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瑞琴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农学学报》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 350次
【摘 要】旨在分析农村土地纠纷过程中农民的心理认知状况,并提出调整认知偏差的对策性建议。以社会心理学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梳理农村土地纠纷中农民的心理状态,探索土地纠纷发生的心理因素。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土地纠纷发生和加剧的原因有:农民的相对剥夺感:与城市居民相比、与其他农民个体相比、与自己过去相比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官民之间信息不畅导致土地纠纷矛盾升级,包括信息流通方式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影响、官民信息沟通不畅的影响因素及不良后果;农民对土地纠纷事件的归因模式偏差和不良的认知方法。因此,应当在政府宏观引导的基础上加强农民个体心理疏导机制,对农民的认知偏差状况进行调整。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心理学;分析
引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是满足农民需要的重要资源。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土地越来越成为关系城乡发展的瓶颈性资源,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土地纠纷的及时解决,关乎农民的基本需求的满足和农民群体的幸福感。一百多年前,德国产生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哲学,其重要命题是“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原本是反对宗教的[1];20 世纪中期,美国产生了马斯洛和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它却是反对所谓的“纯粹意义的科学”的。马斯洛在1968 年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need hierarchy theory),他认为“需要”是人的活动积极性的源泉。马斯洛提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较低层次的需要直接关系到个体的生存,因此被称为匮乏性需要(deficiency need),此种需要的力量最强[2]。在农村社会保障还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农民没有了对土地的权利实际上等于没有了生存的权利[3]。因此,农民对于关乎自身生存的土地资源异常敏感,土地纠纷本质上是一场生存权的纠纷。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依托。这种观念深深影响着农民对土地问题的理解、认知和情感。在农村土地纠纷中,农民的生存理性和国家政策制度的经济理性两者间出现了冲突[4]。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基础,包括政治的、经济的、观念的、行为的、制度的和体制的[5],也有其历史原因、政策原因、干部原因、政府原因和群众原因[6]。农村土地纠纷的激发根源于经济冲突和纷争,在这些冲突和纷争发展过程中,农民的负性心理状况及认知偏差将助推纠纷和矛盾的深化。因此,分析土地纠纷中的农民心理状况,对其负性情绪进行疏导,改变其认知偏差,将有助于土地纠纷的化解和平息。
1 土地纠纷中的相对剥夺感
“相对剥夺”最早由美国学者斯托弗提出,后经默顿的发展,成为了一种关于群体行为的理论。其基本观点认为,相对剥夺指与参照群体相比,个体对自身不利地位的感知。贫富悬殊造成的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公感,会导致愤怒情绪和犯罪行为[7]。默顿认为,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因为,人们不是与某一绝对的或永恒的标准相比,而是与某一变量相比。因此这种剥夺是相对的,这个变量可以是其他人、其他群体,也可以是自己的过去。长期的相对剥夺易引发成员参与的集群行为(collective action),其目的是为了改善整个群体的现状[8]。
1.1 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所产生的相对剥夺感
社会改革必然造成各方利益的重组和变动。农民在改革中不仅获得了土地的长期使用权,而且还获得了择业的自由权。中国农村改革使农民普遍受益,农村社会的福利总量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各种非农产业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为农村福利总量的增长、农村稳定提供了保证。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必然会出现利益不均衡的状态。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体制格局、文化因素和个体差异的凸显,使城乡差距在一定时期内拉大。如果用反映社会贫富程度的基尼系数来表示,1978 年前中国基尼系数为0.20~0.24,1980 年为0.33,1990 年扩大到0.343,1994 年突破警戒临界点0.4,2000 年后达到0.417,2005 年《世界发展报告》认为已经达到0.447;从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的恩格尔系数来看,1980 年城乡恩格尔系数分别为56.9%和61.8%,到2005 年分别下降到36.7%和45.5%,两者差距由当初的4.9 百分点扩大到个8.8 百分点;2005 年中国农村地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944 元的仍有6432 万人[9]。这种状况,使农民的生活状态与城市居民越来越不同,农民阶层的生存质量虽然在整体上好于过去,但是城乡差距的增大,使农民心理上感觉受损,产生相对剥夺感。经济利益是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前提,它的变化涉及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是极为敏感的问题。社会经济利益发生变化,改变了人们原来认同和接受的占有和分配关系,当这种变化超出了相关人群可认同和接受的范围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人群就会发出保护自身利益的呼喊,并产生夺回失去利益的冲动。
1.2 不同的农民个体之间相比产生的相对剥夺感
在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土地征收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土地补偿款往往数额巨大。由于土地补偿标准不一,农民所得的补偿额不同,导致农民个体之间产生相对剥夺感。实践中,村委会在提取土地补偿费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有些地区以土地面积为标准,有些地区以农户人口为标准。村与村之间的农民相互比较,获利较少的村民群体心理上容易失衡,感觉自己受了隐形的损失。此外,在农业文化下,一些有着特殊身份的村民,例如,嫁出的姑娘、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异乡或异地的农村妇女等,常常被取消补偿资格。这种情形也会引发该类农民的心理失衡。据江西省农村的一项调查显示,有8 成以上的村民和村干部认为:现在自家的生活比人民公社时期“已大有改善”或“确实有一定好转”,甚至“比五年前有好转”。但同时,大多数村民也认为,现在的干群关系日趋紧张,他们对乡村干部的评价甚低,对他们的“腐败”颇有微词。这表明,对近些年来的经济状况以及与农村社会中的其他成员(特别是与干部)相比,农民对利益受损已有切实的感受,出现了相对剥夺感[10]。
1.3 部分失地农民与自己的过去相比产生相对剥夺感
在中国的一、二线城市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地处这类土地资源之上的农民仅能得到一次性的安置补偿费,单纯依赖土地补偿金,只能解决近忧,难以维系农民长远的安生立命的需要,随着时间的消逝,农民对于补偿金的过度、过快的不合理使用,补偿金很快就花费殆尽,生活陷入困境,形成新的贫困、弱势群体。即使参与了就业,失地农民短期内在心理上依然难以与市民融合。依据对北京来广营村失地农民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近郊的失地农民,呈现被动市民化的模式,农民并非自愿成为城市居民,而是为了适应城市的发展不得不做出的一种转变[11]。由于无法完全回到失地前的生活和心理状态,近郊农民的“失地”变成了“失去”,失地农民产生了比较明显的心理落差。“失去感”所诱发的不安全感使农民感觉到属于自己的生存资源被剥夺,城市的生存资源又不属于自己,因此在心理感觉上形成“利益相对受损集团”。
2 官民之间信息不畅导致土地纠纷矛盾升级
2.1 信息流通方式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影响
纠纷和争议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信息沟通不畅所导致。信息的交流和沟通方式倚赖于农村人际交往的模式。在中国农村,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特殊地理条件的影响,人际沟通有着自己独特的构造。
2.1.1 单向沟通多于双向沟通按照沟通的路线可以分
为单向沟通和双向沟通。如果信息发送者只发送信息,接收者只接受信息而不做任何反馈,双方地位固定不变,则为单向沟通。如果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接受者的地位可以变换,双方互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信息的沟通者,则为双向沟通。
在农村,如果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的沟通采取发布指令和通告的方式,则为单向沟通。如果基层政府采取会谈和讨论的方式,则为双向沟通。目前,中国农村多采用单向沟通的方式,单向沟通的速度较快,效率较高,信息发出者的心理压力较小。但是单向沟通无法得到信息接收者的反馈,无法判断接受者对信息的价值判断。因此,单向沟通的方式容易导致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发生误会,导致矛盾升级。
2.1.2 官民之间的情感式沟通不足按照沟通的方式可以分为工具式沟通和感情式沟通[12]。如果侧重于工具式沟通,则信息发布者只是将信息发送给接收者,从而影响和改变接受者的行为。在中国农村,政府多采取工具式沟通的方式,农民会遵从规则的规定,但是难以达到和谐的人际状态,一旦发生纠纷,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降低。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更多的情感式沟通。情感式的沟通侧重于沟通双方表达感情,最终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沟通方式以“情”为先,在沟通感情的基础上,一旦发生土地纠纷,双方更容易获得谅解,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
2.2 官民信息沟通不畅的影响因素
信息通畅是纠纷顺利解决的保证。如果沟通不良,将会导致农村基层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受损,使矛盾升级。影响两者沟通的因素有(1)农村基层政府与农民的地位差异。农村基层政府由于掌握了社会资源,相对于农民而言,其地位处于比较明显的优势状态。农民由于信息相对匮乏,在与政府沟通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2)政府与农民的沟通结构过于复杂。中国政府层级较多,组织庞大,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多,从而造成了信息的损耗和失真。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政府更倾向于采用单向传递的方式。农民无法通过双向的沟通反馈自己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模式,增加了矛盾激化的风险。(3)农村社会独特的沟通模式。中国传统文化注重情感沟通,农民对于来自政府的情感信息更加敏感,希望通过情感沟通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因此,政府如果注重与农民的情感交流,倾听农民的心声,而非简单地下达命令,农民将倾向于用调解和谅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抗事件会因此减少。
2.3 官民沟通不畅的不良后果
如果信息流通不畅,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1)信息流通不畅会导致一方的恐惧感增加。在土地纠纷中,农民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对于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土地问题十分关注,如果这些信息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农民会感到不安全,不安全感又进而引发流言的广泛传播,继而引发社会动荡和社会骚乱。因此,信息的流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低恶性事件的破坏程度,反之,信息的阻塞而导致的群体情绪上扬,最终有可能使事态超出可控制的范围。(2)信息流通不畅会导致流言传播,公众情绪感染,使矛盾升级。流言往往言过其实,与事实不符。流言的背后虽然有一定的事实原型,但是流言的基础主要是不确切的信息。当正常的传媒体系受损,信息不能如常流通时,个人会依据猜测和想象对事情做出自己的解释,流言因此而生。尤其是在有关某一重要事情的信息缺乏的情况下,人们急于了解真相,因此情绪会处于一种紧张焦虑的状态中。(3)信息的不畅通,导致偏激性上访的多发。信息长期不畅,农民会丧失继续沟通和等待信息的意愿,对信息的发布者产生失望情绪,继而追求新的解决途径。这种解决途径之一,就是通过不断的上访,试图从更高层级的信息发布者处获得信息。由于土地关乎农民生存,农民的上访动力会十分强大,有些甚至以上访为业。因此,土地纠纷多发很大程度是由于信息流通不畅,导致官民交往困难所致。
3 农民对土地纠纷事件的认知调整
农民在土地纠纷中,之所以有危机感,原因不仅仅在于对于补偿款的数额不满,其对土地补偿方案的异议背后,是对未来生活的担忧和由此产生的不安全感。这种担忧和不安全感有客观原因,比如通货膨胀因素、择业技能缺乏等,也有农民主观方面的因素。在土地纠纷中的认知偏差会加剧危机感,扩大对未来生活的不安全感。
3.1 农民的归因模式与未来生活预期
海德是归因问题研究的创始人。1958 年他在《人际关系心理学》一书中从朴素心理学的角度提出了归因理论。他主张从行为结果入手探索行为的原因,将个人行为产生的原因分为内部和外部两大类[13]。美国心理学家伯纳德·韦纳接受了海德把归因划分为外在归因和内在归因2 类,并对该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其中外在归因又可再分为2 种:一种将事件的原因归于机会与运气,另—种是将原因归于客观环境的不利与困难。内在归因也可分为2 类:一类是将原因归于自己的能力;另一类是将原因归于努力[14]。因此,农民在遇到改变自己命运的拆迁等重大事件时,会采用不同的归因模式。如果采取外在归因的模式,当农民认为土地拆迁对自己来说是一种机会或者运气时,农民对于该事件的负面性考虑较少,更多的会看到该事件带给自己的益处,因此,他们会更易于接受征地和拆迁事件;当农民认为土地拆迁对自己来说是一种给自己生活带来困难的生存境遇的巨大改变时,农民会对该事件持抗拒的态度,对拆迁解决方案有着先入为主的抵触情绪,这种情绪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疏导和缓解,将有可能引发拆迁纠纷。另一方面,离开了土地的农民在面对未来生活中的困境时,如果认为该困境是由于自身的能力问题,认为自己能力不够,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困难,他们对土地的补偿额度的期望值会较高,对未来生活更缺乏安全感。如果农民将未来生活可能的困境归因于自身的努力不够,则会具有主动摆脱困境的主观动力,面对拆迁所带来的困境时,更倾向于通过自身的改变和提升来改变境遇。
3.2 土地纠纷事件中农民的认知调整
社会心理学家认为,人类的行为是受其内在的认知过程支配的。行为的准备,比显在的行为本身更重要[15]。要分析人类的行为,就必须深入到内在的认知体系中去。海德在1958 年的《人际关系心理学》一书中提出了认知一致性概念。海德假设了一个由P、O、X组成的认知情境,其中P 代表认知主体、O是认知对象、X是相关的事和物。当三者之间关系不和谐时,认知主体的认知系统将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这种失衡的状态会促使个体产生心理驱动力,驱使个体趋向于平衡。当心理驱动力无法改变心理失衡状态,便会出现认知失调[16]。在中国农村土地纠纷事件中,由于情境因素的影响,加之纠纷双方信息沟通不畅,农民在纠纷的过程,对纠纷的事实和处理过程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认知失调和认知偏差,这种认知的失调和偏差进一步造成农民心理失衡,对不稳定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诱发作用。
4 建议
农村土地纠纷中农民的心理状态和认知角度将会对纠纷的解决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避免土地纠纷事件中农民的认知偏差,应当在政府宏观指导下,运用心理学原理,建立农民个体心理疏导机制。
4.1 建立农村基层心理疏导机构,减轻农民的相对剥夺感与失地恐慌情绪
自古以来,土地事关农民的生存,是农民生存的基本资源。当农民离开土地时,会本能地产生恐慌感和无助感。事实上,在当今社会,离开土地的农民并非没有生存之道,在城市中,许多农民务工人员通过劳动获得了比农村更多的生存资源。目前在中国农村尚无专业的心理疏导机构,应当尽快发展农村心理疏导组织,将心理服务引入现代农村。
4.2 发挥农村基层政府的作用,加强政府与村民的信息沟通
近年来,中国频发土地纠纷极端事件,当土地纠纷发生时,人们并不积极地寻求一种平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拆迁一方会认为农民是难缠的,被拆迁一方会认为拆迁者是蛮横的。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势的指导下,土地纠纷的双方很难达成协调一致的方案,导致极端事件频发。为了避免这种对立的状况,农村基层政府应当加强与村民的信息交流,调整对纠纷的态度,使纠纷的双方真正认识到,不是每一个纠纷都没有协商的余地,不是每一次纠纷都必须通过极端的手段才能解决,沟通和协调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4.3 建立农村心理健康互助小组,减低土地纠纷农民的心理焦虑在土地纠纷事件中,人们有2 种矛盾的观点导致认知冲突,即“采用极端的手段对解决纠纷是不利的”和“每一个纠纷都需要用极端的手段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2 种对立的观点,使纠纷的当事者认知产生冲突,如果冲突无法得到很好的疏导和解决,认知的偏差将导致非理智的行为。因此,解决2 种矛盾观念之间的冲突,疏导认知的偏差,将避免纠纷的多发。建立农村心理健康互助小组,定期开展村民团体心理培训,将会有效地降低土地纠纷事件中农民的焦虑情绪,有利于纠纷双方在较为理性的状态下协商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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