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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村社财权的丧失及其影响

作者:赵旭黎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世界历史  发布时间:2017-03-05  浏览次数: 1366

摘 要公益捐是俄国村社为满足自身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公共需求而自主募集的资金。它是俄国村社自古以来的传统,也是村社财权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1928年初“粮食收购危机”爆发后,在斯大林“贡税论”的引导下,为给国家工业化建设提供资金,苏联政府采取将村社公益捐收归国有的政策,并借此迫使农民向国家售粮。尽管这一政策遭到广大农民的激烈抵抗,但在国家机器强力干预下,公益捐被迫变成地方税,最终导致村社财权丧失。其结果是,动摇了村社自治的经济基础,削弱了村社的公共服务功能,增强了村苏维埃的行政管理能力,加强了苏联政府对农村基层的管控,有利于农业全盘集体化的推兮。

关键词苏联 村社 村苏维埃 公益捐 农业集体化


农村公社(简称村社)①是一个世界范围的现象,它产生于人类历史发展初期,至今仍在许多国家余存。在世界历史中,俄国村社占据特殊地位,被称为“特殊的俄罗斯精神”,更因马克思的经典论述(村社可以成为“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而为世人所瞩目。当西欧各国农村公社在中世纪相继瓦解时,只有俄国村社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历经千年长盛不衰。1861年农奴制改革后,农村公社虽因资本主义发展出现颓势,可1917年之后迅速复兴,直到全盘集体化时期才被强制消灭。

俄国农村公社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之前很少涉及。改革开放后,学术界在此方面逐渐取得了一定成果。不过,多数研究者都将注意力放在十月革命前的村社问题和马克思论“村社社会主义”上,对十月革命后村社发展状况的重视不够。②虽有学者认识到,20世纪20年代苏联农村实际上存在着村苏维埃与村社的“双重政权”,但是这种“双重政权”绝非平行发展,村社在与村苏维埃的博弈中一直占据优势。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村社掌握大量资金(主要是公益捐③),具有雄厚物质基础。国外学者对俄国农村公社历史的研究,主要精力也集中于十月革命前的俄国阶段,对苏联村社历史的研究比较薄弱。20世纪90年代初,尤其是苏联解体后,由于大量苏联档案的解密和出版,俄罗斯学者对苏联村社历史的关注明显增加,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得以拓展。有学者研究了村社与苏维埃政权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探讨了集体化前村社的社会心理层面,还有不少学者根据地方档案,对集体化前的村社进行个案研究。除了俄罗斯学者外,日本和英美学者在关于苏联时期村社问题的著述当中,也涉及村社的公益捐问题。④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并没有将“公益捐”国有化与村社丧失财权问题联系起来进行通盘考察。

鉴于此,本文利用俄罗斯新近出版的解密档案材料,从村社公益捐问题人手,分析苏联集体化前村社的雄厚财政实力,以及村社财权的丧失、农民反抗与村社最终灭亡之间的关系,以加深对新经济政策时期苏联基层农村实际状况的认知。

一、 十月革命后的公益捐与村社的雄厚财力

俄国村社具有千年历史,是农民传统的基层自治组织,有土地分配、生产、税收、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宗教等多重功能。税收是村社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主要指为国家、地主和地方自治机构分派和征收货币税、实物税、劳役等。按照习惯法,村社有权自主收取公益捐,为本村社各种公共需求筹集资金,且数额不受地主和政府机关限制。公益捐几乎与俄国村社同时产生。聚居在同一村落的农民经常需要解决一些公共问题,如修路、架桥、建校、丈量土地、放牧牛羊等,需要一定资金,主要依靠农民自行解决。村社通过村社大会自行募集一定数额的公共资金,征收原则、方法及数额也都由村社自主决定,公益捐应运而生。可见,公益捐既是俄国农村自古以来的传统,也是村社作为自治组织的重要标志。

传统的公益捐有四个特点。一、封闭性。征收对象只针对某地域单位(通常是某个村社)内的居民。二、强制性。只有村社大会才有权通过有关公益捐的决议,确定公益捐的种类、用途、数额和征收方法,决议通过后每位成员都必须执行。三、专用性。尽管公益捐种类五花八门,额度不尽相同,但每种公益捐通常都有专门用途和独特的征收方法。四、平均性。公益捐有的按户分摊,有的按人口数分摊,还有的甚至按母牛或马匹的数量分摊。比如,为牧牛人和种公牛征收的公益捐,通常按母牛数量分摊;为牧马人征收的公益捐,按马匹数量分摊;为维修消防器材和草棚征收的公益捐,都按户分摊;为土地划分员和干草分配员,为保护地方森林、干草垛、牧场,乃至为渡河征收的公益捐,都按人口分摊。须指出,苏维埃政权成立后,尤其是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公益捐的征收方式开始出现变化,某些村社开始用统一的征收方法来代替专门用途的公益捐,比如按照份地数量来进行分摊,两头牛可以等同于一块份地等。

1917年二月革命后,在农民自发进行的彻底重分地主土地的“土地革命”过程中,古老的村社得以复兴。据统计,1922年在苏俄主要农业区,村社土地占农民土地的98%-99%;即使在中央工业区,归村社支配的农民土地所占比重也高达80%-95%⑥拥有自治性质且不断壮大的村社,不利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对基层的统治。为此,苏维埃政权试图建立一个崭新的基层农村政权单位一一村苏维埃,以取代村社。可是,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1928年之前,在与村社的竞争中,村苏维埃一直居于劣势。村社占据优势的决定性因素是其拥有雄厚的物质基础,能支配很多公共资金,主要来源有公益捐、土地租金、对租用的国有不动产(采石场、渔场等)的经营开发、出售村社公有财产、村社公有种牛交配收人等。

在村社的公共资金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公益捐和土地租金,其他资金来源不但数额少,而且非常不稳定⑦。就土地租金而言,因苏维埃法律对出租土地设置了一系列障碍,土地租赁只是在1925年到1928年初这2年才获得较大发展。然而,即使在土地出租的黄金期,公益捐仍约占村社收人的一半。⑧1928年初,斯大林农村政策彻底转向,限制土地租赁,禁止富农出租土地,导致村社的土地租金收人锐减。⑨公益捐在村社公共资金来源方面所占比重显著上升。由是可知,公益捐是村社公共资金中最主要、最稳定的来源,也是村社财权最重要的保障。

十月革命后,农村生活发生巨变,现实生活的迫切需求让各地农民不得不求助于公益捐,公益捐种类不断扩展。经历七年的世界大战和国内战争的浩劫之后,农村学校已千疮百孔,破旧不堪,而刚刚在内战中获胜的苏维埃国家又面临大饥荒的考验,根本没有足够资金改善乡村学校的状况,不得不借助公益捐解决乡村教育问题。1921年9月15日,苏俄人民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采取措施改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供应的法令》规定,为给农村地区(饥荒地区除外)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供应粮食,各乡级代表大会可通过关于实物公益捐的特别决议;乡执委会可以通过服劳役或公益捐的方式,让村民参与进来,保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合适的校舍,或建设新校舍。⑩可见,公益捐不限于货币资金一种形式,还有实物等多种形式。这一时期,公益捐的征收目的仍是为满足村民的生活需要:建设村庄的公共设施、桥梁、道路,聘请专家(农艺师、兽医、教员等)、牧人、保安,给被派“出差”去服劳役(储备木柴、给铁路除雪等)的人准备食物,建造消防器材库、公共仓库,建设和维修学校、阅览室等。⑾

新经济政策时期,公益捐又产生一些适应形势的新种类。例如,商业的迅速发展使政府不得不利用公益捐来对其进行调节。20世纪20年代初,沙俄时期规模最大的下诺夫哥罗德交易会重新恢复,国企、私企、外企和合作社企业都可在交易会上从事贸易活动。1923年7月25日,苏俄人民委员会和全俄中央执委会通过了《关于下诺夫哥罗德交易会的法令》。规定:为满足交易会的各种公共需求,参会商人代表会议可以通过决定向各参会商人和企业征收公益捐资金。⑿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公益捐的规模已经非常庞大。据统计,俄联邦全国公益捐总额为1亿多卢布,占统一农业税总额的50%-60%

公益捐之所以被广泛采用,一是因为村社传统的强大力量,二是缘于农民不信任以村苏维埃和乡苏维埃为代表的地方政权机关。在整个20年代,村社与村苏维埃财政实力差距非常巨大。与村社相比,绝大多数村苏维埃都没有独立预算。据苏联著名农民史专家维•丹尼洛夫的统计,1926-1927年俄联邦共和国只有3.2%的村苏维埃(1815个)拥有独立预算,预算总额为1560万卢布,而同期村社预算达七千万卢布(有材料认为,该数字为八千万至一亿卢布,甚至更多)。⒁解密档案显示,在俄联邦共和国(不包括莫斯科省和列宁格勒州)的总共51,281个村苏维埃中,1927-1928年共有3,488个村苏维埃(占全部村苏维埃总数的7%)建立了村预算;在村苏维埃规模都非常大的斯大林格勒省和萨拉托夫省,只有5%的村苏维埃拥有独立预算;中央黑土州只有4.8%;苏联主要农业区(乌克兰、中央黑土州、伏尔加河下游和中游、列宁格勒州局部地区和北髙加索)的土地公社拥有的公共资金都远超村苏维埃。

譬如,梁赞省上贝拉穆特土地公社在1926年10月1日至1927年10月1日的预算总额为2.2万卢布,而同一地域内的村苏维埃预算只有1,100卢布,相差近二十倍。⒂在1927年12月召开的联共(布)十五大上,中央政治局委员莫洛托夫在《关于农村工作的报告》中,提到一份关于村苏维埃与村社资金情况的表格(详见表1),显示了两者的财政差距。 可以说,集体化前,村社是农村财权的实际掌控者,村苏维埃只不过是名义上的基层管理机构,不仅影响力微弱,而且村苏维埃工作人员完全依靠村社公益捐资金来供养。⒃1926年底,对俄联邦共和国12个省108个村苏维埃的调査材料证明:“很多村苏维埃从土地公社获取资金,以抵偿开支”⒄。



综上可知,十月革命后,公益捐不但保持传统特征和功能,又与新时代相适应,种类繁多,是村社公共资金最重要、最稳定的来源,也是村社能与村苏维埃相抗衡并占据绝对优势的重要原因。显然,这是苏联政府不愿看到的。于是,在允许村社保持运转的同时,苏联政府亦不断施加限制和打压,其中的重要一环便是剥夺村社财权。

二、 村社财权的丧失:公益捐被收归国有

自20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苏联政府开始实施工业化计划。斯大林的“贡税论”主张,农民必须为社会主义工业化缴纳贡税,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缴纳额外税,这也是斯大林关于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的基本理论。从前文统计数据可知,村社公益捐数额非常庞大,这自然引起苏维埃政权重视,试图将之收归国有,为工业化建设提供资金。此外,这一时期苏联出现粮食收购困难⒅。为从农民手中获取资金和粮食,苏联政府决定采取一箭双雕的措施:通过行政高压迫使农民上缴各种捐税。为此,国家领导人在关于粮食收购运动的指示中,经常向地方政权机关发出必须向欠税者施压的指示。⒆也就是说,政府将农民缴纳的公益捐和其他税款视作向农民施压的重要财政杠杆,促使农民按固定价格向国家售粮。

1924年8月29日,苏联中央执委会和人民委员会出台了一部全联盟的《农村居民公益捐法》,开始用行政法对公益捐进行调控,这标志着公益捐的封闭性被打破,苏维埃政权开始从国家层面控制村社公益捐。但是,该法律并没有让苏维埃政权成功控制村社,公益捐的自愿性得以保留。因为按照规定,未参加村社大会或对公益捐决议投反对票的村民,没有义务缴纳公益捐,而基层行政机关只负责对村社大会决议进行登记(在实践中经常得不到有效执行)。

1927年8月24日,苏联政府通过《关于居民公益捐的决议》,引入新的公益捐实施方法。首先,尽管该法保留了公益捐的自愿性质,但规定征收公益捐的决议经乡执委会批准后,本村所有村民必须执行;其次,村社大会保留是否征收和征收多少公益捐的决定权,而分摊、征收、保管、核算和使用公益捐资金的广泛权利则由村苏维埃掌握,并且村苏维埃分摊公益捐时,需考虑农户的富裕程度。⒇这部法律的实质是将公益捐资金从村社手中剥离出来,转交给村苏维埃,以便加强村苏维埃的物质基础,进而使村苏维埃有权干预村社事务。尽管如此,《关于居民公益捐的决议》并没有让村社真正丧失对公益捐资金的管理权,因为法令同时规定,除了村社大会决议中规定的专门用途之外,禁止村苏维埃将公益捐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即传统公益捐的专款专用特点并未丧失。同样,虽然1927年12月召开的联共(布)十五大提出,必须将富农排挤出村社领导层,建立国家对村社的领导,但并未提出取消村社。这表明,此时苏联政府还愿保留包括村社自治在内的农村传统。

十五大结束后不久,1928年初为克服“粮食收购危机”而对农民采取的非常措施,突然改变了农村的政治气候。1928年1月5日,联共(布)中央向地方各级党组织发出一封措辞严厉的通令,指责后者对中央关于在组织粮食收购工作中进行“决定性转折”的命令持怠慢态度,命令执行中央以前关于没收农村存款的所有指示,包括“以公益捐法律为基础,紧急建立地方补充捐税”。1月7日,根据斯大林和莫洛托夫的建议,联共(布)中央政治局要求俄联邦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紧急制定、并在1月8日前颁布关于公益捐的法令。④政治局的指令立竿见影,1月7日当天,全俄中央执委会和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决议》。(21)1928年2月13日和10月4日该决议又得到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公益捐制度的新规定。(22)将这些文件与苏维埃政权之前有关公益捐的各项法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1928年后的公益捐有如下五个新特点:第一,公益捐具有国家税收性质。直到1928年初,公益捐一直是村社自治的重要因素之一,但随着按比例分摊的“税收原则”的确定,公益捐由国家政权机关确定和负责征收,并与农业税挂钩,财政人民委员部税务司负责领导公益捐事务,由此村社丧失了计算、分配和征收公益捐的职能。

第二,公益捐具有国家强制性。尽管传统公益捐也有强制性,但保障强制性的是村社传统习俗,与国家政权的控制无关。在粮食收购危机高潮期推出的公益捐运动,既可以刺激农民卖粮,又能强制没收农民“余钱”正因为如此,公益捐与历次政治经济运动无异,在运动过程中,各种紧急措施被广泛运用。

第三,国家机关有权提高公益捐征收额度。尽管1928年1月7日通过的《关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决议》规定,俄联邦共和国公益捐的额度不应超过该村实际征收的(扣除优惠和折扣后)农业税总额的35%,但是1月27日,全俄中央执委会和人民委员会对该决议进行补充,授权各州、省执委会:应下级执委会请求,可提高公益捐最高额度。(23)这就为国家机关干涉包括公益捐在内的村社内部事务、无限提高公益捐征收比例打开了方便之门。例如,在乌里扬诺夫斯克省、楚瓦什自治共和国、奔萨省、马里州和鞑靼自治共和国,公益捐与农业税的平均比例分别为50.4%、46.3%、43.7%、37.5%和28.5%。(24)统计结果显示,公益捐的实际征收额年年增长。自1927-1928税务年度至1929-1930税务年度,俄联邦共和国共征收2.3亿卢布公益捐:1927-1928年度为6,520万卢布,1928-1929年度为6,140万卢布,因推行全盘集体化,1929-1930年度猛增至10,340万卢布;1928-1929年度公益捐占统一农业税的平均比例为26.3%,1929-1930年度则增至49.6%。(25)

第四,降低村社通过公益捐决议的标准。《关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决议》规定,为解决公益捐问题,应有逾半数选民参加村社大会,以参会者简单多数的方式来决定问题,如参会者不足半数,须重新召开村社大会。可是在实践中,尤其在大村庄,几乎从未达到过开会有效人数。对此,1928年10月4日,俄联邦共和国全俄中央执委会和人民委员会对这项决议进行补充,规定至少一天后才可重新召开村社大会,而且只要参会人数不少于选民总数三分之一,重新召开的村社大会就有效。(26)但中央黑土州的材料表明,实际参会人数和决议规定的有效人数仍有差距。1928年11月至1929年2月坦波夫省科兹洛夫区村社大会的会议记录经常不写出席会议的村民人数,即使写了,也未注明他们代表的总人数;有时尽管两种数字都写了,但不能被视为选民人数合法。又如,在新赫梅列沃耶村重新召开的村社大会上,751名选民中只有157人(约20%)出席,比法定有效人数少得多。(27)不管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实际情况看,从1928年初开始,村社大会通过公益捐决议的门槛都大大降低。

第五,阶级原则被引入公益捐制度。1928年2月13日,俄联邦共和国全俄中央执委会和人民委员会对《关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决议》的许多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允许村苏维埃对特别富裕农户增加公益捐征收数额,确定对贫农户的优惠额度。(28)规定:每户缴纳公益捐的数额取决于该户的富裕程度,不交农业税的贫农经常免交公益捐。这破坏了村社平均主义的传统原则,导致农村社会矛盾尖锐化。

总之,《关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决议》及随后颁布的相关决议,将村社的公益捐资金收归国有并不断提高征收额度,使其成为苏联政府强制要求农民上交的直接税。这意味着村社彻底失去传统的财权,是苏联政府为控制村社财权打出的一记重拳,大大削弱了村社力量。此外,苏联政府还不断向农民强征名目繁多的其他款项,包括农业税、保险费、合作社股金、农民公债等。据统计,1928年,苏联政府共征收3.75亿卢布农业税,比1927年征收的农业税(2.36亿卢布)高63%;1928-1931年,共发行1.5亿卢布农民公债,销售债券所得的90%都进人国库。(29)苏联政府以征收苛捐杂税的方式,强夺农民手里的余钱,激起了农民的普遍愤怒和反抗。

三、 农民和基层党政工作人员的反抗

为了在田间劳动开始前收齐村社大会确定的全部公益捐数额,联共(布)中央给各地下达命令,必须加紧征收公益捐,期间不乏行政高压和强制手段。1928年3月,中央税务机关就收到600封农民来信,对公益捐提出申诉。从这些申诉信的内容可以看出,各地收取公益捐时,经常采取违反现行法律的措施,如逮捕、威胁、查抄和没收财产等。(30)强制措施的重新使用,标志着新经济政策被抛弃,轰轰烈烈的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即将拉开序幕。公益捐运动与其他大规模经济政治运动一起,导致村社与苏联政府的关系复杂化,农村社会紧张程度大增。农民对苏维埃政权剥夺村社公益捐的非常措施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反抗。

第一,在村社大会上投票反对实行公益捐。农民将公益捐看作例行的国家税收,并没有表现出官方所期待的积极性,而是非常讨厌甚至憎恨征收公益捐。1928年1月,在北高加索边疆区,农民都对公益捐法令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没人投赞成票;在1月份两周内,8个州共有73起中农、贫农联合富农投票反对公益捐事例;同年3月,在乌拉尔地区特罗伊茨克州纳加伊巴克区奥斯特罗连斯克村,当村社大会讨论公益捐问题时,富农阿尤波夫大喊:“我们交得够多了,已经被扒了三层皮,大家万众一心团结起来,反对公益捐。”(31)可见,农民非常憎恨政府强征公益捐。

对此,苏维埃政权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首先,简化村社大会通过公益捐决议过程,反复要求重新召开村社大会。据统计,在坦波夫省莫尔尚斯克县,63个最初拒绝实行公益捐的村庄再次举行村社大会;在坦波夫省利佩茨克县,甚至苏维埃积极分子也反对推行公益捐,以至于“关于公益捐的会议不得不重新召开,有时召开4”,为达目的,经常对村社大会达不到法定有效人数这一事实视而不见,不断重新召开大会,直到特派员的提议被接受为止。(32)其次,对投反对票的农民进行恐印。在乌克兰季诺维也夫州和扎波罗热州,特派员对投票反对公益捐的农民进行恐吓,威胁说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和警察局要对他们进行镇压。(33)再次,用阶级分化手段宣传、鼓动和说服农民。在村社大会提出征收公益捐问题前,许多地方经常举行非党农民积极分子、贫农和妇女代表等参加的会议,目的是形成支持公益捐的舆论。会议期间,一直有人试图说服村里的贫农和中农相信苏维埃政权政策的合理性。这些手段通常会产生一定的效果,贫农经常投票支持征税的阶级路线。(34)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中,村社大会更愿按传统的平均主义方法(按人、按户等)分摊应纳税额。最后,对反对实施公益捐者采取镇压手段。1928年1月26日,在联共(布)坦波夫省委会议上,出席会议的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莫洛托夫发言支持“以残酷凶狠的手段,向富农、向3%-4%的农村富农阶层展开猛攻”。(35)乌克兰沃伦州的某些地区更为激进,大规模逮捕反对征收公益捐的人。(36)

第二,通过书信、请愿代表等方式表达不满情绪。1928年1-2月,高加索红旗军收到许多农村家人的来信,其中来自乌克兰赫尔松州的一封信提到,“从城市来的报告人让农民缴纳公益捐,农民有不满情绪。”同年4月2日,国家政治保卫总局特别部编写了一份绝密报告,指出因粮食收购、公益捐和分摊农民债券运动导致农民不满情绪急剧增长。这些不满情绪或者通过书信,或者由从农村派往部队的村庄请愿代表不断传递到军队内部,导致红军战士群体对苏维埃政权不满情绪骤增。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对此十分震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重大事件能在军队中有如此大规模的反应,以前能让战士们激动不安的所有其他因素(部队的日常条件、纪律、国际事件等)都退居幕后”。(37)

面对这种局势,各级政权机关将农民的不满表现视为“富农”宣传,进行镇压。国家政治保卫局机关收到指令,要求“将农民中最有害和最敌对的分子清除出去”,保障“党和苏维埃机关粮食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推行公益捐法律”。(38)

第三,暴力反抗乃至武装起义。1928年1月1日至2月1日,22个州发生70起暴力恐怖事件,8个州发生24起富农破坏公益捐会议和决议事件,还有少数几起富农煽动农民起义事件,起因大都是由于强征公益捐。在季诺维也夫州的卡梅卡村,发现反对公益捐的传单上有号召起义的语句;在乌克兰敖德萨州的安东纽基村,6名富农联合起来煽动人们扰乱公益捐会议,殴打村苏维埃秘书。1928年1-2月,高加索红旗军部队第五团收到许多农村亲属的来信,提到农村因征收粮食和公益捐导致的暴力反抗事件:“我们村发生大暴动,因为政府又给每人增加1卢布30戈比的粮食税,并且不要钱,只要粮食。他们想把所有粮食都拿走,每人每月只留1普特粮食。但是,没人同意。大家都说,我们宁可抗争到死,也不要饿死。因拒绝缴纳公益捐,富人的钱都被没收,抓了15人强迫他们劳动,情况很糟糕。”(39)事实上,农民暴动数量相当大,且逐年递增。根据国家政治保卫总局的统计数字,1928年苏联共爆发709起大规模农民暴动;1929年的农民暴动数增长84%,达1,307起;1930年的农民暴动数量为13,453起,是1929年的10倍。此外,农民反抗的人数也相当惊人。1929年,农村的大规模、集体性反苏示威的参与人数超过24.4万人,而1930年的参与人数达246.8万人,是1929年的10倍多。(40从根本上讲,征收公益捐、暴力征粮和强制性全盘集体化措施一起,构成这一时期苏联农民暴力反抗运动的主因。

除农民外,基层党政工作人员也对公益捐运动进行了抵制。大部分基层苏维埃工作人员都出身农民,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直观感受到,强征公益捐对农村社会的冲击,因而对这种直接干涉农村生活的物质根基的公益捐运动是抵触的。1928年5月5日,联共(布)西伯利亚边疆区叶尔佐夫卡地区比伊斯克州党委委员、兼任苏维埃和商业系统职员工会地方委员会主席萨维钦就地方政权机关工作情况,致信联共(布)中央监察委员会。他在信中写道,公益捐的征收比例过高:“我们地区的公益捐按农业税税额的61%(即3.2万卢布)征收。而本地经济薄弱,有72个居民点,但其中只有5个大村镇,这5个村镇共有约1,500户农民。除这5个村镇外,其余居民点的经济都非常薄弱,尽管每家每户都种地,但从事手工业的人更多。”(41

针对基层苏维埃工作人员的暗中破坏和抵制态度,国家安全机关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予以应对。

一、采取撤职、开除党籍等在内的清洗手段。1928年1月23日,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副局长亚戈达向各省分局发出一封电报,要求将“怠工者”清理出基层苏维埃机关。二、逮捕、审判恶意抵制的基层苏维埃工作人员。(42

农民和基层党政工作人员的反抗,显示了苏维埃政权获取村社公益捐的过程的艰难性和复杂性,而且苏联各地公益捐征收情况的差异也很大。1927-1928年,北高加索完成了公益捐计划征收额的61.6%;在乌拉尔地区,有的州已全部缴完,有的州只完成6%;巴什基尔完成公益捐计划额的71%,而萨马拉省却只完成2%。(43村苏维埃一直谋求实现预算独立,亦非易事。从1925-1926年度开始,坦波夫省的村苏维埃开始建立预算,但直到1928-1929年度,937个村苏维埃中只有160个拥有预算(占17%)。(44)1928年10月,联共(布)中央农村工作部向中央汇报村预算建立情况,指出村预算的独立性不够,许多地方的村苏维埃实际发挥的只是收支报表的作用。尽管如此,村苏维埃最终还是凭借上级行政机关的高压夺走了村社的全部财权。与此同时,联共(布)中央发出指令:“必须将现归上级苏维埃执委会(尤其是乡苏维埃)管辖的所有农业财产和农业企业转交村苏维埃,同时将全部国家财产、土地和水域的管理权从土地公社转交村苏维埃,以此作为村苏维埃最重要的收人来源之一,加强村苏维埃的物质基础。”(45)

全盘集体化期间,苏联政府开始将强征公益捐作为向个体农民施压并迫使富农交出生产资料的手段。按照1930年新的公益捐法,集体农庄庄员被免除缴纳公益捐的义务,而个体农民缴纳公益捐的最高额度被定为统一农业税的50%(远远高于1928年1月7日决议规定的35%的比例),而且区执委会还有权将该比例提高至100%(46)随着公益捐上缴额度的大幅提高,个体农户不得不面临两难的选择:或者加入集体农庄,或者为完成税收义务抛售财产,从而倾家荡产。借此,大多数农户的“闲钱”都被没收充公。

尽管苏维埃政权强征公益捐遭到农民和基层党政工作人员的反抗,甚至引发各地农民暴力相抗,使得苏维埃政权实现掌控村社财权的过程十分艰难,但是苏维埃政权最终凭借强大的国家机器帮助村苏维埃获得预算独立,成功剥夺村社财权。

四、村社丧失财权的影响

村社丧失对公益捐资金的管理权,标志着村社财权的丧失。这带来了一系列影响:首先,村社最终丧失农村基层的公共服务职能;其次,随着村苏维埃预算的逐步独立,各项公共职能转而由村苏维埃承担,加强了村苏维埃在农村生活中的作用;最后,村苏维埃获得对农业企业和其他国家财产的处置权和管理权,壮大了其物质基础。同时,村社与村苏维埃的相互关系发生重大转折。村社财权的丧失触动了村社自治的经济基础,增强了村苏维埃的行政管理能力,强化了苏维埃政权对农村基层的管控,有利于推行农业集体化。

从数据上看,苏联政府剥夺村社财权以为工业化建设提供资金、利用公益捐为经济杠杆推动粮食收购的目的都实现了。1927-1930年,农民通过公益捐为国家提供2.3亿卢布资金。然而,以公益捐这种变相的直接税的方式强制剥夺农民资金,使广大农民的心理受到巨大冲击,失去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是一项不得民心的举措。1928年,国家从农村收购了1,080万吨粮食,1929年收购了1,600万吨,在大丰收的1930年粮食收购量猛增到2,220万吨,是1928年收购量的两倍。(47)由于歉收,1931年苏联粮食总产量比1930年下降16.8(48),然而粮食收购量还是达到创纪录的2,280万吨(49)。可是,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其说是官方以公益捐为杠杆来推动农民“主动”交粮的结果,不如说是国家机器向农民施加巨大压力所致。 需要指出的是,剥夺村社财权对村社最终的灭亡只起到有限的作用,因为它只是苏联政府为发动全盘集体化采取的一系列准备措施的一部分。1928年初至1929年底,为将村社自治组织纳人国家管理体系,在粮食收购危机的背景下,苏联政府采取三项关键措施:第一,通过合同订购等方法加大对村社农业生产的干涉力度;第二,从组织上清除村社的“有害”分子,如取消被剥夺苏维埃选举权的人(主要是富农)在村社大会上的投票权;第三,通过将村社对公益捐资金的管理权转给村苏维埃的方式,减少乃至切断村社的收人来源。这样,苏维埃政权分别从农业生产、村社的领导权和财权三个关键领域向村社施加压力,迫使村社逐渐屈服于苏维埃政权。1930年7月30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撤销土地公社的决议》,规定在农业集体化比例“不低于75%”(一年多后下调至68%-70%)的地区撤销村社。(50)随着1933年全盘集体化的结束,截至1934年底,具有千年历史的村社在苏联主要农业区基本消亡。

但是,公益捐并未随着村社的灭亡而消失,反倒在苏联农村地区长期存在,仍为地方公用事业和文化建设服务,只不过集体农庄庄员缴纳的公益捐税率比个体农民要低25%。(51)而且,从集体化结束直至苏联解体,中央政府对公益捐问题的关切从未间断,不断颁布关于公益捐的行政法令。(52)在21世纪初的俄罗斯,公益捐依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其原则与传统公益捐基本保持一致,不仅是地方预算的补充来源,还是提高公民积极性的现实手段之一。(53)


注释:

①在本文中,“农村公社”及其简称“村社”、“农民公社”、“土地公社”、“米尔”等指的是同一现象,即历史上形成的土地共同使用形式及农民自治管理形式。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的苏联官方文件中(农民的委托书、决定书、决议和司法文书等),更经常使用的是“农村公社”,而苏维埃法律(如1922年的《土地法典》)则采用了“土地公社”)的正式名称。

②国内学界相关研究的代表作有:沈志华:《新经济政策与苏联农业社会化道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赵岩:《村社与俄罗斯社会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曹维安:《苏联集体化前的农村公社》,《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金雁:《村社制度、俄国传统与十月革命》,《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李兴:《1917-1922年苏俄村社的复兴及其原因初探》,《世界历史》1995年第1期。

③“公益捐”,按字面意思可译为“自己缴税”或“自愿缴税”。然而实际执行情况(尤其在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与“自愿捐”相去甚远。在很多情况下,它并非农民自愿而为:参加村社大会的多数户主投票赞成并通过关于“公益捐”的决议后,该决议必须强制执行,即使投反对票的户主也必须执行。按照笔者目前收集的资料,该术语在国内学界有4种译法:“自愿捐献”、“公益款项”、“公益捐献”和“公益捐”。笔者认为,村社征收“的目的是开展公用事业、满足本村村民的公共需求,而且汉语中的“捐”(非“捐献”)在中国古代(尤其是清代)指的是由公益捐献财物而衍生出的一种税(如“房捐”、“米捐”、“船捐”、“盐捐”等),因此笔者采纳“公益捐”的译法。

④国外学界相关研究的代表作有:B.B.卡巴诺夫:《20世纪的俄国农民公社与合作社》,俄罗斯科学院俄国史研究所出版中心1997年版;A.A.库列尼舍夫:《20世纪前三分之一世纪的农民和农民组织》,国家历史博物馆出版社2000年版;C.A.叶西科夫:《新经济政策年代的俄国农村:论斯大林集体化之外的发展道路(以中央黑土区史料为基础)》,俄罗斯政治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版;奥田硕:《1928-1033年的公益捐:论俄国农民公社的最后一个阶段问题》,奥田硕编:《20世纪俄国农民史》第一卷,日本东京2002年版,电子版请见http: // www. & u-tokyo. Ac. jp/ ciije /research fa/ 03 research 02 dp.阿特金森:《俄国土地公社的终结(1905-1930)》,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⑤奥田硕:《1928-1933年的公益捐:论俄国农民公社的最后一个阶段问题》,奥田硕编:《20世纪俄国农民史》第一卷,第105-119页。

⑥丹尼洛夫.B.Л.:《俄国农民公社的历史命运》,《农业史年刊》第6辑,1976年,第108页。

⑦比如,不是每个村都有采石场、渔场等,很多村社的公有财产数量很少,公有种牛交配收入很不稳定等。

⑧这一数据是根据苏联和俄联邦共和国监察人民委员部对1925-1926年俄联邦公益捐情况的随机抽样调査得出的。该抽样调査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调査了五千户,每村分析不少于五十户,涉及3个社会阶层(贫农、中农、富农)。可参见A.A.别尔库托夫:《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作为直接税的农民公益捐》,《历史学、哲学、政治学、法学、文化学和艺术学:理论与现实2013年第5(31)期(上册),第23页。

⑨沈志华:《新经济政策与苏联农业社会化道路》,第212-217页。

⑩苏俄人民委员会:《关于采取措施改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供应情况的法令》,2015年12月18日。

⑾B.B.卡巴诺夫:《20世纪的俄国农民公社与合作社》,第25-28页。

⑿苏俄人民委员会:《关于下诺夫哥罗德交易会的法令》,1923年7月25日,http://www.libussr.ru/doc-ussi/ussr-1957.htm2015年12月18日。

⒀俄罗斯国家档案馆,全宗号406,目录号10,案卷号767,第5页。转引自人A.别尔库托夫:《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作为直接税的农民公益捐》,《历史学、哲学、政治学、法学、文化学和艺术学:理论与现实问题》,2013年第5<31)期(上册),第23页。

⒁RII.丹尼洛夫:《俄国农民公社的历史命运》,《农业史年刊》第6辑,1976年,第128-129贡。

⒁B.丹尼洛夫、P.曼宁格、几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俄罗斯政治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6页。

⒂《联共(布)十五大速记记录》,联国家出版社1928年版,第1086页。

⒃1924年前,村苏维埃与村社实际属于一个整体,村苏维埃依附于村社。1924年开始实施的“合并村苏维埃”措施,虽将村社与村苏维埃分离,却导致村苏维埃数量大量减少(平均一个村苏维埃管几个乃至几十个村社),反而让村苏维埃的实力减弱,更加依附于村社。1927-1928年,苏俄全国约95%的村苏维埃没有独立预算,需要村社补给。在当时的苏联农村,绝大多数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工资都由村社支付,上级政权机关是不管的,也没钱支付,这是一个普遍现象。须指出,村苏维埃干部的工资水平非常低,1924年一个村苏维埃主席每月工资只有10卢布,连肚子都填不饱。这也从另一层面证明了村社与村苏维埃实力的悬殊差距。参见B.B.别兹金、A.H.尤金:《20世纪20年代的农民公社与村苏维埃》,《社会与政治问题杂志》2013年第2期,第119-160页.

⒄俄罗斯国家档案馆,全宗号347,目录号6,案卷号214,第1-47页。转引自B.B.卡巴诺夫:《20世纪的俄国农民公社与合作社》,第97页。

⒅比如,1924年国家粮食收购量为524万吨,比1923年的652万吨减少了128万吨;截至1927年1月国家收购的粮食为4.28亿普特,与1926年同期的6.3亿普特相比减少了2.02亿普特。参见陆南泉:《苏联经济体制改革史论(从列宁到普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⒆H.H.克利明:《大转折前夕的俄国农民(1928-1929)),“BBM”出版社2010年版,第137页。

⒇奥田硕:《1928-1933年的公益捐:论俄国农民公社的最后一个阶段问题》,奥田硕编:《20世纪俄国农民史》第一卷,第103-104页。

(21)B.丹尼洛夫、P.曼宁格、;L.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136-137、146页。

(22)《关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决议》2015年12月30日。苏联村社财权的丧失及其影响《关于对全俄中央执委会和人民委员会1928年1月7日关于居民公益捐制度的决议的第八条进行修订和第十条、第十六条进行补充的决议》,2015年12月30日;《关于对全俄中央执委会和人民委员会1928年1月7日关于居民公益捐制度决议第六条附注进行修订以及取消第十条、第十二条附注的决议》,2015年12月30日。

(23)B.丹尼洛夫、P.曼宁格、几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798页。

(24)俄罗斯国家经济档案馆,全宗号7733,目录号5,案卷号763,第138-139页。

(25)A.A.别尔库托夫:《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作为直接税的农民公益捐》,《历史学、哲学、政治学、法学、文化学和艺术学:理论与现实问题》2013年第5(31)期(上册),第24页。

(26)B.丹尼洛夫、P.曼宁格、几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798页。

(27)GA.叶西科夫:《新经济政策年代的俄国农村:论斯大林集体化之外的发展道路(以中央黑土区史料为基础)》,第180页。

(28)B.丹尼洛夫、P.曼宁格JI.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798页。

(29)《1929年4月联共(布)第16次代表会议速记记录》,国家出版社1962年版,第274-275页;丹尼洛夫氏、曼宁格、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二卷,俄罗斯政治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6页。

(30)I.R.钦佳伊金:《20世纪20年代伏尔加河中游地区的农民公社》,2015年5月30日。

(31)B.丹尼洛夫、P.曼宁格、几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194页。

(32)坦波夫州现代史文献中心,全宗号840,目录号1,案卷号3929,第68页;全宗号840,目录号1,案卷号3937,第115页。转引自A.A.库列尼舍夫:《20世纪前三分之一世纪的农民和农民组织》,第198页。

(33)B.丹尼洛夫、P.曼宁格、;I.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195页。

(34)坦波夫州现代史文献中心,全宗号840,目录号1,案卷号3937,第102页;坦波夫州国家档案馆,全宗号P1-1,目录号1,案卷号1977,第19页。转引自CA.叶西科夫:《新经济政策年代的俄国农村:论斯大林集体化之外的发展道路(以中央黑土区史料为基础)》,第182页。

(35)坦波夫州现代史文献中心,全宗号840,目录号1,案卷号3927,第910页。转引自CA叶西科夫:《新经济政策年代的俄国农村:论斯大林集体化之外的发展道路(以中央黑土区史料为基础)》,第182页。

(36)B.丹尼洛夫、P.曼宁格、几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195页。

(37)B.丹尼洛夫、P.曼宁格、I.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211页。

(38)坦波夫州现代史文献中心,全宗号840,目录号1,案卷号3927,第910页。转引自CA叶西科夫:《新经济政策年代的俄国农村:论斯大林集体化之外的发展道路(以中央黑土区史料为基础)》,第182页。

(39)B.丹尼洛夫、P.曼宁格JL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196页。

(40)B.丹尼洛夫、P.曼宁格、;I.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二卷,第788页。

(41)B.丹尼洛夫、P_曼宁格JI.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263页。

(42)B.丹尼洛夫、P.曼宁格、几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39页。

(43)B.丹尼洛夫、P.曼宁格、凡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216页。

(44)坦波夫州国家档案馆,全宗号P-1,目录号1,案卷号1853,第1页。转引自A.A.库列尼舍夫:《20世纪前三分之一世纪的农民和农民组织》,第198页。

(45)B.丹尼洛夫、P.曼宁格、几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一卷,第438页。

(46)A.A.别尔库托夫:《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作为直接税的农民公益捐》,《历史学、哲学、政治学、法学、文化学和艺术学:理论与现实问题》2013年第5(31)期(上册),第24页。

(47)李仁峰主编:《苏联农业统计资料汇编》,农业出版社1981年版,第241页。

(48)1930年,苏联谷物产量为8,354万吨,1931年为6,948万吨。参见李仁峰主编:《苏联农业统计资料汇编》,第135页。

(49)H.维尔特:《苏维埃国家史(1900-1991)》,全世界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页。

(50)B.丹尼洛夫、P.曼宁格、几维奥拉:《苏联农村的悲剧:集体化与消灭富农阶级(文件与史料集)》第二卷,第813页。

(51)《苏联大百科全书》.

(52)俄罗斯“苏联规范法律文献图书馆”官网公布了有关“公益捐”的20条行政法规,时间跨度从1921年直至1988年。参见“苏联规范法律文献图书馆”。

(53)2009年11月,俄罗斯基洛夫州州长别雷赫.尼基塔)在报纸撰文,介绍了该州公益捐的实施情况。每位居民缴纳的额度为20卢布一250卢布,2006-2008年全州的村庄预算因此增加了170万卢布,2009年预计会增加350万卢布。他认为,公益捐是公民自愿缴纳的,目的是解决村庄范围内的具体问题,这对提高公民积极性、建立真正的公民社会都是有益的。参见别雷赫.尼基塔:《地方自治:钱在脚下》,《公报》.2009年第24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