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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瓶颈及对策

作者:陈 蒙  责任编辑:陈静雯  信息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 4646

摘 要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兼具乡村治理和民族事务治理的双重属性,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也存在一定的短板与不足,不能完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为此,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乡村社会纵深拓展。要注重传统治理资源的挖掘鉴别与创造性转化,发挥积极作用并限制消极影响,多措并举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新时代;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民族团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强调“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对新时代的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兼具乡村治理和民族事务治理的双重属性,既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又关系到民族地区的团结和谐与社会稳定,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在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经过长期探索,在乡村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彰显了我国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巨大优势。

1.切实推进了基层乡村社会的深度整合。

在基层乡村社会的深度整合方面,针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国家没有简单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而是因地制宜,根据各民族和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予以推进。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十八大以来,通过有效回应贫困群体的利益诉求、合理分配扶贫资源和精准施行贫困治理措施,极大地提升了党和国家的政策在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执行力,强有力地带动了国家与各族农牧民群众的深度互动,随着乡村社会生活质量的优化改善,进一步增强了基层群众的向心力和归属感,切实推动了国家对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深层次整合的实现。

2.基层乡村社会民主化程度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在农村基层社会民主化方面,民族地区不断深化推进村民自治实践,除坚持和完善民主选举的实践机制外,着力解决重选举轻议事的问题,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都进行实践创新,探索出优选村医村教进村支“两委”班子[1]、村务公开质询大会[2]、“村两委 乡贤会”[3]等乡村基层党群共治模式,不断把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推到新的高度。通过党建统领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及各民族村民、民间社会组织、新乡贤等的共同参与,进一步提升了乡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程度。

3.在基层乡村社会逐步夯实了民族团结的根基。

在夯实民族团结的根基方面,党和国家始终把民族团结工作放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至关重要的位置。如民族地区的诸多乡村都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通过村规民约来化解不同民族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导大家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共同维护乡村社会的公共秩序。再如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委会必须要有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村庄的自我管理能够反映各民族村民的利益和诉求,有助于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维护乡村社会的民族团结。通过一系列相关制度、政策的建设与和谐文化氛围的营造,民族团结的根基在广大乡村社会逐步夯实。

二、新时代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瓶颈

当前,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传统社会结构与生活方式正在发生改变,旧的社会规范体系悄然瓦解,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彻底进入农牧民的生活世界,整个社会处于一定程度的失范状态。资源和利益分配、文化与习俗差异等各种因素交织叠加导致矛盾纠纷频发,给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由于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民族宗教、自然地理等因素的制约,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现实瓶颈,主要是存在一定的短板与不足,不能完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1.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亟待强化。

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领头雁”,尤其是在民族地区的农村基层社会,基层党组织建设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深入推进乡村治理和国家对边远民族地区社会深度整合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部分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松软涣散,难以有效发挥基层党建对乡村治理的引领作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的推进,民族地区的农村牧区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空心化”的特征,人才流失严重,一些农村基层党支部缺乏高素质党员,干部年龄普遍偏大,文化水平较低,学习新鲜事物(特别是电脑操作和网络办公)能力跟不上。支部书记空缺和党支部宗旨意识淡化、年龄老化、能力弱化的问题较为突出,对基层党建、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要求较高的重点工作业务知识吸收慢,带领群众的先锋作用发挥不明显。村级党组织班子配备不齐,委员分工不明、职责不清,部分干部服务群众的意识不强,存在班子不团结和履职不力的问题,战斗力弱化的现象严重。基层后备干部力量储备不足、后继乏人,部分村级组织的后备干部常年外出务工经商未参与村务工作。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够好,进而影响基层党组织的组织领导和战斗堡垒作用的有效发挥。

2.村民自治的治理空间相对有限。

村民自治始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合寨村这样一个经济较为落后且地理环境相对封闭的民族地区山村的自发探索,开启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先河。它是改革开放时期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在乡村社会的集中体现,从制度上保障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就其运行实践而言,村民自治的治理空间虽然得到很大拓展,但相较乡村有效治理的现实需求而言仍相对有限,乡村治理重心下移存在较大的难度。实际上,据亲历者王汉斌同志回忆,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制定过程中,争论的最大问题就是乡镇政府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许多同志不赞成“指导关系”,认为要让村委会当乡政府的“腿”,把乡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修改为“领导关系”。即便法律制定出来了,仍然存在不同意见。1990年前后又掀起一场讨论,有的同志建议把村委会改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4]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村民委员会多设置在行政村之上,需要承担大量上级政府下派的行政事务,经历21世纪初期的“合村并组”后,村民自治的行政化日益严重[5]。有的乡镇政府在潜意识中认为村委会是自己的派出机构,对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或明或暗地加以干涉,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自治性和自主性。民族地区大多地广人稀,“合村并组”后行政村的规模和面积有所扩大,农村牧区地广人稀的情况更为明显。加之一些地方交通条件还不是很便利,合并以后原属于不同村组的村民联系并不是十分紧密,造成相互之间熟识程度不高、利益关联度较低的现状,无形中增加了推进村民自治做深做实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治理重心下移在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落地运行。

3.农牧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有所不足。

“在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里,扩大政治参与的一个关键就是将乡村群众引入国家政治。”[6]然而,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教育水平的相对滞后,直接制约着民族地区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设水平。1949年以前,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大多处于前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传承已久的人治传统塑造了当地农牧民群众服从型甚至盲从型政治人格,“既有顺从于政治、服从世俗政权的一方面,又有其超乎政治、不问因由的另一方面”,“既关注政治又不参与(或干涉)政治[7]。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地区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政治文化建设却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政治制度发展。先前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政治文化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部分农牧民民主政治观念薄弱,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不高。近年来,市场化和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使得民族地区农村“空心化”现象日趋严重,大量乡村精英和青壮年劳动力外流[8]。笔者在鄂西民族地区的几个村子调研时,了解到大部分村民目前都不在村里面,留下的主要是老人和小孩。即便有一些年轻人在家,关注更多的也是自家的利益和发展,对村里的公共事务并不是很关心,真正有大局意识、主动关心村子发展的人也不多见。民族地区多为贫困地区,农村牧区脱贫攻坚任务重、压力大。现实的生计困难使得更多的农牧民把精力放在经济生产方面,如何脱贫致富是村民最为关心的问题,而对与自身利益关系不是很紧密的其他事务则无法产生足够的热情和兴趣。农业税的取消一定程度上脱卸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很多干部对此无所适从,村民对村干部的认可度也有所降低。有的地方发生消极选举,虽然采取流动票箱这样方便投票的方式,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参与率依然较低,部分村甚至选不出合适的村干部。加之许多地方的村委会承接上级下派的大量行政事务,而村干部的待遇保障又相对薄弱,因而有的村民不愿意担任村干部,即便选上了也不愿意履职干下去。村民自治在现实的基层政治生活中运转效率不高,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实现。

4.基层治理的法治化程度有待提升。

特定区域的人们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往往与当地历史上形成并长期传承的文化有重要的关系。因俗而治的传统治理模式下,民族地区一般都由当地民族的首领进行统治,打下深深的人治烙印。对于基层社会的农牧民而言,历史上长期生活在族缘与地缘叠加的乡土社会,亦是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人们依靠特定的伦理道德和习惯性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国家法律的运用相对有限,人治思想的影响较为深远。自1986年开始,国家开启了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农村牧区社会的法治意识有了明显提高。然而,从国家普法所传递的文化导向上看,政府自上而下地传递法律知识、价值与观念,与基层社会的现实生活需求存在一定距离,故而难以被迅速熟悉和适应。当前,民主法治观念在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仍有所欠缺,人治特征较为突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在人们的意识中明显不足。有的基层干部遇事习惯“一言堂”,而不是建立在对农牧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疏远了与群众的关系。一些干部欠缺法治思维,遇到难题首先考虑的不是依法处理,而是习惯“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做法,或强行压制,或违规妥协满足当事人无理诉求,形成恶性循环,法治难以落地生根。部分干部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或贪污国家扶贫、救灾款项,或截留、套取专项资金,或吃拿卡要、收受钱物,基层贪腐案件时有发生。个别干部执行民族政策不到位,工作方式不合理,对基层的干群关系和民族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由于尚未实现法治内生,农牧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偏低,常常选择性地规避法律适用,信权力不信法,讲死理不讲法,动辄诉诸法外渠道,维权行为的规范性不足。部分农民不管有理无理都热衷信访,采用缠闹访等非理性方式维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处理起来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

5.传统因素阻滞乡村治理推进。

现代化的持续推进使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传统规范体系逐步瓦解,但社会的变迁受历史惯性的支配,传统犹如人体基因,不可能被简单地消灭,也难以作最彻底的“决裂”[9]。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特别是人民公社化阶段,国家权力的深度嵌入和直接管理使传统权威遭到重创。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权逐步收缩到乡,基层村庄的公共事务由广大农牧民群众自我管理,传统的内生治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重获生存空间。民族习惯、族规祖训、宗教习俗等传统因素逐步复苏,对农牧民群众的思想和行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在边远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过程中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有发挥积极作用的一面,也难以避免有产生消极影响的一面。西北民族地区的部分村庄形成了“宗教力量、宗族权威和村委会”三种力量相互影响的乡村治理格局,强烈的宗族意识和宗教认同使得农牧民群众的公民意识难以形成,宗族的影响力和宗教的凝聚力有时超越了村委会[10]。宗族势力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村民维权和村庄秩序维护,但也可能带来影响村民自治和村民团结、操纵基层公共权力的问题。宗族的竞争,通常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容易导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失序[11]。部分当选者名义上是全体村民的代表,但在实际的村务决策和资源分配方面,就可能出现优亲厚友的情况,成为特定宗族的代言人。在宗教气氛相对浓郁的部分民族地区,由来已久的宗教传统在基层社会影响深远,宗教力量积极介入村“两委”和乡镇选举,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和干扰也颇为严重[12]

三、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对策

《决定》强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针对当前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民族地区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治理有效为遵循,强化“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有效领导、地方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有效管理、广大村民的有效参与”[13],做好“三治结合”。注重本土治理资源的鉴别与挖掘、乡贤组织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发挥,推动乡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多措并举做好综合治理,不断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

1.强化基层党建对乡村治理的引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地区要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使之成为富裕一方、团结一方、安定一方的坚强战斗堡垒,使每一名党员成为维护团结稳定、促进共同富裕的一面旗帜。”[14]党的思想引领、政治动员、组织协调和资源整合是传统乡土社会实现重组和改造的关键因素,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深入推进乡村治理实践提供动力机制。要把先进性建设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核心内容,整顿软弱涣散乡村基层党组织,优化党员结构,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配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注重选拔有政治觉悟和奉献精神、有经济头脑和致富本领、有良好品行和公道之心的优秀党员人才组成村级党组织班子,选优配强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发挥“关键少数”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农村政策,坚决防范“三股势力”和黑恶势力向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渗透蔓延,消除一切影响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风险隐患。推进“党建 ”工作方式,探索“党建 经济”“党建 民生”“党建 生态”“党建 治理”“党建 民族团结”等实践模式,做到党建工作与乡村治理同谋划、同部署,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有序发展,强化和夯实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党对村民自治的政治引领、组织引领和机制引领,重视推荐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村民选举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推动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将自身权威的基础扩展到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当中,确保权力行使更具正当性[15]

2.完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体制机制。

推进“三治结合”,自治是本体,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的核心要素。《决定》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族地区要因地制宜,完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体制机制,把农村牧区各民族群众的民主权利做深做实。首先,强化村民的自治主体地位。没有绝大多数村民的广泛参与,就没有健全的基层民主。要全面保障村民自治的民主性,切实将村民的选举权、参与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有效纳入村民自治的机制体系中。健全村民参与的表达性机制、协调性机制和保障性机制,增强村民作为自治主体的自我认同感,最大限度提升各族农牧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村级事务,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考虑到多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人文地理特点,应当推进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化落实。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代表,经民主商议明确村民代表会议的治理权限和职责,适时推动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化,形成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其次,提升村民委员会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效能。民族地区的村干部大多文化水平偏低,知识结构较为单一,要加大村委会班子的培训力度。既要加强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惠农政策的培训,又要进行农技知识、致富技能、网络办公、集体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治理能力,提升广大村民对村委会的认同感。适当提高村组干部的工作待遇和相关保障,解决其后顾之忧,提升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基层政府开展工作,二者并非行政从属关系,乡镇基层政府要依法维护村民的自治权利,支持村民委员会自主开展村务工作,进行必要的政策引导和工作指导,同时纠正过度行政化的错误倾向[16]。增强村民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国家政权机构的互动联系,增强村民委员会在整合和表达村民利益诉求方面的规范化作用,全力解决好民意输入和政策输出、管理服务供给的问题,确保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建立在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现实情况的基础上。

3.全面建构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

法治对乡村治理发挥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所有治理活动的开展都要依法进行。当前,民族地区的法治乡村建设亟待加强,要规范乡村小微权力运行,加大基层腐败惩治力度,抓住基层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切实提高民主法治意识,提升严格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基层依法治理的常态化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秩序,对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干预村民选举的行为要依法打击,保证村民自主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涉农涉牧事项的依法办理、基层矛盾纠纷的法治化调处、法治宣传教育的便民化开展、优质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化供给,树立法治权威,培育法律信仰,全面建构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消解传统因素对乡村治理的消极影响,法的观念的转变尤为重要,要把民主法治教育搞扎实,引导农牧民学法、懂法、信法、用法、守法,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和权责意识融入各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世界,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文化,从而逐渐摒弃那种超越法治的非理性维权方式。推进农村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对利用宗教干涉基层政权建设、干扰村民自治和群众生产生活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大力开展“法律进宗教场所”活动,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农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源于生活中的常理、常识、常情,法治的生成与运作必然依赖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17]。民族地区的乡村法治建设,仅靠自上而下的外力推动势必供给不足,甚至因为“水土不服”而难以真正落地。法治秩序的建构要关注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具体生活场景,适当融入本民族和本地区的乡土因素,培育一批以村干部、小组长、乡贤等乡土力量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通过“法治进乡村”活动的深入开展,将生活中的常理、常识、常情融入其中,将法治植根人心深处。

4.充分发挥德治的浸润作用。

德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石。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如果说自治是骨架,法治是肌肉,德治就是运行在乡土社会躯体中的血脉[18]。当前,民族地区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道德浸润作用的重视还不够充分,重构道德的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才是解决之道。为此,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占领民族地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着力培育文明乡风,推进移风易俗,提倡文明现代的生活方式,引导和帮助各族农牧民群众追求现代文明生活。根据农村牧区的特点和需求,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弘扬公序良俗,革除陈规陋习。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加强农村牧区文化产品供给、文化阵地建设、文化活动开展和文化人才建设培养,开展适合民族和区域特点的各种形式文化服务活动,为乡村德治的推进提供充足的文化给养。通过党委政府的引导、乡村精英的垂范、道德榜样的引领、社会舆论的倡扬和绵绵用力的教化,用发生在农牧民群众身边的通俗易懂的感人道德故事,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营造向上向善、崇德尚法的社会氛围。

民族因素是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不可忽视的基础性要素,要积极关注助力乡村治理的传统制度与文化,充分发挥传统因素的积极作用。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拥有丰富的伦理道德和本土治理资源,表现为一系列民族性和地方性的共识、规范与伦理。当前,传统的道德规范体系在市场化背景下虽受到利己主义思想的冲击和侵蚀,但其核心仍顽强存续,成为新时代乡村德治建设的重要资源[19]。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传统道德资源的优秀思想和文化精髓,整合传统习惯、伦理道德及其赖以实施的社会关系网络。规范完善村规民约,推进传统道德规范体系的创造性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重塑乡村运行的伦理规范和信仰体系,凝聚社会价值共识,为乡村治理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要遵循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在传统与现代有机衔接的基础上,重视发挥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在纠纷调解、秩序维护、行为规范、社会动员、道德约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重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促进村规民约有效实施,为乡村治理的有效实现夯实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积极推进民族民间传统社会组织向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乡贤理事会等现代村治组织转化,最大限度地稀释和消解从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消极影响。不断增强组织内部的代表性和民主性,发挥高效率、低成本、贴近生活、灵活多样的优势,在保护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推进移风易俗,稳固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

5.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乡村社会纵深拓展。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基层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决定》指出:“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为此,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推动创建工作重心下沉到乡村基层单位,搭建基层农牧民群众便于和乐于参与的创建平台。首先,加强民族地区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提高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水平。在资源分配、力量投入等方面向公共服务倾斜,着力解决好农牧民群众最关心的吃穿用度、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饮水安全等重大民生问题。积极推动特色产业升级和集体经济壮大,促进各族农牧民持续增收,让农村留守人员得到更好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人文关怀,为创建重心下沉乡村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开展各类群众性联谊活动,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从居住生活、农牧业生产、文化娱乐等日常环节入手,举办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民族联谊活动,开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主题宣传和各族群众交流互动、融洽感情的工作,把民族团结教育融入乡风文明建设全过程,营造各民族团结友爱、平等共处的和谐社会环境[20]。最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相关工作。通过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协机关,将乡村社会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宗教界人士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促进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巩固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增加正能量。加大对农牧区信教群众的关怀力度,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激发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为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深入拓展提质扩面。

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兼具乡村治理和民族事务治理的双重属性,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国家完成对基层乡村社会的深度整合,农村牧区基层社会民主化程度稳步提高,民族团结的根基逐步夯实。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也存在一定的短板与不足,不能完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为此,应当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基层党建的乡村治理的引领,完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构乡村治理的法治保障,充分发挥道德的浸润作用,积极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乡村社会纵深拓展。与此同时,注重传统治理资源的挖掘鉴别与创造性转化,多措并举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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