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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代山西乡村外来户的“入住权”——以《阶级成分登记表》为中心

作者:张爱明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史林》2018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8-09-12  浏览次数: 7415

【摘 要】清末至民国时期,山西成为关东之外的另一个移民目的地,超过200万的外来人口先后涌入山西,部分流入乡村,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外来户。近代华北乡村具有家族血缘性、村庄地缘性的鲜明特征,外来户很难进入村中,只能寄居在村庄的边缘,只有获得村庄的“入住权”,外来户才有生存与发展的可能。但“入住权”的获得不是一蹴而就的。通过解读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后“四清”运动时期的《阶级成分登记表》,发现在灾荒的契机下,外来户围绕土地,通过雇佣、租佃、借贷等与本地户形成依附关系,通过投亲靠友、过继、入赘等与本地户结成亲缘关系,逐渐获得了村庄的“入住权”。华北乡村的“入住权”注重实践过程,与华南乡村“入住权”强调祖源认同相差甚远,是解释乡村社会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外来户;本地户;阶级成分登记表;入住权

 

传统时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身份社会,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社会被分为“士农工商”四大阶层。具体到经济层面,以财富多寡为标志,村庄被分割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几个阶层。在社会层面,依据血缘和姓氏,村庄内被分为不同的家庭、家族与宗族。在文化层面,根据知识水平的高低和基层权力的差异,村庄有乡村精英与普通大众、乡绅与乡民之分,这几组关系无一例外都形成于一个稳定的社区内部。当有社区之外的人群试图进入社区,这种内部关系就会演化为内外关系,乡村内部可能会暂时搁置宗派矛盾、阶层矛盾与权力冲突,组成以地缘与血缘为纽带的村落“共同体”,一致对外,共同维护村庄的公共利益,从而形成内外有别的本地户和“外来户”两大群体。

“外来户”,顾名思义即从外地搬迁来的人家,(1)是相对在一个社区内居住了较长时间的“本地户”“土著”“老户”而言。一般来说,在村庄内部,与本村人无直接亲缘与地缘关系、居住时间较短、未被登记在册、不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人口统称为“外来户”,“外来户”一般仅有暂时的居留权,流动性较强,随时可能返回原籍。“外来户”既包括零时性的外村佃雇农、乞丐、流动商贩、外来工匠与艺人等,也包括来投亲靠友、在村中居住时间较长但未被本地户认同、没有入住权的“寄居者”,更多的是指在灾荒后逃难至本地的外来移民群体,本文的“外来户”主要指逃荒的移民。

传统时期的中国乡村,“外来户”与本地户有着明显的差别,费孝通说过:“对本村人及外来户作出区别是颇有意义的,因为这种区别已经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2)显而易见的区别如姓氏、籍贯、语言、习俗、生活习惯、生产方式等,更深层次的如乡村中水井、水渠、碾子、空地等公共物品的使用权,祈雨、祭祀、集会等公共活动的参与权。在华南,宗族组织较为发达的村落,族谱与祠堂是区分本地户与外来户的主要凭证。在华北,宗族组织较为薄弱,但大多数村庄是一个以地缘与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地缘与血缘成为区分本地和外来户的依据。但无论依据是什么,要试图打破或消除这种区别,就得获得村庄的认可,即拥有“入住权”。

“入住权”理论最早由科大卫提出,科大卫发明这一概念是为了解释华南宗族的形成与社区的发展,修正弗里德曼的中国宗族范式。弗里德曼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强调边陲社会、水利与稻作、移民及开垦对中国东南宗族组织发展的作用,却没有指出“入住权”对宗族形成的影响问题。科大卫在对香港新界、珠江三角洲乡村历史的研究过程中,发现入住权、土地所有权、联宗活动及地方神崇拜等是了解宗族组织的核心部分,也是解释移民传说盛行的基本要素。只有获得入住权,外来户才可能合法占有土地并成为国家的纳税人,进而成为国家合法之村民,享有相应的国家权利和待遇。(1)具体而言,“入住权”就是“在一指定疆域内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包括:开发尚未属于任何人的土地的权利、在荒地上建屋的权利、在山脚拾柴火的权利、从河流或海边捕捞少量鱼类及软体动物以改善伙食的权利、进入市集的权利、死后埋葬在村落附近土地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是每个住在同一村落的人都拥有的。村民们很清楚哪些人拥有、哪些人没有这些权利”。(2)因此,“入住权”并不是简单的在村庄中居住的权利,而是强调了在乡村社会中的角色参与,简而言之,就是村庄公共物品的使用权、村庄公共活动的参与权及村庄生产资源的优先购买权等。

传统的乡村社会具有家族血缘性、村庄地缘性的鲜明特征,闭塞性、排外性很强。因此,外来户要取得“入住权”,成为村子里的人,不仅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民国时期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要在某地居住三年以上,他就成为当地社区的一名成员。(3)但村庄并不完全认同这种时间的限制,对于“外来户”,村庄在发展过程中会形成一套自身特有的入村准则。科大卫认为在华南,入住权是祖先传下来的,“他们的祖先可能据说由皇帝钦赐土地,或者移居至此而耕种这些土地,或者建造房屋而子孙居住至今,或者购买了这些土地,或者与本地人联姻,或者把原住民赶走。凭着这些既成的历史事实,他们的子孙因此拥有这些土地,而且只要不搬走,就拥有入住权”。(4)在其看来,村落宗族只有通过追溯共同的祖先才能享有“入住权”,外姓人、外族人不能享有。费孝通、杜赞奇用了与入住权类似的概念:“成员权”。费孝通在江苏与云南乡村调查发现,外来户要想成为村庄的成员,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生根在土里,在村子里要有土地。第二是要从婚姻中进入当地的亲属圈子。”(5)杜赞奇利用满铁资料对华北乡村的研究,认为村民要在一个村庄里有土地和房屋,居住三代以上,有祖坟,并在过年过节时扫墓祭祖,才能享有村庄成员资格。如果这些因素不俱全,即使一些在某村居住10年的人家,在保甲册中仍被称为“寄居”,那些租赁房居住的人,甚至未被登记入册。有的无权参加集体活动,有的无权拥有房屋和土地。(6)黄宗智强调了准亲缘结构与“入住权”的关系。他认为,在村庄中的血缘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同村街坊间的准亲缘关系,即使没有血缘关系,村民也会按照辈分关系和自己搭配起来并将这种关系烂熟于胸。新近移居村庄的人,必须纳入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族纽带或同村街坊间的准亲属结构之内,才能享有村庄的集体认同感。(7

“入住权”是解释乡村社会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区分本地户与外来户身份的主要标志,也是外来户实现本土化的关键环节。从学界的既有讨论不难发现,在乡村社会中,“入住权”的获得有几个典型条件,即土地、亲缘与准亲缘关系、共同的祖先或祖坟。但关于“入住权”的问题,还有许多问题尚需解决,如“入住权”有无南北方之分,它们主要差异是什么?“入住权”的获得除了上述条件还有哪些因素?外来户获得“入住权”的具体细节和过程是怎样的,他们经历了怎样的曲折过程?“入住权”的获得有无时空与阶段的差异?在传统向现代嬗变的历史进程中,“入住权”发生了哪些变化?学界目前还未有关于“入住权”的实证研究。基于上述考虑,本文选取了晋东南的几个村庄为研究个案,以微观史的视角,主要利用新中国成立后“四清”运动时期形成的《阶级成分登记表》(1),通过考察晚清至民国山西乡村中的土客关系,“外来户”进入村庄的过程与细节,来分析近代华北乡村外来户的“入住权”,并与华南乡村外来户的“入住权”对比。

一、土客之别:近代山西乡村中的本地户与外来户

(一)山西乡村中的外来户

晚清至民国,受灾荒、战乱等因素的影响,华北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迁,各省之间人口流动极为活跃,农民离村现象较为普遍。山西作为一个移民大省,人口流动一直较为频繁,在近代,一方面有大量人口外迁至西北、东北等边地,也有的流向沿海大城市;另一方面山西乡村也迁入了数量众多的外省人口,其中既有灾后官府招垦、恢复生产的移民,也有在灾年颠沛流离、逃荒求生的移民。这些移民主要来自与山西邻近的冀鲁豫三省,主要分布于晋南、晋东南乡村。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近代山西的外来移民有200万,大量人群的涌入,在乡村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外来户。

近代山西大规模人口迁入始于光绪年间的“丁戊奇荒”。从光绪初年(1875)开始,华北各地发生了历史上极其罕见的亢旱,一直延续数年,史称“丁戊奇荒”。因山西、河南两省受灾最重,又称“晋豫大饥”“晋豫奇荒”。“丁戊奇荒”是山西历史上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具有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灾难后果极其严重的特点。灾荒造成山西半数以上约1 000万的人口亡失以及3万多顷的土地荒弃,进而导致粮食绝收、饿殍遍野,经济面临崩溃,社会几近失控。尤其是人地比例的严重失调,使得山西发展几乎陷入绝境,特别是在晋南和晋东南地区,绝村绝户的现象屡见不鲜。曾国荃接任山西巡抚之后,亲自查勘灾情并施行了一系列对症下药的赈灾措施,为了恢复人口和发展生产,他推行了招募客民的举措。他向各县下达《与牧令书》,(2)积极招徕客民开垦硗确之地,明确规定各县土地,如田主实系死亡绝户或寄居他处,“待至今年秋后不归,准令本户近支承种,次及远族或近支,远近相同,亦许外村外县外府客民领种”。(3)为了保障客民能顺利垦荒种田,曾国荃还要求各州县发给客民买农具、耕牛、种籽的银两,实行摊丁入亩,并给予佃户印票作为凭证。召荒令颁布后,各州县纷纷推行,如蒲县“招集流亡、开垦荒地,清查地亩”。

曾国荃积极招徕客民并给予其合法地位的举措效果显著,外省客民前来领荒者络绎不绝,冀、鲁、豫、陕等外省人口大量涌入山西,掀起了“填晋”高潮,荒地渐次开垦,各地方志对此均有记载。如翼城县在光绪三年“丁戊奇荒”之后,“外来客民年多一年,最近调查男女大小丁口,历年增加不止万余,比清光绪三年以前实在相差不多,故山村荒田今年全行开垦,所剩无几,其户口之繁盛,于此可见矣”。(4)临汾县光绪三年大荒后“人民减去强半,比年直鲁客民,络绎而来,几占全县之十分之三”。(1)有些州县客民数量甚至超过土著民,如安泽县在光绪大祲之后“土著丁口不过万余,而鲁、直、豫三省客民暨本省平遥、潞、沁等处客民则几倍之”。(2)由此可见,客民在一些地方的规模较大,占据了重要地位。安介生曾以临汾和翼城的实例推算,在“丁戊奇荒”之后,迁入并长期居留在山西境内从事耕作的外省客民应有接近百万人。(3

民国时期,外省灾民仍源源不断逃往山西。不同于清末“丁戊奇荒”后的官方招垦,这一时期的移民多为灾荒后的自发迁徙,带有浓厚的逃荒色彩。辛亥之后的中国,内忧外患日甚一日,自然灾害也进入频发期与高潮期,疾病、匪患等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再加上农村人口急剧膨胀,大量农民生活趋于破产边缘,产生了数以万计的灾民,“大多数的灾民,只有三条路可以走:第一条路:自杀;第二条路:流亡;第三条路:铤而走险”。(4)表1可略窥华北农民离村现象:

 

 

此项调查为实业部根据各县报告统计而成,大体可以反映冀鲁豫晋四省农民离村的真实情形。冀鲁豫三省举家离村的农户数均在所调查各县家户的3%以上,一家之中有离村人口的比例均在6%以上。即便每家离村以一人计,有人离村的家数也占到报告各县总农户的10%以上,更何况,每户离村家庭的人口远不止一人。反观山西,举家离村的家户比例不足2%,一家之中有离村人口的比例也仅3.5%,是华北四省之中最低的,晋冀鲁豫四省的农户离村现象反映了近代华北人口流动的趋向与规模。

 

 

此项数据来源于1918年至1926年阎锡山主持的山西省连续9年的人口调查,是民国年间山西唯一一次有关移民概况的调查,可靠性较强。根据表2可知:第一,近代山西移民主要来自华北冀、鲁、豫三省,三省移民占外省移民总数的90%,每年约有3 000余人迁往山西,其中又以河北、河南人居多。第二,移民在山西的分布有较为明显的地域性。大部分移民迁往晋南、晋东南的晋城、临汾、运城、长治四地落户,比例高达52%,迁往中部的也较多,比例达38%

民国时期山西尤其是晋南、晋东南仍然对移民有较强的吸引力,这与整个华北地区的社会与生态环境有关。从“丁戊奇荒”之后的长时段来看,山西的自然灾害无论从规模上还是次数上,都进入了一个低发期。尤其阎锡山在掌管山西后,以“保境安民”为己任,先后推行“村制”改革、“六政三事”等一系列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经济的政策,使得山西的社会环境也较为稳定,20世纪20年代前后近十年之中,山西省没有发生过大的战事。反观冀鲁豫三省,在同一时期,陷入人口膨胀、战火连绵、灾害频发的高潮期,外出逃荒的灾民不计其数。通过调查进一步发现,这些灾民主要来自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山区或黄泛区,如河南的济源、林县、滑县、淅川等县,河北的井陉,山东的益都、昌邑、郓城等县。运城的临猗县在民国年间由于自然灾害逃荒流入的灾民很多,以河南、山东两省为最,全县有30多个村庄系由外省移民组成。(1)民国时期,河南、山东屡遭水旱灾害,难民迁入落户永和县者不计其数。(2)闻喜县民国时期多有外省灾民居留,以豫、鲁籍较多,皖、川籍次之。(3)屯留县光绪三年大灾后,河南、山东等省灾民逃到屯留落户的约占半数。1942年的大旱后,境内赤地一片,外籍逃荒者蜂拥本县。(4)类似记载还有很多,不再赘述。

除了灾荒与生态,还有几个因素值得注意。从地理位置上看,外来移民较多的晋南、晋东南地区与冀、鲁、豫三省互有接壤,灾民逃荒一般会选择较近的地方落户,尽量避免因长途跋涉造成的二次灾害。其二,在清末“丁戊奇荒”之前,山西南部就经常有移民落户,其中既有逃荒的灾民,也有经商的商民,主要来源就是冀鲁豫三省。可以说,早期的移民活动为后来的移民提供了经济支持与信息反馈,有经验可循,因此移民中投亲靠友的家户特别多。其三,作为“洪洞大槐树”移民的集散点,山西南部被众多移民后代认为“祖源地”,冀鲁豫三省很多家户的家谱都记载祖先来自大槐树,因此一些灾民逃往山西,带有浓厚的家园认同与“寻根问祖”的文化心态。特别是1931年的“九一八”事变之后,日军为了安置侨民,大量驱逐难民,使东北不再是贫苦农民的出路,像河南封邱、阳武、原武、延津诸县,每年都有大批的农民背井离乡,携妻带子到山西去。(5

众多移民逃往山西,在乡村中形成了一个“外来户”群体,他们有时也被“本地户”称为“流民”“游民”。在本就动荡不安的晚清民国,“外来户”因流动性强,经常成为社会治安问题的隐患,如太原金胜村1902年“雨前两日白昼行劫两次,初五日午刻抢四五十金之丝线,贼六七人。初六日巳刻抢现银四十余两,贼八九人,潜伏苇田,以待行人,行旅莫不戒行,闻贼皆直隶、山东人,邑令差役缉查”。(61924年祁县发生了一桩全家五口人被来自河南淇县的逃荒客民张铭鉴全部杀害的案件。(7)因此,在一些地方,本地户对“外来户”异常仇视,严禁外来户的进入,安泽县杜村一通碑刻明确记载:“近有秦地游民,盘踞岳境,藉逃荒为由,□诱居民财物,假乞食为名,强取烟户粟粮,以及游食僧道、鞭杆挂姑、外来匪类,本境乞丐,定于社内开发,不许沿门讨要。”(8)正所谓:“弱者屈伏而受其害,强者忿起而与为难,流民不安,土著亦不安。”(1)土客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外来户”摆脱异籍身份,取得村庄“入住权”的道路异常艰难。

(二)本地户与外来户的差别

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围绕一个家庭、家族,长期生活在村庄的人群就成为了本地户,彼此间的血缘、地缘关系构成了村庄独特的社会文化网络,形成了所谓的“熟人社会”。为了保护本族、本村成员的利益,“熟人社会”表现出很强的排外倾向,与本地户差异明显的外来户很难进入村庄。即便进入村庄,他们与本地户之间仍然有着显著的差别,不被本地户认可。从籍贯、称谓、居住条件、职业、公共物品、公共活动等几个方面,可以认识本地户与外来户的差别。

首先是籍贯与居住时间的长短。中国人的籍贯观念根深蒂固,这种观念是由于两千年来礼教、文化、方言和特殊行政法规与制度长期交互影响之下逐渐培养而成的,而且时代愈晚,籍贯观念愈深,民国以来才趋削弱。(2)在近代,从法律上,本地户与外来户根据出生地的不同与居住时间的长短被分为本籍与寄籍。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户籍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区域内居住3年以上,同时在其他地方无籍贯者即为本籍。寄籍相对于本籍而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籍贯,在其他地方居住且满6个月的人,另一种是无籍贯或籍贯不明,在其他地方居住未满6个月的人。(31946年,修正后的《户籍法》将寄籍认定的时间延长为1年。(4)但无论6个月、1年还是3年,地方社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完全依据这种法律条文,而是形成一套自身的入村准则。在一些村庄,即使一些外来户已居住十年,他们仍被称为“寄居”或“浮户”。(5)有些外来户的孩子虽生于本村,仍像其父母一样,被称为外来人。(6)有些村子里,已有几代历史的人还是被称为新客或客边。(7)所以说,居住时间的长短在乡村中并不是区别本地户与外来户的主要条件。

本地户与外来户之间的差异会体现在房屋的规格、区位与防御水平上。赵树理小说中的阎家山,本地户和外来户的住房有很大差别:“村西头是砖楼房,中间是平房,东头的老槐树下是一排二三十孔土窑。西头住的都是姓阎的;中间也有姓阎的也有杂姓,不过都是些在地户;只有东头特别,外来的开荒的占一半,日子过倒霉了的杂姓,也差不多占一半。”(8)通常,不同经济条件的农户,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或建造不同规格的房屋,这正是对自己在现实社会分化体系中所处位置的一种认同和宣示。(9)在华北乡村,村庄的老户一般住在地势较为平缓的村中,住着砖瓦房、平房,即便最为底层的贫雇农也有属于自己的房屋。外来户则不尽然,他们没有在村中建房的权利,大部分财力有限,很难有稳定的住所,来投亲靠友的外来户会寄居于村庄老户家,剩下的外来户,有的住在废弃的土窑中,有的住在年久失修的破庙中,有的在村边搭建草房,有的甚至流落街头。

在华北,民间信仰一直较为兴盛,因此供奉神祇的庙宇众多,有“无庙不成村”之说,一些废弃的寺庙经常成为外来户的栖身场所。在太原晋祠镇索村,本地村民对外来户异常排斥,农业合作化之前,外来户不允许进村,只能住在村外的寺庙中,从河南林县逃荒而来的王永善,就住在附近山上的仙居寺中,靠耕种山地为生,直到合作化时期才由山上移到山下。(10)赵伊村的外来户靳小黑,原籍河南濮阳,一家几口住在村边的龙王庙中,上无盖的,下无铺的,生活颇为凄惨。(11)有些外来户甚至连破庙也住不上,只能到处流浪。外来户张道荣,原籍河南,沿街乞讨逃到西三原村,住在破庙,依靠给人扛活生活,由于无吃无穿,身如病夫,村中人说他们有病,逼他们出村。(1)有一定财力的外来户会自己建造房屋,一般位于村庄边缘,以草房和土窑为主,和本地户有明显的差别。永济三原村的外来户刘金福,原籍山东昌邑县,1927年逃荒至此,由于家庭规模比较大,庙中无法安身,便利用中条山的草木,在山脚自盖3间草房。(2)如果一些外来户在村中有亲戚,他们会投亲靠友,借住其家,并通过一定的农业劳动偿还。还有的外来户无处可居,通过嫁女、送亲等姻亲形式换取在村庄的居留权。无论外来户以何种方式获得“栖身地”,他们的居住条件均很简陋,防御条件差,经常遭遇不测,最典型的就是狼患与水患。三原村的外来户李生明,最初住在村口的破庙中,夜间,经常有中条山上的狼下山去庙里,很危险。(3)安泽县在19225月遭遇大雨,大雨导致山洪暴发,“有客民黄姓,其妻在桥东赁屋而居,被水冲去。又有山东人赵连城与其孙在田间守瓜,均被冲去,尸身寻至洪洞范村始得”。(4

在村庄中,有许多可供集体使用的公共物品和集体参与的公共活动,但只对本村人开放,外来户没有或只有有限的使用权和参与权。如在河北的沙井村,梯子、桌子、碾子等公共物品,本村人只要向村公所申请都可以使用,如果是外来户,必须由与其亲近的本村人向村长代为请示,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还有像放置粮食和杂物的广场、修造房屋的土堆、储水的水坑等只有本村人可以使用,外来户无权使用。(5)在山西,水利资源一直较为匮乏,村民围绕用水秩序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就有外来户与本地户的纠纷。霍州的朱杨庄是一个由山东人组成的移民村,与以本地人为主的退沙村有严格的用水秩序,退沙村用正水灌田,朱杨庄只能用余水,且在灌田期间不可沾染土著之田、盗用土著之水,违者重罚。(6)有些村庄公共坟地也只对本村人开放,导致有些外来户死后无处安葬。如赵伊村来自湖北襄阳的外来户曾川功,母亲在劳累过度去世后,无处安葬,无钱买棺,只用一张草席草草掩埋。(7)至于村庄的公共活动如祭祀、祈雨、看戏等,外来户更没有参与权。浮山县寨上村本地户以郭姓为首,族人在村中建有家庙,逢年过节或祭祀祖先之际,家庙内都会唱戏红火,但只对郭姓族人开放,外姓人,外村人是不被允许看戏的。(8

从村民所从事的职业上也能判断本地户与外来户的区别。一般来说,村庄中的土地资源有限,而且大部分土地集中于少数家户手中,不足以提供额外人谋生,土地的买卖通常在社区内部进行,外来户很难获得土地,他们中的大多数会从事农业之外的工商业或其他副业。反观本地人,因有土地保障及受重农抑商观念的影响,大部分从事与农业有关的职业,从事工商业的很少。费孝通观察的村庄中,本村人与外来户有着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就主要体现在村民所从事的职业上。在开弦弓村,这种现象比较突出,凡是外来户都不是农民,虽然不是所有的特殊职业都是外来户干,但他们构成了这类人的三分之一。(9)外来户从事工商业,还有其他方面的优势,因为在血缘和人情维持的熟人社会中,商业发展有天然的缺陷,反而是无社会关系牵涉、血缘之外的“陌生人”成为商业发展的媒介。“村里人可以和他讲价钱,可以当场清算,不必讲人情,没有什么不好意思。”(10

在山西,村庄中的外来户从事工商业的现象较为普遍。民国时期山西人口调查的统计显示,超过三分之一的外来户从事的职业是工商业。(11934年,刘容亭在晋东南的调查也发现,“山西东南各县之工业,多为由河南前往之客民”。(2)沁源县在民国时期“铁匠工业多系客民,本县铁匠约百分之二三”,“熟皮制革工业有三处,皆客民为之”;商业方面,“沁源地广人稀,荒山极多,人民有薄田数亩即安于故土,不欲旅外经商,使商业大权操于客民,沁源经商者不过百分之二三”。(3)闻喜县“攻金攻木者皆河南人”。(4)芮城县“陶工铁工皆属客民”。(5)在一些具体的村庄,如三原村的外来户范自令除种庄稼外,有做风箱的手艺,家中常有学徒。张道荣有打席的手艺,为收入来源之一。邱二章会轧花,家中光景因此而有所改观。李文焕掌握了木匠、石匠等手艺,来村时靠石匠手艺来生活,靠此买进了五亩土地。(6)义合屯村外来户汤官程,原籍湖北,逃荒至山西后靠给人做木匠活为生,几个儿子也从小学木匠手艺,后靠当木匠挣来的钱买了70余亩土地。(7

除了工商业与副业,外来户还有两种职业较为常见,即乞讨与当兵。山西乡村中的外来户多是灾荒性移民,在逃荒的过程中由于长途跋涉,无计可施,乞讨成为外来户最常见的求生方式,在定居后这种求生方式也被延续下来并成为一种职业。如永济三原村大部分外来户都是靠沿街、沿路乞讨来到本地,据统计,在来三原村过程中“沿街乞讨”“一路要饭”的有12户之多,有的外来户甚至在落脚后仍靠乞讨为生。东三原村外来户刘发胜在解放前一直靠沿门乞讨生活。邱姓外来户靠父亲扛活、兄弟两沿门乞讨、母亲纺线织布多种方式维持生计。(8)曲沃县西里村外来户李光友,原籍河南,丁戊奇荒后携带一家老小逃荒,一路要饭来到山西。(9)太原县赤桥村的外来户秦二圪碰,原籍河南沁阳县,1923年河南遭灾流浪乞讨来到赤桥村,后与同样乞讨要饭的妇女成婚。(10)当然,乞讨是暂时性的,一旦外来户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他们便会买房置地,寻求其他谋生方式,以获得本地户更多的认可。

中国向有“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之说,特别是近代中国战争频繁,稍微不慎便会战死沙场,从军生存率极低,一旦被征兵便意味着家庭失去劳动力,陷入生存困境,适龄年轻人不会主动选择当兵,甚至竭尽一切手段逃避兵役。但对于外来户来说,当兵是一种重要的谋生方式,起码可以解决暂时的温饱,“灾区人民无生计可觅,求食最简捷之道,无如投军”,(11)很多外来户不仅不会逃役,为了生存,他们还会主动当兵。西三原村的外来户潘春生,因家庭生活困难,一直外出要饭,1923年当常备兵两年,1927年国民党招兵,又当一年国民党兵。(12)还有一些外来户是被当做壮丁抓去充军。有学者研究指出,在抗战时期,抓丁的主要对象之一就是外来户,抓外乡人服役动机很简单,可以减轻分摊到各级地方的兵役指标负担,同时也可以缓解地方社会的内部矛盾。(13)同时,外来户无合法身份,无权势保护,也可避免政府与地方社会的直接冲突。西三原村的外来户王述奎,原籍山东昌邑县,1929年逃到此村,靠扛活为生,1938年在扛长工回家的路上被国民党抓了兵,共干了12年,与家中长时间失去联系,直到解放才回家探亲。(1)义合屯村的外来户孟清才,原籍河北清丰县(现划归河南省),因遭水灾,1922年兄弟四人随父亲逃至本村,大哥、三哥先后被抓定充军,均战死沙场,二哥躲兵外出,至今未回,家中只剩孟清才一个壮丁。(2)除了生计所迫的主动投军与强制抓丁,有些外来户为了获得生活与生产资料,不得不替村中老户当兵支差。虽然当兵有极大的风险,但不失一种生存与落户的策略。如原籍陕西洛南县的宁创家在其一岁时,因二战区到处抢人抓丁,父亲被逼上吊而亡。他母子二人无法生活只得逃荒,当逃至虞乡郭李村时,日军到处抓丁,他就替别人当夫,给日本人服务。抗战胜利后,他家逃至虞乡县城,自己又被二战区抓兵到临汾当司号员,后来逃跑回家。(3)有些外来户在从军后有了官职,生活得到保障;有的外来户当了逃兵,回村后有了村民资格;有的外来户在当兵后被解放军俘虏,转为人民军队,有了更高的政治地位。

外来户与老户相比较,在居住、生计方式、公共活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社会地位较低。老户存在一种优越感,心态、言行上对外来户有一定的排斥和歧视,会形成本地户对外来户的“污名化”。(4)在山西乡村中,本地户对外来户的“污名化”比较严重,“外来户”经常被树立为说话粗鲁、生活粗野、民风剽悍的负面形象,认为他们是引发治安问题的主要因素,当然,一些外来户因勤劳能干、生活朴素、任劳任怨,也获得了本地户的认可。赵树理小说中的李家庄,村落虽然不大,但夹杂着数户从河南等地逃荒来的杂姓,本地人蔑称外来户为“草灰”“草灰羔子”。(5)长治安昌村的外来户因无钱买煤,有拾柴草的习惯,也被本地户戏谑为“老草灰”。(6)还有的外来户根据籍贯被称为“河南佬”“山东佬”,一些村庄甚至编写顺口溜来讽刺外来户,在三原村就广泛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罗半村,牛一角,剩下的都是杂伙伙。”(7)可见,这种“污名化”构成了本地户与外来户之间的鸿沟。

外来户与本地户之间的显著差异经常会转化为土客冲突,本地户对外来户的欺压则加剧了土客之间的矛盾。路遥在小说中对外来户有这样的描述:“河南人豁达豪爽,大都直肠热肚,常用震天价的吼声表达自己的情绪。好斗性,但拳脚之争常常并不诉诸国家的仲裁,多由斗殴双方自己私了。”(8)表现土客之间的对立关系。山西浮山县西韩村外来户众多,村中河南济源的李姓移民家庭,因自家是外来户,在村中无亲缘关系,常被本村人欺负,母亲从小就教育孩子要牢记受本村人欺负的事情。(9)外来户争取村庄的“入住权”正是基于与本地户的差别与矛盾,这种差别使得他们处处受制却又无可奈何,因此他们迫切希望融入乡村社会,以求得改变命运至少是解决温饱的机会。

二、土客之间:外来户如何获得村庄“入住权”

外来户与本地户在各方面都有显著的差别,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更多的是一种地方社会认同。只有获得了地方社会认同,外来户才能成为“村子里的人”,而只有成为“村子里的人”,他们才能和本地户一样享受一切村庄的权利,才有可能过上稳定的生活。“入住权”就类似于这种认同,因此,对外来户而言,能否取得村庄的“入住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下文主要围绕土地和姻亲关系来论述外来户“入住权”获得的过程和历史细节。

(一)依附于本地户的农业劳动者

在以农耕为主的传统社会,土地既是主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大多数农民赖以维持生存和积累财富的根本手段。村民的命运与土地息息相关,占有较多土地的农民生活富足,逢灾遇祸可规避风险;少地和无地的农民生活艰难,一遇灾荒便无计可施。对村庄的外来户而言,土地的意义不仅在于耕种收获,维持生计,更在于潜在的合法化的社会认同,只有在村庄拥有土地,外来户才有了“落户”的资本,无论这种土地是雇佣、租佃还是垦荒所得。所以,村庄的外来户在入村之初,会围绕土地,通过雇佣、租佃、借贷、买地、垦荒等形式依附于本地户,进行土地的原始积累,这成为外来户取得“入住权”的重要资本与基本条件。

第一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华北地区常见的一种经济契约关系,雇佣方式根据时间的长短,分为长工与短工,还有“月工”“季工”“年工”等,在乡村中还有“熬相公”“熬活”“扛活”等叫法。雇佣关系的两个主体,一是雇主,二是雇工或雇农,雇农“不仅无土地,无农具,又无丝毫资金,只得营工度日”。(1)多种数据显示,近代山西雇工的比例在10%左右。(2)乡村中的外来户,相对于村中老户,几乎都是贫雇农,是村庄的最底层,因此,外来户中靠“扛活”谋生的较多。资料显示,三原村外来户中有扛活、扛长工、打短工记载的16户,比例超过30%。如外来户朱昌胜前后给富户家“扛活”17年,张自法给地主家扛活十几年,刘福喜扛长工9年。(3)义合屯村的外来户有扛活经历的超过60%,如外来户王德法先后扛活18年,韩农娃从小给人扛活20年,有的外来户所有男劳力都为一家扛活。(4)雇工的内容不仅限于耕种,外来户还可能是做饭的伙夫、账房的伙计、大户家的杂工等。关于佣金,并不主要是金钱,还有粮食、物品或居住权。雇工的对象也不仅是男性,有些女性外来户也被受雇于本地户。如三原村的外来户李彦发,依靠自己打短工、妻子给人纺线做饭为生。(5)外来户从土地上与本地雇主建立了附庸关系。

外来户受雇于本地户虽然是一种人身附庸关系,但为外来户取得“入住权”提供了契机。通过雇佣,外来户的生存得到了保障,有的还有了盈余资金用于购买土地和房屋,更为重要的是改善了与本地雇主的关系,增进了彼此接触的机会。对本地户而言,因外来户佣金较低,甚至没有佣金,降低了本地户的生产成本,而且大部分外来户勤劳能干,土地产量得到了保障。雇佣使得本地户和外来户由土客关系转为了雇佣关系,成为外来户获得“入住权”的条件之一。

第二是租佃关系。关于近代中国租佃关系的地域分布,学界基本有这样的共识:华南地权高度集中,自耕农较少,佃农较多,租佃关系较为发达;华北地权相对分散,自耕小农较多,租佃关系较弱,反而是雇工经营比较普遍。但这并不意味着北方没有租佃,在有外来户的村庄,租佃关系还是比较盛行的,而且与本地户形成了特殊的租佃关系。在山西,租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种地、半种与出租,种地的佃农被称为“伙计家”,他们除了耕种土地,还得替地主办家务琐事,不用出任何本钱,收获粮食后分得三分之一;半种指佃户用自己的农具肥料耕地主的地,收获后各得其半;还有一种出租,地主把土地租给佃户,任其耕作。(6)外来户较多种地与出租。在民间,还有“按亩伸粮”租佃方式,即在原有土地的基础上加伸田赋,比如将原来100亩的土地,伸作125亩计算征赋收租。这种租佃形式主要面向急需承租的外来户,也就是说外来户除了要按规定向地主交分成租外,还要额外承担加伸出来的田赋,虽是一种不公正的租佃形式,但外来户为求生计,不得不接受。如义合屯村的外来户程保才,为生计所迫,不得不租种本地户许三多伸粮地5亩。(7)还有一个现象,如果一个外来户来自南方,他与本地户较多地形成租佃关系;而外来户来自北方,则与本地户更多地形成雇佣关系,这可能与历史时期南方多租佃,北方多雇佣的传统密切相关。义合屯村来自湖北的外来户超过70%,全部有过租种土地的经历,有些外来户甚至同时租种多人的土地,在多处租地。而来自北方河南、山东、陕西的外来户,租地比例不足10%,大多被本地户雇佣为长短工。(1

租佃关系的获得本身就是“入住权”的表现之一。一般而言,本地富户会将土地租给本村贫雇农耕种,不会将土地租于外村人,但外来户通过提高租金、多交粮食,逐渐获得了“承租权”。有些外来户通过租种土地,将原先的下等田耕为良田,对追求经济利益的农场主来说,村内与村外已经不再是承租的主要因素。通过租种土地,外来户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部分拥有了获得“入住权”的条件,进一步提高了外来户在村中的社会地位。

第三是借贷关系。在乡村中,私人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关系,“农家经济困难,收不敷支,或虽平时收支勉可相抵,设遇意外势必出于借贷”。(2)借贷的形式较为多样,除了货币借贷,还有粮食借贷、房屋借贷、土地借贷、农具借贷等。偿还方式不一,可以是货币、粮食,还可以通过做工做活抵债,甚至还有还不起债务,把女儿当做童养媳抵债的。借贷的利率也一般较高,据1934年统计,山西民间借贷年利率以3分—4分为主,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3)虽然借贷利率较高,但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借贷,借贷是需要一定关系的,因为在中国乡村,一直是借者众贷者寡,即为贷方市场,农民借贷并非轻而易举之事。(4)外来户与本地户缺乏亲缘关系,很难实现借贷关系。永济赵伊镇范家村的河南籍外来户黄满堂,在春播时借了本地户的2斗谷子,待麦收后还了2斗小麦,这还得托人情面子。(5)有时候,即便借到钱,也远远高出正常的借贷利率。外来户周丙敬,原籍河南邓州,逃难到山西后,借本地户王森100元,每年利息24元,用了3年,(6)年利率高达24分,是正常借贷利率的7倍—8倍,利率惊人。高利率的借贷使得外来户经常陷入债务危机,严重影响了外来户的发展,但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继续借钱买地。义合屯村湖北籍的外来户吴金旺,为给父亲看病,借了本地户柴老八50元高利贷,四年就翻成了90元,最后只能以担柴卖草攒钱买的10亩地和2间房抵债,为了继续生存,把姐姐给了别人才贷到44元钱,买了6亩地。(7)外来户频繁地在借债与还债之间循环,始终处于贫穷的境地。

借贷关系与租佃关系对外来户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类似,它既是生活条件改善的前提之一,又是土客关系进一步缓和的催化剂,更是“入住权”获得的直接体现。外来户能在贷方和本地户占主导的借贷环境中获得“借贷权”,除了中介人的联系与承担较高的利率,能按时还贷和抵贷是主要原因,外来户可以不考虑情感和同乡因素,严格按照双方契约执行。因为在熟人社会中,有时贷方和借方存在着某种亲缘纠葛,借贷延期归还或减少利息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为外来户的借贷提供了“契机”,这时“外来户”反而成为了借贷繁荣的媒介。所以,通过“借贷权”的获得,外来户与本地户建立起了相互信任和道德义务的关系,其“入住权”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第四,攒钱买地。旧时的中国乡村,由于生计方式的单一与生产力水平较低,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大多数农民生活较为贫困。但支出较为多元,包括购买土地、农具、肥料等生产资料,购买食品、衣服、燃料等生活资料,还有医药、教育、娱乐、婚丧、人情等消费和其他消费。与本地户相比,外来户支出非常单一,他们将大部分钱用于购买土地、房屋等基本的生存资料。外来户由于经历过背井离乡的艰辛,更懂得生存的不易,相较本地户,他们要获得生存必须付出更多的劳动。外来户通过担柴卖草、扛长工、打短工、经营小买卖等手段营生,稍有资本第一时间就是买田置地。三原村外来户邱士芳靠父亲扛长工、母亲纺线织布攒钱买入10亩地和一头牛、一把犁。(1)义合屯村原籍山东曹县的外来户王青世,1911年随父逃荒来到山西,以扛长工、讨饭为生,后父亲到运城盐化局挣了些钱,在1926年在本村置办土地25亩,在1945年又买了牛和6亩土地。(2)有些外来户通过不断买地,逐渐成为村中富户。如外来户刘相卿,其父亲与伯父以扛长工为生,省吃俭用买地70亩,自己长大后熬油做生意又买地24亩,先后置地94亩,雇佣长工8人,有大车、小车、牛、驴、马,生活富足。(3

第五,开垦荒地。在乡村中,本村人有租地、买地、借贷的优先权,外来户要获得这种权利,就要比本地户缴纳更多的租金,承担更重的债利,买地的价钱也要贵得多,很多贫穷的外来户无法承受这样的负担。如果一个外来户在村庄中无法获得土地,他们会将目光投向村外的荒地,一般是山地、盐碱地、涝地等质量较差的边缘性土地,但对外来户而言,可以解决其生计问题,开垦荒地成为大部分外来户获得土地的主要方式。西三原村外来户朱朝德、朱昌胜父子来到村里后,父亲朱朝德担柴卖草,儿子给人扛长工,用积攒的钱买了一头牛,开垦了20亩荒地。该村的刘金福、黎明杰、赵德法等外来户家庭,也都是通过开垦荒地来维持生计。(4)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开荒的权利,即便荒地不在村中,仍被默认为本地户所有,荒地的开垦需要一定的条件。在古县,开荒种地需要交租,山东、河南的灾民逃来之后,有了落脚之地便向地主求情开种荒地,租约规定,第一年自开、自种、自收、不交租,第二年交一半,第三年全部交。(5)也并不是每个地方都有荒地可开,开荒需要一定的契机。像义合屯村因靠近本地著名的盐池鸭子池,地势低洼,排水不畅,盐碱地很多,俗称麻村滩。因为土地产粮低,投入产出严重不均,再加上“丁戊奇荒”使得本村荒地很多,故本地户很少在这里种地,但外来户在这开荒的很多。如湖北籍外来户汤官成随父在1886年迁往山西时,因听说义合屯开荒不要钱,便举家到这落户并开荒5亩,后凭着木匠的手艺连买带开土地,到解放前已经积累到60余亩土地,成为村中富户。(6)可见,灾荒对于本地户而言是一种灾难,但对外来户而言,为其获得“入住权”提供了契机。

外来户还有一种土地积累的方式较为特殊,即通过婚姻换取土地,实际上是一种婚姻买卖。在旧中国,经常有婚姻买卖的现象,即男方以金钱、土地、房屋、牲畜、粮食等为代价,换取女方为妻,是一种落后畸形的婚姻形式,一般盛行于贫困家庭。生活极端贫困的外来户为了获得土地,经常采用这种婚姻形式。三原村外来户马锁太将妹妹嫁给本地户罗团娃,换来10亩土地、一间房屋、两分院基。(7)外来户胡德全,父亲在1924年流落到义合屯村,因生活无法安置,就将大姐卖给麻村程家,换来8亩地。外来户陈保娃,原籍河南,在逃荒过程为求生计,父亲先后将二姐、三姐卖掉,和三姐一起住在平毫村,四姐被卖到义合屯后,又来到义合屯。1945年因姐夫当兵,四姐跟随外出,便将他家的10亩地,5间房给了自己耕种。(8)不仅是土地和房屋,有些外来户把女儿卖掉,仅仅为了换取有限的粮食,生活非常凄惨。双碾子村的外来户苏春生,在逃荒过程中一直以乞讨为生,为了填饱肚子,将女儿卖掉,仅仅得到5升小米、半桶红薯。(9)外来户通过与本地人联姻,获得的不仅是土地、房屋等物质资料,更重要的是与本地人建立了亲缘关系,大大缩减了外来户的入住进程,“名正言顺”地扎根落户。

在入村之初,乡村中的外来户围绕土地,通过扛长工、打短工、租种土地、开荒买地等形式逐渐依附于本地户,成为寄居于村庄边缘的农业劳动者。虽然外来户的土地质量较差,距村中较远,也经常承受更多的租佃与高利贷负担,有些时候,外来户仍然会受到本村人的排斥与嘲弄,仍没有权利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与公共活动。但有了土地之后,外来户不再是被本地户完全排斥的陌生人,在一定程度上,外来户已经得到了本地户的认可,获得了一些“入住权”。他们有开荒的权利、买地的权利、借贷的权利,有些外来户甚至与本地户建立了良好的主佃关系,像义合屯村的外来户吉兰存,爷爷、父亲长时间给本地主家干活,主家后来把19亩地不要钱给了他家,成为他家最初的土地积累,(1)这都是外来户地位发生变化的表现。由此可见,建立在土地之上的外来户与本地户的依附关系,成为外来户取得“入住权”的重要资本和重要机遇。

(三)从地缘到亲缘:本地户的姻亲建构

如果说土地是外来户获得村庄“入住权”的基础,那么姻亲关系是外来户获得村庄“入住权”和实现命运翻转的关键环节。只有与本地户建立亲缘关系,外来户才可能成为村中的一部分。但传统农村社会婚姻讲究门当户对,通婚阶层相对固化,外来户作为边缘群体,很难得到当地人的认可,在当地娶妻尤为不易。费孝通也讲过:“婚姻的关系固然是取得地缘的门路,一个人嫁到了另一个地方去就成为另一个地方的人(入赘使男子可以进入另一地方社区),但是已经住了一个地方的‘外客’却不容易娶得本地人作妻子,使他的儿女进入当地社区的机会。”(2)为了获得村庄的“入住权”,外来户会选择其他的姻亲方式,从最初投亲靠友的地缘关系,到过继、认干亲、拜把子等模拟血缘关系,再到男性入赘、女性嫁入等血缘关系,逐步实现与本地户的姻亲关系,成为村庄的一部分。虽然本地户与外来户之间仍然维持着不平等的姻亲关系,但外来户获得了基本的生存保障,实现了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分配村庄公共资源的权利。

传统时期,联姻有着诸多约定俗成的“规矩”,“门当户对”作为联姻的标签,是无法逾越的古训,其本质是对家庭经济状况和传统道德修为的强调,要求两家社会地位和声望品行的一致性。村庄的外来户多是逃荒而来,贫困潦倒,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无论在经济水平还是社会地位上,都不能与本地户匹配,即便和村庄的贫雇农相比,外来户仍无优势可言,所以土客之间的联姻十分困难。很多外来户会选择回原籍娶妻,或者与同是逃荒的外来户联姻。永济吴家巷的外来户黄八海,1911年从河北逃荒至山西后,很难娶到媳妇,1916年回老家娶亲,全家依靠父亲弹棉花、做豆腐和打柴卖草为生。(3)在三原村和义合屯村,外来户之间的通婚非常普遍,三原村的山东籍外来户刘姓、王姓、李姓之间相互通婚。义合屯村外来户李金成的姐姐嫁给了同是来自河南的外来户郭双有。(4)还有两个村庄之间的外来户相互通婚,三原村本村与邻村之间的外来户通婚比较普遍,特别是与屯里村、义合屯村、风伯峪村的外来移民通婚现象较多,可以看出屯里村、义合屯村、风伯峪村也是外来户较多村落。如果一个外来户娶不到媳妇,他们还会通过人贩子买逃荒女为妻,这些外出逃荒的女性,或与家庭失散,或家中亲友相继亡失,为求生存不得已而为之。三原村的外来户刘居成,随祖父于1927年从山东逃至山西虞乡,因在本地难以娶妻,与1942年因灾荒被贩卖到此地的外来户成婚。(5)但是外来户之间的通婚,显然不能获得当地人的认可,只有与本地户建立一定的亲缘关系,外来户才能名正言顺的获得“入住权”。

最初是投亲靠友。基于地缘的同籍关系是一个外来户在他乡唯一可依赖的人际资源,因为同乡人有着相同的乡音乡俗以及相互可以攀连的远亲近戚或世代友谊的关系,甚至原不相识的人只要是他乡相遇的同籍,便有一见如故的缘分。(6)在一个闭塞的村庄,外来户与本地户很少有亲缘和地缘上的关联,外来户会只能投靠嫁到本村的亲友或早先在本村落户的老乡,以求得在村庄的居留权,但数量不多,这些外来户也大多是来自附近的村落。如索村的外来户贾全伴,来自附近的西铭村,因生活困难到索村投靠嫁到本村的姐姐,并在此落户。(1)在一些已经形成的移民村落或者移民占多数的村落,“老移民”有了类似于本地户的身份,与他们同籍的外来户投靠他们的很多,因为有相近的地缘关系,“入住权”的获得也顺利得多。如三原村的刘氏家庭,原籍山东昌邑,是最早迁入本村的外来户之一,在此生活约30年之后,与其有亲缘关系的朱姓、王姓家庭陆续从本籍迁到三原村来投靠刘氏,日后,这三个家庭相互扶持,共同开发土地,共享生产资源,成为外来户中颇有话语权的小群体。(2)永济的义合屯村是一个外来户占据多数的村落,本地户很少,外来户主要来自湖北和河南,先到义合屯生活的外来户就具有了老户的身份。外来户郭双有,1903年因家乡遭遇水灾,从河南逃荒到义合屯村,投亲靠友住在伯父家,靠给伯父做活维持生计,到1931年生活逐渐好起来,买了14亩地、3间房、1头牛。(3)外来户程功德,原籍湖北,因连年灾害,举家逃荒至山西,最初在离义合屯村不远的屯里村生活,后来听说义合屯村都是湖北人,就举家搬到义合屯村,投靠老乡。(4)投亲靠友依赖的是同乡的地缘关系,这种关系虽然强化了外来户之间的关系,但还未能与本地户建立地缘之外的关系,严格意义上仍是一种从属于本地户的依附关系,只不过土地不是唯一要素。

第二,外来户通过过继、收养等,形成了与本地户的模拟血缘关系。冯尔康在宗族研究中提出了“拟制血亲”的概念,指没有血缘联系的人,在社会交往中为了某种目的,比附这些血亲关系,形式包括皇家赐姓、联宗、收养、过继、认干亲、结拜等。(5)村庄的外来户与本地户比附血亲关系,是为了落户和维持生存,如果一个外来户能和本地户能攀上关系,他们获得村庄“入住权”的概率就会比较大。太原索村的外来户郭会海,在年幼时因家庭贫困,父亲将弟弟过继给本村王福喜做子,本人也被其抚养。(6)永济范家巷的外来户范喜娃,老家在河南,原来并不姓范,遭荒后逃到山西,因为无法生活,经人介绍被父亲以6块钱的价格卖给本地的一个富户家中做子,(7)从此在本地落了户,父亲的生计也有了着落。三原村的外来户刘福喜,随父逃荒至山西时才3岁,弟弟1岁,到了13岁,父母双亡,弟弟就过继给了本地户魏连喜,自己后来和魏连喜一块做生意。(8)可见,模拟血缘亲属关系是外来户获得本地户认同和“入住权”的重要途径,虽然这种认同有很大的不对等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客之间的隔阂也会越来越淡。

第三,外来户中的男性入赘到本村,成为本地户家庭的成员之一。入赘婚又称招婿婚、招养婚,民间俗称“倒插门”“招亲”,是一种男嫁女的婚姻形式。入赘婚的原因多样,主要是由于男方缺乏经济基础所致,同时女方家缺少男丁。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入赘婚地位比较低贱,因为入赘意味着改姓甚至改名,意味着一个血统的终结和另一个血统的延续,婚姻的主动权掌握在女方手中。但受生活所迫,传统观念必然会受到冲击,对于贫困的外来户而言,入赘婚姻是获得“入住权”的重要形式,因为入赘便可以获得财产特别是土地的继承权,生活有了保障,因此外来户入赘婚的现象比较普遍。当然入赘需要一定的条件:就是要有强壮男丁和劳动力以便农耕与生产。义合屯村的外来户李金元,原籍河南开封,1926年因遭水灾讨饭到屯里村,以扛长工为生,1934年招亲至本地户徐正发家,继承了45亩土地,生活自给。(9)但也不是任何人就可以入赘,同样需要经过“媒人”的介绍,彼此知根知底后,再行婚姻大事,像太原索村本地户入赘对象多局限于山西省内,近如邻村同乡,远如外县太谷、平遥、清徐等地,来自外省的外来户并不被索村人认可,男性通过入赘进入村庄的难度可想而知。

第四,外来户中的女性嫁到本地,男方家庭允以土地、房屋、钱物以及居住权,形式包括包括改嫁、童养媳、自由婚姻等。在中国,婚姻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它不仅是生命延续的象征,更是两个家庭、两个家族的有机结合。通过婚姻,两个毫无血缘关系甚至地缘关系的家庭组成了一个更大的家庭,在家庭内部,他们会互相扶持和共享资源。在外来户家庭中,如果丈夫过早去世,一个女性很难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女性一般会选择改嫁,改嫁对象当然也是贫困家庭出身的。东三原村的宁创家,父亲死后,他与母亲二人无法生活,只得逃荒,他一路乞讨,母亲给人做针线。逃到潼关,还是维持不住生活。他母子二人又逃到永济县新店村,无奈之下,他母亲带上他嫁到尚家。继父尚家同样很穷,自小就无父母,只有几亩烂地,每年收入的粮食除去上大粮外剩余无几,全家人无法生活,又逃到虞乡。(1)如果一个外来户家庭有女儿未出嫁,他们会很受本地户的欢迎,因为娶外来户为妻,可以避免厚重的彩礼与繁琐的仪式。对于同样贫穷的本地户来说,他们有时只需付出极小的代价,如允以少量土地,让外来户住到家中,便可解决婚姻大事。但对外来户而言,如果与本地户结为“姻亲”关系,他们便可名正言顺地以“家属”的身份在村庄活动,甚至获得“入住权”。三原村外来户李彦发,1942年因日军侵略,再加天旱虫灾,从河南济源逃至山西闻喜,因无法养活,便将儿子送人,女儿嫁给闻喜的房东,换取在村中居住权。(2)义合屯村外来户陈保娃原籍河南,因遭旱灾父亲领全家5口人外出逃荒,半路因无法生活,便将其二姐卖掉,三姐卖到平壕村,举家居住于平壕村破庙,后将四姐嫁到义合屯村,换来10亩地,为了种地,举家又迁往近土地的申家营村居住。(3

如果一个外来户家庭规模较大,也有较多的未婚子女,他就会有更多获得“入住权”的途径,男劳力可以做雇工,可以开垦土地,也可以通过婚姻与本地户建立亲缘关系。像外来户孙胜娃,原籍河南登封,1913年逃荒到山西,为了取得村庄“入住权”,将一个弟弟过继给屈姓的本地户。屈家虽然家庭较为富有,有18亩地、4间房子,但无子嗣。外来户孙家过继给本地户屈家后,全家住在他家,并耕种他家土地,1935年分家,他还分得8亩地。另一个弟弟入赘到邻村,妹妹也嫁到附近村一个中农家庭,姐姐卖给人家。(4

从上述分析可见外来户为了获得村庄“入住权”所作出的努力和尝试。作为亲缘与地缘社区边缘的陌生人群体,外来户要面临很多的挑战。他们需要躲避战乱与灾荒,需要解决温饱的问题,妥善处理与本地户的关系;他们需要摆脱“陌生人”的标签,获得村庄的“入住权”和本地户的认可;他们需要给子女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不再遭受本地户的嘲讽与排斥。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外来户必须舍弃道德、尊严,牺牲故土、亲缘,付出劳动、钱财等换取在异乡的生存与发展。

结语

在传统乡村社会既有的社会体系中,外来户如何获得村庄的“入住权”,成为村子里的人,不仅反映了他们的个人生命史、家庭史,也体现了近代乡村社会变迁的重要面相。一般而言,土地和婚姻是“入住权”的基本条件,对于外来户如何获得土地,如何实现与本地户的亲缘关系这些历史细节与过程,通常不得而知,学界也未有探讨,但这恰恰是理解“入住权”的关键部分。通过《阶级成分登记表》这一较为系统的新史料,基本可以勾勒出外来户获得“入住权”的过程:在迁入之初,外来户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他们被排斥在村外,流浪乞讨,住房简陋,担柴卖草,经常成为本地户“污名”的对象,两大群体之间甚至经常发生矛盾与纠纷;为了生存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外来户围绕土地,通过雇佣、租佃、借贷、垦荒、买卖等与本地户形成依附关系,还有的外来户通过经营工商业、当兵支差等实现了经济条件的改善,虽然外来户依然处于村庄的边缘地位,但获得了部分“入住权”,温饱有了保障;最后,外来户通过投亲靠友的地缘关系,过继、收养等模拟血缘关系和入赘、改嫁、联姻等血缘关系实现了与本地户的姻亲关系,获得了“入住权”,达到了与本地户中的贫雇农类似的社会地位,成为村中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外来户的下一代就可能完全拥有了本村人的身份。

通过梳理可发现“入住权”的获得在南北方有较大的差异。在华南,“入住权”与宗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宗族通过不断强化由祖先传下来的“入住权”对外来户加以标签和排斥。如果一个村庄成员的名字被写进了族谱,他就拥有了“入住权”,他便能以宗族成员的身份,参与宗族祭祀,享受宗族资源。因此,外来户要想获得村庄的“入住权”或“成员权”,就不得不高扬宗族制,通过移民传说、虚构祖先、建构宗族等手段来努力撕掉外来人的标签。以土地为中心的生产资源和以亲缘为纽带的社会资源,在村庄宗族看来,似乎不是最重要的,只要一个外来户与本地户有共同的祖源认同,并且有文字族谱作为凭证,他便拥有了村庄的“入住权”,成为村中的一员。我们也应看到,华南村庄“入住权”形成于明清官方移民的大背景之下,外来户本就是官方合法之村民,他们利用各族姓源自同一地方的传说,消融了以祖籍意识为基础的团体堡垒,促进了彼此间的认同和整合。在华北则不同,乡村中的外来户多为灾荒后的自发性迁徙,缺乏官方身份,“入住权”与宗族也未有实质性的关系。因为在华北,宗族本就与华南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发展轨迹,华南宗族强调族谱、祠堂、族产、族规等形式化与功能化的外在表象,华北宗族则强调祖坟和谱系等实践形态。这种实践也体现在外来户为获得“入住权”所作出的努力和尝试上。在华北,土地和婚姻是衡量一个外来户有无“入住权”的核心要素,如果一个外来户无法在村庄获得土地和房屋,无法与本地户建立依附或亲缘关系,他们无论如何不会被本地人认可,没有“入住权”(当然,革命是另一种手段,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这些都是“入住权”的实践过程,与象征意义上的祖源认同有很大的差别。

华北乡村注重实践过程的“入住权”,与近代华北乡村结构有着很大的关系。学界普遍认为,从长时段看,华北村庄呈现封闭内聚的特点,即大部分村庄是一个以亲缘家族为纽带,自耕农占优势,村民相互协作,密切互动的社群,有着明显的“排外”现象,是一个凝聚力很强的封闭的“共同体”。(1)到了近代,随着农村经济的商品化、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加之频繁的战乱和灾荒严重削弱了村庄的凝聚力,有力撕扯着村庄固有的宗族形态,促使了乡村社会由内聚向开放的转变,这就为外来户的进入提供了契机。外来人口的大量流入使得村庄籍贯各异,五方杂处,进一步瓦解了村庄的内聚性,村庄内部很难再有集体认同感与共同约束力,也缺乏合作的机制。一定程度上,在由传统向现代嬗变的过程中,乡村不再是一个紧密封闭的共同体,而是趋于开放和多元化的松散型结合体。同时,不断开放的村落加速了华北各乡村间的人口流动,加速了外来户的入住过程。

 

注释:

1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第3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9年版,第1155页。

2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7页。

3参见David FaureThe Structure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H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David Faure,“Lineage as a Culture Invention,”Modern ChinaVol.15no.11989),pp.4-36.

4科大卫:《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卜永坚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5《人口登记法》,19311212日。

6科大卫:《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第5页。

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8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村庄》,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176页。

9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69-271页。

10《阶级成分登记表》虽主要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的“四清”运动时期,但内容可追溯至户主的祖父辈,即晚清民国时期,包括土地(财产)占有情况、社会关系、家史、个人主要经历等,时限大约从19世纪末期延伸到“文革”时期,在中国近现代史的资料中是一种相对而言的“长时段”资料,其学术价值已经得到学界的重视。关于《阶级成分登记表》的介绍及相关研究,可参见胡英泽、张爱明:《外来户、土改与乡村社会——以山西省永济县东、西三原村为例》,《开放时代》2017年第1期;行龙:《集体化时代农村社会研究的重要文本》,《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报)》2018年第1期等。

11托克托欢:《丁丑灾赈记》,张世贤主编《蒲县志》,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版,第639页。

12曾国荃:《胪陈晋省目前切要事宜疏》,《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8,第9页。

13民国《翼城县志》卷4《区村》,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77页。

14民国《临汾县志》卷2《户口略》,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214页。

15民国《安泽县志》卷16《艺文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210页。

16安介生:《山西移民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0页。

17张锡昌:《灾荒下挣扎的农民》,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合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2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年版,第521页。

18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临猗县志》,海潮出版社1993年版,第165页。

19永和县志编纂委员会:《永和县志》,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20闻喜县志编纂委员会:《闻喜县志》,中国地图出版社1993年版,第55页。

21屯留县志编纂委员会:《屯留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47页。

22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883页。

23刘大鹏:《退想斋日记》,乔志强标注,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页。

24山西省长阎行知:法字第五五号,《山西公报》第4232期,1924年。

25同治六年(1867)安泽县杜村《社规碑记》,刘泽民、李玉明主编《三晋石刻大全·临汾市安泽县卷》,三晋出版社2012年版,第141号。

26黄辅辰:《土客不安之弊》,《营田辑要校释》,农业出版社1984年版,第186页。

27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台北学生书局1966年版,第1-9页。

28民国二十年《户籍法》第45条,《内政法规汇编》第2辑,1934年,第369页。

29民国三十五年《户籍法》第18条,《户政导报》1946年第2期,第25-28页。

30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村庄》,第172页。

31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第36页。

3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72页。

33赵树理:《李有才板话》,《赵树理选集》,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34卢晖临:《集体化与农民平均主义心态的形成——关于房屋的故事》,《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6期。

35山西省太原市晋祠公社索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1生产队,编号15,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

36山西省永济县城关公社赵伊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年),范家生产队,编号3,山西省永济市赵伊村资料室藏。

37山西省永济县虞乡公社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5生产队,编号19,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38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2生产队,编号9,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39山西省永济县虞乡镇东、西三原村2014811日至814日田野访谈资料,访谈人:张爱明。

40民国《安泽县志》卷14《祥异》,第931页。

41《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第1卷,岩波书店1952年版,第141-143157219-229页。

42卫才华:《北方移民民俗生活的社会记忆——以晋南移入民村调查为例》,《民俗研究》2008年第4期。

43赵伊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年),范家生产队,编号11,山西省永济市赵伊镇资料室藏。

44山西省浮山县张庄乡寨上村2015821日田野访谈资料,访谈人:张爱明。

45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第36页。

46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6-94页。

47山西省政府统计处:《山西省第九次人口统计》,1926年。

48刘容亭:《山西高平陵川神池三县十六个乡村概况调查之比较》,《新农村》1934年第9期。

49民国《沁源县志》卷2《工商略》,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173-175页。

50民国《闻喜县志》卷6《生业篇》,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134页。

51民国《芮城县志》卷5《生业略》,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324页。

52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53山西省永济县虞乡公社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1生产队,编号31,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54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4生产队,编号9,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55山西省曲沃县大李公社西里村《阶级成分登记表》,第3生产队,编号3,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

56太原晋祠镇赤桥村:《关于村史家史》,1978129日,存于太原晋祠镇赤桥村档案室。转引自渠桂萍:《试述20世纪前期华北乡村中的弱势群体》,《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57沧波:《北方之匪与兵》,《时事新报》(上海)1929830日。

58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3生产队,编号8,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59笹川裕史、奥村哲:《抗战时期中国的后方社会——战时总动员与农村》,林敏、刘世龙、徐跃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4-67页。

60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2生产队,编号19,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61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3生产队,编号4,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62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5生产队,编号8,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63“污名化”(stigma)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戈尔曼(Erving Goffman)提出,它是指一个群体将人性的负面特征如身体、性格等刻板印象化,并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参见欧文·戈夫曼:《污名:受损身体管理札记》,苏国勋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64赵树理:《李家庄的变迁》,《赵树理选集》,第64-179页。

65孙卫国:长治市马厂镇《安昌村志》(内部资料),2015年,第74-75页。

66山西省永济县虞乡镇东、西三原村2014811日至814日田野访谈资料。

67路遥:《平凡的世界》,《路遥文集》下,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6页。

68山西省浮山县张庄乡2015822日西韩村田野访谈资料,访谈人:张爱明。

69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

70王先明、牛文琴:《二十世纪前期的山西乡村雇工》,《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

71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72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73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5生产队,编号11,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74周复新:《山西代县一个农村经济的调查》,《中国经济》1937年第5卷第5期。

75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1生产队,编号9,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76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77《全国土地报告调查》,《逢甲学报》19748月第7期,第48页。

78《各省农村金融调查》,《农情报告》1934年第2卷第11期,第12页。

79李金铮:《革命策略与传统制约:中共民间借贷政策新解》,《历史研究》2003年第3期。

80赵伊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年),范家生产队,编号47,山西省永济市赵伊镇资料室藏。

81赵伊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年),范家生产队,编号45,山西省永济市赵伊镇资料室藏。

82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1生产队,编号1,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83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3生产队,编号9,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84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2生产队,编号16,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85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3生产队,编号34,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86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4生产队,编号7;第2生产队,编号11,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87山西古县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古县文史资料》第2辑,1990年,第68-69页。

88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1生产队,编号30,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89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5生产队,编号7,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90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3生产队,编号25,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91赵伊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年),双碾子生产队,编号11,山西省永济市赵伊镇资料室藏。

92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2生产队,编号26,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9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72页。

94赵伊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年),吴家巷生产队,编号4,山西省永济市赵伊镇资料室藏。

95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2生产队,编号8,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96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2生产队,编号6,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97彭雨新、江溶:《十九世纪汉口商业行会的发展及其积极意义》,《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98索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4生产队,编号11,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

99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2生产队,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100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2生产队,编号20,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101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1生产队,编号28,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102冯尔康:《拟制血亲与宗族》,《“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4分,1997年。

103索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3生产队,编号24,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

104赵伊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年),范家生产队,编号55,山西省永济市赵伊镇资料室藏。

105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5生产队,编号27,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106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1生产队,编号16,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107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5生产队,编号8,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108东、西三原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5生产队,编号11,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109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3生产队,编号25,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110义合屯村《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4月),第3生产队,编号11,山西省永济市虞乡镇资料室藏。

111可参见黄宗智、杜赞奇、李怀印、兰林友、王建革、夏明方等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