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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与创新

作者:潘利红 杨小霞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前沿》  发布时间:2017-03-27  浏览次数: 4191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应用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先后进行了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人民公社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土地流转等改革,大大推进了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的中国化进程,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

【关键词】传统农业;农业合作化理论;实践与创新


中国农业是传统的小农经济,而改造这种传统落后的小农经济,实现现代农业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经济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农业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改革。

—、马恩农业合作化理论的本源与实践中的异化

改造传统的小农经济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根据英国工业革命迅猛发展、不断排挤小农的现实,曾预言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农业将会代替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发展不平衡的加剧和工人运动在欧洲大陆的兴起,恩格斯逐渐认识到,即使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在一段历史时期内仍可能会存在,于是提出了通过发展“合作社”来改造传统的小农经济,将传统的小农经济引导到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上的设想,并且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对农业合作社的问题作了专门的论述,对于小农“首先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①。恩格斯还根据小农的特点规定了引导农民参加合作社的五条原则。第一,“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是有无报偿都是一样)。②第二,“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如果他们下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③第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④第四,“这里主要的任务是使农民明白地看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现在我们来让农民有可能不是为了资本家利益,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经营。”⑤第五,“我们在这个意义上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一些社会资金。——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我们可以很慷慨地对待农民。”⑥

由此可见,恩格斯关于改造传统小农经济思想的本意,是设想通过合作社的途径,采取和平、自愿、教育、帮助、逐步过渡的方式,把分散的小农经济,引导到合作社,把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占有,通过规模经营,保护农民自己的经济利益。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进一步发展了马恩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思想,提出了主导社会主义国家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基本理论,即要实现农村转型,就要组织农民进入集体农庄(生产合作社)。在实践中,列宁试图推行农业公社、劳动组合及共耕社三种试验性集体农庄,组织俄国农民向具有共产主义性质的共耕制过渡。但是,到了1921年列宁对合作社的认识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强调发展生产领域的合作社转向强调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然后进一步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在经济上把千百万小农联合起来,引起他们经营的兴趣,把他们联合起来,把他们引导到更高的阶段;在生产中用多种形式联系和联合起来。”⑦从此,合作社的功能由过去的控制和限制小农经济转向了为小农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放弃了列宁对合作社理论的修正,强调无论条件如何,大生产都比小农优越,生搬硬套马恩的合作社理论,并在实践中违背了恩格斯关于农民参加合作社要遵循自愿、示范、教育的原则的规定。从1929年下半年开始,用行政命令和强迫的手段在苏联强行推行全盘集体化,实行集体农庄制度。虽然,集体农庄制度使苏联农业生产停滞不前,但还是输入到了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斯大林曾指出:“我们苏联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社会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⑧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主义各国在实行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大都走向了以生产资料公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为目标模式的道路的根本原因。

二、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与失误

新中国土地改革完成后,毛泽东同志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手工工场的理论作为依据,提出了以农业生产合作社途径改造我国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农业的构想。“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⑨因此,“在农业方面,在我国条件下,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⑩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1955年下半年,我国确定了以苏联的集体农庄为目标模式来改造落后的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农业,按照高级社的统一模式迅速实现集体化,以确立起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模式,即实现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1958年后,我国进入了人民公社化时期,这是集体化的一个特殊阶段和极端形式,完全超越了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对生产关系的一种强制性变革。

另外,这一时期我国改造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传统农业过程中发生的政策偏差,除照搬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理论及苏联集体农庄模式外,更主要的是党在指导思想上把单一的公有制、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当做社会主义的特定的模式。基于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这种认识,国家把农民土地私有制视为传统小农经济的基础,这种分散性经营是导致中国农业经济落后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改变我国农业经济的落后现状,就必须对农业生产进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改造,实行生产资料集体化、共同劳动、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的社会主义模式。早在1934年毛泽东就明确提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列宁所说的,就是经过合作化。”11因此,社会主义革命在我国农村的任务,就是建立人民专政的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所有制方面的任务而言,就是把农民的个体经济引导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上来,手段是对农民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如果不搞社会主义,那资本主义势必要泛滥起来。”12周恩来曾指出:“什么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就是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农业、手工业集体化。”13基于这样的理论解释,在改造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的政策选择中,党和政府忽视了生产力的发展规律,把精力集中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革上,把争取农民加入合作社作为改造传统农业的全部工作,千方百计用各种办法说服、动员甚至强迫农民把土地等生产资料交出来,以为农民一旦把生产资料全部交出来,加入了合作社后,改造传统农业的任务也就完成了。因此,1955年夏季后,经过党和政府的政治动员后,许多农民纷纷加入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短短三年内,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走向了单一的集体所有制。但是,这种整齐划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忽视了农民的个体利益,使农村自由市场和家庭副业受到严格的限制,导致农民失去了生产的动力与积极性,对我国农业生产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三、改革开放后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的创新与发展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我国对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和农业生产统一的经营形式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和大胆的改革,选择和确立了在当时最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农村原来单一的集体经营组织形式,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是对马恩合作化理论的返源,也是我国在改造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农业实践中的创新。由于农民重新拥有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调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据资料统计,1978-1984年,我国农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6%(按1978年价计算),粮食生产增长4.9%,粮食产量突破8000亿斤;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由162.2元增长到355.3元,增加了1倍多,年均递增17.3%,即使扣除物价上涨的影响因素仍高达15.9%。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农业总产值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短短的几年里也从2.7∶1大幅度地缩小到了1.8∶1。14总之,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既继承了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又克服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生产集体经营形式的单一化的弊端,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经营组织形式也显露出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不相适应的一面。比如,小农经济经营模式与农业市场化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副业化”趋势不断加剧。特别是农作物优良品种的供应、病虫灾害的防治等工作,也无法像人民公社化时期一样,能在较大范围内统一进行,这样既不利于农业产业的升级换代,也不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对我国农业的冲击,我国农村市场化、农业商品化、专业化的脚步必须加快,农民迫切需要通过组织自身的经济组织载体联合起来。因此,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失为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选择,而我国农业合作化实践可为重新建立健全的农民合作组织提供有益的经验教训及理论借鉴,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不动摇,建立形式多样的适应不同层次生产力水平和农民思想水平的农业合作社组织。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显然,《决定》提出的“股份合作”“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对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迂回与反复。但两者在土地规划利用的构想上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性,即把分散的、规模小的家庭经营变为较大规模的统一经营、规模经营,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决定》中“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仅适应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而且也丰富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践。我国以往的土地政策往往是将家庭经营和统一经营对立起来,认为家庭经营就是分散经营,统一经营就是集体经营,特别是农业集体化改造,夸大了规模经营的作用,回避了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历史传统与家庭手工农业具有的与农业自然特性相适应的优点,否认了家庭经营在我国农业生产力比较落后情况下存在的合理性的现实,对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起了一定负面作用。《决定》明确提出“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型利益连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15《决定》的这些规定,一方面,既坚持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形式,又肯定了家庭承包经营组织形式,保护了农民的经营权的长久不变;另一方面,在继续保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既克服了个体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又为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供了条件。邓小平曾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为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6 1“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再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要走这条路。”17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中国共产党改革传统农业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过,并且还将一直探索下去,不可能以一种方法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所有问题。但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弄清马克思主义改造传统农业的基本理论,并实事求是地与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传统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的理论。


参考文献:

①②③④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8页,第498页,第499页,第500页,第500-5 01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9-500页。

⑦《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0页。

⑧斯大林:《斯大林文集》(1934-1 952),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1-92页。

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回顾》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

⑩毛泽东:《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1955年7月31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pp://cpc.people.com.cn/GB/641 84/64186/66661/4493070html。

11《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页。

1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页。

13《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5页。

14国家统计局:《关于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1985年3月9日发布),htpp://www.stats.gov.cn/tjgb/ndtjgb/t20 020331-1 5378htm。

15《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6 17《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0-1311页,第13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