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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民田纠纷及解决方式研究——基于农民视角的分析

作者:刘鑫凯 朱宏斌  责任编辑:王飞雪  信息来源:《农业考古》2020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0-08-31  浏览次数: 4170

【摘 要】从古至今,农民是田地真正的主人,田地则是农民的命根子。元代,权贵势要及寺观扩大田土的行为,与农民获取及保有土地的诉求存在冲突,致使民田纠纷不断。从《元典章》等相关历史文献的记载来看,元代与农民有关的民田纠纷,除了农民与权贵势要的田地纠纷,还有农民与寺观的田地纠纷以及农民彼此之间的田地纠纷。发生纠纷时,双方经济、文化、政治条件的差异,都会影响到不同农民对田地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经济水平低下、对官府和法律信任度低、以和为贵的农民,往往选择和解;而有一定经济能力、了解官府和法律程序或对官府抱有希望、利益诉求强烈的农民,大多选择诉讼手段以在解决纠纷中谋利或护利。

【关键词】元代农民民田纠纷解决方式


元代刚建立不久,社会经济破坏巨大。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忽必烈即位后,首昭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1](卷九十三《食货志一》),确立了以农立国的经济思想,进行劝农活动,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同时延续了前代不抑兼并,允许土地买卖的土地政策。在此背景下,土地的价值重新得到确定,土地价格上涨,贪图私利的人会想尽办法获得更多土地。因此,土地兼并现象越来越严重,田地纠纷在此背景下也愈演愈烈。元人胡祇遹曾对这一时期土地兼并之严重、土地交易之频繁、田土争讼之多的现象有所描述:自经野无法,田不隶官,豪强者得以兼并,游手者得自货卖,是以离乡轻家,无父母之邦,无坟庐之恋,日且一日,千年田换八百主,交易若是之烦,因地推收税石之冗,官吏奸蔽,出入挑搅,狱讼万端,繁文伪案,动若牛腰[2](卷二十三《杂着·折狱杂条》)。应对纠纷时,农民自耕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元初经济迅速的恢复离不开农民的力量,他们如何在权贵势要、贪图私利者的侵害下保护自己的田地,如何在动乱的背景下保障自己的生存权,是值得进行探讨的。

涉及到元代民田纠纷研究的成果众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侧重从元代民事纠纷中考察田地纠纷,如胡兴东的《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柴荣的《中国古代物权法研究:以土地关系为研究视角》、王盼的《由黑水城文书看亦集乃路民事纠纷的调解机制》、舒琴的《元代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以南方汉地为中心考察》等;一类则直接关注田地纠纷问题,如杨淑红的《元代田宅争讼》、默书民的《元代前期腹里地区的土地开发与田产争讼》、沈伏琼的《元代江南寺院侵占儒学田产现象探析——以胡文昭公墓据碑为中心》等。以往学者在研究纠纷的调解时,多对调解者或权力机构进行分类和研究,注重文化的影响、法律技术的完善和纠纷解决机构的策略运用,却忽略了纠纷当事人的主体性和行为模式。因而他们无法从当事人的视角来分析调解发生、运作及其功能实现的结构性要素。而张斌的《从黑城汉文书看元代地方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中提到当事方多依据实际案情做出实用主义的策略性抉择[3]166-170,笔者觉得这一提法很是贴切,十分适用于元代农民应对田地纠纷时的行为,也启迪着学界在研究民田纠纷时,将视角下移,从当事人角度分析问题,以在历史的社会实践中更加接近真相。

因此,本文拟根据元代的民田纠纷案例,对元代民田纠纷的类型及成因、农民的应对方式及影响因素进行客观分析,探讨元代农民应对田地纠纷的实用性选择及其内在逻辑。

一、元代民田纠纷的类型及成因

关于民田纠纷的类型,依据杨淑红的《元代的田宅争讼》可划分为因典卖引起的纠纷和土地所有权的纠纷[4],还有其他类型的划分,划分标准不一。本文根据对现有资料的分析,以民事主体为划分依据,将元代民田纠纷分为农民与权贵势要的田地纠纷、农民与寺观的田地纠纷、农民之间田地纠纷三个主要类型。

农民与权贵势要的田地纠纷。元代土地私有化现象严重,很多衙门与大小官吏,在任期间凭借势名佃种官田。另外,作为恢复、扩大耕地面积的一种手段的屯田,理应在荒闲土地上开展,但元代在实行屯田时,有侵夺农田为屯田的现象。官员王恽曾弹劾阿海军侵夺农田[5](卷八十九《弹阿海万户屯田军人侵占民田事状》,P977。有的权贵势要还不纳官课,更占夺百姓见佃官田自行种佃。如至元二十一年(1284)五月,东平路发生了百户杨三哥强占原卖田业的民田纠纷[6](户部卷之五,典章十九《田宅·典卖·典卖田宅须问亲邻》,P692。大德六年(1302)发生了元朝贵族阿里海牙平章霸占赵若震柑园的民田纠纷[6]P707

农民与寺观的田地纠纷。元代佛教兴盛,寺院经济发展,宣政院成为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构,对佛教产业给予保护,造成了寺观独特的政治、法律地位,寺观侵占农民田土的案例时有发生。而寺观往往依据典卖田宅须问亲邻的旧规定,对邻人典卖田宅提起诉讼;或者不分土地来源,就将别人舍施的土地或者暂时无主的土地收为己有。如至元八年(1271)的卖业寺观不为邻案:济南路段孔目不先问相邻的延安院,而将自家田产卖与杨官人。延安院僧人张广金向官府控告段孔目[6]P696。大德六年(1302)陕西行省发生的僧人惠从将李玉诉至官府的异代地土案[7](卷二十六《条格·田令·异代地土》,P63。至大三年(1310)八月的施舍寺观田土有司给据案中,战乱过后,江淮地区的寺观不分土地来源是否合理,便将别人出舍的土地据为己有,最终与土地的原主人各执一词,引发了民田纠纷[6](户部卷之五,典章十九《田宅·典卖·施舍寺观田土有司给据》,P675

农民之间田地纠纷。元代前期,土地价格猛涨,在利益的驱动下,普通农民之间也发生了很多田地纠纷,包括家族内的、邻里间的、无亲邻关系者的田地纠纷。(1)家族内的田地纠纷,有大德七年(1303)的格前私卖田土案,吴粪以兄长吴秋来卖土地时未问亲邻为由,要求第一个买主唐政归还田产,没有成功。吴粪便状告官府[6]P702。还有大德八年(1304违法成交田土一案中,舒仁仲不给公据、未问亲邻而将妻父李清叟的田地卖与程溍,与妻兄发生了纠纷[6]P704。(2)邻里间的田地纠纷,如至元六年(1269)七月典卖田宅须问亲邻的文书中,太原路人民典卖田宅时欺昧亲邻典主,亲邻典主亦故行推调,引起纠纷[6]P692;延祐二年(1315)九月的典卖批问程限的文书中发生房亲、邻人、典主贿赂官吏欺压贫民的民田纠纷[6]P693。(3)无亲邻关系者的田地纠纷,如至元七年(1270)十一月以借钱为名质押田宅,朦胧写书,争讼到官的民田纠纷[6]P695;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二月,南方货卖田产之家,指以权势为名,常思反复的民田纠纷[6](户部卷之五,典章十九《田宅·典卖·权势买要产业》,P696);大德六年(1302)的违年卖田告称卑幼收赎的文书中,发生了陈天得告潘万七买讫卑幼田土的民田纠纷;河间路吴桥县(今河北吴桥县)县尹杜处愿曾受宪司委任处理了一起民田纠纷:邑民郭以地质钱于邢,数十年后归,其地直增百倍,郭赍钱以赎,邢不许[8](册十八《皇元东昌路总管府推官杜君墓碑》,P13914

对三类民田纠纷的分析,可以将元代民田纠纷的类型及产生原因归纳入表1。在这些原因中,经济原因——主要是土地价格上涨;政治原因——统治者的重农政策、法律规定不完善;历史原因——战争、朝代变迁;权利的侵犯——包括个体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和官方对农民权利的侵犯;利益的追求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原因并非完全孤立起作用,而是以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居多。但是所有这些因素中,最核心的就是利益的追求,这是所有纠纷中都不可避免的因素。而在应对民田纠纷时,农民也总是力图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利益,使其往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实用性选择。



二、农民应对纠纷的方式

在传统农耕社会中,田地一直是人们最重要的财产。农民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民田纠纷本身就是一场生存权的纠纷,一旦以不情愿的方式丧失土地,农民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来努力挽回自己利益。在对元代民田纠纷案例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时,发现农民多通过和解和诉讼两种途径来应对田地纠纷。

(一)和解

和解,指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明、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和解一般可以分为自行和解与第三方调解。根据对元代民田纠纷的史料进行分析,选择自行和解的案例较少,或许因为元代民间矛盾冲突较多,双方很难自行协商;又或者因此类事在民间本来就发生较多,习以为常,故不被记载。而找人进行调解,是史料记载中元代民田纠纷中常有的解决方式,其中,乡里望族、宗族、有知识有文化的第三方、村社社长等通常为元代主持民田纠纷调解的权威人。部分民田纠纷,诉讼至官府未能解决的,通过调解反而得以解决。

元代时期,农村仍属于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宗族可以帮助国家履行管理职能,且不需要国家支出任何经费,具有准司法性。而社长作为基层单位的负责人,最了解当地民事纠纷产生的根源。因此,只要不是违法重事,宗族内部可自行调解,而当地官员都听任宗族或社长以理谕解,以免妨废农务,不断打扰官司衙门。至元二十八年(1291)明文规定社长可以主持民间纠纷的调解[9](《至正新格·治民》,P16。元至顺刻《事林广记》别集卷《公理类·告状新式》中记载,村民因梁己家牲畜食踏自家禾苗二亩发生民田纠纷后,随即投告当管社长一处,请社长进行调解[9]P236。社长做出决断,让梁己赔偿;梁己不答应,调解不成功,村民便诉至官府。大德十一年(1307),发生在汴梁路封丘县(今河南封丘县)的村民王成与祁阿马互争田土案中,王成与祁阿马争夺一顷十六亩的田地,状告至官府,间有经知识人郑直劝和,以冬天寒冷,连累人众[6](刑部卷之十五,典章五十三《诉讼·告拦·田土告拦》,P1789为由,当事双方自愿商议休和,将地均分,到延津县刘县甲处告拦。

(二)诉讼

《元典章》中存在很多诉讼至官府的民田纠纷案例。第一种,农民与权贵势要的田地纠纷诉至官府的案例:如前面提到的大德六年(1302)十二月的元代贵族阿里海牙平章霸占赵若震柑园案和至元二十一年(1284)的杨三哥强占原卖田业案等。第二种,农民与寺观发生田地纠纷诉至官府的案例:如前面提到的大德六年(1302)僧人惠从侵占李玉田地案、至大三年(1310)八月的施舍寺观田土有司给据案等。第三种,农民之间发生田地纠纷诉至官府的案例:如前面提到的大德六年(1302)的陈天得告潘万七买讫卑幼田土案、大德七年(1303)吴粪要求唐政归还田土不成诉至官府的格前私卖田土案、至大元年(1308)七月的李勉翁诉舒仁仲卖其父地土案等。元代诉讼至官府的民田纠纷中,并不全是直接诉讼到官的,还有一些是如村民状告梁己家牲畜食踏自家禾苗案一案,先请社长进行调解,梁己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拒不赔偿,村民便诉至官府[9]P236

通过对比农民应对田地纠纷的两种方式,笔者发现,农民选择和解方式来应对田地纠纷的案例多见于农民之间的田地纠纷;而诉讼方式则广泛见于农民与权贵势要的田地纠纷、农民与寺观的田地纠纷,甚至亲邻、宗族间田地纠纷也有诉至官府的。受材料限制,以和解方式解决的纠纷见于记载相对较少。正如《元典章》所记载民间词讼甚多,肯自休和者十无一二,纵有元告、被论初到自愿告拦,在后稍有违意,却称抑勒为由,复兴讼端。[6](刑部卷之十五,典章五十三《诉讼·告拦·田土告拦》,P1789农民出于主动或被动,都更多地选择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三、影响纠纷解决方式的因素

对元代民田纠纷的分析,可以发现,农民在选择和解或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方式时,纠纷双方经济水平、身份的差距,义利观,法律和官府的威信力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其与农民应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可用表2展示。



这些影响因素中,经济水平是农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考虑的基础性因素。经济条件更好的农民,足以支付诉讼官司成本,甚至贿赂官员来达到自己利益,就会首先诉至官府而非调解。延祐二年(1315)浙江省房亲、邻人、典主恃以富势,欺压良民的案例[6](户部卷之五,典章十九《田宅·典卖·典卖批问程限》,P693就是一个体现;而经济水平低的,仅连续打官司耗费的成本就远高于田地本身的价值,所以他们会理智地进行成本的比较,根据实情选择一种自己认为成本支付最小或较小、而收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元至顺刻《事林广记》别集卷《公理类·告状新式》中,村民因梁己家牲畜食踏自家禾苗二亩,便先请社长进行调解[9]P236。调解在程序上更加简便、灵活,易于开展,并且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负面影响小、纠纷解决耗费的成本也十分小。

对待法律和官府的态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民采取应对田地纠纷的方式。至元二十一年东平路百户杨三哥强占原卖田业案[6](户部卷之五,典章十九《田宅·典卖·典卖田宅须问亲邻》,P692,延佑二年房亲、邻人、典主恃以富势欺压良民案[6]P693和至大三年的施舍寺观田土有司给据[6]P675中,贫民采取应对田地纠纷的方式是诉讼,请官府来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之所以做出这种抉择,跟案件的严重性以及民众对法律和官府抱有希望有关。农民之间,因双方身份差距不明显,比较容易讲和,但是一旦是与寺院、权贵势要等身份地位较高的对象发生田地纠纷,涉及到权利的侵犯,这已经不是第三方的调解就能解决的了,农民只有靠官府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才能不再受到欺压,改善自己的境况。比起调解,法律和官府的威信力和震慑力明显更强。虽然实际执行中,权豪势要之家对土地进行兼并的事例频繁发生、司法实践也存在种种弊端,元人郑介夫即在其奏议中揭露:又如买卖田宅,旧有亲邻之例。而今民业多归势要,虽亲与邻,不得占执。告到官府,无力与竞。业在豪家,终为所有。[10](下《上奏一纲二十目·定律》,P83农民选择诉讼的方式都未必都能使自己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但农民也只能做出这种选择,只能把希望寄托于官府和法律的威信力。而一些奸猾之民,则在法律和官府威信力低下的情况下,凭借其对法律和官府的了解,欺压或蛊惑农民,以谋求更多的利益。

义利观是影响农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核心因素。中国自古以来强调以和为贵、讲究人情,在宗族、社等民间社会中,多数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或由第三方出面调解从而和解,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亲邻之间发生田地纠纷也会以和为贵,除非必须诉至官府,否则都要先在集体内部自行和解。王成与祁阿马一开始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田地纠纷,主要是受传统和谐观念的影响。当知识人郑直来劝和时,王成等考虑到冬天天气寒冷,离家又远,再继续告下去会连累很多人。因此选择自愿休和,而不是继续诉讼[6](刑部卷之十五,典章五十三《诉讼·告拦·田土告拦》,P1789。但以和为贵、义大于利的观念,在农民之间的田地纠纷中并不是起绝对作用的,大德七年(1303)的格前私卖田土[6](户部卷之五,典章十九《田宅·典卖·格前私卖田土》,P702,还有大德八年(1304违法成交田土[6]P704,都是宗族内的民田纠纷,当事人却选择了直接诉至官府。这是由于当事人要选择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方式来应对纠纷。还有部分农民在利益的驱动下,会诬告别人以谋求利益。如至元二十一年(1284)江东建康道发生的卖田之家,以买主是权势为名,经常反复的案例。江南在被征服统一后,朝廷颁布规定:官员不得强占百姓田土,强占的田土应当归还原主。这是为了稳定江南秩序。而一些卖田者以此规定为借口,卖出的土地涨价后,他们妄称对方为官吏权势之家,逼己卖地,要争回已卖田地。受图利之人蛊惑,告到官府[6]P696。这类案例中,诉至官府的农民往往是受利益的驱动,在足以支付诉讼成本的前提下,他们又抓住法律的薄弱之处钻空子,不顾社会秩序、公平正义,不讲诚信道德。诉至官府,指称对方是权贵势要之家,想要将已卖田土夺回,只是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而并非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以农民视角切入,本文对元代民田纠纷的类型、纠纷产生原因、农民应对纠纷的方式、影响因素等进行分析,元代民田纠纷的具体面貌得以呈现。而对元代民田纠纷的分析,也可以归纳出其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最明显的特点是元代农民面临田地纠纷时,往往做出一种实用性选择。当诉讼成本高于被侵害田地的价值时,民众会倾向于调解;当调解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时,即使对方是亲族、邻里,也要诉至官府。第二,以调解方式解决的仅限于农民之间的田地纠纷,以诉讼方式解决的田地纠纷涉及阶层更广,甚至在家族内部也经常出现,这会潜移默化地损害宗族关系。第三,纠纷双方多为个体。这减轻了民田纠纷解决的难度,毕竟个体之间的对抗要远比那种集体间的对抗好解决。元代的民田纠纷发生在独特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发达,民众逐利心被激发。这种背景下的元代农民对自己的土地很难有切实的保障,面临田地纠纷时,他们选择的解决方式往往会受到传统观念和时代政策的客观影响,而义利观始终是牵动他们的核心因素。

遗憾的是,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材料,史书中少见记载,很多元代碑文中也只是略有涉及。且元代前、中、后期政治、经济、法律状况处于变化之中,不同历史时期的民田纠纷存在差异;元代北方多战乱,南方农业则保持相对稳定发展,生产关系会产生一定差异,各地民田纠纷不可一概而论,限于篇幅,本文无法一一展开,仅进行了总体论述。惟愿能加深学界对元代普通农民的法律与经济状况的认识;体会农民实用性选择中的无奈,对生存压力下更加重视权益追求的农民,给予理解和同情[1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P247-24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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