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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党员阶级成分的下降及其影响

作者:赵 胜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安徽史学》  发布时间:2017-08-24  浏览次数: 44960

摘 要土地改革后,农民一般地都要求“单干”,对农业合作化兴趣不大。农村党员亦不例外。为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中国共产党一是处理富农党员的党籍问题,二是积极发展贫下中农党员。结果,在农业合作化时期,以党员为中坚力量的农村基层干部的阶级成分普遍下降。这种下降在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快速完成的同时,也产生了若干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合作化运动中的急躁冒进、强迫命令和“揩油”等现象。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党员;富农;贫下中农;阶级成分


关于新中国农业的发展道路问题,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的基本形态还将是“分散的”、“个体的”,但要朝着“集体化”的方向发展。1953年,中央公布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也规定:包括农业在内的“三大改造”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完成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究竟为多长时间呢?毛泽东的设想为:“大约需要三个五年计划,就是大约十五年左右的时间(从1953年算起,到1967年基本上完成,加上经济恢复时期的3年,则为18年)。”可谁曾料到,仅至1956年底,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就基本完成,远远超出了毛泽东设想的速度。对此,有研究者以为,以党员为中坚力量的农村基层干部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黄宗智看来,解放后国家的政治权力通过党组织“垂直地”深入到了农村社会基层,以致“每个农民都直接地感受到了国家的权力”,这显然有利于党的合作化政策的贯彻执行;金观涛、刘青峰提出,在建国初期“农村基层一体化组织”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农村基层干部具有“自发的”合作化热情,以致中央几次“刹车无效”,“基层的合作化运动仍如一辆刹车阀不灵的汽车,高速向前推进”;刘瑜通过分析农村“党的动员权力”的特性后得出:“农村干部被证明是在集体化运动中冲锋陷阵的有效组织者”。因此,可以说,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快速完成,与以党员为中坚力量的农村基层干部所发挥的作用直接相关。但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对农村党员而言,他们的农业合作化热情源于何处呢?除了国家对他们进行的动员、宣传和教育等政治影响的作用外,是否还与他们自身所处的经济地位即阶级成分相关呢?而这种相关性又产生了哪些影响?对此,笔者尝试作一考察梳理。

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动

一直以来,史学界有观点以为,土地改革后农村的贫下中农阶层由于生产资料缺乏而普遍存在着要求互助合作的思想。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山西省是老解放区,土地改革完成较早,农村互助合作有一定的历史,基础较好。即便如此,农民还是普遍要求“单干”。据武乡县的调查,农村大部分互助组“相当普遍地呈现着消沉解体倾向”,有的“互助组的形式虽然还照旧存在,但组员思想涣散,劲头不大,甚至实际上各干各的。这种情形相当普遍”。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农户家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有所增加,因此“要求自由自在地生产”,即要求“单干”。再据长治地委的报告,农民群众“愿意自由地发展生产,产生了不愿意组织起来或者对组织起来兴趣不大的‘单干’思想”,“特别在经济上升比较迅速的农民中”。而“经济上升比较迅速的农民”,恰恰正是土地改革前占有生产资料极少的贫雇农。土地改革后,他们分得了生产资料,“发家致富”,相当部分都上升为新中农。因此,土地改革后农村的贫下中农阶层并非普遍存在着要求互助合作的思想。相反,他们一般地都要求“单干”。对此,50年代任中央农村工作部秘书长的杜润生解释说:“土改之后,农民才从地主那里获得土地,成为自己的财产,自然要求独立自主地经营发展。贫农是有不少困难,但不会由于有困难,就愿意把自己的私有权拱手相让。”

1951年4月,中共山西省委将农村互助组织普遍存在的“涣散”情形报告给了华北局和中央。为打消农民要求“单干”的思想,山西省委提出用增强“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因素的办法“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对此,刘少奇和华北局明确表示不同意,因为过早地限制和消灭私有制不利于尚处于恢复中的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毛泽东赞成山西省委的意见,他认为可以用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去“动摇私有基础”,并“指示陈伯达召开互助合作会议”瑏瑠。9月,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会议形成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据杜润生回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邀请了一位熟悉农村的作家赵树理参加,赵树理在会上反映说农民不愿意参加合作社,连互助组也不愿意参加。毛泽东对赵树理的意见非常重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初稿原来的第一句话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后经毛泽东修改,把“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放在了前面。但依笔者看,毛泽东将“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放在了前面,正是为了强调后者“劳动互助的积极性”的重要性,这明显可以从决议草案的篇章结构看得出。12月15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印发该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将此文件“印发到县委和区委”,“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形成和印发,标志着新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正式发动。

二、农村党员阶级成分的下降

在解放前的历次革命战争和运动中,中国共产党逐步确立了贫雇农在农村政治上的优势地位。但是,为保护富农经济,中共中央也明确表示:允许富农经济的发展,允许富农进行可能的经济“剥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发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农业经济广大地发展起来”。解放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为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党在农村的富农政策由“保护”逐步转变为“限制”和“消灭”。由此,中国共产党一是处理富农党员的党籍问题,二是积极发展贫下中农党员,从而使得以党员为中坚力量的农村基层干部的阶级成分普遍下降。

(一)处理富农党员的党籍问题

与其他农民一样,土地改革后农村党员也普遍存在着要求“单干”的思想,他们追求富农经济,对合作化并没有太大的热情。山西省忻县地委的一份调查报告称:

“目前农村党内已有不少的人离开党的领导,向着资本主义的道路发展了。”其中,抽样调查的4个支部共有66个党员,“就有27个党员买房买地,他们就顽强地抵制着党的互助合作政策,如崞县一区38个支委中有27个没有参加互助组”;又据4个区的调查,“尚有53%的党员不参加互助组”。河北省邯郸地委的一份调查报告也发现了同样的现象,据3个村的统计数据,1950年有雇工19个,党员雇佣的有9个;1951年有雇工38个,党员雇佣的有16个;1952年有雇工41个,党员雇佣的有17个。其中,大名县高庄26个党员,有6个党员放高利贷,14个党员当高利贷的中间人,“从中取利”。结果,“党员村干雇长工、放高利贷、搞投机商业以后,只顾个人发财,不去积极领导农民组织起来”。

此时,中央农业合作化的大政方针已定,而要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农村党员是关键。因为他们是农村基层干部的中坚力量,是党的农业合作化政策的最终执行者。“在全国广大的农村中,没有坚强的党的基层组织,没有适当数量的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党员,要团结和组织农村人民群众,胜利地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任务,是不可能的”。但是,若党员与其他农民一样,也要求“单干”以发展富农经济的话,党的农业合作化政策由谁来执行呢?

1952年5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提出:“有些党员、区村干部已变为富农。而最为危险的则是不少领导农村工作的干部对富农经济的发展熟视无睹。……这种任富农经济自由泛滥,而不加适当节制的观点与作法,显然是错误的”。5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整党建党工作的指示》。其中,在整治农村党员问题上,该指示要求:“要清除坏分子并令那些不够条件的党员退党。”这里所提“不够条件的党员”,主要是指经济上追求“发家致富”的富农党员和想成为富农的党员。6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的新规定》,明确提出:

一、党在农村的农业政策是互助合作,农业生产的方向是集体化;二、党员要积极参加到互助合作运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三、富农党员如果走合作化道路,可以保留其党籍;四、富农党员如果阻碍或破坏互助合作,则严肃处理,无条件开除其党籍。看得出,对富农党员而言,《新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其党籍存留与否,直接取决于其对党的农业合作化政策拥护与否。拥护者,可以保留其党籍;反之,则开除出党。文件认为:土地改革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党在农村的农业政策,是“组织起来”实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所以农村中党的组织和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积极地宣传并以实际有效的行动,即以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党的这种政策。因此对于已成为阻碍或破坏劳动互助合作的富农成分的党员,必须加以严肃的处理,以贯彻党的政策,保持党的纯洁。文件还提出:今后农村发展生产的方向是逐渐走向农业集体化。所以要作一个共产党员就必须取消他的剥削他人的生产方式,积极地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如果他接受党的这种意见,他的其他方面,亦未丧失党员条件,自应保留其党籍,党亦不应当以富农来看待他。如果他不愿意放弃他的剥削行为,继续进行富农的或其他方式的剥削,则应无条件地开除其党籍。

这样,从6月份到10月份,全国农村“出党人数一般占党员总数的10%左右”。其中,被开除党籍者占1/3左右,经教育自认不够党员条件而愿意退党者占1/3左右,丧失了一个党员的积极性而被劝告出党者占1/3左右。此外,在整治党员工作中被劝告、警告、留党察看处分者,占农村党员的5%左右。结果,“农村党员干部经过整党集训普遍学习反对党内的右倾思想的文件,同时批判了某些党员干部滋长着的‘雇长工’‘单干’‘放高利贷’等右倾思想”,从而“使农村中的党员和干部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明确组织起来是农业生产上的第二个革命,是土地改革后革命工作的继续,重视了对组织合作互助工作的领导”。

1953年9月25日,《人民日报》正式公布了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0月26日至11月5日,全国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后经毛泽东亲自修改,12月份由中共中央委员会正式通过。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加速发展阶段。12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修改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两项决议的通知》,明确提出今后农村发展新党员,“富农不得入党”。1954年3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农村富农党员的处理问题对华东局组织部的答复》中再次强调:“对经过土改、整党、发展互助合作等运动的教育和经过去冬今春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后,仍不执行党的政策,而保持剥削行为为富农成份的党员,不论其为旧富农或新富农都应无例外地清除出党。”

(二)发展贫下中农党员

在处理富农党籍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积极发展贫下中农党员。

土地改革后,地主、富农、中农与贫雇农等农村各社会阶层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差距明显缩小,但差距依然存在。据23个省、自治区的统计数据,贫雇农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的耕地、耕畜、主要农具的数量分别为1584亩、46.73头和59.76件,而原来的地主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的耕地、耕畜、主要农具的数量分别为1677亩、23.25头、38.9件。除耕地略多外,原来的地主阶层占有耕畜和主要农具的数量已经不及贫雇农阶层。不过,与中农、富农相比,贫雇农阶层虽然从地主阶层和“半地主式”富农阶层那里分得了大量的生产资料,但由于这一阶层人口基数太大,分得生产资料后,他们占有生产资料的数量还是明显不及中农和富农阶层。同一份统计数据显示,中农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的耕地、耕畜、主要农具的数量依次为2409亩、90.66头和111.51件,比贫雇农阶层分别高出52.08%、94.01%和86.60%;富农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的耕地、耕畜、主要农具的数量依次为3351亩、114.86头和142.44件,比贫雇农阶层分别高出111.55%、145.79%和137.62%。因此,土地改革后,贫雇农、中农和一般富农之间在占有生产资料上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至1954年末,中农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耕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数量比贫雇农阶层分别高出了60%、122.49%和112.74%;富农阶层每百户平均占有耕地、耕畜和主要农具的数量比贫雇农阶层分别高出162.97%、271.08%和282.62%。差距较土地改革后有明显扩大(见表1)。

由于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差距还在不断扩大,农村中阶级成分较低的社会阶层主要是贫下中农很容易成为党的农业合作化政策的拥护者。为此,在政治宣传上,各地党和政府“广泛地向农民群众进行新旧两条道路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组织起来生产不仅是目前生产上的需要,而且是将来走向集体化幸福生活必经的道路”。中央宣称:农业合作化可“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在经济政策上,为帮助贫困农民解决入社基金困难,国家大量发放了贫农基金贷款,这些贷款最大限度地照顾了贫农的利益。一是利率低,一般月利息仅4厘;二是不少地方的贫农最终连本金都没偿还。贫困农民因此得到了很大实惠。

这样,由于政治上的宣传和经济上的政策照顾,农村广大的贫下中农逐渐成为党的农业合作化政策的拥护群体。理所当然,他们也就成为党在农村发展新党员的基本对象。1952年下半年农村新发展的党员中,“土改前的贫农、雇农、手工业工人成份的比重很大”。例如,贵州省占77%,湖南省占93%。再据1953年底的统计数据,农村发展的新党员中,雇农成份占7.6%,贫农成份占61.6%,两者合计占69.2%。1955年是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进入高潮的年份。2月,中共中央提出,要有计划地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后三年104内,继续在农村中发展200万至300万党员,使全国经过土地改革的乡都建立起党的基层组织,并不断地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内部的生活和在群众中的工作。而发展新党员,必须结合农业合作化运动,着重在贫下中农中发展。“党首先必须注意结合农业生产合作运动,积极地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中发展党员,吸收社员、组员中的优秀分子到党内来。……发展党员时,应着重在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贫农包括原为贫农的新中农中去发展”。

中国共产党此时在农村一是处理富农党员的党籍问题,二是积极发展贫下中农党员。这样,农村以党员为中坚力量的基层干部的阶级成分普遍下降。1956年,中央农村工作部对全国25个省(区、市)的111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260个乡进行了一次农村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数据,党员的数量达到农村人口的2%左右,绝大部分的高级农业社都有党的组织。在以党员为中坚力量的农村干部中,其家庭阶级出身“绝大部分是土地改革之前的贫雇农”。

支部委员中贫农及新下中农出身的占71%强,老下中农占13%强,新、老上中农占15%,其他劳动者占0.4%,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只占0.08%;在农业社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全体人员中,贫农及新下中农是占68%,老下中农占17%,贫下中农共占85%,新、老上中农共占14.7%,其他劳动者占0.4%,富农和其他剥削者占0.01%;在全体生产队长中,贫下中农家庭阶级出身的人员共占84.4%,新、老上中农占15.3%,其他成分占0.3%。

三、农村党员阶级成分下降的影响

1950年,中国建立在“小私有”基础上的农户有105535580户,到1956年,农户总数达120460397户。要将中国1.2亿多“如汪洋大海般的”农户组织起来走上合作化的道路,绝非易事。不过,以党员为中坚力量的农村基层干部却有着巨大的推动力量,在他们的推动下,农业合作化运动“高速向前推进”。到1956年4月,“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到10月,“全国多数省市实现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到年底,全国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户数占总农户的比重为96.3%,全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以党员为中坚力量的农村基层干部何以会有如此巨大的推动力量?这与他们的经济地位即阶级成分有密切的相关性。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村阶级成分较低的社会阶层主要是贫下中农阶层逐渐成为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因为他们占有生产资料少,顾虑少,可以通过各种“搭便车”行为从富农和上中农那里得到实惠。由此,“一个强有力的促成变革的利益集团应运而生了”。而以党员为中坚力量的农村基层干部正是这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为急于“变革”以得到实惠,一些党员干部在合作化运动中就表现出了急躁冒进、强迫命令和“揩油”等各种不和谐的现象,从而对合作化运动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一)急躁冒进

在农业合作化时期,中央先后以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多次对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速度提出过要求,即要求在一个时期内农村新建立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或农户加入农业互助合作组织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其本质是中央分期对农业合作化进程的一种安排与规划。这体现了中央“根据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的方针”。但是,基层急躁冒进的倾向使中央制订的数字指标一次次被突破。为纠正这种倾向,中央与地方多次发文制止,但仍无济于事。

(二)强迫命令

很显然,与贫下中农相比,富裕中农因为占有生产资料较多,为避免入社“吃亏”,他们对农业合作化始终心存顾虑。实际上,“在新建的合作社中一般存在着部分社员不自愿或不很自愿的现象”。为此,党员干部往往就采用了强迫命令的工作方式。表现主要为威胁强迫、控制生产资料和“大帽子”等。

威胁强迫。“不少地区产生了盲目追求高级形式和数字的形式主义偏向,他们(党员干部)不从生产出发,甚至有的机械的为完成组织起来的数字任务,不去耐心教育农民,而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威胁与强迫群众编组”。黑龙江省“有的区村干部提出了‘组织起来消灭单干’、‘谁要单干政府来见’等口号”来强迫农民加入农业合作组织。华东不少地区也存在着“强迫命令和打击单干户的偏向”。

控制生产资料。一些基层干部通过控制村、社的农具、水井、土地等生产资料不许单干户使用的方式以迫使农民入社。河北省大名县文集村“所有的磨粉家具和大车全部控制在文福庆社里,以不入社不叫使用的办法强迫群众入社”。该县六区老庄村村干部对群众说:“不入社,以后社里不借你东西使,叫你自己打井。”在一区的儒家寨,“为了把连保富社扩大到百户以上,(党员干部)便以谁不参加社就叫谁打井、锥井、送信、买豆饼及换地块,并以不叫借使东西等手段迫使群众入社”。此外,基层干部还控制了土地的分配权,他们把远地、次106地调换给不入社的单干户。河北省曲阳县“西羊平村22户中就有8户给换成了远地、次地”。

“扣大帽子”。利用政治话语,给农民扣大帽子,也是农村基层干部强迫命令作风的表现之一。河北省大名县五区堤上村干部在发展社员时对群众说:“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看你走哪条,要走社会主义的在桌上签名入社。”该县文集村干部也采用了类似方式强迫单干户入社,说:“谁要不参加社就是想走地主、富农、资产阶级、美国的道路。”农民入社以后,“有些社员不愿意按照他们(党员干部)的意图办事,他们就给这些社员戴上‘落后’、‘保守’的帽子”,还用“自发势力”、“右倾”、“反动”、“走台湾路线”之类话吓唬群众。

(三)“揩油”

初级社和高级社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两种基本类型的经济组织。在初级社,农户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私有,但归社里统一安排使用,社里付给农户一定的报酬;在高级社,农户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农业社,生产资料折算成股份基金,多者退,少者补。但结果是,无论在初级社还是在高级社,都普遍存在着贫下中农对富裕中农进行“揩油”的现象。

初级社农户土地报酬的获取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和劳力按比例分红,二是固定土地租额。但无论哪种方式,不少地区都存在着土地报酬偏低的现象。要么分红比例少,要么固定租额时的评产明显低于实产,以致租额较低。耕畜和农具或作价归社,或按年收取租额。但也同样存在着作价低、租额低的现象。高级社农户生产资料折算为股份基金,根据农户应摊股份基金的多少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但实际上,不少高级社该退给富裕中农的款项未退或者退得不够,贫下中农该补给社里的款项未补或者补得不够。“揩油”现象直接损害了富裕中农的经济利益。据1956年18个省(区)的调查,增收户中,贫农、新下中农、老下中农、新上中农、老上中农、其他劳动人民、富农、地主及其他剥削者8个阶层较1955年人均增收的幅度分别为26.1%、21.2%、12.9%、11.1%、4.5%、10.0%、9.4%、12.3%。再据1956年20个省(区)564个农业社的调查,在减收户中,贫农、新下中农、老下中农、新上中农、老上中农、其他劳动人民、富农、地主及其他剥削者8个阶层中的减收户占本阶层户数分别为26.53%、23.01%、31.13%、28.02%、33.20%、31.07%、38.41%、29.97%。这样,相比于贫、下中农,新、老上中农和富农阶层增收幅度有限,而减收幅度却在拉大。对此,毛泽东曾说过:“对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不能剥夺他们的财产。不要揩中农的油,照顾中农的利益”。但“揩油”现象仍普遍存在着。

综上,土地改革后,农民一般地都要求“单干”,对农业合作化兴趣不大。农村党员亦不例外。为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中国共产党一是处理富农党员的党籍问题,二是积极发展贫下中农党员。结果,在农业合作化时期,以党员为中坚力量的农村基层干部的阶级成分普遍下降。这种下降在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快速完成的同时,也产生了若干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合作化运动中的急躁冒进、强迫命令和“揩油”等现象。从而严重违背了中央反复强调的合作化运动中必须坚持的“自愿”和“互利”两大原则。正当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全面掀起高潮的时候,在一部分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出现了社员退社和要求退社的情况。而闹退社的农户,主要是新、老上中农和富农。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部调查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对社员入社的生产资料处理不当”⑥是社员退社的主要原因之一。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农业合作化运动所作总结中也提到:“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是合作化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偏差”,并由此产生了“一些遗留问题”。


参考文献:

[1]《对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的批语及修改》(1953年12月7日、13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06页。

[2][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2页。

[3]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7页。

[4]刘瑜:《为何如此热情高涨?——政治动员和中国的农业集体化》,《现代哲学》2007年第5期。

[5]《山西省武乡农村考察报告——一九五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华北局的报告》,《新华月报》1950年11月号。

[6]《山西省长治地委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人民日报》1950年11月14日。

[7]据山西省20个乡的调查数据,土地改革刚结束时,贫雇农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为45.60%,而到1952年,这一数字下降到了14.75%。中共中央农村工作办公室编:《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内部资料,1958年印,第21页。

[8]彭正德在研究湖南省醴陵县农业合作化运动时对农民要求“单干”的思想进行了具体分析。他认为:农民普遍存在着抵制合作化政策的“保守”心理倾向。参见彭正德:《新中国成立初期合作化中的政治动员与农民认同》,《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5期。

[9]《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10]《刘少奇对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批语》(1951年7月3日),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2—43页。

[1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

[12]《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第29页。

[13]《中央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的通知》(1951年12月15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578页。

[14]新华社信箱:《关于社会主义的问答》(1948年7月27日),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10页。

[15]史敬棠主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55—256、257—260页。

[16]《中共中央批转马明方同志在第一次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发展和巩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为实现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斗争〉的报告》(1955年2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68页。

[17]《中共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草案)》(1952年5月10日),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80页。

[18]《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整党建党工作的指示》(1952年5月3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01页。

[19]《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问题的新规定》(1952年6月9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第203—204页。

[20]《中共中央批转安子文〈关于目前整党和建党工作的报告〉》(195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第440—441页。

[21]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1952年上半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中国农报》1952年第17期。

[22]《中共中央关于修改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两项决议的通知》(1953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等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201页。

[2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农村富农党员的处理问题对华东局组织部的答复》(1954年3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等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231页。

[24]新中国成立后,为“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除规定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困农民所有。可见,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并非是将农村原有的生产资料占有秩序完全打乱后再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而是将地主和“半地主式”富农占有的具有“剥削性质”的生产资料分配给贫困农民。这种政策在当时被称为是“中间不动两头平”。参见《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解放军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43页。

[25]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1952年上半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中国农报》1952年第17期。

[26]《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年12月),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51页。

[27]常明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12期。

[28]《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及发展新党员工作的执行情况的报告》(1954年1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等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217页。

[29]《中共中央批转马明方同志在第一次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发展和巩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为实现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斗争〉的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等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269页。

[30]《中共中央批转马明方同志在第一次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发展和巩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为实现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斗争〉的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等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271页。

[31]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资料组编:《农业合作化第一年廿五个省(区、市)农业生产合作社典型调查(内部资料)》,农业出版社1959年版,第6—9页。

[31]史敬棠主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第992、999,991页。

④《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人民日报》1956年4月30日。

[32]《全国多数省市实现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人民日报》1956年10月28日。

[33][美]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主编,王建朗等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7页。

[35]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52页。

[36]需要说明的是,突破中央制订的数字指标,还与各级干部“相互攀比”的政治心态有关。参见逢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17页。

[37]为此,中央和地方多次发出文件以纠正基层急躁冒进倾向。相关文件有:《华北局关于注意防止农业生产合作社盲目发展倾向的通报(1952年3月)、《中央同意中南局关于纠正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急躁倾向的报告》(1953年3月14日)、《华东局农村工作部关于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几种冒进倾向及初步整顿情况的报告》(1953年9月7日)、《中共中央批转华北局关于纠正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急躁冒进倾向及当前工作任务的报告》(1953年10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社合作社的通知》(1955年1月10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巩固现有合作社的通知》(1955年3月22日)等等,参见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89、124、127、146、154、227、234、381页。

[38]《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巩固现有合作社的通知》(1955年3月22日),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234页。

[39]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1952年上半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1952年),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56页。

[40]《中央同意李林朴等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调查报告》(1952年7月28日),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85—86页。

[41]《华东局农村工作部关于互助合作运动中的急躁冒进倾向及初步整顿情况的报告》(1953年9月7日),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146—147页。

[42]《华北局关于纠正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中的盲目冒进偏向的指示》(1953年3月),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127—128页。

[43]《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转发保定地委关于曲阳县西羊平区委纠正歧视单干农民问题的通报》(1956年6月5日),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282页。

[44]《强迫命令办不好合作社》,《人民日报》1956年6月27日。

[45]新华社:《不能用任何借口进行强迫命令》,《人民日报》1956年7月26日。

[46]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资料组编:《农业合作化第一年廿五个省(区、市)农业生产合作社典型调查》,农业出版社1959年版,第110、106页。

[47]逢先知、冯蕙主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99页。

[48]《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退社和大社问题的简报》(1956年12月6日),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408页。

[49]《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