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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族地区的农牧业改良及其成效——以绥远省为例

作者:王立华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农业考古》2018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8-06-17  浏览次数: 2738

【摘 要】1928年,绥远省政府成立后,为了改变农业发展滞后的局面,以改良农业技术与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为着眼点,曾成立农民训练所,创建农林试验场,创办农村信用社。这些措施在引进新的农作物、畜牧品种,促进粮食生产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该省村落的布局较为分散,农民流动性较强,增加了政府推行改革的难度,最终导致农牧业改良的成效不大。

【关键词】绥远省;农牧业改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教育

 

自晚清以来,官府鼓励汉族移民到内蒙古进行开垦,推动了该地区的农业发展。绥远省地处内蒙古中西部,是晚清与民国政府推行垦务的重要区域。然而,政府在鼓励垦务的同时,并未重视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农业发展环境的改善,农业发展十分滞后。1928年,绥远省政府成立之后,认识到农业改良的重要性,着手推行农业改良,以改变本省农业发展落后的局面。

一、农牧业改良措施

1928年,绥远省成立后,为了推动农牧业发展,恢复农村经济,于是成立农民训练所,创办农林试验场,举办农牧产品比赛会,向农民灌输农业知识,改良农牧业品种,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绥远省政府还创办农村信用社,试图改变、改善农村的金融环境。

(一)成立农民训练所,培养农业人才

1928年,绥远建设厅厅长冯曦认为,本省农民墨守旧法,农务难以发展,提议建立农民训练所,灌输农业知识,改良农业。1929年1月,农民训练所正式成立,机构设在建设厅内,开办经费为305元5角,每年分为3期进行,每期以6星期为限,设置的主要课程是公民、党义、村政大意、作物浅说、园艺浅说、果树浅说、土壤浅说、肥料浅说、农产制造浅说及畜牧浅说。受训人员,由各县委派。训练完成之后,便派往本村指导农业生产[1](卷二十,P170)。该训练所成立之后,1929年开办2期,训练人数为58人,1930年开办2期,训练人数85人,1931年开办1期,训练人数为40[2](P62)。自此之后,历年推进,各县训练的农民达300人[1](卷二十,P171)。

除了培养专门的农业人才之外,绥远省政府还专门培养乡村建设人员,用来指导各乡村的农牧业改良。1935年初,绥远省政府在归绥成立乡村工作人员训练所,所长由省主席兼任,另设副所长1人,下分设教务、训导、事务3处,招收初中毕业以上程度之学员200名,定期为6个月,采取严格训练,务使其对“乡村各种实际问题,具有充分之认识与了解,并应付解决之知识技能”[3](P40)。训练课程分为政治、经济、教育、自卫、卫生5门,其中,针对农业改良的课程有土地利用合作、农牧推广、动植肥料研究、水利森林、农具改良等内容。1935年11月7日,绥远省又创立绥远省乡村建设委员会,由民政厅长兼任主任,接手农民训练所的相关工作。最初2期毕业人数达400余人,第3期训练人数达300余人,在训练期满后,由政府派往各乡村担任乡村建设指导员[4]。乡村建设人才的培养是绥远省农业改良的基础,为绥远省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创办农林试验场,改良农作物品种

为了改良农牧业生产,绥远建设厅曾于1924年创办过农事试验场,后因财政问题搁浅。1929年1月,绥远省建设厅将原来的农事试验场与林业试验场合并,成立农林试验场,共3处,分别位于绥远城(今呼和浩特市)的东北角、西门外、西南角,共约100余亩地。试验场分为种植普通作物的甲作物区及种植蔬菜瓜果、花卉园艺的乙园艺区。农林试验场成立目的在于“搜集县内农家固有之品种,加以比较实验,并因本省天气干燥,每年向外省征集耐旱种子,从事繁殖,以资推广”[1](P170),用科学的方法改良农种,增加产量,并增进农作物抵抗病害、水旱、暴风的能力。在诸多实验中,宿麦的种植实验便较为成功。1929年,农林试验场从省外购买宿麦种子,因该种子“对于绥远风土多不适宜”,在栽种方法上,“于入冬时先行引水灌溉,然后在田面上覆盖厚约一寸之马粪以防冻”,然而,最终结果“每百株仅活苗三十余株”,后在第2、3期实验中,在其他种植措施不变的情况,将马粪的厚度递减,活苗率达到90%多,经过实验证明,宿麦是适合绥远省的土壤环境与气候环境,可以大面积种植[5](第33期)。

(三)成立农牧产品比赛会、赛马会

除了建设农林试验场之外,绥远省政府还组织各种农产品及畜牧产品比赛,鼓励农牧民改进农业技术,提高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1930年,绥远省政府颁布《农产品奖励章程》,章程指出:“凡中华民国人民所营农业,应用科学方法或新式机关改良品种,或增加产量,确具有成绩者”,政府给予奖励,具体有以下四类情形:“一是在农产展览会上或农产比赛评定成绩优良者;二是举行田耕比赛经评定成绩优良者;三是地方自治机关或农民团体依调查视察或其他报告确定其成绩优良者;四为农民自行呈请奖励派员查明其成绩确属优良者。”[6](第28期)比赛会于每年冬天举行,所有参赛的产品由专家审定,获奖者由建设厅出资奖励。从历年的比赛看,各县推选的参赛产品大都是黄豆、甜菜、美国蓝麦、银白高粱、美国小麦、麦鱼、亚麻、稻田等农作物[1](卷二十·P173-178)。

除了农牧产品比赛会之外,绥远省政府主席傅作义“以本省为产马区域”,于1932年在绥远省举办产马比赛会,鼓励农牧民养马,改进马的品种。从1932年开始,赛马会不断从国外进口优良马匹,在组织赛马会之前,绥远省的进口马匹一共也不过是7700余匹;仅1933年一年,绥远省便购买国外优良马匹10400余匹;1934年,进口马匹的数量达到14000余匹。在赛马会的推广下,北平、天津的军政当局及天津万国会、华商、体育各赛马会,每年均来绥远参加赛马会,各地马商云集归绥(今呼和浩特市),“年已增收十余万元”[1](卷二十一,P126)。

(四)创办农村信用社,改善农村金融环境

资金是农民从事日常生产的基础,农民购买农具、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无不需要资金。而农民生产资本的缺乏导致“生产范围受到限制,生产范围不能扩大”[7](卷二)。绥远地区天灾人祸时有发生,致使农村金融环境恶化,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环境,绥远省政府推行农业合作社法,开始筹划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1930年1月,绥远省农村信用社正式成立,并颁布《绥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章程总论明确规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工作是“放款于社员,专供农业生产之用,并办理储金业务”,“养成社员俭朴互助及合作之精神,补助农事改良事项以及一切有利社员之事业,筹维农民储金之便利及组社农民银行之进行”[6](第25期),目的在于“谋求金融之流通,以低利贷放生产上,或制造上之必要资金于社会”[8]。

绥远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之初,农民“率多观望推诿”。1931年,归绥县北部的麻花板乡及南部的桥靠乡率先成立信用合作社,归绥县城西的什拉门更乡相继成立。1932年,信用合作社仅在归绥县、集宁县、包头县等地成立6处。到1933年,绥远省共成立了30余处。1934年,萨拉齐县、托克托县、兴和县、凉城县也成立信用合作社,共70社[1](卷二十,P183-184)。信用合作社为农民提供贷款,其利息要比地主的高利贷低得多,农民更愿意从合作社中贷款以减轻负担。合作社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农牧民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牧业改良的成效及其制约因素

绥远省政府成立之后的10年间,将农牧业改良作为乡村建设的重头戏,并取得一些成效,但也因忽略了移民社会自身的特点,致使改良并未取得较大的突破。

(一)农业改良的成效与问题

农业改良引进了新的农作物品种,改变了原来单一的农作物结构,促使农牧业生产与经营多样化。清末民初,绥远地区主要种植小麦、粟等农作物;而农林实验成立后,推广了许多新的品种,从美国、日本等国引进新品种也在各县普遍种植。如五原县、临河县便从美国引进“美小麦”“美蓝麦”“美麦鱼”“美国莜麦”以及“日本黑大麦”等耐旱的农作物品种[9](第26期)。经济作物也得到普遍种植,且逐渐形成区域化种植。省城与县城附近乡村因距离城市较近,“一日可以往返,易于出售”[1](卷二十,P103-105),多种植瓜果蔬菜。托克托县与清水河县交界处的喇嘛湾,“地滨黄河,果树亦多,萨拉齐之麦达召,归绥之乌素兔亦多果树”[10]。

绥远乡村农作物产量增加,且商品化程度有所提高。据《绥远通志稿》所载,丰镇县农产物以小麦、莜麦、胡麻、菜子为大宗,年产小麦9万余石、莜麦36万-37万石、胡麻8万-9万石、菜子5万余石、谷子8万余石,荞麦、糜、黍、豆类、大麦共约10亿石以上,其中:谷子年输出约3万石,商品化率达到30%以上,菜子则全数输出,商品化率达到100%;兴和县所产农作物,以莜麦、小麦、谷子为大宗,各种食量年约产20万石,所产粮食十之五六向外省输出,粮食的商品化率达到50%~60%;托克托县农产作物主要盛产糜、谷,每年约有三分之一输出至外省,商品化率大都在30%左右;临河县盛产糜、谷、小麦等,其中,所产粮食30%销于本县境内,70%则运销包头、宁夏、内蒙古各地,商品化程度达到70%[1](卷二十,P108-155)。

尽管农林实验与农牧产品比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或因政府内部动荡,或者因资金紧张,一些县的农林实验并不理想。绥远农林试验场第1期的训练目的便未达到,主要因为“当时尚无一主管机关以责成,同时各县县长又多不明了,致使工作效率未能增进”[3]。丰镇县农林试验场成立两年多,“所有种子不甚完全上发种子,屡年试种,因结果不佳,迭经失败者亦属不少”[10]。集宁县的农林试验场也不过20亩地,但因“款无着落”,不能扩充,“仍以原有场地实施农林实验”[10]。

绥远省信用合作社的创办也并未改变农村的金融环境。信用合作社的宗旨在于解决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需资金问题,然而,绥远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有着明显的利益倾向,制定的章程并不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形。首先,绥远农村信用合作社创办的数量较少,普及程度不高。1934年,信用合作社创办3年之后,也只不过有30余处。到1935年,全省近70处,其中归绥县37处、包头13处、集宁县4处、托克托4处、萨拉齐县3处、兴和县3处、丰镇3处、凉城县2处[1](卷二十,P185-195)。从其分布来看,信用社主要集中在归绥与包头二县,其他大都集中在平绥铁路沿线附近县、局;而偏远的县、局及农村地区,根本无力创办,致使信用合作社所发挥的效用不大。其次,政府在制定信用合作社章程当中忽略了农民的收入能力。绥远信用合作社章程第三章第四条规定,信用合作社社员须由“财产殷实者”方能充任。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又规定,社员每股金额“定洋二十五元”,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社员入若干股,听其自便,但不得数人合为一股或数股”。如果按照当时绥远农民的收入水平,“贫寒人家,终难入社,万一得入,尽其力亦不过凑一股而已”[12]。初次创办信用合作社便有如此苛刻的限制条件,并没有考虑农民发展的实际,最终受益的则是有着经济实力的商人、地主,对缓解农民的经济状况作用不大。最后,绥远省农村聚落发展的自身特点限制了绥远信用社的推广。绥远省的农村分布、规模与内地差异较大,“村落星散,求百户以上村庄,实不多见”,且农村匪患、吸大烟的农民不在少数,而信用合作社章程规定,社会须是“无不良嗜好者”,然“平均一村之中,吸烟者约占十分之三以上”,对于社会风俗极为丑陋的绥远乡村社会来讲,符合条件的人极少[9](第15期)。可以说,绥远省农村改革忽略了本省农村发展的实际,限制了信用合作社的深入推行。

(二)农牧业改良的制约因素

绥远省地处农牧交错带,农村的社会环境要比内地农耕区域复杂得多,农民随地聚居,多数村落“多不过二三十户,少或二三户,远隔数里或十余里”[13](P38)。河套地区“计方百里内不过百人,往往十数里或数十里,始成一村,而村皆两三家凑成,人烟繁盛之区绝少”[14](第5卷)。清水河县除了较大的村庄之外,“零星无定名者,尚有177处”[15](卷二十)。成立较晚的安北设治局、沃野设治局,更是“行三五十里,始见一村,约十余家或二三十家”[16]。而且,绥远省农民大多为移民,春来秋返,“随地牧宿,一处水草净尽,旋往他处谋生”[15](卷十二)。若遇到灾荒或者匪患时,更是随意将耕地抛弃,“任其荒芜”[2](P5)。这种村落规模及村落布局增加了农业改良的难度,农业人才与农村建设指导员难以深入到规模较小的村落,农村信用合作社更不会在这些村落成立,农业改良无从谈起。

政府与民间资金的匮乏是限制农业改良推行的重要因素。绥远省地方势力盘根错节,地方政府、军队、蒙古贵族等各方势力对农民的盘剥较为严重。河套地区“乡公所庞大勒索,故其摊款之重,为全省之冠,计每顷地每年摊款八九十元”[17]。农民“家无积蓄,周转不灵,利息奇高,生活艰窘困顿之状,臻于极点”,虽有土地,却“无力耕种”,只能“坐使田畴荒芜,束手待毙”[18]。

最后,自然灾害加剧了绥远农村的衰败,进而阻碍改革的顺利推进。1930年,各种灾害较多,据绥远省政府的统计,受灾县、局达到13个,受灾的村庄数量达783个,受灾人口数量达到208690人。其中,经济发展较好的县、局受灾人口数量较多,如丰镇县受灾人数达15003人,包头县受灾人数达76236人,萨拉齐县受灾人数达27972人[19]。灾害致使大量的移民流失,“绥西、绥南一带,气象益加险恶,昔时富裕大村,住户在三百家以上者,尽显荒凉冷落,变为住户四五十家之小村,昔时住户不及五十家之小村,尽已屋宇倒闭,房舍坵墟,成为历史之遗迹,昔时连田阡陌之富户,强半变为贫民,何况其他小农”[20](卷2)。

三、结论

绥远省的农牧业改良是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乡村建设运动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改革的措施则大都是从其他省份借鉴而来,并未同该省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进而导致许多改革措施未能深入开展,农村信用社推广的失败便是例证。此外,农业改良的推行需要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基层管理体系,绥远省的农村大都是移民聚落,居民的流动性较强,农村聚落的存在也并非十分稳定,政府力量薄弱又无暇顾及到较为边远的农村,改革自然就难以深入。因此,在民族地区农牧交错带进行改革,需要建立起自上而下的较为完备的基层组织体系,并且从根本上加强对农村社会的管理,建立起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这是改革的前提与根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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