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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村民自治研究的三种理论路径评析及庇护主义视角的提出

作者:王国辉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发布时间:2017-04-08  浏览次数: 6847

【摘 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外学界对中国村民自治的研究可归纳为三种主要理论路径,分别是自由民主路径、权威主义路径和发展主义路径。基于不同的理论假设和关注视角,这三种不同的理论路径对于认识和分析当代中国的村庄政治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庇护主义作为一个政治学分析范式和理论视角对于分析中国的村庄政治和村民选举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 理论路径 庇护主义


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作为中国政府推行的一项实质性和持续性的农村基层政治改革,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获得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不仅国内学者对于村民自治充满热忱,产生的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可谓汗牛充栋;海外的中国研究学者也对中国的农村选举和村民自治充满兴趣并持续关注。本文对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英语文献中关于中国村民自治和选举的研究进行系统梳理和评析,分别总结出三种主要理论路径,即自由民主路径,权威主义路径和发展主义路径。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新视角———庇护主义路径。

一、自由民主路径: 自下而上的民主化

采用自由民主路径的国外学者们通常认为或者假定当代中国的村民选举和村民自治正沿着自由民主的方向发展。①这些学者在讨论村民选举和自治的话题时,常常不加界定地使用诸如“村庄民主”(village democracy) ,“选举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 或者“民主选举”(democratic election) 等概念。从自由民主的视角出发,这些学者们倾向于强调一个日渐增强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典型的学者如布兰德斯塔德和舒伯特②认为,中国村庄的“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是后公社时代中国经济和政治自由化引发的,是国家从社会的部分撤退导致的制度变革。在他们看来,村民们以他们的村庄社区为组织依托,正成为日渐崛起的强大的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这个崛起的公民社会为了其“群体利益”(collective good) 而与国家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正在逐渐增强。基于这种观点,他们甚至认为,村民们在其正当权益和要求未能满足时能够借助“草根民主”(grassroots democracy) 对国家进行抵制。欧博文曾乐观地把中国的村庄选举视为孕育“公民权利的温床”(breeding ground for citizenship rights) ③,有效地鼓励和促进了农民的公民意识。因此,他预言中国的农民会以村民选举为契机逐渐要求更为全面和完整的公民权利。李连江④和墨宁⑤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选举民主能够促进村民们的政治效能感( political efficacy) 和对当选村干部的信任。李连江甚至更为乐观地估计,更高程度的政治效能感能够激发村民们更积极的政治参与,这会导致村庄以及更大范围的政治重构。⑥王旭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讨论了中国的村民自治,认为草根民主已经使得社会获得了更大的权能(empower),而权能增强的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会与国家合作而非对抗。⑦

以上从自由民主路径进行的研究,把目光和关注的焦点放在了村民们的集体行动、社区自治,或者正在出现的公民文化上,强调了中国农村一个似乎正在崛起的公民社会。然而,采用这一路径的观察者们热衷于使用自由———民主的相关概念来分析和解读村庄政治,明确地把以村民选举和自治为主的农村政治改革看做一个通向自由民主或者民主化的政治转型。这一路径有两个主要弱点。首先,对于公民社会的过分强调,使得这一路径未能重视甚至忽视了权威主义国家在村庄选举中的角色,尤其是在村庄日常治理中的角色。在自由民主派的学者看来,随着农村集体化的瓦解和市场改革的深化,国家的角色在农村基层被严重弱化,因此随着政治影响力的大大减弱,国家只能选择从农村基层退出。或者在他们看来,中央政府为了监督和约束地方政府及其代理人,而以推进基层民主改革的方式授予农民一定的民主权利。无论是哪种情况,改革时代的中国农村社会已经产生了“民主萌芽”可以生长的空间。⑧

尽管后公社时代随着农村集体化的解体和市场化的改革,国家从社会中的部分退出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已经弱化到无力对村庄事务进行管制的程度。而事实上,国家在推行和实施重要的政策和管理目标时,例如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控制人口等问题上,国家对于农村社会仍然保持着绝对的强势地位。⑨正如毛丹所说:“‘农村的自主制度’是国家‘给予’的,政治制度尤其如此。实质上,国家不是缩小了在农村的控驭范围,而是改变了对村落的控驭方式———至多是在改变经济控驭方式的同时,减少了对乡村社会事务的过多和过于直接的介入。国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时候随时可以管起来”。⑩

尽管采用这一路径的学者也清楚地意识到地方政府在当前村庄选举和治理中不仅介入而且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他们似乎更倾向于认为,由于村庄“民主”是由中央政府授予和支持的,被授权的村民们能够有策略地利用中央政策与地方政府进行“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 ,从而促进村民们的权利意识。 ⑾ 然而,这种观点低估了地方政府的控制力,似乎也过分夸大了村民们所谓依法抗争的潜力和中央政府与地方代理人之间的分歧。尽管中央政府一方面会支持和推动基层民主来监督和约束地方官员,但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要依靠地方政府和官员贯彻落实一系列的中央政策。换句话说,中央政府既想要跟农民结盟来遏制地方代理人的寻租行为和官僚主义,但在现阶段又不会以牺牲稳定和对公共权利的垄断为代价,赋予农民更大范围的政治权利。因此,地方政府总是可以利用各种策略,如阴奉阳违或者“选择性执行”来抵制那些与他们利益冲突或者在他们看来与地方实际情况不符的中央政策。

由于过分强调基层民主能够助推和增强市民社会的力量,这些采用自由民主路径的学者们未能对权威国家(authoritarian state) 在村庄政治中扮演的角色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往往乐观地认为自下而上的民主化将渐次展开。但是,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权威国家仍然在村庄治理的重要问题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所谓的自下而上的民主化到底能够走多远?

自由民主路径的第二个不足之处在于未能充分认识到村民之间的不平等以及村民之间相互关联的纵向权利关系。自由民主派学者从他们的视角出发倾向于认为,在民主制度的授权和基层民主的洗礼下,村民们作为一个整体,其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在基层民主的制度背景下,自由民主派学者往往有意无意地把中国的村民与西方语境中的公民(citizen) 相联系,把村民们假定为自由、平等的个体,并能够以村庄集体利益(collective good) 为基础联合起来进行抗争。⑿ 当笼统地把“村民”或者“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学者们已经忽略了或者模糊了农民个体之间的巨大差异。

有些学者或者上述有些学者在另外一些研究中曾试图对村民们做过区分。譬如欧博文和李连江在他们早期的关于农民上访的研究中发现,村民们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两个群体,即一小撮上访的积极分子和绝大多数的“顺民”。而顺民们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现任村干部的追随者,另一类是上访积极分子的支持者。⒀ 在随后的另一篇关于农民抗争的论文中,欧博文和李连江又把他们调查的村庄的村民区分为三类: 顺民、刁民(recalcitrants) 和依法抗争者(policy-based resisters) 。⒁ 尽管如此,两位学者在之后有关村民选举的研究中却不再对村民群体做细分,更多地是把“中国村民”(Chinese villagers) 当做一个整体来讨论,认为随着对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积极争取,中国的村民们在未来将会获得更为完整的公民身份。⒂

再如,布兰德斯塔德和舒伯特认为中国农村的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中孕育着“民主的萌芽”(sprouts of democracy) 。在他俩看来,中国农村的宗族组织和宗族活动某种程度上代表一种“平等的兄弟团体的观念”⒃,改革时代农村宗族的兴起有利于推进民主化的进程,因为村民们能够把根源于村庄宗族的集体利益和平等观念推而广之,变成一种超越村庄边界的更大范围的民主意识和理念。

上述研究尽管很大程度上增进了国外学界对当代中国村庄政治的认知,但同时也产生了值得进一步商榷的问题。为什么仅有“一小撮”村民对他们的所谓“公民权利”更在意而绝大多数村民却并非如此? 为什么有些村民选择成为村干部的追随者,而另外一些村民却选择支持上访者? 为什么有些村民害怕村干部的打击报复而另外一些却无所畏惧?如果像布兰德斯塔德和舒伯特所言,宗族组织真的能够体现“平等兄弟”(男性族人) 的群体意识,那么“姐妹们”(家族中的女性) 又是何种角色呢? 况且,即便是在男性族人构成的宗族组织中,真的是以“平等”意识为理念的吗?年龄、辈分、财富或者社会地位等因素是否让一部分族人拥有特殊的权利和影响力,而另一部分族人却处于依附地位?

简言之,采用自由民主路径的学者过分强调了市民社会和农民阶层的崛起,而对权威国家在村庄政治中的作用有所低估。这些学者们倾向于把村庄组织和村民们视为一元化群体(unitary group) ,该群体在村庄民主的授权(empower)下,力量逐渐增长,从而对权威国家构成了制衡。

二、权威主义路径:对国家权威控制的重新强调

有些对自由民主路径持有批评态度的学者在对村庄政治的分析中把关注的焦点从社会转向了国家。这些学者尤其强调自上而下的权威党国(party-state) 结构及其在村庄选举和治理中的支配性角色。他们认为,村庄选举是被地方政府强力动员和操纵的活动,⒄村级治理也仍然是由国家的行政权力而非自治逻辑所主导,⒅无论是选举产生的官员还是整个村庄社区,都在很大程度上从属于国家的权威控制。⒆

需要指出的是,采用权威主义路径的学者并不否认转型期国家从社会部分退出的事实,同时也承认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相对于全能主义的公社时期大大减弱。然而有别于自由民主派学者的观点,他们并不认为国家的部分退出和控制能力的减弱会必然导致中国农村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强化。而在他们看来,这更多地会导致国家政策的难于落实,甚至村级管理的瘫痪。⒇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重新强化对村庄的行政控制从而保持其有效动员农村社会的能力。比如赵树凯观察到: “尽管村庄直选被(政府)大力推动,开启了民主化的进程,乡镇党委和政府同时也在强化对村庄组织的行政控制,……村庄内的公共权力组织正日益被上级政府所控制”。(21)

从这样的视角来看,村庄直选或者基层民主既未能促进公民社会或者农民阶层力量的增长,也未能改变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实施权威(行政)控制的现实。尽管权威主义路径充分揭示了国家(以及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在村民选举和治理中的角色及其强大的控制力,这一路径却对公民社会的角色大打折扣,倾向于把农民视作原子化的,不具备谈判能力且政治冷漠的群体。采用这一路径的学者,即便是在村委会直选之后,也把村干部和村级组织(如村委会)视为国家而非社会的一部分。(22)

在那些村庄选举完全被地方政府控制、操纵或干脆忽略的地方,权威主义路径的解释似乎更具说服力。但是在那些村庄选举被严格依法落实的地方,其解释力的不足便凸显出来了。这主要是因为权威主义路径在分析权威主义国家与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或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上缺乏说服力。那些由村民(选民)民主选举产生且假定需要为村民(选民)服务的村干部是否只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政府强力推行的可能不受欢迎的行政命令? 如果是这样,在下一轮的选举中他们如何确保再次赢得选票从而获得连任? 而假如他们选择代表选民的利益抵制政府的命令,政府将如何应对? 简言之,采用权威主义路径的学者们未能充分回答这样一个关键问题: 当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为什么由选民们投票,通过所谓“自由公正”的选举而产生的村干部仍然很大程度上站在国家(政府)一边而非选举其上台的村民一边? 这是因为由于对公民社会和村民角色的忽视,权威主义路径未能充分认识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三、发展主义路径:探寻经济发展与村庄选举的复杂关系

还有一部分海外学者,从发展主义(developmentalist) 的视角出发,试图探寻中国的农村民主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这些学者提出并试图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中国的村庄民主改革在某些地区比在另外一些地区被执行得更成功? 这些学者以现代化理论为指导,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改革的经验来检验和探寻民主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然而,不同的学者基于中国不同农村地区的实证调查得出的结论却迥然不同。

有学者观察到,经济发展似乎能够促进村民选举和自治政策的落实,《村组法》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比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执行地更为成功。(23)比如欧博文在其早期的研究中发现,绝大多数成功执行《村组法》的村庄都是那些相对富裕和有着较好集体经济基础的村庄。他对此的解释是,富裕村庄的村干部并不担心选民通过选票将其赶下台,因为正是这些村干部带领村民走向富裕,并且用掌握的村庄资源来为村民提供广受欢迎的公共服务。在这些富裕村庄,集体经济为村干部提供了充足的资源来确保完成国家任务而无需增加村民的负担,从而大大缓解了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冲突关系。因此,富裕地区的村干部更乐于接受选举:一方面他们在选举中落选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赢得选举也有助于加强他们的领导权威。(24)

而在那些经济落后的村庄,欧博文认为,村干部不仅无力为村民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服务,甚至还要从村民那里收取提留来执行国家政策,这直接导致了村民的不满和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因为经济落后地区的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关系紧张,村干部没有赢得选举的信心,所以经济落后地区的地方官员要么拒不执行村庄选举,要么操纵选举以确保忠实于政府的村干部能够继续当选。

与这种观点相反,有些学者的调查发现,相对于富裕村庄,贫困村庄的村委会选举似乎落实得更为成功。例如劳伦斯(25)和洪朝辉()(26)的个案调查都表明,在经济欠发达的村庄,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都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戴慕珍的观点甚至更进一步,她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与村庄选举的落实呈负相关。(27)在她看来,“经济发展的程度高未必一定带来推行民主改革的热情”。(28)因为,在很多富裕村庄,村庄的党支部书记同时也是掌握村庄集体经济资源的企业主。一方面,村党支部书记的职位并非由村民选举产生,无需对村民负责;另一方面,党支部书记可以利用其掌握的集体经济资源来限制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的权威。

还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民主选举之间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关系。基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全国范围内的一次实证调查分析,史天健(29)发现经济发展和村民选举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凹曲线(concave curve)的形态,即初始阶段的经济发展能够增加一个村庄实施半竞争性(semi-competitive)选举的可能性。但是,当经济发展程度达到了某一个点之后,经济发展就开始抑制村庄的半竞争性选举。史天健指出,在那些收入处于中等水平的村庄,竞争性选举落实得最为成功。这是因为在中等收入水平的村庄,村民们一方面需要向国家缴纳税负,另一方面又发现相对于周围的富裕村庄,自己处于被相对剥脱的境地。因此,这些村庄的村民对村干部们往往持有更多的批评态度,责怪他们未能给村民带来更多的利益和福祉。同时,中等收入水平村庄的干部们则面临着极大压力: 集体经济的欠发达导致他们手中缺乏收买人心、赢得选举的资源同时也无法影响和说服上级操纵选举而获取连任。在这样的情形下,地方政府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决心在这些村庄推行较为公正的村庄选举。因为在地方政府看来,选举会产生新的政治合法性并有助于落实政府的政策和任务,从而符合政府的长远利益。在经济落后的贫穷村庄,史天健认为,村民们或者困于生计无暇它顾,或者外出到富裕地区打工,因而对于村庄的政治参与和选举毫无兴趣。而在富裕村庄,落实半竞争性选举的可能性也会进一步降低:一方面,富裕村庄的村干部会利用掌握的经济资源来“收买”上级官员,通过操纵选举的方式继续任职;另一方面,这些村干部能够运用村庄资源“收买”村民,例如替村民缴纳税负,发放福利等,从而使得村民们对于举行公正的选举也没有热情。

在另外一项针对村 庄选举的竞争性问题的实证研究中,戴慕珍和罗泽尔(30)指出,特定村庄的经济结构对于村庄选举的竞争性有重要影响。他们的分析发现,首先,在村民收入以粮食种植为主的村庄,其村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和选举的竞争性比较高。这是因为在粮食种植为主的村庄,土地问题,比如土地的分配,灌溉和环境保护等,关系到村民们的切身利益,而且是村庄事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在工业化程度较高的村庄,村民的政治参与和选举竞争性相对较低,这是因为这些村庄的村干部为了保住他们的职位和在村庄享有的特权,会极力抵制可能导致他们下台的竞争性村庄选举;同时,在这些工业化程度较高的村庄,村民们生活相对较为富足,因此对于参与村庄政治似乎也没有特别的热情。第三,在那些集体经济能够为村民带来实惠和利益的村庄,选举的竞争性明显提高。对此的解释,戴慕珍和罗泽尔的表述与前述认为经济增长能够促进村庄民主选举的学者们如出一辙:在村庄经济发展上取得成绩的村干部不仅不担心在选举中落选,反而把选举视为加强其权威合法性的有利因素。这些村干部能够在不违反选举规则的前提下,利用其所掌握的物质利益来影响选民和选举结果。第四,在那些村民外出务工比例高的村庄,村民的政治参与和选举的竞争性明显下降,因为那些外出务工的村民对于村庄选举的兴趣较低。在戴慕珍和罗泽尔看来,村庄经济与外部经济联系度越高,村民对于本村政治参与的程度就越低。最后,他们的研究发现,一个村庄的私营企业主越多,其选举的竞争性就越高。两位学者认为,这是因为在私营经济受制于官僚系统的现实情况下,村庄的私营业主,特别是那些没有党员身份的私营业主,往往把村庄选举视为维护其利益的重要途径。

上述这些海外学者实际上是从发展主义(developmentalist)的路径,或曰现代化的视角来探讨经济发展和村民选举的关系。尽管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认识,然而正如前述讨论所示,持发展主义路径的学者们基于不同地区的实证分析往往得出迥异的结论,可谓莫衷一是。实际上,西方社会科学中的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产生与应用的背景和条件主要基于宏观层面的国家和地区,分析讨论的对象也是社会宏观层面的经济发展程度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个宏观层面的理论和视角被应用于微观的中国村庄社区里究竟是否有效呢? 而且,更重要的是,当把注意力放在以村民收入水平为主要指标的经济发展水平上时,观察者们似乎对于影响村庄政治参与和选举的社会关系有所忽略,而特别是在一个人与人之间紧密联系的村庄社区里,即所谓熟人社会,某些人际关系以及影响利益分配的社会关系可能会对政治过程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而这些社会关系未必随着收入水平和村庄经济的发展而发生改变。下面讨论的庇护主义就属于这一类的社会关系。

四、庇护主义视角的引出:农民与国家的互动

作为一个广泛存在的现象和重要的政治社会学概念,庇护主义( clientelism)简单地讲,是一种以庇护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模式。而所谓庇护关系,根据兰迪的定义,“是一种纵向的二元联盟,即,是地位、权利或资源占有不平等的两个人均出于对自己有利的目的而结成的联盟”。(31)庇护关系中,地位高、权力大或拥有资源多的一方即是庇护人(patron),而地位低、权利小或拥有资源少的一方即为被庇护人(client) 。在有的学者看来,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权利关系,庇护关系必须包涵三个基本要素: 首先,它是地位不平等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其次,它包涵着双方当事人以利益交换为前提的互惠最后,它包涵双方当事人之间密切的(面对面的) 接触。(32)

尽管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庇护主义政治在某些特定社会环境中会普遍存在,而在另外的社会条件下可能只是边缘现象。基于东南亚国家的观察,斯科特发现,三个重要社会条件可能会导致庇护主义的盛行。其一,社会中存在着显著的在财富占有、地位和权力方面的不平等。其二,缺失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措施。其三,家族组织未能给个人提供安全感和发展机会。(33)类似的,鲁基耶指出,那些庇护主义盛行的社会环境基本上存在着三个特点:“缺乏安全感,隔绝,及权力的集中和私有化”(34)。

庇护主义作为一个政治分析的理论工具来分析跨越横向团体的政治联合已被证明非常有用,尤其在分析发展中国家的政治问题上。斯科特发现,在规模较小的地方社区中,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和社会规则尤为重要,甚至会颠覆正式的制度安排。(35)就针对这些小型社区的政治社会学研究而言,庇护主义分析有着重要的价值。

运用庇护主义理论来分析现代中国村庄政治的最早力作乃是美国汉学家戴慕珍的著作《当代中国的国家与农民———村庄治理的政治经济学》。(36)在她的开拓性研究中,针对公社时代和后公社时代(1956-1985)的村庄治理,戴慕珍认为“中国的村庄政治被理解为庇护主义是最恰当的”。(37)在她看来,从很大程度上讲,正是庇护人———被庇护人构成的非正式的庇护关系,而非正式的制度或者官方渠道,把村干部和农民联系在一起。这种庇护关系不仅确保了国家对最基层的村庄组织实现官僚控制,同时也赋予单个村民参与和影响政治过程和制度的能力。因此,戴慕珍认为,村干部和普通村民之间的庇护主义互动是理解建国后中国农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键。

戴慕珍认为,中国村庄政治的庇护主义性质并非源自中国的文化或传统,而是根源于社会主义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这一结构的特征是“物质资源的匮乏,集中化(centralized)的分配制度,以及对于物质资源和机会不平等的获取和个人化的控制分配”(38)。在她看来,只要这些结构性特征持续存在,即便是后公社时代的市场化和非集体化改革也不会消除村庄政治的庇护主义性质,尽管有可能改变其表现形式。戴慕珍的研究以村庄粮食的分配方式为主线展开讨论,从“政治经济(political economy)方面来分析村庄治理的庇护主义性质,因此对于村庄庇护主义政治的动态变化未作详细阐述。然而,从庇护主义视角分析中国村庄政治和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是戴慕珍对于当代中国农村研究作出的重要贡献。

在戴慕珍从事这项研究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被称为中国“静悄悄的革命”的村民自治尚未展开。她当然未能预见这项八十年代后期中央政府推行的,涉及中国几十万村庄和几亿农民的农村基层政治改革。然而,正如她所断言的那样,无论正式的制度规则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只要庇护主义滋生的基本条件持续存在,庇护主义就仍然有可能是认识和分析当下中国村庄政治的一个重要理论概念。然而,自村民自治和选举推行以来的二十多年里,众多中国农村政治的学者和观察家们几乎无人用庇护主义这一理论工具来解剖村庄政治。即使戴慕珍本人,在其之后的关于村庄选举和治理的研究中(39)也不再采纳她曾雄辩地论证过的庇护主义视角。

我国学术界目前对庇护主义理论的研究和讨论非常有限,仅有个别的学者曾对这一理论做过一些初步的介绍性的工作,(40)而把其作为理论工具予以经验检验和实践运用的研究在我国学界尚未见成果。基于此,我们认为把庇护主义分析范式重新引入到当代中国的村庄政治研究是很有学理意义的。相对于其他理论,庇护主义的理论概念对于分析后公社时代的村民选举和村庄政治机理似乎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庇护主义理论的分析框架把分析的焦点放在政治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非正式的二元联盟(dy-adic alliance)关系上,尤其是地位不平等的行为主体之间的二元关系,亦即庇护关系。相较于自由———民主路径把关注的焦点放在正式的村庄选举和治理的民主制度上,庇护主义视角能够更清晰地揭示出非正式的社会规则是怎样塑造政治过程和颠覆正式规则和制度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村民们与其说在村庄民主规则的授权下积极寻求群体性权益(这也是采纳自由———民主路径的学者们所持的主要立场),不如说仍然倾向于通过主动建立和维护特殊性的(particularistic)非正式的人际关系联盟(personal alliances)来获取个人利益、资源和机会。传统上的纵向庇护关系联盟对于村民们来说,仍然是最方便、简单、且有效的来保护自身免于风险和获取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国家自上而下输入的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制度并未实质性改变庇护主义存在的条件和土壤。相反,随着村庄选举的介入,庇护主义甚至变得更加公开和普遍化。如皮亚托尼所言,在选举中把选票投给某位候选人便可能足以使一位选民成为被庇护人(client),因此所有选民都有潜在的机会获得庇护人(patron)的特殊恩惠。(41)同时,村庄选举也可能引发村庄社区内拥有不同资源基础(re-source bases)的候选人之间的激烈竞争———为了尽可能多地俘获庇护人/选民的选票以赢得选举。竞争性的村庄选举从很大程度上讲,已经成为庇护人(亦即选举中的候选人)动员和召集个人追随者的一场竞赛。

相对于权威主义路径,亦即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权威控制,庇护主义的观察视角则揭示出国家官员和村庄精英以及普通村民之间的非正式互动构成了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的重要一维。庇护主义理论提醒我们,在权威国家背景下,国家官员实际上对一系列的稀缺资源,如工作机会,市场渠道,商业执照和许可等等,拥有垄断式掌控。对于这些重要稀缺资源的掌控和分配,使得地方官员可以恰到好处地扮演庇护人的角色来获得并确保那些渴望获取这些资源的人的服从。因此,地方官员和乡村精英之间构建的庇护关系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和乡镇政府官员之间的潜在冲突,从而使得村庄精英,尤其是当选的村干部更倾向于与乡镇干部合作以获取利益而非为选民服务。而对于国家官员来说,为了对乡村干部实施控制并获得其服从,在村民自治背景下,更多地是运用利益和恩惠(patronage)而非采用权威主义路径的学者所强调的行政强制。

对于社会关系性质的审慎观察和政治分析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和认识前述发展主义视角所莫衷一是的村庄选举与经济发展的复杂关系。从庇护主义视角进行分析,我们的观察便不能仅仅停留在村庄选举的表象上。因为无论选举是如何严格地遵循正式制度和法律法规,如何看似民主公正,正式制度仍然能够在实践中被研究人员所不能直接加以观察和量化的非正式庇护关系所暗中破坏和颠覆。尽管仍需要更大范围的实证研究来确定庇护主义在中国乡村的盛行程度和庇护主义对当前村庄选举和治理的影响,我们认为无论经济发展的程度如何,它都极有可能在中国乡村广泛存在。即便庇护主义及其对村庄选举和治理的影响并非存在于所有村庄,那么我们的问题可能就是在何种条件和环境下它可能会盛行。

五、结

西方中国问题研究学者关于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研究的理论路径主要可归纳为自由民主路径、权威主义路径和发展主义路径。这三种路径基于不同的理论假设和观察视角对于推进学界对农村选举与治理的认识和理论构建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尽管如此,三种不同的理论路径都在认识上有所局限,在解释中国基层乡村政治现象方面似乎略显乏力。庇护主义理论作为一个重要的分析范式和理论工具自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在认识和分析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现象中已经被西方学者们广泛运用。但是这一理论尚未被系统而充分地介绍到我国学界,更未被有意识地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和发展。在中国的农村政治研究中,特别是在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的研究领域,庇护主义理论对于我们理解乡村关系,分析村庄权力结构,解读选举和治理的政治过程等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参考文献:

①Susanne Brandtstadter and Gunter Schubert,“Democratic Thought and Practice in Rural China”Democratization,vol. 19,no.5 (2005),pp.801-891;He Baogang,Rural Democracy in China: The Role of Village Elections,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2007;Hong Zhaohui,“Three Disconnects and China’s Rural Election: A Case Study of Hailian Village”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no.39 (2006) ,pp. 25-37;John James Kennedy“The Face of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Rural China”Asian Survey,vol.42,no. 3 (2002),pp. 456-482;Susan V. Lawrence,“Democracy,Chinese Style”,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no.32(1994),pp.61-68;Melanie Manion,“Democracy,Community,Trust: the Impact of Elections in Rural China”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39,no. 3 (2006) ,pp.301-324;Kevin J. O Brien,2001.“Villagers,Elections,and Citizenship in Contemporary China”Modern China,vol. 27. no. 4 (2001) pp. 407-435;Pei Minxin. “Creeping Democratization in China”Journal of Democracy,vol. 6 no. 4 (1995) ,pp. 65-79; Tan Qingshan,“Building Institutional Rules and Procedures:Village Election in China”,Policy Sciences,vol. 37,no. 1(2004) ,pp. 1-22;Wang Xu“Mutual Empowerment of State and Peasantry: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Rural China”World Development,vol. 25,no.9(1997) ,pp. 1431-1442. 

②Susanne Brandtstadter and Gunter Schubert,“Democratic Thought and Practice in Rural China”,p. 804.

③Kevin J. O’Brien,“Villagers,Elections,and Citizenship in Contemporary China”,pp. 416,423.

④Li Lianjiang“The Empowering Effect of Village Elections in China.”Asian Survey,vol.43,no.4 (2003) ,pp.648-662.

⑤Melanie Manion“DemocracyCommunityTrust: the Impact of Elections in Rural China”,pp.301-324.

⑥Li Lianjiang,“The Empowering Effect of Village Elections in China”,p.660.

⑦Wang Xu“Mutual Empowerment of State and Peasantry: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Rural China”,pp.1431-1442.

安建增:《自治的现代性及其培育———对当代中国村民自治的审视》,天府新论》 2012 年第3期。

⑨Yang Zhong,Local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China.New York: M.E.Sharpe.Inc.2003,pp.130-136.

毛丹 : 《乡村组织化和乡村民主———浙江萧山市尖山下村观察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香港) ,1998 年春季卷,第 14 页。

⑾Kevin J.O’Brien,Rightful Resistance. World Politics vol. 49,no.1,1996,pp. 51-55.

⑿Susanne Brandtstadter and Gunter Schubert“Democratic Thought and Practice in Rural China”,pp. 801-809.

⒀Kevin J. O’Brien,“Villagers,Elections,and Citizenship in Contemporary China”,pp. 407-435.

⒁Kevin J. O’Brien and Lianjiang Li,1995.“The Politics of Lodging Complains in Rural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 no. 143,1995,pp. 767,771,772,781.

⒂Kevin J. O’Brien“Rightful Resistance”,pp.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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