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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文化的双重逻辑与振兴路径

作者:高晓琴  责任编辑:邓雅琳  信息来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6期,第87-96页  发布时间:2020-10-27  浏览次数: 1518

【摘 要】乡村文化包括国家供给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和村社自组织的乡土文化两种类型。作为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遵循的是外部嵌入逻辑,依托于“条块”主导的文化服务主体、“压力型”的文化服务体制及项目产业化的文化服务策略,这带来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需分离、偏低农民本位及目标异化等问题。作为乡村社会内生治理的产物,乡土文化依托于权威型的文化组织主体、农民的自发参与及公共性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当下遭遇了权威衰退、参与退出及支持弱化等困境。乡村文化外部和内部的双重逻辑皆根植于现代治理转型过程之中。为实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的共生互融,应建构以乡、村两级为主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耦合路径,以“社区营造”、乡村文化管理及乡村治理转型等多方面的协同来推动乡村文化的全面振兴。

【关键词】乡村文化;乡土文化;公共文化服务;文化振兴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作为指引乡村现代化图景的综合战略,乡村文化振兴是其灵魂所在,缺失文化浸润和文化底蕴的乡村社会难以成为真正的“美丽乡村”。乡村文化振兴面向的是乡村社会整体的精神文化生活,其内涵在于通过集体性、开放性的文化载体作用于个体的文化感知和价值规范,目的在于“积极培育农民之间的新集体主义意识和互助合作精神,增强农村社区内聚力”[1]。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村文化振兴也进入学术视域,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乡村文化振兴进行的理论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2]

笔者认为研究乡村文化振兴首先应厘清乡村文化的内涵和外延,否则理论思考会大而无当,对策分析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乡村文化作为一种具有集体属性的文化实践样态,其生成和发展必须依托于具有自主性的组织实体,在乡村场域中主要体现为政府力量和乡村集体力量,乡村文化依托于两种主体分别形成了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两种样态: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以政府财政直接供给或以购买社会组织文化服务的形式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强调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农民可以平等地享受现代公民的公共文化服务权利,通过文化服务一体化的推进来缩小城乡差距;后者指的是村庄作为共同体所孕育的内生型文化样态,主要包括各类民间文化活动尤其是地方民俗文化,乡土文化作为一种区域社会的传统文化积淀,具有强烈的“历史感”和“当地感”,可以直接作用于当地农民的审美情感,具有较强的地域特色。

当前有关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研究大都集中于管理学或行政学领域,主要以问题—对策式的分析探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游祥斌等[3]通过对HB市调查,以需求视角研究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肖长春等[4]重点探讨了如何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实效。有关乡土文化的研究则集中于民俗学或人类学范式,主要以某一特定文化样态为对象来开展变迁研究或探讨其复兴的现代价值。陈丽伶等[5]以陕西面花为例分析了乡土文化的传承。索晓霞[6]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对乡土文化价值进行了再认识。高小康[7]则认为片面的城市化正在导致农村文化的衰败,也使整个社会的认同危机日趋严重。因此必须转向进化与内卷统一的发展观,必须认识传统乡土文化对于农村文化复兴的重要性。综上可以看出,当前有关乡村文化的研究大都分散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一般都是被割裂开来进行分离式研究,难以形成综合性的整体认知,同时也囿于问题—对策的单线条分析方式,忽视了不同文化样态的深层实践逻辑,乡村文化的全貌难以得到全面剖析,无助于建构符合实际的乡村文化振兴实施战略。鉴于此,本研究拟从乡村文化不同样态的历史变迁和当下实践切入,分别研究乡村文化的外部嵌入逻辑和内生治理逻辑,探寻逻辑根植的时代土壤并建构以乡、村两级组织为主体的文化耦合新路径。

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外部嵌入逻辑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农村改革时期以来,乡镇基层政府成为行政末梢而乡村社会施行村民自治,由此形成的“乡政村治”格局延续至今。尽管国家权力逐步退出私人生活领域,但却以“政党下乡”“法律下乡”“政策下乡”“宣传下乡”[891011]等形式开启了对乡村社会新的现代化整合。在各类“下乡”过程中也包括了国家向乡村输入公共文化服务的“服务下乡”:乡村社会不是现代文化生活的“飞地”,农民拥有享受现代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力图以公共文化服务的形式,以文化基础设施、文化活动载体、文化资源的“下乡”确保农民的正当文化权利。

在农村改革的初期阶段,政府相关政策集中于乡村基层文化站的体制改革和建设方面,对于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和文化活动的开展没有做出具体指导,当时各地农村文化服务大都依靠基层政府自筹资金开展,供给力度小,形式单一,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速度较慢。农业税费取消之后,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使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国家不仅启动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阵地建设,而且全面实施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信息资源共享及农家书屋等文化服务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力度进一步加强,201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公民享受文化服务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2018年县级及以下单位文化事业费投入503.37亿元,全国三分之二的村社已经建成文化中心,各种文艺团队每年度赴农村进行演出近200万场次。可以看出,各级政府在乡村文化服务领域财政投入力度已经很大,文化服务阵地建设、文化活动载体形式已经十分丰富,文化公共资源的开发也正在如火如荼进行。尽管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在现实实践中也遭遇了“意外的后果”。

其一,“条块”主导的文化服务主体带来了供需分离。作为国家在乡村场域的代理人,各级政府及文化管理部门作为文化服务组织实施的主体,一般以财政预算和规划的方式通过文化事业单位直接供给或以市场化方式采购文化服务的形式供给。单一的行政供给主体面对分散的乡村社会文化服务需求时,无法承担村庄个性化需求的甄别,为了降低供给成本并实现相对均衡发展,一般会通过标准程序进行同质性供给,力图以此来满足农民的共性需求。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乡村生活具有“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农民的文化服务需求具有较强的乡土性及地域性,这些需求具有较大的地区差异性,但农民的这些差异性诉求难以进行有组织的表达并影响决策。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条块”的组织和操作理念占据了主导作用,这就导致“条块”部门所供给的文化服务具有城市化、精英化、标准化的特征,但农民一般受教育程度偏低,文化需求往往具有乡土性、通俗性,并且不同年龄段的农民群体接受特点也不相同。当前的一些文化供给阵地项目,例如农村放映工程、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及农家书屋工程等面临着农民兴趣低、参与少、浪费严重等问题。根据一项调查,农民对文化站、农家书屋这两种农村主要文化设施使用情况很不乐观,有79.1%的农民从未去过文化站或参加过其他组织的活动,没有去过农家书屋的农民比例高达90.9%,从未使用过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的农民占到了绝大多数。虽然有较少的一部分人使用过这些设施,但他们也只是偶尔使用,也没有经常性的重复使用。所以经常使用的农民人数比例极小,由此基本可以推断乡村公共文化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太理想[12]。除了文化基础设施之外,一些下乡的文化活动也存在类似的逻辑,文化活动内容缺乏本土内容和本土特色,难以引起农民群体的共鸣,农民积极性不高、参与率较低,无法获得直接参与的文化体验。综述之,可以认为“条块”主导的文化服务主体带来了“风花雪月”供给与“下里巴人”需求之间较大错位。

其二,“压力型”的文化服务体制偏离了农民本位。乡村文化服务的国家治理具体呈现为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对乡村文化服务的层层推动,但中央政府角色定位于战略制定和政策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在中央与地方分级共同推动的过程中依托的是“压力型”的文化服务体制,也即上级政府或部门设置一定的发展任务并进行数量化任务分解,通过严格的考核评价体系层层向下传递来推动乡村文化服务的落地[13]。在这一过程中,基层文化管理部门受到上级管理部门的强力制约和考核激励,在实践中更多强调的是执行上级的规划和指标,造成向上负责的动力更强,而对农民实际需求负责的动力弱化,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乡村文化服务会出现“锦标赛”式的治理竞争。为了快速推动乡村社会文化服务达到预期规划的目标,具有“发展主义”特征的升级达标任务不断推进,为了对各地乡村文化服务有更强的激励,考核体系大多注重量化指标尤其注重数量多少、规模大小等,致使一些基层在乡村文化服务中盲目追求覆盖率和“亮点工程”,大型乡村文化广场、大规模乡村文艺汇演、大投资的乡村文化资源开发等屡见不鲜,这些政绩工程大都与农民的实际需求脱节,农民往往被隔离在外,成为“旁观者”,一些乡村文化工程甚至因为严重浪费而被农民所诟病。二是基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会将组织和发动农民参与文化建设作为重点。由于基层文化行政体制着力点在于向上负责,基层文化管理部门按照“自上而下”考评体系中的“硬指标”开展工作,而在“软治理”上相对乏力,例如深入群众,挖掘并培训农民文化积极分子,组织指导农民参与或创造村落文化活动等方面都比较欠缺,甚至一些地区并没有将这些纳入自身工作,这就将公共文化服务简单地等同于“送文化”“建阵地”,对农民群体文化需求的深度和多样性关注不足。

其三,项目产业化的文化服务策略异化了预期目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国家治理并不是铁板一块,不同层级政府具有各自的自主性。中央政府进行文化服务的战略规划,目的在于使文化服务更好地服务“美丽乡村”建设,而地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工具服务于基层政府自身的治理目的,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在乡村文化服务资源输入过程中的“打包”逻辑。乡村文化服务中大部分的服务内容是以项目制的方式开展的,尽管项目制具有程序正义的特征,但具有相对封闭性,在上级政府“发包”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打包”逻辑将乡村文化服务嵌入本区域经济指标增长的过程,服务于打造亮点的目的,这就“构成输入与嵌入、规制与变通、支配与反应相互交织的治理过程”[14]。农民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性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彰显。二是地方政府将乡村文化资源开发导入产业化逻辑。乡村文化景观是经济、社会及人文的综合系统,是乡土精神的精粹所在,尤其是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文化传承的宝贵财富。但一些地方政府倾向于将乡村文化资源导入产业化开发,各类“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活动层出不穷,一些地区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时,不仅热衷于“民间认知—权威认证—资本布景—巩固强化”的产业化逻辑来“制造”旅游景观[15],而且不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一些过度商业化的实践操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文化的原生意涵,一些传统手艺过度机器化生产,传统服装表演过度参与旅游展示、传统民俗过度参与商业化演出等,使公共文化资源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日渐丧失”[16]。产业化的逻辑使文化服务成为利益化的工具,一些地区在打造田园综合体的过程中将农民集体搬迁,把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全部交给资本经营,导致农民与乡村文化服务的资源“区隔”开来,也丧失了文化服务的初衷。

综述之,公共文化服务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者,乡村社会则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接受方,公共文化服务在由外部嵌入村庄的逻辑过程中,因为供给体制和供给方式中若干因素的影响会带来上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卷化”现象,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总量在增长,但基于农民本位的服务效能却面临障碍,这一现象可能会给乡村文化振兴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体制和治理方式有待进一步优化。

三、乡土文化的内生治理逻辑

传统乡土文化是当前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依托乡村社会公共空间所形成的群体参与和分享的文化综合形式,主要包括各类乡村民俗文化活动及集体性的文化资源及文化景观等。在传统农耕社会时期,乡村社会以士绅和宗族的联合来施行低成本的“简约式”治理,在这一治理之下,具有自组织特征的乡土文化在乡村社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作为具有区域特色和群体参与特征的文化样态构成了传统乡村社会独特的风景线。在根植于地缘和血缘关系所形成的“熟人社会”基础之上,乡土文化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与农村生产生活的节律形成内在关联。乡土文化的核心要义在于“乡”和“土”,也即农民聚集的生活之地和协作的生产之地,人文地理结构塑造了不同的文化认知心理和文化表现形式,不同的农时节律生长出不同的文化仪式并逐步定型为各类文化庆祝活动,最终积淀成为具有区域特色的文化样态,并外化为当地农民的休闲文化生活。其二是生长于乡村场域的“当地感”之中。乡土文化作为乡村社会内生的具有集体仪式感的文化样态,与乡村社会的秩序构建息息相关,不仅文化活动依赖于当地权威结构被持续性的组织发动,而且也反向构成了乡村权威结构的“展演”,进一步推动秩序的再生产,乡土文化也成为当地秩序建构的能动组成部分,潜移默化地建构了农民行为,这就使乡土文化具有了规范性的意涵。其三是根植于乡村社会社区记忆的“历史感”之中。乡土文化与村落的历史变迁紧密相连,根植于农民代际绵延的共同记忆之中,这不仅可以带来农民群体的“共情”效应,最终不断强化宗亲传承的历史“价值感”,乡土文化升华了农民在精神价值层面的追求,在历史的传承中,文化与历史形成了“互构”关系。

乡土文化从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核心在于农民群体的农耕经验和实践仪式。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除了一些地区部分代表性的乡土文化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外,在中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乡村“空心化”的背景下,更多的乡土文化样态失去了存续基础而逐渐衰弱甚至湮灭。

其一,基于权威性的乡土文化组织主体日渐衰退。乡土文化的组织和开展依赖于乡村社会的权威主体,主要指在家族或村落中具有一定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文化精英群体,例如乡村中年长且具有一定家族威望的“公心”人,或者乡土文化传承中所遴选出来的特定继承人等。他们大多长久生活于特定的乡村社会并通过心口相传的传承方式习得了乡土文化的技艺,基于一定的使命感和价值感,凭借在乡村社会的人情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本来组织乡土文化活动。但当下的乡村社会,乡土文化的组织主体开始发生质的变迁,农民的认同单位和社会关联度开始迅速缩减,“熟人社会”逐步向“半熟人社会”[17]转变,村民之间的工具性价值开始占据主导地位,经济精英的快速崛起遮蔽了基于传统社会资本的文化精英群体并成为主导性的力量,“文化人”的权威性已经难以在乡村场域中进行再生产。当前很多地区开展乡土文化活动仅能依靠个别具有一定权威的老年人进行勉强支撑,而一旦特定的老年人离世则意味着某一乡土文化无人传承。更关键的问题在于乡土文化技艺或组织的传承受城镇化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影响,为了获得更高的家庭经济收入,中青年群体大都离开村庄外出务工或逐步融入城镇,村庄主体都是留守群体,地缘的离散使乡土文化处于无人传承的境地。长期浸染于现代都市文化的中青年群体也缺乏对乡土文化的浓厚感情和传承使命感,乡土文化从心理上受到了遗弃,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乡土文化出现了生存和延续的危机。

其二,基于价值性的乡土文化参与主体逐渐衰退。乡土文化能够持续传承和发展的关键在于相关主体力量的自愿和自发参与,乡土文化的某些仪式感在一定程度上与地方性信仰紧密相连,在农民的地方认知里,积极参与可以促进家族的兴旺、家庭的荣耀,而且还可以获得自身的情境体验和精神层面的愉悦感。尽管作为一项集体性活动需要较多财力和人力的支撑,但农民往往自愿分摊资金成本,人力则依靠文化积极分子的参与,一些大型的、群体性的乡土文化举行时也会有更多的农民愿意参与。但在当下的乡村社会场域中,参与主体的热情却开始迅速减退,乡土文化开始出现参与的“空心化”现象:一方面,尽管一些农民还能自愿出钱来分摊乡土文化活动的成本,但也有很多不愿意分摊成本的农民,他们认为乡土文化活动与自己并没有关联,传统的价值观念和公共舆论对越轨者的压制效应已经逐渐失去了作用,由此产生的“搭便车”效应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不愿意分摊成本,最终带来集体行动的失败,使乡土文化活动难以开展或持续;另一方面,除了东部发达地区的部分乡村属于人口流入型村庄之外,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长年务工不在村,无法亲身参与乡土文化过程,一些大型乡土文化活动开展所需的人力资源难以凑齐,同时很多青壮年群体长期接受都市文化和互联网文化的熏陶,偏好消费性、快餐式的城市文化和传媒文化,对乡土文化的认同度和“共情感”迅速降低,这些都导致了乡土文化逐步走向衰弱。

其三,基于公共性的乡土文化支持系统日渐衰退。乡土文化开展和传承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支持系统,这一系统中关键性的力量在于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可以发挥对相关事务的领导和保障功能。乡土文化是村落历史的精神财富,且村民具有相关的文化需求,村委会本着对村民负责的态度应在乡土文化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协调场地、提供服务或支持资金等。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村委会在乡土文化开展的过程中具有责任感,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资源下乡,各项升级达标任务开始日益增多,在基层压力型体制的作用之下,村委会超负荷运转且日益呈现出职业化的倾向,其工作重心在于完成自上而下的各类中心工作,文化建设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基层文化管理部门落实上级要求的文化服务指标,对乡土文化没有足够的重视。一些村委会认为各类电视电影及互联网媒介所提供的现代文化及国家所推动的各类文化阵地、文化服务已经十分丰富,乡土文化会耗费较多的成本和人力资源,对乡土文化的支持没有必要;甚至一些村委会倾向于禁止举行乡土文化活动。村委会在文化建设上“去乡土化”的观念认知及由此产生的漠视态度会对乡土文化的组织和参与形成消极影响,很多地区的乡土文化观念已经十分淡漠,乡土文化活动的开展难以维持。

乡土文化是由组织主体、参与主体及支持系统所组成的生态系统。三者形成协同关系才能形成良性的内生治理逻辑,但三者的弱化、退出或衰退则会带来内生治理的失衡或崩解。“村落公共文化的自组织已经缺少了主体的支撑,作为一个文化生态系统已经失去了足够的自觉行动者,从而无法维持基本的系统平衡。”[18]可以说,在乡村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乡土文化的内生治理逻辑逐渐难以为继,乡土文化规范正日渐失去约束效应,传统乡村价值体系在不断衰败。

四、乡村文化的双重逻辑与现代治理的转型

乡村文化包括乡村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两种类型,也呈现出双重逻辑: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一直受到强化,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遭遇了“内卷化”;乡土文化作为内生型的文化样态却面临着“无主体”的现状和不断衰弱的趋势。从表层看,双重逻辑及其各自困局的形成来源于微观的文化生态,但从深层来看并不止于此,乡村文化双重逻辑的生成本质上根植于现代治理的转型过程。

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型过程也是中国现代化之路的全面探索过程。“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国家主导与规划所导致的传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改变及两者的新互动结构是形塑村庄特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变量,这就决定了‘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生命力和运用范围的广泛性。”[19]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邓正来在对单向性的“国家范式”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引入“市民社会”的概念,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尽管学术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源发于西方社会的学术范畴多有争议,但“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视角被学术界广泛使用;“尽管比较含混或模糊,但我们也能使用‘国家与社会’来大致指称存在于一定时空的某种公共权力以及在此公共权力之下的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今天,在讨论中国现实之际,几乎无法避免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国家或社会的概念。这属于一种常识性的用法,区别于把概念视为具有某种特定理论意义的框架”[20]。也正是作为一种常识性用法,国家与社会关系作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研究路径常常被用来分析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笔者认为,“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分析路径也为中国乡村研究包括乡村文化研究提供了分析工具,在“国家与社会”的分野下,乡村文化呈现出国家外部嵌入治理与乡村社会内生治理两种不同的逻辑: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是国家意志和国家治理在乡村场域的具体呈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求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以“条块”为依托、以项目制的形式来推动乡村文化服务,其供给必然体现出各级政府的治理意图;另一方面,乡土文化是依托传统农耕社会所形成的文化样态,是乡村社会自治逻辑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中国乡村传统的文明结晶,其供给必然依托内生性的权威结构以及集体性的参与,其源发于乡村内部,从而也更契合乡村社会的需求。两种不同的文化样态共存于乡村社会,成为当前乡村文化的二元图景。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成型之后,国家开始以现代公共服务的方式开启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服务下乡”成为国家能力在乡村社会的集中呈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国家治理的总体进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乡村社会的协同与公众参与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治理体系还不够优化,尤其是行政系统在治理过程中主要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治理体制,一些唯指标、唯考核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现象还一直存在,由此导致治理能力的精细化程度不够,可能会遮蔽农民的一些实际需求或诉求,精准识别和认知能力都有待加强。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机制,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国家能力的代表会伴随国家能力的提升而增强,但也会带来供需分离、偏离农民本位、策略异化等问题。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作为“软服务”与其他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硬服务”有所不同,农民的主观感知或偏好需求更具个性,如果农民参与机制不够开放,作为生存非必需品的文化服务会被农民“用脚投票”,“政府失灵”现象就不可避免。斯科特[21]认为以单一化的行政理性来代替实践的复杂性,最终会“忽略真实的和活生生的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斯科特对“国家视角”的反思同样适用于以国家治理推动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行政体制和行政力量具有强大的治理优势,但也不能忽视“基层的视角”和“农民的视角”,应通过开辟群众参与实践渠道来实现农民的文化主体地位;同时也需要不断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考核机制及上下层级之间的反馈机制、纠偏机制等。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改革总目标,目的就在于改革国家治理过程中不符合现代化取向的体系,并增强进行现代化治理的能力,在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型过程中,国家治理的体系和能力将会进一步优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机制也将逐步完善。

乡土文化的治理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具有不同的治理逻辑,作为一种内生治理逻辑,其主要依托乡村社会内生的主体与支持系统,是乡村治理的集中体现。但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农村改革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迅猛推进,乡村治理正在发生转型,乡土文化所赖以存在的土壤在这一巨变之中不断流失。一是从生产形态上看,当前乡村面临从农耕社会治理向工商社会治理的转型。乡土文化根植于传统的小农经济形态之上,劳动力大量集聚在乡村并以村落和土地为生产生活保障,乡土文化得以开展和传承。但随着中国工业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的富余劳动力通过务工或创业的方式不断转移到工商领域就业,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形成了“半耕半工”[22]的生活格局,即中青年常年在外务工而老年人留守村庄进行农业耕种。当老年人由于年龄原因而逐步退出农业生产时,大规模农地流转带来了家庭农场、大户经营等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的属性由生计性质全面转变为经济性质,这一性质的转变带来了农产品商品化和乡村的“空心化”,组织或参与乡土文化的成本极大提升,使乡土文化已经无法实现可持续,乡土文化得以产生的社会土壤逐步消解。二是从生活形态上看,当前乡村面临着从“乡土中国”治理向“城镇中国”治理的转型。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各地市和区县的新型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得到迅猛发展,中国已经初步跨入“城镇中国”的新时期,一部分农民融入城市并安居,更多的则是通过“代际接力”的方式逐步实现了“就近城镇化”;还有一些地区通过“合村并居”或“征地拆迁”迁入新型农村社区。在“城镇中国”的时代背景下,一些传统村落已经日渐破败或消失,传统乡村社会的价值系统已逐步瓦解,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乡土文化必然会呈现出衰退的状态。

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作为分析工具探析乡村文化的生成逻辑,不仅要分析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和乡土文化产生了何种直接影响,更关键的在于探讨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之间呈现出什么关系,这种关系会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的关系形成何种影响。传统社会时期“皇权不下县”,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属于“简约式”,主要依赖以士绅和宗族为组织载体形成的乡村社会的自治。在这一时期,国家治理难以实现对乡村治理的整合,由村落及农民自行组织的乡土文化占据主导地位。而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乡村社会日益被纳入国家治理的范畴,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人民公社时期,合作化使征税单位、土地所有和政权结构完全统一起来,合作化从政治和经济上均实现了“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23]。可以说,在这一时期国家治理通过政经合一的方式在全能政治的支撑下实现了对乡村治理的全方位控制。但全能政治背景下的国家与乡村社会逐步失去了发展的活力,最终导致人民公社解体。农村改革以来,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乡村社会内部,而是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本治理格局。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开始形成互构博弈关系,但随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和国家资源下乡的推进,国家治理开始以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方位整合、改造乡村,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也呈现迅猛增强的趋势,而乡土文化在国家整合中逐渐失去了基础支撑而被边缘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进”与乡土文化的“退”形成了鲜明对照。

综述之,乡村文化之所以呈现出双重逻辑,本质源于国家治理逻辑与乡村社会内生治理逻辑的分野,在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转型的过程中,它们也必然会受到直接的影响从而呈现出各自的趋势及相应的问题。尽管乡村文化双重逻辑的生成具有历史必然性,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应是融合互构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的逻辑具有共生共治的可能,寻找到二者的耦合路径对乡村文化的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五、乡村文化振兴的耦合路径

乡村文化服务和乡土文化作为并存于乡村场域的公共文化样态构成了乡村文化的基本图景,二者的供给方式、供给逻辑及各自所面临的困境都深刻嵌入国家治理转型和乡村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基于两方面所面临困境的分析,产生了不同的论调:一种论调认为作为国家治理转型的终极结果,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规模和供给质量肯定会进一步加强,城市文化必然是乡村文化的最终样板,乡土文化最终会伴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完成而最终消亡,所以没有必要去大力倡导乡土文化,乡村文化振兴等同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振兴,在当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即可;另一种论调认为,尽管乡土文化伴随着乡村社会转型而逐步衰弱,但乡土文化是乡村文化的核心,尽管国家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在不断加强,但失去了乡土特色已经不再是纯正的乡村文化,乡村文化振兴的关键在于复兴乡土文化。反思这两种不同的论调,发现二者都存在认知误区:

其一是将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割裂,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对立起来。乡村治理面对不同的社会基础,具有不同于城市治理的体制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乡村治理可以独立于国家治理之外,乡村并非“飞地”而是不断融合于国家治理之中,这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国家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治理的正当性。同时乡土文化作为传统村落千百年来所积淀形成的精神文化成果是乡村治理的产物,代表了某一区域的文化特色,尽管在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会因农耕文明向工商文明的转变而不断衰退,但乡土文化作为传统文明的结晶不应任其绝迹。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发展都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同时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共生空间,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可以吸纳乡土文化的形式和内容,而乡土文化也可以更多地被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范畴。

其二是对乡村城镇社区化的阶段性和农业文明形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随着中国城镇化率的不断攀升,一定比例的农村家庭搬离了村落而不断融入城镇,但由于中国农业人口基数大,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乡村里进行生产生活的人口数量依然较多,基于传统村落基础上建设的“美丽乡村”或一些新型农村社区是中国乡村社会的主体,依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乡土性特征,农业文明不可能被城市文明全部取代,乡村依然是整个现代化发展的“稳定器”和“蓄水池”,乡土文化作为具有乡村社会特色的地域文化形态,依然具有不可取代的功能价值。即使在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到较高程度的阶段,工业文明也不可能完全消灭农业文明,农业文明形态作为现代社会的辅助力量依然会长久存在,作为农业文明和民族智慧结晶的乡土文化不能任其完全衰败或消逝,如何激活其活性因子并使其重新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焕发新生又将是一个全新的时代命题。

以上两个方面决定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和乡土文化哪一方都不可或缺,二者不是对立关系反而是相互并存的共生关系。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如何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使二者实现互补,打破各自的封闭状态而逐步融合为一体,共同实现乡村文化的振兴。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对当前乡村文化的体制机制进行深化改革,努力建构以乡、村两级为主体的文化耦合路径。当前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大都是以区县层级以上的“条块”管理部门为主导进行规划和推动的,不仅会出现供需的偏离,而且会出现多头治理、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乡土文化则主要集中于乡域或村域之中,大都为民间自发组织开展,尽管切合村民的审美需求,却往往处于自发的状态而难以持续。基于以上两点,应建构以乡、村两级为主体的乡村文化振兴路径,也即乡、村两级是乡村文化建设的最佳“接点”,在这一“接点”上,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具有高度的耦合性,对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而言,可以在乡土文化的浸润下更“接地气”且更符合农民的需求偏好;对于乡土文化而言,可以被纳入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和外部力量的支持,可以不断进行现代性改造或“活化”创新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综合起来说,乡村文化振兴应兼顾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性和农民群体特定的个性需求,应寻求最为贴近农民且容易集中农民诉求的层级作为组织载体,即将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的规划和治理权限下放给乡、村两级,这不仅有利于回应农民的文化诉求,而且能以更加灵活和弹性的方式对乡土文化进行支持。具体来说,主要是将原有“条块”治理的体制及文化项目整合打包对接到乡、村两级,在进行充分制度保障和全面监督的情况下,使乡、村两级在文化治理上更具主动性和灵活性,主动将乡土文化逐步“活化”并使其演化为服务当地的公共文化服务,这样既可以实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本土化”,也能重新激活部分乡土文化,使其成为乡村文化振兴的基础内容。当前全国一些地区已经在试点探索,例如南京市专门拨付民生建设资金对接到村级组织进行乡村文化建设,一些中断数年的“跳马灯”等乡土文化重新为农民服务;湖北荆门拨付专门资金将老年人养老与乡村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村民可以充分享受到文化福利,形成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

笔者认为,乡、村两级为主体的乡村文化振兴路径可以使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更加本土化,乡土文化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创新传承,二者相互结合最终实现交融共生和协同发展。当然,文化耦合路径并非一蹴而就,需要进行系统制度设计和不断创新完善,重点从三方面协同推进:

第一,实现乡村文化振兴,应以“社区营造”作为新模式的核心。所谓“社区营造”指的是通过治理来调动社区的资源,通过利益主体的合作来提高社区的活力和质量,其本质是以村庄为本位和目的来进行社区内生型的建设。通过“社区营造”可以激发村庄社区的内在文化活力,以低成本的方式提供农民福利,以此为载体强化社区记忆,增强农民参与建设的主人翁精神。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着重以村庄和社区作为文化组织单元,着力建设一批内生的农民文化组织,对其中的文化积极分子要大力鼓励和培养,同时也要高度关注返乡创业青年或新乡贤等新兴精英群体的文化能动性,使这些群体在文化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将乡村文化与“美丽乡村”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其成为乡村的内在灵魂。

第二,实现乡村文化振兴,应以强化文化管理作为新模式的基础。当前正处于乡村社会的转型期,传统乡土文化依托的价值系统逐渐失去了基础,但各类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下乡”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过程中也会遭遇“最后一公里”难题,这就使乡村社会处于多种价值规范博弈共存的过渡期。在这一过程中,一些边缘群体势力开始崛起,一些文化价值层面的“越轨”现象涌现,例如一些地区农村黄、赌、毒现象和“地下六合彩”现象流行,甚至一些地区农村家庭教会或地下邪教得到较快传播,这些现象对乡村社会的文化健康发展形成了消极影响。加之在文化管理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在乡村文化执法和精神文明建设上存在着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将一些消极的文化形式归结为农民个体的私事而放任不管,造成消极影响愈演愈烈,对“乡风文明”建设形成负面损害。由此,应重点加强乡、村两级组织在乡村文化管理上的主动权,以主动介入和规范管理来消除负面影响,推动健康的乡村文化占领更多阵地。

第三,实现乡村文化振兴,应以乡村治理的转型作为新模式保障。建构以乡、村两级为主体的文化耦合路径需要以乡、村两级组织的良性治理关系作为保障。当前乡镇一级对于村级组织的行政干预愈加强化,很多地区村干部已经实现了职业化,对村干部的考核也主要以县、乡分解的各项任务指标为主。这就使各类“硬任务”成为乡、村两级的工作重心,乡村文化作为“软任务”得到的重视不够,甚至一些地区的村级组织主要精力都花费在落实各类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上,无暇去推动农民自身文化组织的建立,也难以去主动进行文化管理。“我国乡村长久以来具有简约治理的传统,这一传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产生不同的形式对国家治理形成影响,并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辅助性力量,在当下的历史转型期能确保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未来发展道路更具稳健性和可持续性。”[24]由此,乡村文化振兴需要以乡村治理的转型为保障,在当前“减负增效”的基础上提升村级组织的工作效率,强化“简约治理”的传统,组织农民、发动农民,按照以农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来推动文化建设,才能实现群众文化的繁荣,也才能最终实现乡村文化的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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