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村研究 > 农村文化

农村人情治理中的行政嵌入与规则融合——以重庆市川鄂村整顿“整酒风”事件为例

作者:郑家豪 周骥腾  责任编辑:邓雅琳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20年05期,第40-51页  发布时间:2020-10-14  浏览次数: 3510

【摘 要】面对乡村人情秩序的失范与异化,行政力量如何介入才能有效帮助农民摆脱人情异化的集体困境?本文以重庆市奉节县川鄂村整顿“整酒风”事件为案例,通过对治理过程中权力运作方式、各主体行为策略与规则融合形态的剖析,指出人情治理之所以取得初步成效,关键在于公共规则与人情规则的互动融合,一方面公共规则抑制各种人情名目,另一方面村民对公共规则的选择性遵从与利用缓解了其与人情规则的冲突,这显现出一种“工具性权威”。两种对立规则融合的实质是“普遍主义”取向的公共规则对“特殊主义”取向的人际关系结构的适应,如此才能共同再造乡村社会秩序。本文呈现了公共规则在不同情境中,村民差异化策略驱动下的实践过程,为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困境的解决路径与机制问题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人情异化;人情治理;行政嵌入;规则融合


一、引子:农村人情的异化与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中国农村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传统的社会结构与价值观念受到了冲击。在此背景下,传统人情秩序的稳定性遭遇了严峻挑战,各地纷纷出现人情名目五花八门、礼金标准不断攀升、人情频率越来越高等现象,互惠性的人情交往变异为借机敛财的工具与竞相攀比的舞台,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与心理压力。这一问题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开展针对性的人情治理运动。2019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1提出:“全面推行移风易俗,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

中国农村的仪式性人情交往中人情名目越来越多,礼金数额越来越大、占收入比重越来越高,人情范围越来越广,人情周期缩短、频率加快,学界把这种种现象总结为人情异化(贺雪峰,2011)。从概念的基本内涵出发,人情异化有两个深层表现。首先,“异化”这一概念的哲学含义为:“主体所产生的对象物、客体,不仅同主体本身相脱离,成为主体的异在,而且,反客为主,反转过来束缚、支配乃至压抑主体”(侯才,2001)。由一般性的哲学概念推广至具体的仪式性人情交往,人情异化即是,人的人情往来活动外化为异己的力量,转而控制人、役使人。其次,人情异化意味着人情交往中的“名实分离”(陈柏峰,2011)。所谓“名实分离”,是指仪式性人情交往的内涵发生了变异,虽然仍然打着传统的礼尚往来、有礼必随的名号,但其实质内核则异化成为聚敛财富或阶层排斥的手段。据此,本文将人情异化定义为:人情交往中的情感与道义内涵祛魅化、功利化和工具化(宋丽娜,2014),仪式性人情变异为借机敛财的工具与束缚人、控制人的负担,使人陷入相互剥夺的恶性循环的现象。

近年来国内对人情异化的研究多集中于两个方面,分别对应微观与宏观两个层次。微观层面的探讨侧重于从村民认知与行为逻辑的角度对人情异化现象进行描述与解释:陈柏峰(2011)发现,仪式性人情维护社会团结、增强社会认同的功能正在逐渐消失,而异化为阶层分化的确认工具和阶层排斥的手段;冯川(2018)将人情问题纳入到其“助行为”的分析框架之内,指出当村民互助行为的经济意义消减而受到社会意义的支配时,异化现象就会出现;陈午晴(2018)认为,人情异化的行为方式是对传统人情文化中互爱互惠精神的扭曲与背离。

宏观层面,学界立足于中国社会变迁和农村社会结构转型的背景,探求人情异化产生的原因与机制,代表性的观点有:国家力量后撤引起的结构性力量的缺失(耿羽、王德福,2010);现代性的侵入以及地方性传统规则的解体(贺雪峰,2011;杨华、欧阳静,2011;宋丽娜,2014);生产停滞、消费上升与金融排斥所导致的农村货币供给不足(贺灵敏等,2018);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杨华、杨姿,2017;杜鹏,2019)等。

现有的研究丰富而深刻,但大都围绕一个共同的隐含假设展开,即在当代中国农村,仪式性人情的内在精神、互动情境或宏观环境发生了转变,原有的人情秩序无法维持或发挥正常的社会功能,进而出现了人情异化的诸现象。而更进一步的问题则是,当地方人情秩序本身难以维系,政府意图以行政力量规范人情秩序时,公共规则与地方性人情规则如何互动与融合?农村人情秩序因此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然而目前针对人情异化治理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多局限于应然性的治理对策与政策建议,对实际人情治理的过程、机制与效果的研究较为有限。

二、研究视角:人情治理中的规则融合

在中国本土语境之中,人情秩序是社会关系结构的折射(刘小峰,2018)。因而,农村人情治理问题背后更一般性的问题是,行政力量如何介入并影响农村社会秩序?贺雪峰、仝志辉(2002)指出,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中国传统的村庄秩序大多是内生的。然而,在接二连三的社会运动的冲击下,传统地方性组织遭到破坏。同时,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现代性因素渗入乡村,乡村流动性增强,社会生活空间扩展,地方性传统规则进一步式微。特别是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权呈现“悬浮型”特征(周飞舟,2006),乡村社会外生、内生秩序出现了双向并弱的态势,加剧了乡村的失序。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有学者指出,强化政府对乡村社会干预与介入的必要性(刘涛、王震,2007)。但是,行政干预并不必然能够重塑乡村社会秩序、促进乡村社会整合。在行政力量介入村庄内生秩序的过程中,如果公共规则不能与地方性传统规则很好地融合,则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由于复合治理内在规则的不一致,公共规则会消解地方性传统规则的正当性,造成乡村治理规则的混乱,反而会削弱村庄秩序(狄金华,2011);另一方面,正式与非正式规则的冲突可能会导致民众的抗争或政策落实的软化(彭玉生,2009;魏万青、刘庄,2017)。

那么,当乡村面临治理困境,政府应如何介入村庄事务,公共规则与地方性传统规则应如何良性地互动融合,才能有效恢复乡村秩序?乡村治理是一个由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方式等构成的完整体系(丁志刚、王杰,2019)。其中,治理规则是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从治理规则的建构过程入手,考察治理主体如何互动,如何基于自身利益诉求策略性地对待存在潜在冲突的公共规则与地方性传统规则,才能更加细致、全面地把握农村基层秩序的生成过程(狄金华、钟涨宝,2014)。本文以一个村庄的人情治理为案例,着重讨论作为治理者的镇干部与村干部,以及作为被治理者的村民,是如何在“整治违规整酒”的公共规则与人情规则对立冲突的结构背景下,在仪式性人情发生的不同社会情境中,差异化地执行、选择性地遵从两种对立规则,进而塑造规则融合的不同形态。

本文选取重庆市奉节县川鄂村作为个案研究的田野点。川鄂村是位于渝鄂交界处的一个典型的农业村,下辖19个社,共有人口约590户,2331人。川鄂村所在的奉节县为国家级贫困县,2014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513元,但在“整酒风”盛行时期,人情支出每年少则数千,多则上万,人情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村民对此深恶痛绝。正如当地俗谚《整酒歌》所言:“搬家考学总有数,可怕生酒无限度。生酒天天有,未知真与假。六十之寿整出三,提前推后谁去查。亲爹亲妈不够用,岳父岳母也可假。”2014年,奉节县展开了全县范围内的重塑乡风民风,整顿违规整酒的专项治理运动。20158月,笔者的调研团队前往川鄂村展开实地调研,调研期间深入访谈15位普通村民,从村民的视角了解“整酒风”盛行的缘由以及状况;政府干预的措施、执行“禁酒令”的过程与成效;以及作为吃酒人和整酒人两种角色,村民在“禁酒令”约束下如何进行人情往来。此外,调研团队还走访了专治“整酒风”的镇干部与川鄂村村主任,从不同层级执行者的视角,了解整治运动的执行过程,以及他们对政策规定与传统风俗之间关系的理解。基于多主体与纵贯视角的田野资料,本文能够完整地呈现川鄂村自“整酒风”盛行,到地方政府开展治理工作,再到取得成效的过程。

三、人情异化:主动敛财与被动卷入

大概在2006年之后,整酒之风在当地盛行开来。当时的礼金已有大几十元,积少成多,足以成为敛财的手段,也足以构成经济负担。最开始突破传统人情名目,整“无事酒”的是村中的无业游民和黑恶势力,这些人轻视舆论压力与道德脸面,是传统人情约束中的薄弱环节。大多数村民虽然私下有意见,但迫于人情压力不得不随礼。此外,一些持续送出人情,眼下却没有机会收回人情的家庭,因不堪人情重负也开始巧设名目。村民对此大多表示理解,但原有人情规则的约束也松动了。

虽然传统人情名目不断被突破,但随礼的村民依旧不得不严格遵循人情秩序中“有礼必随”的原则。对于不情愿随的礼,大多数村民一方面碍于关系和面子,另一方面认为只有随了别人的人情,自己有“事”别人才会来还人情,因而不得不随。只要村中谁家放鞭炮,鞭炮声就像随礼的号角,大伙都不约而同地动身前去,就如村民所言:“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都去了,自己不好意思不去。”

巧设人情名目增加了人情往来的频次,村民的经济负担也随之加重,于是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暂时放下道德脸面,突破传统人情名目,整个村庄开始陷入争相整酒的恶性循环。村民对此也表示无奈:

“整无事酒呢,那也是没有办法了,人家都整好多次了,他不整受不了啊。我以前那肯定要整啦,你不整别人都整过好多回了,你不整会受不了啊,一年的话,在人情上的支出大的起码5万以上。”(访谈F02AG2

当地有句顺口溜:“一年整酒就赚,两年整酒就保本,三年整酒就亏。”这句顺口溜表达了村民对整酒的利益考量,即只有更加频繁地整酒才能在人情往来中获得收益。虽然人们对各种“无事酒”深恶痛绝,但一边骂骂咧咧,一边又去吃酒随礼,回头自己也筹划起了“无事酒”,集体演绎了一种人情恶性循环的怪圈,令人难以自拔。到2013年,当地整酒之风极为盛行,整酒名目层出不穷,例如房子每修一层就要整一次酒,父母没到寿辰也开始整酒等。有村民回忆说:

“以前没禁止的时候,什么生酒啊,没到时候提前就在整啊,到时候也在整啊……至于学酒,有些没有考起,没有升起学的都在整啊,那就是2013年。”(访谈F01AZ

对于人情异化这一现象,部分学者将其归因于中国社会转型与市场经济发展所导致的农村居民社会关系网络的扩展与经济理性的增强(朱晓莹,2003;马春波、李少文,2004);还有学者立足于村庄本身的社会结构,从公共性与私人性的角度分析人情异化的区域差异(耿羽、王德福,2010;贺雪峰,2011)。这些研究为人情异化提供了很好的背景性解释:一方面经济理性上扬,另一方面地方性传统规则(道德舆论、族规乡约)弱化,但经济理性与传统人情规则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按照经济理性的原则,村民有感人情重负就会退出人情圈,而事实上,有礼必随的人情规则依然牢牢约束着村民。

本文认为,人情异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巧设人情名目与拒随人情的成本的不对称性:巧设人情名目只承担有限的道德舆论压力,这种压力随着更多的人选择突破传统人情名目而减弱;而拒随人情将会直接引起内心的不安与羞愧,甚至使村民面临社会关系中断的风险。这种不对称性使得“整酒风”愈演愈烈,村民不得挣脱。人情异化无法通过村庄内部力量解决,只能诉诸外部权威主体的干预与支持。

四、人情治理:公共规则的入场

早在20111220日,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已下发《关于狠刹违规“整酒风”的紧急通知》,禁止除婚丧嫁娶以外的整酒行为。其后渝鄂交界的几个县市也陆续发布了类似的“禁酒令”。2014512日,奉节县委、县政府召开整治“无事酒”的会议,全面启动人情异化的治理工作,随即出台《奉节县治理城乡居民操办“无事酒”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首先将除婚丧嫁娶以外名目的整酒定性为借机敛财行为,其次对镇干部、村干部、村民的责任一一作出规定(详见表1)。

在人情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是主要执行者。奉节县发布“禁酒令”后,川鄂村所在的兴隆镇实施了一系列举措:成立“无事酒”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开通举报热线电话;落实村干部为整治“无事酒”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通过横幅、宣传车、派发宣传单等措施宣传禁酒措施,制造抵制“无事酒”的声势等。具体到执行层面,整治违规整酒的运作过程如图1所示。

首先,村干部要第一时间知晓村民操办“无事酒”计划并予以规劝,若规劝不下,需通报乡镇进村执法。村干部并非乡镇掌握违规整酒的唯一信息源,村民的匿名举报成为规制村干部瞒报行为的制衡机制。其次,乡镇接到村干部的通报或村民的举报后,会在整酒当日,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镇纪委等人员进村执法,阻止违规整酒。在整酒现场,执法人员通过摄像照相保留违规整酒证据,没收食材送往敬老院,劝返随礼的村民,并在礼簿上查询是否有公职人员参与。最后,依据“村规民约”对违规整酒人作出罚款、取消低保评议资格等处罚。如果发现村干部瞒报或者参与违规整酒,将在组织上对村干部予以处罚。

在川鄂村的人情治理工作中,村干部扮演着中枢纽带的重要角色。“禁酒令”发布后,村干部制定了抵制违规整酒的村规民约,规定对违规整酒每次罚款500元,将违规整酒人排除出低保评议范围。川鄂村共19个社,四职干部(村主任、村支书、会计、计生专干)每人承包45个社,各负其责,依靠各自的信息网络获取违规整酒消息并及时劝阻。对于治理不力的处罚,村干部也倍感压力:

“我们会主动劝阻,村里头一旦发现违规整酒,如果劝不下,那就要和镇里头打电话。村干部在镇里头考核的时候有责任制,再就是影响大的话可以不让你当支书、主任。那就划不来了。劝的时候会考虑关系,四职干部不一定都是亲戚,如果我是亲戚,我就叫会计,支书去撒,回避。”(访谈F05AL

匿名举报是人情治理的重要机制。通过村民自发举报,村中形成了打压违规整酒的制度环境,使村民切实感受到公共规则的约束力。这一方面能直接抑制违规整酒行为,另一方面也为村民拒随违规整酒提供外在权威的支持。

通过村干部动员以及匿名举报机制,县政府确立的公共规则成功进入农村人情事务,成为约束村民人情往来的规范。如此,村民在人情往来过程中将受政府的公共规则与传统的人情规则的共同约束。

五、人情秩序:对立规则的融合

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公共规则的强势介入如何改变了村民的人情往来逻辑,进而使村民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人情异化的怪圈,以及在此过程中,公共规则与地方性人情规则的融合过程、形式及后果。政府公共规则与传统人情规则的对立使原本异化的人情出现类型上的分化。面对不同的人情情境,治理方(镇干部、村干部)与被治理方(同时作为整酒方与吃酒方的村民)差异化地执行、遵循与利用规则,演绎出不同的规则实践形态。

(一)公共规则嵌入与整酒类型分化

“禁酒令”中“禁止除婚丧嫁娶以外的违规整酒”与“整酒风”盛行时期巧设的各种人情名目针锋相对,使原有的人情名目分化为四种类型:(1)婚丧嫁娶,即所谓正规酒;(2)传统的除婚丧嫁娶以外的人情名目,如竹米酒、三朝酒、寿酒;(3)被逐渐制造出来的人情名目,此类型又可分为两种:以借机敛财为目的的整酒,和被动卷入的村民出于人情周期发动的整酒。

除了婚丧嫁娶的正规酒之外,其余各种人情名目皆被“禁酒令”列为违规整酒,都是公共规则约束的对象。公共规则对整酒方违规整酒行为的约束力,取决于“禁酒令”进入人情事务的两种机制:一是治理方(镇干部、村干部)的治理策略与力度,二是被治理方(村民)对违规整酒的接受程度与举报的可能性。由于两种机制会不同程度地实现,整酒方被惩罚的风险也将不同。

1.出于传统风俗的整酒。

“禁酒令”首先与人情往来中的“情”发生冲突。一些被列为违规的整酒类型,如三朝酒、竹米酒,是当地的传统风俗,整酒范围限于核心亲属与好友。对村民来说,不论是整这类酒,还是随这类酒都是情所应当,而政府的“禁酒令”则显得不合情理。正因这种难以拒绝的“情”,这类酒虽然被公共规则列为违规整酒,但在实际执行中却被镇干部与村干部视为介于违规整酒与正规酒(婚丧嫁娶)之间的整酒类型。只要整酒人以不设礼房、不上礼簿,小范围、小规模的方式整酒,都会得到镇干部与村干部的默许。村主任说:

“也有一些小偷小搞的,只要你不放火炮,办十几桌,没谁管,比如打三朝,妈屋的一些人3,自己族下一些人来吃酒。所以有五六桌人也正常。这其实严格说是不允许整酒的,只是说一个变通的说法,因为她妈屋里要来,不让他们来是没道理的撒。像一家人,姑、姨的,必须要去看下。必须要到村委会备案,几桌客人,必须是妈屋的,至亲的。如果有人举报你超出了规定,肯定逃不了挨罚。就会没收,交给上面的来处理。”(访谈F05AL

在这种整酒类型中,吃酒方都是亲朋好友,并且每家每户都有这类酒,村民自然普遍理解与支持,不会有人举报这类酒。而干部也照顾到了这种“人之常情”,以变通的方式为这类人情腾出了空间,否则,受损的可能是政府公共规则的合法性。村民不会因“禁酒令”而抛弃传统风俗,但也以十分收敛的整酒方式避免了对公共规则的公然违背。此处政府的公共规则与传统人情规则之间达成了妥协性融合。

2.出于人情周期的整酒。

“禁酒令”也与人情规则中的人情周期发生了冲突。人情交往具有周期性,但“禁酒令”必须从一个统一的时间点开始生效,因而粗暴地截断了人情周期。这种“截断”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在“禁酒令”实施之日前,村民开始集中提前整酒;二是人情周期中处于不平衡一方的村民感到利益受损,前期付出的人情无法收回。他们在人情往来中送多收少,在“整酒风”盛行期间深受其害,好不容易遇到“事”可以收回人情,如“学酒”“乔迁酒”等,却被政府列为违规整酒。于是,有些村民出于利益或由于心理不平衡而冒着风险偷偷整酒。对于这类违规整酒,镇政府会严格按“禁酒令”执行,因为人情周期是循环无休止的,一旦纵容,就可能重新演化为人情恶性循环。但村干部却面临比较为难的礼法困境:多年没整酒的人从他的生存困境和“礼账平衡”的人情规则中寻求合理性,村干部难以“一禁了之”,但如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又可能因治理不力被问责。

川鄂村所在的乡镇曾经严惩了一位“知法犯法”的村干部。这位村干部非但没有制止违规整酒,还给整酒主家随了礼。当时镇干部接到举报,在现场的礼簿上找到了村干部的名字。后来,这位村干部在大会上作了检讨,村里全年的工作被一票否决。因此,面对此类出于人情周期的违规整酒,村干部会基于关系远近、被举报的可能性与行政压力大小谨慎抉择。

公共规则使整酒方收敛了违规整酒行为,然而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助长了整酒人的侥幸心理,于是,隐蔽的变相整酒难以杜绝。那些过往欠整酒人人情的村民大都对他们的违规整酒行为表示理解,认为在这种情境中,还人情“义不容辞”,因此不太可能举报。

“有些人十年八年没整过的,整学酒敞开整没有人举报,别人会表示理解,给你送一次还可以,我都整了好多次了,他一次都没有整,我就去。还有就是年年都在整,别人就不情愿去,那就把它举报了。”(访谈F03AG

而那些不欠人情的村民在“禁酒令”的支持下可以不去,犯不着去举报;除非“禁酒令”执行软化,不去的理由不够充分,使他们再次陷入“不愿意去又不得不去”的矛盾中,才可能举报。

这种整酒类型中,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三者对传统人情规则中“礼账平衡”这一原则的合理性的判断是有分歧的。虽然镇干部态度非常坚决,但村干部和村民对公共规则的执行和遵守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公共规则坚决不容许人情异化死灰复燃,但人情交往中“义”的行为逻辑又削弱了公共规则对此类违规整酒的约束力,使得合理性较强的整酒人拥有一定的违规行为空间。此处,两种相互对立的规则呈现出一种相互制衡的融合形态。

3.出于借机敛财的整酒。

村民“借酒敛财”的行为是“禁酒令”严厉打击的对象。在“禁酒令”出台的初期,以及一旦有感“严打期”过去了,就有村民心存侥幸,冒着风险违规整酒,但会采取尽可能规避风险的隐蔽措施,如跨省整酒、化整为零(将一次整酒裁分为几处或几天完成)、不上礼簿、不留证据、挂羊头卖狗肉(假借正规酒的名义)等。一位村民经历了几场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变相整酒,深谙其中的门道:

“现在整酒的话我给你说嘛,像我们重庆的就跑到湖北去整,去湖北包馆子,写人情礼簿就在另外一个地方写,防止被别人发觉。在家里整的话就是在这个家里坐几席,那个屋里坐几席,写礼都是隔得好远,一里多路,又不敢打开门,家里又不准来客,怕被别人发现了。”(访谈F03AZ

这类违规整酒自然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也得不到多数人的理解与支持,村干部如若不主动劝阻可能被问责,承受来自村民的舆论压力。有位村民想偷着整酒,却不敢在自己家整。因为他姐夫家在比较偏僻的地方,就将酒席移至姐夫家。整酒人这般折腾没想到还是被人举报了。镇干部赶到现场没收了所有酒席食材,并将陆续赶来的人一一劝回。

无论是传统人情规则还是公共规则,都约束借机敛财的整酒。但在“整酒风”盛行时期,传统人情规则失去了约束力。公共规则的入场,迅速得到了村民的认可与支持。村民借助公共规则的权威,逐渐摆脱了人情异化的困境。此处公共规则与地方性人情规则形成一种共识性融合。

(二)村民人情往来中的“情”“义”与“利”

在前文的分析中,村民的行为逻辑,以及规则融合的基本形态已初步凸显。为了更为全面地展现村民的人情往来过程,接下来本文要将分析的对象转向作为吃酒方的村民。在川鄂村“禁酒令”的执行过程中,虽然政府文件规定吃酒方也要受罚,但实际上很少真正落实,仅仅起到震慑作用。可以说,政府的公共规则并未对随礼的村民(吃酒方)起到直接约束的作用。真正影响吃酒方行为策略的,是政府干预所营造的抵制违规整酒的制度环境。这扩展了村民行为的选择空间,为村民拒随违规整酒,打破人情怪圈提供了充分理由。而这一作用机制,在不同类型的整酒中,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黄光国(2010)认为,在人情交换过程中,“关系判断”是行为主体首先考虑的问题,对应不同的关系,行为主体有不同的主导逻辑,并把中国的人际关系区分为工具性关系、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分别对应公平法则、需求法则、人情法则。沈毅(2007)将差序格局中的关系要素厘清为情(情感)、义(义务)、利(工具),三种逻辑作用于不同的人际关系层次。面对不同类型的违规整酒,作为吃酒方的村民展现了不同的行为逻辑,影响了公共规则的执行程度与两种对立规则的融合方式。

1.出于传统风俗的整酒:依“情”而行。

若整酒方出于传统人情名目而整酒,大多数村民表示,只要是关系近,即便不欠人情,即便“禁酒令”不许,都会去吃酒随礼,这是情感使然。

“现在隔得近也要去。假如结二次婚他也整,然后第一任妻子生孩子整了的,第二任妻子生子,孩子外婆他们要来,他就还要整,如果隔得近,是一个院子的,或者山连山,别人都去了,那还不是要去。那如果不欠他人情但又是亲戚,也还是要去,否则对不住人。”(访谈F05AW

“知道他(关系好的)有事情,肯定去。比如农村生了孩子,一般是不允许整酒的,但是假如是你的亲姊妹等亲戚,那你肯定要去的,对不对,就是他不整酒,你也要去,这是农村的风俗。就是人情还是在的,也没办法的。假如是外人就不存在,政策说不允许整,不去就不去了,哈哈。”(访谈F01AR

显然,面对亲近的社会关系,作为吃酒方的村民对“禁酒令”的规定并不领情,公共规则的约束效力仅限于社会关系结构的外围。

2.出于人情周期的整酒:依“义”而行。

俗语有云:“人情不是债,顶着锅儿卖。”“礼账平衡”的人情规则赋予在人情周期中处于相对不平衡的一方收回人情的权利,并要求欠人情的一方践行还人情的义务。还人情不仅是出于面子、关系,更重要的是出于道德义务,出于一种深层次的内在道德约束。

“现在整无事酒的不多,比如三朝酒,还有学酒,但是生酒基本上没有了,这种一般是关系比较好的才去,不是大规模的。如果欠人情了,一般只要通知了,不去可能性不大,也要去。关系好的不欠人情也得去,为人处世嘛,没的办法。”(访谈F02PL

“那政策出来了,如果有人偷偷整的话,我肯定不会去举报的,他整酒整他的,我不去就行了。他家整酒,假如说他家整搬家酒……他送我我送他,有一个礼尚往来……我肯定还是去啦。你不去的话,他不就说你这个人太不仁义,不地道了吧?”(访谈F02PL

可见,在出于人情周期的整酒中,不论关系远近,不论是违规整酒还是正规酒,只要欠人情,绝大多数村民都会去随礼,否则就会被视为“不仁义”“不地道”,这种情况下“禁酒令”被村民暂时搁置了。只要“禁酒令”无法约束整酒方,对方即便违规整酒,出于道德义务,还是得随礼。随着人情逐渐平衡,人情规则的约束减弱,村民在政府公共规则的支持下逐渐退出这类出于人情周期的违规整酒。

3.出于借机敛财的整酒类型:依“利”而行。

“整酒风”盛行时,“有礼必随”的义务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在出于借机敛财的整酒类型中,政府的公共规则完全发挥了作用。出于减少人情支出的经济考虑,“禁酒令”成为村民拒随违规整酒的行为依据与外部权威,减轻了村民的心理负担,得到村民的积极响应。这种情况下,口头上的“禁酒令”还不足以成为拒随违规整酒的理由,有的村民就会通过举报制度让“禁酒令”发挥作用,这是对政府公共规则的工具性运用,希望借政府的干预使整酒主家取消整酒,从而减少人情支出。有村民就道出了举报人的心理动机:

“这种人,别人整酒,他不去又不好,去了又是无事酒,这酒本来可以不整的,这样的人就举报了嘛,政府一制止,他就可以不去,就少些人情。”(访谈F02AZ

(三)人情治理的成效及规则融合形式

人情异化现象之所以产生,一方面是因为部分村民不断突破传统人情规则所确立的人情名目;另一方面,巧设人情名目与拒随人情的成本的不对称把越来越多的村民卷入人情异化的怪圈之中,且难以退出。为了治理人情异化问题,政府推行“禁酒令”,禁止除婚丧嫁娶以外的违规整酒。公共规则与既有的人情名目针锋相对,通过增加违规整酒的成本(罚款、取消补助),严打出于“利”的违规整酒,限制出于人情周期的违规整酒,控制出于“情”的传统整酒的人情范围——限于核心亲属及好友,减少了各种名目的违规整酒。对村民而言,即便违规整酒现象仍然存在,村民也能以“禁酒令”为由拒随人情。于是,村民的人情范围缩小了,随人情的频率降低了,人情支出也随之减少。

政府的人情治理收获了良好的成效。据政府公布的数据,川鄂村所在的兴隆镇,在开展治理工作的一个月内,接到群众举报近40起,劝退违规整酒90余例;截至201412月,奉节县共摸排拟操办违规整酒8380余件,通过教育劝阻制止7697件,制止率达到91.8%。一位村民对比整治前后,说:

“像今年子,我们(送人情)万把块钱都还没有,轻松好多了。那时(整治前)我们农村的哪个都是说要把整无事酒的挡了,把它挡起来就好了,一年啊我跟你说哈,打工啊在屋里啊挣的钱就是给了那些整无事酒的,怪伤心了。”(访谈F05AW

在人情治理的过程中,公共规则对地方性人情规则的行政嵌入,塑造出了不同的人情情境,即三种不同类型的违规整酒。而面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违规整酒,各主体选择性地利用两种规则,使规则融合形态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详见表2)。

在出于传统风俗的整酒类型中,公共规则与传统人情规则实现了妥协性融合。在社会关系的内核,村民依旧按照乡土社会的“情”的逻辑进行人情实践。整酒方与吃酒方都未遵从“禁酒令”,但会限制人情范围、收敛整酒方式,而镇干部与村干部亦持理解、默许的态度。

在出于人情周期的整酒类型中,制衡性的规则融合状态下,作为吃酒方的村民把平衡礼账的“义”作为其主导逻辑,当人情收支平衡之后,便退出人情怪圈。在此类人情情境中,何种规则居于支配地位取决于整酒行为的合理性被认可的程度,特别是村民对人情规则中“礼账平衡”义务的认可。如果合理性的认可度高,即便镇干部不准许,部分久未整酒的村民仍违背“禁酒令”冒险整酒,欠其人情的村民出于“义”皆未遵从“禁酒令”。深度嵌入村庄内部的村干部则会面临两难的礼法困境:接受“礼账平衡”的合理性还是履行治理的责任?虽然面临困境,但随着人情礼账趋于平衡,村民在公共规则的支持下逐渐摆脱了人情异化的束缚。

在出于借机敛财的整酒类型中,共识性的人情融合状态给村民“拒随违规整酒”提供了充分的行为依据,成为调节村民态度与行为的中介变量。村民由原来“不愿意随—碍于脸面—不得不随”的情义分裂转向“不愿意随—政府禁令—照规拒随”的情义统一,甚至通过举报制度利用政府干预直接阻止违规整酒。人情异化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六、结论与讨论

基于以上所展现的川鄂村从人情异化,到政府开展人情治理工作,再到人情秩序得以再造的完整过程,本文认为,政府干预农村人情事务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成效,并得到村民的赞许,关键在于公共规则与人情规则的有效融合。各主体在不同的人情交往情境中,选择性地遵从适宜的规则而行动。对立规则在不同融合形态下,深度嵌入乡村社会关系结构,最终再造人情秩序。

公共规则具有足够的权威才能抑制人情异化,而村民选择性地遵从政府的公共规则并借以摆脱异化人情的束缚又缓解了其与人情规则的冲突,这显现出一种“工具性权威”。韦伯将权威定义为“某些具体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既定人员全体服从的概率……任何名副其实的支配(权威)形式都会包含一种最低限度自愿服从”(马克斯·韦伯,2010)。公共规则借助政府的权威以及各种规制手段约束了违规整酒,村民选择性地服从权威,缓和了公共规则与人情规则的对立冲突,并借用这种权威摆脱“有礼必随”的人情规则的束缚。可见,政府的公共规则兼具权威性与工具性,非绝对的权威性给予工具性空间,但足够的权威性亦保障了工具性。一般观点认为,国家权力的扩张将降低乡村社会的自主性,这一观点成立的前提是村庄具有内生秩序的能力。然而,在人情异化的背景下,人情已无法通过村庄内部组织力量以及地方规范获得秩序,那么政府干预将有助于支持村民摆脱集体困境,正是这种“工具性权威”而非“绝对性权威”使村民在对立规则的约束下反而扩展了人情往来中的行为空间。

仪式性人情是社会关系结构的表达。徐晓军(2009)认为乡村社会关系已分化出内核与外围的结构,社会关系的外围高度利益化,而内核部分高度情感化。本文研究发现,在人情往来中,社会关系结构还展现了“义”的维度。政府的公共规则未能完全渗透进社会风俗与日常生活领域,在个人社会关系结构的核心部分,即涉及最为亲近的社会关系与还人情的义务关系,公共规则被村民有意悬置起来;在个人社会关系结构的外围部分,即关系较远且不欠人情的社会关系中,原本存在“有礼必随”的义务关系,由于与情、利相冲突,被村民借公共规则巧妙规避了,呈现“低情—低义”的特征。因此,两种对立规则的融合实质是“普遍主义”取向的公共规则对“特殊主义”取向的人际关系结构的适应。只有这种“深度适应”才能化解公共规则与人情规则表面的冲突,共同再造乡村人情秩序。


注释: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9-06/23/content_5402625.htm

2)(1)编码规则:F代表奉节县,02代表调查第2天,A代表上午,P代表下午,G代表受访者姓氏首字母,下同。

3)(1)“打三朝”指的是三朝酒,是新生儿出生后第三天父母为其举行的仪式,来吃酒的多为孩子母亲的娘家人,也就是村民说的“妈屋的”人。

参考文献:

[1].陈柏峰,2011:《农村仪式性人情的功能异化》,《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2].陈午晴,2018:《“讲人情”的内在精神及其异化》,《青年研究》第6期。

[3].狄金华,2011:《被困的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4].狄金华、钟涨宝,2014:《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中国传统农村的基层治理研究》,《社会学研究》第5期。

[5].丁志刚、王杰,2019:《中国乡村治理70年:历史演进与逻辑理路》,《中国农村观察》第4期。

[6].杜鹏,2019:《熟人社会的阶层分化:动力机制与阶层秩序》,《社会学评论》第1期。

[7].冯川,2018:《中国村落社会助行为的二重构造——对助行为异化的一个解释框架》,《中国农村观察》,第6期。

[8].耿羽、王德福,2010:《类型比较视野下的中国村庄“人情”研究》,《青年研究》第4期。

[9].贺灵敏、秦安宁、秦瑶,2018:《信贷功能的凸显:渠村人情资源功能的转向与异化》,《青年研究》第2期。

[10].贺雪峰,2011:《论熟人社会的人情》,《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11].贺雪峰、仝志辉,2002:《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12].侯才,2001:《有关“异化”概念的几点辨析》,《哲学研究》第10期。

[13].黄光国,2010:《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载黄光国、胡先缙等著《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44页。

[14].刘涛、王震,2007:《中国乡村治理中“国家—社会”的研究路径——新时期国家介入乡村治理的必要性分析》,《中国农村观察》第5期。

[15].刘小峰,2018:《礼单中的“差序格局”——基于一个农户礼单账册的调查》,《中国农村观察》第5期。

[16].马春波、李少文,2004:《农村人情消费状况研究———鄂北大山村调查》,《青年研究》第12期。

[17].马克斯·韦伯,2010:《经济与社会(第一卷)》,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8].彭玉生,2009:《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规范发生冲突:计划生育与宗族网络》,《社会》第1期。

[19].沈毅,2007:《“差序格局”的不同阐释与再定位——“义”“利”混合之“人情”实践》,《开放时代》第4期。

[20].宋丽娜,2014:《熟人社会是如何可能的:乡土社会的人情与人情秩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1].魏万青、刘庄,2017:《冲突背景下的非正式制度与政策落实——以宗族网络对计划生育影响为例》,《社会学评论》第1期。

[22].徐晓军,2009:《内核—外围:传统乡土社会关系结构的变动——以鄂东乡村艾滋病人社会关系重构为例》,《社会学研究》第1期。

[23].杨华、欧阳静,2011:《农村人情的变异:表现、实质与根源——对当前原子化农村地区人情的一项考察》,《中州学刊》第5期。

[24].杨华、杨姿,2017:《村庄里的分化:熟人社会、富人在村与阶层怨恨——对东部地区农村阶层分化的若干理解》,《中国农村观察》第4期。

[25].周飞舟,2006:《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第3期。

[26].朱晓莹,2003:《“人情”的泛化及其负功能——对苏北一农户人情消费的个案分析》,《社会》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