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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承袭之中“国家”与地方社会的权力博弈——以明代永顺“三州”为例

作者:张 凯 成臻铭  责任编辑:王飞雪  信息来源:《青海民族研究》2020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0-08-29  浏览次数: 6304

【摘 要】土司的承袭问题、土司政权的稳定传递以及中央王朝对土司政权的有效控制,均是土司制度研究的核心内容。具体到承袭过程中,尽管制度上有着明确规定,但诸多土司并不会完全按照中央王朝的规章制度进行承袭。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某土司当时所面临的具体事件所迫,另一方面也与王朝国家和地方社会的权力博弈有关。

【关键词】土司承袭国家”与地方社会权力博明代永顺“三州”


在明清时期的土司社会中,位于权力顶端的土司群体拥有着统筹所辖区域内政治、军事、经济的绝对权力。土司群体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央政府所订立的土司制度。根据土司制度的规定,土司群体可以世袭,这使得他们的各种权利在土司社会能够不断地延续下去。如此一来,土司群体最为关心的权利延续问题就转化成承袭问题,如何保证土司承袭在民族地区顺利进行亦转化为中央王朝维护地方秩序的首要问题。基于此,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十分繁琐的规章制度,以保障土司承袭的合理合法进行。以明代为视域,对于中央政府关于土司承袭的典章制度具体规定是什么,以及这些规章制度随着时代变迁而进行的变革是什么,学界已多有研究,但是对于土司承袭背后国家权力与地方势力博弈行为的研究,却尚未见有专文论述。虽然典章制度对明朝土司承袭的过程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是实施于地方之时,尤其是实施于明朝建立之初国家统治基础尚未稳定的地方之时,地方势力为保护自身在当地的权威不受侵占,会经常有意不按规定来进行承袭,无形之中与国家形成对抗。而国家,为了维护尊严,亦会通过自己的手段将土司承袭回拉到典章制度所规定的正轨之上,以此来回应地方势力的违规行为。这一动态过程所展示的,便是国家与地方社会的权力博弈过程。此权力博弈过程在记载明朝正德以前诸土司承袭过程的重要史料《土官底簿》中有所反映,该书中有一部分记载了永顺三州各司位承袭的具体过程以及所引发的事件,展现出土司承袭背后的权力角逐。本文将以这些具体事例为线索,对土司势力与国家权力对抗的原因、过程与结果进行专门论述。

一、土司承袭权的转换:从土司“保举”到流官“结状”

土司社会的权力分布是围绕着土司群体而展开的,在土司社会内部,位于权力架构顶端的土司群体犹如汉人社会宗族组织的族长一般拥有绝对的权威。可以说,土司社会的统治阶层可以被看成是一个以土司为族长,其他辅助统治群体为宗族成员的宗族组织。事实上,明代土司社会的统治阶层已经基本具备了宗族组织的各大要素[1]。所以说,具有宗族组织性质的土司社会统治阶层十分关心他们继承人的稳定性,因为它关系到土司社会内部的权力传递问题。只有将权力稳定地传递下去,才能使土司群体永久地享有土司社会的各种资源。正因为此,土司群体作为明清时期国家承认的合法世袭群体,其权位势必引起土司社会其他群体的觊觎,这些群体一有机会就可能会将土司区的最高统治权力归为己有。对于中央王朝来说,最重要的防范措施就是设计一套完善的法令制约各个群体攫取土司统治权力的行为,以避免土司承袭的争端,进而保证土司社会的稳定。

明代中央政府十分重视土司的承袭问题。洪武年间,对土司承袭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在之后对土司承袭的条例进行多次添加和修改[2]。在这一系列规定中,最重要的便是土司承袭必须以宗支图本结状文书为依据:

凡各处土官承袭。洪武二十六年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2]

从该材料可以看出,土司承袭要由吏部的验封清吏司根据宗支图本,派人调查承袭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再看是否有人争袭,直到待毫无争议之后方能结状画押,授予官职。显然,这是中央王朝为了保证土司承袭之人血统纯正性的必要之举,足见明朝政府在处理土司承袭问题时对宗支图本的高度重视。但宗支图本毕竟是人为编纂,因而有可能出现纰漏,所以土司承袭时除了出具该图本之外还必须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即委派相关官吏对承袭事件进行严密调查,形成结状文书,以保证承袭的合理合法。如此一来,保结手段就成为土司承袭不可缺少的环节,关系到宗支图本的真实性以及继承人身份的合法性。

不过,真正到土司承袭的具体案例时,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明朝初年,社会秩序刚刚建立,很多地区新设土司,国家典章制度尚未完全渗透当地社会,如果期望相关官员深入当地调查土司承袭的合法性是不十分现实的表现。在此背景下,土司承袭过程中没有遵守宗支图本的规定以及地方官员保结新任土司的权力旁落于其他土司的现象十分常见。这在《土官底簿》记载明朝初年永顺上溪州土知州的某次承袭事件中,有所反映。

张友谅,永顺军民宣慰使司上溪州永顺白岩峒村人,已故知州彭义保、土民张麦直踵次男,甲辰年方一岁,出继与伯父白岩峒长官张金隆为男,后本官病故,洪武九年就袭伯父长官司职事。知州彭义保,洪武三年除授知州,故,宣慰使彭添保举友谅归宗,袭父知州。[4]

在这个案例中,出现了一人分授两职的情况。张友谅原为永顺上溪州知州彭义保的次子,在一岁时过继给了自己的伯父白岩峒(白崖峒)长官张金隆为子,张金隆病故后理所应当地成为下一任白岩峒长官。但是,其后彭义保病故,故而张友谅又以彭义保之子的身份继任了上溪州知州。这里有两点令人匪夷所思:其一,彭义保本姓彭,如何有一个姓张的大哥来过继自己的次子;其二,即便彭义保绝嗣无人继承知州位,需要张友谅归宗,也应遵循国家法令由政府派官员保结袭职,不得违规由上溪州的上司永顺宣慰使彭添保1举事。其实,彭义保原名为张义保,土名张麦且踵(张麦直踵),洪武三年(1370年)因归附有功而被明廷封为上溪州土知州[5]。而后,张义保改名为彭义保,不仅成为永顺宣慰使彭添保的弟弟,而且经常以彭添保之弟的名义上京进贡,屡获明廷的嘉奖[6]。固然,根据现有的资料无法判定张义保改姓的动机,但就结果来看,彭义保在此之后于内获得彭添保的支持,于外则受到明廷的重视,大大提高了本人在永顺地区的名望。由于这层关系,因而,彭义保去世后,彭添保十分关心知州职位的传承,亲自保结上奏明廷,请求让张友谅归宗。

彭添保的这种做法显然对刚颁布不久的土司承袭法规是一种亵渎,理应受到朝廷的重罚,但耐人寻味的是,明成祖不但没有对彭添保进行惩罚反而恩准他的请求,承认了他的保结

永乐三年三月奉圣旨:既这等保结来了,张友谅著他做知州,行文书著他就那到任,钦此。[4]

明成祖之所以对彭添保的越轨行为选择了退让,是因为明朝初年永顺宣慰司设立的特殊性。洪武二年(1369年)十二月,时任永顺宣抚彭添保派其从兄彭敬保向明朝政府贡马与方物,以表示归顺之心[8]。对此,朱元璋一改元末明初自己对归附土酋所施行的原官授之的政策,仅授予彭添保永顺安抚同知的职位[9],然而这一职位明显低于彭氏在元代宣抚司的官阶。究其原因,是元末之时,永顺彭氏投靠了与朱元璋对立的明玉珍政权。正因为此,即便永顺彭氏后来识时务地向明王朝靠拢,明朝政府依然给与其惩罚,以儆效尤。之后,永顺彭氏在永顺同知任上积极响应国家征调并且立下了赫赫战功,终于在洪武六年(1373年)被明廷擢升为永顺宣慰司[10],重新得到中央王朝的信任。可见,永顺彭氏在明朝建立之初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并不像表面上那么和谐。由于明朝政府对归顺的永顺彭氏授予较为低下的官位让彭氏心生不满,因而,即使明朝政府之后将永顺彭氏的官阶大大提升,永顺彭氏也似乎没有完全消除与明朝政府之间的隔阂。一个十分有力的证据就是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相邻的安福千户所土千户夏得忠发动叛乱,永顺彭氏不但没有帮助中央军队平叛,反而还间接参与了这次叛乱[11]。明廷花费很大的气力将叛乱平息后,结果只是处理了挑头的夏得忠,并没有处理参与叛乱、间接对抗明朝政府的永顺彭氏。其原因在于,当时明朝政府的军力不足以处理永顺土司的叛逆行为,因出于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目的,只得放任永顺彭氏的越轨行为,避免永顺地区发生大的叛乱。这种退让的直接后果是,在此次永顺上溪州知州承袭事件中间接促成了土司承袭保结权旁落于永顺宣慰司2

当然这种违规行为,只能出现在王朝初定并且各项条令法规正在制定和尚未发展成熟之时。当王朝根基稳定,社会发展平稳时,一切行为必然受到所定制度的规约。同样是永顺上溪州知州的承袭,到了一百余年后的正德年间,所走的程序显然更加符合明朝制度的规定。

正德十四年五月本部题:据湖广布政司奏,土官知州张宗保,射伤病疾,亲男张大本该袭到部。本舍自祖以来,俱无世袭字样。奏,奉圣旨:准他袭,钦此。[4]

从这则材料可以看出,出具保结的官员由原来的永顺宣慰使变成了湖广布政司,显然属于规定一再强调的流官保结。即使吏部调查后发现这次土官承袭有不符合规定的无世袭字样的情况,但该部仍以结状文书宗支图本两大根本要素均完备为理由,准许了这次土司承袭。还有,应袭土官张大本未到部承袭,似乎也符合明制的规定。早在明朝建立之初,要求土司承袭人必须赴阙受职,但这会给山遥路远的土司造成承袭上的极大麻烦,甚至发生过承袭土司在赴京路上身亡的事件。正因为此,明廷在天顺八年(1464年)取消了土司赴阙受职的规定,允许就彼冠带袭职[13],省去了土司赴京承袭的麻烦。基于此,正德年间上溪州知州张大本的此次承袭,完全按照明朝最新的规章制度执行,进而使该承袭行为明显较永乐年间的更符合制度的规定。正德年间的这一承袭事例,一方面体现了明朝各项规章制度臻于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明廷在国力强盛之后面对诸土司越轨行为的强力反击。

综上可见,明初的中央政府出于从宏观上把控土司社会发展大势的目的,迫切希望将国家的典章制度渗透到土司地区。但实际情况却是,明朝政府面对土司表面上接受王朝国家的制度,实际上却行使着自己经营当地数百年所形成的话语权并高调参与土司地区一切事务决策的行为,并无良好的应对之策。基于此,出于历史与现状的综合考虑,明朝政府被迫让渡了一部分地方权力,任凭土司在当地巩固权威。然而,随着国家发展,恰遇时机成熟之时,国家必会收回那些地方权力,进而确保国家权威在当地的影响力。

二、土司承袭“实授”权争夺:土司“授官”与国家“诰敕”

土司制度作为羁縻政策的延续而又不同于羁縻政策的一大关键要素,便是这一制度的实授性。羁縻政策时期,中央王朝对归附土酋派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官阶品级不是常制,故而没有一套成熟的制度规约归附的土酋,故称之为羁縻。到了土司制度时期,土司的官阶品级以及所能获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均写入国家典章制度之中,具有很强的制度性。具体到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到巅峰时期,各项关于土司的典章制度较为完善。正因为此,在按照典章制度所实授的土司职位与非制度性所授的土司职位之间,其社会地位已大相径庭,后者统治辖地的合法性也会受到质疑。为将各土司的势力发展把持在自己所能控制的范围内,明朝政府特意在土司承袭的规制中,加入了诰敕文书的规定,即中央政府在土司袭职时,必须颁给对应品阶的允许土司袭职的诰敕文书,以表示该土司属于政府实授的合法土司[2]。不过,这类实授在不同的历史时段所呈现的方式存在着不同。

明朝建立之初,由于土司地区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尚不紧密,加之某些土司有意阻拦,因而很多规制并没有按照政府所设计的那样具体执行。类似事例,在《土官底簿》有关明朝初年永顺施溶州知州承袭的记载中有所呈现。

田金隆,本州祖居,洪武三年授本州知州,故。男田健隆,蒙宣慰使司著令承袭署事,故。宣慰司彭添(保)就令健贤署事,不曾实授。布政司奏保田健贤,系田金隆亲孙,例袭。查得田健贤、田金隆不曾申达奏请,擅称知州职名,合行取问。永乐九年十月奉圣旨:著田健贤袭知州了罢,行文书去,著他知道,再这等时不饶,钦此。故,男田旺无三司保结。正统元年闰六月奉圣旨:既是洪武永乐年间有这等事例,田旺也准他袭职,回去还行文书去,著湖广三司官吏将保缴来,钦此。故,男田润奏袭,弘治十五年,节次行勘未报。正德十年,本部题湖广布政司奏:已故土官知州田广男田贵,该袭,连人到部,本舍自祖以来不曾开有世袭字样。奏,奉圣旨:是各准承袭父祖原职,钦此。[15]

这显然是一个不曾实授的典型事例。施溶州从洪武三年(1370年)至永乐九年(1411年),共有三任知州承袭不符合中央政府的制度规定。更有意思的是,第二任知州田健隆与第三任知州田健贤的赴任,均为其上司永顺宣慰使彭添保的授令。面对这种越制行为,湖广布政司的上奏意见是合行取问,而明成祖居然隐忍了永顺宣慰司的多次越轨,准许施溶州田氏承袭父祖原职。很显然,湖广地区的相关官员对彭添保越俎代庖的行为以及施溶州知州的不曾实授便赴任的做法,显得十分气愤,因而请求中央政府严加审讯永顺地区相关的各级土司,以正法令。同样,明成祖对彭添保的行为也是十分的气愤,不然他不会在圣旨中发出再这等不饶的强硬回复。明成祖这样的回复,既表达了他对施溶州屡次非法承袭的强烈不满,又体现了他可怒不可为的矛盾心理。

其实,明成祖选择如此隐忍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施溶州在元世祖时虽然也称为白岩峒,但它并非是永顺六长官司之一的白岩峒长官司。该峒主田万顷最初因献土有功而被擢升为施溶州知州,之后又以所授官职太低为由举兵叛乱,结果叛乱被元成宗所派的衡州行枢密副使刘国杰所平定。田万顷在平定叛乱后被屠,其子田健霸由此与元朝交恶[16],并于洪武二年(1369年)愤而投靠明朝,一跃而成当地最早归附明朝的土司之一。田健霸举永顺地区首义投诚之后,明政府采取原官授之的手段再次封授他为施溶州土知州[5]。然而,施溶州田氏却不甚满意政府的这种封授。从现存史料来看,无论是田健霸还是其子田金隆在赴任施溶州知州后,从未有过进京贡物谢恩的举动。不进京贡物谢恩的行为十分令人费解,因为土司进京贡物是明代土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尤其是新设的土司无不以举族进贡的行动表达自己的归顺之心,拉近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施溶州田氏对这样的义务和表达衷心的机会熟视无睹,明显具有对土知州一职心存不满的成份。正是如此,施溶州田氏自田健霸归附以来,后三任土知州的承袭均未正常执行国家有关土司承袭的法制。在此种情况下,久居永顺地区似乎更了解当地权力结构的永顺宣慰使彭氏,由于在明朝初年归附的官职品阶上也与明王朝有隙,便抓住这一时机维持当地的权力结构不被破坏,巩固自己在当地的权威,以稳定自己在当地的统治基础。基于此,彭添保自然以永顺宣慰使名义统管永顺地区的权责,连续违规著令田健隆与田健贤两任施溶州土知州承袭州位。他这样做的目的,一则可以突出永顺彭氏在当地的主管权,二则可以拉近与施溶州田氏的关系,巩固彭氏土司对当地的统治。

然而,土司承袭的实授权毕竟不同于保结权,它是土司司位是否与中央王朝发生关系的根本依据,所以明朝政府一有机会就展开反击,试图夺回权力。正统元年(1436年),田健贤之子田旺承袭司位时再次不曾实授,明英宗虽然以永乐旧例为由准许田旺袭职,但是不同的是需要湖广三司官补全诰敕文书。显然,这是对永乐年间同样事例的程序修补,展现了中央朝政府在土司承袭上的强硬态度。到了弘治十五年(1502年),田旺之子田润因为某些原因导致节次行勘未报,最终未能顺利袭职。至此,明朝中央政府一遇没有诰敕文书的承袭事件发生就坚决予以驳回,完全收回土司承袭的实授权以及其他诸多权力并将其程序化、合法化。这便有了正德十年(1515年)湖广布政司在施溶州土舍田贵承袭其父田广司位时,连同三司保结上奏,连人到部履行承袭规制[15]之事的发生。如前所述,土司承袭最早从天顺年间(14571467年)开始就已不必要赴阙受职。此时,正德帝却强令施溶州土知州必须连人到部受职,这无疑是对施溶州之前多次违规承袭进行警告与惩戒,宣告了国家权力对地方势力的强力反击。这就使施溶州土知州的承袭过程至此完全符合明制的规定,同时也表明永顺土司与明朝中央政府在土司承袭一事上的政治博弈,最终以中央政府的获胜而告终。

值得注意的是,施溶州自田旺之后的土司承袭事件,均不再有永顺宣慰使的参与。究其原因,是因为之前地方参与感极强的永顺宣慰使彭添保已于永乐年间去世,其子彭源袭职后一改之前其父与明朝政府若即若离、明里暗里争夺永顺地区政治权力的态度,用不断朝贡的方式缓和了永顺宣慰司与明政府比较紧张的关系。据史料记载,彭添保在司位三十余年时间里可考的进贡仅有一次[6],而彭源在司位十六年可考的进贡就有四次之多[20][21][22][23],足见彭源对与中央王朝保持良好关系的重视程度。基于这样的原因,明朝中央政府在施溶州知州之后的土司承袭事件中,一步步地按照既定计划将其拉回正轨,既赢得了在当地的政治博弈又在当地很好地树立起国家的权威。

由上可见,明朝初年土司承袭的实授权被当地土司夺取的情况不在少数。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明朝初年政局初定,中央集权系统尚未完全构建成型,给与了地方政权攫取地方权力的空间;另一方面是因为地方局势在灭元战争时就已混乱,明朝政府原官授之的政策使得同一地方的不同势力均想借此机会重新获得对当地的绝对统治权;加之明朝刚刚夺取政权,并不能深入了解地方原有的社会权力结构,或多或少地盲目封授了一些地方官职,进而打破当地原有的政治结构,从而使真正在当地具有成百上千年统治权的地方势力在当地名义上失去了统治权力;那些地方社会的老旧势力,又不会因为一个新兴政权的封授而心甘情愿地交出已经营数百年的地方权力,他们出于对中央王朝各种实力的忌惮,虽然不会堂而皇之地与国家发生冲突,但是会在诸如土司承袭这样的地方事务上与国家权力展开政治对抗,以此强烈地表达自己的存在感,保护自身权利不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

三、冲突与制衡:“国家”对土司承袭中“印信拘收”行为的处理

由于土司职官的实授性,因而土司任职时国家授予的印信就显得十分重要。国家授予的土司印信是土司在当地统治合法性的物质表现,其授予与传承均属于国家权力与地方势力政治角逐的重要一环。传承土司印信意味土司承袭,代表着权力交接,它是土司权力由上一代交接给下一代的过程。土司印信由中央政府授予初代土司之后,一直由土司自行保管,每当发生特殊事件之时,该印信很有可能已经不在当事土司手中。这样一来,土司按照明朝规制进行承袭,就自然出现了不小的阻力。

南渭州土知州彭氏是永顺宣慰司下辖的三知州之一。明朝初年,发生了该知州的土司印信不在南渭州的事件,这样,待到新任土司承袭时出现了一次不小的风波。

彭什才,有祖父驴总可宜,原系土民头目,归附授本州知州,故。洪武三年,令父彭万满袭。二十三年,为夏得中等作耗,总兵官将本官擒获在阵,身故。什才年幼,已故宣慰司彭添(保)将本州印信拘收掌管。三十四年,将印信与什才署事。若便将本州印信拘送,诚恐土民惊疑,如蒙将印信与人户存留,仍令已故知州彭万满嫡长亲男彭什才承袭,掌管土民便益。永乐九年十一月,奉圣旨:准他,着彭什才做南渭州知州,钦此。[24]

从在这则案例可见,彭什才承袭南渭州土知州之位时,年龄尚幼,因而南渭州土知州的印信被时任永顺宣慰使彭添保拘收掌管。有意思的是,等到彭什才长大成人后,彭添保尽堂而皇之地将印信授予了他,并让他就职署事。按照明朝规制,永顺宣慰使彭添保这种接管以及授权署事的举动显然是一种越制行为。如果彭什才年幼无法署理州事,那么应由其母或者南渭州彭氏土舍借职辅政。即使南渭州无合适人员可以借职,也应将印信暂由湖广三司暂管,不可能将如此重要的印信交与同为土司身份的彭添保掌管。因为永顺宣慰使这样拘收掌管分司的印信,势必会打破永顺地区土酋的权力平衡,容易使地方政治的运营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宣慰使彭添保这种无视明政府规定,将土司承袭从国家授权署事变为地方授权署事,可以说是一种地方势力代表与国家进行权力抗争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中央政府本想将南渭州知州的印信拘送回朝,以拨乱反正。然而,吏部又以诚恐土民惊疑为由,建议明成祖将印信与人户存留,仍令已故知州彭万满嫡长亲男彭什才承袭,掌管土民。最终,明成祖同意了吏部的建议,进而使该次承袭事件得到了和平解决。

统观这次承袭事件,明政府与彭添保的冲突跃然纸上。明政府既想要收回土司印信的发放权,又恐于土民惊疑而略显软弱地默认了彭添保的行为。其实,中央政府这样处理亦有着深刻的事件背景。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安福千户所土千户夏得忠在当地挑起了大规模的土蛮叛乱,明廷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才平息叛乱[11]。这次叛乱给中央政府的启示是,中央王朝在王朝设立之初与地方土酋所建立的关系尚显薄弱,因而夏得忠的叛乱才会引得当地众多土蛮响应。在这场叛乱中,彭什才之父被官军斩杀,彭添保或多或少地支持了叛乱。中央政府最终只处理了夏得中以及直接从属他的一干土酋,但是如何安抚当地其他间接参与叛乱的土酋,使他们不至于惶惶不可终日而再生事端,就变成朝廷最为重要的善后事宜。正是因为这次叛乱及善后策略,引发了此次南渭州知州承袭事件的处理结果。彭添保以及彭什才在夏得忠叛乱事件中均为直接参与人,他们一个是当地实力最为强大的土司之一,一个是其父被官军斩杀的继任土知州,此事一旦处理不好又会引发一场不小的叛乱。正因为此,即使彭添保因印信拘收与印署事的重大违规行为而与明廷发生了冲突,明成祖仍然默认这些行为,承认彭什才承袭的合法性。这不能不说是明朝中央政府所选择的一种化解冲突的制衡手段。

综上可见,当国家权力与地方势力进行角逐之时,王朝国家会在宏观上考虑是否应该与地方势力在某一问题上发生直接冲突。由于发生冲突对于当地的社会稳定影响巨大,因而,即使地方势力有过分的越轨行为,王朝国家也会选择采取权力制衡手段以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当然,王朝国家并不会一味使用牺牲自己利益的手段,维持与地方势力保持权力平衡的局面。当王朝国家综合实力达到一定的程度以及地方势力对国家向化到一定的程度时,王朝国家又会通过其他的手段收回这些被地方势力夺走的权力。事实表明,弘治与正德年间,中央政府在南渭州知州的多次承袭中态度十分强硬,规定必须要按规章制度践行土司承袭程序[24]。这既体现了一百余年后明朝典章制度的完善,又标志着此时永顺土司对王朝国家的向化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在各方面条件均允许的情况下会很好地将法令规制施之于地方,夺回在地方行事的话语权,维护国家的尊严。

四、结语

明朝时期,中央政府在永顺地区设置土司之后,地方土酋与中央王朝发生了直接联系。地方势力各个领导人却会因为各自所需,或服从王朝规制或与王朝发生明争暗斗,以求在新生王朝中保留甚至扩大自身原有的权利。该现象在土司承袭事件中显得尤为明显。流官保结国家实授印信颁发本是土司合法承袭的三大要素,但在实际承袭过程中,这三大要素的控制权却成为地方土司与中央王朝权力争夺的关键节点。明朝初年,由于永顺地方社会初定,国家权力在当地渗透不彻底,所以保结权实授权与印信的颁发权都被永顺土司所占有。中央王朝面对这种状况,或采取退让或采取反抗或采取制衡等手段进行调试,以期维护地方稳定。如此一来,永顺土司固然暂时从中央王朝手中获得地方权力来巩固自身的实力,扩大了自己的势力范围,但是,中央王朝却就此赢得了发展的时间。当中央王朝发展强大之时,他们会强硬地收回曾经下放给永顺土司的地方权力,以维护国家的尊严。在这种格局的变幻中,这就有了若干年之后,永顺地方社会的土司承袭保结权实授权均从永顺土司手中回归国家的现象,并促发了永顺土司拘收下属土司印信的行为受到中央政府严厉惩罚的必然结果。其实,明代永顺三州土司承袭事件的诸多事例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一个看似统一的民族地方政府,其实内部充斥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呈现出既合作又竞争的样态。对于王朝国家来说,在地方势力强硬之时可以避其锋芒,维护地方稳定,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投入;在自身转为强大起来后既可以和平地接收一个稳定的地方社会,又可以采取温和的方式将国家的典章制度通过恭顺的地方势力根植入民族地方社会,达到将地方社会国家化的目的。明代永顺三州模式的存在,提示着我们在思考地方势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时,必须充分考虑国家与地方社会双方的能动性,以便对国家制度下的地方社会全貌进行完全的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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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明)宋濂编.元史,卷162,列传第49,刘国杰条[Z].

[20](明)明实录,明太宗文皇帝实录,卷31[Z].永乐二年九月辛丑条.

[21](明)明实录,明太宗文皇帝实录,卷60[Z].永乐六年十二月辛丑条.

[22](明)明实录,明太宗文皇帝实录,卷61[Z].永乐七年正月乙丑条.

[23](明)明实录,明太宗文皇帝实录,卷109[Z].永乐十六年正月庚申条.

[24][26](明)佚名.土官底簿,卷下,湖广条·南渭州知州[Z].

注释:

1“彭添保在明代的官方材料中记为彭添保,而在地方材料中则记为彭天宝。(明)刘继先撰《历代稽勋录》转见:成臻铭:《土司家族的世代传承---永顺彭氏土司谱系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第161页。

2有学者认为,明代土司承袭的保结权是由周边土司行使的。其实,明朝典章制度从未将保结权交与地方社会,而是由地方流官政府委派官员进入土司区施行勘察保结。诸多学者之所以出上述结论的原因,是因为何耀华:《武定凤氏本末笺证》一书中提出了周边土司保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