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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村女性维权的路径选择与价值评析——以法制电影人物秋菊和李雪莲为例

作者:万金湖 万 拓  责任编辑:陈静雯  信息来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0-04-05  浏览次数: 5788

 电影《秋菊打官司》和《我不是潘金莲》分别塑造了两位倔强执着运用法律手段讨说法维权的女性形象,展示了当代农村女性的权利意识和抗争意识,有一定的普法教育意义。对文艺作品中的讨说法、打官司、信访等维权行为及相关问题进行法律解读,有助于提升当代中国农村女性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秋菊打官司》;《我不是潘金莲》;讨说法;法律解读


农村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权益保障特别受到重视的今天,仍然是处于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电影《秋菊打官司》和《我不是潘金莲》分别塑造了两位倔强执着运用法律手段讨说法的女性形象,有一定的普法教育意义。文学作品特别是电影虽然对于普法宣传法制教育有较大的影响,但其毕竟更注重故事情节的发展,在法律适用及处理等方面有些简略。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农村女性维权路径及相关问题的法律解读及研究尚没有专著,有关学术论文多是以《秋菊打官司》《我不是潘金莲》等文学作品为例,分析秋菊们打官司的法律价值、法制教育意义,如有人认为秋菊是懵懂的传统伦理的挑战者[1]80;或是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秋菊们的人物形象,如有人认为《秋菊打官司》是“在中国讨论‘法律与社会’的一个经典电影文本”[2]117。本文以《秋菊打官司》和《我不是潘金莲》这两个电影为例,着重从法律角度解读农村女性维权路径及相关问题,希望对当代中国农村女性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路径选择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一、农村女性维权路径及相关问题的法律解读

(一)讨说法的法律解读

什么是讨说法?一般来说,讨说法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俗的理解指评理,摆道理,评判是非曲直。比较规范的理解则是指当事人在受到不公平、不合理对待时,向权威部门或权威人士提出诉求,要求其出面予以裁定公正是非曲直,从而使自己获得公平公正对待的方式。当事人通过讨说法,最终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心理上的安慰,这种安慰既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讨说法包含几层意思,一是指通过民间权威人士为当事人正名,替当事人找回公道。我国二十世纪农村曾有同姓氏宗祠族长专门为同姓族人主持公道的做法。二是指在现代社会当事人通过权威机关如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等以裁判公文形式为自己讨回公正公平的方式。

从法律角度看,讨说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途径:一是和解。和解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审判或第三方调解自行解决争执、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的方式。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团结互让的优良传统,一贯倡导用和解的办法解决争执及预防争执的发生。和解方式不仅可以平息纷争,还能使纠纷双方重归于好,有利于邻里和睦团结。但和解需要纠纷双方主动互相妥协和让步,这在具体实践中又是最难的。如《秋菊打官司》里的村长始终不肯认错,导致秋菊不断到县里、市里讨说法,并发展到打官司。二是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根据调解机关的不同,调解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是仲裁。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四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五是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某一案件纠纷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秋菊打官司》和《我不是潘金莲》两部电影的女主人公都明确地提出了“讨说法”的概念。《秋菊打官司》中秋菊为自己的丈夫受伤讨说法,其目的是要求村长赔礼道歉。影片中秋菊讨说法的途径是:一是到乡派出所找李公安,期望通过行政处理方式解决问题,但李公安调解的结果是由村长赔偿200元损失,村长愿出钱赔偿但不肯失面子赔礼道歉。二是秋菊到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李公安对村长所作的调解决定,要求村长赔礼道歉,达到讨说法的目的。但行政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公安局的原调解决定。三是秋菊在行政复议未达到讨说法目的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诉讼,即向法院起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市公安局。但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仍维持了原决定,仍未达到讨说法的目的。于是秋菊又上诉到市中级法院。遗憾的是影片最后秋菊在经历难产村长主动救援不再需要村长赔礼道歉不再讨说法的情况下,市法院却主动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并以达到轻伤标准、案情性质变化为由将村长拘留,从而使秋菊在小孩的满月宴席上惆怅不已。此时,倔强的农村女性也是被村长的无私救助行为所感动,在秋菊不再需要讨说法的时候法院主动为秋菊讨说法了。当然,这只是电影情节的设计,可能也是因为时逢我国行政诉讼法刚颁布实施不久,故影片情节设计的秋菊打官司是行政诉讼。在实际生活中,秋菊讨说法还可以有多种选择,除了到乡派出所要求民警调解或行政处理外,还可以选择直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长就伤害其丈夫的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者在鉴定其丈夫伤情为轻伤以上程度的情况下,直接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还有一个细节需要说明的是,秋菊并不是影片中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她作为受害人的妻子,只能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影片《我不是潘金莲》的主人公李雪莲讨说法的目的较明确,一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与丈夫秦玉河的离婚登记,证明她与秦玉河是假离婚,二是面对丈夫说她是潘金莲的说法要求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证明自己的清白,公开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为达到目的,她到县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县婚姻登记机关关于她与秦玉河的离婚登记,在法院判决其离婚登记有效的情况下,李雪莲开始了上访,到县市政府门前闹事,后来发展到去北京的国家机关上访告状,成为当地维稳的“钉子户”。这些当然只是电影情节的设计,从法律角度分析,李雪莲“要撤销其与秦玉河的离婚登记,她与秦玉河是假离婚”的说法只能通过法院行政诉讼来实现,遗憾的是要证明其与丈夫是假离婚的证据难以收集,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判决县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有效。根据影片反映的事实情况,法院并没有错判。至于李雪莲因此事上访,要求县长、市长解决法院维持离婚登记有效的“错判”问题,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长、市长没有权力撤销法院判决,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因为行政权与司法权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至于李雪莲因为秦玉河说她是潘金莲侮辱其名誉而讨要说法,李雪莲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秦玉河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法院判决秦玉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打官司的法律解读

打官司一词是民间关于告状、到官府讨公道的通俗说法,严格意义上说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官”和“司”旧时本意都指“官方”“官府”“官吏”等意思,因我国曾经长期处于集权专制社会,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官员也就是司法官员,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到官府或官员那里去请求裁决是非,官府或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的整个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打官司用法律术语表示就叫诉讼。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或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起诉、审判和执行是诉讼即打官司的三个基本阶段。

需要说明的是,不知是巧合还有意为之,电影《秋菊打官司》和《我不是潘金莲》里面提到的诉讼都是行政诉讼。人们通常将行政诉讼称为“民告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因其行使行政职权行为而引发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解决争议将行政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其是否正当、合理、合法作出裁定,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秋菊打官司》中秋菊起诉的是公安机关,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市公安局撤销县公安局对村长王善堂的行政调解处理决定,要求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其目的是要求村长赔礼道歉,法院受理秋菊的行政起诉后,需要对县公安局对村长所作的行政调解处理决定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在法院判决市公安局胜诉后,秋菊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对秋菊丈夫的伤情重新进行了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对村长采取了拘留的处罚措施。尽管秋菊此时因村长的救助行为不再需要说法了,但司法机关已经给了秋菊说法。《我不是潘金莲》中李雪莲起诉的是县婚姻登记机关,诉讼请求是要求县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她与秦玉河的离婚登记,恢复她与秦玉河的夫妻关系,确定她与秦玉河是假离婚行为。法院则需要对县婚姻登记机关对李雪莲与秦玉河的离婚登记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但因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二人是假离婚,故法院只能判决维持二人离婚登记有效,因此,李雪莲的行政诉讼官司没有达到诉讼目的。

(三)信访的法律解读

信访是公民行使控告权和申诉权的方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信访是除法律之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党和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表达自身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制度。通俗地说,信访也叫反映情况,上访等。《我不是潘金莲》给观众印象最深的恐怕就是李雪莲的上访了,李雪莲为了讨说法,证明自己是假离婚,在法院起诉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连续十多年上访,每年定时上北京告状,成了当地政府的上访“钉子户”。

信访不是诉讼,上访人主要是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但由于信访的有关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有关领导和有关机关对问题研究确定后,除直接办理外,一般情况可能会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因此信访问题处理的时间往往比较长,且解决问题的难度比较大。涉及司法诉讼方面的上访占比较大,但信访不能代替司法,对涉及司法诉讼的上访,上访人的目的是启动接访单位的调查处理程序,且上访人因缺乏证据或者本身无法搜集到相关证据,问题最后还是要转给司法机关办理。《我不是潘金莲》中李雪莲上访多年无果,因为接访部门解决问题必须将材料转交原审法院解决,而原审法院在李雪莲没有提供有关其假离婚的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是无法撤销原判决的。所以,李雪莲长达十多年的上访,仍旧无法达到目的。倒是影片最后因秦玉河的意外死亡,使李雪莲的上访再也无法持续了,这自是文艺作品戏剧性的结果。

此外,公民在行使自己上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采取诸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过激方式,则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上访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访人一定要根据信访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遵守相应规定,依法信访,合法维权。不能像影片中的李雪莲那样围堵政府机关,否则会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四)假离婚的法律解读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了达到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现已取消)、获取购房资格等特定目的,一致同意办理假离婚手续,打算在特定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离婚没有真假之分,离婚就是离婚,只要双方当事人从民政部门拿到离婚证或从法院取得了离婚判决,二人的夫妻关系便即告结束。严格意义上说,假离婚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一种法律事实,当夫妻双方通过民政部门或诉讼等法律程序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或取得了离婚判决,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以及抚养、赡养义务的划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必须遵守。假离婚是一种滥用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假离婚的行为只是当事人的自我认识,其婚姻关系的终止则具有法律效力,即法律不再保护其婚姻关系,双方的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再受到婚姻法保护。因此,假离婚当事人实质上面临极大的道德和法律上的风险。假离婚一旦变成真离婚,要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假离婚存在巨大风险,千万要慎重。

《我不是潘金莲》中李雪莲就是典型的假离婚受害者,同时她也是自己受害的制造者。李雪莲与丈夫秦玉河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设计假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结果丈夫秦玉河以假乱真,把假戏做成了真戏,抛弃了李雪莲,与另一女性结了婚。李雪莲想要讨回说法,无奈到法院起诉婚姻登记机关也好,到县市政府上访告状也罢,其始终无法证明自己是假离婚,法院和政府部门都无法帮其讨回公正,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可见假离婚的危害实在是不可小觑。当前社会上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的案例并不鲜见,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城市房价长期处于非理性高涨状态,在政府部门限购限贷背景下,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而假离婚者越来越多,但随着财富状态的变化引发家庭不和的现象也越来越增多,由此引发的真离婚也越来越多,此当以李雪莲为鉴。

二、讨说法的价值评析

秋菊讨说法的价值在学界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秋菊打官司》的“说法”背后彰显了秋菊作为女性主体微妙的自我意识,但她并不是现代意义上觉醒的主体。[3]30也有人认为,秋菊在上诉的过程中,与法律的接触越来越多,她的法律意识渐渐成形并不断提高,学会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当时民不与官斗的环境里迈出了“民告官”的第一步。[4]18还有人认为,秋菊不断地上访要的就是让村长道歉,而不是为了得到赔偿。在秋菊的眼中不是为了国家法治化而进行不断的斗争。农村的生活不是法制化的生活,在农村人看来“说法”就是对错,就是面子,这些跟国家法治的利益截然不同。[5]122还有人认为,秋菊不是为了权利而斗争,因为她并没有现代的权利观念。尽管可以说秋菊也是在为了人格和名誉而战,这种人格和名誉是与“气”和“面子”相关联的。[6]50还有人认为“秋菊讨说法”其实体现的是现代法治所提倡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理念,甚至还提出,如果村长踢人的行为不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仅不利于遏制故意伤人的违法行为,甚至会助长此类行为,更不可能给其他人一种警示,相反,可能给同村人提供一种不正确的指引,即踢人可以通过花钱解决,可能助长其他人从事类似行为,则村子的和谐根本无法实现。[7]63

上述各种观点见仁见智,秋菊作为农村女性,讨说法表示其具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但上升到“为权利而斗争”则有夸大之嫌,某种意义上说,其讨说法的行为还是为了一个农村人的面子而已,当然,村长之所以宁肯赔钱也不愿认错也是出于农村人的面子。李雪莲讨说法也是为了一个农村人的面子观念,她要求的是只要证明了她与秦玉河是假离婚,不怕与秦玉河真离婚,当秦玉河当着众人的面说她是潘金莲时,为了挽回自己的声誉,要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她更加不顾一切要讨说法,因为在农村“潘金莲”是一个很不好的名声。

秋菊与李雪莲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农村女性代表。秋菊属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陕北乡村妇女,憨厚倔强执着而朴实,坚持要村长认错。李雪莲是二十一世纪的赣南水乡女性,有江南女性的狡黠,本想钻政策空子假离婚,结果反被丈夫弄成真离婚。她们的共同点是性格倔强执着,不达目的绝不休。为了讨说法,不惜从县里到市里,一次又一次,更不吝上法院打官司。从情节分析,李雪莲比秋菊更执着,秋菊在村长救人后已不再坚持要说法了,但李雪莲在诉讼无果后固执地上访,从县市直至京城,坚持十多年,成了上访钉子户。

秋菊和李雪莲两人讨说法的现象,较为深刻地反映了当代中国农村妇女法律意识的觉醒,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女性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不断维护自身(或自家)权益,是当今我国男女平等时代的缩影。两人虽然是电影艺术形象,但她们不屈不挠讨说法,表明了其具有一般农村女性所不具有的倔强执着精神,这也正反映了我国当代农村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秋菊一定要向村长讨一个公道,哪怕村长在乡上李公安调解下同意支付医药费,但不认错不道歉就不行。如果以传统社会目光看待秋菊讨说法的行为,村长已经赔钱,秋菊应该息事宁人、忍让、妥协,没必要让村长还当面认错。李雪莲的执着来自于要证明自己的假离婚和自身的清白,明明说好的假离婚却变成了真离婚,被骗了还无处说理,还被人说是潘金莲,其讨说法的愿望与心理更加急迫、更加强烈,于是,其采取的维权举措更加过激,更加持久,更加执着。但她没有看到自己的过错,假离婚是你自愿的。为了面子,为了讨说法,为了维权,李雪莲执着告状荒废了自己的生活。

必须要提醒的是,法治环境下文艺作品情节设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秋菊打官司》有许多细节值得推敲,如影片最后李公安告诉秋菊,“市中级法院对秋菊男人的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案情性质发生了变化,法院依此对村长王善堂作出行政拘留”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根据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已修订为《治安处罚法》)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对一定情形如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且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不能直接干预实体处理,即不能直接决定对村长拘留,只能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理。还有县里代写诉状的人关于“死告”和“活告”的言论,这些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民间说法。影片《我不是潘金莲》中,法官在家里会见当事人,并接受当事人赠送的香油腊肉,与当事人还有转弯的亲戚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法官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特别是法官得知当事人与其有亲戚关系后应向法院提出回避,不能承办此案,这是影片的硬伤。影片还虚构了李雪莲在北京上访得到某大人物的过问,从而导致当地县长法院院长等一批官员被撤职,这只是电影情节的设计,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县长、市长及法院院长被撤职的情节,可以看成是电影情节的虚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些地方国家机关的官员都是地方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决不可能因为某大人物一句话就被撤职,与法律规定不符。

三、讨说法维权建议

秋菊与李雪莲虽然是电影虚构的人物形象,但她们讨说法的艰辛历程也提醒农村女性,讨说法要注重以下问题。

1.要注重选择讨说法的方式与途径。

在现代法治社会环境下,讨说法的途径与方式有多种选择,在选择讨说法的方式与途径时,要先了解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信访等方式的基本知识,了解各种方式的特点,通过咨询、查询找到最适合、最便捷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如秋菊可以选择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长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而不是通过公安法院走一大圈才解决问题。李雪莲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秦玉河侵犯名誉权而为自己讨要“我不是潘金莲”的说法。

2.要慎重决策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从当前普法情况看,农村女性的普法教育还存在空白点,很多农村女性平时没有注意的行为,可能会带来危险。像“假结婚”“假离婚”“冒名结婚”等现象在农村还有市场,甚至还有买卖婚姻行为,这些都是农村女性不能意识到的潜在危害行为,还有像借用身份证、高利贷款等行为,农村女性不一定人人都能意识到其中的危险。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与教育,要加强对农村村民特别是女性村民的法律援助力度,让其掌握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能够对假离婚等行为的危险有一定认识,从而提高其慎重决策生活中与法律相关问题的能力,养成自觉防范法律陷阱的意识,保障其生活的安全稳定,避免走上李雪莲式的无尽上访路。

3.要增强讨说法的证据意识。

讨说法维权过程中,农村女性一定要注重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因为现在无论诉讼还是其他维权方式,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持你的请求。讨说法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都要有证据支持,证据材料对于有关部门处理纠纷解决问题是绝对有力的支撑,能够达到及时处理问题的结果。如果讨说法只有事实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就不能及时处理纠纷,而需要先行进行调查,了解相关事实,然后才能依法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如果没有证据材料,有的处理部门还会拖延时间不处理,导致问题难以解决。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还须承担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明责任,这对收集保存证据材料就更为重要了。

4.要增强讨说法的成本意识。

农村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不是很宽裕,故讨说法时也要适当考虑成本因素。《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到县、市的公安局复议、到法院起诉,其成本已远远超过了所能获得的赔偿,其主要有交通费、住宿费、请人写诉状、去局长家买礼物、了解公安局法院地址信息、聘请律师等许多费用,可见维权成本是非常高昂的。《我不是潘金莲》中李雪莲维权成本更高,为了上访,她放弃了挣钱的牛肉米粉店生意,放弃了对小孩的教育,耗尽了接下来的十多年的青春时光,年年进京上访,成了最棘手的上访专业户和邋遢臃肿的中年妇女,实际上李雪莲除了告状外,她已经没有了自己的工作,没有了自己的家庭,没有了自己的生活。但在现实生活中,在维权难的现实面前,农村女性除了依法依规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像秋菊、李雪莲一样执着地捍卫自己的权益外,还需要理性地考虑维权的成本,使自己在维权的同时也能享受有一定质量的生活,这也是生活的意义。

秋菊与李雪莲两位法制电影人物运用法律手段讨说法维权的女性形象,展示了当代农村女性的权利意识和抗争意识,有一定的普法教育意义。但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准确选择讨说法维权的方式与路径,处理好打官司、信访等维权行为的成本与效率问题,这对当代中国农村女性提升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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