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淳玉 叶敬忠 责任编辑:陈静雯 信息来源:《妇女研究论丛》2020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0-02-10 浏览次数: 19326次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乡村振兴”提到了战略高度,在重视城乡融合的基础上推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除吸引优秀人才返乡创业、返乡就业外,中国的乡村振兴战略还必须调动农村现有劳动力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中国长期以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已经使流动人口与留守人口现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流动人口的急剧增长和留守人口相对减少相辅相成。农村留守妇女在总体数量上已经大大减少,留守地也从农村转向乡镇乃至县城。概言之,现阶段的农村留守妇女是经过长期市场和政策筛选后的“剩余”群体,她们面临着更为沉重的照料负担、更为严峻的婚姻危机和更难启齿的疾病困扰。农村留守妇女的这些新特点和突出问题需要得到政府更有的放矢的关注和干预,使她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留守妇女;新特点;突出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环节,目前这一战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要探讨的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农村现实背景,特别是现阶段农村留守人口的新特点和新问题。其中,留守妇女作为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尤其值得关注。
留守现象与留守人口问题并非中国独有,但中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增速迅猛,这使中国的“三留守”(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问题成为学界长期关注的焦点。综合来看,以往对留守群体的研究多从人口学和社会学的学科视角出发,主要聚焦三个问题:留守的原因;留守的影响;对留守群体的社会支持。虽然研究结论不尽一致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但对留守妇女的研究发现可大体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1)“谁外出,谁留守”的决策是家庭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做出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劣势以及“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文化使留守妇女在数量上远远多于留守丈夫,这是留守妇女现象形成的主要原因。
(2)留守对妇女自身、对留守家庭、对农业生产方式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表现在留守妇女的身心负担加重、拆分式家庭中的情感维系和两性关系面临挑战、农业生产出现女性化和老龄化的趋势等方面。
(3)对留守妇女的社会支持不足。尽管留守问题已经引起相当多的关注,但对留守妇女的社会支持还较少,多为地方政府、妇联或其他社会团体发起的项目活动,缺少延续性,也没有形成体系(1)。
近年来,中国的人口流动逐渐出现多元化趋势[1](PP43-62)。段成荣等根据1982-2005年历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发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流动人口的规模不断增大,流动人口多出于经济性的原因流动到沿海城市,年龄结构以成年人为主,其受教育程度有所上升。他们在城市停留的时间越来越长,性别的构成也逐渐均衡,有更多的女性主动外流,且出现了举家迁移的趋势[2](PP30-43)。在新的人口普查数据基础上,段成荣等进一步发现,留守妻子的规模在进入21世纪后从剧增到快速减少,其中农村留守妻子的减少速度更快;她们多留守于城镇,并且多和老人、子女共同留守[3](PP21-26)。在有些经济发达地区,还出现了留守妇女部分或全部脱离农业生产、从事非农兼业的趋势。这些变化的具体表现如何?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对现有的留守妇女关爱政策和保障服务提出了怎样的挑战,特别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有何影响?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中国农业大学留守人口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2004年以来长期专注于留守人口的研究。课题组2016-2019年调研(2)发现,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压力以及教育政策导致的“文字上移”[4](PP46-54)已经最大限度地将劳动力从农村抽离。现阶段的农村留守妇女(3)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被市场机制和国家政策筛选后的“剩余”群体,她们在经济上主要依靠在外务工的丈夫,在情感上面临更为严峻的婚姻危机,在生理上可能需要忍受新的难言的疾病困扰。课题组认为,留守妇女出现的这些新特点是国家与市场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两种力量的交错作用使留守妇女面临的突出问题发生了亟须重视的转变。对留守妇女的新特点及其面临问题的分析,可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现阶段留守妇女的新特点
现阶段农村留守妇女主要呈现出两个特点:数量显著减少,留守地点上移;农业生产性活动减少,非农兼业相对增多。这些新特点的形成,一方面可归因于中国长期以来的城市与工业偏向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可归因于国家的产业转型与升级、乡村振兴等政策和战略带来的乡村产业复兴。
(一)留守妇女数量减少,留守地点上移
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的加深,农村人口的乡城流动已经成为常态化趋势与现象。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流动人口数量已从2009年的2.11亿增长到2018年的2.88亿,占总人口的20.6%,相当于全国每5个人中就有1个是流动人口(4)。在微观的农村社区和家庭领域,人口流动的普遍化表现为,在大部分农村地区“能走的都走了”。与之相应的是,留守人口的急剧减少与农村的凋敝,其中减少最为显著的是留守妇女。
课题组在2013年河南10个村调研时发现,留守妇女在留守人口中所占比重已远低于老人和儿童,并且数量仍趋于减少。留守妇女的年龄主要在40-55岁(占近65%),文化程度偏低(小学及以下的比重占近60%)。全国范围的数据同样说明了现阶段留守妇女在数量上的新特点。段成荣等根据第五次、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以及2005年和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出2015年全国留守妻子(5)的总规模为3044万,其中农村留守妻子约1717万。该研究同时发现,2010年后,留守妻子的数量出现了负增长,2010-2015年共减少了16.5%。而且,有近半数(43.72%)的留守妻子居住在城镇;“和老人、子女一起留守”成为主要的留守方式(6)。
因留守妇女在数量上减少,在居住上分散和上移至乡镇与县城,故在课题组2016年的调研过程中,寻找留守妇女成为耗时最多的工作。表1反映了调研时各村庄留守妇女的数量,从中可见,各村的留守妇女在村庄总人口中的占比已经比较低了。
表1 各调研地村庄留守妇女数量(2016年)
注:根据课题组对各村文书或村长的访谈记录整理而成。
此外,课题组还发现存在哺乳期留守现象。这部分留守妇女通常在怀孕待产时回到村庄,生产后短则一个月多则半年就会给孩子断奶,然后迅速返回城镇务工。其中有些妇女因为停留的时间不足半年,甚至不能被纳入我们所界定的留守妇女范围。可以说,村庄里“能走的都走了”,“暂时不能走的都在盘算什么时候再走”。
(二)农业生产性活动减少,非农兼业相对增多
以往的研究注意到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之后,农村出现了“农业女性化”现象[5](PP86-93),“男耕女织”被“男工女耕”所取代,这造成了留守妇女的劳动负担沉重[6](PP20-25);而且农业女性化并没有提高留守妇女的地位,相反,因为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收入差距,务工收入成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对家庭生计的重要性逐渐下降,成为一种补充性副业或“家务劳动”[7](PP73-84)。课题组2013年在河南10个村的调研也表明,务工收入已经占到农户家庭总收入的60%-80%,农业收入占比很小[8](P56)。在家女的地位,相反,因为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收入差距,务工收入成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对家庭生计的重要性逐渐下降,成为一种补充性副业或“家务劳动”[7](PP73-84)。课题组2013年在河南10个村的调研也表明,务工收入已经占到农户家庭总收入的60%-80%,农业收入占比很小[8](P56)。在家务和农活难以两全的情况下,留守妇女多以家庭照料为主,并不会在农业生产上投入太多精力,她们广种薄收,改种其他易于管理的作物、抛荒和转租等现象也较为常见[9](PP14-18)。这虽然减轻了女性的负担,但也可能使女性在经济上比以前更加依附于男性,相对弱化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10](PP19-21)。
近年来,农业的去小农化趋势明显,土地流转加剧,机械的使用和雇工的兴起进一步使留守妇女脱离或部分脱离了农业生产。2012年,钟斌在湖南浏阳的调研发现,兼从事农业生产和种养殖业的留守妇女仅占15.1%,有将近一半(45.7%)的留守妇女只做家务,在附近企业打工的占25.3%,剩下的在村委会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11](PP125-127)。课题组2016年调研的河南省TP村约有80%的土地以每亩200元现金、200斤稻米的价格流转给了种粮大户,流转期为10年(7)。就全国范围而言,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4.7亿亩,已经占到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5.1%(8)。此外,2016年的调研还发现,不少留守妇女即便是种地,也只种一点口粮田和几分菜地。一个留守妇女说,她一年在田里的时间“也只有两三天”。还有部分留守妇女从未做过农活,田地全由公婆打理,“地在哪里都不知道”。
另一个趋势是农村留守妇女的兼业劳动相对增多。叶敬忠等发现,村落和乡镇出现了大量的餐饮业、小商店/超市、纺织厂、鞋厂以及其他类型的作坊和中小企业。留守妇女受雇于当地企业的不在少数,这些企业允许和鼓励留守妇女带活回家。少数留守在乡镇或县城的妇女甚至自己做起了洗车、餐饮、日用品店等生意[8](P83)。课题组2019年在江西石城调研时也发现,当地白莲产业的兴盛使村庄中出现了很多小型的家庭作坊,主要加工和生产白莲子。很多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受雇于此,从事莲子脱壳、去芯等劳动。“(加工)一斤莲子可以得1.8元,一个暑假搞得好可以有千把块的收入。”2019年课题组在湖南宜章县的调研发现,留守妇女的就近就业现象明显增多。她们受雇于电子器材厂、饰品厂、玩具厂、砖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每月收入为2200-2500元。“比去广东还强一些,吃喝几乎不花钱,还能照顾家里。”每个村庄内企业的雇工人数不等,20-30人的也有,100人以上的大车间也不少,其雇工多为中年留守妇女。
留守妇女在人口数量、留守地点、务工方式上的上述变化折射了中国发展政策的变迁和调整,也反映了国家与市场力量的双重作用。一方面,自改革开放到“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政策和战略提出之前,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因循的是一条较为明晰的城市化、工业化、商品化路径。这表现为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对农业剩余的提取)、优质教育资源向城市集中(主要表现为2001-2011年的“撤点并校”政策)以及中国城市化率和城镇化率的不断攀升(户籍制度逐步松动,2018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了59.58%(9))。虽然期间国家政策有过少许调整,如取消农业税、推行“工业反哺农业”、实行“新农村建设”等,但农村劳动力的外流趋势一直较为显著。农村劳动力外流主要是为了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取更多的货币化收入,或陪同子女在乡镇、县城就读以获取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东部发达地区的很多产业逐渐转移到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村,返乡创业、返乡就业成为新的潮流,并得到国家“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政策的补贴和支持。一个明显的变化是近1-2年来中国农民工数量的增速出现了放缓(2017年农民工数量的增速为1.7%,2018年为0.6%)的趋势,且省内就业比例有所上升(2018年比2017年提高了0.7个百分点)(10)。这些新变化,尤其是村庄内新出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留守妇女从事非农兼业创造了可能。
三、现阶段留守妇女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已有的研究中,留守妇女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生活生产上的压力;二是情感婚姻上的危机;三是心理感受上的压抑和孤单[12]。调研发现,现阶段留守妇女同样面临这些问题,但问题的严重程度更甚,留守妇女的应对策略更受局限,并且最大的困难转变为照料困难,还出现了新的疾病困扰。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现阶段留守妇女面临的这些突出问题。
(一)照料负担加重,照料周期延长
10年前课题组调研留守人口时,土地曾经是留守妇女留在农村的缘由之一,也是农民工能够“以工人的身份在城市被使用、以农民的身份在农村被再生产”[13](PP51-83)的重要原因,是其失业和年老病残时的最后保障。于他们而言,“守土”和“离乡”同等重要[14]。如今,一年种田(粮)所得,不过是“出去打工十几天的工资”。因此,现阶段留守妇女的“走不了”通常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因年龄、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被市场所需要;二是照料已经上升为现阶段留守妇女留守的主要原因和负担。不仅照料的时间延长,照料负担加重,而且照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也发生了变化。
案例1:LXR,54岁,小学毕业,育有一儿一女,儿子28岁,儿媳妇跑了,留下的孙子6岁;女儿19岁,读高二。公婆都还在世。丈夫在福建维修家电,每月收入约3500元,一年回家一次。因为公婆身体不好,LXR在35岁生下女儿后就没有再出去打工,一直在家照料公婆、儿女和孙子。家里的3亩多地都流转给了一个种粮大户,自己只种一点菜。
案例2:RYP,50岁,初中毕业,育有二女一子,女儿均已出嫁。RYP患有淋巴癌,儿子患有急性白血病,丈夫常年失联。儿子患病后,丈夫才开始向家里提供经济支持,之前都靠RYP通过务工收入抚养女儿和儿子、供养婆婆。目前RYP因病已不能打工。她早年信仰基督教,儿子在患病后也开始信仰基督教,教会为她们提供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和衣物。RYP的母亲患有结肠癌,婆婆不久前又摔断了腿,生活无法自理。她现在需要照顾婆婆、母亲和儿子,还要帮着照顾二女儿的儿子(5岁)、刚出月子的大女儿及其孩子。
案例3:WJY,50岁,文盲。WJY曾在1岁时患小儿麻痹,导致不良于行,不能干农活。女儿26岁,在外务工。娘家父母养育的3个儿子都不能提供日常照料,她还需要不时地回娘家照顾父母。当初她嫁给丈夫时,丈夫的父母及奶奶都需要人照料。丈夫正是因为家中负担太重,才娶了身有残疾的她。夫家3位老人中最后过世的婆婆曾瘫痪在床四五年,生活不能自理,WJY照料起来非常吃力。有次婆婆从床上摔下来了,她想把婆婆扶起来,但有一条腿不能用力,两人都摔倒了。她磕伤了头,婆婆摔倒在尿盆上。婆婆一边哭一边骂自己“怎么还不死”,她也跟着婆婆哭。
以上3个典型案例反映了现阶段留守妇女的一些重要特征。
(1) 随着生命周期的推移,与之前的留守妇女相比,现阶段留守妇女中有很大一部分已经开始需要照料三代人。因缔结婚姻时年龄偏小,生育期偏长,已经成为奶奶的留守妇女往往有公婆需要供养,还有子女未及成人需要照顾,三代人的照料压力集于一身。如案例1中的LXR,从35岁至今已经照料患病的公婆近20年,期间还需照顾年幼的儿女,在女儿13岁时又增加了一个孙子需要看顾。
(2)因病返乡和因病、因残未能外出务工的留守妇女同属于被市场筛选后的“剩余”群体,她们主要依靠丈夫的收入维持生计。即便如此,她们仍然需要承担照料工作,照顾家庭中更为体弱的成员。如案例2中患癌症的RYP和案例3中患小儿麻痹症的WJY还需要照料生病的老人和子女。这种照料负担的加重和周期的延长是留守妇女生命周期、市场筛选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宏观上也受国家早前城市和工业偏向的发展路径的影响,即在农业无法为家庭带来足够收入的情况下,留守妇女主要因照料而留守,而非因土地或农业生产而留守。
在调查组所调研的某些农村,照料甚至已经成为一种婚嫁资本。如河南某些地方,女方对聘礼的要求是男方有“房子、车子和小老婆子”。“小老婆子”即指男方的母亲年龄不能过大,以方便未来照料孙辈,有些村庄还具体到了年龄(不超过46岁)。如果婆婆年轻,能够照料孙辈,夫妻两人就可以同时外出打工,而且妻子也不会正值年富力强时就因为公婆年事已高需要照料而返乡。这深刻反映了留守妇女现阶段的主要留守原因以及面临的最大压力——照料。
(二)应对机制匮乏,婚姻危机更具伤害性
已有的研究对中国留守妇女的婚姻状况描述并不一致。多数研究认为,夫妻长期分居会对留守妇女的婚姻产生负面影响。留守妇女与在城市务工的丈夫长期生活在不同的环境中,信息、知识、社会关系、价值观、思维方式都可能出现不协调和不同步,加上交流和沟通不顺畅,留守妇女的婚姻容易出现危机,这直接导致了留守妇女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困难[15](PP105-106)[16][17](PP182-183,P186),而且婚姻危机与丈夫的经济收入和职业地位变化高度相关[18](P72)。还有一些留守妇女在丈夫长期外出时出现了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19](PP63-65)。另一些研究则认为,大多数农民很少与城市市民往来,交往圈子基本上是与自己相似的农民工,再加上经常回家,因此,对于一般的留守妇女而言,夫妻之间的差异性变化并不大[20](PP125-136,P207)。另外,农村的离婚与再婚成本偏高,在纵向的亲子关系和家庭整体利益为先的情况下,夫妻分居的模式并不会对婚姻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农村婚姻仍然体现出较强的稳定性[21]。留守妇女和非留守妇女都有可能出现婚姻危机,而留守妇女家庭遭遇婚姻危机的也只是少数[22](PP99-108)。一段时间的分居反而会增加夫妻的感情,产生“久别胜新婚”的效应[23](PP90-93)[24](P122)。由于夫妻之间的性别分工和角色功能互补,分居的婚姻关系并不会变得不稳定,反而会更加和谐[25](PP130-134)。
无论理论上的推论如何,已有媒体报道,2012年农民工“临时夫妻”的数量在10万以上(11)。这一现象意味着,有同样数量的留守妇女婚姻已经出现了问题。尽管琳达·麦道威尔(LindaMcDowell)认为,流动几乎总是带来与性别有关的重新协商[26](P3),但留守妇女在这一协商过程中显然处于弱势地位,现阶段的留守妇女尤为如此。一般而言,婚姻危机最终导致的结果无非婚姻破裂或婚姻继续维持两种,这两种结果里留守妇女有可能得到或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表2列举了留守妇女在婚姻危机中的不同处境。
表2 留守妇女在婚姻危机中的处境
注:根据2013年、2016年调研资料整理而成,“补偿”指经济补偿与情感补偿。
通常,无论是继续维持婚姻还是婚姻破裂,留守妇女得到补偿的情况都较为少见。在婚姻破裂时,留守妇女主动离婚的情况并不常见,很多被迫离婚的留守妇女只能回归娘家,并且在父母兄弟的安排下迅速再婚,如案例4。
案例4:YQP,47岁,小学文化。21岁经人介绍嫁给第一任丈夫李某,育有一女一子。在女儿8岁、儿子6岁时,在外务工的丈夫李某提出离婚。当时李某已经在广东开厂,并与他人同居。YQP在丈夫提出离婚后精神状况开始变差,坚决不同意离婚。李家随即起诉离婚。在YQP父亲和三个兄长的力争下,儿子判给了已经结扎的YQP,并带回了娘家出钱购置的家具。经父亲安排,YQP带着儿子很快嫁给了第二任丈夫支某,并通过试管婴儿手术在32岁时为其生了一个女儿。支某家境困难,母亲早亡,有四个姐姐,是家中独子,支某的父亲在孙女出生后不久也亡故了。YQP在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后,慢慢失去了劳动能力,不知饥饱,不知早晚,干不了农活,经常忘记给儿子和小女做饭,只记得自己生育了三个孩子,记得留在前夫身边的大女儿。YQP的父母已经年近80,还年年来给她种花生和稻子。2018年,YQP的母亲腰椎劳损,再也直不起腰来,不能继续照顾女儿,只能请同住的二儿媳妇帮忙照应。YQP已经被确诊为精神分裂。其家族无精神病史,其子女也无精神病史。
有研究表明,当婚姻发生危机时,绝大部分留守妇女宁愿守着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也不愿离婚,因为留守妇女往往既无法了解丈夫打工的实际收入,也难以取得丈夫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离婚对她们不利[27](PP26-28)[28](PP54-57)。在父权制和“从夫居”的传统下,离婚时她们很难获得土地、房屋等重要财产的分割权,娘家也通常早没有了属于她们的土地和住处[14](PP152-166,P224),处于弱势的留守妇女还难以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因此,婚姻破裂对她们而言不仅意味着失去生计来源和安身之所,而且意味着骨肉分离。也有山东、安徽、江苏、北京等地的调研表明,在涉及打工人员的离婚案件中,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其中女方主动提起离婚的占到一半以上,但这并不是因为留守妇女维权意识的觉醒,而是因为丈夫已经“失踪”,不再供养家庭[29](PP176-178)。我们的调查表明,被迫离婚的留守妇女往往也被迫迅速再婚,再婚的情形更加不容乐观。被迫离婚的留守妇女通常会嫁给家庭贫寒、丧偶或离异的男性,这也是YQP当初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主要原因。所谓留守妇女的“婚姻稳定”,正源于此。而在继续维持婚姻时,留守妇女也常需忍受丈夫的出轨,只要丈夫还肯继续提供经济供养即可,如案例5。
案例5:SHF,45岁,文盲。她在婚后不久生了一个女儿,后来再没有生育。现在女儿已经出嫁。SHF35岁时得了肺气肿,每年要动1-2次手术,每次手术要4000-5000元。她不能再种地,也不能提重物,主要靠丈夫的打工收入维持生计。邻居说,她丈夫“非常有女人缘”。有一个女人还给她丈夫生了个儿子。那个女人跟自己的妈妈抱着刚生下来3个月儿子来到SHF家,把儿子留下就走了。SHF就一直抚养着丈夫和那个女人的儿子。孩子现在已经6岁了。当初丈夫怕SHF对自己的儿子不好,还经常回来。但SHF把这个孩子看作自己下半辈子的依靠,待他如同己出,最担心的就是他的亲生母亲会回来把他接走。后来丈夫放心地把孩子交给SHF抚养,但回来得就没有那么频繁了。丈夫给SHF钱养家,也买东西回来,就是不跟她过性生活。
2016年的调研发现,几乎每个村庄都或多或少有遭遇婚姻危机的留守妇女。村庄对这些处境困难的妇女并不友好,她们的故事通常成为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和笑料。在上述案例中,留守妇女面临的婚姻危机被自身的脆弱性放大了,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现阶段的留守妇女受年龄、健康状况和受教育程度所限,在劳动力市场上不占优势,在经济上难以独立,无法独自供养家庭。而在婚姻市场上,她们同样会因已婚的身份受到歧视,有些留守妇女还因疾病、结扎或年龄等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这些进一步强化了她们的弱势地位。可以说,当留守妇女的生活重心转为照料时,她们独自谋生的能力也在被日益侵蚀。这使她们在面对婚姻危机以及其他风险时十分脆弱,几乎没有很好的应对手段。
(三)长期两地分离,丈夫带来新的疾病和隐患
外出务工人员带回村庄的不仅仅有务工收入、新的信息、技术、知识和理念,还有新的疾病。针对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很多研究表明,快速的人口流动是艾滋病广泛传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艾滋病的肆虐与当地的人口流动密度呈正相关关系。2003年的调研数据表明,外出务工增加了感染艾滋病的风险,两者之间呈显著相关关系。务工者与家庭和原生社区的疏离是两者显著相关的重要中间变量[30](PP282-288)。而留守妇女对艾滋病的危害了解不深,对艾滋病防护的知识十分匮乏。最近一项在黑河市的调研发现,留守妇女对性行为中使用避孕套的赞同率仅有19.23%[31](PP274-275)。一项在河南的调研发现,1800名留守妇女中,95.7%的夫妻性生活是由丈夫决定的;而留守妇女自愿参加艾滋病咨询检测率仅占3.2%[32](PP2251-2254)。另一项在河南的调研表明,留守妇女对丈夫的婚外性行为及艾滋病的危害了解较少,77%的留守妇女在夫妻性生活中从未使用过避孕套[33](PP57-60)。一项在云南的调研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500名留守妇女中,有42.4%的妇女担心丈夫会将艾滋病传染给自己,但夫妻性生活中未使用避孕套的比例仍然高达61%[34](PP543-547)。另一项在广西梧州的调研表明,留守妇女感染艾滋病的比例为0.5%,感染梅毒的比例达到1.5%[35](P69)。与非留守妇女相比,留守妇女感染性传播疾病和非性传播疾病的风险明显更高,且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意义[36](PP36-38)。
课题组的调研发现,四川省某县从2001年开始统计艾滋病的数据,迄今累计900人感染艾滋病,存活至今的有700多人,其中90%是因性传播而感染,约130对夫妻双方患病,约100对夫妻单方患病,约290人是未婚或丧偶,剩下的70余人因病离异。患者中城市和农村比例大约为1∶6,男女比例为2.3∶1,有六成左右的患者曾外出务工。患者以30-50岁的青壮年为主,占50%以上。而且,农村的艾滋病患者以及60岁以上的老年男性患者呈增加趋势。该县对于艾滋病患者配偶的知情权并没有保护措施,没有强制告知的具体规定,就连在婚检时查出艾滋病也只是自愿告知。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会劝导疑似患者携家属一同听取检查结果,但也有10%-20%的已婚患者不愿意告知配偶。夫妻双方均感染艾滋病的,基本上是男性将疾病传给女性。在我们调研的村庄,大多数贴有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标语。
综合而言,虽然缺少全国性的统计数据,但婚外情、商业性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性传播疾病已经成为农村留守妇女的新威胁。留守妇女对艾滋病不了解,缺少防范意识和措施,极易成为受害者,有些还将疾病传播给了孩子。我们调研的四川某县,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就有4个,他们的父亲都是外出务工人员。
四、结论与讨论:乡村振兴战略带来的转机与面临的挑战
以前中国农村留守人口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流动对留守人口的影响,以及他们采取了怎样的策略应对生活中的变化。这些影响研究在特定的背景中研究人口流动和留守现象或许有其重要性,但我们越来越不满足于描述农民工及其留守家庭成员的悲情境遇,不满足于描述之后加上几点建议形成研究成果。人口流动研究需要回归到最根本的“谁获益,谁受损”的政治经济学拷问,哪些因素在这一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以及最重要的问题——如何改变这一现状?在偏向城市、偏爱资本的宏观环境下,中国的外出务工现象为留守群体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社会成本,而他们所获得的物质补偿却微不足道。不同社会行动者所采取的一些社会行动和对策或许可以分担一些社会成本,但是为数不多,难以持久,也未能切中要害。
因此我们认为,对留守人口的研究不能囿于微观层面的案例分析,而需要看到宏观层面的结构、权力等制约性因素。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摆脱微观案例带来的细节困惑,体察到国家和社会互动中生命政治的运作和关怀的转移。人口管理就是一种生命政治,它为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易于管理的劳动力。暂住证、收容所、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城管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手段让劳动力的洪流只能按特定的河道流动,使留守成为中国长期存在的现象。留守现象导致的最重要后果是关怀的转移。在全球范围内,第一世界的中产阶级安然享受着第三世界的保姆和护工对幼儿和长者、病患的照料,而这些照料者留守在故乡的家人却无人看护。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让关怀在城乡之间、性别之间、代际之间出现不同程度的转移、失衡,甚至逆转。在对策研究中,留守妇女通常作为关怀提供的主体(先不论这种社会角色设定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而常常被忽略的一个事实是,她们也应当是被关怀的对象。
除却饥荒、战乱等因素,举家迁移在社会经济状况稳定的情况下是较为罕见的现象。因此,留守人口与留守现象并不是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特有的产物。不过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使这一问题得以扩大、加剧和凸显。从这个意义上说,留守妇女现象将长期存在,她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会不断发生变化。早前的研究曾经将“劳动强度高”“精神负担重”和“缺乏安全感”归纳为压在留守妇女心头的“三座山”[37](PP54-60,P73)。而课题组在近期的调研中发现,留守妇女出现了人数显著减少、留守地域上移、农业生产活动减少、兼业劳动相对增多的新特点。我们认为,这些新特点是市场力量与国家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市场如同一个巨大的漩涡,将健壮的、受过较好教育和训练的农村劳动力抽卷出来,留在农村的妇女大部分不再年富力强,或者身患疾病、身有残疾,她们成为事实上不被市场需要的“剩余人口”。这部分留守妇女的日常主要工作就是照料和(或)陪读,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就是丈夫的务工收入。留守妇女照料他人的周期延长,被照料人的范围扩大,照料负担更加沉重,而在长期的照料、陪伴和等待中,她们独自谋生的能力也被日渐消磨,这使得婚姻危机和疾病困扰对她们的破坏性成倍放大。
所幸的是,党和国家一直在努力弥合城乡差距,消除贫困,振兴乡村。中国的城乡关系因此经历了城乡二元、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城乡融合等不同阶段的转变。近年来,随着“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两项重大工程的推进,农村出现了大量劳动密集型的“扶贫车间”。传统产业的复苏和新兴产业的涌现使农村留守妇女拥有了很多“在家门口就业”的机会,留守妇女的兼业收入得到提高,劳动技能得到提升,有了被进一步组织起来的可能,她们在应对婚姻危机和疾病困扰时也有了更多的经济自主权和信息渠道。值得注意的是,照料仍然是现阶段留守妇女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例如,课题组2019年在湖南宜章县XF村的调研发现,办在村里的“扶贫车间”最初是一家制衣厂,但因为招不到足够的能全天候工作的熟练女工,只能退出经营,将场地转包给一家做数据线的电子器材厂,后者能够更灵活地利用留守妇女的闲暇时间。因此,“精准扶贫”之后,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施还需要注意留守妇女的这些特点,给她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怀,更多的技能培训和医疗资源,使她们能够积极地投身到乡村振兴中来,并在这一过程中成为更加自立、更有尊严的人。
综上所述,留守妇女问题要得到根本的解决,除了目前的帮扶救助部门所做的工作之外,还需要国家在发展政策上做出类似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性调整,并在战略实施过程中有效地重构农村留守妇女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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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叶敬忠、吴惠芳:《阡陌独舞:中国农村留守妇女》,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叶敬忠、潘璐:《别样童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叶敬忠、贺聪志:《静默夕阳:中国农村留守老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许传新:《农村留守妇女研究:回顾与前瞻》,《人口与发展》2009年第6期,第54-60 73页。
(2)课题组于2016年7-8月在中国中部、南部和西部地区选取4个劳动力外流的大省(河南、四川、江西、贵州),并在每个省选择了一个县开展调研。与当地民政部联系人商定深度访谈的农村社区后,课题组访谈了5个农村社区中能找到的全部留守妇女,共计91人;同时访谈了村干部、社区主要知情人以及县、乡两级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包括民政、卫生、教育、扶贫、公安、疾控中心等部门以及县妇联。如无其他说明,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课题组2016年的调研。课题组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前往广西、云南、江西、湖南四地调研农政变迁与精准扶贫,期间收集了有关留守妇女的案例资料,也在本文得以体现。
(3)本文将“留守妇女”界定为年龄在60岁以下、丈夫在外务工6个月以上的农村户籍妇女。
(4)参见国家统计局:《2018年农民工监测报告》,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4/t201904-29_166226-8.html。
(5)段成荣的研究中将留守妻子界定为丈夫外出流动后作为妻子留守在户籍所在地的女性,年龄为20-59岁。这一概念界定与本文留守妇女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户籍。参见段成荣、程梦瑶、秦敏:《剧变中的我国留守妻子及其学术与公共政策含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21-26页。
(6)钟斌在湖南浏阳的调研也表明,与子女、父母或公婆同住的留守妇女占调研总数的65.3%。具体可参见钟斌:《农村留守妇女生存现状及思考》,《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第121-123页。
(7)据留守妇女李某计算,若自己种粮卖,每亩地的纯收入不过四五百元,与租金相差无几。不过自己种粮一般不再需要额外买米买面。
(8)参见新浪财经:《耕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4.7亿亩交易不规范致纠纷高发》,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19-06-04/doc-ihvhiqay3606248.shtml。
(9)具体参见中国政府网:《国家统计局发布报告显示——70年来我国城镇化率大幅提升》,http://www.gov.cn/xinwen/2019-08/16/content_5421576.htm。
(10)参见国家统计局:《2018年农民工监测报告》,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4/t20190429_166-2268.html。
(11)参见赛巴尔·达斯古普塔著,丁雨晴译:《印媒:“临时夫妻”折射中国农民工窘境》,2013年5月17日https://finance.huanqiu.com/article/9CaKrnJAyz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