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研究 > 民族地区研究

清末少数民族地区田赋征收与乡村社会权力关系变动——以四川会理屯粮征收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许枫叶  责任编辑:陈静雯  信息来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年第9期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次数: 2498

【摘 要】四川凉山州会理是一个多民族县。在四川会理档案馆保存的大量晚清绅民互控档案中,众多反映因屯粮征收而引起纠纷的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乡村社会权力关系变动图景。下层士绅、催粮总催、普通民众在抗粮不纳纠纷中所采取的策略、州官审断抗粮不纳纠纷的原则与取向,显示了晚清下层士绅在介入地方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自身权力的来源已发生变化,但其权力并未明显上升,仍然受到官和民的制约。尽管如此,这一变化仍然对地方社会权力关系的变化产生了影响。

【关键词】清末;田赋征收;屯粮征收;乡村社会;催粮总催;下层士绅


在清末,四川会理州承担着供给会川营兵食的任务,其来源为每年征收的屯粮。屯粮征收除粮户自行缴纳外,辅之以一种总催催收制度。由于普遍存在着抗粮不纳的情形,在屯粮催收过程中催粮总催与欠粮户之间关系紧张,有些发展成为诉讼纠纷。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州官这一国家权力在地方的代表也被卷入,从而国家与地方社会被联结起来,形成了一张权力关系网络。在这张网里,处于不同地位的人采取了不同的策略。从中,可以对地方社会权力关系的变动略窥一二。本文拟以清末四川会理州的屯粮征收为中心,在梳理屯粮征收实态、分析抗粮纠纷缘起与表现的基础上,对清末四川田赋征收与乡村社会权力关系变动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并对其中涉及的晚清“绅权”问题略作探讨。

一、屯粮征收与抗粮不纳

会理是一个多民族县,“地处偏隅,周广千余里,”其境内“多汉夷杂处,”[1]P.245-246)清同治年间,其人口已以汉族最多,彝族次之。汉族均为内地迁入,虽有古籍记载曾有部分黄帝氏族居住于会理一带,但直到唐末宋初,会理境内应还是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元代政府开始在此派兵驻扎,开垦屯田,屯田分三种,一是军屯;二是民屯;三是商屯。其中本文涉及的民屯始立于元代至元二十三年(1286),以“会川路民屯”为开端。明代实行卫所制和屯田制,继续开垦军、民、商屯,同时鼓励汉族迁入屯田。[2]P.300)到清康熙二十三年,准许民办铜矿,因会理有着丰富的铜矿资源,湖广滇黔各路商人纷纷来此定居,汉族人口开始占会理总人口的绝大多数。[2]P.300

晚清时期由会理州征收的田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地丁,另一部分是各项屯夷粮米。其中,地丁是地赋和丁赋的综合税。从康熙五十年(1711)之后,“盛世滋生户口,永不加赋”,丁银成为定额。各项屯夷粮米是向耕种屯田的人征收的粮赋,随地丁征收,(1)从十月开始,一般要求在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将额征屯夷粮米收齐,如数拨供会川营,以作下一年会川营兵食月粮。在第二年的三月份,将本年经征屯夷粮米数目造具清册,赍呈查核,俟支放完日,取具该营实支印领,另册报销。[3]P.234-235

按照规定,如果会理州到期不能如数将屯夷粮米交给会川营,亏短的部分须每1仓石照部价合银11钱,由州财政支出移交给会川营。[4]因此,为了能够将屯粮按时如数收缴移交给会川营,会理州从开征之日起就不断发布晓谕以及指派差役和当地总催共同催缴。一般而言,州衙门的户房在十月初(2)按例以州官的名义发布一张屯粮征收晓谕,[5]张贴于会理州城的城门及下属村镇的公共场所。以光绪十一年为例,晓谕形式一般如下,“为示期征收屯粮以济兵食事,照得光绪十一年年分额征屯夷粮米,例应及时征收,支放兵食。今本州择期于十月二十日开仓征收,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州属有粮绅民人等知悉,尔等务各将应纳屯粮,拣选干圆洁净新米,迅速赴仓完纳,不得以霉滥潮米搪塞充数,不得观望稽延,致干比追,各宜禀遵,毋违特示。”(3)同时,州衙门派出催粮差役和各地的总催共同负责屯粮催缴工作。事实上在开仓后的规定期限内,屯粮都不能按时如数完纳。

由于缺少会理应纳屯粮花户的总数的资料,因此我们无法确切知道抗粮不纳之花户占所有花户的比例,但从档案可见,基本上会理五所每年都有总催具禀某些花户抗粮不纳的情形。

我们通过对从光绪初年到光绪末年会理五所历任总催对抗粮不纳之粮民的禀状的梳理,排除记载不详的案例,发现,粮民抗粮不纳主要是三种情况。

一种是确实因为家贫无力纳粮。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上所总催刘朝品具禀所内住之潘福玉、王斗生等耕种屯田,抗不纳粮。在十二月的堂讯中,王斗生供称他每年欠纳屯粮一斗九升,至今五年,累总催垫赔,但书役查明其粮只有八官斗,确实是无力纳粮。[6]

第二种是恃强抗粮。所谓“强”,一种是依靠个人力量。比如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廿一日,中所总催张开喜具禀彭世广、彭保寿欠粮三斗。虽屡经传唤,彭世广一直都没有到案。根据传唤他的班头杨荣顺的禀报,五月份曾将彭世广唤获,但却被“彭世广暗刁彭保寿同彭小万年彭老二外有多人前来凶估夯吞,将世广凶劫而去”。[7]后来,州官札饬地方保正选派得力团丁也未能将其传唤到案。在此案中,彭世广是一个“地方猾棍”,抗粮采取的是无赖方式。另一种“强”表现为在地方权力关系网络中具有影响力。比如光绪十二年,总催刘元泰具禀武生张自超等“恃衿抗粮”[8],因张自超是士绅身份,还充当北路团首,他不仅自己不纳粮,身后还有31户粮民跟随。[9]

第三种是屯田交易导致抗不纳粮。这种情况最多。实际上,典卖屯地在明代就十分严重,入清后更有加无已。为了制止屯地的典卖,清政府曾制定了各种严厉的规定,在雍正年间采取了向受典民人课征津银的办法,这表明清政府已承认民人可以拥有屯地,从而为民人典卖屯地取得了合法地位。乾隆三十八年,政府动用库银赎回也无法解决屯地的私下典卖问题。虽然之后清政府仍一再申明禁止典卖屯地,但已经无济于事了。到嘉庆、道光年间,包世臣说:“今屯田虚名官田,民间买卖过业,不可追诘。”[10]P.315-318)在会理档案中记载,光绪二十一年,总催刘正贵具禀文童张霭云受业悬粮,但张霭云说此田已于三年前转顶于刘华堂,[11]而刘华堂却说他所买张霭云之业应纳秋粮,没有屯粮。[12]很明显,二人兴讼的原因即在于交易之田是否就是总催所禀欠粮之田。

二、政府催收欠粮的努力及其影响

在清末四川会理,屯粮的征收除了按照规定由粮户自行缴纳外,辅之以一种总催催收的制度。为保证在年底能将应征屯粮如数拨供会川营,会理州衙门采取了几个步骤。第一步,在屯粮开征的几天后,州官发布比追屯粮的示谕;第二步,在州官的授权之下,总催和催差将所负责区域内拖欠屯粮的粮民指名具禀;第三步,州官接到禀报后派遣差役将被禀欠粮之人提令赴州。同时,粮民欠粮,该处总催负有承催不力之责,因此,也会派差将这些总催按名提齐,依限随签赴州,以凭当堂比追。

即使如此,各粮户到期也不能按时完粮,不过,根据档案记载,从光绪三年到光绪三十年,会理州每年都能将屯粮如数交给会川营,[13]原因就在于总催催收的制度。按照规定,总催最基本的职责除催收屯粮外就是垫扫屯粮。不管有多少人欠粮,不管粮票的主人是逃亡死故还是有意欠粮,到最后期限总催必须将所管区域内的屯粮完缴。所以,尽管存在抗粮不纳的情形,会理州每年都能按期如数将屯粮拨供会川营。当然,为了保证总催催粮的有效性,总催被赋予了一项具禀粮民抗粮不纳的权利。

与政府单独派差役催粮的做法相比,由总催协助粮差催粮有一定的优势。一是总催是由本地粮民选任,他熟知地方情况。二是经济实力往往是承充总催的重要条件。按当地总催选任的非正式规则,有无屯粮及屯粮多寡是承充总催的硬性条件。这就保证了即使总催无法成功催粮,也有实力垫缴,从而保证了政府的利益。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正是由于总催权利与义务的交织,对地方社会屯粮征收中的权力关系产生了影响。

首先,总催“垫扫完粮”虽保证了屯粮的征收,却易导致其权力的滥用。

总催催粮面临着压力。在最后期限还未到之时,州正堂就派差将承催不力之总催提令赴州,以凭当堂比追。比如,光绪十年十一月初五日,州正堂签差“将承催屯粮不力之总催刘朝品、刘元泰、何元发、袁孝通、李世俸、王朝凤及催差李荣、周占标、文标、周永发、钱洪顺、谢荣超等按名提齐,依限随签赴州,以凭当堂比追”[14]。这份名单涵盖了会理征收屯粮的五所。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下,大多数总催都按期完缴了屯粮。然而,这种压力并不是总催垫扫完粮背后惟一的原因。事实上,有能力的总催在垫扫屯粮过程中“藉粮诈搕”也是他们垫扫屯粮的原因。光绪二十年六月十六日,仓吏康镇宇,经书刘元鼎、姚正熙就曾具禀上所总催刘元泰“朦禀欠粮三十名,希图串差勒搕欠粮赔还升作斗一倍十倍”[15]。在州官将各所总催具禀抗粮不纳之人签提至州之后,他们在为自己辩解之时基本上都会呈禀总催藉粮搕害。

其次,由于职责划分不明确,总催与催差之间易产生纠纷。

总催是协同催粮差役办公,在理论上,总催与催差的立场和目的是一致的,但在实践层面,总催与催差也会产生纠纷,纠纷的产生不外于利益。光绪七年正月廿五日,后所总催王仕德具禀马登科、高福顺等三十七户只图收租肥己,去年之粮未纳,并且将名单及抗粮数目粘呈在后。接到呈禀后,州官两次派差去催收。到了七月,王仕德具禀差役刘洪顺“塌案贻害”,称粮户马登科等抗不纳粮是因为贿赂了刘洪顺。[16]光绪二十一年,后所总催王兴顺具呈关于张志贵等抗粮不纳之禀,称“张志贵应纳屯粮二斗四升,讨要不给,去岁八月十五,被原差陈洪盛得钱卖放,抗不交人”[17]。这两案中的“塌案贻害”及“得钱卖放”提示了在催缴屯粮的过程中存在催差谋取私利的可能。因欠粮户用钱收买催差,所欠之粮就落在了总催的头上,侵害了总催的利益,由此兴讼。

虽然在屯粮征收过程中有总催协助催差催粮的规定,但相对而言,由于并没有明确规定总催与催差之间的职责划分,因此,总催与催差之间很容易由于利益问题发生纠葛,有时达到很激烈的程度。光绪十年,后所总催李开龙与领役谢荣超之间因催粮问题产生了纠纷。前者称谢荣超趁他在外催粮,将他的儿子李小长短锁押,搕要银两。[18]谢荣超则呈上了禀状,称他奉票去提李开龙,被文生李元春拦挡,而李开龙是听信李元春的刁唆才诬控自己搕索。[19]由于资料缺失,我们看不到他们的堂讯记录及结案信息。但从留存下来的资料来看,如果李开龙的禀词属实,那存在催粮差役藉提比承催屯粮不力之总催的机会搕索的可能性,如果谢荣超没有撒谎,则存在总催利用社会关系网络诬控以减轻自己责任的可能性。不管事实如何,这一纠纷显示了在催粮差役与总催之间因利益问题可能产生的冲突的程度,并且在此过程中,将地方士绅卷入其中。

再次,制度的松散导致总催与粮户之间关系紧张,纠纷迭起。

总催与粮户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他们之间同样容易产生纠纷。虽然大部分粮户在征粮的最后期限之前缴纳了屯粮,但有些欠粮花户在由总催垫缴屯粮之后并不急于或并未打算偿还,有时,他们还可能对此予以否认,由此,总催不得不为他们垫扫。然而不是所有的总催都有能力为欠粮户垫扫屯粮,也不是所有的总催都能利用追讨欠粮的机会“藉粮诈搕”为自己谋取私利。尤其是对那些经济条件一般又无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可以利用的总催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信用,他们甚至借不到钱款用来填补屯粮的缺额,需要变卖家产才能将屯粮垫扫。由于在追讨欠粮方面缺少制度上的支持,总催们只能行使禀追的权利。因此,他们在屯粮征收之初就会开始催促粮户缴粮,在开征之初州正堂发出第一道比追示谕之后就开始具禀那些不能按时完纳的粮户,在到期垫扫之后的一年甚至几年内持续向州县衙门提起诉讼。需要由总催禀追才有可能完粮的只是少数,而最终需要由诉讼解决的是那些一再被签提都未能完粮的粮户。在保存下来的档案中,我们看到的是那些几年甚至是十几年不纳粮的例子。

比如,光绪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中所总催尚朝金具禀冷发成等四人“应上屯米,二年不纳”[20]。九月廿日,中所总催具禀粮户李正荣等五人“欠粮二年不纳”。[21]光绪十五年,上所总催刘元泰具禀安小邦、安秦氏估抗屯粮,在堂讯中,刘元泰称已为他们垫扫了十余年。[22]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廿四日,总催刘正贵具禀,蒋烈、萧应朝、胡七老爷“三年不上”。[23]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廿三日,后所总催王兴顺具禀唐全章等抗粮十二年。[24]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这样,总催与欠粮户之间的紧张关系会持续很久。当这些纠纷在村社内部不能解决时,总催会把欠粮花户呈禀到会理州衙门,寻求官方的解决。这些纠纷的缘起,既有总催在开征之初的催促,也有欠粮户的拒不还粮,还有总催的营私舞弊。

需要注意的是,此一时期会理的“抗粮不纳”与指称清代绅民抗拒官府的田赋这一类型的“抗粮”有所不同。因“绅衿藐法,抗粮不纳”而致“各省欠粮逋欠甚多,征比难完”的现象早在顺治年间即已出现,但就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来说,会理绅民的“抗粮不纳”之粮为屯粮,且得益于总催垫粮的制度,并未导致屯粮“征比难完”[25]。总的说来,总催的存在对于屯粮的催收和按时完纳是有一定作用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并未严重损害基层政府的利益。这种介于“理想的合作自治方式与反理想的包收制”之间的粮民自行缴纳辅之以总催催收的制度,属于一种折中的方案。合作方式既减少了国家管理的成本,又可以使人民免受渔利型经纪人的盘剥,是一种较理想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仍有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其松散特征使村民在屯粮征收方面并不积极,但在官方支持性的话语表达之下,总催有垫扫完粮的义务和禀追抗粮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交织给了地方职役滥用权利以一定空间,也成为纠纷的频发地带。

三、官绅民互动的审断

在抗粮不纳引起的诉讼纠纷中,由于追讨欠粮的总催具有政府授予的催粮和禀追欠粮的权利,诉讼请求往往由他们提出,但在审断过程中牵扯出的复杂因素中又交织着被诉一方的反诉,而抗粮者从社会身份来看,既有下层士绅也有普通粮民,无论是哪一方在诉讼纠纷中都表现出了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因此,州官对案件的审断过程中便呈现出一幅官绅民互动的权力实践图景。为了准确把握微观情境下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实践动态,下面大致从上文论及的几种抗粮不纳的案件的审断,来考察抗粮不纳引起的纠纷中所体现的乡村社会权力关系变化。

第一种是因家庭贫困而抗粮。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总催在第一次上呈禀状时就会将欠粮人名和欠粮数目详细说明,并附上粮票为证。在禀状的尾处,往往有“禀乞”、“禀恳作主赏提某某到案追缴”这类语言。但这一表述与其说是因为催粮公事有多么难办,倒不如说是提起诉讼之人的常用之语。一般来说,赤贫无力纳粮之人既没有丰厚的家产从而形成其在社会中的经济资本,也自然不可能在地方权力关系网络中具有影响力,甚至在此类纠纷发生时,他们也很难找寻到可以倚靠之人。

在接到这样的禀状后,州官往往直接批饬“估抗屯粮之人速速完粮”。这表明,州官受理了此案件。从其批词中,我们发现,在州官的认知中,这是非常简单的事。一般情况下,确实简单。比如,光绪二十二年中所总催张开喜曾具禀粮户陈铭普、吴老十抗粮不纳[26],这二人都是普通粮民,收到传票后很快到案。陈铭普在第一次堂讯中就遵断给米。[27]但在很多时候,问题并不都如此容易解决。同样是这一年,下所总催具禀游志清、张福轩、姚德斋三人抗粮不纳。其中,游志清是毫无社会关系可以利用的普通粮民,文童张福轩担任上关会首事,姚德斋曾在村民的田土交易中担任中人。这三个人虽然社会身份不同,但在被总催具禀抗粮后,都表示要将田房卖掉才能缴粮。这也许是由于他们遭遇了同样的困难,也有可能是他们采取了相同的策略。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共进行了八次堂讯。每一次堂讯他们都会声称自己在卖产过程中遭遇到买主掯勒,以致无法成交缴粮。将原本简单的抗粮纠纷演变为复杂的田产交易纠纷,并把责任推给买主,增加了州官审断的难度。遇到这类案件,尤其在审理多次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州官往往会采取比较严厉的手段。比如,在此案受理半年后的第五次堂讯中,州官的处理方式就是“判将张福轩押店,十日缴银。”[28]而姚德斋声称要出卖另一块地皮以缴粮,他逃过了惩罚。在三个月后的第七次堂讯中,由于张、姚二人仍未能缴案,州官的处理方式就更加严厉了,他命人“当堂将张福轩掌责,将姚德斋杖责。”[29]

但相比较对欠粮之人实施严厉的惩罚,州官其实更倾向于案件的审结。惩戒只是手段,缴粮结案才是目的。因此在半个月后的第八次堂讯中,州官作出了让总催稍作让步的判决。[30]

在此我们关注的是,在审理总催与普通粮民之间的诉讼案件,尤其是证据确凿的案件时,州官一般都是直接作出判决。对于身为上关会首事的文童张福轩和在村中担任中人的姚德斋,在档案中未看到权势人物曾为他们出面求情或开脱,而总催张开喜从社会身份来说只是普通粮民,但很明显,州官审理案件的态度给了总催行动上的支持,他坚持不懈,因为能否将欠粮追回关乎他的切身利益,而从州官的角度来看,拖欠屯粮事关国家利益。

第二种是恃强抗粮。恃强抗粮的一般有两类人。一类是地方猾棍,全凭一己之力抗粮。另一类是依赖自身所占有的资源成为其他人的保护人。

在具禀这些地方强人抗粮之时,总催在禀状中也会有类似“禀恳作主赏提某某到案追缴”的表述。从案件发展过程来看,这类表述的使用不仅仅是一种习惯用辞,而确实表达了追缴的难度。在禀状的尾处,总催有时还会加上“粮务有着”的用语,“粮务”二字的使用,指明自己提起诉讼并不是为了私事,提示州官受理此案不仅关系到自己的催粮公务,而且也关系到地方政府能否完成供应屯粮的任务。

在接到这类禀状后,州官虽然也是直接批饬估抗屯粮之人速速将粮补齐,签发传票,但差役想要将被告传唤到案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光绪二十二年,张开喜具禀彭世广抗粮,在州官签发传票五个月后,班头杨荣顺才将彭世广唤获。不幸的是在带回衙门的途中,彭世广被人劫走,并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打斗,据杨荣顺呈禀对方“将他凶殴,有伤可验”。[31]总催作为熟悉地方情况的人,认为彭世广之所以难获是因为他是“地方猾棍”,手段非常。其妻彭刘氏“来民屋打毁神龛服烟”,其子被首人李保正拿获后又“翻房外匿”[32]等等,州官只好“札饬地方首人遵照来札选派得力团丁”[33],协助将彭世广唤案。但是,无论是州官派地方保正还是团丁都无法将彭世广唤案,所以实际上此案并未开庭审理。从各种禀状内容可知,彭世广并非是通常意义上的权势人物,在涉讼过程中,也未见他求助亲属以外的人,他抗不赴案凭借的是自身的无赖能力。

光绪十二年,上所总催刘元泰上呈禀状,称“有抗粮武生张自超、贡生邬晋璋、粮户王锅头、潘才盛、萧荣春、洪泰源等伙串一局,抗不上粮,理讨不给,反行凶殴。”[34]接到禀状后,州官批饬被诉之人将欠粮缴给刘元泰收领。从档案中可见,直到三年后,武生张自超等人并未缴粮,因为刘元泰再次上呈禀状并在禀状中提及“垫赔二十余年,累禀在案,催差执票虚索银钱,连年拖累。”[35]

在此案中,总催三次上呈禀状,从禀状内容看,这是一个被保护人在保护人的庇护下共同抗粮的案例。武生张自超作为上所31户粮民的保护人,所倚仗的是他作为北路团首的身份。在晚清,下层士绅只具有功名是无法获得权势的,他必须介入到“公”的领域之中。(4)另外,他必须在地方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比如充当普通粮民的庇护者,才会在地方社会具有更大的影响力。正是在武生张自超的庇护下,被保护人中有人可以多年不纳粮,而武生张自超自己也在为被保护人提供庇护的同时加强了他在乡村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在团练组织中的权威。如杜赞奇所言,“围绕保护人而形成的感激责任关系,成为他在其他组织中建立自己权威的资本”[36]P.158)。实际上,总催刘元泰也并非是在乡村社会中毫无影响力之人。在一份光绪二十年仓吏康镇宇、经书刘元鼎、姚正熙具禀刘元泰藉公搕害的禀状中提到,刘氏一族“自道光二年至今六十余年,致家暴富不肯禀报。”刘元泰常藉“朦禀欠粮”、“串差勒搕”的手段收敛钱财。[15]他之所以能勒搕成功,是因为被朦禀之人不愿卷入纠纷,相比较,赴会理城申诉的花费要高于给总催银钱以息事的成本。用此种手段,刘元泰积累大量的财富,成为在经济上有权势的人。此种经济地位的获得,更多地来源于在地方公共事务中扮演积极的角色。但相比较手中有枪身后有人追随的武生张自超,这种所谓的“权力”来源于在地方并不受人尊重甚至是鄙视的“职役”身份,在两者发生纠纷时,谁占上风便一目了然了。

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审断时,州官并未对武生张自超采取严厉的手段,这并非是由于州官惧怕张自超的权势,而是由于张自超作为北路团首,承担着地方治安的职责。作为国家在地方代理人的州官,在处理地方事务时有赖于官绅的通力合作。因此,在对张自超抗粮问题的处理上就温和地多。他仅派差役前去将他们“逐一按名提齐随签赴州,以凭当堂查追。”且提醒“去役毋得藉签需索,滋事迟延,如违重究。”[37]

虽然地方猾棍彭世广和北路团首武生张自超皆属恃强抗粮,甚至后者还庇护了31户粮民共同抗粮,但州官的处理方式显然不同。地方猾棍作为破坏地方秩序的存在,是政府历来深恶痛绝的对象,因此,州官在对其所涉抗粮案的审断中非常明显地站在总催一方。但当总催遭遇承担地方公事的团首抗粮时,州官显然倚赖后者更重,因此,在审断中州官并未有支持总催的明显表现。这表明在地方社会的权力关系网络中,地方官在审断相似案件时,理论上虽应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但实际处理方式会因诉讼对象的不同而存在方法和程度上的差异。

第三种是典卖屯地导致的抗粮纠纷。在档案中较完整的两个案件都是总催具禀下层士绅抗粮不纳。光绪十一年开春,总催李开隆具禀东嶽庙首事抗粮不纳,(5)同年冬月,上所总催刘朝品具禀潘福玉、邬兴业、赵元抗粮不纳。(6)当总催起诉的是下层士绅时,在其禀状中,总催会有“若不禀究,皇粮重件,遭此估抗,众皆效尤”,“恳恩提讯追究,以正刁风”(6)的表述,这提示着在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网络中,士绅的行为仍具有或仍应具有示范作用。

如前所述,州官在接到抗粮纠纷案件的禀状时,一般会直接批饬欠粮者速缴皇粮,同时州官也会视被告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在实际处理方式上有所差异。在涉及到下层士绅因典卖屯地导致的抗粮纠纷中,有时这种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光绪十一年春,总催李开隆具禀东嶽庙首事抗粮不纳,并恳请州官能将他们签提到案。州官接到禀状后,批示李开隆“候签饬该首事禀覆察夺”,(5)意即先听被告首事们的陈词,再判断总催所控是否属实。于是,九省东嶽庙首事谢光耀等九人联名上呈了一纸诉状,状告李开隆“抬粮诬控”。在诉状中,他们细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7

一般而言,因屯地典卖而起的抗粮纠纷因为涉及屯地产权变动,原被两方在屯地归属、范围方面往往各执一词。这时,州官会派差役及涉案人等共同至抗粮之田。比如在此案中,州官的批词就是“饬书差带同两造及汶水庙首事将东岳碑记、田坵眼同查看明白,查明该庙有田若干,应纳粮若干,有无匿粮,候书差查明禀覆再复讯完案。”[38]

正是由于抗粮纠纷牵扯出屯地典卖纠纷,原被两方很难在一次堂讯中就能达成一致,州官很难一次审断明白。所以,类似案件总要经过多次堂讯。如在光绪十一年的冬月,上所总催控告潘福玉“接年抗不纳粮”,因潘福玉被控抗粮之田杜买于安小邦之手,潘、安两姓因是否杜买全业的问题上供词互异,(6)该案就复讯多次,纠缠达五年之久。

这两个案件的共同点是下层士绅卷入了抗粮纠纷,且都是作为被告。但两案中的士绅的遭遇却有所不同。在前一案中,总催面对的是士绅群体,他们不仅占有文化资源,而且作为九省会馆的首事,在地方上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后一案中的潘、安两姓的纠葛中,潘姓虽也属下层士绅一层,却没有刘姓总催在地方上的权势,加上屯地买卖是纠纷的多发地带,对安姓来说,将抗粮纠纷转变为典卖屯地纠纷是权衡利弊后的更好选择。因为如此一来,他所要面对的是有财无势的士绅而非权势总催。这表明在晚清的乡村社会中,士绅已不能单凭象征性的文化资本获得在地方上的影响力,只有当他们可以将这种象征性资本真正转化为权力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卷入地方公共事务中,才能在乡村社会中具有一定的权势。这同时也说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可以明确的是,在晚清时期,士绅权力的获得最根本的因素是公共身份的获得。(8

四、余论

在晚清四川会理地方因抗粮不纳引起的诉讼纠纷中,有不少下层士绅作为被告卷入其中的案件,使我们能看到隐藏其中的乡村社会权力关系的变化。它从一个小小的侧面反映出,在晚清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围绕着地方司法权力,官、绅、民之间是一种三方互动的关系。总催、下层士绅以及普通村民的策略与行为为我们提供了一幅乡村社会权力实践的微观图景。而州县官与绅、民互动的审断,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晚清乡村社会中,下层士绅的权力并未明显上升。

总催在诉状中的陈述,强调在抗粮“贻害误公”的名下,提出他们兴讼的背景缘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州官对待不同涉讼之人的不同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乡村社会权力格局中的地位影响着案件的实际解决方式。因为抗粮纠纷在细节上有着很多的差异,针对不同的案件,州官也会采取折中或更为适合的解决方式。尤其是在纠纷经过多次堂讯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州官往往倾向于作折中处理。作为国家在地方的代表,州官更看重案件的审结以及绅、民关系的平衡,而地方任务的完成也是他关注的重点所在。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总催在禀状中常常使用“案关粮课,风化效尤,公事难办”或“若不禀究,皇粮重件,遭此估抗,众皆效尤”之类的表述,以表达对士绅抗粮的不满,而这种表述能够奏效的原因在于在传统社会中,士绅本就身负教化民众的责任,是官与民之间的中介。但在晚清士绅获得介入公共事务的权力背景下,士绅侵害民众利益的逐利行为却难以避免。在晚清会理的抗粮纠纷中,下层士绅往往扮演的是被告的角色,意味着士绅在官、民沟通中缺位。一方面是国家与民众对士绅道德高度的期望,另一方面却是士绅与民争利的现实,这里实际潜存着一种微妙的紧张关系。同时,下层士绅作为被告一方的出场及州官的审断方式表明,士绅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力同时受到官与民的制约。总得说来,在晚清会理,下层士绅的权力并未显著上升。当然本文只是从一个州县的某种类型的纠纷案件去看这种复杂的地方权力关系,以作既有研究之补充及未来全面研究之积累。

 

参考文献:

[1](同治)会理州志·风俗(卷十)[A]//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第70册)[Z].

[2]四川省会理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会理县志[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

[3](同治)会理州志·田赋(卷九)[A]//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第70册)[Z].

[4]关于州正堂移交任内经管屯夷粮米清册,光绪八年四月十三日[Z].档案号Q1-51-12.

[5]关于本州定于十一月底一律扫数屯粮之示谕,光绪十年十月十七日[Z].档案号Q1-56-15.

[6]堂讯笔录,光绪十一年十二月[Z].档案号Q1-1-58-15.

[7]关于彭世广将役凶殴受伤之禀及批,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初十日[Z].档案号Q1-85-60.

[8]禀张自超萧廷光等恃衿抗粮,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初八日[Z].档案号Q1-60-15.

[9]为恃衿抗粮禀张自超等,光绪十三年腊月初一日[Z].档案号Q1-63-20.

[10]张泽咸,郭松义著.中国屯垦史[M].台北:文津出版社,1997.

[11]关于刘华堂受业悬害之禀及批,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Z].档案号Q1-82-19.

[12]关于张霭云刁唆异常搪塞之禀及批,光绪二十一年五月[Z].档案号Q1-82-20.

[13]关于造赍任内经管光绪卅年屯粮数目清册,光绪卅一年五月初十日[Z].档案号Q1-166-18.

[14]关于派差将承催屯粮不力的总催刘朝品之签,光绪十年十一月初五日[Z].档案号Q1-56-14.

[15]禀刘元泰藉公搕害,光绪廿年六月十六日[Z].档案号Q1-79-7.

[16]关于刘洪顺等塌案贻害之禀及批,光绪七年又七月初二日[Z].档案号Q1-50-7.

[17]关于张志贵等抗粮不纳之禀及批,光绪廿一年二月十七日[Z].档案号Q1-82-14.

[18]关于代文品谢荣超借差锁搕之禀及批,光绪十年冬月廿四日[Z].档案号Q1-56-22.

[19]关于李元春等刁唆抗粮捏禀之禀及批,光绪十年冬月廿六日[Z].档案号Q1-56-20.

[20]中所尚朝金禀冷发成一案卷,光绪十三年七月十九日[Z].档案号Q1-63-19.

[21]禀李正荣李春洪李春元李春隆朱亮廷等抗粮不纳,光绪十三年九月廿日[Z].档案号Q1-63-22.

[22]对刘元泰安小邦安秦氏的堂讯记录,光绪十五年八月廿四日[Z].档案号Q1-69-5.

[23]关于胡七老爷等抗粮凶殴之禀,光绪十六年又二月廿三日[Z].档案号Q1-71-7.

[24]关于张开选等抗粮不纳之禀及批,光绪二十一年十月廿三日[Z].档案号Q1-82-26.

[25]清圣祖实录(卷二),顺治十八年三月戊午,转引自崔岷.从“民情”到“恨官”:18-19世纪山东绅民抗粮动因的转变[J].北大史学,20131.

[26]关于吴老十、彭世广等估抗屯粮之禀及批,光绪廿二年正月廿一日[Z].档案号Q1-85-64.

[27]堂讯笔录,光绪廿二年三月十四日[Z].档案号Q1-85-61.

[28]堂讯笔录,光绪廿二年七月十八日[Z].档案号Q1-83-30.

[29]堂讯笔录,光绪廿二年十月廿日[Z].档案号Q1-83-26.

[30]堂讯笔录,光绪廿二年十一月初三日[Z].档案号Q1-83-24.

[31]关于彭世广将役凶殴受伤之禀及批,光绪廿二年五月初十日[Z].档案号Q1-85-60.

[32]关于彭世广等又寻蠆滋事之禀及批,光绪廿二年七月十七日[Z].档案号Q1-85-55.

[33]关于对彭世广传唤之札,光绪廿二年七月廿三日[Z].档案号Q1-85-54.

[34]为恃衿抗粮禀张自超等,光绪十二年腊月初一日[Z].档案号Q1-63-20.

[35]禀张自超张自和姚联明姚老三喻斗兰等抗公粮不交,光绪十五年冬月廿六日[Z].档案号Q1-69-13.

[36][]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37]签提恃衿抗粮之张自超尚廷光等赴州讯追之签,光绪十三年十二月初七日[Z].档案号Q1-63-21.

[38]堂讯笔录,光绪十一年四月初十日[Z].档案号Q1-58-21.

 

注释:

1)会理档案馆藏,会理州衙门清代全宗档案,关于造赍前署任内经管正襍钱粮课税清册,光绪廿五年六月廿一日[Z].档案号Q1-100-2.(以下引用档案资料均来自会理档案馆藏会理州衙门清代全宗档案)

2)有时,开仓及晓谕日期也会提前,光绪二十一年以后,出示晓谕的日期提前至农历九月初到九月下旬,自然地,开仓日期也会提前。这可能是与拖欠屯粮情况的存在有关。会理档案馆藏,会理州衙门清代全宗档案,关于示期征收屯粮以济兵食之示谕,光绪二十一年九月初六日[Z].档案号Q1-82-23

3)参考文献名称不详,光绪十一年十月[Z].档案号Q1-58-26

4)瞿同祖认为,士绅发挥影响力的渠道主要在两个圈子中,一是在普通老百姓圈子,通过作为社群或公众的首领发挥影响力,应得尊敬和追从。另一个是在地方官圈子。(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0页。)张静认为,“一个人拥有巨大的财力或获得了学位,如果活动只局限于私人领域,他们都不可能是真正的地方权威。”(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就下层士绅而言,他们发挥影响力的渠道应该是作为社群和公众的首领。

5)参考文献名称不详,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九日[Z].档案号Q1-58-4

6)参考文献名称不详,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Z].档案号Q1-58-12

7)参考文献名称不详,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九日[Z].档案号Q1-58-23

8)正如张静在对农村基层政权的研究中表明,“一个人拥有巨大的财力或获得了学位,如果活动只局限于私人领域,他们都不可能是真正的地方权威。”黄宗智对于华北地区的研究表明,在华北自然村通行的地权和财产权制度因为稳定了地方体内公共责任得以实现的财产来源,因此,是地方权威得以存在的基础。他们的研究表明,士绅的权力来源于地方社会,而非国家。(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黄宗智著:《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历史、理论与现实》,卷一《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