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冷向明 熊雪婷 责任编辑:王铭鑫 信息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 3378次
【摘 要】村规民约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只有嵌入特定的社会网络中才能发挥作用。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具有内生性,嵌入在传统乡村社会的“文化治理网络”之中,构成了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近代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统时期以儒家伦理、科举制、士绅、宗族等为支撑的“文化治理网络”,被以现代政权、行政、制度以及现代文化为支撑的“组织整合网络”所替代。当前推行的村规民约是由现代国家力量建构的,脱嵌于当前乡村的社会网络,因而在乡村治理当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村规民约作为基层治理中“三治”融合的重要形式之一,要发挥预期的治理功能,需要根据乡村社会网络作出相应的调适,激活自治以培育内生性主体,践行德治以振兴文化基础,推行法治以优化国家“在场”方式。
【关键词】村规民约;非正式制度;文化治理;乡村治理;社会网络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千年乡约在乡村治理之中的价值。2018年12月27日,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这是国家运用行政的力量推行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村规民约被视为规范乡村生活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保障村民自治权利与振兴乡村文化的重要途径。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处于“双轨政治”之中,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皇权,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二者平行运作,互相作用,形成了“皇帝无为而天下治”[1](P.275-293)和“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2]的乡村治理模式。“伦理”是传统中国治理模式的底色,村规民约作为“伦理”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在传统时期的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自近代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社会在经历了多次深刻地“改造”之后,传统的关系网络和社会结构都逐渐瓦解了,村规民约曾赖以生存的乡村社会文化及制度基础不再,原有乡村治理体系不再。因此,当前由国家力量自上而下推行的村规民约,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发挥治理功能?其赖以发挥治理功能的条件是什么?
二、文献综述
学界关于村规民约功能和作用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视角:第一,治理功能视角。该视角认为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一种方式,能够在乡村发挥治理功能。例如,梁漱溟先生就曾提出,要利用乡约重构乡土社会,并提出了要继承中国传统乡规民约中的精华部分,同时注入新的思想以进行改造,希望利用乡规民约重构具有传统乡土社会特性的乡村,从而实现村民自治。[3](P.156-177)美国学者舒维安对传统乡规民约发挥治理功能的条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传统乡规民约能够长期发挥治理功能的前提是,传统乡村中以传统宗族为中心形成的天然“自治体”具有良好的组织基础,便于自治活动的开展。也有学者认为,村规民约在当下的乡村治理中,仍能够发挥许多功能,不仅有助于推进村民自治,还能够整合乡村利益,助推乡村文化的建设。[4]
第二,社会规范视角。该视角认为村规民约是乡村社会的一种社会规范,对乡村社会生活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例如,美国学者黄宗智在研究清代民事审判时,发现村规民约作为地方性习惯规范在处理纠纷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岸本美绪、寺田浩明等人在研究明清法律制度的渊源时也涉及到了乡规民约的内容,认为乡规民约是与国家法并行不悖的民间规范。此外,还有学者将乡规民约视为乡村自治的一种重要规范,在保障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分配保护资产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5]
第三,制度属性视角。该视角从制度理论出发,将村规民约视为一种制度,也具有制度的一般性特征。例如,有学者认为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非正式制度,其发挥治理功能的前提是传统权威,权威的来源和基础就是乡规民约得以可能的条件。[6]此外,也有学者认为乡村治理体系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部分构成,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乡村非正式制度能够有效地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7]还有学者将村规民约视为一项符合自治精神的非正式制度,不仅为村民提供了必要的利益表达渠道,而且也能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约束。[8]
综合以上各种视角,学界对村规民约的属性及其在乡村治理中能够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已有研究认为,村规民约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属于民间法的范畴,对村民行为和乡村生活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在乡村社会中能够推进村民自治、满足村民需求、振兴乡村文化。也有部分研究讨论了村规民约发挥治理功能的条件,认为传统权威以及社会组织形式是村规民约发挥治理功能的前提条件。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所关注的问题是,从传统时期到当前,村规民约赖以发挥治理功能的前提条件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村规民约发挥治理功能又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产生的影响。换言之,村规民约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基础的变化对其治理功能的发挥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乡村振兴的背景之下,要做出怎样的调适才能实现对村规民约的治理期待。
三、分析视角:非正式制度与社会网络的匹配
(一)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村规民约
制度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二者执行的特征构成,其中,正式制度包括成文法、普通法和规章,非正式制度由习俗、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组成。[9](P.43-55)村规民约是产生于特定的乡村社会之中,由村民们共同商议制定的一种行为规范,来源于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乡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的执行依靠的是村民之间的信赖和自觉,不具备正式制度的强制性。村规民约是乡村社会中的一种非正式制度。
(二)社会网络
社会网络的概念最初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格齐美尔(1908)在其《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中提出的,他认为社会是个人和群体相互交织的关系。之后也有许多学者对社会网络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例如,Mitchell(1973)认为,社会网络是指既定的社会行动者(包括个体、群体和组织等)之间形成的一系列连带关系。Laumann,Galaskiewicz和Marsden(1978)将社会网络定义为一群节点以及节点之间通过特定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连结,其中的节点可以是任意行动者,如个人、组织、国家等。[10]从以上学者对于社会网络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关系”是社会网络的核心,社会网络是一定范围内的行动者之间通过各种互动形成的关系网络。由于本文的研究主题是村规民约,其发挥作用的场域是乡村社会,所以下文中涉及的具体社会网络指的是不同时期的乡村社会网络。
(三)非正式制度与社会网络的匹配:“嵌入”与脱嵌
“嵌入”的概念最初由卡尔·波兰尼提出,他认为经济行为嵌入在社会关系中并与其他非经济因素融为一体,社会关系被嵌入经济体系中。[11](P.15)之后,格兰诺维特又进一步扩充和发展,认为人是嵌入于具体的、持续运转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行动者,人们的经济活动是广泛地嵌入到社会网络之中的。[12](P.29)以格兰诺维特为代表的制度嵌入理论的学派充分认识到,制度与社会结构、社会环境的匹配和契合,决定了其能否发挥最大的功效。个人的经济行为嵌入在社会结构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对制度的研究一定要充分考虑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网络与文化因素,只有在整个社会背景中去考察制度才能够真正了解制度产生和运行的规律。[13](P.36)综上所述,制度嵌入是指制度只有嵌入在更大的制度、系统和文化背景之中才能够运转。[14]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共同构成制度的范畴,因此,“制度嵌入”的概念适用于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的嵌入性是指其为社会成员深切了解和信服,同时,构成了社会结构的一部分,与当地社会文化融为一体。[15]由此,当一种非正式制度深入人心,与其所处的社会结构融为一体时,这种状态就可以称为“嵌入”。反之,就是“脱嵌”的状态。具体来说,对于村规民约,当其能够规范村民的言行,有效地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这样的状态就是“嵌入”在乡村社会网络之中了。反之,村规民约若是不能在乡村社会发挥应有的治理功能,起到维护乡村秩序的作用,那么其对于乡村社会网络而言就是“脱嵌”的。
四、文化治理网络与内生性嵌入: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
(一)“文化治理网络”:传统时期村规民约的社会网络基础
传统时期村规民约所处的乡村社会网络便是文化治理网络。以文治理,或曰文化治理,是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特点。[16]传统文化不仅是国家治理体制的精神内核,而且是引导社会成员开展治理的重要精神基础,具有强大的社会治理功能。传统时期中国的乡村社会是处于文化治理网络之中的。所谓文化治理,便是运用伦理、习俗和行为准则教化人心,来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以此推动有效的社会治理。所谓文化治理网络,是指文化治理的制度基础,它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包括市场、宗教和宗族等方面形成的组织以及各种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17](P.15)
图1 文化治理网络
如图1所示,儒家伦理、士绅群体、宗族以及科举制度,是文化治理网络的支柱性要素。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维度:首先,“文化”维度。文化治理的核心在于以“文”治理,儒家文化是文化治理网络的核心要素。儒家文化通过教化来引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以伦理道德为主要手段来发挥治理的功能。[16]其次,“制度”维度。一方面,儒家伦理是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科举制度的运行自然得益于儒家伦理提供的文化基础,同时科举制度的运行也能维持儒家伦理在百姓心中的思想地位,二者相辅相成;另一方面,士绅群体主要通过科举形成,但其不具备由国家正式赋予的行政性治理权,其权力主要来源于文化权威,即通过自身对儒家伦理的掌握在乡村获取非正式的影响力。再次,“主体”维度。以士绅为代表的乡村内生性力量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运用各自的权威、声望在乡村展开治理活动,维持乡村秩序,以满足村民们的需要。因血缘关系而聚居的宗族群体也是乡村重要的内生性力量,是乡村公共事务的合法组织者。[17](P.92)一方面,宗族为乡村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便于治理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宗族内部的制度思想总体上与儒家伦理趋于一致,能够对内部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
(二)内生性嵌入的村规民约
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大多都是从乡村内生的,通常是在士绅、宗族的倡导或引导下形成的,是村民之间约定俗成的民间法则,代表着村民自身的利益诉求,切合乡村社会实际,与村民的实际生产生活需求相契合。这种内生性的非正式制度不需要强制的力量来执行,其以规则力量维持乡村秩序,依靠村民自发的精神约束,通过伦理道德来引领、教化以及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嵌入在传统乡村治理网络和秩序中,发挥治理功能。如图2所示,传统村规民约对于文化治理网络的嵌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图2 传统时期村规民约的运行过程
首先,在村规民约的产生过程中,儒家伦理是其内生所必须的文化基础。在儒家思想深入人心的传统时期,儒家伦理作为村规民约的指导思想,不仅为大众提供了有据可循的行为规范,为社会道德意识提供了范本,更为村规民约提供了具体的内容。由于大众对于儒家伦理的认可,以其为指导的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中自然也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与此同时,村规民约也促进了儒家伦理的存续和发展,传承了优秀的传统文化,为乡村社会的德治贡献了重要力量。
其次,在村规民约的产生和执行过程中,士绅和宗族作为乡村治理的推行主体,是引领村民制定、执行村规民约的重要内生性力量。皇权依靠士绅群体在乡村社会开展治理活动,而士绅在乡村社会中的治理地位,因其在科举考试当中考取功名而获得。他们运用自身的权威,通过村规民约来规范村民的行为、强化村民的价值观,使得村规民约逐渐成为村民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宗族作为乡村公共事务的合法组织者,为传统乡村的治理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其通过族规、家规对内部的村民进行思想教育,规范成员的言行举止。由于宗族大多聚居于同一个村落,宗族内部对于村规民约的认可,也影响了村民们对村规民约的执行和遵循。因此,村规民约的存续和发挥效用自然也仰仗于宗族组织内部的认可和执行。村规民约作为士绅和宗族治理乡村的工具,不仅调动了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发挥了治理效能,而且还进一步巩固了士绅和宗族在乡村社会中的治理地位,这是村规民约与文化治理网络相互配合的过程。当然,仅依靠士绅和宗族的组织力量,也难以实现有效的乡村治理,村民作为乡村的主要群体,村规民约只有得到村民的认同才可能具有运行效力。
最后,村规民约能够在历史上长期延续,离不开制度上的保障———科举制。科举制是维持儒家伦理地位的重要保障。同时,科举制还是士绅的产生机制,没有科举制,乡村社会中士绅群体的来源就被切断了,村规民约的产生和推行更无从谈起。村规民约在乡村的运行,进一步巩固了士绅在乡村社会的治理地位,民间秩序趋于统一,科举制也就随之稳固。
总的来说,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是内生性地嵌入在文化治理网络之中,即村规民约产生于乡村内部的自治需要,它以儒家伦理为指导思想,科举制为产生机制,为士绅群体和宗族引领和推动。它赖以生存于文化治理网络,也构成了传统的乡村治理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与其他制度一起实现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状态。可以说,传统时期从乡村内生的村规民约与文化治理网络相辅相成,共同在乡村社会发挥强大的治理功能。
五、组织整合网络与建构性脱嵌:当代村规民约
(一)乡村社会网络的变迁:从“文化治理网络”到“组织整合网络”
与传统时期不同,“组织整合”是当代乡村社会网络的主要特征,指的是国家运用组织的力量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如图3所示,具体来说,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的组织整合可分为对四个方面,即政权整合、行政整合、文化整合和制度整合。传统时期的乡村社会中农民是高度分散的,因此,政党的组织力量对于乡村社会的整合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正是因为党在农民之间强大的组织力量,乡土政治整合才得以实现,最终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组织下的乡村社会。[18](P.213)在这期间,乡村经历了一系列的动员、运动和改造,传统文化开始被国家意识、政党意识等替代,乡村原有的制度也逐渐被现代法律所替代。除了党组织在乡村的建立,乡村社会的整合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行政机制在乡村的延伸。尽管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开始提倡“村民自治”,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乡村社会仍是直接处于国家力量之下的组织整合网络之中。组织整合网络及其对于文化治理网络的“替代”,具体如下:
图3 组织整合网络
1.政权整合。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政权迅速开始渗透至乡村,取代传统乡绅和宗族行使乡村治理职能。土地改革之后,各级农民协会和农会组织都被政权组织所取代了,形成了国家直接面对农户的关系。改革开放后,国家在广大农村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了村“两委”,形成了“乡政村治”格局。传统时期作为国家和乡村联结的中间层———宗族和士绅几乎在乡村或是销声匿迹了,或是变成了形式上的空壳。
2.行政整合。
除政权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渗透外,行政体系在乡村社会的延伸也是推进当代乡村整合的重要力量。[19]新中国成立之后,战争时期的动员体制在乡村留存,形成了下派工作队、行政体系建构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动员模式,与此同时,持续不断的群众运动也推动了行政机制向乡村社会的延伸。新中国成立后,从上至下的行政管理体系逐渐建立起来,同时也广泛地吸纳村民群众,使得行政机制更深入地向乡村社会整合,村民大量地被吸纳进基层行政体系。之后,大量命令式的行政任务自上而下地传达到乡村,村民对于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度降低。
3.制度整合。
在政党下乡之后,国家运用政策和法律将传统中国分散的农民组织到国家的体系之中,进行了制度性整合,党和国家进一步将乡村社会组织化和规范化。随着政策下乡,乡村社会在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的支配和规范之下,深化了国家意识和国家认同。同时,大规模的“法律下乡”也开始启动,作为正式制度的国家法律开始在乡村社会普及。“民间法”开始被贴上“封建落后”的标签,在持续不断的群众运动中被损毁、消灭。[18](P.261)在这样的背景下,村规民约作为传统的非正式制度,属于“民间法”的范畴,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较大程度的打击,其在乡村的认同度也在逐渐降低。
4.现代文化整合。
现代中国不仅将国家行为延伸到农村基层,更重要的是将现代国家意识输入到农村基层,对农民进行思想意识改造,国家对乡村的整合因此有牢固的基础。[20](P.75)中国共产党通过宣传下乡,对分散的农民进行组织整合,启发和强化农民的阶级意识,强化农民的国家意识和集体意识。此外,“教育下乡”和“文艺下乡”在国家对乡村进行组织整合的过程中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开展教育和文艺活动,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文化理念融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当中,替代了乡村原有的传统文化。同时,新的文化给制度下乡带来了便利,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制度整合进程。由此,以儒家伦理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大部分被新的文化替代了,村规民约在新的文化环境下的认同度降低,影响力式微,失去了原有的道德教化、规范村民行为的治理功能。值得指出的是,尽管“组织整合”的过程中也包括“文化治理”的内容,但并不是以文化为主要方式对乡村进行整合的,文化只是组织整合的一部分,且仍是依靠组织的力量展开的。
(二)建构性脱嵌的村规民约
与内生性的村规民约不同,建构性的村规民约从产生、执行到延续都是依靠乡村外部的力量,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近年来,党和政府越来越注重发掘千年乡约的历史价值,并多次尝试将村规民约运用在现代乡村治理当中。如图4所示,村规民约对于组织整合网络的“脱嵌”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图4 现推行村规民约的运行过程
首先,现推行的村规民约是由国家从传统文化中发掘、建构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近些年,国家开始从历史中挖掘治理资源,也是推动德治的重要体现之一。源于乡村传统文化的村规民约,不仅是传统时期的自治工具,更是现代社会中德治的重要资源。从法的角度来看,村规民约虽不是正式的法律,但作为民间法,也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积极力量。因此,国家通过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每一个乡村都要设有相应的村规民约。
其次,村规民约的推行主要由基层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由于行政管理体系完全延伸至乡村,国家的命令一级一级地向下传递,最后的工作是由基层的乡(镇)政府来进行具体的落实。在这个阶段,基层政府也是依据国家的指令来推进村规民约的相关工作,尽管乡村的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也会参与其中,但总体上也仅限于执行指令,不具备推行村规民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与传统时期相比,乡村社会中缺乏像宗族、士绅一样具有权威的内部组织者,仅依靠村委会和基层政府行政任务式的执行,难以真正深入乡村,无法有效地调动村民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村规民约原本是村民自治的工具,其内容应与村民自身需求相契合,但在实践过程中,一些村规民约往往是依照模板制定的,与村民的实际生活联系不紧密,难以得到村民的拥护和支持。总而言之,参与主体的缺位会使得村规民约的推行徒劳无功。
最后,村规民约的延续依靠国家法律和政策来保障。在村规民约的实践过程中,由于乡村文化发生变迁,传统文化在乡村的传承远不如从前,权威性衰落,从传统文化中发掘出的村规民约在村民之间的认同度不高,难以在村民心中扎根。再加上村规民约是“软法”,不具备正式法律的强制性,除村委会和基层政府外没有其他推进主体,内生组织者的缺失也导致了村民主体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推行过程中参与不足。因此,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村规民约,需依靠正式制度的规定来获得一定的合法性。当代的村规民约是由国家力量发起、推行的,其存续自然还需要国家发布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来保障。例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并组织实施村规民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村委会及其成员对村规民约的实施和推行。
综上所述,在经历了国家力量下的政权整合、行政整合、文化整合和制度整合后,乡村社会网络与秩序基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国家力量建构的村规民约,在其运行过程中缺乏内生性力量的支持和村民主体的参与。此外,由于传统文化在乡村中丧失了原有的权威,村规民约作为传统时期文化治理的工具,在当前乡村中的认同度相对较低,未能发挥预期的治理功能。可以说,它对于当代乡村社会的组织整合网络而言是脱嵌的。
六、乡村振兴中村规民约的调适
通过上文分析可见,现推行的村规民约对于乡村社会来说是脱嵌的,难以发挥预期的治理功能。在村规民约的具体推行过程中,应当意识到,现推行的村规民约与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存在不小的差异,组织整合也使得乡村社会基础发生了巨变。因此,在当前乡村振兴的背景之下,村规民约要发挥预期的治理功能,需要根据当前乡村社会的环境,做出相应的调适。从根本上来讲,村规民约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三治融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因此,只有激活自治、践行德治、推行法治,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功能。
(一)激活自治:培育村规民约的内生性主体
村规民约伊始就是作为村民自治工具而出现的,是村民之间达成共识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作用主体是村民,制定和推行的主要群体也应是村民。因此,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符合村民的意愿,经由村民们共同商讨产生。只有这样,村规民约在乡村的认同度才会提高,才能真正发挥其原本应有的作用。在村规民约的推行过程中,应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基层自治组织为主体,发挥自身的组织力量,以解决村民的需求为根本目的,收集村民们关于村规民约的想法以及在乡村生活中的各项需要,从而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带动村民制定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村规民约。
此外,还要注重培育村规民约的内生性主体。传统时期村规民约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主体在于宗族和士绅群体,他们是源于乡村的内生性力量,由他们在乡村进行治理活动,能够较大程度上使村民们信服。然而,当代的村规民约是由国家力量建构、推行的,在实践中缺乏乡村内生性力量的参与,难以扎根于乡村社会。因此,在推行村规民约的过程中,要注重乡村内生性力量的培育,获得乡村自治组织和乡村精英的支持。虽然传统的乡村精英已经消失,但在当代的乡村社会中也有各行各业的人才,他们是新型的乡村精英。村规民约不仅能够解决乡村生活中的问题,同时也会涉及到乡村生产的需要。因而,对于乡村精英而言也是自身发展的重要工具,二者具有“激励兼容”的可能性。
(二)践行德治:振兴村规民约的文化基础
在乡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乡村文化的式微是一系列乡村治理问题的外在表征和内在原因。[21]村规民约发源于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是德治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现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但经历改造后的乡村社会中,传统文化缺位,伦理道德式微,村民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度和接受度较低,村规民约作为传统文化的载体也难以服众。为了使村规民约发挥治理功能,必须加强村民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复兴乡村的传统文化,为村规民约的运行提供文化基础。
具体而言,乡村文化的振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护乡村中留存的传统文化,着重培养传承的人才,使乡村文化得以薪火相传;其次,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从村民的文化生活入手,通过组织文化活动,使村民成为乡村文化的主体;最后,充分发掘乡村文化的潜力,将文化资源与产业相融合,推动乡村文化与乡村产业的共同发展。与此同时,传统文化中不仅有优良的伦理道德,也存在封建落后、不合时宜的内容。乡村文化的复兴不是对传统文化的全盘接收,而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三)推行法治:优化国家“在场”方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具有强制性、统一性等特征,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权威引领、价值定位、维护秩序等重要功能。法治能够为国家治理创造一个有序的环境,便于社会整合的进行,因此,法治是现代国家实现社会整合的重要方式之一。村民的自治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村规民约作为其自治工具,也应依法运行,以法律为底线。为了保障村规民约的依法运行,需要从两个方面来优化国家“在场”方式。
首先,国家加强法律等正式制度供给。国家意志的适当介入,不仅能够为村规民约的运行指明正确的方向,而且还能为村规民约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合法性。[22]因此,在村规民约的运行过程中,首先应当对相关的正式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进行补充和完善,避免出现混乱的现象,如制定过程中缺乏村民主体的参与,制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内容存在封建落后、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内容。与此同时,也要为乡村自治留出充分的空间。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工具,良好的乡村自治环境是其发挥效用的基础。因此,要鼓励和倡导以村委会为代表的自治组织在乡村开展活动,组织村民通过村规民约来解决乡村的公共事务。
其次,基层政府加强对村规民约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基层政府要注意在法律、政策实施方面予以指导,确保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推行过程中,符合大部分村民的意志,运行程序也要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一要教育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依法自治。村规民约必须由村民依法制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依据开展相关活动。二要依法保障村民自治权利,防止村民的正当权利被侵害。三要对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和运行程序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现象及时指出、批评和纠正。
七、结语
村规民约的运行不仅取决于村规民约本身,其所处的乡村社会网络也是村规民约能否有效发挥治理功能的关键所在。传统时期的村规民约得益于文化治理网络提供的儒家伦理、士绅、宗族以及科举制,这些条件与村规民约共同支撑着文化治理网络,同村规民约一起在乡村发挥着强大的治理功能。当代的乡村社会在经历了政权、文化、制度和行政等方面的整合后,由于政权组织体系在乡村的全面覆盖,处于国家的直接掌控之中。尽管国家力量在乡村建构了新的村规民约,但由于原本支撑文化网络和村规民约的条件不再,村规民约的推行缺乏乡村内生性力量的支持、传统文化的地位被现代文化所替换、正式制度和行政体系在乡村扎根,使得新的村规民约脱嵌于当前乡村的组织整合网络。因此,村规民约在当代的乡村治理当中能够发挥的治理功能是存在一定限度的。村规民约作为基层治理中“三治”融合的重要形式,要发挥预期的治理功能,需要从自治、德治、法治三个方面根据乡村社会环境作出相应的调适。首先,激活自治,培育村规民约的内生性主体;其次,践行德治,振兴村规民约的文化基础;最后,推行法治,优化村规民约推行中的国家“在场”方式。
本文将村规民约视作一种非正式制度,尝试从制度环境出发,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乡村社会的关系网络对村规民约治理功能的影响,进而分析村规民约的治理条件以及其与不同网络之间的匹配程度,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于村规民约运行机制的理解,对当前村规民约和乡村治理的实践均具有一定的启示。但是,本文的分析框架在一定程度上仅局限于对不同时期中国乡村社会关系网络的概括,未能涵盖影响村规民约发挥治理功能的其他重要因素;同时,也未能很好地体现乡村社会中各种权力的博弈对于村规民约的影响,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的探讨。
无论是村规民约的推行,还是乡村社会的治理,亦或是乡村振兴的实现,都要依赖于国家、社会、乡村内生性力量的共同参与,只有充分地发挥村民的主体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治理效能。与现代的乡村社会面临转型一样,村规民约也面临着不可避免的转型,必须依据乡村社会的现状作出相应的调适,从而实现从“脱嵌”的村规民约到“嵌入”的村规民约的转型,为乡村振兴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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