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权力关系的重构——以苏北土改为例1950-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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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权力关系的重构——以苏北土改为例1950-1952

作者:刘握宇  发布时间:2017-09-20

信息来源:《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1951年底至1952年春土改运动在苏北不得不宣告结束时,部分地区的农业产量与1950年相比不增反降。如泰州地区作为主要粮食作物的水稻1951年减产约26.2%,1952年减产约12.7%。土改后的1952年,虽然全地区农作物的播种面积比1951年增加,但由于单位产量比前一年减少,农作物的总产量因此减产约0.15%。

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结束了中国长期战乱的局面。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社会政治运动,可能比战争更深远地改造了中国社会,冲击着每个人的生活。这种结构性变革的一个突出体现,便是广大乡村地区权力关系的重新构造。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这个复杂的重构过程即发轫于1950年的土地改革。

土改一直是海内外学者关注的话题。在大陆出版的相关著作大都对其进行全景式的描述,并遵循相似的论述模式,将之视作解放贫苦农民、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伟大革命[1]。而西方学者多以对个别乡村的研究反映中国农村近代以来的历史变迁,其主流观点认为,1950年代中期以前共产党的农村政策是成功的,不仅避免了苏联式的血腥,更顺应了农民自发的利益诉求,因此造就了国家与农民的“蜜月期”[2]。前类宏观论述通常能较清晰地展现土改运动发展的大致过程,并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却模糊甚至忽略了土改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呈现出的复杂特性,从而损害了这些论述的准确性。后者的微观研究提供了生动的细节和独特的视角,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这些个案研究中的村庄往往是由政府指定的“模范村”,且多集中于共产党有较强群众基础的华北平原,因此这些乡村的情况通常不能反映更广泛地区的普遍情形;其次,在对1949年后的历史进行研究时,这些著作依靠了大量口述访谈和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而较少能运用档案资料。基于这些原因,人们对土改运动的认识至今仍多存误解和疑问,尤其对各项政策具体执行的情况更是不甚其详。而扫除这些认知障碍的关键,一是将研究范围拓展至更广泛的区域,再是获得更多可靠的第一手史料。

近年来,这两方面均有突破。例如,陈永发从汲取乡村资源为内战服务的角度探讨了毛泽东发动土改的深层动机,黄宗智、杨奎松则通过数据分析揭示了中共对农村人口的阶级分层与当时的实际情形相去甚远[3]。随着资料的逐步开放,学者们也开始得以对土改的具体实施过程进行更深入的考察,其中,各地土改的动员模式和暴力倾向尤其引人关注[4]。此外,最近的研究还试图揭示土改自身的内在矛盾,并将讨论推进到探讨土改如何对农民造成思想冲击的层面[5]。总之,这些研究突破了传统阶级话语的阐释框架,有力地推动了对土改及相关问题的重新认识。但另一方面,它们仍多以1950年前的土改为主要论述对象,且多集中于华北地区,迄今尚未见对苏北1950年代初土改运动的研究。在国共内战中,仓促的土改曾导致这一地区农民与地主间的残酷对抗,并由此造成1950年代初土改的复杂局面[6]。签于此,笔者以为,对苏北土改的考察或许会为我们认识整个土改运动在不同地区表现出的多重面象提供有益的参考。本篇仅能就重构农村权力关系的策略问题,从斗争地主、动员群众和整顿干部三个方面呈现这一运动的概貌。

一、意图

1950年的春节降临时,北京的新政权已经建立3个多月了。正月十一日这天,位于苏北行署扬州市槐泗区的龙尾乡发生了一桩令人震惊的事件。当晚9时许,来自50余个村庄的1300多名村民将该乡的两个粮库团团围住。在刺耳的口哨声和铜锣声中,乡民们打伤村干部,撞开库门,将存储在内的公粮哄抢殆尽。骚乱直持续到次日凌晨3时左右,两库共计被抢稻谷25万余斤,大麦1.4万余斤[7]。

乡民们是在“借粮”不成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的。1949年,该乡庄稼只有六七成的收获,致使口粮不足的情况普遍发生。全乡1116户中,3-5%的家庭已经断炊。虽然如此,一般农户仍须将全年收成的约26%上缴国家,中农的负担率最高更达30.3%。这无疑加剧了农民生活的困顿和对政府的不满。面对这一问题,当地干部只是反复要求农民“生产自救”、“互济互借”,可当村民提出“家家穷,政府有公粮,向政府借”时,乡里的负责干部总是拖延敷衍,造成农民的极大不满,最终酿成抢粮的严重事件[8]。

其实,这次抢粮事件并非个别现象。1950年初,扬州市即已发生“抢米风潮”。这一风潮随后波及郊区及邻近乡县,致使“抢粮空气甚为高涨”,一周内竟发生7起,被抢公粮达30.4万余斤[9]。这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反映了当时农村中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方面,经过连年战乱,又有不尽的天灾,农民的生活水准已普遍降至很低的程度。因此,如何恢复生产和提高生存质量,成为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抢粮风潮也暴露出中共基层政权的虚弱无力,乡村干部在民众中缺乏威信,并且工作效能较低。为此,共产党的当务之急乃是迅速健全农村中的各级政权组织,提高其效能,树立其威信,以确保新政权在广大农村地区能有效地行使各项职能。

基层政权的建设固然被中共视为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而广大农民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亦关系到全局的稳定与否,因而也不容忽视。为此,寻求两者的结合势必成为决策者制定农村政策的出发点。在中共高层看来,土地改革正可一举两得。这一场改革的内容被规定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其理由是:以地主阶级拥有土地所有权为标志的“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乃是中国“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也是中国实行“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因此必须“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代之以“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此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同时“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10]。

从字面来看,此次土改正是为了将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转移到农民手中,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对靠土地为生的农民来说,还有什么理由不拥护并参与这场变革呢?可细加追究便不难发现,如果单纯出于纾解饥馑的目的,政府应有更多有效的措施可以选择,如减免农业税、发放救济粮、允许民间组织参与赈灾等。但政府将所有这些最直接有效的传统措施弃之不用,反乘机利用饥民争取生存的冲动将斗争的矛头指向地主阶层。这一政策的后果,是国家在推卸了传统上对乡村应承担的道义责任的同时,将所有矛盾的根源转稼至乡村社会内部,然后在调整矛盾各方利益关系的过程中达到建立政权、重构农村权力关系的目的。就苏北的情形来看,政府实现此一目的的意志是如此之强,以致宁愿逼得民众闹事亦不为所动。如上述龙尾乡抢粮事件发生后,有关干部竟采取“镇压方针”,命令“军队压境”,逼迫饥民缴还所抢公粮,由此造成大范围捕人及吊打等现象,甚至有刑警“乘机强奸妇女迫死人命”的案件发生[11]。

1950年6月9日至19日,中共七届三中全会成立了由刘少奇负责的中央土改委员会,华东区随后成立了以谭震林为主任、刘瑞龙为副主任的土改委员会。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式颁行,一场声势浩大、席卷全国的土改运动由此揭开了序幕[12]。经过近3个月的组织筹备和干部培训,苏北的土改运动于1950年9月开始逐步展开。由于苏北的政治形势纷繁复杂,各地土改的进度也参差不齐。但因篇幅所限,在此不能展开叙述,其大致过程则基本遵循以下步骤:首先是进行宣传动员,打消农民害怕国民党卷土重来的“变天思想”,并启发农民的阶级意识,随后是成立农会、斗争地主,第三阶段则广泛吸收农民加入农会、共青团、民兵、妇联等组织,同时对每个人进行阶级划分,“在政治上辨别我、敌、友”[13],此后便是对地主的“五大财产”按成份进行分配[14]。至此,土改告一段落。各乡纷纷举行乡农代会,建立和完备各类政权组织,选举成立各种委员会来管理农村生活的主要事务。本文在此强调的是,无论在土改的哪个阶段,中央政府欲重构农村权力关系的意图始终贯穿其中,并主要通过以下三个策略加以实现。

二、斗地主

首先是斗地主。这次土改与1940年代的“五四土改”有所不同,尤其在对待富农的政策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称要“保存富农经济”,结果地主被完全凸显出来,成为阶级斗争的唯一标靶。在苏北,为了打响土改的第一炮,党员干部们事先都要精心策划。首先是选择“典型地主”:根据以往的行为和对土改的态度,个别人被挑选出来代表三种类型的斗争对象:“不法地主”、“有些罪恶”的地主和“自愿投降”的地主;随后以乡为单位,对这些典型地主进行大规模“公审式的斗争”:经过预先安排,在气氛森严的会场上,土改干部和农会会员按步就班,各司其职,往往由“冲锋队”打头阵,首先打破会场的沉闷空气,随后由“控诉组”揭发地主的种种劣迹,紧接着由“说理组”运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对各种感性控诉加以理论分析,揭露地主的剥削本质,如果地主为自己辩解,还有“支援组”上场与之辩论,并由“评判组”最终裁决。为了应付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会场还布置有“纠察组”随时待命。当然,整个斗争大会都由“指挥部”全程监控、随时调度。在这样系统化的布置之下,斗争大会往往能取得干部预期的效果,对与会的村民造成强烈震撼。如在靖江县宜和乡的典型斗争会上,不少地主被斗得“浑身乱抖”,其中“最坏的地主”不仅被罚下跪“恭听控诉”,还要自己打耳光[15]。六合县个别乡“每斗必跪”,江都县个别乡“每斗必打”,场面之激烈使妇女流泪,不忍目睹的乡民也纷纷走散[16]。在斗争大会结束时,不同类型的地主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不法地主”被送法庭判处,“有些罪恶”的地主交出地契并写下悔过书后被处予管制,而“自愿投降”的地主则被揭发其剥削罪状并交出地契后当场释放。这样的斗争对地主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有人坦承“:土改我不怕,就是斗争吃不消。开到斗争会,阎王就站在我面前。”[17]这种恐惧心理在地主中普遍存在。

在随后分配地主财产阶段,为了追缴地主藏匿的财物,暴力斗争更是司空见惯。如高邮县某些乡12月份的土改中,地主被罚“站冷水缸”、“洗冷水澡”、“剥掉衣服冻”“、剥掉衣服就地拖”等[18]。更为严重者还出现命案,如1950年12月31日江都县三星乡土改中,一地主家的雇工被区委工作组副组长和村干部拷打致死。这类事件通常被各县委和地委作为“强迫命令”的错误进行通报批评,但并不会进一步追究[19]。

除有劣迹和对抗行为的地主外,并未有破坏土改行为的地主也被视作“罪恶不明显而可能发生破坏活动者”成为打击对象,其具体作法是:1.由法庭宣判褫夺其政治权,命其“向群众低头,表明自新态度”;2.命其填表照相,建立个人档案,并订立劳动规约,限其“严守法令,发现坏人立即报告”;3.主要由各村民兵对其进行管理,并由村治安小组“秘密监管”以限制其行动,重点分子则由地方政府或公安机关加以管制;4.随时召集地主训话,对不从者要“加重处理”[20]。

对地主最严厉的打击自然是“镇压”了。这一举措在1950年10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后,更是在苏北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如泰州地区在传达了中央的“镇反”指示后,各县纷纷检讨了过去在执行政策时“宽大无边[的]右倾偏向”,并制定了以侦破“现行反革命份子”与惩治不法地主破坏土改活动为主的工作计划[21]。结果,至1951年2月,泰州地区共计逮捕“地霸现行反革命份子与历史罪犯”1982人。为了“及时有效”地清理反革命案犯,地委决定简化“不必要的烦琐手续”,实行“侦审判合一”,4个月内批准处决了266人。在此基础上,公安部门进一步搜集材料,又在外地逮捕了逃亡“地霸反革命分子”137名,另有966人被列入追捕名册[22]。这样迅猛的逮捕审判过程,不免会出现差错,如高邮县某乡误将一伪乡长的弟弟认作其兄处决,但这些错误只被称作“粗糙现象”并未得到重视[23]。相反,各级党委发现,镇反工作“比任何时期有力”地推动了对地主的斗争,加快了土改的进程[24]。

三、动员群众

对地主的严厉斗争,既是出于颠覆农村中传统权力秩序的需要,也是为了服务于重构农村权力关系的第二个策略——动员群众。在宣传动员的最初阶段,苏北农民对土改普遍不甚积极,甚至有人担心“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共产党是不是还能够“登得牢”。更让土改干部棘手的是,农民们普遍缺乏阶级意识,从未有通过阶级斗争求得“翻身”的想法。他们唯一关心的,是估算自己在土改中的利害得失,并据此决定对这场运动持何种态度。贫雇农自然希望早日土改,可以增加一些私产,可又害怕分不到土地,并担心即便分到了也不能长期拥有所有权。中农对分不分田无所谓。想法最多的是佃中农,他们大多长期租种地主的田地,因此,部分人希望通过土改将“佃田”转变为“私田”,可又担心自己租的田最终也要被抽出供全村平分,另有部分人则认为自己已经有地可种了,没有土改的必要[25]。因此,在这一阶段,村民普遍持观望态度,虽经土改干部反复动员,各乡申请加入农会者通常只占总人口的10-15%,最高也不过20%左右,且多为要求分田的贫雇农,中农较少,妇女则更少。但是,在斗争典型地主后局面发生了明显变化,农会成员迅速增加,其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至30-40%。这种转变很可能缘于对地主的斗争沉重打击了乡村中传统士绅和帮会头领的势力,致使部分农民打消了怀疑中共政权能否持久的顾虑,并对土改干部产生敬畏之心,转而参加农会。同时,也不排除部分农民在斗争大会暴力场景的震慑下,面对再次动员其入会的土改干部,不得不重新思考对策而做出明哲保身的选择。此外,出于对“男女平等”和婚姻法的浓厚兴趣,越来越多的妇女受鼓动加入农会,其比例最终竟普遍达到45%之多。这些被组织起来的妇女在控诉地主罪行时,“说起来头头是道”,对推动土改斗争起到了“相当作用”[26]。

从上述转变中,土改干部掌握了动员群众的诀窍,便利用一切场合组织民众对地主进行斗争,冀图以此促使更多的农民参加运动。如泰州地区就将发动群众土改与治水修堤结合起来:村中的妇女老弱被要求担负起农业生产的任务,而青壮年劳力则被组织起来修理运河,地主等斗争对象也同时被带至堤上监管并进行强制劳动。劳动之余,则由有发动群众经验的干部结合抗美援朝的政治教育,鼓动劳工对地主等“封建势力”进行控诉。其中,宝应县有17个大队4万余民工在工地上举行了9次公审大会和10多次斗争会,有15名“反革命分子”在这些斗争中被执行死刑。中共苏北区委认为,这种与生产相结合的群众运动非但不影响工程进度,且能“大大提高群众积极性与劳动热情”[27]。正是通过对地主不失时机的严厉斗争,土改干部动员了越来越多的群众加入斗争行列,但这并不代表农民们已全盘接受了共产党的话语体系,事实上,他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受形势所迫和计算个人私利的结果。因此,当土改因过分强调平均分配原则而触犯了个人利益的底线时,便造成了农民内部的冲突。例如,因为从地主直接没收的田产一般不敷分配,不少地区又充公了佃中农的部分土地。佃中农本希望通过土改将“租田”变为“私田”,此时不仅希望落空,还要蒙受经济损失,自然极为不满,因此与分得田地的贫雇农就不免产生矛盾。中共干部自然不愿看到农民阵营的分裂,便对双方进行调处,强调农民都受地主剥削、“天下农民是一家”等道理。但这种基于私利的矛盾岂可以非利益化的空洞说教来化解?结果,这种冲突贯穿了土改的整个过程,甚至出现双方互相诋毁和排斥的情形。如泰县李王乡在选举农会代表时,贫雇农说“不能让中农当代表,他们发财不能代表穷人利益”,中农则说“不能选贫雇农当代表,穷人心黑”[28]。此类农民内部的分裂表明,在土改阶段,国家权力尚只能通过利益诱惑和暴力胁迫让民众对其产生表面的认可,却不足以抵消传统观念对农民思维和行为的深远影响。不过,从另一角度来看,这种出于私欲的矛盾正强化了农民对各自阶级成份的认同,有利于新的阶级话语在传统乡村社会的传播,并造成不同阶层之间基于身份认同而形成的排斥或联合,从而为国家权力向社会基层扩张营造了有利的局面。

四、整顿干部

1951年2月中旬,苏北各地的土改工作已基本完成。检查表明,这一阶段的土改对地主阶级给予了“严重的致命打击”,各地纷纷宣布:“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与封建统治从此宣告结束。”从此开始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党政机构的统治。如靖江一县,在这次土改中共发展了34946名农会会员,任命了1395名农会干部,发展了2498名民兵和8720名妇联会员,并以选举的方式产生了乡、村、组三级农会、民兵、妇联的干部。同时,各乡还成立了治安委员会和村治安小组[29]。因此可以说,经过这一轮土改,共产党不仅将其政权组织渗入到各级乡村,并且将农村生活中广泛的事务纳入其职能管理范围,从而在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初步建立起一整套基层政权的组织系统,而伴随着对一大批积极分子和农村干部的启用,中共基层政权的执政者阶层也同时出现了。

这批中共基层政权的执政者大都是在1949年前后被匆匆任命的,很大一部分更是土改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他们从未经过党内严酷的政治考验,对革命理论的把握及对政策的领会常与上级的期望存在差距,因此并不能得到上级党委的足够信任。例如,在土改开始时的实验阶段,一些农村干部从中央文件的字面意思出发,将土改仅仅理解为经济改革,因此以小心谨慎的态度集中精力调查当地复杂的经济状况,并努力制定出合理的改革方案。但令他们意外的是,这样的辛苦工作并未得到上级的嘉奖,反被批评为“强调单纯的解决土地问题”却忽视了“发动群众斗争,打垮地主阶级”的“宗旨”,造成运动“无生气”的局面[30]。事实上,很多上级指示只是就原则性问题泛泛而谈,具体操作则要靠基层干部自己把握,这要求他们既要对共产党独特的党文化及其话语体系有足够的了解和敏感,同时还需具备相当高的灵活性与判断力,以这样苛刻的条件来衡量,那些毫无资历的农村干部自然鲜有合格者。

不过,与缺乏政治经验相比,更让上级党委忧惧的,则是这些基层干部与传统乡村社会和传统价值观念千丝万缕的联系妨碍了他们对党的绝对忠诚。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龙尾乡抢粮事件中,部分干部本着“我只为人民,不为国家”的态度,对抢粮的农民表示同情,而未能如上级党委要求的那样站在中共党员的立场表明坚决保护公粮的“忠诚态度”[31]。再如,有些村干部因可怜被斗争的地主,在平分地主财产时想多留些田供其生活[32],而靖江县某乡长在区里开农代会期间竟溜了回去帮地主做媒人[33]。所有这些基于人道主义或人际关系的行为,都被视作丧失了阶级立场,与中共对其成员的忠诚要求背道而驰。为此,各级党委曾试图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强行断绝基层干部与地主等敌对势力的关系,如中共泰州地委即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中的“任何行政干部不得私自与地主发生私人往来,违者分别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如家庭系地主成份,必须发生私人关系或互相来往者,须报请当地区以上政府机关之批准”[34]。

但根深地固的传统观念和人际网络自然不是几条行政禁令能轻易改变的,中共苏北区委及各地委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他们以固有的思维方式判定,这一问题的产生无疑只能用阶级的观点加以解释,并将之归咎于基层干部“不纯”和“地主思想”严重两大症结。所谓“不纯”是就党员干部的家庭成份和历史表现而言。在成份上,只有贫雇农出身者才被认为可靠。各地在土改检查时,对非贫雇农出身的干部都给予了特别关注。如高邮县委即注意到,在其所属的菱塘区,地富分子“混做”中共干部的情形乡乡皆有,而该县各乡级领导中出身中农的干部占有优势[35]。但成份并非衡量干部可靠性的唯一尺度,个人的历史表现亦举足轻重。参加过“反动党团”、曾向国民党投降或担任过国民党政府职务的经历,都是对干部可靠性的致命伤害,甚至有贫雇农因曾做过塾师、职员等“非劳动”性质的工作也被算作不纯分子[36]。这种被怀疑为不纯分子的干部,在刚刚建立的中共基层政权中普遍存在,如高邮县某区三分之一的干部都是向中共投降的“自首分子”[37]。这些人虽然由于工作经验或积极态度而被用来组建新的基层政权组织,但经过此次土改,他们都被上级党委判定为不值得信赖,至少也被归入可疑者之列,只待时机成熟,他们都将被清洗出中共的队伍。

“不纯”外,“地主思想”(或“地富思想”、“地主右倾思想”等)则主要用以标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基层党员干部中的松懈现象,如部分干部认为土改已经完成,因而放松了阶级斗争的意识;二是贪污腐化吃喝赌钱等现象。这种情形尤其体现为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土改成果,如泰县一乡农会委员把从地主家中没收的猪卖掉,分给民众6万元,自己却独得10万元[38];四是对地主表示同情甚至“受地主利用”的现象。如江都县吴桥区的主要干部帮助地主隐瞒成份、并与之“和平共居”[39],而江都县某乡的一次斗争大会在同情地主的村农会代表主任的组织下,被斗争的地主只是形式上跪下坦白几句就过了关[40]。

针对上述现象,中共在土改过程中对各基层党组织展开了整顿工作,其内容为“培养与提拔积极分子,洗刷异己份子,改造不纯干部”。结果一批被认为“不纯”和有“地主思想”的基层干部受到处罚,如1950年宝应县13个区撤换乡干27人,村干59人,洗刷“不纯份子”48人,受各类惩罚的党员有227人,仪征县朴席区洗刷撤换67人[41],江都县真武区洗刷乡一级干部25人,村组一级124人[42]。然而,由于各类基层政权组织发展迅速,而且工作头绪纷繁复杂,各级党委在清洗不合格干部的同时又面临人手紧张的难题,为此只能任命更多的新人填充空位,而这些匆忙上任的新干部无论从出身及思想上可能并不比被撤换者好到哪去,因此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一些人又会被清理出党。由此形成的悖论是,虽然在某一场运动中这些乡村干部权力很大,甚至手操生杀大权,但从长远来看,他们却要冒相当大的政治风险,而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无法完成上级的期望,并因此印证上级对他们的不信任;与此同时,上级党委虽然对基层干部充满怀疑,却又不得不依靠他们执行各项政策,以维系对基层社会的全面控制,但由于被强烈的不信任感所驱使,上级党委总是反复派工作组对基层事务进行干预,导致一个政策要反复多次,最终还难以达成圆满,而在此过程中,基层干部往往成为政策失败的替罪羊。这种关系的有利之处可能是,一旦当某项政策出现问题导致严重后果时,上级党委可将过失归咎于基层执行者,以维护高层领导的正面形象,可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对农民而言,这些基层干部最直接地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对他们的频繁替换实际给农民造成政策不稳定的印象,并不断刺激他们警觉的神经,使其对新政权更加缺乏信心,从而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五、结局

如果1950年代的土改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那么,当1951年2月苏北各地基本完成平分土地的任务后,各级党委即应迅速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组织生产方面。然而,正因为中共发动此次土改的根本用意旨在重构农村中的权力关系,中共苏北区委和苏北农村工作委员会数次决定将结束土改的期限延后,要求各地委和县委派工作组赴各乡村进行反复检查。可无论是斗争地主、发动群众还是整顿组织的效果都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让中共决策层满意,结果自然是越检查问题越多,越是无法结束土改。就是已经平分了土地的乡村,也迟迟不能发放土地证,使分到地的农民仍心存顾虑,因没有保障感而懒得施肥耕种,甚至出现抛荒现象。而有些田本为佃农所种,可未到收获时即被抽出平分,因此,围绕田里的收成该如何归属或分配的问题,被抽田户与得田户之间也委决不下,造成双方对庄稼都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任其自生自灭。即使在那些土改工作被认为进行得较好的地区,基层干部中也普遍出现了急燥情绪,工作趋于草率,在丈量土地、折算面积等琐碎事务上漏洞百出,乃至填写土地证时字体潦草、甚至姓名不清等情形亦不罕见。如江都县永安乡就填错了2千份土地证,另有2个乡60%的证无效,还有全乡都填错的[43]。与此同时,由于刚成立的基层组织软弱无力,各县普遍发生地主夺回被分的财物,或宁肯偷卖耕牛、砍伐树木、拆毁房屋也不让农民平分的情形[44]。所有这些使原本就面临天灾的农业生产雪上加霜,但各级党委仍反复要求党员干部继续以斗争地主和发动群众为根本要务,使得本是土改题中应有之意的民生问题,在新政权重构农村权力关系的强烈意志面前似已变得无关紧要。

结果,当1951年底至1952年春土改运动在苏北不得不宣告结束时,部分地区的农业产量与1950年相比不增反降。如泰州地区作为主要粮食作物的水稻1951年减产约26.2%,1952年减产约12.7%。土改后的1952年,虽然全地区农作物的播种面积比1951年增加,但由于单位产量比前一年减少,农作物的总产量因此减产约0.15%[45]。如果我们考虑到1950年初苏北农民生活的普遍困厄,便不难想象土改结束后农作物总产量不增反降时,农民们的生活是何种情形。可从土改发动者的角度来看,通过斗争地主、发动群众和整顿干部三项策略,新建立的乡村政权打破了乡村社会中传统的权力秩序,初步搭建起新的基层政权架构。在接下来的一系列政治运动中,这三大策略将继续被用来完成农村改造的系统工程。


注释

[1]此类论述的代表著作有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赵效民《中国土地改革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杜润生主编《中国的土地改革》(〔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等。

[2]这类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述可参见Vivienne Shue,Peasant China in Transition:The Dynamics of Development towardSocialism,1949-1956(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0)。“蜜月期”的提法见Edward Friedman,Paul Pickowicz andMark Selden,Chinese Village,Socialist Stat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1)。虽然这三位作者在最近的Revolution,Re-sistance,and Reform in Village China(New Haven:Yale UniversityPress,2007)中明显强调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但对1950年代初期的情况仍沿用了“蜜月期”的比拟。

[3]陈永发:《内战、毛泽东和土地革命----错误判断还是政治谋略?》,《大陆杂志》第92卷第1期至第3期抽印本〔(台北〕1996年3月15日出版);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中国乡村研究》2003年第2辑;杨奎松:《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富农问题》,杨奎松个人网站http://www.yangkuisong.net/ztlw/sjyj/000285.htm,2009年8月30日文本。

[4]这一类文章有:张鸣:《华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的运作(1946-1949)》,《二十一世纪》2003年4月号;张佩国:《山东“老区”土地改革与农民日常生活》,《二十一世纪》2003年4月号;莫宏伟:《苏南土地改革中的血腥斗争》,《当代中国研究》2006年第4期;李里峰:《土改中的诉苦:一种民众动员技术的微观分析》,《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张英洪:《土改:革命专政和暴力再分配———以湖南溆浦县为例》,《当代中国研究》2008年第3期;高王凌、刘洋:《土改的极端化》,《二十一世纪》2009年2月号等。

[5]例如,李放春在《北方土改中的‘翻身’与‘生产’———中国革命现代性的一个话语—历史矛盾溯考》(《中国乡村研究》2005年第3辑)中讨论了土改过程中鼓励农民投入革命还是从事生产的矛盾;他的另一篇文章《“地主窝”里的清算风波———兼谈北方土改中的“民主”与“坏干部”问题》(《中国乡村研究》2008年第6辑)则显示,土改斗争中农民的民主意识日益抬头,并成为中共干部需要应对的一大挑战;此外,Brian J.DeMare在“Turn-ing bodies and turning minds:Land reform and Chinese politicalculture,1946-1952”(doctoral 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Los Angeles,2008)中探讨了土改干部如何运用各种文艺手段试图影响和改变农民的思想观念。

[6]关于苏北地区的“五四土改”如何造成乡村社会分裂的情形,可参见刘握宇:《第二次国共战争时期的还乡团》,《二十一世纪》2002年6月号。

[7][8][9][11][31《]扬州市委关于槐泗区龙尾乡抢粮事件的报告、总结》,扬州市档案馆B1-3-15。

[10]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33页。

[12]杜润生主编:《中国的土地改革》,第627、343、628页。

[13][15][17][26][33]《中共靖江县委关于新区土改初步总结》,B1-3-23,B1-3-23,B1-3-23,B1-3-23,B1-3-23。

[14]“五大财产”指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多余的房屋,见《刘少奇选集》(下卷),第36页。[16][18][25][29《]中共苏北区党委关于目前土地改革工作的指示》,B1-3-11,B1-3-11,B1-3-11,B1-3-11。

[19]《江都县委关于吴桥区三星乡韩家庄在土改运动中追缴地主非法埋藏财物打死雇工徐三严重事件的通报》,B1-3-19。

[20][34][36][39]《苏北人民行政公署泰州区专员公署为反对地主思想坚决惩治不法地主保卫土地改革运动胜利完成的指示》,B26-1-17,B26-1-17,B26-1-17,B26-1-17。

[21][22]《泰州地委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以来的检查与今后继续贯彻的意见》,B1-1-11,B1-1-11。

[23]《泰州地委关于四个月来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基本检查》,B1-1-11。

[24][27][41《泰州地委对二、三两月开展土地改革工作检查运动的基本检查》,B1-1-11,B1-1-11,B1-1-11。

[28][38《泰县大泗、塘湾区第一翻土改乡巩固工作检查报告》,B1-3-19,B1-3-19。

[30]《陈扬同志在县书会议上的总结报告》,B1-1-11。

[32][37][40《杜文白同志在县委会上关于贯彻土改检查工作的讨论小结摘要》,B1-3-20,B1-3-20,B1-3-20。

[35]《高邮县第二翻结束土改工作情况汇报》,B1-3-20。

[42][44]《江都县委关于夏季结束土改工作综合报告》,B1-3-20。

[43]《江都县关于河北九月份贯彻结束土改情况的报告》,B1-3-20。

[45]泰州分区1951-52年统计资料,B2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