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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制设置的双重功能与城乡融合发展

作者:陈军亚  责任编辑:冯晨晨  信息来源:《学海》 2020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0-10-24  浏览次数: 2325

摘 要】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格局,不仅要破除体制壁垒,恢复城乡之间自然发生、内生循环的经济联系,还要在政府作用下,建立引导其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国家建制是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及行政机构的空间安排,包括地域范围、资源配置,以及实现资源配置的政策机制等内容,由此形成了建制设置影响城乡发展的作用机理。依托行政建制所实现的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权力资源配置、职能重心设置,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机制等,对我国城乡发展产生了双重功能:一是建制设置割裂并固化城乡关系,难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阻滞功能;二是建制调整密切城乡互动和联系,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功能。引领城乡融合发展是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建制调整的实践逻辑。

关键词】国家建制;阻滞功能;引导功能;城乡融合


城乡融合发展是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解决新时代城乡关系的重大战略举措,标志着我国城乡关系格局由以往的城乡二元分割向城乡深度融合的趋势转变。从我国城乡关系格局看,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乡发展呈二元格局,在这一格局之下,乡村发展受到限制。1978年以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改革措施,打破了城乡之间的二元关系,城乡之间逐步走向相对均衡的发展格局。但是,在我国市场化改革所主导的现代化进程中,仅仅依靠乡村和市场自生的力量,难以实现城乡融合的发展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借助国家行政力量的干预。建制设置是国家调节城乡关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文试图从国家建制与城乡发展的关系和机理,解释国家建制影响城乡发展的双重功能,探讨城乡融合发展的建制设置逻辑。

一、城乡融合:已有的解释和本文的视角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乡关系发生了剧烈变化:一方面,城乡之间的联系更为频繁和密切,另一方面,城乡之间的差距仍在快速拉大。面对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关系失衡的共变特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没有根本扭转”[1]。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时代命题的确立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也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城乡关系正处于一个历史关键阶段。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理念。

从既有研究看,如何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一直是学界持续关注的话题。梳理发现,已有研究大体提出如下三种思路。

一是要素流动说,认为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路径。这类研究从区域经济学要素流动的视角出发,认为城乡融合即不同资源要素交叉流动和互动的有机融合过程。[2]城乡发展失衡的典型病症就表现为资源配置进程的异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核心在于促进城乡资源双向流动。[3]城乡要素流动受限所产生的要素错配严重制约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的提升。农业部门的“人”“地”等要素错配状态的改善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动力,非农部门“资本”等要素错配恶化是阻碍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因素。[4]

二是产业融合说,认为产业融合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新动力。这一类研究大体遵循两种解释路径。基于产业分工和城市化理论的研究认为,发挥城市产业的聚合功能和对农村经济的带动功能是促进产业融合的重要路径。[5]基于产业演进规律的解释认为,城乡产业融合即在城市产业与乡村产业之间建立互动和关联,并提高其关联的深度与广度。[6]产业融合通过优化升级城乡产业结构、推动城乡空间互联互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强化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等不同方面推动了城乡融合发展。[7]

三是体制破除说,认为破除城乡隔离的体制机制是实现融合发展的关键因素。除了要素和产业层面的解释,更多研究关注到要素流动和产业融合背后的体制机制问题。这一类研究认为,城乡融合发展最大的障碍是城乡土地及户籍的二元制度,深化体制改革,破除二元体制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所在。[8]如有研究认为,以城乡不同的土地权利体系、土地配置方式和收益分配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是导致城乡发展失衡最重要的制度安排。[9]它导致城乡土地流转、保护和发展不平等,是造成城乡发展差异逐渐扩大的主要制约因素。[10]城乡融合的发展路径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制度。[11]对户籍制度的考察认为,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带来劳动力流动的“刘易斯拐点”效应,而且本质上是一个与城市化机制相伴随的公共服务问题,包括在城乡之间建立劳动力、土地、财税管理等方面的相互联系。[12]释放户籍制度改革的红利,应以剥离户籍与福利的内在联系为重点。[13]

以上研究实际上提出了两类路径:一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产业升级演进中的主导作用,以市场的力量促进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互动和联系;二是破除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的体制壁垒,为城乡融合构建一个“无差异发展”的体制环境。以上观点对我国城乡融合发展的路径探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但从我国城乡关系发展演变的实践看,城乡二元对立的发展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被固化,不仅体现的是产业演进和城乡关系变化的一般经济规律,其背后有着“非经济”的作用因素。破除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的体制壁垒,剥离“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将城乡关系推向市场化,建立了城乡之间基于市场关系所形成的互动和联系。但我国长期二元格局已经造成乡村落后于城市,城乡“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发展格局,仅仅依靠解除体制束缚,恢复城乡之间自发的互动和联系是否就能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本文认为,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格局,不仅要破除体制壁垒,恢复城乡之间自然发生、内生循环的经济联系,同时还要建立引导其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不仅要遵循市场和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还要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补齐乡村发展短板,实现以城带乡、城乡融合的发展格局。由此,本文提出国家建制的认识视角,将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和二者的互动与联系放在国家建制设置的功能下思考,认为未来国家建制改革应以城乡融合发展为其设置逻辑。

二、国家建制与城乡发展:关系及机理

行政建制是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及行政机构的空间安排,包括地域范围、资源配置,以及实现资源配置的政策机制等内容,由此形成了建制设置影响城乡发展的基本要素和作用机理。

国家诞生以来即具有两大特性,一是按地区原则组织国民,二是设立公共权力。这是国家区别于前国家形态的根本标志。任何一个政治地理意义上的国家,都有一个基本特征:按地区组织居民。按地域组织国民的原则依托于国家行政建制而实现,如传统国家时期的郡和县,我国当下的省、市、县、乡等,不同的建制设置划分了不同的地域空间,由此体现了国家界分地域和组织国民的方式。城乡关系作为一种由经济分工而产生的地域空间关系,通过国家组织国民所进行的地域界分进入国家建制体系。如在当下,我国城市地区的建制,以市、市辖区和建制镇为主要体系,农村地区则以县、乡为主要体系。

行政建制在界分地域和组织国民的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权力的纵向延伸和层级配置。建制分为省、市、县、乡等多个层级,国家权力依托建制设置的纵向体系,进入地方和基层社会内部。国家行政权力配置的背后,是一种资源的配置关系。“有组织的权力能够渗透社会以及汲取或调动物资和人力资源来达到不同的目标(例如,征税、征兵、福利和发展)。”[14]这种为实现不同发展目标而调动资源的能力,被曼称为“穿透社会”的建制性权力。建制性权力越大,其协调能力越大。[15]不同层级和不同地域的行政建制,其背后存在资源配置的差异。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配置能力的纵向层级差异。建制层级越高,往往意味着拥有更大的资源配置能力。如市级政府比镇级政府有更强大的资源汲取和再分配能力。二是资源配置的横向职能差异。政府职能即政府行政资源的配置。如在工商业为主的城市地区,政府职能主要与工商业发展相关,在政府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政策重心,及为产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支持环境等方面,获得更多向工商业倾斜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地区,政府职能则主要与农业管理与发展有关,其行政资源更多向与农业相关的职能配置。由此,城乡不同的建制设置,其背后体现的是国家资源配置能力和职能重心的差异。

此外,资源配置和政府职能依托具体的政策机制实现。这些政策机制包括土地、劳动力、产品等生产要素配置和产品价格政策,也包括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福利政策。城乡不同建制地区差异化的资源配置和职能重心,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建立了不同的影响机制,并对二者关系的演变和走向产生不同影响。偏向城市的政策机制,可能拉大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距,由此产生偏向而非均衡的城乡关系。

亨廷顿认为:“城乡区别就是社会最现代和最传统部分的区别。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里政治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找到填补这一差距的方式,通过政治手段重新创造被现代化摧毁了的那种社会统一性。”[16]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重构城乡关系,不仅是生产方式的变迁和社会结构的重构问题,其实质是重构国家政权的治理空间和治理体制的问题。国家建制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为认识这一关系提供了理论视角和实践依据。

三、建制设置与城乡发展:双重功能

国家具有调节经济社会的职能。无论是“守夜人”的角色,还是“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其背后都体现了国家在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调节城乡关系、促进城乡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有学者认为,建构性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性。通过国家政治手段和权力配置,使构成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和要素之间形成一致性,并处于相对协调的状态,从而构成完整和稳定的政治共同体,是现代国家的任务。[17]依托行政建制所实现的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权力资源、职能重心的配置,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机制等,对我国城乡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功能。从我国国家建制设置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变迁进程看,国家建制设置大体呈现两种模式,由此产生双重功能。一是建制设置割裂并固化城乡关系,难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阻滞功能;二是建制调整密切城乡互动和联系,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功能。

(一)阻滞功能:强制整合的建制设置与城乡关系的固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建设面临双重任务。一是政治整合。传统时期城市和乡村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呈现分离状态,县以上的城市作为国家统治的堡垒,其政治功能十分突出,县以下的乡村,为政权统治提供经济支撑,却并未进入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能够覆盖全国的政权组织体系,通过组织体系,将离散并隔绝于国家政权之外的农民和农村地区整合到国家政权的组织体系之内。二是经济整合。国家政权建设建立在一个生产力极为落后的农业大国的基础之上。国家经济整合的任务,一方面是改造小农经济,加快农业发展,解决吃饭问题,另一方面是优先发展重工业,提升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建制设置是为实现国家整合经济社会的目标和意志而采取的方式。

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从行政区划的角度,明确了城市地区建制设置的依据。根据市制设立依据,市设立在人口密集、工商业发达,非农人口所占比重高的地区,将这一地区从其原属县域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建制。市以下实行“街居—单位”的管理体制。市以外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仍保留历史延续下来的县建制。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农村地区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县以下逐步建立了“公社—生产队”的组织体系。

市县分设的建制设置,建立了城乡分割的治理体制。县域经济区中切出工业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设立市建制的设置方式,在城乡之间划定了严格的体制空间边界。处于不同体制空间之内的城市和乡村,在不同体制之下发展。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市以城市经济和城市管理部门为主,县则以涉农部门为主。在行政资源配置上,城市地区以工业发展为优先职能,获得行政配置资源的支持政策;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以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为基础,承载着为工业发展提供保障的职能,很难获得国家行政资源的支持政策。城乡实行不同的户籍制度,拥有城市户籍的城市居民成为“国家工人”,享受由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农村社员作为“集体农民”,公共服务供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我承担。分属于不同户籍的人口不能跨越城乡体制边界自由流动。

在城乡分离的建制设置基础上,国家依托行政力量对城乡关系进行强制整合。强制整合的主要内容即实现农业支持工业的国家发展战略。价格机制是联系城乡关系的纽带和桥梁,市场价格不仅是生产要素流动和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也是沟通城市和乡村,并促进城乡关系转换的主要机制。亚当·斯密认为,“文明社会的重要商业,就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通商”[18]。建立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的贸易关系,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建立了一种互利关系。“乡村居民必须先维持自己,才以剩余产物维持城市居民。”城市是农村剩余产物的市场。同时,商业的发达和城市的富裕可以消费更多的农产品,从而实现农村的发展和富裕。但在城乡分割的治理体制下,国家依托行政力量在城乡之间建立了有偏向而非互利的价格联系。为了实现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国家战略,城市和乡村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农村地区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价格机制和城市配给制的产品供给方式,通过“价格剪刀差”,实现了农业生产剩余对城市工业发展的支持,并为城乡依托户籍制度实现不同的福利资源配置提供了经济支撑。

割裂城乡关系的强制整合固化了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通过对城市和乡村两个不同的有机体进行“分而治之”的方式,国家将两个不同有机体及其关系整合在政权建设的总体需求之下。但这种割裂城乡关系的整合路径,使得城乡双方失去了发展的自主性,城乡分割的治理体制,最终演变为城乡二元结构。从城市来看,城市的工业化程度较高,但空间狭小。城市脱离周围地区孤立发展,其产业扩张难以获得劳动力、土地等资源要素的支撑。从乡村来看,城市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及成就缺乏惠及农民和农村的渠道和机制,城市化进程对乡村地区的带动作用难以发挥。强制整合的结果,固化了我国城乡分离的二元关系,拉大了城乡发展差距。1952-1978年,我国的工业总产值增加了15倍,农业总产值只增加了1.3倍。农业始终没有摆脱传统生产方式和半自给的生产状态,仍然是整个国民经济中最落后的部门。至1978年,中国仍有82.1%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城乡收入差距达到4.54倍。

(二)引导功能:有机联结的建制调整与城乡互动和联系

建立在城乡隔离和分而治之基础上的建制设置方式,固化了城乡关系,拉大了城市和乡村的发展差距。1978年以后,我国城乡建制历经调整,总的趋势是改变过去“市县分设、城乡分治”的二元格局,将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同一建制范围,减少行政资源配置的地区差异,促进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之间的一体化治理。不同于割裂城乡关系的强制整合路径,这一整合路径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建立了跨越制度障碍的内生联系。

市县分设建制的调整始于市领导县体制的建立。“市管县”即将以农业和农村地区为主的县域政区和以工商业为主的市域政区纳入同一建制体系之内,从而打破城市和乡村在建制设置上的空间藩篱。这一调整方式大体分为三类路径。一类路径是农村建制向城市建制的调整,如撤县设市、撤乡并镇、村改居等。这一类路径的特点是,通过将县、乡、村等农村建制融入城市政区范围,实现农村管理功能主导的建制设置向城市管理功能主导的建制设置调整。第二类路径是城市建制的扩张,如撤县设区等。这一类调整路径通常基于城市发展对土地等空间的需要,将城市周边的县或者县辖乡镇等纳入城市建制区域。区并非一级独立政区,它隶属于城市政区管辖。撤县设区即城市政区的扩张,将城市政区的近郊县设为城市的市辖区。第三类路径即重构城市政区的建制设置,如设立直辖市等模式。1997年重庆直辖市的设立,即将重庆市区周边的县及地区等划入重庆政区范围,建立城市型政区。三类路径的共同特点是:将不同建制层级和地域规模的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同一建制范围,改变了过去“市县分设”下形成的“城乡分离”格局,实现了城市和乡村处于同一政权组织体系内的空间格局。

将工业为主的城市和农业为主的乡村置于同一建制体系之内,城乡之间不再存在因国家权力配置而带来的职能差异。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两个不可偏颇的组成部分。市场价格机制的恢复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建立了产品流动的自然联系,同一建制体系下的权力统一配置,为打破户籍制度在城乡人口流动和福利资源配置中构建的行政藩篱提供了体制依据。这一改革趋势的典型做法如成都市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方面实行的“全域治理”:通过统一建设规划、统一产业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均衡公共服务等措施,赋予城市和乡村均等的发展权利。“全域治理”的内涵是:通过城乡合并的建制设置,在城市和乡村建立权力运行和资源配置的无隔离体制空间,将城市和乡村置于国家治理的同一目标和发展战略之下,实现一体化的治理。

在城乡之间建立有机联结的建制体系促进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松解及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互利和联系。首先,价格机制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城乡之间建立了产品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联系机制。其次,整县改市、乡镇合并等模式,意味着扩大了城市的政区范围,城市型政府能够获取土地等要素资源,并将其转化为工业和城市发展能力,乡村地区也可利用城市建设规划提升其基础设施水平和农业发展能力。此外,农村地区整体纳入城市建制区域,打破了城市工业与乡村农业相互分割、经济单一的框架,促进了工业和农业融合发展、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

四、以建制设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论和讨论

(一)引领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建制的设置逻辑

城市和乡村之间具有一种自然发生的经济上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即被亚当·斯密称之为的“自然秩序”。但在由经济关系所构建的城乡之间的自然秩序之外,建制设置所实现的治理功能对城乡关系起到了建构秩序的作用。建制设置与城乡关系变迁的双重功能表明:作为政权组织体系的行政建制,不同的设置方式,对城乡关系的调整和演进所产生的影响不同。强制整合所构建的政权组织体系及其制度安排,带来的影响是固化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有机融合的建制设置模式,促进了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互动和联系。

建制设置的双重功能也对未来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乡关系调整提供了启示意义。城乡关系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关系,这一主要关系的根本问题在于实现从城乡对立的二元结构向深度融合发展关系的转变。这一转变需要国家建制实现国家权力和资源在城乡空间格局上的均衡配置,通过政治权力的均衡合理配置,引领城乡融合发展格局的建立。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即城市人口和地域面积不断增加,乡村面积和人口不断减少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乡村为城市人口扩张提供物质和空间基础,并从城市扩张中获得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乡村产业不断发展,并逐渐融入城市产业的循环和升级过程,以此实现城乡之间互补互促、协调发展。在“城乡分置”的模式下,依附于建制所实现的空间权力配置,在城乡之间形成了割裂的空间格局,固化了我国的城乡二元关系。设立直辖市、撤地改市、市管县等建制调整,将城市和乡村统一纳入城市型建制,有利于城乡打破地域分割,向开放互通、协调发展的方向转变。

我国当前正处于城市化的中期阶段。正如有学者所说:“中国正如其他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一样,没有什么社会问题比先进城市和落后农村之间存在着差别的问题更紧迫了;这一差别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而且表现在政治和文化方面。”[19]我国已进入现代化的关键阶段,建制设置影响城乡关系变迁的双重功能表明:消除城乡隔离和差异,实现二者融合发展,是我国现代化中后期建制改革的实践逻辑。

(二)进一步的讨论:城乡融合发展逻辑下的建制设置与城乡关系

从建制调整与城乡关系演变的趋势看,有机联结的建制设置促进了城市和乡村的互动和联系。但从实践看,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差距的拉大之间存在共变的趋势和特征。整县改市、撤县设区促进了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建制调整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文化效应并不显著。[20]城乡统一建制有利于城乡之间打破互动互通的体制壁垒,但城乡之间能否产生实质上的融合发展,并最终促进我国城乡关系走向“协调发展”的结局,则有赖于在同一建制内部,建立有利于引领城乡融合发展的治理格局。发挥建制设置的引领功能,促进乡村优先发展,通过优先发展的体制机制,调整城乡“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关系,在此基础上实现二者的融合发展。我国当前通过建制设置引领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仍有较大改革空间。

一是要素政策机制。建制改革和城乡互动联系的增强,增加了生产要素城乡流动的机会和空间。但当前建制调整仍存在乡村要素向城市单向流动的问题。一方面,即使在同一建制体系内,大量的农村优质劳动力也向城市流动,成为城市里的“农民工人”,为城市经济部门的扩张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降低了经济发展的劳动力成本。农村地区则出现人口和产业“空心化”的困境。另一方面,城市发展规划和扩张从农村地区不断获得土地供给,但征地所产生的土地收益向城市和非农部门倾斜。

二是资源配置机制。现阶段,城乡发展失衡最直观的表现是城乡之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巨大差距。我国现行的财政政策具有较大的城市倾向性。首先,财政支持的城市本位。由于工业更能拉动经济增长,财政支出对城市工业部门及其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表现出更大冲动,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相对不足。尤其在基础设施的投资方面,农村地区严重滞后,不仅造成农村和城市的巨大差距,也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短板。其次,在公共服务的投入方面,无差异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仍面临户籍制度的门槛。尤其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城乡在教育资源、基本医疗服务等方面差距过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

三是利益分配机制。建制调整中的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利益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农民工”的出现,使得依附于城乡建制的身份分割管理表现在城市内部的分割上。由于难以获得平等的城市公共服务,进城农民工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城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等方面难以融入城市管理体制,成为流动于城市的“边缘群体”。

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不仅是国土空间均衡布局发展的需要,而且是走共同富裕道路的要求。[21]工农城乡关系变迁依循从农业发展到工业主导再到服务业升级的自然演变顺序,但这一自然顺序的发生并不代表乡村和农业的消失。城乡融合的建制设置不等于消灭乡村地区,也不意味着将乡村纳入“城市扩张”和“城市优先”的发展逻辑,而是要通过建制设置,建立消除隔离和差异的权力配置体系。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建制设置,即通过统一的权力资源配置实现人的无差异发展权利。无论工作、生活在城市或者乡村地区,都享有大体一致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城市和乡村处于不同的建制体系之下,但不同建制之间保证大致均等的权力配置。通过建制设置实现的城市和乡村的权力配置,只存在管理和服务的方式差异,不存在规模和水平的高下之别。在同一建制下,政府应更多关注落后地区小乡镇、街道或村落的发展,缩小因发展能力差异而产生的建制权力的不均衡分布。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石。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工农城乡关系,则是决定现代化成败的关键问题。通过建制设置的引领功能,建立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政策机制,在补齐农村发展短板的基础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注释: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求是》2013年第22期。

[2]程响、何继新:《城乡融合发展与特色小镇建设的良性互动——基于城乡区域要素流动理论视角》,《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3]王文彬:《基于资源流动视角的城乡融合发展研究》,《农村经济》2019年第2期。

[4]刘明辉、卢飞:《城乡要素错配与城乡融合发展——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农业技术经济》2019年第2期。

[5]蒋志勇:《城市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演进与发展关系研究——基于新兴古典经济学分工和城市化理论的分析》,《城市发展研究》2015年第1期。

[6]任迎伟、胡国平:《城乡统筹中产业互动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8期。

[7]颜培霞:《产业融合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研究》,《改革与战略》2018年第11期。

[8]何红:《城乡融合发展的核心内容与路径分析》,《农业经济》2018年第2期。

[9]刘守英:《中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特征、问题与改革》,《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2期。

[10]乔科豪、史卫民:《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破除论城乡融合发展》,《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11]张合林:《以土地市场制度创新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中州学刊》2019年第3期。

[12]陶然、史晨、汪晖、庄谷中:《“刘易斯转折点悖论”与中国户籍—土地—财税制度联动改革》,《国际经济评论》2011年第3期。

[13]郭春丽、易信:《户籍制度改革红利释放机理及“十三五”时期趋势预测》,《经济纵横》2016年第9期。

[14][15]琳达·维斯、约翰·M.霍布森:《国家与经济发展——一个比较及历史性的分析》,黄兆辉、廖志强译,黄玲校,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第188189页。

[16]塞缪尔·P.亨廷领:《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第67页。

[17]徐勇:《国家化、农民性与乡村整合》,江苏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8页。

[18]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345页。

[19]莫里斯·迈斯纳:《马克思主义、毛泽东主义与乌托邦主义》,张宁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23页。

[20]徐林、范毅:《改革开放40年中国的城市化:经验、问题和出路》,中国发展出版社,2018年,第194-210页。

[21]《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