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秋光 黄召凤 责任编辑:王飞雪 信息来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0-04-30 浏览次数: 8347次
【摘 要】晚清以来,中国传统社会的剧烈变革是异乎往古的,这也推动原本作为社会治理补充的传统慈善事业逐渐转型为致力于地方兴革的近代公益事业。与传统慈善事业相比,近代公益在承袭传统慈善精蕴的同时,吸收西方传入的公益理念,且关照所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而逐渐发生重组与变构,最终在戊戌维新时期萌发与传播,并在清末地方自治背景下的公益实践中呈现出别样的风景。晚清所兴地方公益,其内容涵盖推广新式教育,兴办实业学堂;开展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创设消防组织;改良社会弊俗。地方公益事业在近代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助力中国由传统向近代转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推动政治近代化进程、促进经济近代化转型、助推教育由传统向近代演变、激发民族精神、改良社会风俗等方面。
【关键词】晚清;地方公益;地方自治;近代转型
所谓“公益”,系指公共或公众利益,它是晚清从西方引介而来的新词和术语。“在中国,‘公益’一词使用似乎非常晚,几乎不见于20世纪以前的文献”[1](P110-111)。但在“公益”这一近代术语出现之前,中国传统社会并非缺乏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事物,时人常以“义”名之,如“义学”“义仓”“义浆”“义田”“义庄”等,并把此类行为统称“义举”或“义行”,这些行为和组织多少都带有一定的公益性[2]。但也不难发现,这类“公益事”1大多还停留在传统范围,即以君主、宗族为代表的传统之“公”,并非我们所指的近代意义上的“公”2。晚清以来,中国传统社会的剧变是异乎往古的,如何让国家振兴、民族富强成为社会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这也推动原本作为社会治理补充的传统慈善事业逐渐转型为致力于地方兴革的近代公益事业。与传统慈善事业相比,近代公益在承袭传统慈善精蕴的同时,吸收了西方传入的公益理念,且观照所面临的社会现实问题而逐渐发生重组与变构,并最终在戊戌维新时期萌发与传播,在清末地方自治背景下的公益实践中呈现出别样的风景。
一、戊戌维新时期公益理念的萌发与传播
戊戌维新时期,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开始与救亡图存的维新运动紧密相连,萌发出具有近代色彩的公益理念。一些有识之士纷纷著书立说,并在一些刊物上发文指陈传统慈善事业存在的种种弊端,提出中国传统慈善组织应效仿泰西良法,“教养俱备,择其善者而从之”[3]。如1897年5月31日,《申报》即刊登评论文章《效法泰西以行善举议》,该文认为中国传统善堂重在“养”,“教”的能力尚未具备,因此,必须借鉴他国经验,仿行其良法不可[4]。这一时期,推动传统慈善观向近代社会公益理念转变最有力者当属经元善和康有为。
(一)经元善的公益观
经元善是晚清江南著名的绅商,“亦是声望素孚、影响及于全国的慈善活动家”[5]。早在19世纪70年代末起,他便主持上海协赈公所,办理义赈活动长达十余年。那一时段,“经元善的慈善观念基本上还是传统的,浸染了乐善好施、善与人同的传统美德,但也残留着某些迷信的因素,因果报应色彩甚浓”[3]。随着维新改良思想的传播,经元善的慈善观出现了转折性发展,即传统慈善观开始向近代公益观过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救急不如济贫。他认为以往善举,多是遭遇灾荒后的临时赈济,极易导致漏弊丛生,因此提出要“于行善中,求生财惜费之法”[6](P245),如“课工教艺”之法。二是善举之惠,应从一身及于一家,从一时及于永久。即改变传统慈善活动的内容与格局,创设新的慈善活动。他认为设立工艺院是惠广泽远的最大善举,“工艺院教成一艺,则一身一家永可温饱,况更可以技教人,功德尤无限量”[6](P246)。三是创兴义学。在兴办义学方面,经元善尤为注重兴办女学,认为“我中国欲图自强,莫亟于广兴学校,而学校本原之本原,尤莫亟于创兴女学”[6](P213)。四是重视“开风气、正人心”的社会公益活动。如设劝善看报会、立新式学堂等。
(二)康有为的公益观
康有为是维新变法的中坚人物,在系统阐述变法图强救亡理论的同时,将中国古代“大同思想”与西方民主人权思想相结合,撰写了《大同书》。在书中,他构想出的“大同世界”,即为“‘公养’‘公教’‘公恤’的带有浓厚理想色彩的慈善公益体系,这也是康有为慈善观最全面的体现”[7]。在《大同书》中,康有为指摘中国传统宗族慈善的局限,认为其“自宗族而外,捐舍之举,为一县者寡矣,为一省者尤寡矣。至于捐巨金,以为一国之学院、医院、贫院、孤老院者,无闻焉”[8](P261),而欧美各国“捐千百万钱,以为学院、医院、恤贫、孤老院者,以泽被一国者,不可数也”[8](P261)。故而提出社会公益事业应该无宗族与国家之界限,全由“公养”“公教”“公恤”等公益性组织来承担。所谓“公养”,即妇女怀孕后,送入公立的“人本院”赡养。婴儿出生后则由公立的育婴院、怀幼院负责养育;所谓“公教”,即儿童六岁之后入蒙学院,十岁至十四岁入小学院,十五岁至十七岁入中学院,十八岁至二十岁入大学院。皆为免费的义务教育,至二十岁毕业后,则用其所学、所长为社会服务;所谓“公恤”,即有疾病的人可入公立医疾院,六十岁以后难以自养的老年人可入公立养老院,清贫无依的人可入公立恤贫院,有废疾的人可入公立养病院,对于逝世者可入公立化医院[8](P290-291)。如今看来,康有为的公益观虽不免带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但也折射出晚清社会先进在借鉴西方公益理念的基础上对改造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不懈追求。
此外,这一时期,提出新型公益理念的还有梁启超、黄遵宪等维新志士。他们在大力宣传维新变法的同时,还将“公益”贯穿于政治改良的始终,与当时的变法革新桴鼓相应,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其突出表现是将“公益”视为关乎地方兴革的重要一端,由此孕育出早期地方自治思想。如梁启超在陈述“公益”与地方事务关系时指出:“是故有一弊之当革,无不知也;有一利之当兴,无不闻也。其或有一县、一乡之公益,而财力不能举者,则议员可以筹款而办之,估计其需费之多少,而醵之于民焉。”[9](P44)1898年2月黄遵宪在早期地方自治组织——南学会成立大会上声称:“自治其身,自治其乡而已矣。某利当兴,某弊当革,学校当变,水利当筹,商务当兴,农事当修,工业当劝,捕盗当讲求。……由一府一县推之一省,由一省推之天下,可以追共和之郅治,臻大同之盛轨。”[10]受此影响,地方公益事业曾在戊戌维新期间短暂地出现且获得初步发展。但不幸的是,自维新政变伊始,“曾与其密切相随的慈善公益机构也由此而受牵连,或被勒令裁撤,或致自行消散”[3]。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维新时期公益理念的萌发传播及其短暂的公益实践尝试,为清末地方自治背景下地方公益事业的广泛兴起提供了理论引领和路径选择。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认为:“维新时期的慈善公益事业犹如昙花一现,没能获得持续的发展。这种情形直到地方自治运动蓬勃兴起后才有改观。”[3]
二、清末地方自治运动期间地方公益事业的实践
1901—1911年,清廷为应对面临的内忧外患双重危机,对传统政治体制实行改革,“新政”和“预备立宪”运动次第发生。随着改革的渐次行进,地方自治运动作为“推行宪政的基础工作”蓬勃开展,“内外臣工,所日汲汲者,地方自治也”[11]。曾在维新政变后一度被摧毁的地方公益事业,只有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才得以重新生根、发芽、作育和成长。以绅商为代表的地方精英将公益事业作为地方自治的重要事项,在清末十年的自治活动中广泛地付诸实践。
(一)地方公益事业的兴起
20世纪初期,地方自治运动蓬勃兴起,清政府在推行地方自治过程中,对自治事宜作了明确规定。1909年清廷在《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要求各地遴选公正绅士,依章程将城镇乡自治各项事宜迅速筹办。这些自治事宜共计八项,其中前六项内容均涉及地方公益慈善事业[12](P245)。它们是:
(一)本城镇乡之学务:中小学堂、蒙养院、教育会、劝学所、宣讲所等;
(二)本城镇乡之卫生:清洁道路、蠲除污秽、施医药局、医院医学堂、戒烟会等;
(三)本城镇乡之道路工程:改正道路、修缮道路、建筑桥梁、疏通沟渠等;
(四)本城镇乡之农工商务:改良种植牧畜及渔业、工艺厂、工业学堂、劝工厂等;
(五)本城镇乡之善举:救贫事业、恤嫠、保节、育婴、施衣、施粥、养仓积谷、贫民工艺等;
(六)本城镇乡之公共营业:电车、电灯、自来水等。[13](P728-729)
由上观之,所谓“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13](P728),其内容大多关乎地方公益事业,洵非虚言。该章程颁布以后,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地方精英(主要是绅商阶层3)积极倡办地方自治所、地方自治研究会、地方公益研究会等机构,担负起办理地方事务的主要责任,其宗旨大多“以联合一气,讲求公益,辅助地方行政”[14]为主。如1906年上海成立地方公益研究会,以“研究地方公益,促进地方自治”为宗旨;1907年浙江孝丰成立自治公益社,以“图地方公益,为自治之萌芽,立宪之预备”为宗旨;1907年广东普宁成立自治会,以“振兴学务,改良风俗,办理地方公益”为宗旨;1907年广西广平成立临时议事会,“以联结公共团体,谋地方公益为宗旨”;1907年江西乐安成立自治会,“察地方情形,共图公益”为宗旨,等等[15]。
在清政府自治政策和地方精英开展自治运动风潮的影响下,各类民间社会团体4自然也就纳入地方自治运动的轨道,他们加强联络与整合,致力于发展地方公益事业,纷纷发出“维持公益,力图进步”的呼声[16](P171)。故而它们与传统善堂、同乡会、会馆、会所一样被称作“公益团体”。商务印书馆于1909年出版的《上海指南》就曾盛赞这些“公益团体”,“凡学界商界各团体,往往联合同志,设立章程,以谋种种公益之发达,诚足嘉也”[17]。
(二)地方公益事业的实践范围
无论是官府推动抑或是地方精英倡办的自治机构及各类民间社团,其宗旨大都不离地方公益事务。李平先生在总结桑兵先生研究清末新式团体立会宗旨时,得出“所谓‘公益’,范围至广,举凡开启民智、传播新知、普及教育、开化风俗、兴办实业、改善民生、推广善举、保全利权、维护治安、组织调查、集群研究、促进地方自治等,皆属之。”[16](P181)概括清末地方自治运动中公益事业的内容有以下数端:
一是推广新式教育,兴办实业学堂。推广新式教育,兴办实业学堂是地方公益事业的重要内容。1901年清廷发布“新政”上谕,要求发展新式教育和振兴实业,此后十余年间,各地涌起了一股开办学堂与振兴实业教育的浪潮,“从京城到地方,中学堂、专门学堂、实业学堂如雨后春笋般崛起”[12](P305)。其中清廷尤为注重实业教育,鼓励各地创办实业学堂,将其作为振兴实业,教养贫寒子弟获得谋生的重要手段,带有明显的公益性质。1906年3月,学部在上奏清廷请饬各省办理学堂时认为,“实业教育所以振兴农工商各实政,教养相资,富强可致”[18]。为使更多贫寒子弟进入学堂学习,课以粗浅艺术,俾得有谋生之资,清廷准奏给事中刘学谦《奏设半日学堂片》,“谕令各州县广筹经费立半日学堂,专收贫寒子弟,不取学费,不拘年岁,使之无所藉口,无所畏难。……此等学堂,愈多愈善。无论城乡,每二三百家,即应设一处”[19]。据不完全统计,“1907年全国共有实业学堂137所,学生3693人;1908年189所,学生13616人;1909年254所,学生16649人;1912年达445所,学生36615人”[20]。实业教育发展之兴盛由此可见一斑。其中以清末实业家张謇在江苏南通的自治实践最具代表性。他认为“自治之本,在实业教育,而弥缝其不及者,惟赖慈善”[21](P406)。对于慈善与教育两端,张謇认为“属于积极之充实者,最要为教育;属于消极之救济者,最要为慈善。教育发展,则能率于以增进;慈善周遍,则缺憾于以弥补”[21](P355),即弥补慈善之阙,必须重教育之功效。因而张謇于1907年以后,以实业、教育为依托,开始举办公益事业,先后置办育婴堂、贫民工厂、盲哑学校、伶工学校以及南通医院等。
二是开展医疗卫生。晚清以来,天灾人祸交叠相见,致使防疫事业及医疗救助备受社会关注,各地相继设立了一些施医药局、医院、医学堂,医疗卫生知识日渐传播开来。加之地方自治过程中,“讲求公共卫生”,比较注重改善民众的生活环境,从而带动了医疗卫生公益事业的发展。在防疫方面,1904年,天津大沽海口设立防疫医院,以“保卫商旅,消弭疫疠”[22](P210)为宗旨,积极开展疫病防治业务,对突发性传染病的扩散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1911年东三省鼠疫流行,传染至津埠一带,天津绅商随即发起成立天津防疫保卫医院,修建医院资金及常年经费,“统由本埠绅商合力筹划”。该院创办后,“无论租界内外之人遇有病症,一体入院施治。……赖以存活者甚伙,防卫之法商民称便”[23](P2167)。在医疗救助方面,此时期最具时代特色的便是红十字会的创建。清末十余年间,由于公益理念的传播以及近代交通工具和通讯手段的运用,新成立的公益组织或团体已突破狭隘的畛域观念,广泛参与各地救济,甚至走出国门,参与国际性人道主义救援,最著名者当属上海万国红十字会。该会于1904年3月由英、法、美、德、中五国人士在上海设立,成立之初,“即以战时扶伤拯弱、平时救灾恤邻为宗旨,在日俄战争和辛亥革命中都全力以赴,积极投入战地救护,或抢救难民出险、资遣回籍,或救治伤兵、掩埋暴尸”[24](P122),贡献颇多。1904年《申报》对这一盛举进行了专门报道:“溯自中外通商以来,万国一心,踊跃奔赴,能与我华合办大善事者,在上海当推此为第一伟举。”[25]此外,城市卫生管理亦是地方公益之一端,1907年2月,苏商总会因城市垃圾“臭秽污塞,亦染疾病,殊于卫生有碍”,提出“卫民之生,莫先清理街道”,为此专门拟定“治理城市卫生简章”10条[26](P689-690)。经过清理,城镇公共卫生条件得以改善。
三是改善城市交通。晚清以来,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民间商铺更趋兴旺,遍及城镇的各个角落,繁荣的背后往往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一些商铺、摊贩为了招徕顾客,任意将柜台、栏杆、铺板搭出街道,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1906年8月,苏州巡警局因清理街道铺户事,照会苏商总会,“仰即会同绅董广为劝导,实力遵办,毋任观望”[26](P687)。并让商会转发有关清道规则传达给各商铺,“请烦查照转发,并请广为劝导,务使人人皆知道清道规条,既便行人,又资卫生,利己利人,同沾公益”[26](P686)。针对一些小本营生及愚顽之辈“袛便私图,不顾公益”的抗违行为,巡警局以苏商总会“为商界总机关,一呼众应”的影响力,请求商会“邀集各商多方劝谕,并派人随处察看。凡侵占街道各店,饬令一律照章收进,其桀骜不驯、有意违抗者,即希开示牌号、地名,以便饬提究罪,惩一儆百”[26](P695)。经巡警局严格查禁与绅商竭力劝告,道路交通获得了极大改善。在道路修整方面,除官办工程局负责管理外,地方绅商往往自行集资进行修理,如1910年7月,天津南阁西大伙巷众铺商因道路积水,影响交通,各绅商即自行集资300元,请工程局派员进行修治[23](P2272)。同年因上海小东门城门狭窄,为解决过往车辆拥堵问题,上海公益研究会致函总工程局,提出扩建城门,改善交通的可行性方案。需特别指出的是1903年由新兴工商资产阶级发起和领导的收回利权运动,该运动以收回铁路主权,集资兴办铁路公司为主务。地方绅商在运动中扮演主要角色,章开沅、马敏等在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得出,“到1911年,我国共创立了16家商办铁路公司,其总、协理几乎全是享有各类功名、职衔的士绅或绅商”[27](P346)。这些商办铁路公司的建立,不仅抵御了外辱、激扬了民气,对国内交通建设亦具有重大意义。
四是创设消防组织。防火救灾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原为一种善举,清初以来,多由民间的“水局”“水会”“龙社”“火社”“水龙局”等名目繁多的民间组织来承担。这类传统的消防组织大都附设于各业公所、庙宇或善堂中,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多为分散,所使用的救火工具也极其落后,很难有效控制火情。如苏州早在清初即已有称为“火社”的民办消防组织,其“组合不完,人品复杂,一遇火警,则鸣锣扰攘,扰乱人心。甚至争水夺路,恃众逞凶之举,时有所闻”[27](P295)。20世纪初期,城镇绅商开始组建新型的消防组织或对旧存组织进行改造,革除传统消防组织的弊病,以适应近代城市发展的需要。上海系最早组建近代型救火的城市,1908年各救火会联合组成上海救火联合会,该会拟定统一章程,划分出五个救火区,相互间驰援救火。此外该会筹集7000余两白银,建立当时上海城内最高的警钟楼,还组建“瞭望队”,“四时一班,分班轮值”[16](P194),严密监视火情,一遇火情即鸣钟,及时施救。1908年和1910年,苏州绅商以传统“龙社”为基础,分别设立“苏州西北城救火联合会”和“苏州救火联合会”,以期统一救火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联合会之下,绅商陶熔、赵日升等人于1910年发起成立“济水龙救火社”,该社已非松散的临时性组织,而有一套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及详细的试办章程,其“以联合群力,消弭火患,图谋地方之治安为唯一宗旨”[27](P296)。该社名称虽旧,但已与传统的“水会”“龙社”有很大不同,明显具有消防与治安的双重性质,已具近代化消防组织之雏型。
五是改良社会弊俗。1905年后,随着立宪运动及地方自治的蓬勃兴起,兴革改良之事日渐增多,改良社会弊俗成为地方公益事业的又一内容。如浙江镇海绅商张水云等公议设立风俗改良会,“以兴利除弊为宗旨,亦地方自治所不可少之举也”[28]。此后各省自治研究会、公益研究所大都将改良风俗纳入地方自治活动,如在浙江,嘉兴新丰镇公益社(1906年成立)其活动主要办理振兴教育、卫生、劝业及查禁茶寮、烟室、赌厂等事;鄞县自治会(1906年成立)章程中规定:禁赌、防淫、戒烟、正俗、弥盗、劝学六项;在江苏,常熟地方自治会(1906年成立)自治活动为:振兴实业、保卫治安、规划工程、补助教育、改良风俗诸端;在广东,普宁自治会(1907年成立)自治活动范围限于振兴学务、改良风俗,办理社会公益,如此等等。在改良社会弊俗方面,地方自治机构及其绅商尤为关注鸦片陋习,倡议设立各种禁(戒)烟团体,将禁烟和戒烟纳入地方公益范围。近代以来,鸦片流毒,废时失业,病身败家。而吸食者却屡禁不绝,据统计:至1906年,吸食者达到2000万余人。[27](P299)迫于形势,1906年清廷发布“勒限戒烟”诏令,饬令各级政府官员,务必于1907年6月底以前,停歇各处烟馆,一律改成膏店。上海绅商率先设立“振武戒烟宗社”,厉行戒烟,“计分股支社六百余处,力任戒烟者三万余人”[27](P300)。在天津,1906年12月,各绅商拟在永丰屯黄绅花园内创设天津公立戒烟善会,“以期多一善会,即多一劝导之处,转移习俗较为迅速”。并拟“可先行试办,必济时艰,而弥隐患。仍随时寻觅相当地方劝立分会,以宏善举”[23](P2173)。因戒烟以药品为大宗,故众药行绅商商量,“妥筹药料,尤属维持公益,不遗余力”[23](P2174)。至1909年,至会戒烟者多达2535人,可谓收效显著。
三、地方公益事业在助推国家近代化转型中的作用
近代中国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诸多方面都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巨变。尤其清末的十余年间,地方自治运动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尽管清廷推行自治的目的在于确立绅商“辅政”地位,以达到稳固专制政治的目标,即所谓的“专制性质之自治”。但也应该看到,在这十余年间,无论是官府倡设的自治机构亦或是由绅商发起成立的各类民间团体,大都将“公益事务”作为地方治理的主要事宜,不仅推动地方公益事业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反过来,地方公益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势必也会对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风俗诸端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助推其由传统向近代转型。
(一)推动政治近代化转型
近代以来清政府的荒政几近陷于废弛状态,传统的民间慈善组织担负起救济灾民的重任。甲午战争的惨败,使资产阶级改良派意识到救济灾民的根本之道在于改革荒政,主张从政治制度层面进行变革,要制订像西方国家那样注重养民、治民的政策。如康有为于1895年《上清帝第二书》中提到“养民之法”有四,即“一曰务农,二曰劝工,三曰惠商,四曰恤穷”[29](P143)。而救国则须从“扶贫济弱”开始,其措施有三:一是移民垦荒。由国家组织移民至地广人稀的东三省、蒙古、新疆等疏旷之地,既开发了边疆,又可恤养贫民。二是教工。在各州县设立警惰院,收入无业游民及非老弱病残的乞丐,教以艺业,使其能够自食其力。三是养穷。对于鳏寡孤独、疲癃残疾、盲聋唶哑、断者侏儒等民之无告者,需在各州县设诸院,协助于善堂善会,筹措善款,以资救济。[29](P146-147)清季十余年间,政治近代化的转型还表现在地方公益事务在延续原有内容的同时,还衍生出与晚清政治转型密切相关的新内容,如1908年清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时规定“缴纳‘公益捐’者可以成为选民”[30]。此外,清廷推行地方自治将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下放到民间,这为地方绅商参与地方政权建设提供了合法途径。绅商往往借助于在自治过程中掌握的一些权势,以及在办理地方公益事务中享有的广泛声誉,得以将活动范围逐渐扩展到政治领域。如苏州绅商在创设市民公社自治组织时便阐明,该组织的目标不仅在于“振兴市面,扩张利权”,更为重要的是“助宪政之进行”[27](P341)。1907年广东绅商在成立粤商自治会时,亦指出该自治会“借此组织力量,按步实现其拓财货、扩商权,进而参预新政,兴国富强之伟愿,不仅是粟易布,通有无之区区作为已也”[31]。由此观之,绅商在筹办地方自治过程中,涉足参与政治领域建设,由此改变了传统政体从政者的成分,给封建专制政权注入一些新鲜血液,客观上促进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促进经济近代化转型
自19世纪中期以来,商潮汩汩东渐,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社会阶层出现了由商而绅,由绅而商,绅商渗透合流,互为一体的现象。晚清时期绅商逐渐从传统社会阶层中分离出来,“1905年左右各地商会的普遍设立是构成绅商阶层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32]。在地方自治运动实践过程中,绅商扮演着主要角色,从维护自身利益考量,这一阶层尤为注重发展地方经济事务,大都将农工商务、创兴实业作为地方公益事业的主要指向,这些公益活动的开展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经济的近代化转型。其次,在清季十余年间,民间出现了兴办实业的热潮,除创设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工厂外,各类具备公益性质的习艺局、工艺局、劝工厂、贫民工厂等机构也纷纷发展起来,“这些工艺场所,均以‘教导养民’为指归,让贫民入局习镌刻、编制、刺绣、瓦木诸作之类,待一两年技艺有成后即可出局自谋职业”[12](P311)。不仅解决了贫民生计问题,安定了社会秩序;也创造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对促进传统农耕经济向近代工业经济的转型起到了重要作用。再次,地方自治公益研究会以及民间团体把诸如兴修水利、筑堤修路、开矿设厂等诸多项目也一并纳入地方公益事业的范畴,不仅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一定程度上还为当地经济建设增添了新的内容。
(三)助推教育由传统向近代演变
教(慈善教育)和养(慈善救济)是中国慈善事业的两大端。传统慈善机构向来“重养轻教”,近世以来,这一现象才有所改观。戊戌维新时期,慈善事业一改过去重养轻教的弊端,日益趋向教养并重,这期间倡导最有力者乃慈善家经元善。他在1897—1898年,开风气之先,捐资创办中国第一所女学堂。1898年春又在余姚、上虞两邑,创设余上农工学堂,“以实现自己寓养于教的宏图伟愿”[12](P304)。清末十余年间是中国近代教育大发展时期,各地掀起了振兴教育以救中国的热潮,从京城到地方,中学堂、专门学堂、实业学堂等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推动教育转型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是南通实业家张謇,他认为只有教育发达,实业兴盛,人才不断涌现,资金不断积累,才有可能举办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地方自治方可进入理想状态。清末地方自治期间,张謇在南通创办的学校及文化事业主要有通州师范(1902年),翰墨林印书局(1902年),通州博物院(1905年),通州女师(1906年),通州师范附小(1906年),通州女师附小(1907年),通州农校(1911年),南通图书馆、南通纺织专科学校、南通医学专门学校(1912年),等等。[22](P198-199)这些学校及文化机构已与传统书院教育有很大区别,对国民素质的提升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对中国教育由传统向近代演变,无疑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激发民族精神
晚清在公益理念兴起与公益实践开展之际,正值西方列强瓜分中国、民族危机加剧之时。地方公益组织虽不是政治机构,但在时局日艰、民生日蹙、国运日衰的背景下,表现出愈益振奋的民族意识,故其所从事的公益活动不能不折射出自强不息、居危思变的民族精神。如甲午战争后,著名绅商张謇在得知《马关条约》签订后当晚,曾在日记中写下“和约十款”的主要内容,批注有云:“和约十款,几罄中国之膏血,国体之得失无论矣。”[33]忧患意识激发了张謇的爱国热忱和社会责任感,毅然从中式状元的科场荣耀之巅转投身于四民之末的商界,走上实业救国、教育救国的道路。上海著名慈善家经元善也表现出空前的爱国情怀,他在《余上劝善看报会说略章程》中指明设立该会的功用,即希望阅报者“如见我华之被人侵削,土宇日蹙,则当思发愤自强,誓雪国耻。见泰西各国之日进文明,国富兵强,则当思振刷精神,急起直追”[6](P269)。字里行间表露出自强不息、居危思变的民族精神。地方自治期间,民族精神的激发还体现在爱国绅商领导的诸多排外运动中,如1901—1903年的拒俄运动,寓沪各省绅商善士千余人,于1903年4月聚集在上海张园举行集议,通电声言:“即使政府承允,我全国人民万不承认。”同年4月30日《苏报》上刊登《中国四民总会知启》,在附言中,更是直接呼吁:“发爱国之血诚,视国事如家事,爱国土如家产,勿任他人妄割取一寸之土,妄侵窃我一毫之权。”[34]1905年的抵制美货运动是绅商发起和领导的另一大规模反帝爱国运动。5月10日上海商务总会召集会议,首倡在全国推行抵制美货,“在座绅商无一人不举手赞成”。运动迅速从各通商口岸扩展至全国各地,8月21日,天津《大公报》对这一盛况有记载:“各省各业,无不各自聚会,实行抵制。”[35]
(五)改良社会风俗
在晚清这个风云变幻的时代,时人有评:“欲救今日之中国,必自改良习俗始,必自增进民德始,欲自联合人群始。而是数者,皆非以慈善事业诱掖而将助之,则终无以立其基础。”[36]地方自治期间,改良风俗成为地方公益活动的重要内容。许多民间公益团体借以通过集会演说、宣讲、创办报刊等方式,以开民智、启民德,以期开化风俗,达到改良社会的目的。如1906年11月在上海创设的家政改良会,该会认为:修改家政,当以振兴女学、振兴工业为急务。女子倘若人人有学识,人人有实业,可以先救自身,而后可以救其家,一改传统女子地位卑微之旧俗。晚清以来,中国报刊业的发展进入黄金时期,据统计,维新运动结束时,全国各类报刊仅有60余份,经过清末地方自治时期的蓬勃发展,至1913年,中国共有报刊已达487份之多。在报刊大量创设发行的同时,社会上逐渐形成阅报、讲报的新习尚,仅《京话日报》一家报纸在北京城内就设有2000多家阅报、讲报处,足见民众阅报的积极性与广泛性。阅报、讲报新习尚的形成,对提升国民素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为革除地方弊俗,地方绅商发起设立各类公益团体,诸如戒烟会、不缠足会、济良所、迁善所等,这类公益组织大都致力于社会陋习的改良,对于开化风俗、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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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章开沅.中国近代民族资产阶级研究(1860—1919)[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437.
[36]论慈善事业中外之不同[J].东方杂志,1904,(11):262.
注释:
1陈弱水谈到自己在一份光绪八年(1882)刊印的宗谱里看到过“公益事”一词,认为应该是中国固有的表达方式。这在20世纪以前,显然是相当罕见的。(陈弱水.公共意识与中国文化[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112.)
2近代意义上的“公”是被界定在公共领域范围,要求走出封闭的家庭、地域空间,而与国家、社会、民族等包含政治色彩的名词联系在一起,与传统“公”的内涵有着本质的区别。([美]艾尔曼著,赵刚译.经学、政治和宗族——中华帝国晚期常州今文学派研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20.)
3(1)甲午战争后,传统的与皇权共治天下的士绅阶层传发生异化,日趋觉醒,开始朝多元的方向发展。绅士分化取向大致有三:一是通过工商实业向近代资产阶级转化;二是通过兴学办报等文化教育事业转向自由职业者;三是与会党结合走向社会下层。其中最为主要的分化是传统士绅与商人出现合流。(转引自马小泉.国家与社会:清末地方自治与宪政改革[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124.)
4(2)社会学意义上的民间社团泛指一切社会组织,既包括家族、宗族、同乡会、善堂等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群体,也包括学校、医院等因缘于不同事业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群体,还包括各种不同目的、不同功能的实业性、文化性、政治性团体。这些社团基本上是建基于成员的共同利益之上,以自愿参与为原则,以谋求团体成员乃至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和福祉为旨归。特别是20世纪初期在桎梏社会生机的戒律禁条逐渐松弛后,大量新式民间社团蜂拥而起,如各种商会、学会、教育会以及其他功能性团体,据桑兵先生在《清末新知识界的社团与活动》一书中统计:仅1901—1904年,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山东、河南、直隶、奉天、四川、云南等地,先后建立的新式社团就有271个(不含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