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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改革对唐代农村社会的影响

作者:张安福  责任编辑:王飞雪  信息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0-02-06  浏览次数: 32683

摘要】以两税法为主体的赋税制度变革,对唐代农民家庭和农村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新的赋税制度下,农民的家庭结构、经营模式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商品性农业和农产品的商品化迅速发展,商品交换的场地如草市、墟市等也开始向城市转化。这些变化对唐代农村生活、城乡经济以及国家税收结构等等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唐代;两税法;农民;农村;影响


唐代建中年间的两税法改革,对唐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以往研究者的有关研究大都集中于两税法对农民赋役负担的影响、两税法对古代赋税体系的革新等方面,而对两税法给农村生活及农民家庭经济所带来的积极影响研究不够。在讨论两税法给农民赋税负担带来的变化时,主导的结论是农民受剥削程度加深了,农民的家庭负担加重了。实际上,两税法对农民家庭及农村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拟对两税法后农民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两税法对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更为全面地了解两税法对唐代农村经济和农民家庭带来的影响。

一、两税法对农村户口和农民家庭结构的影响

安史之乱后,唐代农村经济陷入萧条,作为税收主体的租庸调已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既无法拯民也无法救国。在这样的背景下,以税资产为收税标准的两税法开始实行。两税法实施的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征税原则[1](卷48《食货》,p.2093),客观上解决了国家征税的税基和税负之间的矛盾关系,达到了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1](卷118《杨炎传》,p.3422)的目的;在征税方式上,两税法统一了税目,简化了征管手续,将过去各种征科色目和租庸调一起并入两税,改变了过去农民旬输月送的局面,有利于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

两税法对唐代户口增长起着积极的作用。首先,由于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有利于人口恢复和增长,大量脱籍户的重新入籍也使政府控制的户口迅速增加。其次,两税法以货币为主要征税方式,改变了租庸调下的僵化体制,农民家庭经营方式逐步多样化,对其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起了促进作用,唐后期联合家庭明显多于前期,这与农民经营方式的改变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看唐代户口的增长。唐代建国之初,人口损耗非常严重,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恢复和发展,在开元、天宝年间达到唐代人口最高峰。但从安史之乱后到大历年间,人口一直呈萎缩趋势,户口从天宝年间的近九百万户,减耗至代宗广德年间的不足三百万户,大历年间甚至只有一百多万户。由于战乱和不合理的赋税负担,农村人口减耗尤为严重。元结做道州刺史时认为:道州旧四万余户,经贼以来不满四千,大半不胜赋税。2](卷241《舂陵行》,p.2695)元结对农村人口的判断较为客观,对其减耗原因也做出了理性判断,即不合理的赋税负担是农户逃亡、户籍减少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与土地兼并程度的矛盾增长,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已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农民家庭人多地少甚至无地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为逃避赋役,逃匿人口的现象大量出现。据杜佑估计,即使在唐代繁盛的开元、天宝年间,虽然人口达到近九百万户的高峰,但仍有逃匿户口至少四五百万户之多[3](卷7《食货七》,p.157)。安史之乱后,战争损耗了大量人口,不堪重负的农民家庭又大量逃亡,因此大历年间户口降低到一百三十多万户也就不足为怪了(见附表一)。

两税法明确规定户无主客人无丁中都是纳税对象,纳税数额的标准在于以贫富为差,农民和官僚贵族同是两税的税户,而且对农户承诺不随意增加税额,两税外辄别配率,以枉法论。对苦于安史乱后农村中杂税、摊派多如牛毛的农民来讲,这一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原来脱籍的农民又纷纷成为政府的课户。两税法实施的建中元年,农民归附政府户籍的数量激增,户口总数达到了3805076户,比肃宗乾元三年(公元760年)的户口数增长近一倍。虽然增长的户口未必全是农户,但农户是唐代户口的主体,这是毫无疑问的。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自然增殖速度加快。此后,政府控制的人口虽因种种原因有所反复,但总趋势是增长的,到会昌年间达到了唐后期户口的最高峰(见附表一)。



根据附表一的数据,笔者绘制了两税法前后唐代户口增长的示意图(见附表二)。唐代户口之所以在会昌年间达到唐后期的最高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人口自然增殖的成分,有两税法后脱籍户重新入籍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在我国古代农业社会中,户口多寡是社会治乱的反映。建中初年人口的增长,反映了两税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马端临赞扬两税法“使人安之”[4](卷3《田赋》,p.46),保证了农村经济的正常运转,缓和了贫富不均的矛盾,从而使国家控制人口的能力增强了。

两税法对唐代农民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在籍户数增加,而且农民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唐前期农民家庭主要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体的小户型,后期则出现了大量的联合家庭。根据梁方仲先生统计,唐前期家庭人口仍然保持着北魏均田制以来的小户制,贞观十三年全国户均口数只有4.31口,天宝十四年为5.94口。如果除去官僚、贵族、地主等大户人家外,农户家庭人口数应该更少。安史之乱期间,户均人口曾有过8.79口的记录。这个记载即使真实,也是农民家庭处于战乱时期的特殊情况,而非常态。两税法后全国户均口数比唐前期激增,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激增到6.63口(见附表三)。《太平广记》中关于唐前期农民户口的材料很少,但有大量唐代中后期农民家庭的材料,几乎都体现了家庭人口较多的特点。如贞元初年,广陵人冯俊为道士做佣工,道士问其家里有几口人,冯自言有妻儿五口6](卷23《冯俊》,p.156);元和年间,虢州阌乡县长寿乡天仙村田家女阳敬真,年仅二十四岁已生三男一女6](卷68《阳敬真》,p.422),这两个家庭最少也是六口之家。



敦煌地区的户口资料也体现了这一家庭人口结构的发展趋势。从唐耕耦、陆宏基所著《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至第四辑有关资料看,其中包括家庭结构情况基本完整的唐代家庭共106户;两税法前有83户,共434口,平均每户5.2口,核心家庭占总户数比例为56.6%,其他类型家庭、主干家庭及联合家庭所占比例列居其后;两税法之后的家庭有23户,计218口,平均每户9.5口,联合家庭比例占51.2%,主干家庭、核心家庭、其他类型家庭分列其后。资料中虽有个别家庭人口数字不甚精确,但这并不影响统计结果(见附表四)。



农民家庭人口数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与国家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变化有很大关系。在均田制下,唐前期农民家庭普遍授田不足。据估计,即使贞观年间,全国农户(以五口之家计算)平均授田也只有三十至四十亩[7](p.99),关中狭乡的农民授田就更少了。因此,要保证基本生活所需和劳动力合理使用,只能是保持小规模家庭。从唐前期的赋役制度看,户等和丁口是征收赋税和征发劳役的主要依据。《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云: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8](卷13《户婚律》,p.251);政府征发府兵的根据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8](卷16《擅兴律》,p.302)。征发府兵要求服役者自备武器和衣粮,这自然又是一项非常沉重的开支。因此,在唐前期农户普遍授田不足的情况下,赋税和徭役是促使农民分家析产、保持小规模家庭的主要原因。两税法以户等高低和资产多少为收税标准,一改过去以丁身为本的税收原则,实行不分丁中,以贫富为差的标准,因此农户隐瞒户口的现象减轻了,家庭规模扩大了。此外,由于国家对人丁的控制开始松弛,更多的小农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开始兼营手工业和商业,甚至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专门从事非农业经营。农民经营模式向多样化发展,也需要较多的劳动人手共同合作,这也是促使农民家庭由核心家庭向联合家庭整合的重要原因。

二、两税法对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

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固定的收税模式,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货币成为税收的主要方式。政府征发徭役也以和雇为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正如陆贽所说:变征役以招募之名,换科配以和市之名。9](卷465《均节赋税恤百姓》,p.4750)同时,唐后期一些统治者也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甚至将其与农业同等看待,如德宗就认为通商惠人,国之令典10](卷502《邦计部·平籴》,p.6014》);陆贽也云:商农工贾,各有所专,凡在食禄之家,不得与人争利。9](卷465《均节赋税恤百姓》,p.4759)宽松的政策为农民从事多样化经营提供了保障。这样,农民为完成国家赋税和养家糊口,扩大了以农业为主体的多种经营,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弃农经商,或靠佣工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农民从事多种经营,促进了唐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

唐后期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农产品商品化和商品性农业的发展。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为完成两税中用钱缴纳的部分和购买食盐、农具等日常用品,必须出卖部分农副产品,因此农业中的商品化倾向加强了。宣宗大和年间,京畿地区百姓多端以麦造面,入城贸易11](卷90《和籴》,p.1637);漳浦人林昌业曾欲舂谷为米,载诣州货之6](卷355《林昌业》,p.2813);据黄休复记载,灵池县村民在出卖麦、豆等农产品的同时,还买进醋、食盐等商品进行出售[12](卷8)。除了粮食生产和买卖外,农民还从事商品性蔬菜和花卉的种植、甘蔗、柑橘和棉花生产。陆龟蒙在《江边》诗中记“苏州某菜农种菜达十亩之多”[2](卷629《江边》,p.7275);《太平广记》卷232《张存》条引《酉阳杂俎》载,大历中,高邮百姓张存,以踏藕为业6](卷232p.1776);长安、洛阳、广州等城市出现了专门以种花为业的花农,宣宗大中年间司马扎所写《卖花者》诗对花农的生产经营作了描写:少壮彼何人,种花荒苑外;不知力田苦,却笑耕耘辈;当春卖春色,来往经几代。长安甲第多,处处花堪爱;良金不惜费,竞取园中最。2](卷596《卖花者》,p.6955)有关唐代后期种柑橘和棉花的记载很多,如《太平广记》卷415《崔导》云:唐荆南有富人崔导者,(原)家贫乏,偶种桔约千余株,每岁大获其利。6](卷415p.3382)岭南南海广泛种植棉花,白叠家家织,红蕉处处栽2](卷299《送郑权尚书南海》,p.3393);闽地建州也是叠花新雨净,帆叶好风轻2](卷818《送简栖上人之建州觐使君舅》,p.9306)。此外,渔业在唐代后期也发展迅速,《太平广记》中《岳州人》记载:“唐咸通中,岳州有村人,涸湖池取鱼,获龟犹倍多,悉剜其肉截龟板,至江陵鬻之,厚得金帛。6](卷133《岳州人》,p.949)专业渔民及半渔半农之家在江南地区人口总数中占很大比重,咸通时期诗人周繇说江州地区乡户半渔翁2](卷635《送江州薛尚书》P7344);杜荀鹤也说益阳县户口半渔樵2](卷691《寄益阳武灌明府》,p.8012)。渔民捕鱼除自食外,还出卖以贴补家用,充添税款。因此,临近河湖之处或城邑附近往往有鱼市。农民除从事农业生产外,也大量从事商业活动。由于两税法不再抑制土地兼并,因此兼并现象更为激烈,出现了农人日困,末业日增的现象[13](卷52《食货志二》,p.1360)。唐代后期商业的迅速发展不是偶然的,其社会基础是出现了大量的农民从商队伍。正如后人王钦若所评价的:农亩益去,人趋其末以为活。10](卷494《邦计部·山泽二》,p.5904)农民亦农亦商,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甚至专门从事商业活动,或者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张籍在《贾客乐》中写到商人年年逐利西复东,姓名不在县籍中。农夫税多长辛苦,弃业长为贩卖翁2](卷21《贾客乐》,p.271),体现了农夫之心,尽思释来而倚市;织妇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9](卷670《策林·息游惰策》,p.6823)的社会现实。唐人笔记小说中有大量农夫经商的记载,如《玄怪录》卷二《尼妙寂》讲元和年间一个叫尼妙寂的村姑替父、替夫报仇的故事,她的仇人申就是一个亦农亦商、从事多种经营的民户[14](《玄怪录》卷2p.360);还有一个人名冯大亮,年轻时家贫,靠一牛拽步磨而自给,后来逐渐家道殷富,改置酒肆6](卷35《冯大亮》,p.225)。这些记载都表明了农民从事商业经营的广泛性。李翱对当时农民经商的状况作了一个估计:百姓日蹙而散,为商以游十三四矣9](卷634《进士策问二道》,p.6399);穆宗长庆时期,京畿至周至县三署移民,游首其间,市闾杂业者多于县人十九,趋农桑业者十五9](卷736《周至县丞厅壁记》,p.7600)。韦处厚在山南道做官时,所见农村情况是:山谷贫人,随土交易,布帛既少,食物随时,市盐者或一斤麻,或一两丝,或醋、或漆,或鱼、或鸡,琐细丛杂者皆因所便。11](卷59《度支使》,p.1017)由此可见,经商的农民主要经营粮食、布帛、衣服、鱼、盐、茶、醋、油、柴薪、蔬菜、水果等低值产品,而且资金有限,经营的区域比较狭小,仍旧持有轻商惧富的心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农民家庭中仍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但相对均田制下的农村来讲,商品生产和交换是大为发展了,并且为宋代的商业繁荣打下了基础。

农民从事手工业生产主要集中在纺织业、制茶业、矿业等需要劳动力较多的行业。制茶业兴起于唐中期,两税法后南方广泛进行茶叶生产。李商隐曾说到西南地区泸州所管五县……地接巴黔,作业多仰于茗茶,务本不同于秀麦9](卷772《为京兆公乞留泸州刺史洗宗礼状》,p.8048)。文宗大和时,江淮人什二三以茶为业10](卷510《重敛》,p.6115)。孙樵在《书何易于》中,说绵州巴西郡益昌(县)民,多即山采茶利私自入9](卷795《书何易于》,p.8334)。这些都说明出现了一批脱离粮食生产而专门从事茶叶生产的茶户园户,这些专业户完全以茶叶的商品性生产为生,茶叶成为他们的衣食之源。咸通年间,六乡之人业于茗者专勤是谋,衣食之源不虑不忧9](卷802《祈门县新修阊门溪记》,p.8431)。当然也有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只好在茶园中做雇工,如九陇人张守的茶园里,专为采茶就雇佣了百余人[6](卷37《阳平谪仙》,p.235),可以推测其茶园的规模。顾渚的制茶雇工更多,时间更长,贞元以后,每岁以进奉顾山紫笋茶,役工三万人,累月方毕15](卷25《江南道》,p.606)。茶叶栽培代替粮食生产成为这些地区人们的主业,反映了当地商品性茶叶生产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茶叶流通和茶叶市场的繁荣。歙州祁门、饶州浮梁都是当时重要的茶市,白居易的名篇《琵琶行》中前月浮梁买茶去的琵琶女的丈夫,就有可能是农民中分化出的中小茶商。两税法后,由于对货币的需求旺盛,农民从事采矿主要是开采铜、金、银等。白居易在《赠友五首》诗中写到:银生楚山曲,金生鄱溪滨。南人弃农业,求之多辛苦。披沙复凿石,无冬春。手足尽皴胝,求利不爱身。畲田既庸斫,稻田亦懒耘。相携作游手,皆道求金银。2](卷425《赠友五首》,p.4689)体现了农民重视金银矿的开采而轻视农业生产的现象。元和时期诗人章孝标在《送张使君赴饶州》诗中,描写了饶阳农村地区农业、手工业并举的多样化经营:饶阳因富得州名,不独农桑别有营。日暖提筐依茗树,天阴把酒入地坑。2](卷506《送张使君赴饶州》,p.5752

由于农村中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雇佣工人,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或农闲时无事可做的农民就成为劳动力的来源。他们长期或短期出卖劳动力,甚至进城打工,以养家活口。佣作坊是雇佣劳动力的集聚地,茅山陈生就曾到佣作坊,求人负担药物6](卷74《陈生》,p.464)。贞元时,广陵人冯俊就是以“佣工资生”的[6](卷23《冯俊》,p.156)。上文所述九陇张守的茶园雇佣百余人采茶的事例,体现了唐后期佣工市场的规模,当时甚至还出现了按日计工资的日佣人6](卷53《麒麟客》,p.325)和按月计工资的月佣人等[6](卷243《窦》,p.1877)。在敦煌资料中也有大量雇工契约,不过大都是用于农业生产的。

三、结语

两税法促进了唐代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对农村商品经济也起到促进作用。人口的增长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对唐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如国家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大以及国家税收结构的变化等。

由于农村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使得一些原来的农村,如作为商品集散地的草市、墟市和茶市等开始向城市转化。唐代前期,唐政府规定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11](卷86《市》,p.1581);两税法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了这一限制,出现了大量大规模的草市和墟市,很多交易场所发展为州县治所,如灌家口草市就置为归化县,宗州永济县亦由张桥草市改制而来的[11](卷71《州县改制》,p.1263),唐末五代及宋初的许多草市后来都发展为重要的工商业城市[16](pp.310336)。同时,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城市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正是由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量弃农从商的农民、雇佣者以及更多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涌入城市,才为城市提供了丰富的商品、市场和劳动力资源,促进了城市商业的繁荣,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坊、市限制的解除,甚至使长安、扬州、苏州、成都等城市出现夜市的时间提前到来。

在国家税收结构上,由于城市及其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中也大量出现了茶户园户渔户卖菜家等专业化的商品生产户,使商税开始在赋税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并前所未有地与农业税并驾齐驱。到宋代这种趋势更得到加强。总之,中唐时期的两税法改革对唐代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统一了税收,使农村生产和生活趋于安定,从而稳定了安史之乱后农村的混乱局面,并使这一局面延续一百年之久,甚至出现了元和中兴的繁盛时期。杜佑称赞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它使农民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于斯矣3](卷7《食货七》,p.158)。两税法是唐代税法改革的最终成果,奠定了其后1200年间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面貌”[17](p.139),对中国农民家庭和农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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