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小春 责任编辑:王飞雪 信息来源:《清史研究》2020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0-02-12 浏览次数: 8428次
【摘 要】咸丰九年,祁门县溪头坞江姓通过一纸契约得到了开豁放赎,与在城方姓脱离了自明代即已形成的主仆名分和经济依附关系。改贱从良之后,江姓开展了一系列家族建设活动:通过建祠堂、修族谱、选族长等组织化建构,实现了家族社会地位质的提升;通过持续购置田地,为家族的生存发展准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通过协作生产、接受找价、租田取利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联姻联亲、联合办会、教育子弟等社会文化活动,适应了地方社会生活。江姓最终实现了由小姓之家到庶民家族的转变,顺利地融入了徽州宗族社会,为考察徽州小姓的开豁以及开豁之后的家族建设实态提供了典型案例。
【关键词】开豁为良;家族建设;祁门县;溪头坞江姓;徽州小姓
明清时期的徽州“最重宗法”,a尤重名分出身,等级秩序森严。除了大姓望族之外,徽州还存在一个非常特殊的社会群体——小姓,b其习业低微,深处社会底层,与大姓存在主仆名分,生存发展环境十分恶劣。雍正五年(1727),清廷发布开豁为良谕旨,c徽州小姓获得了摆脱大姓束缚的契机,在雍正、乾隆、嘉庆、道光等几朝一再推动下,大批小姓得以开豁,改贱从良。
有关于此,学界的研究成果已相当丰硕。d然而,大姓在开豁小姓时,究竟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的?开豁之后,小姓又是如何生存发展和融入徽州宗族社会的呢?对于这些重要问题,学界一直鲜有专论。幸运的是,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收录了一户祁门二都九保溪头坞江姓文书,a为详细考察徽州小姓的开豁以及开豁之后家族的建设实态提供了珍贵史料,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徽州小姓家族史乃至徽州宗族研究之不足。
一、开豁放赎约与江姓的改贱从良
溪头坞江姓文书系归户性文书,共有53件。其中明代1件,清代28件,民国24件,最早的是《明万历十四年(1586)五月三四都汪天銮同侄等立卖山契》,最晚的是《民国三十一年(1942)四月江接根四二九号官契买契税收据》,时间跨度为356年。
江姓文书中,最为罕见的系《清咸丰九年(1859)五月在城方彦斌公、彦清公祀秩下长四房方大莲、方大有、方士溶等立开豁放赎约》,此类文书尚属首次发现,特将全文迻录如下:
根据内容可知,这是咸丰九年五月祁门县在城方姓为开豁溪头坞江姓而立下的一纸契约。
在城方姓,根据《新安名族志》记载主要有两支:一是聚居在邑西北隅之英才坊,以及邑北隅之荷嘉坞、省状元坊和胡村等地,皆“出伟溪派”。唐学士方谕徙居石埭,其三子方禀“自唐迁祁门伟溪”,“为伟溪始祖”;二是聚居在邑西崇善坊之城西,唐代太常博士方可通弃官隐此。c开豁放赎约中的“在城方彦斌、方彦清公祀下”应当世出其中一支,但究竟是哪一支,尚待考证。有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即开豁放赎约中的在城方姓应属祁门县大姓。
至于溪头坞江姓,根据文书记载,“居住西路二都九保溪头坞”。“溪头坞”是一个地名,有的文书记作“溪头”。据方志记载,祁门县二都在县西,共有八个村子,d不见“溪头坞”。又据2013年刘伯山现场调查得知,“溪头坞”在解放后已改名为“新溪”。e关于溪头坞江姓的世系源流,据同治八年(1869)修谱同心合约记载,“支由婺源罗云村”江姓,具体详后。
开豁放赎约正文共300字不到,但提供的信息十分丰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豁放赎前在城方姓与溪头坞江姓的关系。契约开头即用简短文字做了交代:“缘先年江姓之祖自前明投在身祖名下,居住西路二都九保溪头坞,看守坟茔,迄今已经数代。”可见,江姓先祖在明代即已投身方姓,方姓为江姓之主家,而江姓则为方姓之佃仆,二者实为主仆关系。根据江姓文书保存最早的立卖山契来看,方、江二姓的主仆关系至迟于明万历十四年即已形成,迄止咸丰九年开豁,至少延续了270余年。
关于佃仆的来源,叶显恩曾指出有六种情况:一是释放家内奴仆为佃仆;二是佃种地主或祠堂土地而沦为佃仆;三是投身地主庄屋居住而沦为佃仆;四是葬地主山场,死者后人沦为佃仆;五是入赘、婚配佃仆的妻女而沦为佃仆;六是因生活所迫而卖身充当佃仆。a江姓究竟如何沦为了方姓佃仆,契约没有交代,但正文有一句“先年伊祖(江姓)还有身祖(方姓)文约”。可见,江姓由于以上某种原因,曾通过立下一纸名为“立还文约”(或名为“立还入赘文约”“立还应主文约”等)之类的卖身契约,最终失去了自由,沦为了方姓的佃仆。
又,从立约人来看,江姓应当为方姓长、四两房同时服役。其所从事的劳役,是专为方姓“看守坟茔”。此类佃仆一般住居主家坟茔附近,主要职责是给坟茔添土拔草,守护庇坟荫木,避免人畜践踏砍伐,一旦发生有损坟茔事件,有责任及时告知主家。自身更是不能不尽责,或砍伐荫木,或侵葬盗葬,否则一旦被主家发觉,即会招致严重的责罚。例如,明中后期祁门县十八都方天同弟方元盗葬房东叶姓坟山,房东要行告官,兄弟二人托中哀告求免,最终在立下一纸立还文约后得到了房东谅解,约文最后规定:“身等兄弟日后子孙再毋得在前山侵葬盗葬,如有仍前□主住远、在山侵葬盗葬等情,听主闻官一并秉究服罪。即有通山荫木,身同兄弟自承□□,倘有外人盗砍,自行报主。”b
还要注意的是,自唐宋时期开始,徽州宗族一度盛行在祖坟周边建寺招僧守坟,这些僧人实为宗族私家之“守墓僧”。随着佃仆制日益发达,至迟自明代中叶开始,徽州宗族日渐倾向于责令佃仆守坟。c江姓于明代投身方姓为其看守坟茔,估计与此背景有一定的关系。
二是开豁放赎后溪头坞江姓及其子孙身份的改变。开豁放赎约规定:“凭中将江姓及伊子孙一并开豁,永为良民,一应役使概行消除……自此永断葛藤,听伊等自立门户。”可见,方姓对江姓及其子孙全部予以开豁,且一应役使全部消除,非常彻底。从此,江姓与方姓彻底脱离主仆名分关系,改贱为良;也彻底脱离经济依附关系,改业自新。
那么,江姓在咸丰九年一次性被开豁了多少人呢?开豁放赎约没有告知。据开豁放赎十年后亦即同治八年修谱同心合约记载,江姓与黄溪口一支修来族谱一副共32本,其中江姓领了8本,“其谱费银照派生丁拾五名,均同派出”。一般而言,明清时期的男子称“丁”,妇女称“口”。d照此来看,江姓“谱费银照派生丁拾五名”,实指男丁15名,再加上女口,只要年龄在10岁以上者,皆属十年前的开豁对象,总数应该在十数人以上。但要提醒的是,该同心合约显示的可能不是江姓全部人口。据开豁同一年《清咸丰九年十月在城方彦清公祀秩下方大连同男学铸等立杜出卖基地住屋契》记载,在城方姓将溪头坞基地住屋“出卖与江正顺、江正松名下”,此二人显然是在开豁之列;又据开豁五年后《清同治三年五月王以贤、王荣贵、江麟书、江正枝、汪振存立议合同约》记载,江麟书、江正枝已与外姓开展协作生产,二人也分别为之后江姓的族长和房长,再加上这纸合约的代笔人江锦辉,三人肯定是在咸丰九年前出生,都应该在开豁之列。可见,这次开豁放赎的人数不少,同时也说明江姓人口已有一定的规模。
三是开豁的具体方式以及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雍正五年清廷正式发布开豁谕旨,其后雍正六年、乾隆三十四年(1769)、嘉庆十四年(1809)、道光五年(1825)又4次颁文推进徽州开豁佃仆。尽管如此,涉及开豁的具体操作方式,未见明确规定。幸运的是,咸丰九年开豁放赎约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原始信息。
方姓对江姓的开豁,是通过签订一纸开豁放赎约来实现的。这种契约系徽州众多民间契约中的一种,其实相当于一纸赎身契约,与“立还文约”之类的卖身契约相对。此类契约一般具备五项构成要件:一是立约双方当事人,二是立约事由,三是立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是立约时间,五是立约人、中见人、代笔人及其押署。开豁放赎约五项构成要件全部具备,其中最主要的是重新界定方、江二姓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亦即把自明代以来形成的各种关系彻底脱离开,而这正是开豁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那么,开豁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哪些方面呢?有关于此,乾隆三十四年安徽按察使暻善就曾奏请朝廷并得到准许:“主仆名分全以卖身契为断……应请悉准其开豁为良,其有先世实系殡葬田主之山,子孙现在耕种田主之田者,饬令地方官查讯明确,或令其给价退佃,以杜日后葛藤。”a可见官方规定开豁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如何解除主仆之间的名分关系和经济依附关系两个方面。具体到方、江二姓,契约也正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将江姓及伊子孙一并开豁,永为良民,一应役使概行消除,先年伊祖还有身祖文约,凭中一并取赎消毁”,亦即解除主仆名分关系;二是“所有从前伊等祖坟曾葬身等山内,免其起扦。存留坟茔境步外,其余山场、田亩、住屋、基址概行交出”,亦即解除经济依附关系。可见,契约通过简短的文字规定,不仅彻底解除了“受主豢养”“听从主家役使”的主仆名分关系,也顺利地解决了“佃主田、葬主山、住主屋”等复杂的经济依附关系,为徽州小姓开豁为良提供了典型个案。
开豁放赎约签订之后,还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明清时期,佃仆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主家之仆,一般附录于主家之下,没有独立户籍,且不许承担差役。因为差役是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没有录入户籍的佃仆除非为主家供值,否则是不被允许的。然而,开豁为良是清廷颁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按照规定,一旦开豁,江姓的佃仆身份即会发生根本改变,其法律权利及义务理应按良民来重新确定。由此可知,开豁放赎必须要通过官府“确查削籍”以“改业为良”。也就是说,开豁放赎约签订后还需要祁门县官府备核,对江姓做好登录户籍的工作,即对其人口进行注册登记,削去贱籍,改业为良,最终得以与编户齐民一样列入保甲管理系统;此外,还要对其拥有的田亩财产进行丈量登记,以摊派应有的田赋和差役,而这也正是清廷在推行“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改革后不久颁布开豁为良谕旨的指归所在。要言之,开豁放赎约只是私下里解决了江姓对方姓在名分和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如要彻底改头换面,江姓还必须到官府去走程序,以正式获得编户齐民的法律身份,进而享有和履行应有的法律权利及义务。
总之,通过私下签订的一纸开豁放赎约,方姓对江姓实行了开豁,从此方、江二姓之间自明代即已形成的主仆名分及经济依附关系彻底解除,江姓在为方姓服役两百多年之后获得了人身自由,最终实现了小姓身份的根本改变,但也迎来了经济独立之后如何生存发展的现实难题。
二、开豁为良之后江姓的家族建设
咸丰九年,江姓得到了开豁。那么,改贱从良之后,江姓是如何以新的身份融入地方主流社会的?又是如何生存发展并适应地方社会生活的呢?根据文书记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家族组织建构。
对于江姓而言,开豁放赎只是脱离了贱籍。改贱从良之后,要想顺利融入地方主流社会——徽州宗族社会,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在不断扩大的小姓之家的基础上开展家族建设,建立稳固的家族组织,为族人应对地方社会竞争、适应地方社会生活提供有力保护。
常建华曾指出:“宋元明清宗族制度的总体特征是通过祭祖及建祠堂、选族长、修族谱、设族田、建族学使之组织化。”a开豁之后,江姓着手开展家族组织化建设,重点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修建祠堂。遗存下来的文书对之未作记载。但据刘伯山2013年现场调查得知,溪头坞现在有汪、王、江等姓,各姓都曾建有小祠堂,现在已经拆了做新屋了。可见,江姓曾建有祠堂,只是具体时间不明,但应当是开豁之后不久的事。江姓祠堂的建立,为祭祀先祖提供了场所,并以之为纽带,把整个家族成员联系了起来,进而在精神上形成凝聚力和归属感。
二是编修家谱。据同治八年修谱同心合约记载:“我祖择居仁里,支由婺源罗云村祖居,于戊辰年设谱局,大造统修宗谱。”江姓“内同黄溪口一支修来族谱一副,计数三十二本,昆字号,计谱费纹银贰百两正”,“黄溪口三房人等共领去族谱贰拾四本,身溪头领来族谱八本入匣,着令轮流为首人,封锁收贮。”可见,江姓在同治八年,亦即开豁十年后就已经修成了统宗谱。
修成统宗谱的意义十分重大,说明江姓已成功对接婺源罗云村江姓谱系(详后),构建了一副家族历史悠久、血缘正统且流传有序的世系图谱,从而将其曾经的小姓身份以及卑贱经历彻底抹去。换言之,江姓从此改头换面,拥有了大姓望族的出身。
三是选立族长等组织机构。同治八年修谱同心合约还规定:“其族谱各房分领”,“着令轮流为首人”,“自立议协力同心合文之后,以免子孙倘有人心不古,准不孝之罪,族内鸣官惩治。”说明围绕着家谱保管工作,江姓建立了协助管理族务的组织机构和家族法规。至于族长等信息,来看修谱十四年后签订的一则《清光绪九年(1883)正月母江门汪氏立分书》记载:
这是一件十分常见的分家书,江门汪氏在夫故之后,将家产均搭三份扒分给三个儿子。这次分家看似很普通,但对江门汪氏家庭来说显然是一件大事,为此,特隆重邀请了江姓家族族长江麟书、房长江正枝、族兄江辉南,以及汪姓族亲汪有初等人一同参与见证。这些信息非常重要,虽然未能提供族长、房长选立的准确时间,但足以说明江姓包括族长、房长在内的组织机构已经建立,并对家族内部日常事务开展有效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上来看,江姓开展了修建祠堂、编修家谱、选立族长等一系列家族组织建构活动,尤为重要的,“修谱是宗族建设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令宗族群体稳固,以大族、望族出现于社区社会,而族人取得强有力的宗族保护,易于生存”。a可见,凝聚血缘关系的统宗谱的成功编修,宣告江姓家族在开豁为良十年之后建立,实现了家族社会地位的华丽转身和质的提升。
第二,田地房屋购置。
开豁放赎后,江姓脱离了对方姓的经济依附,随即面临的最为现实的难题,就是如何做到独立地生存发展?根据文书提供的信息,江姓通过持续购置田地,不断地积累经济实力,从而为家族的生存发展准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江姓文书中,最主要的是田地、房屋等买卖契,其中与江姓直接相关的有27件,明代1件,清代11件,民国15件;又,江姓自外姓买入15件(其中合买1件),主要来自方、汪、冯、王四姓。江姓内部买卖8件,江姓卖出4件。由于契约在表述田地面积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用亩,有的用坵,有的用租额,有的与外姓合买,因而具体买入、卖出的面积难以准确统计。
开豁放赎前有7次买卖,5次为买入,2次为内部买卖。说明在开豁之前,江姓已有一定发展。其中,嘉庆七年十月汪元茂立出卖田皮契,江公义一次性支付纹银24两;其后,咸丰九年五月,江姓备价取赎,改贱为良;五个月后,在城方彦清公祀秩下立杜出卖基地住屋契,江正顺、江正松一次性支付51两。这些较大数额的支出,说明在开豁时江姓即已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
开豁放赎后共有20次买卖,10次为买入,6次为内部买卖,4次为卖出。内容涉及基地房屋、厕所、田皮、荒田高地、山骨茶萪、田租等等,其中有关田皮买卖最多,有14次,说明为了经济独立和生存发展,江姓在开豁之后持续开展田地房屋等购置,不断积累生产生活资料。又,在所有买卖契中,属民国时期江接根的最多,达10次,共买入田皮10余亩(按,有三桩买卖属于重复找价,未计),说明其经济实力较强,发展也较快。
还要注意的是,徽州向来山多田少、人稠地狭,农耕资源非常紧张。为此江姓十分看重田地购置,这是家族生存发展的保障,因而在遗存下来的文书中很少看到其卖出田地,甚至在江姓人员出当、典押田地后取赎出现困难时,其他人也会及时代为取赎,以确保田地不流失。例如,江玉廷先年将“塘坞山契一纸押在中元会内”,之后身故,光绪十五年,通过签立期票,其“辉怀侄将塘坞山契照老价取回”。b再来看一则民国时期的例子:
总的来说,27起田地房屋买卖贯穿了明末、清和民国时期,实属跨时三百余年的持续性行为,尽管如此,却并不能反映江姓买田置地的所有情况。通过《清同治三年五月王以贤、王荣贵、江麟书、江正枝、汪振存立议合同约》等文书即可看出,江麟书、江正枝等人皆有不少田产,但其田产来源在江姓文书中都没有反映。可见,遗存的江姓文书并不完整,但从中基本可以管窥江姓家族生产生活资料积累的方式和过程,以及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壮大的大体状况。
第三,生产经营活动。
开豁放赎之后,江姓家族通过开展系列生产经营活动来适应地方经济生活。
一是协作生产。来看同治三年王以贤等五人立议合同约记载:
以上合约,一则说明江姓在开豁五年后即与当地其他族姓开展生产协作,且同等享受合约权利,同等履行合约义务;二则说明江姓人员田亩在签约的三姓中属于中上等,且按照田亩同等派出价钱,显示江姓的经济发展已有一定的实力;三则说明在传统农耕时代,诸如水牯牛之类的大型生产工具,需要联手合作购买和使用,从而达到协作生产的目的。显然,这非常有利于江姓与其他族姓开展协作交流,进而顺利地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
二是接受找价。在徽州,民间田土买卖盛行找价之风,这在江姓文书中也有反映。例如民国时期江接根买入的三块田皮,都有找价现象发生:其一,民国十三年八月江门黄氏同男炎甫立契出卖田皮五亩,时价英洋42元;两年后,即民国十五年二月江炎甫将原田皮再次立契出卖,为英洋54元。b其二,民国二十八年十月王庭芬立契出卖田皮二亩六分,时价法币洋85元;两个月后,即民国二十八年腊月将原田皮再次立契出卖,为法大洋20元;五个月后,即民国二十九年五月又将原田皮第三次立契出卖,时价法币洋150元。c其三,民国二十九年五月王庭芬将田一坵立契出卖,时价国币洋80元;之后王庭芬亡故,民国三十年正月王阿汪氏同男积梹将“承夫遗下”原田一坵再次立契出卖,为国币130元。d江接根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接受找价,首先是经济实力允许,其次是考虑了族亲之谊以及当时法币加速贬值e等因素,最后也显示其对徽州地方田土买卖习俗的逐渐适应,直至完全接受。
三是租田取利。来看《民国廿二年二月叶如皋立承租税坦约》记载:
根据记载,江接根将已有税坦一号出租给了叶如皋,其收租方式是“其洋订定每年冬至前五日交付,送至上门,不得短少”,这与其他族姓收取租金的方式相同。此外,江接根在契约中被称作“东人”,这与其他族姓出租田地时的身份也相同。可见通过一纸承租契约,江接根与叶如皋之间其实形成了所谓的租佃关系。这也说明,通过发展,江姓子孙中有的甚至转以田地富余之家,从事着田地出租经营取利之活动,完全适应了地方经济生活。
第四,社会文化活动。
开豁放赎之后,江姓家族还通过开展系列社会文化活动来适应地方社会文化生活。
一是联姻联亲。从《清光绪九年正月母江门汪氏立分书》来看,江门汪氏应当是汪姓女嫁入江门;根据《民国十三年八月江门黄氏同男炎甫立杜出卖田皮契》《民国二十年夏历四月江阿黄氏立杜卖田皮契》也能得知,江门黄氏、江阿黄氏应当是黄姓女嫁入江门。可见,江姓与汪姓、黄姓结成了姻亲关系。此外,《清道光二十三年祀三月汪启光立杜出卖田皮契》中的汪启光称买主为“江羲谷叔”,《清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方正成立杜出卖田皮契》中的方正成称买主为“江树根兄”、《民国二十九年五月王庭芬立卖田租契》中的王庭芬则称“江接根表叔”,从这些称呼中也可看出,江姓与汪姓、方姓、王姓应当存在戚友关系。且这种关系至少在道光年间,亦即开豁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又,据刘伯山2013年现场调查得知,《民国三十年国历新正月王阿汪氏同男积梹立杜出卖田租契》涉及的仍健在的王积槟(梹)亲口说,江姓和王姓确实是亲戚,他叫江接根为“叔老”。与其他族姓开展联姻联亲活动,以此构织比较稳定的亲缘关系网络,有助于江姓与其他族姓频繁开展日常交往,进而借势提升家族的社会地位和影响。
二是联合办会。祁门县重视祭祀越国汪公,据方志记载,正月“十八日,祀越国汪公,有演剧者”。a在江姓文书中,收录了三则出卖田租契:《清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方静山立杜出卖田租契》《清光绪二十七年十月方静山立杜出卖田租契》《清宣统二年(1910)八月胡四季立杜出卖田租契》,最终皆由“汪王会”(按,有的记作“汪王圣会”“溪头汪王胜会”)买入,这说明汪王会在溪头坞当地比较活跃。又,据刘伯山2013年现场调查得知,仍健在的王积槟也说:解放前我们这里有个庙会,叫太阳会,是几个姓的人一起祭祀汪华王的。至于江姓与其他几姓如何联合办会祭祀汪华王的,缺少文字记载。但至少能够说明,通过联合办会,江姓同等地参与了地方社会祭祀活动,与其他族姓一同享受着群体性文化娱乐生活。
三是教育子弟。这方面的信息未见直接记载,但从系列江姓文书中“依口代笔人”的名单上可以找到印证。如《清道光二十九年二月义茂店经手人方廷远立出兑换田皮契》依口代笔人为江玉舒,《清同治三年五月王以贤、王荣贵、江麟书、江正枝、汪振存立议合同约》为江锦辉,《清同治八年六月江元功公祀转迁溪头秩下旺樊、旺梗、旺桔、旺乐同侄发矩等立议同心合文约》和《清同治八年六月江麟书同弟正枝立议合同约》皆为江孔章,《清光绪十五年十月江辉怀等立期票》为江钦明,《民国十五年十月江桂林立出当田皮契》为江秀华,《民国丙辰年六月江大吉、江桂林立出卖田皮契》和《民国十六年十二月江桂林立杜出卖田皮契》皆为江秀泉,而《民国十八年十一月江秀泉立杜出当山骨茶萪契》则由江秀泉亲笔自书。从上述看,江姓至少自道光年间即开始有人接受教育,特别是开豁放赎以后,族下子弟接受教育的似乎日益增多,也越来越频繁地参与地方经济社会活动。除了依口代笔之外,江姓人员在一些契约中充当“中见人”的现象也不鲜见。这些信息说明,在开豁放赎之后,江姓主动适应徽州社会尚文重教之风,注重通过子弟教育去塑造和提升家族的社会形象,促使家族的社会认可度越来越高。
综上,开豁为良之后,江姓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家族的组织化建构,又通过开展田地购置、生产经营、社会文化等活动,努力提升家族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最终实现了从小姓之家到庶民家族的转变,顺利地融入了徽州宗族社会。
三、江姓的先祖出身与开豁原因
根据江姓文书记事,前文考察了江姓的开豁以及开豁之后家族的建设实态。然而,我们发现尚存一些疑问,涉及到了江姓的出身以及开豁的真相,故而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
疑问一:溪头坞江姓的先祖究竟是何出身?
根据开豁放赎约记载,江姓实为“在城方彦斌、方彦清公祀下”佃仆,亦即所谓的小姓,且自明代开始即为方姓“看守坟茔”。然而,问题似乎并不是这么简单。来看《清同治八年六月江元功公祀转迁溪头秩下旺樊、旺梗、旺桔、旺乐同侄发矩等立议同心合文约》记载:
这是江姓开豁为良十年后为修谱而签订的一则同心合约。根据合约记载:江元功应当是溪头坞江姓之始迁祖,其世出“婺源罗云村”;同治七年,婺源罗云村江姓设谱局大造统修宗谱,溪头坞江姓“同黄溪口一支修来族谱一副”。这些信息非常重要,透露了溪头坞江姓的世系源流,牵涉到了其先祖之身份出处。
据《新安名族志》记载,江姓系徽州一大姓,其中一支在婺源县谢源江村,“在邑北七十里,旧名谢坑,济阳醴陵滚淹公之十四世孙曰尚质,为歙州护军将军,再世曰洪,仕唐谏议大夫,因巢乱避居于此。三世曰潜,曰沄,兄弟仕宋,并任尚书”。其后一支徙居“花园罗云”,“在邑北六十里。出谢坑派,宋尚书沄之三世曰潞,承恩县尉,同建花园宝兴庄。七世曰仲忠,仕河南郡守,因尚书沄殡清华古邑畔,依产迁花园……十三世曰志己,迁罗云”。b可见,十三世江志己实为罗云村江姓之始迁祖,世出谢坑派。从记载也可得知,罗云村江姓实为官宦世家。这就存在一个疑问了,溪头坞江姓先祖既然世出罗云村,显然出身名门大族,怎么会沦为了在城方姓的佃仆了呢?
其实,徽州大姓子弟沦为佃仆的例子并不鲜见。据乾隆《橙阳散志》记载:歙县江村在宋以前称“寒江村”,其时“别有江氏棲此,今‘后山界’乃其苗裔,以世族寒微故名”,“‘后山界’江氏不审所自来,稽其先年谱牒及转徙他处者,亦不乏衣冠,而其居吾村者,则大都托庇宇下,臧获自甘矣。一行作吏,遂不得齿于辈流,君子宁不耻为人役也哉”。c可见“后山界”江氏原属大姓,但由于后世苗裔逐渐衰微,凋零堕落,最终“大都托庇宇下,臧获自甘矣”。
又,据嘉庆《桂溪项氏族谱》记载:朱四二原本是源岭朱十八伯之子,“有岭口人项长十一到三六学正宅充仆,朱十八嫂携子四二嫁项长十一,因此借姓呼为项四二,四二长大,就妻为项九成之婢邵六姐,有子亦呼为项三,项三之子呼项壬,今不复言其原姓朱矣”。d可见,朱四二就是因为其母嫁给了充仆的项长十一,从而随其母一同沦为了家仆,且长大后又娶项氏婢女,彻底丢弃了朱姓而沦为了小姓。从这些案例来看,溪头坞江姓由大姓沦为佃仆是完全可能的。
但接下来又是一个问题,即佃仆在法律上划归“奴仆类”,在社会等级上属于“贱民”阶层,等同于妓女、戏子或奴婢,地位极其低下。由此,徽州名门望族坚决禁止族下子弟充当奴仆,a也不许“娉取优伶、臧获之女为妻。违者,不许庙见”。b即便家道破落,也多由祠产、义田给予赈济。凡委身为他姓之仆者,则被视为辱没先祖而开除出族。由此来看,倘若溪头坞江姓由大姓沦为佃仆,为何又能被其本宗接纳呢?不得而知。或许是不知道其曾经沦为佃仆的经历,或许是有其他可原谅的原因。例如由于外迁、战争等原因,加上长时间未曾统谱,最终致族下某些子孙“失考”,造成了谱系断裂,与本宗失去联系,c久而久之,其后人在遇到某种实际困难时而沦为了佃仆。这种情况不能排除,有之则似乎情有可原。
还要特别提醒的是,总观明清时期徽州大小姓之间的冲突,实际上还有一种难以排除的可能。即溪头坞江姓原本就是小姓,但通过谋谱冒宗等手段,d成功插入婺源罗云江姓秩下某个支派世系,最终“改变”了世系源流,跻身大姓行列。这种可能性究竟有多大,不得而知,但绝对不能排除,因为徽州历史上确实存在非族冒宗成功的案例。例如嘉庆九年,祁门县栗里王氏修谱时经费不足,非族王积等“出多金,凂为一体”,从而成功插入“王三俊之后”。e又,婺源县有一张姓,因为在道光年间与当地望族甲道张氏通了谱,最终改变了小姓的身份。f
总上来看,江姓的先祖出身,或则大姓,或则小姓,似乎皆有可能,但都有疑点。事实上,江姓最终成功对接了婺源罗云江姓谱系,实现了家族世系源流的根本改变。
疑问二:溪头坞江姓为何能够在咸丰九年得到开豁?
江姓自明代即为方姓佃仆,降至清代,清廷正式颁布将徽州佃仆“开豁为良”政令。然而,自雍正五年颁布开豁谕旨,直至咸丰九年开豁放赎,期间延续了130余年。问题是,雍正五年之后,清廷又有多次推动,甚至在嘉庆十四年,徽州“一时开豁数万人”g之多,力度非常大,即便如此,但江姓始终没有得到开豁,却偏偏拖延到了咸丰九年,这是为什么呢?其实,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实行宗法制度,历来法律皆对宗法制度所规定的身份等级秩序进行竭力维护。为此,主仆名分自宋代被法典化之后,相关法律一直未作大的调整。
重大调整始自清雍正朝,先后有四位皇帝共5次推动将徽州佃仆开豁为良。然而,历次推动的政令以及地方官府的实际做法,却又不约而同地为开豁规定了种种制约条件,一些人被排除在了开豁之外。雍正五年开豁为良谕旨规定:“若果有之,应予开豁为良,俾得奋兴向上,免至污贱终身,累及后裔。”但雍正六年礼部遵旨议准:“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役使。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h乾隆三十四年调整为:“主仆名分全以卖身契为断。其有年代虽远,而其祖父卖身文契现存,其子孙仍在主家服役,或虽不在伊主家服役,而伊主给田佃种,确有凭据,自应仍存主仆名分,不便悉行开豁。”i嘉庆十四年又规定:“若早经放出,并非现在服役豢养,及现不与奴仆为婚者,虽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均一体开豁为良。”j反之,即现在主家服役豢养、与奴仆为婚者不得开豁。道光五年则规定:“若无卖身文契,又非朝夕服役受其豢养,虽佃大户之田,葬大户之山,住大户之屋,非实有主仆名分者,应请除其贱籍,一体开豁为良。”a反之,即有卖身文契、朝夕服役受主家豢养者不得开豁。由此来看,不断调整的政令所确认的主仆名分的范围看似在逐步缩小,但始终没有彻底废除主仆名分的法律规定。正因为如此,一直到清朝灭亡,徽州佃仆也没有完全被开豁,甚至一直延续到了民国时期。
那么,江姓究竟符不符合开豁条件呢?从开豁放赎约来看,其实一直到咸丰九年,方姓都保存有江姓先祖立还文约,亦即卖身契;且看守坟茔已经数代,所谓朝夕服役;此外,江姓祖坟葬在方姓山内,还佃种方姓田地,住居方姓房屋。因而,江姓同时具备立有卖身契,朝夕服役受主家豢养,以及佃主田、葬主山、住主屋等诸多限制性条件。比照几朝开豁条件即知,江姓不符合任何一朝开豁的政令规定。由此,一直没有得到开豁,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但要注意的是,自道光五年之后,清廷再也没有进一步调整有关开豁为良的政令了。既然如此,江姓于前几朝不符合开豁,按理咸丰朝肯定也是,那么为何偏偏在咸丰九年得到开豁呢?开豁放赎约似乎给了一个解释:江姓“看守坟茔,迄今已经数代,并无过犯”。但这个解释明显存在矛盾,因为直至咸丰朝并无过犯,那么依次回溯道光朝、嘉庆朝、乾隆朝、雍正朝也定然“并无过犯”,为何前几朝就不能开豁呢?可见,这种解释存在问题,尽管不排除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显然不具有说服力。换言之,咸丰九年开豁,应当存在其他实质性的原因,只是开豁放赎约并没有点明罢了。究竟是什么原因呢?综合江姓文书来看,可能与以下多重因素有关:
其一,与备价取赎有关。要注意的是,方、江二姓签订的系“开豁放赎”约。所谓“开豁”,是指开脱小姓身份,实为朝廷诏令用词,反映了朝廷政策,代表了朝廷期望所要达到的结果。所谓“放赎”,从法律上看,不是无条件的,其本身就包含了以财取赎的意思。来看大清律例相关规定:“新疆等处,及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人犯,并无应卖事故,辄私行典卖及得财放赎者,系官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追价入官。”b可见,放赎反映了民间脱离主仆关系的实际做法。由此来看,方姓开豁江姓,在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前提下,应该采用了让江姓备价取赎的做法。对此契约也说:“先年伊祖还有身祖文约,凭中一并取赎消毁。”尽管没有指出具体付出多少赎金,但从江姓得到彻底开豁的范围来看,肯定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其二,与太平天国战争有关。咸丰四年,太平军正式兵入徽州,此后的十年里,徽州一府六县处于频繁战火之中。激烈的战事,很大程度上激化了徽州地方社会矛盾,其中主仆矛盾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其实,每每遇到大的时局变动,徽州的主仆关系首当其冲受到冲击。例如在明清鼎革时期,徽州地区万黑九、宋乞、朱太领导的佃仆暴动就异常激烈。c同治《祁门县志》引康熙《祁门县志》亦载:“近缘剿防驻兵,呼卢博雉,年少效尤矣,至下户贱厮向奉法不敢望见官府,今则越分跳梁者比比,是为厉阶。”d又如顺治二年(1645),地仆朱老寿与胡清等人“聚众结寨,倡乱劫掳放火”,并“行劫本县西门汪容剑刀行……乱砍家主住基对面坟山荫木数十根造寨”。e太平天国时期,徽州是一主战场,这为主仆矛盾激化同样提供了背景,徽州等地佃仆借此背主抗争现象非常突出。例如邻县旌德江村大姓江氏七分祠原有六姓仆人,“共计不下千余丁”,太平天国之后,“男女数十名而已”;其他“各都世仆,也零落不堪”。f祁门县是整个徽州地区交战最为频繁的区域,据载,太平军于咸丰四年正月首次攻破祁城,且击毙知县唐治。
此后三年内,又6次攻占祁门。咸丰四年之后,仅在溪头坞所处的祁门西乡发生的战事,就有十几次之多。a可见,咸丰九年正处祁门县战事特别紧张的当口,其激烈程度前所未见,地方大姓遭受打击沉重。开豁放赎约也提及“现遭兵燹”。显然,这为方、江二姓脱离主仆名分关系带来了极大可能,并提供了合理解释:战争冲击之下,方姓对江姓的控制力逐渐下降,与其由之“越分跳梁”,莫如对之开豁放赎,既能免去无穷后患,又可获得丰厚赎金,可谓一举两得。总的来看,促成开豁江姓的因素是多重的,备价取赎、太平天国战争应当是主要因素。此外,江姓的“大姓”背景及其发展壮大以及方姓遭受战争打击等,同样也可能是重要原因。
四、结语
溪头坞江姓文书数量不算多,但其较为珍稀的文书种类以及长时段的记事为考察清代徽州小姓开豁为良提供了珍贵史料。江姓文书记事跨时350余年,但其重点还是将近代一百年左右的江姓家族发展史勾勒了出来,且具体解答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咸丰九年江姓究竟是如何开豁为良的?二是开豁之后直至民国后期,江姓家族又是如何建构、发展和融入徽州宗族社会的?厘清这两个问题非常有意义,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学界对这方面研究的欠缺。此外,从江姓文书中还可看出不少疑问,除了前文讨论的之外,再如:江姓在开豁前后购置了不少田地,显示其经济实力不容小视,那么作为小姓出身的江姓,究竟是通过什么途径一步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呢?又如,据刘伯山2013年现场调查得知,江姓后人现在只剩下了一户,距离开豁150余年,江姓则经历了由不断发展壮大再一步步走向衰落的跌宕过程,这期间又有着怎样的故事?徽州社会是典型的宗法社会,对于名分等级秩序尤为看重,但从江姓开豁前后地方宗族社会的宽容态度来看(特别是与汪、黄等姓的联姻联亲关系),似乎与之存在一定的矛盾,这又如何解释呢?如此等等。这些问题对于完整呈现江姓家族发展史同样具有重要价值,有待进一步考察。
清代晚期,社会变动日益加剧,社会矛盾日趋紧张,这对徽州小姓开豁为良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很难想象,江姓的开豁会在社会稳定时期,亦即清中前期开豁为良谕旨颁布不久时发生。其时围绕着开豁为良,在徽州大小姓之间恰恰发生了诸多的影响非常大的诉讼案件,乾隆三十年休宁县汪胡二姓互控案、b嘉庆七年婺源县葛胡二姓豢仆“跳梁”案、道光元年祁门县周容法殴死李应芳案d等皆十分典型。江姓一直到了咸丰九年方才得以开豁,也印证了之前开豁之艰难。其实,根据历朝谕旨政令规定,江姓皆不符合开豁条件,换言之,方姓在咸丰九年完全可以对之不予开豁,即便江姓面官起诉,也很难得到官府的支持。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掌控着开豁决定权的方姓,在战争冲击之下,及时地权衡了利弊,还是打破常规彻底开豁了江姓。有意思的是,如此打破常规之举,出于战时地方社会稳定的需要,官府则是保持了默许的态度,未作任何阻挠。这在尤重名分、等级森严的徽州社会,显然是一个令人震惊的事件。而这个事件也向世人透露:晚清时局变动日益加剧,社会风气正在发生变化,相应的社会关系也在悄然进行着调整。正是受此大环境影响,加上小姓自身的发展壮大以及持续不断的抗争,无论大姓的真实意愿如何,其在现实中对小姓的控制确实出现了松动的迹象。e
通过家族组织建构和经济实力发展,江姓顺利地适应了地方社会生活,融入了地方主流社会。对于江姓乃至所有的小姓而言,在开豁为良之后,随即面临着诸多无法回避的难题。其中最主要的,一是在挣脱对大姓的经济依附之后,究竟如何独立地生存发展?二是在摆脱名分束缚削去贱籍之后,又如何以良民的身份融入地方主流社会,进而适应全新的生活环境?这些都是最为现实的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必然会严重影响开豁之后的生存发展。a针对这些难题,江姓重点开展了四个方面的活动:一是通过修家谱、建祠堂、选族长等活动,短时间内完成家族组织建构;二是持续开展田地房屋购置,为家族的生存发展准备必要的物质条件;三是通过协作生产、接受找价、租田取利等生产经营活动,适应地方经济生活;四是通过联姻联亲、联合办会、教育子弟等社会文化活动,适应地方社会文化生活。这些活动都是围绕着家族建设这一核心而展开的,促使江姓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得到了质的提升,最终实现了由小姓之家到庶民家族的根本转变,从而顺利地融入了徽州宗族社会。与普通家族建设相比,江姓家族的建设方式和途径呈现出相同特征,但其建设过程则显得更为艰辛和不易。然而,这都是基于现实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因为只有如此,江姓方能置身于宗族社会之中应对各种竞争。
总之,江姓文书记事向世人展示了一部艰辛而鲜活的小姓家族发展史,也为系统考察清代徽州小姓的开豁以及开豁之后建构家族、发展经济、适应社会的方式和途径提供了典型案例。
参考文献:
(1)嘉庆《黟县志》卷3《地理志·风俗》,清嘉庆十七年刻本。
(2)“徽州有小姓。小姓者,别于大姓之称。大姓为齐民,小姓为世族所蓄家僮之裔,已脱奴籍而自立门户者也。”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四册《种族类·小姓》,中华书局,1984年,第1904页。
(3)《清世宗实录》卷56,雍正五年四月癸丑。
(4)2006年之前有关徽州小姓研究的学术史,参见邹怡:《徽州佃仆制研究综述》(《安徽史学》2006年第1期)。之后参见王振忠、陈瑞、黄忠鑫、冯剑辉、郑小春等人的相关著作及文章。
(5)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3-72页。按,本文涉及江姓文书比较多,限于篇幅,对引用文书标题者不再作注。
(6)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第32页。
(7)戴廷明、程尚宽等:《新安名族志》前卷《方》,朱万曙等点校,黄山书社,2004年,第128-131页。
(8)同治《祁门县志》卷3《舆地志三·疆域·都图》,清同治十二年刊本。
(9)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第20页。
(10)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40-246页。
(11)《明中后期祁门十八都方天同弟方元等立还文约》,原件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包号:142。
(12)郑小春:《〈洪武四年祁门县僧张宗寿户帖〉的发现及其价值》,《历史档案》2014年第3期。
(13)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85页。
(14)暻善:《条奏佃户分别种田确据以定主仆名分》(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转引自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291页。安徽省图书馆藏《奏请钦定徽宁池三府世仆例案》亦载,嘉庆十年三月十二日礼部尚书恭阿拉等“遵旨议奏”:“臣等查乾隆三十四年,臣部议准,安徽省徽州、宁国、池州三府细民……其种田主之田,居田主之屋,现受田主豢养之人,应查其先世是否典身卖身,抑或投靠服役,分晰详报核议……”,说明暻善奏折为礼部议准。
(15)常建华:《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8页。
(16)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第40页。
(17)冯尔康:《宗族不断编修族谱的特点及其原因——以清朝人修谱为例》,《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18)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第41页。
(19)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第61页。
(20)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第36页。
(21)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第54、56页。
(22)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第62、63、65页。
(23)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第64、66页。
(24)1937—1938年是法币和缓通货膨胀阶段,1939年法币则进入了恶性通货膨胀时期。参见杨培新:《旧中国的通货膨胀》,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5页。
(25)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第61页。
(26)同治《祁门县志》卷5《舆地志五·风俗》。
(27)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五辑)第1卷,第37页。
(28)戴廷明、程尚宽等:《新安名族志》后卷《江》,第533-534页。
(29)乾隆《橙阳散志》卷12《别志·村考》,清乾隆四十年刻本。
(30)嘉庆《桂溪项氏族谱》卷23《姓同非族考》,清嘉庆十六年木活字本。
(31)“毋以奴隶以辱先也:奴隶,下人也,上辱先祖,下辱自身,岂自爱自重者为之哉?切宜记之。有一于此者,不耻于族,死不入于祠。戒之,敬之。”道光《锦营郑氏宗谱》卷末《祖训》,清道光元年木活字本。
(32)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4《家训》,清雍正九年校补刻本。
(33)因战争造成谱系断裂现象,在绩溪南关许氏宗族即大量存在。参见光绪《南关惇叙堂宗谱》卷7《本宗失考图》,清光绪十五年活字本。
(34)郑小春:《谱牒纷争所见明清徽州小姓与望族的冲突》,《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35)刘伯山编著:《徽州文书》(第二辑)第2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31页。
(36)王振忠:《明清以来徽州村落社会史研究——以新发现的民间珍稀文献为中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36页。
(37)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清同治十二年成都刊本。
(38)《清世宗实录》卷56,雍正五年四月癸丑。
(39)《朱批奏折》,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暻善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275-047。
(40)薛允升:《读例存疑》卷9《户律之一·户役·人户以籍为定》,清光绪三十一年京师刊本。
(41)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卷39《良贱相殴·安省细民殴死大户分别拟罪》,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420页。
(42)薛允升:《读例存疑》卷9《户律之一·户役·人户以籍为定》。
(43)嘉庆《黟县志》卷15《艺文·国朝文》。
(44)同治《祁门县志》卷5《舆地志五·风俗》。
(45)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11页。
(46)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289页。
(47)同治《祁门县志》卷36《杂志·记兵》。
(48)《清乾隆休宁县状词和批示汇抄》,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档案号:243651。
(49)《奏请钦定徽宁池三府世仆例案》,原件藏安徽省图书馆,档案号:243639。
(50)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卷39《良贱相殴·安省细民殴死大户分别拟罪》,第1417-1420页。
(51)同时期的案例,又如同治十二年,歙县木瓜坦村洪姓依靠自身经济实力和地方权力,编修了家谱,摆脱了主家札源村吴姓的长期压制。而走向衰落的吴姓,对此却毫无办法,无力控制。参见黄忠鑫:《清代徽州佃仆的宗族意识与族谱书写》,《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