倒塌者13户,为还债者42户。蠡县3村卖地的100户中,贫农、中农占了92户,其中因疾病、灾荒、嫁娶、死亡者53户,因懒惰、不事生产者24户,因调整生产、转营副业者23户;买地的59户中,有55户是土地较少、依靠生产和勤俭起家的中贫农,而富余“有积余不买地,多是积极准备盖房,将积余投入生产中扩大再生产是很少的”。这些数据表明,土地买卖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小农经济的一种自发调节机制,出卖土地主要是为了应付生存危机和突发事件,买入土地也主要是为了家户的生存安全,而并非追求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主义倾向”,土地并未因此向富农集中。
雇工。土改以后已很少有雇佣长工者,多数村庄的情形是“个别的雇长工,部分的雇月工,大批的雇短工”。土改结束后三年间,上高乡雇佣长工者不过8户,埠上乡仅有1户。但雇工的总体趋势仍在逐渐增长,雇主以中农居多。据山东分局农村工作部的典型调查,如以战前雇工指数为100,中农雇佣长工1950年为39,1951年为79,1952年为75;富农雇佣长工1951年为7,1952年为10。从雇佣关系和雇工性质来看,这并不能简单地视为封建剥削的重新泛滥。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54年农村雇工和出雇的农户分别占到了总户数的60 %和54 %,但是绝大多数雇佣关系发生在中农以下各阶层之间,富农雇工数仅占农村雇工总数的12 %。就雇工性质而言,绝大多数雇工属于劳动力调剂和临时“抢火”性质,把雇工作为经常性劳动力者只占极少数。
租佃。租佃关系是划分地主成分的基本依据,在土改期间自然受到了严重削弱,许多地方甚至完全消失,但在土改结束后不久,因种种原因出租土地、租种土地的现象又逐渐发展起来。据曲周6村调查,1948年有20户出租土地,1949年为35户,1952年达到62户,约占总户数的6. 7 %。据临漳岗陵村调查,全村298户中有14户出租土地,占总户数的4. 6 %,其中老弱孤寡无劳力的9户,商人及手工业者各1户,单身汉出外做工的1户,有劳力出租土地的2户。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54年整个农村出租土地占全部耕地面积的213 %,只有富农阶层为净租出,但也仅占自有土地的4. 6 %、全部耕地的0. 3 %。从出租原因来看,绝大多数为鳏寡孤独和其他缺乏劳力者,以及兼营或主要从事其他职业者。瑐瑩邯郸地委将出租土地的情形分为三类,一是因老弱孤寡缺乏劳力或小商人、手工业者等特定条件而出租土地,这是“政策法令所允许的”;二是因增买土地种不过来,又不参加互助,而出租一部分土地,这是“农村新富农”;三是有劳力不参加劳动而出租土地,这是“向封建地主方向发展”。后两者都是“超过特定条件,为政策法令所不允许”的瑑瑠。统计数据显示,其中第一种情形才是土改后土地租佃关系的主流。
借贷。因扩大生产、婚丧嫁娶、生病受灾等方面的影响,农户之间季节性、临时性的借贷在所难免,并成为小农经济自发调节、自我保护的一种重要机制。土地改革期间借贷关系一度受到很大削弱,但在土改结束之后很快重新活跃起来。据统计,从土改结束到1953年,埠上乡东埠、西埠两村共有112户发生借贷关系,其中借出47户,借入65户,涉及粮食3805斤、款80万元,其中多为农户之间互利互助性质的无息或低息借贷,仅个别户系高利贷性质。上高乡在1953年上半年出现借贷者共52户,占总户数7 %,放贷者27户,占总户数3. 6 %。桓台县邢家村1949年有3户放粮,1952年增至16户,放粮总额8000余斤。沂源县崮山乡土改后三年间共有45户放粮,占总户数7 %,189户借粮,占总户数26 %。从各地情形来看,互利互助性质的普通借贷在乡村借贷中占大多数,借贷的原因一般包括婚丧嫁娶、长期患病、受灾减产、缺乏劳力、经商负债等。少数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借贷关系,放贷者也多为土改后经济地位上升的中农和富裕中农,或是有在外务工人员汇款的家户,富农放贷的情形则很少发生。以上描述表明,土改结束之后乡村社会中土地买卖、雇工、租佃、借贷等现象的确在逐渐增多,但其总数和比例仍然很低,而且情形相当复杂,大多属于小农经济自我调节机制在起作用,很难笼统称之为“资本主义倾向”。
相比之下,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或许更值得注意。随着土改结束后经济运行转入常轨,传统乡村社会以贫富之别为基础的价值取向重新抬头,“嫌贫爱富”的思想重新滋长起来。许多干部和群众对富农抱有羡慕之情,认为他们“会生产、会打算、会过日子”,还被视为“村里的生产模范、工作中的积极分子”,在政治上得到表扬、经济上得到扶持。贫穷的农户则受到歧视,被认为“不会打算,不会过日子,劳动不好,懒汉,好吃好喝”,“没有本事,不管什么时候也过不好”,甚至生活困难的乡村干部和党员也被人瞧不起,“党员也不同他肩膀一般高的办事”。瑑瑤在农业贷款方面也是富户占优势,越是贫困户贷款越困难,因为银行怕他们还不起,村干部也不敢为他们介绍和担保。瑑瑥有时贫农只能求中农或富农作保才能贷到款,而且通常只能贷到用于解决生活困难的小笔款项,而难以通过贷款来扩大生产。一份报告对贫农的思想心态作了如下描述:“出头露面的日子过去了,现在是上不得场,抬不起头”;“上级发救济粮从心里高兴,可是听说发救济粮就愁的慌,领粮时比偷人家还胆怯,头不敢抬,眼不敢睁,就怕人家笑话俺。”穷人受嘲笑,富人受羡慕,而且穷人对于自己的贫穷感到无比羞愧,这和土改期间“穷就是光荣”的价值取向形成了鲜明对照。经过土地改革这样暴风骤雨式的国家话语洗礼之后不过几年时间,党和国家所极力倡导并以强力扶植的阶级价值取向已开始褪去诱人的光泽,乡村社会的传统价值取向重新开始支配人们的心理和行为。
实际上,各级文件对“资本主义倾向”的描述和态度,体现了党的农村政策的变动和矛盾。邯郸地委在一份报告中的说法颇具代表性:“土地改革后,为了克服当时障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单纯社会主义思想,我们曾大力宣传新民主主义社会保护劳动所得,保护私有财产,借贷自由,雇佣劳动自由,土地买卖自由,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出租土地等,这在当时对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在农村生产已经得到发展,资本主义倾向已开始滋长之后”,就成了农村工作的严重障碍,“助长了农民走熟路的自发趋势,不走向互助组而向富农发展”,“逐渐腐蚀着农村党的战斗力”,“促使农村阶级分化”。这段话道出了借贷、雇工、租佃、土地买卖等行为的双重性质,它们既是小农经济的天然伴生物,只有予以承认和保护才能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是国家“有计划社会变迁”的巨大障碍,必须加以抑制和消灭才能成功确保社会主义方向。
基层政治精英的蜕变
在土改运动期间,尤其是在整党整干、“洗脸擦黑”等运动中,党和国家借助群众的力量对基层政治精英实施了有效的控制,使国家意志得以在乡村社会贯彻实施。瑑瑩但是这种监控极度依赖运动状态而缺乏制度支持,其效果虽然显著却难以持久。在土改结束之后,乡村社会暂时转入常规状态,基层政治精英很快发生了新的蜕变。
在各地文件所描述的“阶级分化”现象和“资本主义倾向”中,基层政治精英扮演着重要角色。1954年,郭集乡32名党员中已有10人上升为富裕中农,其中6人剥削雇佣劳动15 %以上;1人上升为新富农,剥削雇佣劳动40 %以上。郭集村34名村干中,接近富农边沿的富裕中农3人,新富农5人,二者合计占了干部总数的1P4。瑒瑠丁家屋子支部的27名党员中有9人雇佣长工,其余均雇佣短工,其中3人已发展为新富农,丁学武更由以前的贫农发展为占地84亩、存粮近万斤的村中首富。
岳海乡43名党员的成分,原为贫农29人、中农14人,到1954年已变为贫农3人、中农31人、富裕中农8人、新富农1人。除了勤劳和善于生产之外,基层精英地位的上升与雇工、放贷等“资本主义剥削”行为不无关系,其政治特权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例如,莱阳地委约有5 %的党员雇工,多者达到9 %。德州地委400名区乡干部雇工的比例,1950年为3. 8 %,1952年已达17 %。广饶七区许多党员干部圈占国有荒地,优先取得国家贷款,廉价雇佣短工耕作,不少人发展为新富农。莒南县南河乡买地的14名党员都是村中的当权干部,其中支书、村长6人,支委4人,民兵队长4人。
与此同时,基层政治精英的更替机制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村庄已开始出现因为生产好、家境富裕而进入政治精英行列的现象,“生产有经验”的老中农或者富农在干部选拔中受到青睐,考察和提拔干部的标准从阶级成分纯洁变成了“生产积极,响应号召,耕作技术高明,能作典型报告”等,许多老中农、富裕中农乃至少数新富农被选为劳动模范并提拔成干部,老实贫穷的贫农党员则开始遭到冷落甚至排斥。例如东平县5个乡政权普选前后,成分发生了明显变化,贫农和新中农所占比例降低,老中农和富农比例则明显上升。如一份文件所说:“中农、富裕中农和新富农,无论政治上、经济上在农村中均占优势地位,他们实际上形成了农村的实力派。根据调查,乡村干部、党员在土改中多分得了较好的土地,所得浮财亦较一般农民为多,加之连年得到政府的扶持,因而其经济上升很快,其生活较一般农民为富裕。”一方面是原有政治精英的经济地位迅速提高,一方面是经济地位上升者进入政治精英行列,共同形成了中农、富裕中农、新富农在支部和基层政权中“当权”的状况,土改期间形成的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相分离甚至对立的社会结构开始改变,土改前经济、政治同构的权力格局开始回归。
对于党和国家而言,“资本主义思想”的最大危害就是导致基层政治精英的离心趋势,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层精英在个人利益和村社利益的驱动之下抗衡国家意志,二是基层精英“埋头生产、不问政治”的去政治化倾向。
在小麦统购统销的过程中,基层精英抗衡国家的趋势表现得甚为明显。凫山县西庄乡乡长曾发动百余名群众向工作组请愿,反抗粮食统购统销。瑒瑦前周格庄支书召集支委秘密开会,商议对付统购的办法,号召“开除党籍也不要卖一粒粮!”彭李乡乡长对群众说“没粮食吃,先吃种子,那时上级还不叫耩地吗?”常家村合作社社长在评定粮食产量时极力压低产量,希望降低统购数额;区干部要求合作社先卖余粮以“影响群众”,村干则坚持先宣布产量,以激起群众不满,对上级形成压力。郭集村妇女主任非但不积极宣传卖粮,反而向群众泼冷水:“卖了吃什么? 咱这块地方的工作挨即过去了”,使其打消卖粮的决定。天王堂村小麦统购过程中,几名党员积极支持余粮户将小麦私下调剂给缺粮户,被乡政府发现后还前去证明这并非“私商活动”。关于基层政治精英何以能与党的政策相对抗,莱阳地委检查组的解释是,一方面中农、富农在乡村组织中占据优势,在其诱导下形成了以新富农为发展方向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有权有势,对上蒙蔽领导,假装积极,骗取信任;对下压抑民主,统治群众,作福作威,为所欲为”。
与此同时,基层精英去政治化的倾向也日益严重,许多村干和党员“埋头生产不问政治,只顾个人发财致富,而不顾国家利益”。如一份文件所说,这些党员干部认为土改结束后“再革命就‘赔本’了,因而只顾埋头生产,‘发家致富’,不用说国家大事,就是村里的大事小情也不闻不问了”。不少党员甚至直接提出退党、脱党的要求。因积极参加土改而被提拔为干部土改后却一心“发家致富”而不愿工作的农民李四喜,成了这种现象的代名词。建国初期编写的一本《人民学习辞典》专门列出“李四喜思想”这一词条,意指“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农村干部的一种松气麻痹思想”。
基层精英的蜕化倾向在土改后日渐显著,撇开工作埋头生产(“李四喜思想”)、利用权力谋求私利(“新权贵”)乃至为了个人和村庄利益而抗衡国家的现象都有所抬头。如果任其发展,将会产生抽空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之根基的危险,所以必须加以批判和遏制。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倾向”问题上,许多地方对基层精英和普通民众是区别对待的。例如一份文件中写道:“党员不允许发展富农是党的路线问题,但决不禁止社会上群众中新富农的存在和发展,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对于富农经济我们还是让它发展的。”如此规定当然是为了防止基层精英的蜕化,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进一步加剧了其离心倾向。
从土地改革到集体化的转化机制
在共产党领导的乡村社会变革中,土地改革和集体化是前后相继的两个重要环节,但是二者的性质全然不同:前者是要确立平等基础上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后者则要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和集体。共产党何以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用极小的代价,成功地将小农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个体农民转变为国家农民,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关注。凌志军着眼于建国初期的国家经济状况,认为国家的工业发展战略和抗美援朝战争的需要,是促使共产党发动农业集体化运动的主要原因。瑓瑥庄孔韶认为毛泽东具有以“平均”、“大同”来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文化情节,这成为他发动集体化运动的思想基础。瑓瑦张乐天强调农民的心理因素,认为利益诱导、权力制约和文化氛围,导致了农民对失去土地的恐惧和对新生活的向往,这是促使他们投身集体化运动的基本动力。瑓瑧冯开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认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降低了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促成了制度变迁的实现。瑓瑨许慧文则将这种转变视为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国家农村发展计划、对政策的弹性运用、坚定果断的实践主义、地方干部的培养、阶级斗争对乡村经济社会关系的重构、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关系等。
笔者认为,土地改革与集体化的基本内容和目标虽截然不同,二者之间却存有内在的转化机制,为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发动和成功提供了重要前提。对于这种转化机制,可以用三种相互补充的逻辑来加以解释。
首先是阶段论的逻辑。在党的领导人看来,土地改革是为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使广大农民翻身做主,属于“新民主主义”阶段;集体化是为了推动乡村社会共同富裕,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向迈进,属于“社会主义”阶段。这样,就在时序逻辑上将二者纳入到统一的革命话语体系中来。历史事件当事人的阐释自然有其建构合法性的考虑,但是应该注意到,阶段论并非事后的追认,而是很早就进入党的革命理论体系,并成为党制定各种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耕者有其田”从一开始就被当作一种权宜之计,以将土地先从地主手中转移到农民手中,再从农民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因此,这种模式不仅具有合法化功能,也的确是从土地改革向集体化转变的内在机制之一。
其次是条件论的逻辑。土地改革的一系列后果,为集体化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使集体化的实现成为可能。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改革帮助国家实现了(经济、政治、象征诸层面)向乡村社会的全面扩张,重塑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从而为集体化铺平了道路。已有研究者指出,土地改革虽然在产权制度上确立了土地私人所有,但是这种私有是建立在国家对一部分人私有的否定基础之上的,来自国家的赐予和政治斗争,因此已经融入了国家权力的因素,而与土改前的私有制有了很大差别。还有人认为,土地改革实现了多元的竞争性地权向单一的替代性地权的转变,事实上为合作化提供了前提。二是土地改革期间发明的一系列权力技术、治理技术,为集体化运动的开展提供了范例和手段。土地改革和集体化的内容虽然不同,但二者都以群众运动为基本手段,在土改中形成的运动型乡村治理模式在集体化时期得到延续,“诉苦”、划阶级、整党等具体的治理手段也在集体化及以后的群众运动中继续被使用,成为国家意志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
最后是替代论的逻辑。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凸显了土地改革再分配逻辑的脆弱性和内在困境。就生产关系而言,土地改革的实质是以强行再分配的手段实现土地占有的平等化乃至平均化;就生产力而言,土地改革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小农经济形态得以维系和发展。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张力,因为在小农自然经济状态中,总体的稳定和个体的分化都是难以避免的客观规律。土改结束之后,很快出现了新的贫富分化现象和“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基层政治精英也在“发家致富”的驱动下发生了新的蜕变。这使党和国家领导人面临着两难:保证土地占有的平等和平均,势必会降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事实上也无法做到;鼓励农业生产、勤劳致富,却又意味着对平等价值和理想的背离。要在不违背党的意识形态的前提下解决这一困境,集体化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替代性选择。
从土地改革走向集体化,是国家与乡村社会持续互动的结果。早在土改运动期间,党和国家就开始大力倡导农业互助合作,其初衷自然是为了引导农业经济均衡发展,进而实现国家主导下的乡村社会变迁。但合作本是不同资源之间的互换互利,中农、富农拥有更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技能,自然会在合作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但这又会造成互助合作组织的“成分不纯”,与党的阶级路线背道而驰。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印证了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农民,只要他们还有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就会趋利避害,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当乡村社会成员的理性选择与国家的“有计划社会变迁”之间的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国家力量又足够强大并缺乏有效制约时,最可能出现的制度变迁路径,就是以剥夺农民私有产权的方式压缩其行为选择的空间,将其彻底纳入国家控制的轨道。从这种意义上说,土改结束后的乡村社会变动,既坚定了国家从土地改革向集体化迈进的决心,也赋予了这种转变以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