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研究网
作者:王先明 发布时间:2016-10-24
信息来源:《历史研究》
清王朝在实行政治统治的过程中,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以及对士绅阶层的控制,始终是一个十分艰难的历史课题。由于士绅阶层的独特社会地位及其文化角色在基层社会中拥有不可替代的功能,这一阶层常常超越清王朝的基层社会控制组织的制约,成为基层社会控制系统中真正的主体力量。
尤其在咸同之际,伴随着地方团练组织的发展和清王朝中央集权力量的衰微,形成前所未有的“绅权大张”[1]之势,因而在清王朝精心设置的基层社会控制组织中,士绅阶层由原本的控制对象演变成为控制主体。这个历史性变动,便是我们认识和理解中国封建社会与文化传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一
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清政府主要借助于保甲制。在承继明代基本制度的情况下,清王朝在顺治元年(1644年)就开始推行保甲制度,“凡保甲之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2]保甲制度是“将涣散而无系统之民众,以一定的数字与方式,精密组织之,使成为有系统之政体”[3]。通过株连互保责任连带的组织系统,力求达到“制一人足以制一家,制一家亦足以制一乡一邑”[4]的目的。因而,清王朝着力于保甲制度的组织结构建设,严格按照牌、甲、保的单位统一编排,使之成为基本整齐划一的社会控制组织。推行保甲制不久,顺治三年清政府又在基层社会实行里甲制,成为乡村社会控制的又一组织形式。里甲制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里长十人轮年应役,催办钱粮”[5]。不过,从功能上看,清初推行的保甲制与里甲制具有明确的分工,保甲制度的目的就是监督和控制乡村居民,清政府把它作为不受乡村社会力量影响的完全独立的制度。而里甲则主要执行“防丁口之脱漏,保赋役之平均”[6]的任务。因此,清初并行于乡村社会的保甲制和里甲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控制组织。但是,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后,人丁编审失去了实际意义,里甲的职能被弱化。嘉庆四年(1799年),里保合一的趋向已十分明显,在有关的官方文牍中,已把乡正、里长纳入了保甲系统,“特此通谕各省督抚务饬所属查照旧定章程,实心劝导选充乡正、里长,编立户口门牌……”[7]因而,乾嘉以后,保甲、里甲实际已合而为一,保甲的功能也不再局限于“弥盗安良”,而将“一切户婚田土,催粮拘犯之事”[8]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是关涉王朝命运的根本问题,因而清王朝实施保甲制的真正目的,就是要把高度分散聚居在乡村的社会成员纳于政权的直接监控之下。利用这一制度平衡或制约高度分散聚居的乡土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的独立发展[9],始终是清王朝梦寐以求的政治企图。清政府严格规定地方士绅不能出任保甲长,“十家长及保正,俱选庶民,‘青衿’‘衙役’勿使充任”[10],试图以平民身分的保甲长形成抗衡地方士绅的基层力量。因而,被排斥于保甲控制领导层外的地方士绅必须接受保甲长及其控制组织的监控。雍正帝即位不久就明令:“谕百姓完纳钱粮当令户户到官,不许里长甲头巧立名目。闻有不肖生员监生倚恃一衿,辄包揽钱粮,……秀才自称懦户,监生自称宦户,每当征收之时,迟延拖负不即输纳。该督抚即晓谕粮户除去儒户宦户名目,如有抗顽,即行重处。”[11]“绅衿之家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查,如不入编次者,照脱户律治罪。”[12]为了保障皇权对乡土社会的渗透,削减士绅对地方社会的制约,清王朝“曾反复尝试过将民众的所有阶层纳入这一制度,包括地方绅士,他们也要和平民一道登记。可是,各级十进制单位的首领们却是平民。这一制度的一个特征显然是企图提供一种平衡力量,以制约绅士在地方社会中早已存在的重要影响。”[13]
“以明全部居民之动静,严逃盗奸宄之稽查,而维持居民之治安”,这是清王朝编组保甲的基本目的。“故在一乡之人户,皆以尽在编排之列者,为始完成其目的,虽绅衿之家,亦与齐民同编,无许脱漏。”[14]清政府虽然以违者杖四十的刑罚来强制士绅接受保甲制度的控制,但保甲制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士绅阶层强有力的抵制,“绅士齐民,视保甲为畏途,求免入其册,其入册者,相率减漏户口。”[15]在士绅阶层的抵制下,出任保甲组织的首领很难获得社区居民的认同从而有效地完成其职责。“牌甲保长人多畏避承充,皆由易于招怨”[16]。“大量的事实表明,绅士们阻碍了保甲制度的实施,并拒绝提供登录他们及其家属等情况。”“以至于保甲制在中国南部地区的实施中,无疑地失败了”[17]。清王朝将士绅阶层置于保甲控制之下的企图始终难以实现。
清朝的保甲制度从实施之始到清末新政地方改制止,其作用十分有限,一直处于屡兴屡废的窘境之中。康熙时,保甲制“至是有司奉行不力,言者请加申饬”[18]。至雍正四年,时称“康熙四十七年整饬保甲之后,奉行既久,往往有名无实”[19]。嘉庆时期“保甲组织,仅具虚文,无关实政”[20]。地方官迫于士绅们的强大压力也不能不承认他们超越保甲控制的事实,“十家保正长俱选自庶民,不及青衿衙役。……其乡绅举贡监文武生员在本甲居住者,不必编于十家之内。……惟将一户系某乡绅举贡监衿,开明姓讳、籍贯、官职,附编本甲十家之后。”[21]无论朝廷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未能改变士绅阶层超越保甲控制的基本事实。直到咸丰元年(1851年)在清政府上谕中,仍然表露着一种无可如何的情形:“保甲……每以门牌编氓小民,……有司忽于巨室,而专查散处小民。……故欲于保甲皆真确,必当视民绅无偏视也。”在许多地方,士绅们通过地方官取得一种俨然凌驾于保甲之上的独特地位,如于成龙在推行保甲时就变通规定:“十家之中,有乡绅两榜贡监生员,不便与庶民同例编查,……该地方官酌议,或乡绅立一册,文武两榜,各立一册,贡监生员各立一册。”
发生在士绅与清政府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冲突,持续数百年之久,直到咸同之际,伴随着地方团练的兴起与发展,士绅阶层借助于这一组织形式,获得了对于地方社会控制的主动权,才开始从根本上摆脱了保甲制度的制约。
团练原本并非常规性的地方组织,而是在社会秩序空前失控、社会控制系统衰败的急切形势下,清王朝不得已采取的一种社会动员的临时性手段。面对狂飙突起的太平军起义,清王朝的政治机制难以提供有效的社会控制力量。“地广而防不足,防多而兵不足,兵增而饷不足”[22],清王朝不得不“诏令各省兴办团练,以缙绅主之”[23]。由此,团练才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组织遍及全国基层社会之中。仅仅从组织形式及其地域性特征来看,团练的“组织规模与官僚政治的区划如保甲、里甲的组织规模相对应,在某些情况下导致行政的和自然的协助单位的混淆和逐渐融合。”[24]曾国藩也认为:“办团与保甲,名虽不同,实则一事。近人强为区别,谓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即名团练,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即名保甲,不知王荆公初立保甲之时,本曰民兵,本尚操练,与近世所谓办团者,初无二致。”[25]在很多情况下,团练的组织形式基本脱胎于保甲,或者径直由保甲的基本单位生成。徐鼐的《六合保卫团练章程》即是如此:“旧章以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今变通旧章,牌以十户为准,甲以十牌为准,保仍其旧,惟团练时,分划团界,设立团总,则仍以牌甲多寡为率,大保二、三保为一团,小保或并四、五保为一团。”[26]保甲与团练之间的这种组织形式上的依存关系,使人们很容易把二者视为一而二二而一的地方控制机构,“是团练与保甲,乃一事而非二事”[27]。如四川富顺的团练,“保甲设立于承平时期,在危急时,它转化为团的形式,由练采取行动,保正和保长则转变为团总和团长。”[28]1885年,周金章在奉天推行的团练,也是以保甲的单位为基础:“户出一人,人备一械,每十户为一牌,设牌首一人,蓝旗一、锣一、灯一,十牌为一甲,设甲长一人,白旗一、灯一,十甲为一团,设团总、副总各一人,红旗二,锣二、灯二,无事则昼夜逻察,严绝窝藏匪类之家,有警则远近同心,联为众志成城之势。”[29]
然而,对于士绅阶层而言,团练的崛起却意味着其基层社会地位根本性的变动。在保甲组织中,“保甲长多非绅士,此乃清廷政策,欲藉保甲长之权力以压制绅权,免得士绅在地方上权势过大。”[30]但“团练多由有功名的士绅推动”[31],与保甲组织不同,士绅不仅不是被控制的对象,反而是掌控地方团练的主体力量。首先,士绅居于团练组织的实际领导地位。尽管清王朝试图由官府总揽团练大权,由“官总其权,而绅董其事”[32],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确认士绅担任团练领袖的必要性。“办理团练在乎地方官实力奉行,尤在乎公正绅士认真办理。盖官有更替,不如绅之居处常亲,官有隔阂,不如绅之见闻切近,故绅士之贤否关乎团练之得失甚钜”[33]。因此,具有一定的功名身分也因而具有社会权威力量的士绅,最终成为团练组织中不容置换的领袖力量。
1853年前后江西南昌地区五个团练局领袖均是士绅[34]。根据郑亦芳先生研究统计,太平天国时期各地团练领袖都是以士绅为主体的,其中士绅领袖在广东为78.4%,在广西为79.9%,在湖南为56%[35]。清政府“官督绅办”体制并不能动摇士绅阶层对于团练组织的控制地位。其次,士绅也是团练经济力量的支撑者和组织者。团练不像保甲那样,可以以最小的花费办理。它所拥有的地方武装性质,既需要武器装备和防卫设施,又需要团勇训练的供养,因而经济来源对于团练组织是至关重要的。在团练兴起初期,由士绅捐献或由士绅组织的捐资,是它的主要经济来源。如六合县办理团练,士绅捐输者就达16人,“捐资少则谷千斛,钱数千缗,多则助军饷累万”[36]。在临湘,余姓监生“捐资集结乡民,建团以护其乡”[37]。在乡土社会中,“富者出钱,贫者出力”[38]的社会动员原则,既决定了士绅在组织资金中的号召力,又决定了士绅在捐资中的职责。但是,对于团练所必备的经济而言,捐资毕竟只是应急之举。“由于个人财富和传统的氏族财源相对来说不易扩充,地方防御组织的领导转向更丰足和更深层的供养血脉:几乎是村社的全部农业和商业财富。”这促使由士绅控制的团练向地方捐税中渗透。因而,各地普遍实行按土地面积估算也按收成估算的特种税,用来供给团练的必要支出。当然,与政府所掌管的财政系统不同,这种捐税由团练自己控制,“由绅士而不是由衙门胥吏或衙役管理”。这种独立的财政由士绅控制,知县几乎不能检查有影响的绅士通过团练局所操纵的收入和开销。
从制度层面上而言,士绅在保甲和团练中的地位也是截然不同的,如图:
无疑,这一历史性变动的结果不仅标志着士绅阶层在基层社会的地位根本性地变动了,同时也意味着清王朝对于基层社会控制政策的失败。
二
孔飞力等学者已相当敏锐地注意到团练对于士绅阶层地位变动的特殊意义,但未能揭示这一变动的历史内容。引人深思的是,作为一个地方社会系统,团练本身并不具备赋予士绅阶层以任何特殊力量的能量,而且从组织形式上它几乎就是保甲制度的直接演化。团练其实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发生在形式背后的历史内容远远比它的表象更为丰富也更为复杂。
虽然清王朝入关伊始就努力于地方社会控制组织的建造,并试图以排斥士绅进入保甲控制领导层的根本措施,消除其作为地方名流或社会权威对基层社区的控制,然而,在士绅们永不停息的抵制过程中,清王朝的保甲制度在地方社会中的作用是很微弱的。因而,在基层社会中真正发生作用的控制系统,并不仅仅依赖于单一的保甲制,根植于乡土社会民俗、宗教、血缘基础上的民间控制组织系统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多样化的社会控制组织有宗族、乡约、乡社等。
宗族制度在清代已发展为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同姓聚落体的主要控制形式。村落本是乡村社区的一种地缘组合,但是“汉文化独特的格局和传统,自有复杂的生成机制,而其中关键之一,是氏族制解体不充分,血缘纽带在几千年的古史(乃至于近代史)中一直纠缠不休,……以父家长为中心,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本原则的宗法制的家庭、家族却延续千年之久,构成社会的基础单位”[39]。乡村社会中的农民大都是聚族而居,曾任江西巡抚的陈宏谋说:“直省中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40]宗族组织是乡村社会群体中的重要部分,具有强固的内部凝聚力,“今强宗大姓,所在多有,山东西江左右,及闽广之间,其俗犹重聚居”[41]。
然而,控制宗族成员的却是族长或族正而不是保甲长。族长拥有的权力远比保甲长的权力要宽泛得多,他不仅主持宗族祭祀和掌管族众的日常生活,而且还是族众的法律仲裁者。“民有争执之事,先经本系族正、房长暨村正与村之贤德者平之”[42]。无疑,宗族群体自身的特征之一是可以作为社会控制系统,对此,保甲控制力量的渗透是极为困难的。清政府也只能借助于宗族本身的力量而不是保甲制度,来实现社会控制。雍、乾时期清廷曾谕令试行族正制,作为政府与宗族发生关系的中介,并予以族正准官方身分[43]。道咸之际,朝廷也明确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44]这就赋予族权以一定的政权性质。
“乡约”也是乡村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由乡约法所聚合起来的社会群体,是一种强调传统伦理的地缘性互助组织,以“原始民主”形式来规范、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乡约者,一乡之人共同订立,以劝善惩恶为目的,而资信守之一种具文规约也。”[45]清朝统治者也很注重“乡约”的控制作用,屡颁“圣谕”推广于乡村社会。顺治九年(1652年)“颁行六谕卧碑,行八旗直隶各省举行乡约,于每月朔望日聚集公所宣讲: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46]到1679年官方正式刊发《乡约全书》后,乡约组织便溶入了官方教化训俗的职能。
社,或曰乡社,也是一种社会控制组织。追溯社的历史渊源,至少在隋唐之际已经形成了二十五家一社的定制。实际上,社是原始的以祭祀社稷神为仪式的社群单位的不断发展[47]。此后,社在稳定的祭祀职能中又溶入了更多的社会职能,成为办理农业事务的准官方机构,至少在元代已是如此。清代的社,在乡村中是另一种社会组织的划分单位,如“一社分为十甲。”[48]1892年的《睢州志》表明,当地乡村大都划分为社。“在湖北的一些地方,社似乎已代替了里”[49]。有些地区的社事实上成为乡村社会综合性控制组织。如山西:“晋俗每一村为一社,若一村有二三公庙,则一村有二三社。社各有长,村民悉听指挥,因令即以社长为约长,仿古人连村置鼓之法,令其鸣锣相闻,平日则自窝清匪,闻警则互相救援。……详定条规,不令造册点名,以免吏胥滋扰”[50]。清末,随着保甲制度的废弃,社的作用日见重要。“自咸丰、同治以来,地方多事,举凡办防集捐,供支兵差,清理奸宄诸事,各牧令又无不借乡社之力。”[51]
显然,清代的基层社会控制实际是二元结构模式:即政府的保甲组织与民间的宗族、乡约、乡社组织并行。问题是,虽然士绅被排除于保甲系统的领导之外,但在宗族、乡约、乡社系统中,士绅阶层却处于绝对控制主体的地位。乡社社首的身分一般集中于士绅阶层:“所遴用者,或为生员,或为职衔军功人员,或为平民”[52],并且以有功名身分者为先。至于宗族系统的族长地位,更是突出了士绅阶层的地位,“族长以贵贵为主,先进士,次举贡生监,贵同则长长,长同则序齿。无贵者或长长,或贤贤。族约以贤贤为主,皆由合族公举。”[53]无疑,“宗族是以士绅为首的组织”[54]。
由官方政权控制的保甲组织,事实上根本达不到控制地方士绅的目的,而士绅阶层却借助于生长在地缘加血缘根基上的民间控制组织,既确保了自身的主体地位,又削弱了保甲制的实际作用。所谓“保甲之制,因地方之情况而异,其设里社之处,有里长社长之名,其图保之处,有图保长之名”[55]。
在清王朝统治的历史过程中,伴随着保甲制举而不行、旋举旋废的一个基本的历史趋向,就是士绅在基层社会控制中作用的增长。
面对士绅力量上升和政府控制力量衰减的事实,许多深知其中奥妙的地方官谨慎地提出改革保甲制的建议。包世臣主张“合保甲乡兵为一体”[56]以尊崇士绅的变通之道,解决地方权威与政府控制组织的冲突。张惠言在《保甲事例书》中提出由绅士总理保甲事务:“甲长乡正之名,近于为官役,不若乡设一局,以绅衿一人总理,士大夫数人辅之,谓之董事。牌头无常人,轮日充当,谓之值牌。如此,则牌头之名不达于官,董事民间所自举,不为官役,又皆绅士,可以接见官府,胥吏虽欲扰之不可得矣。”[57]在保甲组织中强化士绅阶层的领导地位是他主张的核心内容。“今惟责成本乡绅士,遵照条法,实力奉行,地方官只受绅士成报,时加劝导,不得令差役挨查。”[58]在沈肜的《保甲论》中,为了尊崇士绅的地位竟把保甲制度的不力归咎于保甲长的品行。“今之长保甲者,其人大率庶民之顾利无耻,不自好者,弊且百出,焉有其效?故举行保甲,必先择其长保甲之人而后可……”当然,所择者只能是“士绅之贤者”,“乡则就缙绅聘焉,其遇之隆,任之专,较之保长甲长而更倍焉可也”[59]。其实,早在乾隆年间就有人提出把士绅纳入保甲领导层的主张。胡泽潢在乾隆二十二年的《陈奏保甲疏》中就认为“所委保甲长又率市井无行之徒,疑之莫与任其事,信之或且生其奸”,应该改为“选置士人,分户以属之;法在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比,设比长,长以未达之士;无士以耆老为之。五比为联,设联长,长以在籍之官;无官以未达之士为之”[60]。
至少从乾隆时期就有人提出把士绅纳入保甲领导层的主张,但与清王朝的定制相抵触,所以尽管地方官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变通,以突出士绅的地位,却很难从制度意义上加以认可。但是,我们却由此深深感受到了士绅阶层社会地位增长的力度。
面对广阔分散的乡村社会,清王朝的控制常常显得无能为力,而生于斯长于斯的乡村社会中的士绅们却具有天然的权威性。因此,在鸦片战争时期清政府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士绅们却借助于“社学”在极短的时间内动员和聚集起数十万民众,以至于不仅使“夷人”而且使朝廷大为恐慌。其实,团练组织不过是适应了士绅力量增长并业已控制基层社会事实的一种形式而已。是士绅在基层社会的力量膨胀的必然趋势赋予团练组织以更深刻的历史内容,而不是相反。
团练之于士绅阶层不仅仅是组织形式,也还是一个历史起点。清王朝曾经严格推行的排斥士绅控制保甲的政策从此荡然不存。咸同之后士绅直接插手保甲事务的事实已经为官方所认可,曾经担任惠、潮知府的刚毅就把依靠士绅推行保甲的做法引为经验之谈:“予莅任惠潮,常下乡招集耆老绅民,询其本乡某为端人,某为正士,令其举出。即由所举之内,择优派充保正。”[61]这同19世纪50年代胡林翼在贵州由士绅控制保甲的做法如出一辙。因而,无论保甲的组织及其规制如何变迁,近代士绅已俨然成为凌驾于保甲之上的主体力量。“就保甲之法变通,设立守望卡房……其设卡事件不假书役,不由现充之保甲人等,专俾绅士富户经理,尽绝派累滋扰之弊”[62]。光绪年间,山西传统的保甲组织已被纳入由士绅掌控的乡社之下,“社内警兵保甲皆听使令。”[63]19世纪80年代武昌知府李有芬推行的保甲制度,同上述情况大体相近,也是把保甲的一切权力明确地交付士绅掌握,只是在保甲的最低两级(牌和甲)保留了平民的地位,而在此之上则完全由士绅领导,并设立了总揽全乡保甲系统的监管总绅[64]。
历史事实证明,在基层社会控制与反控制的进退予取的较量中,封建皇权的力量最终只能让位于绅权。
三
当然,封建皇权决不会容忍任何无视其权威的地方社会力量的发展。为了全面确立清王朝政治统治的权威,也为了摧抑士大夫的民族意识,清廷曾以凌厉之势挫削士绅的力量。“清之所异于明者,在摧挫士气,抑制绅权”[65]。因而,对于地方士绅的严厉惩治和以保甲制度监控士绅,是清朝入主中原后稳定其统治的基本政治手段。《东华录》载:“顺治三年……谕:运属鼎新,法当革故。前朝宗姓,已比齐民,旧日乡绅,岂容冒滥。……自今谕示之后,将前代乡宦监生名色尽行革去,一应地丁钱粮杂汛差役,与民一体均当,蒙混冒免者治以重罪。”[66]1652年清廷由礼部颂天下学校卧碑,以规范绅士的行为;1660年由礼部严饬学臣约束士子,不得妄立社名,纠众盟会,违者严加治罪[67]。统治者对绅士力量的严酷之举,确使“各地贴伏,无复明代绅士嚣张之势矣”[68]。然而,统治者的严厉措施,只是削减士绅阶层力量于一时,而未能从根本上弱化他们对地方社会控制的能力。道光以后,地方士绅的权势已日见扩张:“粤东吏治偷敝,人人以势利争胜,玩视法度,积成风气。官评之贤否,专视绅士之爱憎,百姓疾苦,无过问者。”[69]“近来绅士往往不安本分,却辄干预地方公事,甚至藉端挟持官长,以遂其假公济私之计,于风俗人心大有关系,亟应认真查究以挽浇风”[70]。那么,士绅能够最终超越王朝控制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咸丰年间一位知县刘玉如在推行保甲的艰难实践中似乎对此有所领悟,认为高居“四民之首”的士绅阶层与平民身分的保甲长之间的等级差别是问题的关键,提出应该提高保甲长的身分,给以顶戴[71]。不过,这位书生出身的知县却未能意识到,由一个文明长久孕育出的等级身分结构,并不会因一时的微议而有所更张。不久,这位知县的上司就对此请求作了不容置疑的批示:“慎选保正甲长给予顶戴,前人亦曾有论及之者。然其实保正甲长应差当役,乡党自好之士必不肯为,虽给以顶戴之荣犹将逊谢不顾,其乐于承充者,保无倚势横行乡里,谓给以顶戴遂能使殚心为公,诚实可倚,恐亦不可得之数也。”[72]
“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这是整个封建社会赋予士绅的独特地位。在封建制度下,无论是社会分工的时代特征,还是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它们所体现的“贵贱尊卑”、“名分等级”精神却是完全一致的:“凡民有四,一曰士,二曰农,三曰工,四曰商。论民之行,以士为尊,农工商为卑。论民之业,以农为本,工商为末。”[73]
“士农工商”结构体系也就从根本上突出并保障着士绅们独特的社会地位,使之稳定地居于“四民之首”,并成为“一乡之领袖”[74]。因而,在“士农工商”封建社会结构中,在这既浸透着等级地位的封建法权精神,也凝聚着封建社会文化的价值取向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一个“假以礼貌,使有别于齐民”[75]的士绅阶层。
在社会生活中,士绅们的特权地位常常以各种外显的礼仪而区别于平民,如在拜见地方官时,可免除一切平民所需要的限制与礼节。平民对地方官必须称大老爷,同时也必须称“没有官衔的绅士即举人、贡生、生员、监生等为老爷”[76]。平民一旦取得生员身分,就可以跻身于士绅阶层享有封建等级制度给予的特权,如徭役的优免等:
“至于一切杂色差徭,则绅衿例应优免……嗣后举贡生员等,着概免杂差,俾得专心肄业……”[77]而且在法律方面,绅士还享有特别保障权。封建制度通过律例、谕旨、成例所规定的刑罚、法律程序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突出了士绅阶层的地位。士绅犯罪,一般不会上刑,如果所犯罪行很重而必须惩治,则首先要革去其绅士身分,然后才能加以治罪。身分较高的士绅姑且勿论,即使是举贡功名,知县也无权随意判处并革去其身分。“这种权力,特别是对于下层绅士,一般都操诸教官之手”。“由此绅士免受一般的行政处置,只能由其上级教官审判”[78]。
处置违法的士绅,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否则地方官就可能因其擅权而被参劾。“生员犯小事者,府州县行教官责惩。犯大事者,申学黜革,然后定罪。如地方官擅责生员,该学政纠参。”[79]“生员关系取士大典,若有司视同齐民挞责,殊非恤士之意。今后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报学政。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80]。在身分社会里,任何昭示尊贵等级的身分,都具有该社会制度所给定的经济、政治、法律的特权,也只有因此,拥有身分的人才能拥有特别的地位和权势。“是以一游黉序,即为地方官长所敬礼,乡党绅士所钦重,即平民且不敢抗衡,厮役隶人无论矣。……故一登科甲,便列缙绅,令人有不敢犯之意,非但因其地位使然,其品望犹足重也”。[81]
身分等级的差别必然包含着严酷的法律不平等的内容,而法律的不平等又必然要社会化为身分的差别。所以,士绅的地位成为社会价值定向所在:“一得为此(指生员),则免于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以礼见官长,而无笞捶之辱。……非必其慕功名也,保身家而己”。[82]然而,清王朝在基层社会所依凭的保甲长,却是没有等级身分的平民。虽然朝廷借助于官僚行政权力,试图予保甲长实际的监控权,但却无法改变保甲长“近于为官役”[83]的社会地位,也不能泯灭“地保等贱役也,甲长等犹之贱役也”与“非官而近于官”[84]的士绅阶层的等级差别。
此外,在封建时代,士绅阶层是唯一享有教育和文化特权的社会集团。“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社会价值观,决定了唯有作为文化占有者的士绅才拥有卫护传统社会纲常伦纪的职责。“其绅士居乡者,必当维持风化,其耆老望重者,亦当感劝闾阎,果能家喻户晓,礼让风行,自然百事吉祥,年丰人寿矣。”[85]如何使一个幅员广大而又彼此隔绝的传统社会在统一的懦学教化下,获得“整合”,使基层社会及百姓不致“离轨”,是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清王朝所面临的思想意识统治任务则更为艰巨:顺治十六年(1659年)成立乡约,规定每月朔望宣讲“六谕”两次[86];康熙九年(1670年)颁布十六条“圣谕”;雍正二年(1724年),清世宗亲自撰写了“圣谕广训”,成为日后百姓生活中经常宣讲的主要内容。每半月一次“宣讲由十六条政治——道德准则组成的`圣谕’的目的,是向百姓灌输官方思想”[87]。然而,这一带有“宗教”形式却毫无宗教内容或宗教情感的活动仅仅依靠地方官就根本无法实行。地方士绅事实上承担着宣讲圣谕的职责:“于大乡大村,设立讲约所。选举诚实堪信,素无过犯之绅士,任约正,值月分讲。”[88]“十六条圣谕”以“重人伦”、“重农桑”“端士习”、“厚风俗”为主旨,成为农耕时代浸透着浓郁的东方伦理道德色彩的行为规范。它的内容是一个古老民族文化在那个生存方式中的基本需求:“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弥盗贼,解仇愤以重身命”[89]。担负这种教化职责,反复向村民百姓宣讲这一规范的只能是士绅。
士绅拥有文化,拥有知识,成为农耕时代一个文明得以延续发展、社会秩序得以稳定的重要角色。等级制度和农耕社会的生存方式,排斥着农民享有受教育和拥有文化的权利,农民也因此而处于被治者的地位。在一个“礼法”社会中,只有“知书”才能“识礼”,也才配“识礼”。对于文化和教育的占有,使得士绅集教化、伦理、祭祀、宗族等一切社会职能与权力为一体,成为控制乡土社会的实际权威。“一个农民从生到死,都得与绅士发生关系。这就是在满月酒、结婚酒以及丧事酒中,都得有绅士在场,他们指挥着仪式的进行,要如此才不致发生失礼和错乱。在吃饭的时候他们坐着首席,得接受主人家的特殊款待。”[90]对于一个大字不识的农民,文字是既具有神秘性也具有权威性的力量,它的实体表现就是士绅阶层的权势和地位。
这是保甲长永远无法企及的对于乡土社会具有内在权威力的一个基本条件。因而,“州县办理编查,乡保多不知书写,又未谙条款,必须绅士协导”[91]的悲剧,便注定了清王朝对于基层社会控制政策的失败。“四民之首”的等级地位和对文化知识的占有,赋予士绅对于基层社会的“天然”权威。所以,岂只一个区区保甲长,就是作为朝廷命官的知县,要顺利地完成属下的各项公务,唯一的依靠力量也只能是绅士。“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92]并不熟悉地方人事民情的外来知县,离开对地方绅士的依恃将寸步难行,他们只能“专意结合绅士,保其一日之利”[93]。封建政权的运作效率,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官与绅士的有效配合。尤其在晚清,由于中央集权的弱化,各级官府行政权威锐减,绅士们几乎控制了地方事务的主要方面,结果形成了“官不过为绅监印而已”[94]的局面。
无论如何,绅士们拥有的文化教养和在家族社会中的地位,决不是一个以平民为保甲长的基层组织所能制约的。被封建制度和传统文化所养育强壮的士绅阶层,作为一个乡土社会地方势力,始终与社区的利益血脉相系地联结在一起,并自觉扮演着民众领袖的角色。封建皇权只能借助于绅权有限地实施自己的统治,而不可能抛开绅权直接渗透于基层社会。也许,这正体现着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与传统文化的一个基本特色。
参考文献:
[1]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74页。
[2]《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九,户口一,考五○二四。
[3]闻天钧:《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页。
[4]同上,第14页。
[5]《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一,考五○四三——五○四五。
[6]闻天钧:《中国保甲制度》,第14页。
[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五,户口一,考七七五七。
[8][12]《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四,职役四,考五○六三;职役五,考五○七三。
[9]Kung-chuanhsiao:“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p.31.
[10]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137页。
[11]《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九,田赋一,第1009页。
[12][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
[13][14]闻天钧:《中国保甲制度》,第253、305、336页。
[1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五,户口一,考七七五八。
[16]Kung-chuan hsi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pp.68,69.
[17][18]《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二,职役二,考五○五一,卷二三,职役三,考五○五五。
[20]闻天钧:《中国保甲制度》,第223页。
[21]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二一,保甲,光绪十九年。
[22]孙鼎臣:《请责成本籍人员办理团练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五五,兵政类。
[23]凌惕安:《咸同贵州军事史》第3、9章,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6页。
[24]前引孔飞力书,第107页。
[25]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第35页。
[26]《未灰斋文集》卷七,第271、282页。
[27]闻天钧:《中国保甲制度》,第306页
[28]《富顺县志》卷八,兵防,团练篇。
[29]周金章:《通饬顺天畿东各州县编查保甲示》,《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六八,兵政七。
[30]前引Kung-chuan hsiao书,第68-69页。
[31]郑亦芳:《清代团练的组织与功能》,《中国近现代史论集》第28编,第650页。
[32]闻天钧:《中国保甲制度》,第322页。
[33]惠庆:《奏陈粤西团练日坏亟宜挽救疏》,《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五五,兵政类,团练。
[34]《南昌县志》(1870年)卷二八,第6—16页。
[35]郑亦芳:《清代团练的组织与功能》,《中国近现代史论集》第28编,第657页。
[36]米镇波:《论咸丰朝地方团练的经济来源及其影响》,《历史教学》1986年第12期。
[37]《临湘县志》卷一一,第13页。
[38]《华容县志》卷六,第9页。
[39]冯天瑜:《中国文化史断想》,华中工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页。
[40]《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八,礼政。
[41]张海珊:《聚民论》,同上。
[42]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31页。
[43]《四友斋丛说》卷九。
[44]《咸丰户部则例》卷三,保甲。
[45]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第21页。
[46]《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二,考五○四七。
[47][48][49]前引Kung-Chuan hsiao书,第37、36页。
[50]《晋抚张之洞疏陈晋省通行保甲并请饬部定就地正法章程》,《皇朝掌故汇编》卷五三,保甲.
[51][52]《民政部奏饬各省查报乡社情形以重治本疏》,见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841页。
[53]冯桂芬:《复宗法议》,《显志堂稿》卷一○。
[54]苏耀昌:《华南丝区:地方历史变迁与世界体系理论》,《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文集》。
[55]闻天钧:《中国保甲制度》,第218页。
[56]《乡兵对》,闻天钧:《中国保甲制度》,第279页。
[57][58]《论保甲事例书》,《皇朝经世文编》卷七四,兵政五,保甲一一。
[59]闻天钧:《中国保甲制度》第280-281页。
[60]闻天钧:《中国保甲制度》第287—288页。
[61]刚毅:《牧令须知》卷一,保甲,光绪乙丑刊。
[62]《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五三,保甲十六。
[63]《京报辑要》卷四,第二十七。
[64]李有芬:《武郡保甲事宜摘要》(1887年)卷三,第1—2二页。
[65]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下),第673页。
[66]《东华录》,顺治三年。
[67]《东华录》,顺治十七年。
[68]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下),第670页。
[69]《郭嵩焘奏稿》,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338页。
[70]《皇朝掌故汇编》内编一,官制一,第104页。
[71]《禀编查保甲酌拟变通章程》,《自治官书偶存》卷一。
[72]《张中丞批刘玉如章程》,《自治官书偶存》卷一。
[73]谢树阶:《保富·约书》卷八。
[74]《丹阳县劝捐查户章程》,《王苏州遗书》卷七。
[75]《皇朝掌故汇编》内编一,官制一,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