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义媛 责任编辑:杨文茹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经济》2019年第8期,第128-144页。 发布时间:2020-01-04 浏览次数: 3878次
【摘 要】中国农业的规模化转型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之一就是资本下乡过程中所遭遇的来自村庄社会的抵抗。本文以湘南一家农业龙头企业为例,考察资本下乡后如何遭遇来自村庄社会的阻碍,以及资本如何利用村庄社会资源化解阻碍,在此基础上,从社会学角度解释了下乡资本化解社会困境的策略。研究发现,通过将土地转包给当地的家庭农场(“代管户”),企业得以将这些家庭农场吸纳进自己的产业链中,并利用本地人的社会资源,如熟人社会的“人情”“面子”“内外有别”等原则,解决劳动雇佣、监督以及村庄公共资源的使用问题。本文认为,家庭农场所赋有的社会资源可以成为下乡企业化解社会困境的润滑剂,贡献于资本积累。
【关键词】资本下乡;家庭农场;社会困境;社会资源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土地流转面积的扩大,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大量出现,以小农为主体的生产格局正在发生转型。在城市资本过剩(温铁军,2006)的背景下,随着国家不断加强对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扶持,工商资本迅速流向农业领域,俗称“资本下乡”。资本向农业领域流动,也成为中国农业转型最明显的表征之一。
尽管在农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和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土地流转的空间的确存在,然而,在城市的高物价和高房价压力下,仅有一小部分农民工能在城市安家,大部分农民工最终仍然不得不回到农村。即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中国农业就业人数仍有2亿多①,资本下乡势必对农业、农村和农民产生深远影响。
近年来,一方面,资本下乡在全国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另一方面,下乡资本“毁约弃耕”“跑路”“烂尾”现象也频见于报道。对于资本经营的失败,学界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一种理论强调,这是农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导致的,农业“劳动时间”和农业“生产时间”之间的间隔使资本难以有效地利用雇工(Mann and Dickson,1978),因此大规模的农业经营容易失败。另一种理论指出,土地流转费用和雇工费用的上涨会增加规模经营的风险;同时,在规模经营中,劳动监督和管理也更困难,相较而言,小农经营更有优势(Koning,2002;黄宗智,2010;贺雪峰,2013)。还有研究者认为,资本下乡主要是为了套取国家补贴或将经营权用于抵押,并不在意农业经营的成败(周飞舟、王绍琛,2015;郭亮,2011)。
上述观点尽管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农业规模经营的失败原因,但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上述解释过于强调农业本身的特殊性,强调大农业与小农业之间的本质差异,容易先入为主地否定规模经营成功的可能性。事实上,资本下乡流转了大片土地后,通过将土地转包给家庭农场,将这些家庭农场吸纳进企业的产业链,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规模经营的困境。在这种策略下,农业规模经营并非没有盈利的可能,且这种策略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例如陈义媛,2016)。另一方面,上述解释忽略了一个重要情境——村庄社会。从传统社会以来,中国的农业生产一直高度嵌入在村庄社会中,村庄社会既是一个生活共同体,也是一个农业生产共同体。马若孟(2013)对20世纪初华北农村的研究发现,农户往往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进行生产合作,以解决劳动力不足、资金短缺等问题,这种合作主要是基于血缘、亲缘和地缘等地方社会网络而形成。正因为农业生产高度嵌入在村庄社会中,中国的规模经营就不仅要处理种植或养殖过程中的管理问题,还要处理与村庄社会的互动问题。若不能处理好与村庄社会的关系,外来资本就会面临诸多阻碍,例如农产品被盗、本地村民阻拦公司收割等(徐宗阳,2016)。但若能妥善利用村庄社会资源,乡土社会网络也可以降低农业规模化服务中的组织成本(韩启民,2015)。因此,本文试图在上述解释之外,将资本下乡放置在村庄社会情境下,探讨下乡资本在从事规模经营的过程中所遭遇的社会困境及其应对策略。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家庭农场虽然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农,但是由于其生产单位仍然是“家庭”,在生产过程中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只是在农忙季节少量雇工,因此本文将此类家庭农场和传统意义上的小农都记入“家庭农业”的范畴。
二、文献综述
与本文研究问题相关的文献主要有两类,一是关于大规模农场如何进行劳动管理的研究,此类研究主要是以拉美、东南亚和非洲的大农场管理实践为基础;二是关于家庭农业与规模化农业的关系研究,这类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家庭农业存续问题的讨论。以下主要从这两方面进行文献梳理。
(一)关于大规模农场的劳动管理问题研究
已有关于大规模农场劳动管理(labour management)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东南亚、非洲、拉美、北美等地区的大农场,这些农场的劳动力来源主要是移民工人。这些工人通常举家搬迁到农场居住,农场主采取“家长制管理(paternalism)”的方式来监管工人。在“家长制管理”下,雇主为工人提供住宿、教育、医疗、养老金,甚至为其组织闲暇活动,希望以此换取雇工的忠诚和自觉。“家长制管理”通常也伴随着一定的强制,例如对工人的体罚,以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Alston and Joseph,1985;Gibbonetal.,2014)。
在农业雇工最低工资法规和其它保护农场工人的法律出台后,“家长制管理”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农场主逐渐开始减少长期雇工、停办农场学校、减少老员工的福利等。那些注重工人的技巧和工人稳定性的农场主对“家长制管理”进行了改进,减少了对雇工的强制措施,但通过借贷等方式来约束工人(Barral,2014;Riisgaard and Gibbon,2014)。一些农场主采用了临时雇佣制,通过劳动中介(或其信任的某个雇工)来对临时雇工进行监管(Addison,2014;Ewert and DuToit,2005)。
此外,一些替代“家长制管理”的策略也开始出现,例如将劳动管理外包、采用临时工制度等(Barrientos and Kritzinger,2004;Du Toit and Ally,2003;Hall et al.,2013)。有研究认为,在这些新的管理策略中,市场化原则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尽管这些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也或多或少与“家长制管理”策略中的一些手段交织在一起(Roberts,2009)。同时,这些研究也发现,即便农场主将劳动管理外包了出去,劳动中介在对雇工进行管理时,也借鉴了“家长制管理”中的一些方式(Du Toit,2004)。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劳动管理策略针对的主要是移民工人,这与中国的情况颇为不同。中国的大规模农场往往是通过土地流转而形成,其雇工来源也主要是本地村民,在雇工管理策略上与国外大农场有较大差别。对中国大规模农场劳动管理问题的讨论,需要放置在村庄社会情境下进行。
(二)关于家庭农业的存续问题研究
关于家庭农业在农业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下为什么能够存续的问题,学界已有长期的争论。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论述,已有的解释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自我剥削解说”。在经典的“列宁——恰亚诺夫之争”中,两位研究者基于对十九世纪俄国农业问题的考察,得出了非常不同的结论。列宁沿袭了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框架,强调商品化的发展推动了农民分化,农业中最终也会出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小农在农业资本主义转型中会被消解。②恰亚诺夫则强调小农家庭农业的生产逻辑不同于企业,小农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其生产的目的是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他们寻求的是家庭成员劳动辛苦程度与家庭消费需求的满足之间的平衡。为了满足家庭成员的消费需求,小农家庭即便在劳动投入的边际效益递减的情况下,也愿意追加劳动投入,以获得更多的产出。因此,恰亚诺夫认为小农建立在“自我剥削”基础上的“农民生产模式”具有很强的坚韧性(恰亚诺夫,1996)。与恰亚诺夫一脉相承,一批中国研究者指出,小农家庭农业在中国的大量存在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有关,小农家庭经营比企业经营更具有优势(例如贺雪峰,2013;陈锡文,2012)。此外,还有研究认为,农民工的务工收入对农业的贴补支撑了家庭农业的发展,小农家庭农业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黄宗智等,2012)。
第二种解释可以概括为家庭农业的“连构(articulation)解说”。它强调,家庭农业是作为一种与资本主义并存的生产方式被连构(articulated)进整个资本主义体系的,家庭农业能提供廉价食物、容纳剩余劳动力,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整体发展,因而会被保存下来(Vergopoulos,1978;Lipton,1977;Thorner,1987)。这一解说从家庭农业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位置角度论证了家庭农业存在的原因。不过,这种功能主义的阐述也受到了第三种解释的批评。
第三种解释可以概括为家庭农业的“从属解说”。持这种看法的学者对第二种解释有所批评,认为“连构解说”是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理解家庭农业,遮蔽了家庭农业生产者在全球经济体系中被剥削的事实。这些学者强调,家庭农业并不是一种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存——尽管受其限制——的生产形式,它不是被“连构”进全球经济体系,而是被彻底改造了(de Janvry,1981)。家庭农业生产者实际上已经高度从属于资本,他们本质上等同于雇佣工人,只不过这种雇佣关系比较隐蔽而已(Mooney,1988;Bernstein,1976;陈义媛,2016)。也有研究者从技术的角度出发,强调资本对农业的改造不同于工业,资本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一些环节转化为工业生产的一部分(例如农药和化肥的生产),再重新整合进农业生产中,以此从农业中获利。这一过程并不要求土地的集中,因此农业的资本化并不一定呈现出工业化大生产的形式,家庭农业得以保存(Goodman et al.,1987)。
这些解释对于理解家庭农业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位置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是,以上研究多从农业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角度展开,重点在于分析家庭农业与资本之间的关系,主要从农户的自我剥削、农业特殊性或家庭农业被资本“连构”等角度来阐释,而缺乏在具体的村庄社会情境下对小生产者与资本的具体互动过程的探讨,本文试从社会学角度提出一种新的解释。
本研究将资本下乡置于村庄社会情境下进行考察,重点探讨以下问题:第一,下乡资本所遭遇的来自村庄社会的阻碍根源何在。第二,下乡资本如何解决这些社会阻碍,尤其是如何利用村庄社会资源解决劳动雇佣和监督问题。家庭农场如何帮助资本解决生产管理中的困境,是第二个研究问题的主要关注点。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资本下乡所遭遇的社会困境以及化解策略。本研究以笔者于2012~2013年为期共计8个月的实地调研为基础,以湘南一家龙头企业A公司③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三、案例基本情况
A公司是一家农资经销企业,由于农资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自2009年开始,该公司在湘南一个水稻种植大县P县流转了1000多亩土地,尝试发展规模经营。通过将产业链延伸至农业种植环节,A公司试图建立一定程度的市场垄断。按照该公司一位管理人员的说法,“只要土地在我公司名下,我就会保证这块土地上的所有农药、种子、化肥都用我公司的,其他人的农资肯定不能卖到这片土地上来。”到2013年,A公司流转的土地面积已扩展到30000多亩。
县政府在A公司的土地流转中发挥了重要作用。P县长期以来以水稻种植为主,但近年来由于农资价格上涨和灌溉设施的破旧,大量小农户从双季稻种植改为单季稻种植。④然而,粮食产量是评选“全国产粮大县”的一个重要指标,“全国产粮大县”的称号又与该县所能申请到的项目资金量直接相关。因此,县政府采取了各种鼓励措施来激励小农户种植双季稻,但成效始终有限。由于与众多小农户对接的交易成本太高,县政府转而与A公司合作,为公司提供低息贷款、项目扶持、双季稻种植补贴等,以推动公司种植双季稻。此外,县政府还规划了一片沿县城主干道两边的土地作为双季稻种植基地。很多不愿种植双季稻的小农户选择了将这些土地流转出去。同时,县政府还动员了乡、村两级基层组织,为农户做思想工作,帮助A公司进行土地流转。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A公司顺利流转了大片土地。在2013年前后,土地流转费为150~200元/亩。
A公司之所以愿意种植双季稻,原因有二:一是该公司流转土地本身就是为了农资销售,双季稻种植意味着每亩地的农资投入翻倍,即便种植环节只维持收支平衡,公司也可以获得农资销售的利润,因此公司是有积极性的;二是该公司流转的土地只有一部分用于种植双季稻,在政府规划的双季稻种植区周边,该公司流转了更多土地用于种植单季稻。如果管理得当,公司在单季稻的种植环节也可以获得利润。
由于毫无农业种植管理经验,A公司受到过诸多挫折,不过,公司也在不断试错中调整土地经营方式。最初,A公司以想象中的“美国式大农场”为参照,购置了大量农业机械,雇用农机手及普通农业工人进行耕作,并雇用了全职监管人员对雇工进行监督。但在这种经营策略下,公司的雇工成本严重超出预算;对雇工监督的低效,更使该公司在第一年遭受了严重亏损。
为了解决规模经营的管理问题,A公司从第二年开始对土地经营方式进行了一次大调整:将全部土地转包给少数“代管户”耕作,公司从种植环节退出,但要求代管户购买公司提供的农资,并将稻谷卖给公司。A公司将土地转包给代管户时并没有提高流转费,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农业的上游和下游环节——农资销售和稻谷销售,每亩地的农资销售利润平均为130元左右,每亩地的稻谷销售利润平均为100元左右。尽管有代管户抱怨A公司的农资价格高于市场价,但为了获得成规模的连片土地⑤,他们还是愿意与A公司签订土地代管协议。从农业生产上游和下游获取的利润对于A公司而言是几乎没有风险的,只要土地能顺利转包出去,这两部分利润就是有保障的。代管户则是自负盈亏的,公司除了要求代管户从公司购买农资、将稻谷销售给公司外,对种植环节并不过多干预。然而,并非所有代管户都盈利,因此,尽管A公司试图与代管户签订相对长期的代管协议,但代管户往往不愿意签订超过一年的代管协议。一些代管户经历了亏损以后放弃了与A公司的合作,因此A公司每年都需要寻找一些新代管户来替代退出的代管户。
四、资本下乡遭遇的“社会”困境及其原因
为了理解A公司的经营困境和经营策略转变,本文将A公司的运作放置在村庄社会情境来考察。事实上,资本化的农业生产除了要面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外,作为外来者,他们还不得不面对“社会”风险或“社会”困境,这种“社会”困境主要源于外来资本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看似琐碎、细微,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也会大大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
(一)资本下乡遭遇的“社会”困境
最初,在完全依靠雇工经营的模式下,A公司不仅因缺乏农业生产管理经验而遭遇挫折,还遇到了另一个始料未及的挑战,就是与当地村民的冲突。在劳动雇佣、村庄公共设施的使用上,A公司都遇到了困境。作为外来者,A公司在雇工时不得不依靠本地村民作为中介,然而,经中介介绍的工人中多有年迈或“磨洋工”者,劳动效率低下。不仅如此,在灌溉高峰期,A公司更直接与当地农户发生了冲突:在当地灌溉水源(来自一个中型水库)有限的情况下,双方都希望能先灌溉自己的稻田;当地农户认为自己有优先权,因为他们过去曾参与过水利设施的维护,A公司从未有过贡献,理应等到当地农户灌溉结束后再使用水利设施,并应向村集体交灌溉费用(当地农户使用灌溉设施是免费的)。更糟糕的是,在水稻收割期间,A公司的稻谷失窃严重。在与当地农户访谈时,一位村民说,附近村有些村民在收割季会偷偷割下公司土地上的稻谷,并装袋藏在稻田里,晚上再偷偷运回家。有个当年一亩田都未种的村民,却在稻谷上市的季节卖了几千斤稻谷。村民的偷盗让A公司防不胜防,也让公司管理人员颇为头疼。
从对全国不同地区的调研来看,在下乡资本与村民的日常互动中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冲突。常见的冲突包括:企业在耕作过程中,因农机压坏路面,或喷洒农药时损及村民的农作物,被索要高价赔偿;在灌溉季节,村民与企业在使用水利设施的优先顺序上发生矛盾;村民联合起来阻碍企业收割,或在收割季节偷盗农产品。村民以上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对抗,有相当程度故意破坏和报复的成分,仅从文化角度来解释村民与外来资本之间的互动不畅还不足以揭示问题的本质。二者之间无可避免的利益冲突,才是外来资本遭遇村庄社会困境的底色。
(二)资本下乡遭遇社会困境的原因
与下乡资本有利益冲突的至少有以下三类农户。第一类是在资本下乡以前,免费或低价从亲朋好友手中流转土地的“中农”(贺雪峰,2011;杨华,2012;林辉煌,2012;陈柏峰,2012)。这部分农户劳动力年龄多在40~50岁之间,他们因种种原因无法外出务工,于是通过在村庄内部流转土地的方式,将种植规模从原先的不足10亩地扩展到30~50亩地。⑥这些土地通常较为分散,但因为有了一定的规模,农户也可以充分利用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这样的家庭往往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只在农闲时在附近打零工,他们每年可以获得与外出务工家庭大致相当的年收入。根据不同的研究统计,这部分农户通常占全村农户的10%~20%(贺雪峰,2011;杨华,2012)。然而,由于资本下乡间接推动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打破了村庄内部基于人情关系而形成的土地流转秩序,“中农”也失去了免费或低价扩大种植规模的机会。这一直接的利益冲突,是下乡资本遭遇抵抗的根源之一。
以A公司为例,该公司的土地流转工作尽管有地方政府和村两委的协助,但进展也并不十分顺利。A公司一位负责人谈道,在土地流转中,最难做工作的就是这类原先免费流转了亲友土地的农户。不出意外,当A公司支付150~200元/亩的流转费来流转土地时,外出务工的村民就不再愿意免费将土地交给在村的农户耕种。对于原来的“中农”而言,免费扩大的种植面积是他们提高家庭收入的重要基础。一旦需要按市场价格支付流转费,他们的收益空间就会被大大挤压,因此,这类农户是最不愿意A公司进村流转土地的。
第二类是那些因种种原因无法外出务工,只种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这些农户往往因为要照顾老人、孩子或因为某些疾病而无法外出务工,农业收入是其家庭收入的重要部分,因此并不愿意放弃土地。不过,企业有各种非直接强制的策略可以将这些“钉子户”排挤出去。A公司一位管理人员说,他们解决“钉子户”的方法是,先将周边能流转的土地都流转过来,使“钉子户”的土地被包围在其中。尽管公司耕作不便,但这些农户的耕作也不便。一两年后,这些农户往往就会自动放弃,将土地流转给企业。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虽然解决了“插花田”的问题,但他们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被悬置了,而没有得到解决,这使得双方在此后的互动中很容易产生矛盾。
第三类是村内原来的农机手。村内的土地原本是这些农机手的作业范围,企业的介入打破了原来的利益格局,减少了原有农机手的作业面积,也减少了他们的收入。A公司在流转土地的第一年购置了大量的农机,并雇人进行农机作业,直接导致了原有农机手作业面积的减少。在农机作业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这一冲突就尤为凸显。
2009年,A公司在P县Z村流转了200多亩土地,并雇用了农机手,用公司自购的农机进行耕地和收割。这让Z村的一位农机手十分不满,因为这片土地在过去几年中一直是他的农机作业范围。在当年收割时,他和几个村民以A公司的收割机压坏了村内道路为由,阻拦收割机通行。最终由村两委和当地派出所调解,A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才解决了这起纠纷。但这位农机手当年也不得不到外村和外地去寻找作业业务。
从对不同地区的调研来看,资本下乡与上述三类农户的矛盾具有普遍性。资本下乡意味着对有限的农业利润的重新分配。一部分农户会被边缘化,或被迫减少收益,这种利益冲突是下乡资本普遍遭遇村庄社会的抵抗的根源。在村庄社会中,熟人网络的存在还可能使企业与少数农户的矛盾在熟人网络中被放大。
尽管A公司在第一年经营失败后很快调整了策略,将土地分包给了代管户,只从农业生产的上游和下游盈利;然而,将土地分包给代管户并非一劳永逸的方法。从调研中发现,并不是所有代管户都能盈利,有不少代管户只能勉强保持收支平衡,有些甚至会亏损。2012年,A公司为了激励代管户,根据亩产的高低,从当年的20多名代管户中评选出了1名“种田标兵”、4名“种田能手”,并给了他们一定的现金奖励。不过,如果计算这些代管户的劳动力投入和水稻种植收益,会发现他们所获得的利润仅相当于其劳动力工资。因此,尽管公司与代管户之间仅有土地代管协议,而无直接的劳动雇佣协议,但从本质上说,公司与代管户之间建立的是一种隐蔽的雇佣关系(陈义媛,2016)。值得指出的是,上述获得奖励的代管户代管的土地都在其本人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行政村范围内。来自外村或外镇的代管户在同等的耕作规模下,亏损者居多,仅有少数能勉强维持收支平衡。本地代管户和外来代管户之间的明显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以往有关家庭农业坚韧性的解释。已有的解释或从农户的自我剥削角度,或从家庭农业与全球经济体系的关系角度解释家庭农业的坚韧性,但不足以解释为什么本地家庭农场主能盈利,而外来的家庭农场主却困难重重。如果抽离了村庄社会情境,是难以理解“家庭农业”的。以下将重点探讨本地代管户与外来代管户之间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回答企业如何利用代管户的村庄社会资源为其资本积累服务的问题。
五、对家庭农场主的吸纳:资本对村庄社会资源的利用与动员
传统中国的村庄社会是围绕农耕活动形成的,农业生产上的互助合作需求,使村社成为一个共同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生产中,村庄社会也形成了一套规范、价值和原则,它们维系着村庄内部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这意味着,农业生产的诸多要素,如土地、道路、水利等,在很大程度上是嵌入在村庄社会关系网中的。对这些生产条件的使用,需要遵守村庄社会的规则。通过将家庭农场主“吸纳”(incorporate)进自己的产业链,公司也将其社会资源吸纳了进来,并可以利用家庭农场主的社会资源化解公司与当地农户之间的冲突。事实上,对小生产者的“吸纳”(incorporation)是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一种比较常见模式(Pratt,2009),它指的是资本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将小农户卷入自己的产业链中——例如通过控制农业上游和下游——以使小生产者服务于企业的资本积累。本文借用这一概念来概括公司与家庭农场的关系。
费孝通(1998)曾以“熟人社会”概括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特征,并强调“差序格局”是熟人社会关系的核心结构。陈柏峰(2011)在此基础上将乡土社会的生活逻辑概括为四个原则:“情面原则”、“不走极端原则”、对陌生人的“歧视原则”和“乡情原则”。“情面原则”是指人们在处理关系时,要顾及“人情”和“面子”;“不走极端原则”是指由于村民在生产和生活中都需要合作,因此在相处中要互相礼让,不能把事情做绝;对陌生人的“歧视原则”是指在熟人社会中人们会区别对待熟人和陌生人,对陌生人利益的漠视、对熟人的偏袒被认为是合理的;“乡情原则”则是指人们在精神和价值层面以故乡为人生归属和感情寄托,在外有所成就的人若不能回馈村庄,就不会得到村民的尊重。这四项原则构成了村庄社会生活的基本架构。
概括而言,村庄社会的“人情”关系交织成了地方社会关系网,“面子”的维系约束了人们的日常交往行为,内外有别的“歧视”原则定义了“熟人社会”的边界。在这个意义上,下乡资本与村庄社会互动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资本能否利用村庄社会的“人情”和“面子”,而避免遭到“歧视”。本部分将详细阐述代管户如何动员和利用其村庄社会资源,以解决劳动雇佣、监督以及农业经营中的其他难题。由于代管户被吸纳进了公司产业链中,代管户的社会资源也能为公司所用。
(一)“人情”与劳动雇佣
“人情”通常是指一种特殊的资源,它是一种用于社会交换的中介。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在一些特定的仪式性场合,例如红白喜事、孩子满月、老人寿辰、新房建成,或春节拜年、探访病人等,人们会赠送礼物或礼金,为主人家提供一些帮助,称作“送人情”。送人情的人预期着对方偿还,不过,不同于商品交换,人情的偿还并不需要立刻发生,而是预期在下一个合适的场合进行。此外,人情的偿还也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常见的说法是“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欠了他人人情,他需要找机会还一个更大的人情,这样就使得对方要在将来还更多的人情,这种亏欠在长期的交往中会一直持续下去。按照费孝通(1998)的解释,人情的要义就在于熟人社会成员之间无法清算彼此的所得与付出,亲密社群的团结性也依赖于这种相互亏欠的人情。“欠了别人的人情就得找一个机会加重一些去回个礼,加重一些就使对方反欠了自己一笔人情。来来往往,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亲密社群中既无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账’。‘算账’‘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往来了。”人情是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的,同时也承载着人们相互之间长远交往的预期,“亏欠”正是维系长期交往的核心机制。
在资本下乡经营农业的过程中,熟人社会的人情亏欠机制也发挥着作用。当本地代管户在本村内雇工时,村民之间的人情关系也被交织进了雇佣关系中。水船镇三里村的马安国2013年成为A公司的代管户,代管了60多亩地⑦,这些土地都在马安国所在的村民小组。事实上,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马安国夫妇就通过在小组内免费流转亲友的土地不断扩大着种植规模,到2013年,他们的种植规模已达到30多亩。A公司的进入使他们无法再免费耕种亲友的土地,于是马安国与A公司签订了代管协议。在雇工方面,马安国夫妇雇用的都是他本宗族的亲属,这些人正是之前把土地免费流转给他的老人。这些老人由于年纪大了,无法外出打工,但还可以在当地做些农活,只是因为年纪大、干活慢,少有受雇机会。马安国说:
“原来把田给我种的就是这些老年人,他们的儿子出去打工了,就把地(免费)给我种。现在他们的地被公司收去了,我也要照顾(他们)。把插秧的活‘发包’给他们,他们都不会愿意做,他们要做‘点工’⑧。老年人做不动,如果做‘包工’的话,他们一天只能拿到六七十块钱。在我这里做工,(我给他们一人)一天90块钱。他们做得会慢一点,有时候我(每雇一个人)一天要亏10来块钱。但都是(和我同一个)家族的人,他们都会帮我做好。我们都是耍得好的。
(问:您可以包给别人做吗?)
那这些老年人就没事情做了。不请他们(做活),这些老年人就会说,你这个人不讲信用。”
在马安国的雇工行为中,“人情亏欠”关系和雇佣关系相互交织,这种交织的关系在马安国的叙述中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人情亏欠的方向已经逆转过来。在A公司来流转土地之前,马安国从亲戚那里免费流转土地来耕种,是马安国欠了亲戚的人情;而他通过雇用这些缺少工作机会的老人来做工,支付他们相对高的工资,就还了更多的人情给这些老人。现在,是这些老人“亏欠”了他。马安国强调,如果算经济账的话,他每雇用一个老人,一天就会“亏损”10元左右。之所以“亏损”,是因为在同样的雇佣价格下,壮劳力每天能完成的工作量更多。被雇用的老人对马安国的“亏损”也是领情的。
第二,正因为雇佣关系建立在人情关系基础上,劳动监督也变得不必要。马安国表示,他不用去监督雇工,老人会因为欠人情而在干活时更细致。也就是说,劳动监督本身也被卷入了人情关系中。尽管马安国的劳动雇佣成本可能的确略高于他人,但他自己也承认,由于雇工的细致劳动,他的亩产也高于其他代管户,这事实上增加了他的农业收入。
第三,这种交织了人情关系的雇佣关系,不仅仅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在整个熟人社会中被赋予了意义,是对熟人社会人情规则的再生产。在这个案例中,老人们默认马安国应该雇用他们,否则就是他“不讲信用”。这里的“信用”并不是现代契约意义上的信任关系,而是熟人社会内部的一种规范。如费孝通(1998)所说,“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老人对被雇用的预期正是基于这样的规矩。在马安国的雇佣行为中,双方都认同了这样的规矩,本质上也是对这种熟人社会内部规范的再确认。
在这个意义上,雇佣关系卷入到人情关系中,并伴随着人情往来进入村庄社会关系的再生产中。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村庄社会关系为农业经营服务是本地代管户的独有优势。对外来代管户而言,由于人生地不熟,外来代管户在雇工时不得不依靠村干部或地方精英作为代理人。不过,这些代理人能否为外来代管户雇到合适的劳动力,却是未定之数。王德源夫妇2012年与A公司签订了100多亩田的代管协议,这些土地在水船镇勤政村,他们夫妇则来自另一个乡镇,离水船镇大约30多里。2012年他们的代管经营只勉强保持了收支平衡,所以2013年他们没再续签协议。谈起2012年的代管经历,夫妇两人都很无奈,并认为,如果他们是本地人,情况会好一些:
“本地人种田,请工(指雇工)还是好请一些。如果我是本地人,我喜欢请哪个就请哪个。一个外地人到这里来,我不找他(指生产队队长)也不行,我自己去请人也请不到。外地人来这里请工,工价也要贵一点。......他们队长在队里排班,今天叫这几个人来做事,下一班又是那几个人。那些老人、干活慢的,他(指队长)都安排过来。如果我是本地人,我肯定知道哪些人干活好,哪些人干活不好,我肯定不会请那些(干活慢的)人!”
由于村民对外人缺乏信任——最主要的担心是不能及时拿到工钱——他们往往不愿意直接与陌生的雇主打交道,地方精英,尤其是村干部,就成为连接外来代管户和村民的桥梁。不过,在协助外来代管户雇工方面,村干部的首要考虑并不是雇工的劳动效率,而是村庄内部工作机会的均衡分配。一位村书记说:“有些村民,你有活不叫他(干),他之后要来找你吵架。”由于村庄内部务工机会的稀缺,一旦由村干部负责分配工作机会,村民往往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照顾到”。对村干部而言,他们一方面与村民有人情往来,另一方面也需要在村庄治理、基层选举中获得村民的支持,因此他们必须考虑村民的意愿,轮流排班显然是最公平的分配方式。不过,在这样的安排下,劳动效率就很难得到保障,这也是王德源夫妇抱怨雇工难的原因。外来代管户面临的雇工难题是普遍的,在与不同代管户的访谈中,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对比中可以发现,本地代管户可以将自己的社会资源,例如人情关系,利用到劳动雇佣和管理中;而外来代管户则往往面临诸多困境。但归根结底,代管户的农业生产是A公司产业链的一部分,通过将这些代管户吸纳进公司,外来资本可以利用其社会资源为自己服务,减少经营中的社会阻碍,资本的再生产也就被掩盖在村庄社会关系的再生产之下。
(二)熟人社会中的“面子”与雇工的“自觉”
在一个注重人情往来的社会中,人们对于社会声望和地位也是高度重视的。与“人情”略有差异,“面子”不仅仅关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更涉及个体在村庄中的地位和声望。贺雪峰(2008)将农民的价值观分为三个层次:以温饱为指向的基础性价值,处理个人与他人社会关系的社会性价值,以及以生命意义为方向的本体性价值。其中社会性价值是指人们追求在社会中的地位,赢得他人的好评,有尊严和“面子”,获得“面子”是人们在村庄内部获得意义和价值的方式。“面子”在熟人社会中至少有两层意义。第一,“面子”象征着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是一种在社区内部得到认可、能够流通的“社区性货币”,它可以通过扮演好符合社会预期的角色而慢慢积累,也可以因为不良言行而消失殆尽(董磊明、郭俊霞,2017)。第二,“面子”的背后是各种形式的社会资源、非正式的社会支持以及一定的日常权威(翟学伟,2004)。正因如此,人们会小心避免“丢面子”的行为,在交往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如何才能有“面子”,在村庄内部有一套隐性的共识。
在代管户的农业经营中,有关“面子”的共识也常常被应用到劳动监督中。流泉镇的代管户张秋实在A公司进入当地之前就已经有100多亩的经营规模,有多年的规模经营经验。他从2010年开始与A公司签订代管协议,代管了近500亩地,大部分土地位于他自己所在的村庄。经过几年的摸索,张秋实渐渐总结出了一套管理雇工的经验。
以插秧环节为例,本地有两种雇工方式:一种为“包工”,即按130元/亩的价格将插秧工作承包给插秧队;另一种为“点工”,即按100元/天的价格雇工插秧。张秋实认为“包工”与“点工”各有利弊。“点工”是按天数计价,其优点是插秧的质量相对更高;缺点则是需要监督雇工,否则插秧的速度就会比较慢,会增加生产成本。“包工”类似于“计件工资制”,其优点在于不用督促,因为总酬劳是既定的,雇工会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缺点则在于,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工人插秧的质量难以保证,秧苗会相对稀疏,从而可能影响产量。张秋实表示,在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的情况下,他更倾向于使用“点工”。张秋实解释:
“一般情况下,(雇工时)都是在找熟人(指他熟识的插秧队队长)的基础上,让他们自己去组织。我联系一个人,他再帮我组织8个人来插秧。按照他们的讲法就是,‘我拿你100块钱一天,也要做出130块钱一亩的事⑨,要对得起老板。’这样我也就不好再去跟他讲‘你一天要达到多少标准’这样的话了。......在这件事情上,‘做人’很重要。这个组织(插秧队)的人,我必须要信任他,他就相当于是‘间接管理(者)’。......他帮我把人组织起来,这种管理是免费的。”
“我一般会同时请几个插秧队来做事。他们(指雇工)会互相攀比,一般在农村的人都晓得。(每个插秧队)专门有个人负责运秧苗,他要来回走,把秧苗从秧田运到大田,这个人间接来说就是监督(者),他会看到另一个队做得怎么样,如果另一个队已经插完了3亩田的秧,自己的队只插了2亩多,他就会跟自己的人打招呼,让他们干快一点。”
“在我(作种植大户)这几年中,一天如果请了三、四批人的话,按8个人一个组,到下午收工的时候,(完成的插秧面积)悬殊最多只有4、5分田。为什么会有这4、5分田的悬殊呢?有些田地形好一些,或者是离秧田更近一些。(差异)都是出于这些自然的因素。这就证明什么?他们在做事的过程中,有这种自觉性。单独一个组就没有这个效果。如果有2个、3个组以后,就会出现自然监督。在(完成插秧的面积)数量上,如果相差太大的话,就算我不说什么,他自己也会觉得不好意思。”
张秋实的雇工策略——同时雇用几个插秧队——正是利用了熟人社会的“面子观”。他反复强调的插秧队的“自觉性”、“相互攀比性”、“相差太大自己也觉得不好意思”等,暗示了插秧队之间的竞争可以降低劳动监督的难度。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策略也可能出现另一个结果,即各队有默契地一致保持低工作效率。这种情况之所以没有发生,关键在于插秧队队长是雇主所信任的。张秋实也提到了这一点,由于他所经营的土地大部分都在他自己的村庄,他作为本地人,能够轻易地雇到值得信任的插秧队队长。
从插秧队队长的角度来说,如果他没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是会“丢面子”的。如果在同等条件下,他带领的插秧队完成的工作量少于当地的平均水平,那么队长“自己也会觉得不好意思”,这是没有面子的。当多个插秧队同时劳动时,各插秧队之间会“自觉”地暗自竞争,这种“自觉”实际上是通过队长的组织来实现的。队长的原则就是,“我拿你100块钱一天,也要做出130块钱一亩的事,要对得起老板”。所谓“对得起老板”,也就是对得起熟人的信任,面子上能过得去。表面上,这是雇主与插秧队队长个人之间的互动,但实质上,在村庄社会中,“面子”的得失是公共生活的一部分。由于村庄内部信息相对透明,一旦一方行为有失,其在村庄中就可能被评价为“不可信任”、“不可靠”。“丢面子”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就插秧队队长来说,“丢面子”不仅意味着个人社会声望的下降,还意味着可能面临将来无人雇用自己的窘境。
利用熟人社会的“面子观”,张秋实在雇工管理中可以只与插秧队队长一人打交道,这极大地降低了劳动监督的成本。张秋实也提到,这种雇工方式也逐渐被其他种植大户所借鉴,成为当地一种普遍的劳动管理策略。在这种方式下,雇主与插秧队队长之间的信任关系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关系是在长期的往来中积累起来的,这是本地人的优势。
(三)“内外有别”:熟人社会的边界
本地代管户在劳动雇佣和监督中有诸多优势,与之相对,外来代管户则遭遇了很多困难。外来者是被排斥的,在村庄社会内部,对“外人”利益的漠视、甚至对外人的暴力或暴力威胁都是被合理化的。需要强调的是,“自己人”和“外人”的边界是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在现代国家形成以前,传统中国的皇权基本无力为农村地区提供水利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品,单靠村民个人也很难获得这些公共品。因此,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就承担了提供这些公共品的功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那些既不共享村庄社会规范、又不承担义务的外来者的排斥,对于维系熟人社会的存在都是必要的(陈柏峰,2011)。尽管今天国家在公共品供给方面提供了大量支持,村庄社会内部相互依赖的迫切程度也不如从前,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外人的社会排斥仍然存在。
不过,“自己人”和“外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是需要重新辨析的问题。代管户周华松的案例提供了一个参考,他们所遇到的麻烦主要与农田灌溉相关。周华松夫妇2013年与A公司签订了300多亩田的代管协议,这些田分布在其本村和邻村。周妻谈及在邻村发生的“灌溉事故”时十分生气:
“那边(指邻村)的田,我那天撒了肥料以后就没时间去管了,把排水口塞好就走了。我第二天骑摩托车顺便经过那块田——他们肯定也没想到我第二天又去——秧田里的水一滴都没有了,排水口大开,你说还有肥料没有?!我就站在田边大声说,‘这是谁这么缺德啊?我两公婆昨天在这里撒肥料,田里还有好深的水!我已经塞住了排水口,今天怎么一点水都没有了?!你明明晓得别人撒了肥料,还把排水口打开?’你猜他们怎么说?‘那肯定不是人放了,恐怕是耗子挖开的。’你说耗子能把那一堆泥全部挖开么?耗子来也会有耗子脚印啊!我说,‘你说是耗子,我平时没撒肥料的时候耗子怎么没来?!’”
这种蓄意破坏,是典型的对外人的排斥,这样的故事在外来代管户那里也十分常见。让人意外的是,周华松夫妇在邻村也遭遇了类似的排斥,也就是说,即便在邻村,他们也是“外人”。在进一步的访谈中发现,周妻虽然生气,却也无奈地接受了现实,并且表示了一定程度的理解,认为外地人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就灌溉而言,周华松夫妇表示,如果有外人到他们的村民小组种地,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村民也一定不会任由外人用本组水塘的水灌溉;如果一定要用水,那就必须付钱。周华松夫妇解释:本组人种本小组的田,无论种的是他自己的承包地,还是为A公司代管的土地,都可以免费使用组里的水塘来灌溉;但如果是“外人”来种田,哪怕是同村不同组的村民,小组成员也不会让“外人”任意使用灌溉设施。这意味着,“村民小组”的成员身份决定了他们是否有资格使用公共水利设施。
周华松夫妇的看法在其他代管户的案例中也得到了印证。代管户刘俊才2011年与A公司签订了110多亩地的代管协议,这些土地都位于他所在的村民小组。因为他经营状况良好,2012年A公司希望将在松柏村新流转的几十亩田也交给他代管。刘俊才多番推辞,最后碍于情面同意了。刘俊才说,他购置了全套的农业机械,多种几十亩地并不成问题,之所以推辞,是因为“关系难处”,因为新流转的这几十亩田在另一个村民小组,他最担心的正是灌溉问题。因为深谙地方规范,刘俊才在与A公司签订代管协议时提出,他需要在那个村民小组再找一位村民与他共同代管。刘俊才解释道,有一个本组人一起耕种,各方面都方便一些。刘俊才看重的是“本组人”的身份,是与这一“成员权”相应的权利。周华松和刘俊才的案例都展现了熟人社会“内外有别”的特征,只有村民
小组才是最核心的“自己人”单位。事实上,“成员权”和“自己人”身份,都是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合作中逐渐确立的,是具
有历史感的。“村民小组”之所以成为最基本的“自己人”单位,有较长的渊源。“村民小组”是从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队”发展而来,大部分生产队又是从过去基于血缘和地缘形成的聚居区发展而来,现代国家的建立并没有完全打破过去的自然聚落边界。在传统社会中,村民在农业生产、建房、婚丧仪式等活动中都需要合作,这些合作通常是在自然村范围内进行的。正是在长期的互助合作中,自然村才作为“熟人社会”最基本的单元逐渐被确立下来。贺雪峰(2000)在对村民自治和村庄选举实践的研究中也指出,村民小组,而不是行政村,是“熟人社会”的基本单位,行政村更应该被看做是一个“半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内部的互助合作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公共品供给。尽管近年来国家在农村公共品供给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但仍有一些是需要村民自己投入的,村内、组内的水利设施维护就是其中之一。在南方丘陵稻作区,不少村民小组内都有自己的水塘、水渠等,这些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都有村民长期的劳动投入,因此也往往被认为是组内的公共财产,只有“自己人”才有资格使用。如果“外人”要用,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外人”被排斥,并不仅仅因为他们不在“自己人”内部的人情圈内,更因为他们对这个“自己人”群体是没有贡献的。
上述案例表明,相对于外来代管户的被排斥、被歧视,本地代管户通过利用自身的人情关系、村庄社会的“面子观”以及自己的成员身份,在劳动雇佣、劳动监督、公共设施的使用等方面都享有更多的优势。这意味着,“家庭经营”是需要放在村庄社会情境下来考察的,脱嵌于村庄社会的“家庭经营”如同无本之木,并不能显示出经营上的独特优势。
事实上,被吸纳进公司产业链中的代管户即便表面上维持了“家庭经营”的形态,但其所获得的代管收益仅等于其所投入劳动力的工资。因此,公司资本与这类家庭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雇佣关系(陈义媛,2016)。值得强调的是,通过动员本地农户来代管土地,资本可以将雇佣关系融入到地方社会关系网中,以最低的成本调用村庄社会中的一切有利资源来实现资本积累,化解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的矛盾,使资本的再生产隐藏于村庄社会关系再生产的温情面纱之下。
六、结论
本研究以实地调查为基础,将资本下乡放在村庄社会情境下考察,讨论了资本下乡所遭遇的社会困境,以及资本如何化解与村庄社会互动的障碍等问题,从社会学角度回应了下乡资本如何利用家庭农场主的社会资源来实现资本积累。
本文认为,资本下乡遭遇社会困境的根源并不仅仅在于资本的“外来性”,或村庄社会的“排外”,而在于资本与农户之间直接的利益冲突。下乡资本打破了村庄原有的利益结构,使至少三类农户的利益受损。无论是在土地自发流转基础上形成的“中农”,因种种原因无法外出的普通农户,还是村内原来的农机手,在资本下乡后都遭到了排挤,收益下降,只有一小部分“中农”通过签订土地代管协议的方式实现了转型。这种利益冲突的普遍性,使下乡资本普遍遭遇了来自村庄社会的抵抗。为了应对这些社会困境,下乡资本将土地分包给了家庭农场(代管户)。通过将代管户吸纳进
公司的产业链,公司可以利用其社会关系资源来化解与地方社会的冲突,低成本地完成农业经营,实现资本积累。需要强调的是,家庭农业需要被放置在村庄社会情境下来考察,并非所有的“家庭经营”都能成功。本地代管户和外来代管户之间就存在明显的区别,后者因为缺乏社会资源,往往比本地代管户遇到更多的经营障碍。研究发现,同为家庭经营,脱嵌于原属村庄的外来代管户在劳动雇佣和监督、村庄公共设施的使用等诸多方面都遇到了困境,本地代管户则可以将人情关系、面子观以及自身的成员身份都利用到农业经营中,因此更具优势。在这个意义上,下乡资本之所以要将家庭农场吸纳进自己的产业链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农户所赋有的社会资源能在很大程度上为资本所用,帮助外来资本化解其与本地村民的冲突。
本文认为,家庭农场所赋有的社会资源可以成为下乡企业化解社会困境的润滑剂,贡献于资本积累。通过将本地代管户吸纳进自己的产业链,资本得以低成本地调用村庄中的一切有利资源为其资本积累服务,同时将其与村民的利益冲突掩盖在村庄社会关系的再生产之下。代管户的社会资源成为一种缓冲力量,成为资本下乡的润滑剂,使资本得以策略性地化解其所遭遇的社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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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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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经过了匿名化处理。
④在当地,单季稻的平均亩产量为550~600公斤,双季稻为850~900公斤;但种植双季稻所需的农资和人力投入是单季稻的两倍,因此小农户不愿意种植双季稻。
⑤在南方丘陵地区,土地细碎化问题十分突出,一个普通农户的承包地也可能分散在多个不同的地块上,想要流转到连片的土地往往需要与众多小农户协商,协商成本比较高。
⑥各地的“中农”在土地规模上可能存在差异,在湘南水稻种植区,这部分农户的种植面积通常在30~50亩。
⑦代管户通常代管100~200亩土地,但也有少数例外。因为A公司2013年才开始到马安国所在的三里村流转土地,当年在该村的流转面积有限,因此马安国代管的面积比较少。⑧“点工”类似于“计时制”(或称“固定工资制”);与之相对应的是“包工”,类似于“计件工资制”。以水稻生产中的插秧环节为例,“包工”是指按亩计价,按所完成的插秧面积计算工资;“点工”是指按天计价,每天付固定工资。
⑨一般情况下,一个插秧工人每天能完成0.6~0.8亩的插秧面积,按100元/天的工价计算,就是每亩插秧的成本是125~1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