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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泽州村社“社费”问题研究

作者:姚春敏  责任编辑:王飞雪  信息来源:《中国农史》2014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0-05-05  浏览次数: 5364

【摘 要】村社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最普遍,也是存在时间最长的民间组织。社费,是其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从泽州民间碑刻来看,社费最早来源于捐赠,随着村社不断发展,其来源也变得纷繁芜杂。有清一代,泽州各村社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或征收当地高产作物的收成税,或放社仓及社费为贷,抑或出卖社界内的树木以充资。清中期以后,社费的征收日渐形成了一种系统化的有序模式,村社开始按地亩和人丁征收,二者杂糅,折为社分,每年定期收缴。祭祀费用是社费中最重要的支出,几乎占去了社费的半数以上。除此之外,村社公共集会中的娱乐费用也占用了社费中的相当一部分,剩余部分用以应对村落的公共设施维修等公益事业。清末民初,伴随着时局的动荡,社费矛盾层出不穷,征收举步维艰。民国三十年之后,随着村社的消失,社费也远离泽州乡土社会。

【关键词】社起于亩社费社分


社费,即中国乡村传统社会组织——村社日常运转所需经费。村社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最为普遍,也是持续时间最长的民间组织,学术界对其研究成果斐然。然而关于社费问题,至今未有专文论及。1究其原因主要是村社作为地地道道的民间组织,各地的管理情况较为杂乱,社费的征收与使用也不一而足,故而难以统筹。加之关于此类基层组织的记载在正史中往往湮没不彰抑或语焉不详,而来自民间的史料也一鳞半爪,难解其详。笔者于2009年至2012年在山西泽州2进行田野调查时,偶获当地极为丰富的民间碑刻,其中半数以上均有完整碑阴,部分碑阴中详细记载了本村社费的基本情况,举凡征收、支出以及围绕着社费所出现的乡村社会矛盾与斗争,靡所不包。本文即以这4千通碑刻为中心,拟对清代泽州村社的社费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就教于方家学者。

一、社费的来源

社,在宋代的泽州碑刻中已不鲜见。3社费的征收应与之同期起步,囿于史料缺乏,难以复原宋代泽州乡村的基本情况。

泽州清代碑刻显示,捐赠为社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村社是依托庙而立的组织,信徒捐赠即为庙宇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村社接受来自本社、其他各社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捐款、捐物与捐地,如《平川村施地碑记》载:有善士万年镕忽动善心,愿将此庵地施与东社4;《西上河村施地碑记》:本里王公讳瑄字明玉施于社内中地五亩,书之以志善云5;等等。碑文中充斥着这样的例子,不赘列。

捐赠通常是无序且不稳定的,为了保障村社的稳定收入,清中期后,一些村社利用社仓来放谷,收利,以增社费。如沁水县南王村《合社补修碑文序》载:光绪二十六年管仓总领李鸣岐,蒙官废仓借款之力,移谷于社,春放秋收,每年增利二分,行息不数年间,积谷一百五十余石,以谷助力6。另有村社把前积社费放贷收利以扩充社资,如凤台县渠头村《重修本庙补修各庙碑记》载:赖孔君宁周总理社务六年,少有积资,余重修两禅房外尚余钱二十千零,又经孔君出放数年共积钱百千之多7

卖村社界内的树来以充社资,亦是社费的一个重要来源。泽州位于群山环绕之中,多数村落坐落于山地上,周围郁郁葱葱,村界内的树为村社公有,卖树补社费现象在泽州五县内均普遍存在,如陵川县西伞村《重修古庙碑记》载:合社妥议将伞山柏树砍伐六百余株,卖银数百两,方则工成告竣1;高平县伞盖村《伞盖村补修张仙翁庙记》载:出树三株,得钱一百六十千文2;沁水县曹里村《补修各殿碑记》载:不得已谋诸社众,将柏树崖松柏树伐取数株售钱若干,略加小补,虽曰就神物以修神工3;阳城县基德村《创修拜殿碑记》载:修工社首公同商酌,将庙外柏树尽行砍伐,变卖钱文以作垫底4;凤台县下麓村《补修汤帝庙碑记》载:伐牛王山树木,充为公费杂用5,等等。

捐助是临时和无序的,放贷和卖树也只能解决燃眉之急。为了保证村社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必须有稳定和持久的收入,这样依地亩多寡或农作物产量收取社费的方法应运而生。

从现有碑刻看,依照地亩多寡来收取社费最早出现在乾隆年间。如,乾隆《万章村禁约碑》载:

粤稽画经定亩,因田制赋,圣人所以息争心于未明,岁时伏腊各输所获,吾人亦以报神。功之有着,若乃比间同井友助之谊,则莫如社事为难焉,社起于亩。6

按地亩收取社费的方法,可行性强同时也较为公平和稳定。因此,清中期后,此法成为当时社费最有力的保障之一。这一时期的碑刻中频频出现社起于亩的字眼,是为当地村社地亩收费寻找合理依据。这种做法明显来自于对国家收取田租的模仿。社祭组织本来是自治组织,但是可以说,它有一种倾向,那就是追求与国家征税制度相协调的形式7

清代中期后的泽州,按地亩收费的村社大多也会按人丁收取相应的社费,如《建修拜殿碑记》载:(社费)按户征徒役,计亩输钱谷8。按丁收费,即按村社人头征收固定费用的做法。村社在长期征收社费中业已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完整计算方法,即把地亩或者人丁折合成社分来均衡。如乾隆四十年(1775)《重起水官会碑记》载:每地六亩作社一分,地多半亩者,亦作社一分,人分按社一分出人一名,如无地之家,亦得出人一名,如有人者去人,无人者贴钱四十文9;《补修炎帝庙古佛堂观音堂山神土地庙碑记》载:按地亩公摊,一亩至五亩作社半分;六亩至十亩作社一分,每分摊钱五串,六合,共六十零半分,统共收钱三百三十余串文10;《重修油画南殿用费收支碑》所费银照社起纳,每分出银四钱五分,共收过银二十一两七钱三分五厘11;《社事碑》载:村社诸神祭祀照古规五十九分半,社祭祀敬神以毕,即日照社摊钱,不出庙收钱12;《重修西楼碑记》载:合村共社一百三十八分半,每分银工三分,花名照一十四年碑记13;《北杨村合社碑》载:且又挨门逐户拾清地亩,二十四顷四十五亩。议定耕地十亩作社一分,有地七亩亦作社一分,自七亩以下皆作社半分,倘有无地之家祗应门头社分,共计社分二百八拾二分半。嗣后村中有卖地买地,增减地亩社分者,约定每年正月初六日,买主卖主,同到大社,请值年首事,地亩社分,改注清白1

上见,社分的出现使得社费的征收更加规范,可操作性强。一些社按地亩折社分:有每地六亩作社一分,也有六亩至十亩作社一分,还有有地七亩亦作社一分;一些社按人丁折社分:有人分按社一分出人一名亦有每分银工三分。还有社把人丁和地亩结合起来折成社分。社分由各社根据村落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制定,一旦成文便为本村社雷打不动的制度沿袭下来。

村社本为民间组织,按地亩与人丁多寡收费并非能适应所有村社的实际。在清代泽州,亦有村社按照农作物的产量来抽取社费,如阳城县下交村《重修拜殿碑记》载:但念费繁而难以猝备,遂每岁于秋夏收获之期,按获抽收。始于康熙之己丑岁,阅三载而积粟麦数百石2,是为按粟麦缴纳社费,从碑刻看为实物缴纳。泽州盛产潞丝,村社就按照每家产丝量征社费,如陵川县礼义镇大义井村《禁桑碑记》载:至蚕之日,天社挂秤抽用,以供盛加意3;阳城县河北镇下交村《贸易公约》载:本社公议茧季下交村中不得私自贸易,俱要到社过秤,茧低则价有多寡,此随行情定之4。个别村民种党参谋生,社则按其贸易量抽成,如《重修马武寨关圣帝君庙宇碑记》载:所有外户在本社内种参之户,亦按上中下分类摊5。清中期以后,泽州部分村社种植罂粟的现象较为严重,社费中随即增加了蕉籽6钱,高平县新庄村《重修禅室记》载:收蕉籽钱一百七十九千六百八十六文,收蕉籽一百零七石七斗,作钱五百八十五千六百四十一文7,《重修看楼碑记》载:大社入蕉籽钱一百四十五千五百九十文8。亦有村社按村民饲养的牲畜数量摊派,如阳城县南庄村建社庙除了遂照地亩起收钱粮又依牲畜摊派资财9。按牲畜收费的村社一般禁止村民宰杀自己家的牲畜,以免影响到社费征收,如陵川县北街村《永禁宰杀耕牛碑》载:永禁宰杀耕牛。严禁之后,如有强宰牛者,送交大社。凡交出牛肉者,社内罚钱五百文,决不失言10

清代中后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些村社经营一些市房,即把市房租给社民来帮助社民生活和增添社费。如,道光十八年(1838)《契约碑》载:

泽郡小东关晏公庙一座,座(坐)北向南。无修照壁地基。因有赵法市房一间,有此地基。司修社首与赵法相商。赵法情愿将市房拆毁,木料砖瓦入社便用。诚心善念,社首不认(忍)赵法相离开设生理。本庙山门西市房一间,社中情愿将此市房与赵法开设生理。赵法情愿每年出房租钱四千文,须房租钱若干。前有善念,只许赵姓开设生理,不许转赁另人。社中日后亦不许催腾赵姓。日后赵姓交腾社中赁与另人,俱系各出心愿,毫无异说。11

除了以上的收入,违规社民的罚款和罚物也是社费的一个重要进项。另外,村社在组织维修社庙上也会使用社民来计天工作以顶替社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因为社费问题事关全体社民的利益,故而村社在记录这些收入时总是异常详尽和谨慎。如,王降村《重新改修玉皇庙碑记》载:

入谷钱六百六十二千一百四十六文……入来布施钱三百一十九千三百九十四文……入本村布施钱二百五十二千一百文……入利钱八十七千三百文……入杂项余钱三十三千九百四十六文。1

杜寨村《炎帝庙补修碑记》载:

一入五社十、八、九、十一、年社钱一百四十八千三百四十二文;一入五社补工大钱五十五千四百三十四文;一入卖物料大钱八千四百七十九文;一入五社共拨土工一千一百四十一工,养牲之家载土载瓦,一起牛振国地内土数百车;一入罚曹正发入社大钱四千文;一入庙坡九、十年收谷二石二斗。2

此外,尉迟村《修桥碑记》等碑刻资料亦有相关内容,兹不赘列。

二、社费的支出

村社最重要的一项开支就是祭祀。村社本身是依附于庙宇形成的,它所具有的权力和义务都与神庙息息相关。传统乡村中五花八门、形形色色的庙宇充斥着乡民的生活,因此祭祀开支亦应运而生。清代泽州村社每年的祭神项目繁杂琐碎,令人瞠目结舌。比如,沁水县南瑶村《南沟社祭诸神条规碑记》载:三月十五日致祭山神圣诞……三月二十日致祭高禖神母圣诞……四月初三日致祭玉皇大帝圣诞……四月十五日致祭白龙尊神圣诞……五月初一日致祭龙王尊神圣诞……五月初五日致祭五瘟尊神圣诞……六月二十四日致祭河伯尊神圣诞……七月初三日致祭玉皇大帝圣诞……七月初七日致祭马王、牛王尊神圣诞……七月二十日致祭风王尊神圣诞……九月十三日致祭关圣帝君圣诞……三月初三日致祭三蚕圣母……五月十三日致祭关圣帝君……五月十九日致祭龙王尊神……六月初一日致祭山神、土地尊神……六月十九日致祭玉皇大帝3上见,本村每年有大大小小祭祀十六次,贯穿了村民生活的一整年。祭祀用品也因神庙大小和祭祀规模有所偏差,从一些简单的当地油炸点心到猪羊等大的牺牲不等。

除祭祀之外,属于村社集体活动的还有灯会、水会及春祈秋报等各种集会,这些也占用了相当一部分社费的开支。如《建宁前里一年公费碑记》载:

建宁前里灯社、水社、秋社一年公费,合社同议出自地亩。地三十五顷有零,秋后每亩出谷一升半。未守口者,出谷二升半,所收谷石变钱充公。如年丰谷贱,不足费用,仍照地亩加增。灯社用钱十五千整,接水之年用钱六千整,取水之年用钱四十千整,秋社用钱三十千整,四项共费钱九十一千,计二年所收之谷方能足用。以上数条,永为定例。4

除此以外,春祈秋报中的娱乐费用是村社最常规的开支。村民装扮、鼓乐的配置以及邀请戏班均占用了数量不菲的社费。村社平常的开支还包括添置祭祀的法器和物品以及社内庙宇的修修补补。

《固镇村重修高禖殿碑记》载:

使钱七千文,供器六副;使钱十六千五百九十六文,画匠工钱等;使钱五十二千三百七十五文,木料砖瓦煤灰项;使钱二十六千七百四十九文,修补各庙房屋纱灯等;使钱三十五千八百九十六文,木石匠工等。1

村社作为乡村社会的自治组织,同时也主导着整个村落的公共设施维护。清代乡村碑刻中随处可见各种修路和维修水渠的记载,这些维修基金除了少部分来自村民直接捐助外,绝大部分是从社费中支取的。如《穿井砌路碑记》有:村中穿井砌路,庙内缝棚,略有补缺而已2

村社还负责村内义学的请师费用。如《捐立义学碑记》载:

每年着四家社首经理春放秋收,止许消利,不许动本,以作贴补延师之费。行见师道立,则善人多,其成就后学者亦安可量乎,于是乎记。3

村社偶尔会买地以补充收入,这也构成了社费的一项支出。如《创建文昌祠、土地祠碑记》载:社内买到王海荣、耿平果、王辛春中地一亩、五分、五分,价银五两、六、二两五分,□□照地取粮4

社费的每次支出,村社账目中记载非常详尽以便社众监督,如《水草大社补修门楼碑记》载:

庙东槐树一株,买砖瓦头瑙一千一百九十个,使钱一百二十文;买筒瓦一百个,使钱八十一文;买扯把钉四斤两,点钉五百个,又大钉三斤五两,使钱一百七十四文;买口角大钉又大钉一斤五两,大红雨点钉十九个,使钱一百零八文;买椽大小六根,使钱一百三十六文;买石灰九百二十五斤,使钱一百八十五文;木匠工十八工,使钱六百七十五文;画匠工钱使钱一千五百二十文;杂使钱一百八十二文。六十文刻碑使用。5

上碑可见,大至买椽、雇工,小到买钉、使瓦,社费的记载靡所不包,可谓极尽详细之能事。2009年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幸获阳城县白桑乡刘庄村汤帝庙内存从嘉庆九年(1804)至民国十四年(192519通碑刻,6详细记载了121年间本村首领——社首的接替情况。7除了礼节性的外交辞令外,这些碑刻中最重要内容即为交代社首任期内社费收支状况。以道光十五年(1835)《社宰瓜代答贺神庥碑记》为例:



上表为道光时刘庄的三年社费开支,其余碑刻类同。由此可知,刘庄社费的来源包括村民蚕茧提成占40%,其它农作物收入占36%,其余社费放贷,祭祀捐纳以及村民罚金占到24%;支出方面主要分为三部分,一为村社赖以依存的社庙基本装饰52%,二为村落基础设施建设12%,其余为村社组织运营开支占36%。从这19通碑的总体考察中可知,社费的来源基本相同,支出方面每届变化较为明显,常规开支为社庙的修修补补以及村社组织的运营必须,其它有村社修路、架桥,孤老送终和救助则依年而变。

三、社费矛盾

有清一代的常态社会中,社费问题是村社中最为重要的经济问题。围绕着收缴和支出不免有矛盾产生,主要集中在社费繁重和卖地跑社上。上文可知,村社一年中频繁祭祀和村社集会开支让社民叫苦连连,1为了解决问题,村社会不得已裁减社的开支。如《贾寨村禁土补煞重整社费碑记》载:

社费浩繁,重为整饬,正月火星会献羊,成规不改。三月十五,玄坛神戏、十八,高禖神戏,照家出钱报数。即送所有神猪,春祈生献,秋报熟陈,两次分肉,现钱不易。又及四月贺雨,六月祀三嵕神猪,七月祀左例神羊一并裁去,敬神之时止修刀首三斤。七月二十七祀风王神羊,遵照古规,秋赛去蜜殿献油席。是举也,余等妄为条陈,社人百口一辞皆以为善,且谓之曰风脉一补,居民其有幸矣。社费就简,村人其无累矣。2

因社费的征收依赖地亩,泽州村社均规定社内居民卖地不能卖社。清代没有正式的户口迁移制度,人民可以自由迁移,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样,土地产权虽在田主之间有地契手续,却给以按地亩收费的社管理造成了很大麻烦。比如,《城南村志》载土地改革之前,城南村约有170亩地非城南人所有,城南人在唐庄、玉井、南赵庄等就有耕地210亩。3这样频繁的土地流动确实为村社首领挠头。社内有些成员为逃避社费,对于自己的耕地或以多报寡,或隐匿不报。如《万章村禁约碑》则或以(地)多而报寡1,如《买地公约》载:无如世风不古,人心日伪,吝啬者隐匿不报,贪婪者地契邻村2等。为了规避这种行为,各社都对此有严格规定。如《重起水官会碑记》载:

嗣后有新置费者立即报社,有卖出外林者,走地不许走社,隐匿者倍罚。3

《兴龙山八大社公议禁约碑》载:

一议在社各村卖给外社地亩者,不许卖社。一议本村有买外村地者,社分随外村,社规许取则取;一议地内如有起房□□不耕种者,许赴庙王社,如仍耕种,则不得社。4

《创建龙王庙碑记》载:

在社各村卖给外社地亩者,不许卖社。5

高额的社费支出以及卖地跑社的矛盾是清代中期泽州村社最常见的矛盾。从碑刻看,普遍和频繁但并不激烈,一般村社依靠自己习惯力量仍可以控制和约束。

清末民初,国家主权沦丧,军阀混战,国家的大变革无一例外地影响到了这个山西东南部的山区,新的社费矛盾不断涌现。

首先,清代几乎从未出现的社首贪污社费问题,此刻则层出不穷。如《弹劾扣款自肥碑记》载:

秉公者可以执政,一公者可以百服,然若不能秉公,何能服众?我村旧规办理社务,期限以一年为满,至春投票另行选举,每逢谷雨节新旧班接卸,凡村中社物账簿等旧班缴给新班,不容含溷。自去年常守富接充社首,舞弊迭出,诸多不善,今春交班后被村众检察账目,查出直接鲸吞公款钱八百零五千文,众余存社款钱二百四十千文,总计钱一千零四十五千文整,伊不惟反抗不认,竟指控县府,意图蒙混,蒙县长卢公批示,委区长王公到社,秉公清算账簿结果,(结果)与众所查之数完全相合,今其即行如数退出,惟村众素畏其威,不愿单另处罚,公同议决,情甘将退出之款,演戏三天并叙明本末,镌之于石。嗣后永远不准伊入庙办公,以符众望,亦可藉以儆他日效尤之患,因此勒碑,永垂不朽,以为来者告。6

社庙是村社赖以依存的物质实体,此时修庙困难重重,以神的名义亦难聚集社众,因经济困顿而导致对神的质问,清晰地表现在对社费的质疑上,拖欠社费现象比比皆是。如马寨村于民国廿六年,又新筑东院一所。是工也,全由常君永义、常君有家负责督理,当时有欠社款不愿出还,借端拒绝者百般侮辱,向告空气云满村中7

村社在泽州的大小规模不等,合社现象比较普遍,清末各个合作村社因社费问题纷纷分道扬镳。如光绪三十年(1904)《出庙始末缘由碑记》载:

四坊公议举原君祯等四人总理社事,未及一年,山神庙补修兴工。三坊社首因西坊社首栗小囤废工不作,变心走开不理社事,三坊祀神,西坊不随,各自祭神散社之后,所有差事花费并未摊派西坊。8

动荡的时局加之困顿的生活状态,许多村社在清末民初开始长期停滞。这一时段此类碑刻约占总数的半数以上。比如,水西村,社中不睦停止多年1。枣园村及至民国十七年,社规滥漫,法毫不规,违悖古制,无缘而奢众钱,记算花费,令民□□慌心,似此非记,恐滋久难持2。西栗庄,如吾西庄西社现今公事繁忙,费甚多,村民资斧缺乏,起款维歏,若不积极整理,设社节俭,不足以维情状而解困难,故特召集村民迭次开会,取其同意,重立规章3。围城村,吾村旧有西佛阁,原属西街先进所造,为组织社会而办公务,增置财产极多,至今多至废弛,犹遗寥寥无几,尚无据可凭4。因数量众多,此不赘列。

新旧社费矛盾使得村社负重难行,举步维艰。目前发现近百通矛盾碑刻中,光绪朝之前碑刻不过二十余通,其余大部分集中在清末民初,这一客观数据有力表明:在清末民初的泽州社会,村社赖以依存的经济支柱——社费已濒临绝境。从碑文可知,各个村社首领虽着力恢复传统村社的习惯与生活,奈何回天无力,民国三十年后,关于社费的记载渐渐远离了泽州民间碑刻。

四、余论

时至今日,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仍是史学界对于清代传统社会乡村治理方式较为流行的看法5。然而,在乡村治理的研究上,国家权利如何影响地方仍是研究者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之一。有鉴于此,目前学界此类理论层出不穷。6笔者也曾尝试在文献中努力寻找国家权力由上而下入侵的痕迹,但是从泽州基层区域社会的角度观之,自宋代以来至清末民初,村落社费收支一直在独立状态下自主运转,并未显现出明显的国家渗透趋势,更多的是一种村落传统的惯性运作和自我调整。不过,转换角度从下而上观之,可清晰看到有清一代,泽州村社这一非正式制度在配合国家征税及完成地方治安方面是行之有效的,这也许是其能在清代国家控制下保持一种良性循环和发展态势的根本原因所在。

村落多元化的治理格局是在传统国家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发生的。泽州隶属的华北,在宗族式微的状况下,形成了自己独有特色的村社统治方式,这一方式与作为公共财产的社费收支息息相关。社费的征收和支出是村落自治的重要手段,所谓村落自治无非对外恪遵皇权,对内守土安民。社费的按地亩和农作物产量收费法,使村社组织对社内村民基本田产了如指掌,此为官府借用村社征收赋税提供可能。社费中的罚款项目涉及广泛,举凡偷盗、乱伐、凿井、婚嫁等,无所不包,成为维持村落基本治安最为重要的规则。此外,伴随着社费制度的发展亦同步形成了严格的村社首领替变制度,清代泽州一般实行三年四人的社首制度7,村社并非无序和临时的机构,而是有着严格任期和规范的群体,此机构维持着平时的村落治安和管理。在社费开支中,村社基础建设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修井、铺路、赈灾和救济有效保障了社民的基本利益,也是维持基层村落自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社费的征收与支出同时也体现着村社内宗族之间的权力博弈,勾连着周围村社之间的斗争,这些仍需深入挖掘和研究。

清末民初的种种社费矛盾,只是国家大传统在地方社会的一个缩影。晚清与民国政府的国家政权建设,促使乡村统治由双轨政治单轨政治转变。社费矛盾则折射出传统村社自治与近代村政制度的纠葛,村社的消失并非是这些表象矛盾斗争的结果,从本质上讲是近代民主与村政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晋城市地方志办公室.万历泽州志[Z].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2009.

[2]晋城市地方志编委会.晋城金石志[Z].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

[3]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5]杜正贞.村社传统与明清士绅[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注释:

11部分研究村社的论著中亦有提及社费。如,李有义的《山西徐沟县农村社会组织》(民国25年燕京大学毕业论文,北京大学图书馆藏),车文明的《中国古代民间祭祀组织初探》(《世界宗教研究》2008年第12期),段有文、卫才华的《乡村权力文化网络中的组织》(《民俗研究》2005年第4期)以及欧阳光、黄爱华《明清时期乡村演剧戏资体制初探》(《文学与文化》2010年第1期)等,但仅提及村社的管理费用来自本村乡民,未对其详加论述。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戏剧家田仲一成在《明清的戏剧》(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中不但提出社费的名称,且有(清代)村社收费是追求与国家征税制度相协调的形式的论断。

22清代泽州府位于山西省东南部,下辖凤台、阳城、高平、沁水、陵川五县,相当于今天的山西省晋城市。本文注释中的泽州县仅属目前晋城市下辖的一个县,并非清代泽州府。近年来,随着当地民间碑刻整理和考古工作的不断发现,相关研究成果崭露头角,详见姚春敏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2008届博士论文《清代华北乡村庙宇与社会组织》绪论。

33碑刻中有关宋代的社主要出现在下列村落:大东沟镇庾能社,金村镇小南村二仙庙、柳口镇村二仙庙以及府城村玉皇庙。关于泽州宋代村社的发展可见杜正贞:《村社传统与明清士绅》,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21-30页。

44道光二十七年(1847)《平川村施地碑记》,现存陵川县礼义镇平川村魁星楼。

55乾隆五十六年(1791)《西上河村施地碑记》,现存陵川县秦家庄乡西上河村。

66李凤玉:宣统三年(1911)《合社补修碑文序》,现存沁水县柿庄镇南王村清水寺。

77民国二年(1913)《重修本庙补修各庙碑记》,现存泽州县巴公镇渠头村三官庙。

81嘉庆十四年(1809)《重修古庙碑记》,现存陵川县礼义镇西伞村二仙庙。

92咸丰二年(1852)《伞盖村补修张仙翁庙记》,现存高平市寺庄镇伞盖村仙翁庙。

103同治二年(1863)《补修各殿碑记》,现存沁水县龙港镇曹里村。

114同治十一年(1872)《创修拜殿碑记》,现存阳城县驾岭乡基德村。

125咸丰九年(1859)《补修汤帝庙碑记》,现存泽州县川底乡下麓村。

136乾隆四十六年(1781)《万章村禁约碑》,现存陵川县西河底万章村。依地亩多寡的收费方式并非为泽州首创。清代浙江《双林镇志》中有:乡间各圩堡自正月初旬至清明前止……照田亩派钱搭台演春戏,络绎不绝(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1044页)山西晋祠庙中今日演剧酬神,此里人民去观者甚多。此戏是晋祠镇渠甲及赤桥、纸房渠甲办理,一切花费皆是从地亩起(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4页)

147[日]田仲一成:《明清的戏曲》,云贵彬、王文勋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第95页。

158道光十四年(1834)《建修拜殿碑记》,现存阳城县北留镇西神头村汤帝庙。

169乾隆四十年(1775)《重起水官会碑记》,现存泽州县大阳镇河底村汤帝庙。

1710光绪三十一年(1905)《补修炎帝庙古佛堂观音堂山神土地庙碑记》,现存高平市野川镇常家沟村炎帝庙。

1811康熙五十三年(1714)《重修油画南殿用费收支碑》,现存阳城县北留镇西横岭佛堂庙。

1912光绪九年(1883)《社事碑》,现存沁水县端氏镇中韩王村。

2013康熙三十五年(1696)《重修西楼碑记》,现存泽州县大东沟镇辛壁成汤庙。

211道光二十六年(1846)《北杨村合社碑》,录自王树新主编《高平金石志》,中华书局,2004年,第567页。

222张位东:嘉庆二十二年(1817)《重修拜殿碑记》,现存阳城县河北镇下交汤帝庙。

233乾隆三十七年(1772)《禁桑碑记》,现存陵川县礼义镇大义井村玉皇观。

244乾隆五十三年(1788)《贸易公约》现存阳城县河北镇下交村汤帝庙。田野调查可知,因村社不同,缴纳物品不同,有些村社征收实物,有些村社则按当时的市价折算。

255宣统三年(1911)《重修马武寨关圣帝君庙宇碑记》,现存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关帝庙。

266蕉籽,罂粟子。高平《纪荒觉世警后迩言》碑中有惟蕉籽一种,秀而不实,尤毒惨之异常也

277杨文明:道光五年(1825)《重修禅室记》,现存高平市河西镇新庄村佛堂。

288郭钟元:光绪三年(1877)《重修看楼碑记》,现存高平市北城办事处王何村三嵕庙。

299乾隆二年(1737)《重修三圣殿碑记》,现存阳城县北留镇南庄村。

3010乾隆三十七年(1772)《永禁宰杀耕牛碑》,现存陵川县礼义镇北街村崔府君庙。

3111道光十八年(1838)《契约碑》,现存晋城市城区南街办事处。

321光绪十九年(1893)《重新改修玉皇庙碑记》,现存高平市北城办事处王降村关帝庙。

332道光十一年(1831)《炎帝庙补修碑记》,现存高平市野川镇杜寨村炎帝庙。

343道光十二年(1832)《南沟社祭诸神条规碑记,现存沁水县龙港镇南瑶村。

354清代(具体时间不详)《建宁前里一年公费碑记》,现存高平市建宁乡建北村文庙。

361马维骏:道光三十年(1850)《固镇村重修高禖殿碑记》,现存沁水县龙港镇固镇村。

372同治元年(1862)《砌路碑记》,现存阳城县白桑乡刘庄汤帝庙。

383道光二十九年(1849)《捐立义学碑记》,现存陵川县附城镇北庄村。

394道光十三年(1833)《创建文昌祠、土地祠碑记》,现存陵川县礼义镇杨幸河村祖师庙。

405乾隆十年(1745)《水草大社补修门楼碑记》现存阳城县凤城镇山头村。

416分别为:《嘉庆九年接替碑记》、《嘉庆十二年接替碑记》、《刘家庄汤帝大社重修碑记》、《施舍产业碑记》、《增补饰物器具碑志》、《刘家庄重修成汤殿碑记》、《增补器俱碑记》、《社宰瓜代答贺神庥碑记》、《社首替代碑记》、《咸丰六年接替碑记》、《接替碑记》、《穿井砌路碑记》、《刘家庄社庙社宰瓜代碑》、《出庙补修碑记》、《整修佛堂碑记》、《记荒三年接替碑记》、《出庙始末缘由碑记》、《民国十一年接替碑记》、《民国十四年接替碑记》。

427关于社首的研究,可见拙文《清代华北乡村社首初探》,《清史研究》2013年第1期。

431此类问题不独出现在清代泽州,其它区域也较为常见。如江苏:今日某神出游,明日某庙胜会,男女奔赴,数十百里之内,人人若狂,一会之费,动以千计,一年之中,常至数会,地棍借此饱囊,平民因此借债。(《培远堂偶存稿》卷45《江苏·风俗条约》乾隆二十四年三月)

442嘉庆元年(1796)《贾寨村禁土补煞重整社费碑记》,现存沁水县胡底乡贾寨。

453高平《城南村志》(内部资料),现存晋城市科技图书馆。

461乾隆四十六年(1781)《万章村禁约碑》,现存陵川县西河底万章村。

472同治六年(1867)《买地公约》,现存阳城县河北镇下交村。

483乾隆四十年(1775)《重起水官会碑记》,现存泽州县大阳镇河底村汤帝庙。

494同治五年(1866)《兴龙山八大社公议禁约碑》,现存高平市石末乡晁山村白龙王庙。

505同治五年(1866)《创建龙王庙碑记》,现存高平市石末乡晁山村白龙王庙。

516民国二十一年(1933)《弹劾扣款自肥碑记》,现存泽州县大东沟镇辛壁汤帝庙。

527王书都:民国三十年(1941)《马寨村历年修筑大庙碑记》,现存沁水县端氏镇马寨村。

538光绪三十年(1904)《出庙始末缘由碑记》,现存阳城县白桑乡刘庄村汤帝庙。

541民国八年(1919)《创修舞楼重修廊宇碑记》,现存泽州县金村镇水西村关帝庙。

552民国十七年(1928)《二仙庙重整社规碑记》,现存陵川县潞城镇苇水村二仙庙。

563张灿云:民国二十二年(1933)《整理社事节俭社费碑记》,现存高平市三甲镇西粟庄关帝庙。

574李春章:民国五年(1916)《西佛阁清理财产碑记》,现存高平市东城办事处围城村西佛阁。

585秦晖将这种学说概括为: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页。

596占据主导地位的有:费孝通的双轨政治、杜赞奇的国家政权内卷化以及黄宗智的简约治理和萧凤霞的国家代理人理论观点等。

607关于村落中社首身份的考证,可见拙文《清代华北乡村社首初探》,载于《清史研究》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