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臧得顺 责任编辑:余孝东 信息来源:《社会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30 浏览次数: 3599次
【提 要】本文以周雪光的“关系产权”为学术起点,基于产权研究的社会视角提出了“关系地权”的分析性概念,明确了其原则、层次和类型,尝试构建一个地权研究的分析框架,用以观察和分析当下中国乡村的地权制度与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并用臧村的几个典型农地纠纷案例予以经验支持。研究发现,在以臧村为代表的村落中,“关系地权”的强力原则在地权配置实践中占据强势地位。在市场化、城市化日渐深入乡村共同体的背景下,一个围绕农地牟取私利的“谋地型乡村精英”逐渐形成。作为新时期乡村社会结构的实体要素之一,该群体的行为对当代中国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体、以“均等原则”为特征的地权分配方式起着严重的扭曲和变形作用。
【关键词】经济社会学;关系产权;关系地权;谋地型乡村精英
一、问题的提出
在学术界,围绕“农地集体所有制该如何改革”的学理争论向两个方向展开,一是沿着新古典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框架进行,其基本命题是“产权是一束权利”,即产权界定了产权所有者对资产使用、资产收益、资产转移诸方面的控制权,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效率。一句话,农地产权越清晰,农民在农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就越高,对未来农地收益的预期就越大,使用越有效率(李成贵,2000;杨小凯,2004:19-26;周其仁,2002,2004),这种农地资源配置的市场逻辑演化的结果最终必然指向农地的私人所有制度。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是以杨经伦(1987)为代表的“农村土地国有化”观点,他在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势的同时,也指出了这种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认为宏观制度要进行创新:“要将纯粹形式化的土地所有权转归国家,取消土地集体所有权,并用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从而把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转为国家直接与农民发生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而用永佃制形式把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制度化和法律化”。持相同观点的学者还有陆学艺(2007)、周天勇(2003)等。
我们把这种思路归为农地资源配置的国家逻辑或政府逻辑。
在政策领域,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还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200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一决定超越了以杨经伦(1987)为代表的“农村土地国有化”与以杨小凯为代表的“农村土地私有化”之争,把农地产权制度定格在所有权归集体公有、经营权归农户私有的“共有私用”产权制度(赵阳,2007)上。这种折中方案显然体现出对家庭、集体、社区等社会因素在中国特殊国情中重要地位的尊重,坚持的是农地资源配置的社会逻辑。
我们的问题是,在产权界定的政府逻辑和市场逻辑之外,社会逻辑运行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社会结构性要素包括家庭、社区、集体、社会关系等非正式制度是如何在现实中对地权进行界定的?在资源配置的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之外,“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性要素是如何配置农地资源的(李培林,1992,1994,1995a,1995b,2005)?这是从“产权的社会视角”出发进行研究的“地权配置的社会逻辑”。因为,在真实的现实生活中,农地产权关系要比公有、私有的简单二元划分复杂得多。产权从公有到私有往往是一个“连续谱”(李培林,2004:61)。从社会学视角来看,产权是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说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产权关系受社会关系的影响。产权关系的结果,要看社会关系如何。周雪光(2005)从社会学视角提出的“产权是一束关系”命题,为我们认识农地产权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
二、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关系地权”的概念、原则、层次与类型
(一)“权利产权”:地权研究的经济学视角
产权经济学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逐渐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中一个活跃的研究领域,其核心理论思路是把产权看作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代表人物有科斯(R.Coase)、诺斯(D.North)、阿尔钦(A.Alchian)等。这一学术思潮的出现与同时期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历史背景不谋而合,恰逢其时地为转型经济的研究和讨论提供了话语框架和思路。特别是在中国30年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产权经济学发挥了重大的理论指导作用。其“产权越清晰,越能对市场主体产生激励机制从而提高效率”的思路可以成功解释中国转型经济中的一些现象和问题,譬如国企改革前因“预算软约束”(科尔内,1986/1980)造成的效率低下、长期亏损,很大程度上即是由政企不分、产权模糊造成的;但是,这一思路在实际生活中也面临着许多难以回避的困难。一个市场主体的产权在现实中往往是模糊不清难以界定的,清晰产权只不过是一种理想化的期望状态而已,而德姆塞茨所讲的“产权的残缺”(Demsetz,1967)往往是一种常态,譬如地方企业(乡镇企业)在“决策权”、“支配权”、“转让权”方面并不总是完整拥有的(周雪光,2005)。因此,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概念框架对“真实世界”的产权制度进行关注,不仅仅是一种研究的理论需要,更是一种为解释现实问题而做出的必然选择。
(二)“关系产权”:地权研究的社会视角
用社会学理论对产权进行研究,即“产权的社会视角”研究,已有不少成果出现。刘世定(1996)提出的“占有”概念及对占有制度三个维度的分析,周雪光(2005)提出的“关系产权”概念及关系产权理论,均具有开创性价值。周雪光的独创之处在于,他着眼于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进一步提出与经济学“产权是一束权利”不同的“关系产权”概念,以此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中心命题,从而提供了一种与经济学产权理论不同的全新思路。这一思路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因此,产权结构和形式并不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反映了企业的独立性;恰恰相反,产权是一束关系,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从这个角度来看,关系产权是一个组织应对所处环境的适应机制。
周雪光着力于解释中国乡镇企业发展中“关系产权”的意义及其实践逻辑,用以检验“关系产权”的理论命题,并没有就农村土地问题进行专门的分析讨论。但他为我们分析转型期中国的农村土地问题提供了一个独特视角和理论资源。
(三)“关系地权”的概念、原则、层次及类型
1.“关系地权”
本研究将在经济社会学的理论脉络中,以周雪光的“关系产权”为学术起点,充分借鉴人类学中雷德菲尔德(Redfield,1960/1956)对乡村文化“小传统”的研究,吉尔兹(吉尔兹,2000;Geertz,1983)对地方性知识的研究,马凌诺斯基(2002/1922)对新几内亚附近土著居民“库拉圈”(Kula Ring)社会功能的分析,以及斯科特(Scott,1976;斯科特,2001)关于农民的生存伦理、道义理性等相关理论资源,同时,也借鉴公共选择学派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奥斯特罗姆,2000/1990:10-50;Ostrom,1990),①循着李培林的“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命题(李培林,1992,1994,2005),把研究对象延伸到农村土地产权上,提出“关系地权”的核心概念和分析框架,希望进一步完善“产权的社会视角”这条研究脉络。
笔者提出的“关系地权”概念,意指现行的农村集体地权是深深地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的,农地产权在真实世界中的界定过程往往与产权主体的社会资本诸如个人能力、威望和社会关系网络包括地缘网络、血缘(亲缘、家族、宗族)网络、业缘网络、乡规民约、“小传统”等地方性知识有很大关联,产权主体在农地上的收益并不是仅仅靠产权清晰化就能实现的,各主体自身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本强弱才是其收益多少的主要变量。“地与人的关系”是表,附着在土地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是农村土地问题的本质与核心。
需要说明的是,“关系地权”中的“关系”概念,虽来自周雪光的“关系产权”,但与后者还不尽一致。在界定“关系产权”概念的时候,周雪光明确指出他“是从社会学制度学派的理论逻辑出发”、“从制度意义上来界定关系产权的”,“强调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在制度层面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与(经济社会学的)社会关系网络理论中的关系概念有着重要的区别”,“关系产权强调的恰恰是企业组织通过产权融合而建立的一种类似于亲情关系的‘圈子’,是一种极端的强关系”(周雪光,2005)。本研究“关系地权”所使用的“关系”概念,是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指称存在于村落共同体中的社会关系,包括经济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资本”、“社会网络”,也包括周雪光所使用的那种稳定的“自家人”意义上的“关系”;从层次上讲,针对地权主体所代表的不同村落组织,“关系”也包括不同村落之间因农地问题而形成的“村际关系”;从性质上看,还包括信任、团结等水平关系和支配、顺从等垂直关系。
与社会网络学派笔下的“关系”不同,①在本研究中,笔者之所以要把“关系”的概念扩大,重在运用产权的社会视角来考察和分析市场化进程中乡村共同体场域中的地权制度和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更多关注的是现实问题。为分析的方便,下面把“关系地权”这一概念进行操作化,先区分其在实践中的四种原则,然后明确“关系地权”的层次和类型。
2.“关系地权”的四种原则
曹正汉(2008a)在总结分析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时指出:中国社会学家在研究集体产权时发现,所谓“集体产权”其实是社区内一份稳定的、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这类合约主要不是依据法律来达成,而是各方当事人依据广泛认同的公平原则,在互动中自发建构出来的(折晓叶、陈婴婴,2005;申静、王汉生,2005)。他总结说:这种公平原则主要有生存原则、“划地为界”原则、成员原则、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曹正汉这里总结的是乡村集体地权界定的“公平原则”,几个研究个案所在的地域大都是中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的村落,譬如王颖(1996:197)对广东南海“新集体主义”的研究所涉及的村落,折晓叶(1997)所研究的丰村、塘村、畔村等,曹正汉(2004a,2004b:194)所研究的崖口村,这些村落的共同点在于——大都是单姓村,都有着深厚的宗族观念、浓厚的集体主义精神,又总是有一个一心为集体、为群众谋福利的村支书(譬如万丰村的潘强恩、崖口村的陆汉满等)。
问题是,以上所有的特有条件发生改变后,那些所谓的“公平原则”还有多少在起作用?与东南沿海宗族势力强的村落不同,中西部那些贫穷落后的、没有村级工业的、没有一个为村集体谋福利的村领导的村落往往处于散居形态,以杂姓村居多,宗族观念和集体主义比较淡薄,①在这些村落,地权的界定凭借的又是什么原则呢?本文力图对这种类型的村落进行研究。我将以曹正汉的总结为底本,参考诸多农村研究学者的分析,提出“关系地权”的四大原则,而关注更多的是其中的“不公平原则”。
生存原则(safety-first principle,“安全第一原则”或生存底线原则),指地权分配中为满足个体和家庭生存需要的底线公平原则,越过这一底线,农民个体就会凭借“弱武器”(类似于斯科特所讲的农民的“日常形式的反抗”)或“强武器”(个体上访、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进行反抗,把原来针对村民和村集体的不满转移到国家政府上来;如果诸多个体得以联合,将会对国家稳定造成很大不良影响。譬如后面将要分析到的臧村金寡妇被臧林丘强占一垄地后拒交公粮,凭借的就是这个原则。①这一原则隐含着村民主张的一项最主要权利——生存权利。
先占原则(first possession,也称“先到先得原则”)(曹正汉,2008a),指满足生存需求和政府均分田地之外建立于个体勤劳、努力基础上的“谁先占用就属谁”原则,是一种共同体内大家都认可的、约定俗成的原则。譬如村民“开荒”所得的荒地,即按照“先占原则”进行配置,按照萨格登(R.Sugden)的说法,这是一种习俗、一种被普遍接受的共享观念(转引自曹正汉,2008a)。该原则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②强力原则(社会资本的负功能),指乡村内村民个体、乡村组织等凭借宗族势力、威望、民间暴力等强制性力量占有别人土地的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的原则,也是本文重点分析批判的社会事实,体现了消极社会力量的社会功能,需要国家和政府加以规制,引导其朝积极的方向发展。
这里有必要对“强力原则”这一概念进行深入说明,社会学者在研究集体产权的时候,不赞同经济学者认为“集体产权是模糊产权”(何。
皮特,2008:5;韩俊,2009:42-82)的观点,申静、王汉生(2005)曾指出:“以‘共同占有’为特征的集体产权,在集体成员间绝非是模糊的,实际上他们基于对某种原则的共识而形成的权利分配格局,总是异常清晰的。”这种集体产权所依赖的社会性合约(折晓叶、陈婴婴,2005)是如何明晰到个人的呢?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学者发现,当事人的“强力”——如人数的多寡、声音的大小、暴力的强弱——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张静,2003;刘世定,2003;申静、王汉生,2005;折晓叶、陈婴婴,2005)。以上社会学者发现了产权界定中的“强力原则”,但大都认为这种强力是一种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往往依靠自己的“强力”来选择规则和主张权利,凭借某种公平原则,而这样的公平原则也是多元化的(曹正汉,2008a)。
笔者这里的“强力原则”,既包含当事人援用强力导致的公平性结果的一面,更包括当事人利用自身强力、欺压乡村弱者以暴力牟取别人土地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产生不公平结果的一面。
公平原则(成员均等),指在满足个体生存需求的基础上,政府均分土地、保护农民每一个体土地权益的平等原则,是一种正式规则,但在现实中还存在很多名不符实的情况。
总体看来,在以“家庭承包”分配农地“经营使用权”(政府的逻辑)为主体的“公平原则”下,还渗透掺杂着以“民间暴力”为特点的“强力原则”,以维持生存、底线公平的“生存原则”和先占先得的“先占原则”。在下文分析的臧村案例中,“强力原则”居于强势地位,是市场化进程中不断转型的乡村社会结构、地方性区域文化和地方传统变化后在地权分配实践中的体现,是笔者着重分析并揭示的原则。
3.“关系地权”的几个层次
从关系主体上看,“关系地权”有几个不同的层次:即村民与村民个体之间的“关系地权”(生存原则、强占原则);村民个体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的“关系地权”(公平原则、强力原则);村与村之间的“关系地权”(强力原则);村民、乡村干部精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地权”(生存原则、公平原则等)。本文主要关注村内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委会干部精英之间围绕土地产生的社会关系纠葛,并分析“关系地权”实践中的运作原则和逻辑。
4.“关系地权”的几种类型
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类型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相对应,乡村共同体地权界定的实践中,“关系地权”大致有三种类型:基于血缘关系的地权界定规则、基于地缘关系的地权界定规则和基于业缘关系的地权界定规则。这种分类是为了分析土地纠纷案例的方便,在实践中三者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正像徐晓军(2009)研究得出的结论那样,乡村社会个体的社会关系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内核与外围两极分化的结构,外围部分已高度利益化,而内核部分则高度情感化。臧村“关系地权”的几种类型,大致上呈一种业缘关系强化,地缘层面邻里关系功利化、陌生化,进而向血缘关系即家庭紧缩的趋势。
三、案例:臧村①“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
臧村是笔者调查的四个村庄中的一个,这四个村庄中,臧村、金村、朴村都是华北地区、位于黄河下游S省N县的三个普通村庄;桥村位于华中地区、长江中游的H省Y市郊区。在分析调查农地纠纷事件所在的村庄时,笔者根据有无国家征地、宗族势力强弱、村民有无反抗传统三个维度对调查的乡村进行了类型划分,见表1.
截至2008年底,臧村共有230户村民,807人,其中男性村民398人,女性409人。村庄面积约143亩,耕地总面积约889亩,②共占地约1032亩,人均耕地面积1.1亩,比N县人均耕地面积1.28亩要少(N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2007:162)。臧村的大片耕地按距离村子、道路和水源的远近分为三个等级:水浇地(一等地)、旱地(二等地)和丘陵地(三等地)。臧村为汉族聚居杂姓村落,没有少数民族村民,230户中有大约160户臧姓村民,所以臧姓为村内第一大姓。臧氏家族支系庞杂,家族内部各支系之间关系松散。
计税面积。访谈村会计时,他给笔者讲了这个计税面积的来历:2002年的时候,各小队长为了少交税,就把以前1200亩的耕地改为现在的889亩上报。但后来国家取消农业税,又实施粮食补贴政策,当年少报耕地面积的事儿使本村得到的粮食补贴减少,令他们懊悔不已。
人按村里的规划来建造房屋,村委会形同虚设,村干部的威望几乎降到最低,无法约束和制约一波又一波的盖房热潮。更要命的是,这些新房子盖起来,旧房却没在规定的时间里拆除,致使村内死胡同增多,街道弯弯曲曲,农忙季节,“想拉一辆地排车进来都很难,更不用说农用三轮开进来了”(宁方明语)。总之,本文分析的案例臧村具有宗族势力较弱、村民反抗意识淡薄、尚无国家征地的特点。
(一)臧村大背景:亲缘关系淡化与社会关系的功利化、理性化案例1:臧玉旺之死及其耕地的继承。
臧玉旺,男,臧村村民,2003年55岁时病故。生前是老光棍儿,“老酒包”,经常醉酒骂街闹事。与臧玉科(1997年病故)、臧玉贵为亲兄弟,排行老大。在村内有一处宅子,后来在田野里自己盖了一间小水泥屋,守在自己的耕地边上,住在田野里。手足之情冷漠,病故之前亲人不在身边,多亏村内几位村民照顾,死后耕地被其中两人私分,以抵偿生前借款。访谈对象是臧玉旺三弟臧玉贵及其媳妇。臧玉贵,男,52岁,妻韩福娟,臧玉旺三弟。两个儿子建华、建伟都在外地打工。
问:他大爷①玉旺去世你也没通知他兄弟俩回来?玉科家的德地呢?通知了么?②
答:没。别让他们回来了。他活着的时候太辱没人了,整天喝酒骂街。耽误他兄弟们说媳妇了。现在风俗也变了,火化一下就行了。骨灰盒我都没往家里放,就弄吧弄吧给埋了……
问:那玉旺生前的耕地有多少?现在谁种着呢?
答:一个人九分地啊,咱庄里都是这样。现在那个王向克种着七分半、臧玉冒种着一分半。前两天我还看到王向克她娘在地里拔草呢。
问:你是臧玉旺的亲弟弟,你侄子臧德地考学出去,户口和地都没了。你知道法律上规定臧玉旺的耕地应该是谁来继承么?
答:按理说应该我来种啊,我是他亲弟弟。他活着的时候早都把地给卖了。得了病让臧德仓①看,打吊瓶,欠他钱。冬天他住在坡哩②那个破屋子里,冷啊,就赊了臧玉庄120块钱的炭泥③生炉子。那天快不行了,咽气之前,在德仓那里,德仓一看不行了,他那叫脑血栓。把我叫去了,我是他亲弟弟啊。我把那些人都叫到他身边,想把他欠谁的帐说明白再走……说还欠王向克几百块钱,说那地以后让他种。没多久就老了。④他老了后,臧玉庄他媳妇来要了好几次,那碳泥钱120块;后来他父辈兄哩⑤臧玉冒说他还钱给臧玉庄,要种我哥的地;王向克早就种了他的七分半地了。他俩分了。⑥
随后,笔者访谈了相关的几个人,包括臧玉庄媳妇陈英兰、王向克等人。
臧玉庄,男,35岁,在山西阳泉一个蔬菜批发市场做生意,批发大姜、花生等。妻陈英兰。王向克,男,37岁,早年在新汶矿务局下窑当工人,因为其父就是那里的工人。后来辞职去北京打工,混北京,3年前回到臧村,买了南头一户人家的旧宅子,在家养兔子。
问:臧玉旺活着的时候欠你家120元钱,你怎么到玉贵那里去要了?没等他侄子回来给他侄子要啊?
陈英兰:臧玉贵是他亲兄哩,俺不给他要给谁要啊?臧玉旺原来的宅子,不都是被老三给拆了么。那些瓦、砖、石头,老三都用了盖新屋了,要不是这些材料,他能盖起那个新屋来?臧玉旺活着的时候就给他了,本指望靠他的一个儿子养老呢……他侄子在外头上学,从小到大吃了多少苦啊?最难的时候是他爹死了的那几年。
你不知道。他大爷臧玉旺一点忙不帮,一分钱不给他。那孩子上大学,瘦得皮包骨头。俺要是给他要这120块钱,俺不是丧良心么?臧玉旺去世,葬礼都是老三操持的。按咱这边的风俗应该让他三个侄子和他侄女都来披麻戴孝啊。谁来摔老盆①啊?就应该他大侄子建军②啊。谁摔了老盆,谁就来继承他的东西啊。老三怎么做的啊?他不敢通知他侄子回来,怕他摔了老盆继承他的家产啊。臧玉旺有什么家产啊?人家也不稀罕他那点东西啊。现在他的地就是王向克和俺父辈儿兄哩臧德昌种着,他敢怎么样?他要敢要就揍他。③
问:听说你种着臧玉旺的地?这是怎么回事啊?
王向克:是啊。我种七分半,就是他那间破屋旁边的那点地。
他临死前没人照应,好可怜人啊。那天晚上臧玉旺不行了,光着身子。他一个人呆那个坡哩破屋子里,难受的叫人,谁能听见?正好我打那里过,我以前经常去他那里给他拉呱啊。我看不行了,就叫来臧玉冒,俺俩给他穿上裤子,把他拉到臧德仓那里去了。他是大夫。臧玉旺活着的时候就把地给我了,嫌他三兄哩不过去看他,给他赌气。老三太不像话了,不能让这种人沾光。④
案例1中臧村的社会关系大致呈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1.臧村亲缘关系的淡化和冷漠,社会关系的功利化、理性化
对乡村社会关系现状的判断,学界大致有一个共识:当前乡村社会关系渐趋功利化和理性化。徐晓军(2009)曾做过较好的总结分析,他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利益导向机制的确立,乡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利益的介入,变得愈来愈理性化了。徐勇、邓大才(2006)也指出,被高度社会化、将货币收入最大化作为行为与动机的社会化小农,已毫不犹豫地将利益作为了自己社会关系行动的主要标准。臧村这个围绕臧玉旺耕地继承问题的事件,有力地验证了学界的这一共识性假设——臧玉旺“活着的时候整天喝酒骂街”,耽误了侄子们说媳妇(因为农村男子娶媳妇是家中头等大事,而家风不好会使自家的孩子很难得到提亲),也没有对上学的大侄子尽过大伯的责任;死后,三弟臧玉贵把他亲哥的“骨灰盒都没往家放,就弄吧弄吧给埋了”。在传统的臧村这种事情是令人不敢想象的,这对兄弟之间的亲情淡漠成为臧村社会关系变迁的一个缩影。从三弟臧玉贵的角度看,正如徐晓军(2009)研究得出的结论那样,乡村社会个体的社会关系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内核与外围两极分化的结构,外围部分已高度利益化,而内核部分则高度情感化。臧玉贵对待自己的小家庭(妻子、两个儿子)的关系是高度情感化的内核,而对大哥臧玉旺的关系则演变为利益化的外围部分。臧玉旺重病在身,临终之际对自己耕地的委托,则同样体现出以上特点——把耕地留给了非亲属的王向克和臧玉昌,而不是留给法律意义上的继承人臧玉贵。
2.村民对农地产权的法律界定规则的认知是明确的
在这则案例中,村民们对耕地继承问题的认知,有着超乎笔者预料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当问到“法律规定臧玉旺的耕地应该由谁来继承”时,臧玉贵的回答说明他对法律显然是了然于胸的。按照《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之规定,法律应该这样判定:第一,对于第二轮的延包土地,村里“生不增、死不减”,说明承包合同的约定是,土地承包权可以由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第二,由于臧玉旺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确定继承人。第三,臧玉旺没有父母、配偶和子女,应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存活着的只有老三臧玉贵。第四,臧玉旺由于欠别人钱,所以把土地承包权用来抵债,而抵债的话,只需要用几年的承包费就可以了,太多,显失公平,继承人可以要求变更。
第五,继承人要为臧玉旺还债。①
臧玉贵知道应该由自己来继承大哥的耕地,臧玉庄的媳妇也很清楚。但她去臧玉贵那里要当年臧玉旺的欠款,显然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按照乡规民约的传统解释来的。她用“谁摔了老盆谁就继承他的家产”这种“地方性知识”的规定来决定该向谁讨要死者生前的欠款,体现的也是一种利益导向的社会关系特点。
3.村民农地产权界定的实践与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
臧玉旺死后,他的承包地已由村上另外两人经营3年,其经营收益足以抵偿当年臧玉旺的欠款。如上文分析的那样,臧玉贵很清楚,法律规定自己是大哥耕地的继承人,但他为什么不是臧玉旺耕地事实上的拥有者呢?因为他的社会关系网络窄、力量弱,不敢向王向克和臧玉庄、臧玉昌索要这份土地。张静(2003)揭示过一个产权界定规则不确定的现象:即裁决纠纷的规则是不确定的、不统一的,一件纠纷适合于何种规则,取决于纠纷双方的利益主张和力量对比。“他敢怎么样?他要敢要就揍他“,这才是臧玉贵耕地实际上归谁所有的真正原因所在。
从臧玉旺耕地继承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式的法律制度与现实的农地实践存在太大差别,“关系地权”的作用更加明显。当地权纠纷发生时,人们是根据当前利益和自身力量对规则进行选择的,而不是根据事前确定的规则衡量利益是否正当。
(二)村内人际关系:生存原则和强力原则的实践
案例2:臧林丘强占金寡妇一垄地:强力原则的传导与生存原则的抵抗。
金永梅,女,55岁,丈夫于1997年病故。1998年村内土地“小调整”,金永梅后邻居臧林丘强占其一垄地,村支书、小队长都在场,但无人解决。本案农地利益直接冲突双方是金寡妇和臧林丘,但背后隐情极为复杂,涉及村内铁匠臧玉生、当年村支书臧玉树。
丈夫去世后第二年吧,1998年,村里动地。①就是那时候和臧林丘闹事了。那年动地,村支书臧玉树和小队长宁方文跟着,有人丈量土地,有人埋石根。②臧林丘的耕地和俺家在“西老林”的地紧挨着,他家在东,俺家的地在西,他家东面是臧玉生的地,是村里的铁匠,很霸道的。当时我们都在,按一个人九分还是多少量完了地,埋好石根,我一转眼的功夫臧林丘用脚把石根朝我家的地这边猛踢了两脚,那地很软和啊,他那两脚就把石根朝俺地里移了有一垄①宽。我当时就问他:“你干么呢?!”他理直气壮地说:“我的地少了,就得往你那边延!”他身强力壮,恶狠狠地吼我,我只能抹眼泪,我有什么办法呢?要是俺丈夫活着他哪有这个胆子呢?当时支书、小队长和其他人都不怎么说话,然后大家都回家了。俺家的地就这样少了一垄,就那个样子我种了有两年吧。
乡村共同体中个体之间“关系地权”的“强力原则”体现得近乎赤裸裸。金寡妇老公病逝后,她便丧失了在村内的资本,被臧林丘强行占有了一垄地。臧林丘为什么这么做呢?
他说当时是因为他家东边的臧玉生把地朝他地里延了一垄多,他不敢和他斗,就朝俺家地里跺了两脚石根。后来我儿子又去找了当时的村支书臧玉树,他只是赔不是,但是又没办法。这事儿就一直拖着……
被村内“精英”臧玉生铁匠强占一垄地后,身为弱者的金寡妇采取何种方式“抵抗”呢?
我父母从金村搬过来后……俺大大年纪大,年轻的时候出去闯荡过,经验多,他就给我出了一个主意,就是交公粮的时候让我赖着不交。后来我就是不交公粮,大队里来人给我做思想工作,我就说俺家的地被人占了去,没有收获就不交公粮。不给补地就不交公粮。后来镇里来了工作队,我也这么说,就是不交……再后来公粮都给免了,全国都不交了。②
案例2非常明显地体现了“关系地权”的实践特征和强力原则的传导机制。
1.“关系地权”强力原则的实践特征与传导机制
集体地权(使用权)深深地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在乡村社会关系功利化、理性化的大背景下,拥有较强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的乡村精英便运用“强力”侵占弱者的土地,造成许多乡村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地权主体的社会关系、社会资本强弱又是由什么造成的?从臧村的这个案例来看,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受当事人经济资本和家庭结构的影响和制约。拿臧玉生来说,他有一份赖以营生的手艺——打铁,家里劳力充足、兄弟势力大。他弟兄三人,排行老大,二弟、三弟都开铁匠铺;四个女儿、一个儿子,家庭势力强大。在农村来讲,铁匠铺不仅为他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也为他结交各路朋友提供了一个空间和平台。
臧玉生经营铁匠铺多年,有十分深厚的经济实力、十分宽广的社交网络,村支书臧玉树都要给他面子,不敢轻易得罪他,这也体现了乡村权力精英与部分经济精英相互结合的特点。
动态地来看强力原则的运行,可见强力是从强者向弱者传导,臧玉生是强力的发出者,臧林丘是过渡者,金寡妇最弱,只能成为强力的承受者。她只有默默承受,“俺家的地就这样少了一垄,就那个样子我种了有两年吧。”
2.弱者的反抗机制
斯科特较为细致地探讨了小农的反抗机制,当外在剥削和压力还不足以威胁小农的生存底线时,他们凭靠“弱者的武器”(譬如不合作、偷懒、开小差和欺骗等)对外来侵犯进行日常形式的反抗(斯科特,2007);而当外来侵犯触及到他们的最后生存底线、违背生存规则的道义经济时,农民日常形式的反抗便以大规模的、暴力的反叛斗争呈现出来(斯科特,2001)。臧村显然还没有达到那样的暴烈程度,但仍为我们分析小农的反抗机制提供了范本——臧林丘抢占金寡妇一垄地,其实是将自己被臧玉生强占土地的损失找一个补偿,最弱者金寡妇便成了利益的最终受损者。但这种因社会不公平造成的恶果,并不会在最弱者身上终止。金寡妇的案例显示,弱者有自己独特的反抗方式,她总要把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以自己特有的反抗形式表达出来。她很清楚自己与臧玉生的力量对比悬殊,所以并没有与他正面抵触,而是采取了两种变通的反抗方式:一是让儿子去找当时的村支书臧玉树,求助于村委会的权威来解决,但臧玉树“只是赔不是,但又没办法”,村支书也不敢得罪“霸道”的铁匠,只有让弱者金寡妇受委屈。二是等到交公粮的时候拒交公粮,把对乡村精英的不满转嫁到国家、政府身上。她凭借的借口是自己的口粮不足等“生存伦理”和社会公平等正义问题,大队、镇里来人做思想工作,她以“没有收获就不交公粮、不给补地就不交公粮”来抵抗。可见,“关系地权”的运作实践中,生存权利、生存理性、道义等成为弱者抵抗强力的有效借口。
3.乡村社会矛盾的调处程序
当村民与乡村精英之间发生矛盾时,弱者首先想到求助于村委会和村干部,而不会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当干部精英与“村霸”达成妥协而对村民的诉求不屑一顾时,村民便会把委屈转嫁到政府身上,最后再由国家和政府进行买单。臧村金寡妇被强占一垄地后的反抗案例,清楚地展现了这一程序。传统时代乡村共同体中的乡绅、士绅、乡村精英等,起到了维护乡村自治、缓冲国民冲突的功能(费孝通,1999:473;张仲礼,1991;黄宗智,1986),但新时代本应具有相似功能的村委会、村干部,却丧失了这一“缓冲器”的作用,甚至成了乡村社会矛盾的直接制造者,使农民的怨气转嫁到国家、政府身上,乡村社会面临很大社会风险。
(三)乡村精英的分化与强力原则的实践
案例3:臧德雨雇人暴打宁方文:干部精英争夺农地权益。
村支书臧德雨上任后,强行收回四队的20亩耕地,卖给邻村或本村愿意耕种的农户,以每亩80-200元/年不等的价格收取“租金”。
他这种独断专行的做法并不是没有遭到反抗,四队原小队长宁方文当初就带头反抗,拒不执行臧德雨的丈量命令。①几天后,宁方文被臧德雨找人暴打了一顿。这里村支书奉行的是“关系地权”中的“强力原则”。
宁方文,男,45岁,妻子王冬芳务农兼开豆腐房。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在淄博上大学一年级,小儿子上小学。曾任四队小队长(1989-2005年)。村支书臧德雨上台后,宁方文因反对收地而被打,之后经常外出打工。现在臧村各队小队长一职名存实亡,几乎没啥权力。
四队和村里一样,也是分三个等级。最好哩一级地就是西老村会计在访谈中告诉笔者,前几年镇级公路从彩山脚下的彩村开始,一直往东修,本来计划与104国道接头。在臧村段占了除四队以外的其他五个队的耕地,所以,为了平衡起见,臧德雨上任后就把四队没有被占的这些地收起来出租,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供入不敷出的村委会办公使用。
林这一块儿,魏家林那边归二级地,北山子归三级地。现在北山子都卖了哦。臧德雨上来后卖哩。他因为这事把我揍了一顿。他叫哩(了)人。当时一调整地,①他想把西老林这一块一等地给收起来卖,我说这地是咱队里人人都有哩,人家不能种庄稼的话可以种点儿菜,离家近。他想动那块地我没给他,他就“揍了个假导儿”,②说让我去量地,走到坡哩,他从北边路上开着一个红面包车,下来几个人都往地里跑,都朝我身上围哦,不找他们找我,明显哩找我,把我打了一顿。那是2005年。四五个人哩。找哩(了)打手……北山子的地卖了一个人一分四厘多地。加上泉子西那边的自留地,总共有20多亩地。卖给其他队哩,也有咱队里人,也有彩村的。他们卖地是因为没钱开支了,大队里没钱。现在村里也没队长了。③
案例4:宁方明购买四家宅基地:平民精英vs.干部精英。
1995年至2000年前后,臧村村内青壮年劳力出现外出打工热潮,致使村内多“387061部队”④留守,出现耕地频繁流转现象;到2000年后,外出打工者赚钱后回家批地盖房和村领导的街道整治方案相结合,该村似乎进入了一个轰轰烈烈的“村庄规划”和“盖房大潮”中。这期间,臧村的新情况是:“一户多宅”;村委会地权强化但威信扫地,处理公共事务能力弱化;宅基地私人之间进行买卖不再通过村委会审批,由于自己购买造成宅基地面积和建房面积任意扩大,致使村内街道规划混乱,村民车辆出行极为不便,村民建房成本升高。
宁方明,男,1977年3月生,访谈时32岁。初中毕业,复员军人。已婚,有一女孩,4岁半。卡车司机,有驾照A照,驾龄8年,为镇上一家私营企业开车,运送大罐硫酸。社交网络广泛,战友多,在周围村中朋友众多。最近忙于盖新房,四间正房,加配房:东屋(饭屋)、西屋(杂物房、牛栏、茅房)、南屋(杂物房)。作为平民精英,在与村委会干部的对抗中具有很强的讨价还价能力。
我没有直接和大队打交道来申请宅基地。我自己想盖我就在那里盖啊。你大队里必须给我弄啊,你推出这个路来还是沾我个光哩。东边的路基本上是我花钱买过来哩,我花了一万多块钱哦,光买地基。我那个房子前边的街都是我花钱买哩。那时候我给大队里说么,说你还沾我的光哩。十来年了你闯不开这个路,他奶奶哩我买过这个地基儿来闯开路了,这不是你哩个机遇啊。你要如果那时候你闯不开街,我买哩(了)这个地方我说了算啊,你不行我北边垒上墙南边垒上墙,你下去几百年你也闯不开哎。咱拉这个呱不是图么……哎呀,没有按照他那个规划来。你就给我这个房子吭,我想盖多宽就盖多宽,想盖多长就盖多长,我比前后哩我盖哩都宽、都长。我自己花钱买哩,你包括叫我拆屋你没有理由叫我拆屋。①对于历史上乡村精英功能的探讨,黄宗智(1986)、杜赞奇(1994/1988)沿着费孝通(1999)、张仲礼(1991)把“士绅理论”发展到“地方精英理论”阶段(李猛,1995)。但臧村案例表明,现阶段乡村精英出现新的分化,有新的行为特征。
1.乡村精英的分化:干部精英与平民精英
杜赞奇(1994/1988)曾对1940年代华北农村的乡村精英分化现象做过研究,他在村庄权力结构的分析中引入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即宗族和宗教的维度,进而区分了在清末国家政权建设加强的背景下乡绅精英的两种类型:保护型经纪与赢利型经纪,并指出村庄中旧有的保护型经纪(精英)因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角色的改变,而不得不退出乡村精英层,转而由赢利型经纪(精英)填补了村庄中的精英层这一结构变迁趋势。
从案例3和案例4中可以明显地看到现阶段乡村精英的分化现象:村委会作为国家行政权力在基层的细枝末梢,承载其行政权力的干部精英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精英群体。臧村的案例表明,乡村精英中占据强势地位的是拥有行政权力和成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人格化主体的干部精英,他们利用权力围绕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各种谋利活动。而介于干部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的是一个平民精英群体,该群体虽不担任村内行政职务,但对村内公共事务的影响力巨大,其内部分化现象也很严重,一部分平民精英依靠自己拥有的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与干部精英进行对抗,但仅仅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称之为“自保型平民精英”,如案例4中的宁方明,与杜赞奇的“保护型经纪”有很大不同;另一部分平民精英与干部精英达成默契,共同靠强力欺压弱势村民,从土地上牟取私利,可称之为“依附型平民精英”,如案例2中的臧玉生。
宁方文的角色兼具平民精英中两种类型的特点,他原本是小队长,从角色上讲属于权力精英阵营,但因不同意村支书臧德雨的收地决定被暴打一顿,客观上是为了维护大多数村民的土地利益。
2.干部精英成为“谋地型乡村精英”的主体
在诸多分化了的乡村精英内部,干部精英凭借手中拥有的对集体土地的处置权,成为“谋地型乡村精英”的主体。本文所分析的臧村由于没有国家征地行为的发生,因此该群体围绕土地谋利的行为体现得不是特别充分。在笔者调查的另一村庄朴村,因有104国道、京福高速公路、磁窑大市场等国家和基层政府的征地项目,干部精英在这些项目中的谋利行为极为显著,引发村民很大不满。
3.“谋地型乡村精英”行为的暴力化
干部精英在围绕集体土地牟取私利的过程中,一靠手中对集体土地的处置权,二靠暴力化的强力措施。村支书私自收回臧村四队村民的土地,并没有征求任何村民的意见,原小队长宁方文反对他,遭到他雇来的打手的暴打。很多学者关注的乡村黑社会化问题、基层政权被黑恶势力控制问题,也在臧村的案例中得到验证。这加大了乡村治理的社会风险,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这种逐渐膨胀的乡村黑恶势力加以规制甚至打击。
四、总结:从“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看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
通过前文分析框架的提出和对臧村案例的分析,可以对本文的逻辑思路和几个层面的命题做一总结。
(一)集体地权深深地嵌入在乡村社会关系之中
集体地权是一种嵌入社会关系的产权形态,村民农地收益的多少与地权的清晰化程度并不呈简单的正相关关系,而与各主体的社会关系强弱、社会资本厚薄密切相关。把地权置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进行考察,是笔者坚持“产权的社会视角”这一基本立场并贯穿始终的思路。地权权利主体的社会关系网络强弱是其农地权益得失与多少的基础性内生变量,也是农村制度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之一。无论是围绕耕地被收回、被“租售”问题臧村村支书臧德雨与小队长宁方文之间的对抗,还是围绕宅基地审批程序变化、宅基地村内市场的形成问题臧德雨与宁方明之间的博弈,再有臧玉生、臧林丘、金寡妇围绕土地的强力占有而进行的韧性抵抗,我们都可以明显感觉到地权处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复杂性。
市场经济体制和利益导向机制的确立,使乡村社会成员的利益观念和行为得以展现,乡村人际关系在差序上的亲疏远近实质上演变为利益关系的远近,乡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利益的介入,变得愈来愈理性化。社会关系的理性化和功利化成为乡村地权主体围绕地权进行博弈的大背景。
(二)“关系地权”的四大原则中,强力原则在现实中居于强势地位
社会关系影响地权的配置,在不同层次的关系主体(村民、村干部、村集体、地方政府、国家等)中所遵循原则的比重不同。生存原则、先占原则、强力原则、公平原则四种原则之中,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渐趋衰微:先占原则作为传统上为大家公认的原则越来越被强力原则替代,以政府制定的均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所体现的公平原则在现实中并不能得到真实有效的贯彻,反而被强力原则扭曲变形。本文主要通过臧村几桩农地纠纷的案例探讨了乡村地权配置强力原则的强势地位,即拥有较强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的主体在社会关系功利化、理性化的大背景下日趋暴力化的行为特征。
(三)“关系地权”的强力原则体现了市场化进程中乡村社会资本的负功能
从学理上进行分析,“关系地权”的强力原则是市场化进程中乡村社会资本负功能的体现,这突破了以往学者只注重社会资本正功能的窠臼。如张文宏(2011:249-250)所分析的那样,社会资本的局限主要表现为:主流学者都忽视了社会资本的消极作用:“多数学者只是强调了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而对于可能产生的消极甚至反功能却鲜有论及”(张文宏,2003)。但近几年来,研究者在经验研究中发现了社会资本负功能存在的几种不同形式,譬如晋军(2001)、刘林平(2006)、赵延东(2006)等人的研究。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关系”是一柄双刃剑,它就像社会的血脉网络,当血脉中流淌的是健康的信任、互惠和信息时,它促进了社会的活力;但当它主要成为权钱交易的管道时,血液就被毒化了,一切制度化的社会交往甚至市场交往也都被毒化了。但目前社会学的多数研究只是揭示和证明社会关系的作用及运作机制,而很难对关系网络做出价值的分类和判断,这是此类研究继续深化的一个难点(李培林,2009)。本文着重分析了乡村精英围绕土地进行牟利所依靠的强力原则,尝试对社会关系、社会资本做出初步分类和判断,延伸了“社会资本负功能”的学术线索。
(四)地权主体社会资本强弱造成乡村社会结构的分化,在市场化、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下催生了一个“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
因地权主体的社会关系强弱不同,围绕集体地权的利益争夺造成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通过对臧村农地纠纷事件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基础上,一个靠土地谋利的“谋地型乡村精英”新群体正在生成,他们的一些做法对现行的以公平、均等原则为主要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严重扭曲和变形,是乡村社会矛盾的重要来源之一。农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主体即乡村干部精英成为新时期“谋地型乡村精英”的主要部分,普通村民在农地权益上处于弱势地位,而一些“自保型平民精英”为保护个人利益,站在了与干部精英对抗的立场上,但他们还没有能力发动、组织大多数的普通村民。现阶段乡村社会结构快速分化,呈现如图1所示的结构性特征。最底层的是拥有较少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的普通村民,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受干部精英和“依附型平民精英”的强力压制:“自保型乡村精英”处于中间位置,他们也拥有较强的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但他们只求自保,与干部精英划清界限,他们也不力图组织普通村民、不为弱势村民争取利益;最上层的是握有基层行政权力的干部精英,他们成为“谋地型乡村精英”(图中阴影部分)的主体。
针对乡村社会结构的分化现状,政府需要对以干部精英为主体、以“依附型平民精英”为补充的“谋地型乡村精英”进行规制,特别是要削弱干部精英的农地权力。就农地产权的制度设计而言,政府要善于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培育积极的社会力量,抑制其消极性,朝着“培育社会型政府”的方向转型。地权制度设计应朝着强化国家和农民权力、弱化基层政府和行政村权力的方向迈进。
五、讨论:“关系地权”分析框架的构建意图与局限
(一)“关系地权”分析的重点是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关系地权”针对的是当前学界“产权是一束权利”的命题而提出的新分析性概念和分析框架,因为“权利产权”命题使学者们纠结于地权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之争(李昌平,2008),使其陷于关于土地产权主体缺失和明晰土地产权主体的争论中,这将土地产权问题的研究引向了十分尴尬的边缘(马良灿,2009)。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土地公有制或私有制的讨论没有切中要害,并掩盖了地权问题的实质(张小军,2004)。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已经将地权归属定了调,使再继续争论“谁是中国农地的所有者”、“谁应当是中国农地的所有者”这类问题变得似乎没有意义了。借鉴周雪光的“关系产权”命题,进而探讨地权背后的社会关系与非制度因素,发掘“人—地关系”背后的“人—人”关系,才是地权问题的本质和核心。
(二)“关系地权”分析框架指向的是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
社会关系格局就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结构,因此,社会关系强弱、社会结构形态是集体地权界定实践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反过来,集体地权又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博弈与社会结构的变迁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平台。
在金耀基(2002)及杨中芳、彭泗清(1999)那里,关系成为理解中国社会结构的关键社会文化概念;社会关系结构也成为透视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窗口与指标(徐晓军,2009)。费孝通先生(1998:27-32)曾屡次强调“差序格局”式的社会关系结构是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结构;而“差序格局”这一本土社会学概念的理论价值正在于它对社会结构的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同时把握(阎云翔,2006)。作为制度化的角色与关系中的人的配置,社会结构是“在制度即社会上已确立的行为规范或模式所规定或支配的关系中人的不断配置组合”(拉德克利夫-布朗,1988:148),“为了表明这种实际存在的关系网络,我使用了社会结构这个术语”(拉德克利夫-布朗,1999:213)。魏昂德更明确指出,社会结构不是群体的集合,而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的模式,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网络”(Walder,1986:244)。因此,社会关系结构既是社会结构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结构的重要表现,甚至不妨说,“社会关系格局(结构)就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结构”(林聚任,2007:52)。
“关系地权”分析框架着力区分了其实践中的原则、层次和类型,但落脚点仍是社会学的传统主题——社会结构。在笔者看来,我们分析的地权中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交互过程,而当这种交互沉淀下来就凝结成一种静态的关系格局,这种格局是社会结构的一种体现,反过来又影响地权主体之间的关系。譬如前文分析的乡村共同体中在地权关系中处于强势的“干部精英”和“依附型平民精英”,他们紧紧围绕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和宅基地)进行争夺,甚至不惜动用黑社会力量。在当下乡村中国,他们已然形成了乡村社会结构中的一个新阶层或新群体,即所谓的“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该群体与杜赞奇(1994/1988)描述的“保护型经纪”不同,而类似于他笔下的“赢利型经纪”。该群体的生成有制度原因,同时又对当代中国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体、以“均等原则”为特征的地权分配制度起着严重扭曲和变形作用。对于该群体在村内层面、特别是在村际层面和在有国家征地行动卷入的情况下围绕农村土地谋利的行为逻辑和具体特征,笔者将有另外的经验材料加以支持,并将有专文详细讨论。
(三)“关系地权”是一个亟待进一步清晰化的分析性概念
“关系地权”中的“关系”概念虽然对认识和分析地权问题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但仍需进一步清晰和深化。折晓叶、陈婴婴(2004)的“社会资本产权”揭示的是乡镇企业改制、“集体产权私化”过程中社会资本的作用,但其适用性还有待更普通的村落产权实践进行验证。
张小军的“象征地权”(2004)与“复合产权”(2007),在更为抽象的文化经济、象征资本层面解释地权问题,与本文的“关系地权”概念较为接近,但他的研究援用的更多是人类学的学术资源,在操作化方面还需进一步细化。周雪光(2005)的“关系产权”概念是本文分析框架的学术起点,但他的“关系”概念特指乡镇企业之间那种稳定的、持续的类似亲情的关系,是一种强关系,要比本文中泛指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窄得多。马良灿(2009)的“地权是一束权力关系”命题,虽致力于揭示关系的权力本质,但似乎有种同义反复的味道,因为“产权是社会中基本权力关系的表征”,即产权本身就是对权力关系的表征,似乎没有必要单独强调,更何况这里的“权力”概念是政治学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权力”还是福柯意义上的“日常生活中的微观权力”,还有待进一步加以界定。①边燕杰(2011)的“关系社会学”,致力于关系的定量化和技术化探讨,是在社会关系的概念范畴中划了很小一个领域,而很难对充满变数的真实世界中的农地纠纷进行动态描述和分析,需要定性的个案研究弥补其不足。以上学者的研究共同之处在于运用产权的社会视角探讨产权问题,但相互之间的差异仍然很大,希望能有更多的学者致力于此,使其更具分析的可操作性,朝着更为统一的分析路径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