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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影响力与制度生成——新乡贤组织的演生及其类型学

作者:姜亦炜  责任编辑:冯晨晨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观察》 2020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0-05-23  浏览次数: 7557

摘 要】新乡贤组织并不是“千村一面”,其在制度演进过程中的“内生性”与“外引性”的分野,以及村庄精英资源禀赋的不同,催生出了不同形态的新乡贤组织。本文通过考察浙北与浙南十个村落的新乡贤组织演生过程,以成员政治影响力与制度生成为两个维度,建构了新乡贤组织的四种理想类型:互益型、辅助型、分利型、协商型。在此基础上,文章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从个人行动、社会网络与现存制度环境三个层面论述了四类新乡贤组织的形成、演变与职能,并以十个村验证了四种类型的划分,从而进一步讨论了新乡贤组织得以产生的适用条件,以及在地精英或候鸟精英、文化精英或政经精英与新乡贤组织演生的关系。

关键词】政治影响力;制度生成;新乡贤组织;演生;类型学


一、引言

2001年浙江上虞成立了乡贤文化研究会,2011年广东云浮在自然村层面设立乡贤理事会,2014年浙江德清正式设立了行政村级层面的乡贤参事会,随后各类诸如乡贤参事会、乡贤参事联合会、乡贤理事会、乡贤联谊会等乡贤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何新乡贤组织能稳定存在并重复再生?有学者认为它的勃兴是一种杜赞奇意义上新“经纪机制”的复苏,有助于将传统治理资源与现代治理转型勾连(原超,2019);有学者认为它的存在是对城乡有机循环活力的修复,再造了乡村精英结构(姜方炳,2018);亦有学者认为它体现了一种农村社区开放式协商机制的构建(崔凤军、姜亦炜,2018)。不管对它的评价如何,作为一个组织现象,新乡贤组织稳定存在并重复再生,却是不争的事实,“任何组织一旦建立,就有其内在的生命力”(周雪光,1999)。乡贤组织独特的组织形式、地方政府的强力推动以及中国传统道德维系机制的回响(姚文剑,2007),都让它成为一个耐人寻味的研究个案。行政借道社会(黄晓春、周黎安,2017)、行政吸纳社会(康晓光,2010)、吏绅共谋(李连江,2016)等理论范式似乎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这种现象,但是正如当年周雪光(2009)分析中国组织现象时说的,这些研究陷入了困境,一方面缺乏微观过程的细致观察,另一方面追求“简约(parsimonious)理论”导致解释偏差。每一种化约主义都是不完整的(格兰诺维特,2019),大家看到了新乡贤组织的协商功能,看到了它的新经纪机制,亦或者精英再造,但是这可能只是千手观音的一个面相。

本文最大的目的是对新乡贤组织进行一个相对客观的类型学划分,进而分析不同类型新乡贤组织的职能、定位和演化,从一个微观的层面——中国正在发生、发展的组织现象——新乡贤组织为切入点,勾勒出组织演生的社会结构与制度背景,最终还原一个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成的复杂逻辑。但是在研究过程中会碰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以怎样的维度去划分,才能客观公允?定量研究强调范畴互斥与对立的类型学划分,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类型之间存在缓慢递进甚至共融的灰色地带,定性研究称之为概念重叠(格尔茨,2016)。另一个问题是制度在成长,它本来就是一个多重博弈后转化的过程(青木昌彦,2016),外生制度通过变异而内化,内生制度的客观化过程也同样改变了本来面目,需要从一种生成的视角去探索。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笔者从2016年至今进行了多次调研,调研地包括浙江省全境以及广东的云浮、罗定两市,时空感重塑了笔者对于组织的体认。预期目标、人员期待与制度变迁可能是解释新乡贤组织演生、划分其类型的最重要维度。在目标既定的情况下,新乡贤组织成员的政治影响力(Political Leverage)(1)与制度形成(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的内生性程度可能是划分新乡贤组织类型的重要依据。

二、文献综述与概念界定:政治影响力与制度生成的逻辑

对于中国组织现象的研究,发端于二战后,早期的组织学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结合,形成了一系列颇具规模的研究传统,如新制度理论、社会网络分析和组织群体生态学等(Hannan et al.1977Dimaggio et al.1983),正式组织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核心作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比如乡镇企业的兴衰就是中国组织现象研究曾经的一个活跃领域,虽然对乡镇企业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是对它的研究一直未中断(周雪光、赵伟,2009),期间形成了“趋同学派”(convergence school)、制度适应(Nee1992)、社会网络(Lin1996)的协助作用以及政府即厂商(Walder1995)等观点。在乡镇企业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军覆没之际,学界亦形成了对其消亡的解释:如埋葬乡镇企业的正是曾经支持它的地方政府(周雪光,2009),分税制剥离了乡镇企业与地方政府的纽带(折晓叶,2014)等。

新乡贤组织同样从出现之初就饱受争议,有人诟病它是土豪劣绅的借尸还魂,它的出现将侵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成为官商勾结的温床,犹如地方法团主义强调的政府与大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Lin1996);有人称赞它为乡贤治村的复兴,能成为基层协商民主的有效载体,并以一种基层荣誉机制的形式助推乡村建设(姜亦炜等,2019)。

本文试图用一种更系统而全面的视角,通过类型学划分分析其产生、演化与功能,勾勒出组织演生的社会结构与制度背景。传统组织理论认为组织由三部分构成:目标、人员与制度。本文将依循这样的传统,从这三方面入手提炼概念,由于现今农村社会的预期目标可以认为是既定的乡村振兴“二十字方针”(理想状态),那么本文把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人员期待与制度变迁上。

(一)人员的政治影响力

新乡贤组织的人员构成复杂,从地域范围看有外出、本土与外来精英三类,从职业来看有党政军公、工商实业、文化医教等,用一种角度划分则无法涵盖另一种维度的需求,但是有一项标准则可较为全面而有效地覆盖,即因新乡贤的层级不同而产生的高低有致的政治影响力。

对于政治影响力的论述,最系统全面的介绍见诸于达尔(2012)的《现代政治分析》,他甚至不惜笔墨用了两章内容介绍了利益、欲望与政治影响力,政治影响力与因果关系,政治影响力的定义、分布、分级、范围与领域等。在达尔(2012)看来,政治影响力即行动者的需求、欲望、偏好或意图左右了一个或多个行动者的行动或行动意向。随后的研究,学者更多地关注政治影响力对于各类族群、性别投票行为的影响(Parry2008),国际政治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影响力等(Hill2002)。但是对于最需要界定明晰的政治影响力与权力的差异,现有文献却甚少分析,笔者认为现代科层制语境下的权力具有等级分工、严格从属的含义,它直接、明确地分配资源,而政治影响力不同,它是渗透或附着在权力周围的。一个退休的官员没有权力直接命令曾经的下属干一件事或不干一件事,但是他的影响力依然存在。他可以通过劝说、暗示和莅临等手段间接影响价值的分配,在这个层面上,它是“权力的影子”。但是获得政治影响力的途径比权力更广泛,它除了金钱、地位、政治身份等,还可能是道义、情感,亦或者是思想、知识、技术。所以新乡贤的政治影响力可能是由于职位所赋予的,也可能是因为乡贤拥有高尚的人格、卓越的学术地位等。达尔(2012)曾以行为主体的有意、无意为标准,将影响力区分为“明显的影响力”与“暗含的影响力”(2),在实际生活中大家看到的更多是“暗含的影响力”。所以笔者认为在本篇文章语境下,政治影响力应该是一个广义内涵上的概念,它是行动者的需求、欲望、偏好或意图左右了一个或多个行动者的行动或行动意向的能力,它既包括明显的,也包括暗含的影响力,获得它的途径既可以是金钱、地位和政治身份等,还可能是道义、情感,亦或者是思想和技术等。

(二)制度生成的逻辑

诺思(2014)特别强调了非正式约束的重要性,它与正式的规则、实施特征共同组成了制度本身。这也是本文将要重点论述的制度生成逻辑:内生还是外引?在诺思看来,制度既可以内部生成(博弈均衡),也可以通过引进国外或域外的正式规则为己所用,但是同时他强调了,如果本土非正式约束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约束就可能产生冲突。作为制度理论的继承者,青木昌彦(2016)发展了诺思的观点,认为不存在外生给定的规则,只存在由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内生而成的规则,他认为制度是一套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机制。如果用简单通俗的话讲,诺思认为制度可以内生也可以外引,青木昌彦认为制度必须是内生的。制度必须存在于参与者的意识里,并且可以自我实施。

内生性是制度的重要属性,制度就是博弈过程内生稳定的结果。两人看似意见相左其实分歧只在于如何看待政府的法令与规制?在青木昌彦(2016)看来,成文法或者政府规制如果没人把它当回事,或者实际并没有执行,那么它就不成为制度。而诺思认为,可以通过借鉴来设计更好的规制与法令,虽然存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约束的冲突,但是不应该否认外引规则的存在。

在本文语境中,笔者是这样来区分内生与外引的:所谓内生是在没有政府法令或规制介入的情况下,社会内部各类参与人通过多重博弈后所产生的一种内生稳定结果(博弈均衡),当参与人的决策趋于均衡时,一种指导性的符号系统,将与人们的经验相互一致,并不断被后者核实和确认。于是,这种指导性符号系统成了镶嵌在参与人稳定信念中均衡的概要表征,即内生制度(青木昌彦,2016)。所谓外引,是将政府的法令或规制视为外部植入的制度安排,同时政府也只是一个组织,它也是由具有自己动机和抱负的个人构成的。所以,政府是作为一个参与人,参与到多重博弈中去,最终会形成一个稳定的结果,笔者视之为外引制度。

在区分了内生还是外引之后,还要探究哪些因素制约或影响了制度的生成?格兰诺维特(2019)给了笔者一个有益的思考。他一方面批判了理性选择学派的低度社会化观点,另一方面批判了以文化决定论为代表的高度社会化观点,他倾向于立足中观层次的社会网络角度去研究制度生成,提出了网络与规范、弱连带的优势和结构洞等概念。

基于此,可以从三方面考虑制度生成的影响因素:(1)微观层次上,个人行动层面的分析。每项制度的形成,都是普通个体、精英、政治家策略互动、多重博弈的结果。所以个人行动层面的分析,是制度生成一个起始层级。(2)中观层次上,社会网络的分析。个体都处于一定的社会网中,在这个网中大量特定的路径会将想法、信息与影响力传达到各个节点上(Schachter et al.1948)。如果这个网络够紧密,那么规范会被重复提及与讨论,制度也更容易被实施,而如果网络过大或松散则会形成很多小派系从而影响制度的生成走向。(3)宏观层次上,现存制度环境或者说已有制度群的分析。在这一点上,诺思、青木昌彦和格兰诺维特都非常一致地认为旧制度的遗产将显著影响制度的生成,理想的计划必须与现存制度环境高度耦合,即必须与邻近的制度一致或互相支持,它才能富有生命力和可维系,这有点类似于制度学习过程中的“近邻效应”(Arrow1974)。

三、新乡贤组织的类型学:一个理论框架

文章根据新乡贤组织成员的政治影响力与新乡贤组织的制度生成这两个维度之间的区别,构建一个数学坐标以区别各个村落新乡贤组织的不同类型(如图1)。




在这个坐标中X轴为制度生成,区别为内生与外引,本文认为由本村内部各类参与人通过多重博弈而产生的一种内生稳定的新乡贤组织制度,即为内生,而由政府的法令或规制外部植入乡村内部的,则为外引的制度安排。坐标中Y轴表示新乡贤组织成员的政治影响力,不同身份的乡贤具有高低有致的政治影响力,比如一个省部级领导、上市公司主席、大学教授、全国著名的画家和全国的道德模范显然要比一个村小组长或者五老会成员具有更大的政治影响力。由此,文章根据这个坐标系,将新乡贤组织分为四个象限,并根据它所呈现的不同属性进行命名(参见表1)。




Ⅰ型互益型:在第一象限里,新乡贤组织的制度由外部引入,从而在动机与策略上,村组织希望其职能为争取项目与招商引资,故此在挑选新乡贤时会有意倾向于选择政治影响力较高的乡贤,因为他们占有较多的资源与信息,更容易完成既定目标,如果同时本村具有较高政治影响力的乡贤,则形成了双赢的局面。村组织依靠新乡贤的资源与人脉招商引资,争取政府项目资金;新乡贤则通过村组织的乡贤馆、乡贤榜和乡贤长廊等获得荣誉感与尊严感,故此文章将其命名为互益型。

Ⅱ型协商型:在第二象限里,新乡贤组织的制度内生,是通过村庄内部多重博弈而产生的一种内生稳定结果,故此在职能定位上不同于互益型,争取项目与引进资金并不是它的主要诉求。但是由于本村的先天禀赋,乡贤的政治影响力较高,在资源与信息汲取上占有优势,这样的新乡贤组织表现为更多的内部参与上,如决策咨询、政策的宣传,也体现在文化生产与传承等方面,故此文章将其命名为协商型。

Ⅲ型辅助型:在第三象限里,新乡贤组织的制度内生,是在应对本村实际问题的过程中,通过村庄内部几轮博弈而产生的一种内生稳定结果,可以清晰地看到其演进的过程。在这种类型的新乡贤组织里,乡贤的政治影响力较低,以在村的乡贤或者所在县、市的基层乡贤为主,故此形成了以村组织为主导,新乡贤组织为辅助的组织型构。新乡贤组织主要承担社会治理、行政辅助、监督质询等职能,故此文章将其命名为辅助型。

Ⅳ型分利型:在第四象限里,新乡贤组织的制度安排是由外部引入,所以从动机与策略上村组织依然是希望引进乡贤来争取项目与招商引资,但是实际本村的先天禀赋并没有层级较高的乡贤,所以吸引回来的乡贤政治影响力较低,并不能带来项目与资金,他们更大的意愿是能够回来参与分配,逐利的倾向更大,此类新乡贤组织的职能主要扮演沟通桥梁与半职业经纪人的角色,故此文章将其命名为分利型。

四、案例选择与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经验材料主要来自20162019年间在浙江省全境以及广东省云浮、罗定两市的长期田野调查。在案例选择上,笔者放弃了广东省的案例,之所以有这个考虑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虽然广东省云浮市在2011年首创了自然村级别的乡贤理事会,但是期间中断过一段时间,迟至2017年左右为配合中央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才又开始重提乡贤理事会。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其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在政府强推的情况下,云浮市各县区的自然村级乡贤理事会登记与备案比例均不高,更不用提有效运转。当地政府官员坦言,村民对乡贤理事会并不感冒,还不如老年协会推进得顺利(3)。另一方面考虑案例选择的最大相似与相异原则(里豪克斯、拉金,2017)。广东与浙江属于不同的经济带,在政策与经济基础大相径庭的情况下进行比较必然会有非常显著的内生性问题,而选用浙江省内的案例比较,等于控制了大部分的条件变量,如政策法规、经济水平等,更具有可信度。

同时,本文选择浙江省内案例时,也未选取全部,而是挑选了浙南、浙北两地的十个村落,这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基于“实质重要个案”的考量,笔者生于浙北,长于浙北,对浙北地区十分熟悉,而由于曾经在浙南地区开展过为期一年的实地调研,亦相对熟悉。在定性传承中,熟知一个个案可以显著地增进个案内分析(格尔茨,2016)。另一方面在于“关键个案”(critical case)与“途径个案”(pathway case)的考量(Seawright et al.2007)。首先,浙北和浙南地区虽然同处浙江省,但是在精神气质上有明显差异,浙北地区文气而安逸,而浙南地区民风彪悍,记忆里台州方孝孺或者鲁迅口中颇有点硬气的柔石都是最好的注脚。在笔者调研的蒲堂村、百布村均有大量的民间武馆,本地人性格硬朗直爽,每每讲起宋代几任县令被杀的往事。其次,宗族文化的影响在两地也迥异,浙北地区基本已无宗族势力,各村至多只留有明清时期留下的祠堂遗迹,仅供旅游参观所用;而在浙南地区则不同,宗族势力依然强大,并且每村都有至少一处“活着的”祠堂(具体详见表2)。途径个案意指那些已经产生一个正向结果的个案,目的是探究因果联系背后的机制问题。此处所选的十个个案均为已经成立了新乡贤组织的村庄,并且运转至少两年以上(各案例村的基本情况详见表2)。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辅以一定定量分析。在资料获取上以个案访谈、焦点小组以及档案搜集为主。本着典型性与资料详实性的原则,本文将挑选四个村落重点介绍其新乡贤组织的产生、演化与功能,在本文的第五部分将拿十个村落进行验证,并进行类型划分。

五、案例分析:四类新乡贤组织的形成、演变与职能

(一)辅助型:洛余镇西衡村乡贤参事会

此类模式以洛余镇西衡村最具有代表性。它具有自身发展的一个脉络,一套循序渐进的演变过程,以注重实效为价值皈依,所以具有独特特征。

2011年的西衡村,由于过度开挖、矿产枯竭,到村新班子上任时,村集体经济基本为零,已到拖欠村干部工资的境地。当时正开展省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为此西衡村组织了一批有威望的村民成立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推进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土地整理项目的进展,这也成为乡贤参事会的雏形。到了2013年,西衡村石矿基本关停,留下了几十个六十多米的深坑,无法利用,村班子曾想过变成池塘养鱼养虾,但是重金属超标,最终无法利用。无奈之下,西衡村问政于民,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党员大会通过,成立了由村干部、老干部、党员、组长代表等19人组成的新农村建设推进委员会。集思广益后,村班子决定将深坑权拍卖,起价1000万元,彼时杭州正在修地铁,有大量的土方无处填放,这些深坑解了燃眉之急,最终成交价为1.08亿,还无形中给予了村集体大量土地,为后续发展埋下了伏笔。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部分“返乡走亲”干部回归乡村,最终,在原新农村建设推进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乡贤参事会。

从这一系列变迁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乡贤参事会的发展脉络:从农村土地综合治理推进委员会到新农村建设推进委员会,再发展到乡贤参事会。在这一系列的变迁过程中,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参与顶层设计,制度生成起始于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对本村实际问题的响应式治理,通过村庄内部几轮博弈后产生的一种内生稳定结果。虽2014年之后曾有两次乡贤参事的现场会在此召开,但是还无真正意义上的成文制度安排,但这不影响西衡村乡贤参事会的运转与其在村里的威望,农村社会总是有自己的一套“规矩”和议事逻辑,而西衡村乡贤参事会的发展体现出有序而又“非制度化”的特点(阎云翔,2017)。

这套内生制度虽未形成详实的文字概述,但是确已镶嵌在参与人稳定信念中,并形成了一套具有指导性的符号系统。在乡贤参事会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大致是如下步骤:村班子6人加上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乡贤参事会秘书长、老支部书记组成最核心议事组织(非正式),如同一个提案组,将近期村里的重大事项提出议案,然后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非定期)召开乡贤参事会,先由乡贤参事会议透这些重大事项(往往召开多次),再召集村民代表大会,成为正式的议决事项(被当地村干部称为本村的法律),进而实施。

之所以要详细介绍西衡村乡贤参事会的发展脉络和运行程序,是因为这体现了内生制度的形成、演变及对组织发展走向的影响。在微观个人行动层面,政府官员、村班子成员、普通民众和乡贤在面对资源与需求的现实境遇下,通过互动博弈逐渐形成一套人员构成与运行程序的“惯例”(4),这成为本群体的最佳反应策略。在中观社会网络层面,由于西衡村的中心村建设,社会网由聚居而紧密,在“多边声誉机制”(青木昌彦,2016)的影响下,惯例、规范被重复提及与讨论,强化了这套内生制度的实施。在宏观制度环境层面,从2011年到2016年前后的制度安排,形成了一条内生的制度链,并与临近的制度互相支持(如返乡走亲干部制度等),最终县民政局作为第三方将村庄早已形成的隐含规则明晰化、形式化,就成了之后在全县推广的乡贤参事会组织制度。

正是由于这样的制度形成、演变过程与较小的成员政治影响力的结合,辅助型新乡贤组织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是社会治理,辅助村委排解邻里纠纷,将各类矛盾尽可能化解在村里,起到减压阀的作用,给当地村民提供诸如农业技术指导,文化服务等工作。第二是行政辅助,在西衡村的乡贤参事会中,本村能人与本村五老成员占到全村乡贤人数的54%,而这批人中又有很大一部分为村小组长,这部分乡贤的工作是监督村开发区厂房建设、辅助村文化馆布展等,实际成为村行政工作的延展,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行政吸纳社会”的影子(康晓光,2010)。第三是监督质询,由于专业知识以及本村人的背景,乡贤还会参与村集体项目招投标与工程施工监督等工作,并在无形中对村两委产生监督的压力。

(二)互益型:禹月镇三林村乡贤参事会

此类模式以禹月镇三林村乡贤参事会最具有代表性,它由政府顶层设计,先有制度安排,再有实践操作,其价值依归是争取项目、外引资金。

三林村位于浙北禹月镇西北部,在其乡贤参事会的发展中,县民政局与禹月镇政府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三林村乡贤参事会从2014年一成立,就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由县民政局统一制定的《乡贤参事会章程》(八章三十八条目)、《乡贤参事会议事流程》和《乡贤参事会议事原则》。同时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早在2015年就在民政局登记了社会组织,名称为“禹月镇三林村乡贤参事会”,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是一个独立的结算单位。

在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下,乡贤参事会不是像内生型两类模式一样,是为了分担村两委的职责而生的,也不曾有千斤重担“一人担”变成“众人挑”这样的价值追求,村庄对于乡贤最迫切的需求是带来项目,引进资金。这导致了三林村特别关注乡贤中的外出精英群体,远超本土精英。从和美家园建设村项目到精品村项目,再到精品示范村项目,最终到现在的精致小村建设,通过层层项目递进,三林村获得了长足发展,项目成为了村里最主要的中心工作。而随之要建设的尚书广场、孝贤公园等,也都是项目制下的产物。作为话语,项目已经成为村干部口中的一个关键词,并渗入人们的日常用语(5)。

正是在这样的需求下,三林村乡贤参事会的55人,人员构成主要是由三部分组成:外出精英(包括因求学、致仕和经商而走入城市的精英群体)、本土精英(因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老党员、村民代表和村小组长等)和外来精英(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农村投资创业的青年创客、规划师等)。在这三类群体中,最为三林村倚重的就是外出精英群体,通过外出乡贤能够带来丰富的资源,能够在各类国家支农项目选拔中脱颖而出,成为乡贤参事会存在的最大动机。

纵观此类新乡贤组织的形成、演变,以县民政局为代表的政府角色起了关键作用。在微观个人行动层面,政府官员、村班子成员、普通民众和乡贤的互动博弈中,政府官员占据优势,他们将乡贤参事会的规制引进,但是正如青木昌彦(2016)所言,人为的法律规范只能是一种诱导性制度化——即一种诱发均衡的博弈外在规则的一个参数而已。政府官员的原始意图,并不一定会成为制度的效果,如在此案例里,民政局的意图在于加强基层民主协商的功能,但是实际的博弈均衡是“争取项目,外引资金”。在中观社会网络层面,三林村未形成中心村集聚,村民散居,社会网松散,故而在村内形成了很多小派系,从而影响网络内部成员的“循规行为”,乡贤参事会无法成为一个有效的协商平台,在参与方面基本没有发挥作用(6)。在宏观制度环境层面,外引的乡贤参事会制度与原本已经在乡村扎根的“项目制”与“资本下乡制度”耦合,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指导性符号系统,保持了可维系性。

互益型新乡贤组织的职能定位也与内生的两种模式有不同的侧重点,它更强调:第一,争取项目,此类型的乡贤在各行各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掌握一定资源,具有与在地乡贤不可比拟的优势,在项目制语境下,外出乡贤争取项目往往比一个小村的诉求来得更有份量,更有成效。第二,招商引资,在此类型的新乡贤组织中,在外经商的乡贤是乡贤参事会着力要引进的对象,村干部对于如何利用“贤二代”、“贤三代”的力量回乡投资,参与乡村建设的探讨,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但是应该看到,能够争取项目或者招商引资的乡贤大部分都不在本乡居住,他们可以来投资或拉来项目,但是很难有精力和时间参与本乡村的治理与具体事务,他们在乡贤参事会,象征性意义更大于参事意义。

(三)协商型:和芙镇芦港村乡贤会

此类模式以和芙镇芦港村乡贤会最具有代表性,它也具有自身发展的一个脉络,因自身的先天禀赋而以决策咨询与文化传承为主要皈依。

芦港村早在2003年即成立了村一级的“五老办公室”,成员主要由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劳模和老退伍军人组成,其职能主要是政策宣传、引导秩序和巡查环境。2010年之后,陆续有一些在外为官和从教的乡贤回到芦港村寻根认祖,并且非常主动地参与到芦港村的发展规划中去,有了这些人的出谋划策,芦港村陆续获得了“中国传统村落”(2013)、“全国历史文化名村”(2014)等称号,旅游业甚至超过了之前传统的渔业、养蚕业。这触动了当时芦港村副书记章老先生,他敏锐地察觉到中国古代传统思想落叶归根、告老还乡似乎可以和家乡建设结合。同时,本地村民创办的芦港渔庄(休闲综合体),也在返乡乡贤的建议规划与旅游业的兴旺下茁壮成长。几方力量共同看到了成立乡贤组织的重要作用。彼时乡贤工作还未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唯有市和区的党委宣传部正在对乡贤文化进行挖掘,由于芦港村有比较好的基础,从古到今文人辈出,故希望在此建立一个乡贤馆。宣传部本意是想展出古代乡贤,但是村里意见乡贤馆可以分两块展区,一部分古贤,一部分今贤,后来宣传部采纳了意见,这也成了芦港乡贤会成立的契机。

2017年集合了“五老会”成员、外出乡贤与本土乡贤的芦港村乡贤会成立,它与其他几个类型的新乡贤组织比较,成员类型相对均衡,这与最初的各方博弈有关。芦港村乡贤会总共有72人,其中本村五老10人,本村能人16人,工商实业12人,党政军公7人,文化医教27人。同时,由于芦港村的先天禀赋,乡贤会成员的政治影响力都相对较高,且以文化医教类乡贤为主(其中教授11人,工程师8人,非遗传承人4人),他们大都见多识广,并且是某一专业的专家,从而形成了以决策咨询与文化传承为内在气质的制度特性。

芦港村新乡贤组织的制度内生,是通过村庄内部多重博弈后产生的一种内生稳定结果,故此在职能定位上不同于互益型,争取项目与引进资金并不是它的主要诉求。但是由于乡贤的政治影响力较高,且以文化医教类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在资源与信息汲取上占有优势,芦港村新乡贤组织更多表现为内部参与上,如决策咨询、政策宣传,也体现在文化生产与传承等方面。

正是由于这样的制度形成、演变过程以及与较高的成员政治影响力结合,协商型新乡贤组织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决策咨询,由于新乡贤组织成员的各行业精英身份,在芦港村他们被分为经济发展与建设、文化旅游和传统技艺传承等片组,在各自的领域议事协商,提出方案,对于村务决策具有参考价值(7)。第二,政策宣传,此类新乡贤组织中的在地乡贤从村民中来,具有一定威信,所以他们的宣讲往往比枯燥说教更入耳入心。所以当地乡贤在对党的政策宣讲,对村规民约的解读,还有德孝的示范上都有重要的表率作用。第三,文化传承,这类乡贤组织中的文化医教类乡贤异常突出,故教化与引导的作用明显,乡贤被赋予了道德楷模、孝贤标兵等更多涵义,他们编撰村史,修订家谱,重振家规家训,担负着本村文化传承任务。

(四)分利型:旧桥镇华张村乡贤联谊会

此类模式以旧桥镇华张村乡贤联谊会最具有代表性,它也是由政府顶层设计,先有制度安排,再有实践操作,其价值依归还是争取项目与招商引资,但是由于先天禀赋不足,乡贤群体很容易从沟通桥梁的职能变异为有分利倾向的“半职业经纪人”角色。

华张村新乡贤组织的制度安排是由外部引入,所以从动机与策略上村组织希望引进乡贤来争取项目与招商引资。在华张村的53位乡贤联谊会成员中,本村能人与本村五老合计3人,而工商实业、党政军公和文化医教则合计有50人,无新居民乡贤,不过华张村并没有层级较高的乡贤,所以吸引回来的乡贤政治影响力较低,不能带来项目与资金。制度留下的缺口,让他们的行动策略转化为回归以期待参与分配,故回来的乡贤逐利的倾向更明显。

在微观个人行动层面,政府官员希望将已有的新乡贤组织制度推广,村班子成员响应政府号召,积极配合建立组织,但是在动员与运作中发现无太多乡贤资源可资利用,无法实现招商或引项目的既定职能。这时,吏绅共谋(李连江,2016)的机制显现,本该放弃这一组织实践的村班子不会轻易中止,而是与“请佛容易送佛难”的回归乡贤一起用足制度红利,在各种政策倾斜、投资便利亦或扶持中做足文章。在一次由上级主管部门、村干部与乡贤代表组成的焦点小组讨论中,村干部与乡贤代表均表示,希望获得上级更多政策倾斜,比如在审批用地上,可否给乡贤以特殊指标,亦或者给予乡贤同等的村民待遇,如复归宅基地等。但是在笔者实际驻村访谈中,情况并非如此,回归乡贤并没有能力进行投资,亦或无能力参与协商,他们只是承担了“制度掮客”的角色,从中牟利。这种机会主义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黄宗智意义上保护型经纪与盈利型经纪的分野。在中观社会网络层面,华张村属于浙南地区,宗族势力相对强盛,张姓是本村大姓,村干部也以张姓为主,聚拢型的社会关系,为吏绅共谋打下基础,但同时也会约束回归乡贤的行为规范,使其在维系个人利益与保护地方利益上形成张力。在宏观制度环境层面,外引的新乡贤组织制度与原有的“项目制”与“资本下乡制度”并未耦合,但是给机会主义策略提供了空间,这就为回归乡贤的分利行为提供了可能。

正是由于这样的制度形成、演变过程以及与成员政治影响力欠缺结合,分利型新乡贤组织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沟通桥梁,在分利型新乡贤组织中,乡贤往往以外出乡贤为主,一方面他们在外打拼,有一定经济实力,比本村村民具有更多消息来源,但是另一方面他们的政治影响力不高,属于中下层精英群体,导致了他们发挥功能的局限。他们一般有一定威望,又具有非官方性与社会性的特征,这成为他们重要的身份优势,进而成为了政府与社会重要的桥梁与纽带(虽然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在中国乡村社会,村民还是普遍认为村委会代表的是政府)。第二,半职业经纪人。由于上述的沟通桥梁作用,他们往往与村干部和体制内精英结盟,摇摆于保护型经纪与盈利型经纪之间,他们身处传统官僚体制之外,周旋于国家与基层乡村之间,一方面帮助基层政权实现一些上传下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六、十个村的验证、类型分布与展望

蔡小莉(2007)曾在其《没有民主的问责制》(Accountability Without Democracy)中使用了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在对典型案例村作出机制分析后,在江西、福建、山西和河北的320个村庄做了验证。本文依循这样的传统,将以点面结合形式,更好地展现四种新乡贤组织类型的比较分析。

本文将十个村进行类型学分布,放入坐标中。第一步是测度“政治影响力”与“制度生成”。参考陈志广(2014)的研究,本文将政治影响力由低到高分为15分,根据新乡贤的不同职业进行分类打分,具体如下:村干部1分,镇科级干部2分,县处级干部3分,市厅级干部4分,省部级干部5分;企业规模:100万以上1分,500万以上2分,1000万以上3分,5000万以上4分,1亿以上5分;科教文卫:初级职称1分,中级2分,副高3分,正高4分,院士级别5分。第二步是根据每个村新乡贤组织的人数算出新乡贤的平均政治影响力得分。第三步,对于制度生成是内生还是外引,本文也按照由内而外,1分到4分打分,因为内生和外引无法用很好的指标衡量,所以笔者主要借鉴了菲尔德法,通过实地考察、档案搜集和当事人访谈等方式,邀请专家主观评估获得(8)。在得出了十个村“政治影响力”与“制度生成”分数后,本文建立了表3如下。




基于表3数据,本文以“制度生成”为X轴,以“政治影响力”为Y轴,形成如下的散点图(参见图2)。




2可以很直观地看到新乡贤组织被以“政治影响力”与“制度生成”建立的坐标划分成了四种类型。河尾镇百布村、禹月镇三林村属于Ⅰ型互益型;雷电镇上兴社区、和芙镇芦港村属于Ⅱ型协商型;洛余镇西衡村、洛余镇沙村村、雷电镇三溪村属于Ⅲ型辅助型;旧桥镇华张村、灰马镇嵩西村、礼浦镇蒲堂村则属于Ⅳ型分利型。类型分布基本符合预期。同时也应该看到,这种分类毕竟是一种理想的类型,不可能把每一个村非常精确地标在某个象限里,只能做到用满意代替最优。但是仅仅有这样的类型分布,显然还不能很好地从面上分析这四种类型的差异,笔者又对十个村新乡贤组织的会员、理事人数与主职身份进行了归类统计,形成了表4




通过表4,可以看到四种类型新乡贤组织人数在2672人之间,平均56人;理事人数一般在920人左右,平均16人;四类新乡贤组织的主职基本都是由经济能人与村干部组成。其基本特点如下:第一,新乡贤组织会削弱村两委的职权可能是个伪命题。很多学者担心新乡贤组织的壮大会挑战村两委权威,但是从组织生成与组织结构看,这种观点都很难成立。从组织生成上,不管是内生还是外引,从制度雏形阶段就可以看到村两委或政府机关的影子,说行政吸纳社会不如说行政在主动生产社会。从组织结构看,村干部一般会在新乡贤组织中任职会长或秘书长。村干部有在地优势,掌握两方面信息,处于结构洞位置,故新乡贤组织很难成为超脱村两委的存在。正如华张村的书记所言,如果说村班子是家长,乡贤就是家里的骨干。第二,新乡贤组织的会员与理事人数相对稳定,这存在控制与管理的考量,四类新乡贤组织中,除了辅助型人数普遍偏少,其余会员人数基本在50左右,理事在16人左右。

接下去,本文又对十个村新乡贤组织成员的类型分布、人数和占比做了统计(见表5)。




从表5可以观察到四种新乡贤组织的几点差异:第一,辅助型新乡贤组织成员以在地乡贤(本村能人与本村五老)为主,其中沙村村占到72.2%,西衡村占54%,三溪村占46.4%,而互益型与分利型新乡贤组织中,在地乡贤很少,其中华张村占5.7%,百布村占6%,蒲堂村占10.8%,嵩西村占15%,三林村占20.1%。协商型处于中间状态。第二,互益型与分利型新乡贤组织成员以在外乡贤(工商实业、党政军公、文化医教)为主,其中华张村占94.3%,百步村占94%,蒲堂村占89.2%,嵩西村占85%,三林村占70.9%。辅助型在外乡贤很少,协商型处于中间状态。第三,协商型新乡贤组织,在地乡贤与在外乡贤比较平均,但是在外乡贤中的文化医教类占比比较高,而分利型与互益型新乡贤组织在外乡贤中的工商实业与党政军公占比较高。第四,在对待外来乡贤(新居民)的态度上,互益型、辅助型与协商型新乡贤组织会略有考虑,但是在分利型中占比是零。

为了更好地展现各村之间新乡贤成员类型的差异性,笔者绘制了一个各村新乡贤组织成员构成的堆积图(如图3),从此图中可以更明显看到上述四点差异。




于此,似乎会有如下的一些讨论:第一,新乡贤组织到底需要在地精英还是候鸟精英?本村精英,虽然政治影响力不高,但是优势是可以经常性参与到乡村建设与治理中去,正如辅助型新乡贤组织以在地精英为主,正是考虑到这部分群体既能扎根乡里,又有一定能力。但是,候鸟精英虽然只能像候鸟一样每年回来乡里几次,但是他们政治影响力大,见识广,可以带来项目、资金,亦可出谋划策、文化普及。互益型与分利型新乡贤组织以候鸟精英为主,就是这个考量。第二,新乡贤组织到底需要文化精英还是政经精英?协商型新乡贤组织以文化医教类乡贤为主,这与它制度的内生性有关,组织重决策咨询、文化传承。而互益型与分利型新乡贤组织则以党政军公、工商实业为主,这与它们制度的外引有关,组织重争取项目、招商引资。如何取舍或者以什么精英为主才是新乡贤组织的本来用意,其实连制度设计者亦或博弈参与者都已很难去界定。第三,制度生成与先天禀赋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关系?换句话说是制度规约了禀赋,还是禀赋限制了制度?一方面制度的内生或外引,显著影响了组织选取不同政治影响力的乡贤,但是另一方面在同样的制度生成逻辑下,所在村具有怎样层级的乡贤又反过来显著影响了组织的发展方向,如同样的外引制度生成逻辑下,成员政治影响力高的发展成了互益型,成员政治影响力低的发展成了分利型。

七、总结与讨论

西方有句谚语:每个村庄都有自己的脾气和秉性(徐勇,2016)。所以在进行新乡贤组织的制度设计,或者将新乡贤组织的制度安排向外推广时,一定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当地已有的非正式的规范;第二,实施过程中的反馈与追踪。在进行制度安排时,一定要充分考虑非正式规范的隐秘力量,这也是为什么自发生成秩序还是依靠人类智慧可以理性设计秩序的争论贯穿整个学术史。

再来反观本文所论述的四种模式的新乡贤组织,首先它们得以产生的适用条件,在于中国传统政府治理那种“强激励、弱约束、结果导向”的特征在向现代化治理的“弱激励、强约束、结果与程序并重”过渡,这种过渡性促成了新乡贤组织的勃兴。其次,新乡贤组织并不是“千村一面”的,在制度演进过程中的“内生性”与“外引性”的分野,以及村庄本身精英资源禀赋的不同,催生出了不同形态的新乡贤组织。互益型强调争取项目与招商引资;辅助型赋职能于社会治理、行政辅助与监督质询;分利型在沟通桥梁与半职业经纪人中摇摆;协商型为村庄提供了决策咨询、政策宣传与文化传承的职能。笔者很难去评判哪种类型比较适合中国实际或者哪种类型比较适于推广,因为就算有一种既定的标准最宏观准确地测量,最终选出了一种最满意的模式,但是在推广过程中,制度面临着新的境遇,它也不过是“诱发均衡的博弈外在规则的一个参数而已”(青木昌彦,2016)。最后,第五部分十个村的验证与类型分布展现了更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归纳感,这些数字与图表展现出一些新的认知,如新乡贤组织会削弱村两委的职权可能是个伪命题,如新乡贤组织到底需要在地精英还是候鸟精英?是需要文化精英还是政经精英?制度生成与先天禀赋到底又是一种怎么样的关系?制度的兴革是一个在目的的牵引和条件制约下不断往前蠕动的递推过程(9)。新乡贤组织在时序与时机里折腾,在目的与结果间挣扎,在选择与结构中纠结,最终沉淀为一个组织制度的序列,制约或引导着后续的选择。

本文的论述主要集中于新乡贤组织的演生及其类型学划分,这仅是新乡贤研究最基础的一些工作,未来至少可以在以下三方面继续开展研究。第一,不同类型新乡贤组织展现出了不同功能,如招商引资、争取政府项目资金、决策咨询、社会治理和行政辅助等,但是这些功能发挥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关系?可否从历史演化视野下判断新乡贤组织的发展趋势?第二,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语境下,“非正式”的乡贤组织与“正式”的村民组织的关系将如何继续演化发展?不管是内生还是外引的新乡贤组织,随着政府介入的加深都存在着组织化程度的嬗变,那么此时“低组织化”与“高组织化”似乎成了新乡贤组织类型划分另一个不能忽视的维度。第三,中国历史的乡贤形成是在宗族自治结构以及当时的传统国家权力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即使在清末和民国“国家权力内卷化”时期,乡贤的道德基础和农村社会秩序功能都是不变的。时过境迁,在这样的基础已经受到严重挑战的当下,新乡贤组织该如何在传统与现代间找到自己的定位,也值得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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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Political Leverage有政治优势、政治力量、政治压力、政治筹码、政治引力、政治杠杆、政治势力等多种译法,但是考虑到概念设定时应该更趋中性词,故而称之为“政治影响力”。

2)达尔曾对“明显的影响力”与“暗含的影响力”进行了严谨的定义。所谓明显的影响力,即如果A要求结果X;如果A有意要使B造成结果X而行动;并且由于A的行动,B试图去造成X,那么AB就施加了明显的影响。所谓暗含的影响力,即如果A要求结果X:那么,尽管A并不有意地为使B造成结果X而行动,只要AX的愿望使B试图去造成X,那么AB就施加了暗含的影响力。

3)相关信息来源于云浮市社工委、云浮市民政局的访谈,以及政府公开文件,如云浮市民政局201958日《20195月乡贤理事协会和老年协会进展情况的通报》、云浮市民政局20181026日《关于明确当前自然村乡贤理事协会建设任务的通知》等。根据20195月的进展情况通报,云浮市三县两区乡贤理事协会的登记数仅为1,备案数2993,未完成数5370,备案率为35.2%

4)一旦某种惯例建立起来了,除非遇到随机扰动或者有人犯了错误,否则它将恒久不变,并将自我实施。这意味着该惯例一旦建立,就成为该群体的最佳反应策略。

5)重新审视项目制,它的核心在于中央用项目的奖励来引导、调动、激励下级政府与项目承包者,通过发包和招标,用项目奖励引导地方政府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来推动政策实施。它的逻辑起点是:在计划经济下依靠命令来执行政策,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依靠激励来推动政策。

6)三林村乡贤的政治影响力颇高,同时村社会网比较松散,村内形成了几股不同的派系,每个高政治影响力的乡贤都代表了一定派系,故而在协商中很难形成共识,但是在增量协商如项目引进、资金引入上,大家还是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7)芦港村将其乡贤分为八个小组,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八个组分别为:全面小康领航员、赶超发展助推员、民主管理监督员、对外形象宣传员、文化旅游讲解员、传统技艺守望员、美丽乡村督察员、矛盾纠纷调解员。

8)具体做法为:课题组将十个村的制度生成情况,按照实地考察,档案搜集,当事人访谈等制作成表格,邀请八位专家对其进行一轮评估、一轮背靠背匿名打分(以0.5分为一个区间,0-4分),最后取平均值为案例的分值。

9)转引自冯仕政教授在芝加哥大学(北京中心)举办的第九届中国政治社会学讲习班之演讲“制度竞争与国家建构:以信访和综治体制的演变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