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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农村经济新尝试——抗战前浙江农民借贷所研究

作者:黄 伟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8-03-08  浏览次数: 2912

【摘 要】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农民占据全国绝大多数人口,历代的兴衰无不说明农民的安居乐业决定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民国以来,浙江各地繁重的苛捐杂税和高利贷导致农村经济处于崩溃边缘。于是,根据省府要求各基层县在未设立农民银行之前,必须成立农民借贷所以救济农村。浙江农民借贷所的成立满足了部分农民的需求,并表现出自己的借贷特点,发挥出了其它功能作用。然而,由于农民借贷所存在诸多问题,受益的只是富农而多数贫农因为条件的限制难以真正受益,这就使得抗战之前浙江农民借贷所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因此,只有以巨大的历史勇气和责任担当,彻底废除旧的落后的生产关系,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农村生产体系,我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关键词】农村经济;抗战前;浙江;农民借贷所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是经济建设的黄金时刻,面对中国农村继续衰退、农民经济生活困苦到极点的现实,国民政府不遗余力采取各种措施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复兴农村。1933年,蒋介石在一次会议上强调,“须于各地方及可能范围内积极办理合作社与农民银行”[1]P.216)。随后,国民政府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各种新式的农村新金融机构,这其中就包括农民借贷所。一般来说,农民借贷所是基层县承省政府命令,主要由官股和民股组建而成,其业务是为农民的农业生产提供必要资金借贷,同时也兼营存款、汇兑和抵押等业务。抗战前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以浙江为代表的农民借贷所得到较快发展,这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19335月,上海银行董事长陈光甫在长江各省视察,眼见农村衰败而浙江等省的农民借贷所在农村发挥一定效力时,他向国民政府书面建议,要振兴农村就应该重视农民借贷所对救济农村经济的作用。

遗憾的是,1937年抗战爆发后内忧外患的形势,使得浙江各地农民借贷所因缺乏政策支持以及与中国农民银行业务趋同等原因而被迫停顿,或归并于当地的其它金融机构,即使个别能勉强维持运营的农民借贷所也大都接受了农民银行的领导,失去了独立性。由于农民借贷所存在时间不长、势力和影响力不及农村合作社、合作金库和农民银行。因此,相比之下,国内外学者对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农民借贷所研究的成果并不是很多,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进行专题研究的论文,只是在不少专著和方志中有所提及。正因专题论文对抗战前浙江农民借贷所个案研究较为薄弱,因此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学术空间。

一、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推行农民借贷所

纵观中国的历史发展脉络可以知道,农业是中国的立国之本。农民巨额负债导致沉重高利贷是旧中国农民的普遍梦魇,无论在何历史时期或何地区,农民始终无法逃脱高利贷的怪圈,而这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不可否认,近代高利贷资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特别是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然而,进入民国以来实行“废两改元”,农民的田赋以及各种杂税增加特别是民间高利贷的存在,导致农民负担与晚清相差无几,甚至有超越的趋势,诚如时人所言“吾国农民借贷之利率,当以私人之高利贷为最”[2]

中国农村经济凋敝,农民向高利贷资本借贷从而导致农民存在普遍的负债情况。据当时调查,1929年浙江金华、兰溪、嵊州、绍兴、衢县、东阳、江山和崇德等地农村的负债率分别为57.5%83.8%61.3%61.5%68.6%51.3%33.6%51.8%[3]P.601)。生于桐乡的茅盾曾在1932年《故乡杂记》描述当地一农民“他本人又是非常勤俭,不喝酒,不吸烟,连小茶馆也不上。他使用他的田地不让那田地有半个月的空闲。……凭这么一对儿照理该可以兴家立业的了;然而不然,近年来也拖了债了。”[4]P.242)在极度贫困的情况下,农民被迫饮鸩止渴向高利贷借贷,在浙江某些地区借贷的利率有超过10分以上者,而嘉兴“乡民借钱,利率从前普通以一分八厘或二分为准;近来涨至二分五、六厘,急需时有高至三分者”[5]1934年浙江省私人借贷中,借贷利率在1-2分的占41.2%2-3分的占57.7%3-4分的占1.1%,华洋义赈会曾对浙江各县调查发现,中等的年利率普遍为24%-36%,“年利2分算是最轻的利率,非稍有资产、信用素孚的人们,是万难得到如此的便宜条件的。”[6]事实上,中国“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借来用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再生产过程”[7]P.426),根据1927年对浙江金华等8县的调查,借款用于购置土地房屋、种子、肥料和农具者分别占总额的9.8%2.6%6.8%5.8%,用于家用、婚丧、赌博及其他者分别占44.4%19.7%3.3%7.6%[3]P.601)在借粮与还粮的时候,“粮商或是地主们又往往故意的抑扬粮食的价格,使农民们暗中大吃其亏的缘故,粮食借款的利率自然是远较现金借贷为高的”[8]。这种借贷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从农村经济的发展角度来看,是对农业生产的极大伤害。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就清楚意识到,“农村经济枯竭,因我国缺乏公立借贷机关,贫苦农民不得不以高利率向私人借贷,于是农民借贷关系成为严重问题”[9]P.600)。诚然,农村高利贷对农业生产是必要的,但是利息太高,农民决不愿意借款投资于农业,因此不改变这种旧生产关系则农村复兴基本无法实现。为此,南京国民政府颁布限制高利贷规章制度,1927年规定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0%1929年《民法债篇》规定“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律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五”,利息不得滚入原本再生利息,但“当事人以书面约定,利息迟付逾一年后,经催告而不偿还时,债权人得将迟付之利息滚入原本者依其约定”[10]P.410);1932年实业部又审定并通过《农业金融制度实施计划》、《修正农业金融制度及其实施方案》和《农仓业法草案》等法案。同时,中央政府还积极推行农民合作社办理贷款,但是因其组织不完整,农民对新的机构了解不够导致农民参与合作社的人很少,使得此项措施难以触到社会的最底层。其实,很早之前就有谋国之士呼吁建立新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救济农村,例如同盟会元老、浙籍先进分子褚辅成在看到浙江农村一片萧条后,建议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银行,经济落后地区先期成立农民借贷所;农民银行或借贷所按其所借数目贷以种籽、肥料、农具等实物,“借款人所指定之担保品应向金融委员会所设之保险机关保天灾险,贷款之最高额,以每种农产品收获量百分之三十为限。”[11]P.489-4901928年浙江省在各界人士的建议下正式决定在各地成立农民银行,但是因为资金不足多数未能开办,于是又要求在尚未设立农民银行的地方设立农民借贷所。19308月浙江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县立农民借贷所规程》,据统计到抗战前夕,浙江省有海盐、江山、永嘉、义乌、丽水等29个县设立了农民借贷所,在武义等11个县设立农民借贷所筹备所。

1931年全国不少省份遭受到百年不遇的洪灾侵扰,各地农村经济破坏严重,农民四处逃荒,12月国民政府要员孔祥熙提议在借鉴浙江农民借贷所模式基础上,在灾区省份设立农民借贷所以恢复农村经济状况。借贷所的业务专门办理农民借贷事宜,根据丁漕粮串成户籍册,以不动产或视借贷人的身份觅具连环妥保借贷。对于借贷资金来源,孔祥熙设想主要由政府酌拨若干元,或“由政府令知金融界分头或通力合作,前往被灾区域,酌量地方情形投资设立”抑或“劝告当地有产阶级或旅外有产业者回乡投资。”[12]P.49-501932年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孔祥熙议案,决定成立灾区农民借贷所。由中央及灾区各省分别设立各级农民借贷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并于水灾赈款项下拨款伍佰万元,由各省管理委员会分配于各县,各县农民借贷所基金由水灾赈款项下拨付一部分,其余基金自行集资,“借贷所收利息应尽先付给投资之金融机关及人民,至收回之放款亦应于相当时尽先归还。”[13]贷款期限主要分为:凡购买种子肥料、饲料、普通农具等以8个月为限,购买耕牛、特种农具、建筑房屋、修理沟渠以三年为限,得分期归还;借贷所的款项只能借贷给农民组织的合作社及个人,贷款还需要以不动产为抵押或由殷实保证人担保及连环担保才能请求贷款。

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全国各地农民借贷所迅速发展起来,在浙江某些农村地区农民借贷所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其它金融机构在农村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为推动农民借贷所的发展,浙江省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励措施来激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民借贷所经营。例如,对于创设农民借贷所有成绩者、恢复已停办的农民借贷所以及整理农民借贷所有成绩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的等级分为记大功、记功和嘉奖。然而,日本全面侵华后,浙江大部沦陷,各地没有足够的财力继续维持农民借贷所的发展,民间资本也因为时局的动荡对农民借贷所保持观望的态度,更重要的是国民政府强化了中国农民银行的功能,其中办理农产贷款与投资、办理土地金融业务、办理合作事业放款、吸收储蓄存款又与农民借贷所业务重合。因此,农民借贷所最终因为时局关系以及无相关政策的帮助而苟延残喘直至裁撤合并。

二、抗战前浙江农民借贷所主要特点

抗战前浙江农民借贷所区别于后来的农民银行,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当时,浙江省规定农民借贷所的设置以集合地方财力调剂农民经济,以发展农村生产事业为宗旨。农民借贷所基金的筹集分为公款、募集股金和地方政府补助金等,其主要责任是放款且以用于农业为限,而农民借贷所放款息率斟酌各地情形自行酌定,但最多不得超过1分,贷款的抵押物不论对人信用或对物信用均由各地酌情处理。

浙江农民借贷所资金来源一般由官方投资与民间入股组成。抗战前浙江虽然处在中国发达的沿海地区,但是经济衰退导致政府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援农民借贷所,因此政府投资与民间入股成为农民借贷所资金的主要来源。浙江省规定各地凡是筹设农民银行时募集的资本不足省颁规定时,需先设农民借贷所,“农民借贷所之资本定为二万元,须收足四分之一呈经财政、建设两厅核准后方得开办”。如果农民借贷所遇有资本不敷流通时可向银行商借,“农民借贷所于每年度结账后应在净利内先提出十分之二金额作为公积金,其余金额再分作十成,以六成作股息,三成作职员奖金,一成作特别公积金”[14]。具体如1932年遂昌县农民借贷所招募民股章程要求,“本借贷所招募股民暂不设定总额,每股金额定国币五元,股票改用记名方式”,借贷所募集民股规定年息5厘,每年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结息,“凡认股者向本借贷所缴纳股款时,先由本所制给三联股款收据,于骑缝处盖用本所图记,一联交缴股人收执,以凭换领股票,一联呈县缴处,一联存所备查”。[15]

浙江农民借贷所的资金借贷主要用于农民的农业生产。在旧中国的农村中,农民经常受到饥饿的威胁,处在较为发达地区的浙江也不例外。因为农民贫困,他们在向各级高利贷借款的时候大部分是用于其它方面,很少将贷款的资金用于农业生产。例如根据1932年杭州市附近农村调查,借贷用于家用和婚丧嫁娶等占68%,而用于购买土地、肥料种子和农具的占总额的32%。为避免农民继续遭受高利贷资本的剥削,以及从新式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不用于农业生产,1931年浙江省政府要求各县成立农民银行,办理农贷业务,目的是救济农村经济恐慌、遏制社会乱源,同时要求资金不足时先办理农民借贷所,其中“放款须专供农业生产上之用”,如果违反则收缴所贷款项,农民借贷所应将所存款项“存放于县政府指定之银行或商号生息,农民借贷所遇有资本不敷流通时得向银行商借”[16]。此外,浙江省还进一步规范农民借贷所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范围包括耕作垦荒事业、水利造林事业、购买种子、购买或经理农民所用器械、购买牲畜、修造牧场等,凡与此无关的借贷基本是不允许的。

浙江农民借贷所的权利机关为董事会。抗战前浙江省的农民借贷所并非官方主导,因此政府在其中未实际控制借贷所,而是由政府派员负责与董事会最终决定相结合。董事会一般由县长、建设科长、合作事业指导委员、地方绅士以及县党部推荐的监察员组成。例如吴兴县农民借贷所规定设立董事长1人,常务董事2人,又建设局及聘任董事推荐1人担任,董事会每月开会1次,如遇有紧要事宜可临时开会商讨,开会时半数以上的人同意才能决议议案。董事会主要讨论的事务包括:各种规章的修订、预算决算的审核、营业计划及账目的审查、办事人员的任免、500元以上放款的决定、扩充资本方案的筹划以及其他事物等。农民借贷所监察人主要职责为监察董事会执行事务情况、审核本所营业状况及库存款项,监察人可以出席董事会议陈述意见,但不能加入决议,如果遇到必要的情况,监察人可以调阅各种簿册卷宗。监察人的职务为义务性质的,因此不能在借贷所领取任何形式的津贴。

浙江农民借贷所的贷款需要一定的抵押。旧中国的农民极端贫困,而农民借贷所要发展就必须收利息及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品,1934年浙江各县农民借贷所的贷款中,不动产和动产抵押贷款分别占到20%30%。浙江省曾明文规定各级农民借贷所放款如系保证或者抵押贷款须将保证书或抵押品随同附送,农民借贷所放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不是那样。因为农民借贷所要求抵押品价格应该是不易变动且能经久不坏、易于变价且易于保存、易于鉴别,利息实际会比银行利息略高。1932年吴兴县农民借贷所要求定期或者分期抵押放款,如系不动产抵押以本县之内的产业为限,其数额不得超过其抵押品时价的十分之六,如果为动产抵押,其数额不得超过抵押产品时价十分之七。遇有以下情况借贷所随时可以索还放款:“借款用途不依照申请书所规定者、保证放款之钱庄或商店如遇保证能力不足时,借贷所认为不能继续保证者、抵押借款之抵押品价值低落者、私将抵押品改变原状或转移其所有权者、抵押之土地被官厅征用者”[17]

不难看出,抗战前浙江农民借贷所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同于农民银行的定位,其设立主要目的还是救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当然为了保证农民借贷所的有效运行,农民借贷所有严格的规定,如放款于本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贷款月息不超过1分,申请借贷者需要有担保或各种产业作抵押,借款人如不将款项用于农业生产,一经查实将立即归还等。

三、抗战前浙江农民借贷所其他功能

农民借贷所要生存和发展,仅仅靠放贷给农民理论上是行不通的,因此需要开展其他形式的经营。一般来说,浙江农民借贷所经营的其它业务包括存款、放款、储蓄、保险、信托、贴现和堆栈等。然而,由于时局紧张和资金不足,浙江各地农民借贷所大部分功能未有效发挥,但是农民借贷所的其它功能诸如储蓄、货栈以及抵押贷款等功能得到一定的发展。

农民借贷所的储蓄功能。农民日常经济收入和结余比较零碎,这种零碎金钱如不加以运用和储蓄,农民一旦遇到急需用钱的时候就需要借贷,因此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储蓄观念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德清县规定借贷所定期存款的利息以月计算,每户至少在20元以上,借贷所对存款人负无限责任。定期存款的利率规定1个月以上每月6厘,3个月以上每月6.5厘,6个月以上每月7厘,1年以上每月7.5厘。定期存款到期以前不得支取本利,定期存款到期提款或续存期,存款人事前如有印鉴或签字留存借贷所者,“须在存单背面盖章或签字,经由本所核验相符,方准付款或换给存单”。如果图章遗失或偶忘签字式样导致核对不符,“须有相当保证人或殷实商铺代为证明,方可付款或换给存单。”[18]德清县农民借贷所还要求定期存款单如果遗失,存款人须将该存款单号数,存款金额、遗失原由,通知借贷所并且须在新闻报纸上声明作废,经过1个月后,如无纠葛再邀请相当保证人出具保证书补存单。又如,1932年余姚农民借贷所规定为发展农工储蓄及预防农田歉收起见,办理储蓄业务以资救济。其中“整存整付存款至少三十元,至多不得超过一千元,存款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存款利息,一年以上为六厘,二年以上为六厘半,三年以上面议,均按月息计算。整存零付至少须满五十元,至多不过一千元,存款时间至少为一年,每三月或半年凭证支付一次,月息一年以上者为五厘。”[19]

农民借贷所的堆栈功能。复兴农村,首先要增加农产品价格,使农民经济得以恢复好,历年来在浙江新米登场时因供求关系及商人垄断,市价骤形低落导致当地贫苦农民迫于负债待价,不得不将所有米谷忍痛出售,农村经济愈受打击。有鉴于此,吴兴县设立由农民借贷所管理米谷存储事宜,并在出米最多、经济困难的乌镇等五处,先行设立米谷堆栈一所,总计5处可抵米33500石。具体以1935年崇德县农民借贷所堆栈细则为例,其明确指出堆栈主要是为便利农民储存农产物起见而设立,“货主领得栈单,得随时凭单出货,但应于栈单背面署名并盖章或签字为证,如系零星提取,每次须将所欲出之数量,在栈单背面注明,并盖章于数量字样之上。”[20]货栈存货期一般为6个月,如果逾期不出堆栈有权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除抵还栈租等各种费用外,余款存借贷所并通知货主3个月领取。而德清县农民借贷所米栈办法规定,凡各合作社社员均可以将米堆存贮于米栈,各社员“向米堆储时应先向所属各合作社领取证书,来栈存储每袋缴纳手续费三分,由栈出具收据,并给予栈单收执”,存储人提取储藏的米时,只要经过管理员验明栈单就可以提取,“本所米栈堆储之米,倘逢虫伤鼠咬水浸霉烂及非人力所能挽救者之灾祸,概归堆储蓄自认损失”[21]

农民借贷所的抵押贷款功能。抗战前浙江不少地区农民因为贫困而贷款,很多富有的人却不愿意冒风险去做担保人,而农民手中唯一能成为抵押品的便是农产品。于是,浙江各地农民借贷所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将存放在货栈的农产品作为抵押贷款,以减轻农民借贷的难度。具体如1935年崇德县农民借贷所要求,凡以本栈或普通堆栈及行号栈单向借贷所抵押款项者,为栈单押款,押主须将栈单及保险单过入借贷所户下,归借贷所收执,并须觅得实商作为担保会同签订押款证书,由借贷所出给抵押品收据,“凡以普通堆栈及行号栈单向本所押款项者,须经本所调查确实,方可照办,其货物本所认为有迁入本栈之必要时,押主须遵期迁移,或由本所代为搬运,其装运驳卸及工力等费,概归押主负担”。如果约期未到而栈单内货物价值下跌,借贷所可直接通知押主,返还借款的部分或者全部,或者要求货主补齐押品。如果押主置之不理,到期又不赎回,借贷所将提出栈单内货物变卖,其价款除扣除押款、本利及一切费用外,如有盈余通知押主领取,如有不敷,仍由押主或担保商号负责偿还,“活期押款陆续取赎时,本所收到款项,当即出给凭证,由押主向堆栈出货”[22]

浙江省农民借贷所虽然有不少其他功能,然而由于当地农村具体现实,农民借贷所的很多业务功能并未得到真正开展。例如平湖县农民借贷所的资本为农民银行之基金,系由田赋项下带征而来,由财政局交农民银行筹备处,再由农民银行筹备处解交借贷所,最初借贷所之资本为5000元,其中3000元系由治虫经费项下转接而来,其后续由农行储备处拨付其余经费。但是由于农村经济极度枯竭,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刚好解决温饱问题,也不可能有资金来储蓄,正如平湖农村借贷所年度报告描述的那样,“本县借贷所所收存款,最多时只一百二十余元,现在陆续被提回,仅存二十余元。借贷所方面甚愿努力唤起农民主义,促进储蓄之兴趣,同时并吸收普通之定期或不定期存款,及省会上一般人之储存存款”[23]

四、抗战前浙江农民借贷所评述

抗战前浙江省因为有农民借贷所,农民在某种程度上免除了高利贷的压迫,使得他们有资金购买种子和肥料。据富阳县1929-1930年度借贷户的统计可知,农民对借贷所的资金借贷是比较渴望的,19297月份借贷户为134户,8月份为130户,9月份为115户,到19301月时已经达到273户。然而,抗战前浙江省各地的农民借贷所大都资金有限且无法普及,公共财政难以触摸到基层社会的深处,这就使得农村日益衰落。

1937年抗战爆发,浙江各地的农民借贷所大多停业或并入相关金融机构,到1939年浙江游击区的农民借贷所如嘉兴、崇德、海宁、嘉善、德清、桐乡、吴兴、平湖、海盐和长兴等地的农民借贷所全部停业。即使在后方诸如江山、桐庐和于潜等地农民借贷所也因各种原因停办,而平阳、寿昌、上虞、松阳等地的农民借贷所则直接并入各县的合作金库,仅剩下余姚、绍兴、嵊县、黄岩、宁海、临安、温岭和诸暨等地农民借贷所勉强支撑。具体如淳安县立农民借贷所于1935101日成立,与农工银行订立合同透支7900元为资本,业务与农工银行杭州分行挂钩,经营存、贷、汇各项业务,19396月并入县合作金库。[24]P.3)简言之,政策的连续性被打断,各级政府为应对时局也没有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来继续这项事业,从而导致农民借贷所在农村并没有取得预期成效,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形式主义。

当然浙江各地的农民借贷所也存在不少问题,农村因为高利贷的长期存在,农民借贷所的设立对农村金融体系必然产生冲击,地方政府作为农村高利贷资本的受益者之一必然也会受到影响,于是他们的热心度并不够。1931年浙江省准备成立农民借贷所,但是基层县不积极,仅吴兴、德清、余姚、海盐等10县成立农民借贷所,其他各县均以财政紧张为由拖延。1934年浙江省建设厅曾视察各地办理农民借贷所情形时发现诸多问题,如嵊县农民借贷所业务颇为简单,资金仅2万元但其放款余额常在6000元左右,“该所理念亏损颇巨,对于徵存农本又不计息,上年六月底结账纯损为332.64元,十二月底结账纯损为136.217元。……嵊县县长以前垫付蚕种定银,私向借调借银二千元,并以定期信用放款记账,后又改为暂记欠账,合该县政府以前截留股本二千余元,共计为四千余元,迄今尚未还清。”[25]而长兴县农民借贷所自成立以来未开始放款,该县徵存农行股本被前两任财政局长先后挪用。于是浙江省在给各地的谕令中指出“各县农民借贷所资金,原属无多,调剂已感困惑,加之近因举办农业仓库,图谋救济谷贱伤农,扩充信托业务,便利农民买卖货物,……值此农村经济衰落,农业生产亟待增加,农业金融亟待调剂之际,如此悖谬行为实属不合”。[26]

此外,浙江各地多数农民并未因为农民借贷所而真正受益。旧中国农民中贫农占据了农民的绝大多数,他们大部分依附地主阶级生存,因此根本不可能去贷款,即使因为农业生产打算去农民借贷所贷款,也会因为严格的限制条件被借贷所拒之门外。1935年在杭州某些地区的不少借贷所以各种理由不肯借钱给农民,而是将贷款给予土豪劣绅,然后他们再将低利息的贷款以2分或者3分的利息转手给一般农民,这样富豪转手之间获利数倍。而义乌县有的富豪竟然利用农业贷款,转化成压榨农民血汗的高利贷资本,甚至利用春耕放款的名义敲诈农民。此外,农民借贷所利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都高于月息1分,因为多数农民的贷款是抵押贷款,农村地主阶级在一定程度上把持了农民借贷所,“对于农民的抵押品,借贷所大多设有栈房,叫农民自己担送上门存放在那儿,因为不这样就有倒帐的危险。栈房虽然设在公屋或祠堂里,可是栈租却十九征收,或二厘或一厘或者甚至五六厘。”[27]当然,农民借贷所手续麻烦,其职员时常因各种条件趁机向农民索要好处费,这就导致部分农民宁愿向相对简单的民间高利贷借贷也不愿意向农民借贷所借贷,据1934年国民政府南京中央农业实验所对浙江各地农村借贷来源的统计显示,各地农村借款来源中金融机构的农民借贷所比例并不是十分理想[28]

不可否认的是,抗战前浙江成立了一大批新式的乡村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民借贷所、合作金库等,这些机构虽然力量弱小存在不少缺陷,但是打破了中国几千年以来农村传统借贷关系的格局,冲击了高利贷在农村的肆意横行,因此它们是乡村借贷关系转型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新式借贷集中的地区也的确促进了农村金融流通,冲击了高利剥削,对于救济贫苦农民,刺激生产经营,增加农民收入,都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29]P.320)。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浙江处于沿海相对发达地区,帝国主义通过资本优势和廉价的商品不断地抢夺浙江农村市场,迫使传统手工业作坊发达的浙江地区自耕农破产,大量“洋货”充斥着当地农村广阔的市场,而大地主和封建买办经常利用外资的力量,对农民实施高利贷以获得高额利息,这也进一步加重农民的负担,并抵消了农村新金融机构的作用。因此,旧中国浙江农民不只是受到封建地主阶级和帝国主义的剥削,也受到官僚资本的剥削。

总之,在旧中国只要高利贷的剥削方式存在,即使政府有雄心在农村建立新金融体系以促进经济发展,也无法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最多不过是隐藏了帝国主义和农村封建地主的剥削手段,甚至为农民增加一份新的剥削力量。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三农”问题始终是事关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村要发展,农民要富裕,就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并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只有打破旧的国家机器,对内实行土地革命,摧毁数千年封建剥削关系;对外实行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切断帝国主义对中国经济命脉的控制,建立符合人民大众根本利益的新式农村经济体系,中国农民才能真正从受剥削和受压抑的贫困生活中解脱出来,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基础地位才能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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