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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话语网络与治理效度评估——对贵州两个少数民族村寨治理实践的对比考察

作者:孔 瑞  责任编辑:王铭鑫  信息来源:《贵州民族研究》2020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1-01-06  浏览次数: 1274

 “权力的话语网络”的概念,旨在强调国家与社区的联系性及互动状态,并将国家权力以及因国家与社区的互动而延伸出的民族区域自治权、村民自治权等纳入权力网络之中。文章通过对贵州两个少数民族村寨治理实践的对比考察,指出正因为少数民族村寨多重权力话语的实践和“权力的话语网络”的存在,从而使评估治理效度面临了如何选择标准的问题。

关键词权力; 治理; 话语网络


笔者于此尝试提出“权力的话语网络”的概念,旨在强调国家与社区的联系性及互动状态,并将国家权力以及因国家与社区的互动而延伸出的民族区域自治权、村民自治权等纳入权力网络之中,以区别“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中固有的社区内视角。正是由于民族地区实践着多重的权力话语,其治理体系的构建才更加复杂。同时,治理有效性的标准也需要基于事实的深入研讨。文章选取贵州的两个少数民族村寨作为个案田野点,对比考察其治理状况,以此加深对“权力的话语网络”概念的理解,并进一步讨论多重权力话语交织与重叠之中少数民族村寨的治理效度及其评估问题。

一、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县W村的观察

(一)村庄简介

W村是个民族杂居村庄,隶属于某水族乡,村内的居民分属两个民族:水族和瑶族。全村共1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300余人,水族较多,700余人。组别、民族身份与姓氏的对应关系如下:



由上表可知,瑶族主要居住在乌空、乔撒两个村民组,有两个姓氏:邓、盘,其他组皆为水族。水族有四个姓氏:王、杨、潘、韦,其中,王姓、潘姓是W村水族的大姓。进一步的调查得知,W村是个迁徙而成的村庄。水族主要由三都水族自治县迁来,瑶族从广西迁来。因为迁居具体时期、地点不同,水族的王姓、潘姓内部也错综复杂。但是村内有约定,同一姓氏,即使不同组、不同迁居地,也不能通婚。总的来说,与居住较为分散的地理格局相配,村庄主要由行政力量捆绑,内部基于血缘情感的连接较为松散。

(二)治理现状

由于W村原系“拼凑”型村庄,几代以前并不居于此地,虽然村内也存在着相对紧密的姻亲关系,但村庄内部的原发性纽带力量并不强。因此,长期以来,组与组、族与族、姓与姓之间,甚至同一姓氏不同居民之间往往各行其是。这种内部利益诉求较为复杂的村庄,公共品的供给更有可能遭遇困境,从治理层面也能看出端倪。

(三)主要案例

通过走访调查,近些年村庄内部最被村民议论的是一起茶叶项目入村事件。

2013年,村主要领导牵头,承包了中寨、乌空、乔撒三个组的林地(大部分组集体所有,小部分已分给农户)约1300余亩,用以种植茶树。据村民讲,这是州里扶持民族村寨产业发展的大项目,村、乡联合申请到的。当时,大部分青壮年在外务工,几个热心公共事务的村民作为三个组的村民代表被组织到乡里开会。乡上、村里定的承包价是每亩每年6元,临时的村民代表觉得承包价太低,双方协商,最后定价每亩每年14元。合同已经打印,代表们也表示回去会说服其他村民,正要签字,村上的领导发表了不同的意见,认为承包价太高。双方继续协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择期再议。但茶树苗很快拉到W村,眼见着茶树苗要死掉,村上又与村民沟通,召集三个组的村民,在村委会吃了一餐饭,每个小组给了1万元现金,算是第一年的承包款。各小组写了条子,规定第二年的同一天再付租金,同时栽种要有层次,即先种坡上再种坡下。在得到村领导的口头答复后,村民们没再阻拦,树苗被按批次种到坡上。在坡上还未种完的情况下,工人先种了坡下的土地,还用挖掘机把地里的杉树挖了,并且,第二年的同一天,村民们没有领到租金,矛盾一下子爆发。

(四)其他案例

现在国家对农村尤其民族地区的补助力度很大,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各种方法。W村的村领导在2018年办了个小型的饲养场,主要喂鸡和养蜜蜂。这个钱是从扶贫贷款里抽取的,村里承诺,赚了钱给贫困户分红。即使不赚钱,过年过节每家每户送几只鸡、送些蜂蜜总是会的。但饲养场办失败了,村上的解释是,鸡得瘟疫死掉了,蜜蜂被人偷走了。诸如此类的事情还不少,归结起来,全都指向村上领导的私利性。

二、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某县Y村的观察

(一)村庄简介

Y村原为瑶族乡,2014年撤乡并镇后,变为一个村。现辖4个自然寨(主寨、打里、洞干、洞闷)13个村民小组,共390多户1600余人。这里的瑶族同胞自称“努摩”,历史上喜穿青色服饰。当地瑶族原为狩猎民族,居无定所,迁徙不一,后因布依族、水族的扩散,很多土地被开垦,瑶族的活动范围受限,辗转来到Y村之地。Y村主寨只有方圆4平方公里,四面环山,中间有3块平坝,适合发展农业。久之,青瑶放弃狩猎,转向农耕,定居于此。主寨又称大寨,有9个村民小组,打里、洞干、洞闷3个自然寨子离主寨不远,2001年之前归为打里村,2014年,两村合并。组别与姓氏的关系如下:



由上表可知,Y村有6个姓氏:韦、覃、卢、欧、常、莫,事实上,Y村的名字正跟此有关。作为一个纯瑶族村庄,历史上,Y村的瑶人曾长期实行内婚制,不与周边的汉族、布依族、水族通婚。甚至到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族内通婚还是普遍现象。正因为人口少、内部通婚、使用自己的语言、所居之地狭窄等,亲上加亲的Y村瑶族,人与人的关系较为紧密。正因为边界清晰,当地瑶族社会的文化风俗、治理体系等也长期保持着自己的特色。文化方面,比如打猎舞、凿壁谈婚、洞葬习俗等。社会治理方面,1949年以前,实行头人制(或寨老制)与石牌制。寨老治理的说法强调的是治理主体,石牌治理的说法强调的是治理规则,无论从治理主体还是治理规则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当地瑶族社会,都处于一种“自治”的状态,这种“自治”无疑具有原始民主的特质。石牌条规由头人们集体讨论裁定,一旦确立,便具有权威性,任何人包括头人们都必须服从。头人们服务民众,基本上是义务性的、公仆性的。1948年,当地瑶族社会选举了最后一位寨老[1]。从选举的过程也能够看出,办事公正、体恤族民、擅长与外人尤其汉人打交道等是选择寨老的标准。寨老的服务属性可见一斑。

(二)治理现状

2014年之前,Y村是乡建制。从1953年建民族乡,历61年。就Y村当下的村庄治理而言,整体上可以用有效来概括。Y村治安状况一直良好,精准扶贫、易地搬迁正有序推进。

几十年来,作为一个只有千余口人的乡或村,走出了相比其他村庄更大比例的民族干部。据笔者不完全统计,Y村在外任职、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人员(已去世的不计入),至少有56人,其中卢姓17人、覃姓15人、韦姓18人、欧姓5人、常姓1人。这其中还不包括在卫生系统工作的14人,在国企工作的5人,在村级单位工作的5人,以及政府部门的临聘人员。Y村的人口有限,族内通婚又导致村内关系紧密,可以这么说,Y村的每一户居民都有亲人或亲戚在政府部门任职,有的还不止一个。民族干部是政府与地方社会沟通的桥梁。通过民族干部的连接,政府与当地群众的关系也更加紧密起来。理论上讲,一个小社区中,关心政治、热心公共事业的人也是有限的。在这有限的人中,如果大部分被吸纳进了政府系统,同时,这个小社区又因为血亲、姻亲关系而紧密相连,那么能够预期,在这个社区,政府的执行力是强的,同时,社区对政府的依赖性也是强的。Y村的治理实践印证了这一点。国家的惠农支农强农的政策能够落实,从这个层面上讲,Y村的治理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Y村的治理现状中不存在任何问题。同时,关于治理有效性的评估,也不能仅仅秉持单一的衡量标准。

(三)主要案例

2015年,Y村所在县下发了县委关于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的决定。每个乡镇都做了相应的旅游规划,并开始打造旅游景点。2019年8月份,民族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已经基本建设完成并通过了3A级景区的验收。但是,景区虽已验收,却并没有真正运行起来。景区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既无酒店也无饭店。很少有游客来参观,游客接待中心关着门,厕所也上了锁。2019年8月,笔者调研期间,停车场上晒满了玉米,人工湖里长满了水草。

进一步的走访调查得知,为了配合县上的全域旅游决议,Y村所在镇也需打造3A的旅游景点,因为当地瑶族的文化具有特色,故将地点选在Y村。项目虽然是个大项目,但镇上负责筹建、实施这个项目的干部却很少。在项目开展之初,镇上负责的干部也曾召集相关群众座谈,了解当地瑶族的传统文化,几个关心文化传承的本民族的知识分子也提了建议。但打造出来之后,民族文化的元素还是相对较少。Y村驻村干部和村领导的解释是,开发旅游是个专业的事,除非找专业的旅游公司进行规划,否则就靠政府内部的几个人,执行起来很难。政府负责的同志也晓得,当地瑶族现在的文化符号都有哪些,但真到搞的时候,搞不出来。镇上也没那么多钱,资金都是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筹措的。旅游开发先期投入甚多,而在Y村投资,无疑存在风险。正因为资金的相对有限,完全转包给旅游公司也不太可行。而且,群众对开发旅游是陌生的,不想参与进来。民族表演队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境便是:除了在本地有正式工作的,其他绝大部分中青年都外出打工。打造这样一个表演队,对群众来讲,短时期内产生收益的可能性很小。没有利益驱动,群众更愿意去南宁、广州等大城市去寻找谋生的机会。

(四)其他案例

Y村历史上“自治”传统浓厚,石牌律令大于天的观念已经融入当地瑶人的深层心理结构。撤乡并镇前,乡干部会同村两委干部挖掘传统治理资源,共同草拟了《村规民约》,又邀请村里年长者、有声望者参与商定,最终制定了后来粘贴在每户房墙上的《村规民约》。这两年,依据新情况,针对十二类人做了新规定,即所谓“红十二条”,与《村规民约》张贴在一起。

对于可归入“红十二条”中的村民,村里通过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户为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考察期为三个月,考察期间,村两委原则上不给予办理任何手续或盖章,并取消享受部分优惠政策的权利,直至“黑名单”农户改正错误行为,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村两委考察合格并经村、组干联席会议通过后才能恢复有关权利和村两委提供的服务。入户访谈时,问及是否有村民被划入这十二类之中并受到了惩罚,村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但都说只是个别情况。有位50多岁的韦姓村民认为,现在听村组干部的,就相当于以前听寨老的。村组干部都是亲戚,没必要得罪他们。

三、总结、分析与建议

(一)总结与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相较中东部的汉族村落,西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自治与法治的话语实践还具有另一层指涉,即民族区域自治。研究乡村治理的学者大多关注到了国家权力与社区权力的差异性,并以此作为进一步呈现和分析社会事实的基础。对于一个隶属于自治州或自治县的少数民族村寨而言,自治当然不仅仅意味着村民自治,国家的存在也并非铁板一块。“权力的话语网络”概念重视的恰恰是外部国家权力与内部社区权力的交契以及国家权力的复杂性。“话语网络”中的“话语”一词指的是一些非“实在”而有价值倾向性和权力支配性的说辞,它有“建构”知识和现实的能力[2]。在当下民族村寨的治理过程中,实践着多重权力话语。这些有关治理的观念不仅体现着国家权力与社区权力的不同,还体现着进入到乡村的国家权力内部的差异性。同样作为国家输入的外来观念,关注“群”的民族区域自治与关注个体的村民自治,在行政村的治理层面,并非毫无龃龉之处。

近些年,作为一种新的不同于统治或管理的操作方式,治理一词已经日渐被理论化、概念化[3]。无论治理与统治、管理等的区别具体何在,治理理念内含着某种协商性的观点被广泛接受。“权力的话语网络”内部存在着话语间的博弈,潜藏着国家权力在接触社区权力之时的某种犹疑或沟通愿望,也预留了协商的可能性。而民族区域自治则是将这种犹疑或沟通愿望制度化的方式。在西部的少数民族村寨,“权力的话语网络”如果是对现实的某种真实概括的话,那治理的效度如何评判?标准又该如何制定?

就治理状况而言,W村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基层政权的权威性问题。这个问题在中东部的乡村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族话语或民族政策的实质,都是优待和照顾[4]。国家对民族地区更多项目或资金上的支持,本质上就是在践行这套关乎优待的民族话语、实施这套关乎照顾的民族政策。然而,一旦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出了问题,优待或照顾可能不起好的作用,甚至,优待或照顾得越多,争议性越大。事实上,W村存在的问题不难解决,说到底,它关联的是人的自利性。只不过,在W村,这种基层行政人员的自利性很容易包裹在民族话语的外壳之下。或者说,在民族优惠政策的落实过程中,这种自利性更易隐藏。

Y村曾是贵州最小的民族乡,之所以人口不多,还以乡的建制存在了60余年,恰恰证明它的独特所在。作为瑶族的一个支系,它的唯一性同时也是典型性。乡的建制让当地瑶人感受到了国家的在场。几十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当地瑶人切切实实获得诸多恩惠的同时,也产生了对国家和执政者的政治认同。相比周围其他村庄,Y村在各级政府部门任职的人数比例较高。治理的有效性就体现在Y村瑶人的这种政治认同、政治参与以及对国家政策身体力行的拥护上。但上文有关旅游开发的例子也迫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指导性变迁”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在打造民族生态文化旅游项目的过程中,不能说没有协商,但无论协商是实质性的还是表面性的,“项目”与“人”的脱钩都已表现出来。旅游研究中,社区参与理论一直强调当地人参与的重要性,甚至认为,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强度是与族群文化保护的程度呈正相关的[5]。但Y村的旅游开发恰恰缺乏的是当地人的参与。Y村瑶人“无感”于乡村旅游业的打造,一方面源于对“指导性变迁”的依赖,另一方面也与价值观念上的保守以及面对新兴事物的不知所措和茫然有关。进一步推理,目前Y村治理上的有效会不会影响到治理的更加有效?《村规民约》与“红十二条”仿效的是历史上的石牌律令,激活的是瑶族同胞内心深处的民主观念,但这种民主是以血缘氏族为基础的,具有原始民主的性质。而现代民主或村民自治意义上的民主的建立则基于地域和个人权利之上。从这一点再次来推理,只要解决了基层政治精英的自利性问题,W村暂时没那么有效的治理是不是有可能很快达至有效的治理面貌?

对于当前的少数民族村寨而言,不仅资源主要来自外部,治理思想也主要由外部输入。“权力的话语网络”正是试图概括具有差异性和不同法理依据的国家权力在村寨场域与社区权力交互的状态与图景。

(二)建议

基于上述的总结和分析,基于对W、Y两村村庄治理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再认识再思考,笔者认为,若要提高基层民族地区的治理水平,实现民族地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做出相应机制的调整和改革。建议如下:

第一,大量资源、项目由上而下进入基层民族地区的当前,知情权变得尤其重要。应建立或完善相应体制机制来约束基层政府或工作人员的“顺手牵羊”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资源公开化、项目透明化。上述W村,有关茶叶项目进村的种种疑问都是因为普通群众不知内情,同样,村里的不团结和各种猜忌,村民对民族干部的不信任也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除了公开透明各种账目,还应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民族干部在国家与少数民族民众之间起着非常重要的沟通作用,正因为关键,更应通过监督机制来确保民族干部的代表性不会蜕变为经纪性。

第二,转换项目或资源扶持的思路。变“指导性变迁”方式为“协商性”变迁方式。指导性强调救济,有主客体之分,短时期内可能有利于风貌的快速变化。但长远看来,不利于资源受体内源性发展力量的孕育与生成。上述Y村,之所以要结合Y村瑶族的文化特色来打造旅游业,正是因为最终,旅游开发是为了那些生活在当地的瑶族民众,是为了他们能富裕起来,更加幸福起来。那么毫无疑问,当地的瑶人也应该成为旅游开发的参与者。即使囿于观念和短期利益之考量,他们作壁上观,也应努力培养他们新的发展意识。

第三,加大对民族成员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建设与强化。一方面,少数民族村寨里的居民是本民族的一分子,另一方面,也同时是国家的一分子。要进行引导和宣传,鼓励少数民族民众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主动地融入到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当中来。


参考文献

[1] 广西瑶学会.瑶学研究第1辑[C].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162.

[2]黄兴涛.“话语”分析与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J].历史研究,2007,(2).

[3]俞可平.经济全球化与治理的变迁[J].哲学研究,2000,(10).

[4]周平.中国民族政策价值取向分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2).

[5]孙九霞.社区参与旅游与族群文化保护:类型与逻辑关联[J].思想战线,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