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 华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社会主义研究》 发布时间:2015-09-10 浏览次数: 570次
【摘 要】在中国农村,有着悠久的宗族文化传统,农民合作能力的培育和提升,不能忽略中国农村的宗族传统和文化的影响。宗族组织、宗派文化既是农民合作的“合力”又是“分力”,需要外力引导使农民从情感合作走向理性合作。宗族力量趋向合作的原动力植根于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社会结构中,宗族内部的权威与信任关系在宗族成员的合作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农村不同宗族之间却存在着资源占有分歧、血缘亲情疏远、彼此之间猜忌等倾向,致使宗族之间的合作难以开展。因此,要培养农民合作意识必然要重建信任、权威与规则,通过一种外力的有效介入,实现宗族之间的合作和理性互动,以达到提升农民合作能力的目的。
【关键词】宗族合作;理性互动;权威;规则意识
农民合作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农民合作能力的缺失不仅与农民自身的原因有关,更与外部的环境密切相联。传统农民的小范围合作得以进行,是由于其具备信任、权威和规则等要件。而现代农民所面对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民合作难已经成为一个现实。没有外力介入的农民的合作难以达成,农民合作达成的要件形式没有发生变化,但传统与现代之间其作用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对现在农民合作能力构成要件的考察,可以为解决农民合作难做一些必要的尝试。
南农实验项目组通过对村庄事件的介入,以村庄公益事业建设为载体,通过建立合作平台,重构了农民合作的要件,使得荒废的村庄公益事业重新开展。不仅消除了选举对抗中的宗派主义,使得村庄民主选举秩序得以顺利进行,而且培养了不同派别平等协商的合作能力,引导农民形成现代合作必备的契约意识。这对于现代农民合作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农民合作要件:信任、权威与规则
社会合作是指:“在社会互动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达的互动各方都有某种益处的共同目标而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1合作的达成需要一定的要件。按照各种条件在合作中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合作分为不同的类型:信任型合作、权威性型合作和契约型合作。
信任型合作是以成员之间默认的规范和信任为基础的。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就是“社会网络以及源于这一网络的互惠规范和信任性。”2社会资本在社会合作中具有基础性、内源性的作用。它的作用原理在于合作者之间信息的对称性,它是一种主动的、自觉性的合作。合作各方行动时不是由于外在强制力量的作用,不是由于外在制度和他人意志的强加,而是由于确知对方在行动时候能够付出几乎和自己同样的代价或成本而做出的选择。这种合作是互惠式的合作,这也是一种最容易达成的合作形式,它节约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信任型合作是在传统封闭社会形成的,合作者公共生活在一个场域之内,合作者相互“熟知”,或者本身就由血缘组成的较为亲密的亲属关系。在传统农村社区中,这种合作类型主要是以互助的形式存在。
权威型合作与信任型合作的作用机理相反,权威型合作是一种高于合作者的力量主导的合作。由于权威主义的特征是“支配、服从和秩序高于自由、同意和参与的价值。”3则权威型合作本质上需要合作者的行动边界能够在组织的力量支配范围之内。同时权威型合作也要避免组织力量过大而导致组织自身的自利性倾向。因此,权威型合作组织力量的大小成为合作是否达成以及效果如何的重要因素。权威力量过小,权威—依附性关系就难以形成,合作者会各行其是,行动难以达成。而权威力量过大,则合作者的自主行动受到约束,被迫服从,导致合作是低效率的。权威力量大小与来源相关。在传统农村社会,权威是由宗族内部在长老权威构成的,这种权威是自然形成的,是必须服从的,这种权威与封闭的农村社会生活相适应、也与小规模的农业生产相适应。长老的权威与其在宗族中的地位、经验相关。
契约型合作也是一种重要的合作类型,这种合作要求合作者必须共同遵守一定的规范。这种规范可能是有形的条约、制度和合同,也可能是无形的约定、默契。它要求合作者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合作者在行动前都清楚的知道行动的程序以及行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及不遵守这种规则可能面临的惩罚。所以,在这种合作中,规则意识的形成是极为重要的,这对合作者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特别是在开放型社会中,合作者双方可能是一次性的合作,合作者必须理性认识到这种合作是一种互惠共赢的公平合作,合作者在行动中考虑的核心因素是双方付出的成本与回报之间的比率,也就是双方合作后的收益。这种尽管彼此之间可能了解不够,但是由于这种规则自身的惩罚措施极为严格,在合作者之外有特定的法律制度约束,这种合作也必然会减少双方的成本。
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国农民存在以宗族文化为基础的血缘、地缘型合作,在生产相对落后的村落封闭区间内,逐渐形成以家族组织为依托的内生性合作形态。农民借助宗族等功能性组织,满足了村落共同体内的互相救助、兴办公益、共御外侮等方的合作需求。传统社会的农民合作以宗族组织为合作基础,国家权力难以渗透到乡村社会。士绅、族长等在宗法制度的庇护下,维护着乡村社会秩序,由此形成村落区间内高度自主自治的共同体。在村落共同体内,村庄公共事务依靠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来承担,宗族组织依靠传统力量建构起村社伦理与规则,并通过村庄公共舆论促成村民合作。权威、信任和规则是维系传统乡村社区合作的内生因素。
二、强制性力量介入:传统宗族合作的消解与蜕变
现代国家尝试进入乡村社会是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的,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以政权下乡、政党下乡等方式,开启了国家整合基层农村的进程,传统宗族组织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被打破,土地改革中的阶级成分的划分、打击地主和乡绅也使得农村的天然的宗族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传统的宗法制度下的伦理规则被作为落后的思想被完全铲除。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亿万分散的农户被强制合作进国家组织。这一时期的农民被国家整合进入人民公社的组织框架内,农民的劳动力成为现代国家建设的一部分。尽管在“人民公社这种制度安排下,解放后至改革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持续上升。在有些地区,人民公社时期修建的农田水利设施,在今天仍然发挥着主要作用。”4但这一时期的合作是缺乏自主性的外力强制下的被动合作。
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以市场理性为标志的现代化进程将农民转变为利益的主体,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进入到社会化时期,多数村组织集体经济贫瘠而无力解决存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乡村治理进入无序状态。同时国家力量从乡村社会撤出之后,原本宗族观念较强的南方农村地区,宗族文化重新复苏。宗族组织之所以在南方有强劲的生命力,一方面是由于“中国的宗族制度在东南各省最发达,例如福建、广东、广西和江西,但中国其他地区则属于一般类型。”5另一方面是乡村社区依然血缘为基础的共同体。在梁漱溟看来:“中国传统社会中是没有个人与社会的,因为个人往往是依附于血缘和地缘的关系纽带之中,社会更多的是依附于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社会”。6费正清先生更是将宗族组织比喻成微型的邦国,在他看来“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还是按照家族制组织起来的”,这种家族制组织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一个微型的邦国。”7
南方宗族意识强烈的村庄普遍存在着以宗族认同为基础的祭祀组织,比如,祭祖理事会。祭祖理事会具有很强的组织动员能力,社区成员普遍接受并参与该社区内的祭祖活动,祭祖理事会有着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除了承担传统的祭祖活动外,祭祖理事会还常常参与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然而由于宗族组织固有的传统偏好,宗族力量主导下的合作大多倾向于提供与宗族有关的公共物品,如南农实验村之一广育村在黄姓理事会的主导下,重修了本村的四个主要祠堂,并为传统祭祖活动募集了不少的资金;上能村外出老板为该村公益事业的捐款,也倾向于与宗族有关的庙宇建设。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农民虽然存在着合作需求,诸如成立专业经济合作社、住房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土地互换或转包租赁、信息共享、农机购买等,但却缺乏新型合作组织的带头者、组织者。宗族组织在村庄的公共活动大多围绕祭祖、祠堂等传统习俗开展。并且宗族组织大都存在着不同的派系,这些派系以各自房头为中心形成相对封闭的利益圈,不同房派之间大多因村庄选举等公共事务集聚了诸多矛盾,派系间的纷争既影响了村庄共同体之间协商合作又破坏了乡村社会的稳定。
从以上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力量在强制进入乡村破坏传统乡村社会的自治传统。农民合作的内生因素宗族权威、宗法制度(伦理规则)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中受到严重打击。国家力量退出后的村庄社会尽管出现了宗族力量的复兴。但复兴后宗族的蜕变使得农民合作的另外一个内生因素——信任不复存在。其主要表现在:1、农民社会化加剧了其原子化。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业生产市场分工的细化,农民交往范围已经越出传统的乡村边界,其利益获得不再是通过宗族内部来完成,更是逐渐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取得更多的收入。传统的熟人之间的交往信任显得可有可无,至少不再对生存构成威胁。2、宗族内部人口的膨胀也使得派系纷争愈演愈烈。伴随市场经济下农民社会化的是宗派小团体主义更为严重。村庄不同派系在争夺村庄公共资源中斗争不断。尽管派系外部的斗争会使得派系内部达成合作的可能加大,但是村庄公共产品的供给往往需要多个派系间的合作,而长期的无序争斗使得共同体内部难以形成合作的规则。
三、培育性力量介入:现代宗族合作的引导与重构
对于现代农民的合作,大部分学者持消极态度。生产社会化引发的村庄流动、“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使得农民利益多元化,在争夺有限的村庄资源的过程中,农村社区的内聚力不断消解。农民的合作行动在缺少外力干预的情况下,很难达成。实验组方式,是在项目组和地方政府等外部力量的干预下,针对不同宗族和派系之间的合作困境的类型,采取了多种形式介入到村庄公共事务中,以不同方式以达到促进农民合作的目标。
——遗留问题解决:增强宗族之间的信任(解决遗留问题,——增强信任感)
事件介入法是实验组针对宗族信任缺失导致合作无效而采取的一种理性合作疗法。在村庄的公共活动中,尤其因选举引发出的宗族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增多。以广育村为例,选举后村庄进入严重的派系斗争中。该村分为两派,一派是支持前支部书记的;一派是支持现任书记的,两派的明争暗斗。2008年的选举是村史上最激烈,也是最具争议性的。争议的原因一方面是现任书记挑战了前任书记的权威,另一方面,这次选举涉及高速公路征地款的问题。
选举造成的宗族之间的裂痕极深,选举后的村庄政治生态极不稳定。由此,实验组采取了理性疗法,增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疗法的第一步是找出不同派系双方的主要利益关切。现任书记作为胜选方,迫切需要村庄尽快恢复秩序,村民也希望落选的前任书记能将高速公路补偿款的具体数目公布。华字辈主要的利益关注点是担心落选造成其在村庄的利益被侵犯,同时希望林字辈不要在高速公路补偿款上过于纠结。由此我们看出,两派之间的矛盾皆是怀疑一方在占有公共权力的时,损害另一方利益。实验组作为第三方身份的介入为两大家族提供了一个可以隔空传话的平台,实验组在传达了两派之间不同利益关切后,双方认为只有对方有所退让才能达成相互合作。但纠纷的关键首先是要让整个广育村民能理性接受高速公路征地款事件的处理意见,通过行动重建信任关系。县纪委工作组驻村调查后及时公布调查结果,村民对调查结果基本认可,承认前任书记在该事件上是清白的。此后,实验组经过多方协调,彼此双方消除了疑虑,原本水火不容的新老书记坐下来对话,消除因选举造成的矛盾。通过一系列的沟通协商,使得不同派系之间认识到了只有合作才能共赢,这种介入方法的关键是让派系之间理性的看待自身的利益所在,通过重建信任去实现自身的利益,最终消解派系纷争。
——农村建设理事会:以组织权威降低合作成本
在实验村上能村,实验组发现,该村村民最为迫切公共产品需求有:一是环村公路建设;二是灌渠硬化工程。村庄公共事业的建设需要村庄共同的合作,然而上能村的合作动员力量主要掌握在该村外出经商的精英手中,这些外出打工的乡村精英分布于不同房派,宗族派系间常常暗自较量,导致村庄公共事务建设缺乏共同合作的意识。上能村是个自然村,然而却有四位村长,这样的安排主要是为了平衡村庄里的派系关系。在每次的选举中,每一派代表的背后都有一些经济精英在背后支持,从而形成了典型的“工头政治”与“老板政治”。
能否将外出精英的宗族情感转化为村庄社会空间内的共同一致的行动?经过细致的观察后,实验组决定采取组织协调法,即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来整合村庄不同派系间的力量,第三方组织的介入为不同派系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的平台,将每个派系的力量都吸纳进组织。实验组最初成立上能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其主要成员由部分老干部及热心村民共6人组成。它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由村小组干部领导的工作组。但因年纪普遍都比较大且没有年轻人参与,加上因财务、能力问题理事会在村内公共事务中显得力不从心。这种背景下,外出乡村精英在深圳召开了大会,成立主要由外出经商务工的年轻人及部分在家干部组成的新理事会。村内的旧理事会只能停止运转。从新旧理事会的更替来看,上能村的宗族组织选择外出精英为主导的合作组织缘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威的形成与经济资源的占有密切相关。在农民流动与交往不断扩大的今天,村民与村庄外的联系更加紧密,对外部资源的依赖性增强。新选出的上能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共有理事36名,主要由外出经商务工的村民组成。现任村小组组长、会计、新勇村支部书记(该村村民)三位干部被选为理事,该村在吴川市镇两级工作的部分村民也被选为理事。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有执委5名,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定位上,理事会提出要全面统筹村庄工作,执行委员会及村小组干部负责落实。这实际上是对现有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突破。从理事会的人员构成来看,既有外出精英为代表的宗族圈,又有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政治圈,不同圈层组合而成的理事会汇聚了多方合作的资源,用于协调村内不通过宗派和群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从效果来看,2007年年底实验村先后完成了环村公路工程以及灌溉渠硬底化工程,这充分说明了现代有权威的组织在村民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组织培训:提高农民的规则意识。
广育村由三个姓组成:黄姓占60%,邱姓占30%,杨姓占10%。宗族组织在广育村庄秩序维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依据实验组的观察,广育整个住家户几乎每年都要围绕宗族活动承担额外的生活开支。依据评估调查,尽管村民对公共设施,如:公路、自来水、路灯、垃圾处理等的需要极为强烈,但村民宁愿在祭祖活动上花费巨额资金,也不愿意为公共基础设施出钱、出力。项目组分析,对于祠堂和祭祖这一公共事务,由于他涉及到所有村民的利益,而且村民在合作的收益具有均等性。而对于道路这样的公共产品,由于村民对道路需求的程度不一致,而且获益也非均等(如公路距离自然村的远近不同,家庭交通工具不同等等),村民无法制定合理的出资标准而合作难以达成一致。针对上述情况,实验组通过一项公益事业为契机使农民建立起现代合作的规则意识。
整个广育村由曾坑、南坑、老屋、岗坝四个自然村组成。曾坑自然村距离广育村委会有近8公里的山路,村民迫切需要修建一条通往外界的道路。曾坑公路很久以前就有规划,但由于村委会无法整合村庄内部资源,一直搁浅。实验组认为,这一事件中合作的规则必须是能够让村民具有公正感,对于修路的出工和出资应该是不同的农户使用不同的标准,而且还要引导农民认识到不同标准的原因避免少数村民不信服而导致合作破裂。实验组首先进行了新型农民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农民合作组织成员,并邀请祭祖理事会成员参加,尤其是邀请了四个片的片长。8通过新型农民培训,以及项目整体费用和出工比例的合理分配,传统宗族组织对合作的规则有了充分的认识,为项目开展奠定了基础。
通过培训祭祖理事会尤其是各个片的片长组织负责动员村庄内的资源,发动村民为修建曾坑公路捐款。合理的合作规则的建立使得各个片区超越只关注本片的公共事业的限制。通过有计划的培训,实验组村庄力量以规则为基础建立利益共同体意识。从项目的实施效果看,在村委会与宗族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广育村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筹集到30万元,在村委会以及各片片长的带领下,该村不仅顺利完成曾坑公路建设计划,而且各个自然村通过民主协商,先后完成了本片区的灯光亮化工程等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四、结论:宗族合作中外部力量的作用逻辑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由“生存理性”向“货币理性”转化,现在农民的在村庄公共事务上具有相同的利益。但是农民难以达成共同行动。这与现代国家建构中农村原有社会形态瓦解,传统农民的合作条件消失直接关联。而在急剧的社会变革中,弱小农民形成的无助感,在追求个人利益过程导致的普遍的机会主义的倾向,更是让农民无法具备满足合作的条件。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小农,面临着不确定的市场,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一夜暴富反而更是让很多农民不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农民在怀疑和猜忌中面临“囚徒困境”。
宗族作为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群体,其内部还存在着微弱的合作关系。在现代社会,组内的权威由经济精英所替代,传统信任也由越来越因“背信弃义”而显得更加单薄,宗族规则更是软弱无力。宗族之外的派系之间的斗争愈演愈烈,从南方宗族不断发生得的械斗可见一斑。农民收入整体较低、贫富差距扩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集体经济较为贫瘠的村庄,村庄资源的争夺让农民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在村庄公共事务上,宗族情感的存在,特别是恋乡情节会使一些老板出资支持家乡的建设,但也多是个人为获得村庄承认和认同等无形的财富而做出选择,多数情况下是村民宗族情感的狭隘观念使公共事务的难以开展。
在农村公共文化和公共理念消解的今天,农民正是由于内在的自私理性而无法达成合作。而外力引导的合作用需要重建合作要件,促使合作顺利开展。项目介入、事件介入、组织介入等方法通过化解矛盾、构建新型权威及建立规则意识来培育农民的合作能力。从实验的结果来看,外力作用下的农民合作要需要以下要件:一是重建信任关系。从宗族组织主导下的“伦理人”到市场理性驱使下的“经济人”的转变需要农民辨别自身利益的,能够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也要培养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责任意识,平等意识。二是从个体理性到集体理性需要外部力量的引导,这种引导需要现代权威与传统习俗的融合。解决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一方面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作保障,例如建立对话沟通机制;另一方面需要积极发挥传统宗族组织的聚合作用,通过体制内外不同力量的融合引导农民从个体理性上升到集体理性;三是促使现代公民形成规则意识。通过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使得农民了解现代契约型合作的要求,在共同利益目标的促使下培养农民的理性合作行为。合作意愿是理性农民合作行为产生的前提,但在目前农村社会,通过具体事件介入不仅可以观察农民真实的合作意愿,而且能够促使农民合作的各种要件发挥作用,将机会主义倾向的农民转换为具备现代合作意识的新型农民。
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页。
【2】英文文献略。
【3】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
【4】张军,何寒熙《中国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改革后的变迁》载《改革》1996年第5期。
【5】古德《家庭社会学》台湾桂冠图书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68页。
【6】梁漱溟《中国人:社会与人生——梁漱溟文选》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03页。
【7】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2页。
【8】片权是该村独特的政治生态,该村的四个自然村分别有四个片长,过去的片长大都有村庄长老指定候选人担任,成为片长要具备一定的威望,片权就如同传统的绅权,负责本片区的公共事务。正是因为片权的存在,片长和村委会之间一直存在诸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