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飞龙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古今农业》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 820次
【摘 要】近些年,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婚姻家庭研究逐渐成为当代史研究的热点之一,这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乡村史、日常生活史、婚姻家庭等诸多研究领域的进展。范式转换和问题意识成为集体化时期中国农村婚姻家庭研究重点考察的对象,研究者将婚姻家庭研究与集体化时期的国家权力、社会变迁、集体化生产紧密联系起来,扩展了婚姻家庭史的研究领域与视角。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范式研究的单一和问题意识的薄弱等问题仍十分突出。
【关键词】集体化时期;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意识;范式转换
一、研究范式的引入和问题意识的产生
集体化时期的农村社会具有传统和现代双重的特点,既承接传统社会的特点,又是改革开放的基础。近些年,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婚姻家庭研究逐渐成为当代史研究的热点之一,这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乡村史、日常生活史、婚姻家庭等诸多研究领域的进展。
(一)“新社会史”的研究范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西方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的引入,使得集体化时期中国农村婚姻家庭的研究多少具有了“范式”的特点,而且随着西方社会科学思潮的变化,中国社会史的研究范式不断发生变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新社会史”的引入和应用。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婚姻家庭研究的开展是与改革和开放后新社会史的建构同步发展的,
婚姻家庭史研究中的突破体现了新社会史所取得的进展,是广大研究者“能够勇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觉地将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法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及方法引入史学研究,从而带来了研究视野的开拓和研究层次的提升。”[1]其实,新社会史的研究也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新的需要拓展的领域,需要更多的关注结构分析的整体历史观、需要注重普通人集团的历史、需要关注学科交叉和新的领域,而集体化时期的婚姻家庭史也正是如此。婚姻家庭史的研究必须强调整体史、关注历史发展的动力、应用跨学科的合作、增强历史人类学的倾向,还要注意使用长时段、结构主义,以及经济史的研究方法,将新社会史理论与方法熟练自如的运用到集体化的婚姻家庭研究中去,才能使得研究对象更加具有学术意义和现实关怀。
(二)“问题意识”
自集体化时代伊始,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不过,真正的对集体化时期的婚姻家庭研究还是集体化以后,尤其在近些年。到目前为止,学界已经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和论文,产生了多个突出的相关领域,研究对象的问题意识也不断增强。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包括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婚姻家庭问题在内的社会史研究,大多数成果还停留在叙事史学的层面,多为描述吃床用住、社会风俗等层面,分析史学和问题史学亟需加强。在西方,社会史研究大多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研究对象的目标指向性非常也非常明确。布罗代尔的《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的研究目的就是探求什么原因导致了地中海地区的现有面目。晚年的著作《法国史》也在回答什么原因导致了法兰西特征的形成,为什么会在二战中战败,以及战后迅速繁荣的原因。[2]国内的研究在问题意识方面的不足,需要研究者给予更多的关注。
鉴于研究范式和问题意识的考虑,本文对近年来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婚姻家庭问题研究作出一定的总结,很好的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不仅有利于今后的学习和讨论,更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劳动和自说自话”。[3]对集体化时期婚姻家庭的总结,并不是仅仅列举已有的成果,而是将已有的研究成果放在问题意识的产生和范式转换方面进行讨论。
二、集体化时期农村婚姻家庭研究解读
(一)国家权力与农村婚姻家庭
在传统中国,广大农民除了纳税与诉讼,几乎不与国家权力发生直接联系,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的党政机构直接延伸到中国的广大乡村和家家户户,乡村、家庭和农民都感受到了国家权力的存在。[4]阎云翔就是在讨论国家权力与农村婚姻家庭变革的关系中,以参与者和旁观者的双重身份,进入到农民的私人生活领地,在对黑龙江省下岬村农民同情式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学术分析,其结论是在过去半个世纪里,农民的私人生活经历了双重的转型,这一转型的核心在于个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兴起。作者在1950到1970年代的青年男女的爱情讨论上,指出了这种爱情的激情实际上是对中国家族秩序的挑战,甚至是对社会主义集体化秩序的挑战。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者较少的关注集体化时期村庄的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性,将国家权力直接与私人生活领域对接,多少有点忽视村庄作用的意味。[5]
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超强控制贯穿于集体化的始终,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其中又以“大跃进”和“文革”时期的影响尤为突出。学界的关注也主要集中于这两个时期。在大跃进时期,农村妇女普遍参加了社会劳动,并被视为妇女解放的象征。张志永认为由于国家主导权力的越位和妇女权利的缺失,以及男女平等旨在动员妇女以弥补劳动力缺口等原因,男女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6]他也认为大跃进时期,妇女参加生产的初衷是弥补大跃进运动中劳动力的缺口,但由于在生产中忽视了生理性别差异,妇女解放的任务远没有完成。[7]在“文革”时期,针对国家权力对婚姻家庭的影响程度,存在比较大的争论。有的研究者认为国家权力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十分有限,在恋爱,婚姻和家庭等私人生活领域,大多数人并没有收到很大的影响,仍旧过着正常的社会生活。[8]有的研究者则认为国家权力对私人生活领域干预的较多,婚姻目的、择偶标准、家庭关系都受到了革命理念的冲击。[9]针对集体化时期法律规定和民间习惯对离婚的影响,黄宗智在查阅松江县和奉贤县两个县的民事案件的基础上指出,在农村社会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都占据着绝大部分。不过绝对数量比较低,他从法制史研究的角度,对集体化时期离婚案件的调节作出了判断,认为农村社会法院的调节程度和调节方式是农村社会低离婚率的重要原因。[10]
(二)社会变迁与农村婚姻家庭
集体化时期中国农村社会呈现出特有的状态,作为农村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家庭与婚姻也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展示着时代的变化。在社会变革和婚姻家庭的关系上,一些学者则指出了社会变革对婚姻家庭影响作用的双重性,即既有对传统影响削弱的一面,也有加强传统影响的另一面,处于相互矛盾之中。1990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的罗奇湾,由研究中国联合委员会主办的研究中国学术讨论会上,Deborah Davis和Stevan Harrell指出,1950—1970年间在一个自相矛盾的环境中,中国家庭得到继续生存和繁殖:平均主义容许更多的中国父母和孩子,甚至比先前容易实现传统家庭主义者的核心理想;同时,革命消除了原先想要实现这些理想的刺激。[11]当然,在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村这种矛盾不能相互抵消,表现为家庭人口的增长,家庭裂变不断加速。集体经济对中国农村家庭婚姻观念的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1979年,波特结论是社会主义集体生活并没有改变旧社会保留下来的基本的亲属关系结构。父系继承制、从夫居制的家庭、以及妇女外婚制,都从宗族村原本搬到集体单位。[12]
在学界研究的过程中,大量的研究成果是将农民的婚姻家庭与农村社会的变迁联系在一起。王跃生就利用河北省磁县的两个乡、6个村所作的婚姻家庭抽样调查资料和磁县档案馆所收集的具有平原、丘陵和山区地理特征的5个村庄人口档案资料,对冀南地区不同所有制下婚姻家庭变动的状况进行了系统考察,寻求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的关系。在论述中,作者将社会变革过程分为完全私有制下的婚姻家庭、从土地改革到高级社成立之前过渡时期的婚姻家庭、集体所有制下的婚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婚姻家庭四个阶段。集体所有制下的婚姻家庭体现了当时全国农村婚姻家庭的一般特征。[13]刘中一利用河北的农村的12个案例,重点考察了农村的婚姻、农村的家庭、农村的生育、农村的性四个方面,重点分析了家庭的冲突与协调、死亡的社会文化意义和赡养农村老人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14]此外,赵喜顺对四川农村的农民婚姻进行了系统的考察。[15]周大鸣在葛学溥对广州凤凰村的实地调查基础上,对该村近七十年的婚姻过程、仪式、婚龄、离婚、婚姻圈等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讨论。[16]这些研究成果都是集体化时期农村社会变迁和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重要尝试。
此外,在具体的研究问题上,社会变迁也被普遍使用。关于农村家庭结构规模的研究,王跃生在对冀南地区资料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进行了研究,认为在60年的历史演变中,冀南农村家庭结构呈现两个特征:一是复合家庭由土地改革前占一定比例,到土改后逐步萎缩,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陆续在一些村庄消失;二是核心家庭比重稳步增多。虽然土改前各个村庄核心家庭均是比重最大的家庭类别,但它还未占到绝对多数。[17]他还通过个案汇总、区域村庄和全国层次等几种方式对中国家庭结构的演变进行了探讨,发现传统时代,复合型的大家庭尽管为人们所推崇,但是它很难为多数人的家庭实践,处于复合家庭和核心家庭之间的直系家庭、特别是三代直系家庭在民间有着比较广泛的存在。[18]关于婚姻礼仪的研究,吉国秀以辽宁省东部的
清原镇为研究个案,对婚姻仪礼的变迁展开了研究,重点考察了民间话语的婚姻仪礼、民众生活的配偶选择、订婚仪式的姻亲关系以及婚礼中的社会网络,论述了长达一个世纪的小镇婚姻变迁。[19]李飞龙在讨论了集体化时候的婚姻礼仪以后认为,在中国的农村,社会认同才是最重要的,而婚礼就是这种社会认同最重要的形式。婚姻当事人经由婚姻礼仪的举行,获得社会权威和公众的承认,从而实现了婚姻和家庭特定的社会功能。[20]关于嫁妆和彩礼的研究;美国学者M.斯皮洛根据婚姻交换中礼物流动的方向以及礼物的种类,以及送礼方和受礼方的差异,将婚姻交换分为四类:男方彩礼、女方彩礼、嫁妆、喜钱。[21]阎云翔在《礼物的流动》中,对村庄中的礼物交换体系和人际关系模式展开研究,阐释了中国礼物交换系统的特征及其对人类学中有关礼物之持续探讨的意义,探讨了在中国文化中关系和人际行为之道德规则(人情)的复杂性,论述了礼物经济与更大范围内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嫁妆和彩礼的述论,分析了婚礼过程中财产流动的实质。[22]翟一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洽村的嫁妆进行了历史考察,在社会变革中展示了农村嫁妆的演变过程。[23]
(三)集体化生产与农村婚姻家庭
集体化时期的生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场规模巨大的改造农村社会的创举,在这种经济背景下的农民的婚姻家庭等日常生活也与此紧密相连。比如说分家问题,集体经济的影响使得农民分家的频率加快,阎云翔通过对中国北方分家习俗的分析,探讨了集体化末期经济改革对于农村家庭生活的影响。并认为在农村家庭重新作为生产单位的同时,具有市场经济取向的农村经济改革也鼓励了个人财产观念的发展。[24]王跃生对集体经济时代冀南农村民众的分家行为也进行了研究。作者依据档案资料和典型问卷调查汇总数据,认为集体经济条件下农民分家的特征是:父子分家频度增加,渐次分家成为趋势,但兄弟均分的意识并无实质改变。并且多子家庭父子分家逐渐成为一种共同倾向,乃至演变为一种新的习惯。[25]李飞龙在考察了1950—1980年代的农民分家之后,中国农村社会中分家行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父子分家频率增加,并成一种趋势。[26]在经济发展与婚姻圈关系上,主要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了,农村通婚圈反而缩小。邱泽奇和丁浩1988年对湖北省麻城市王福店乡三个村356对已婚夫妇的婚嫁距离(女方娘家和婆家的距离)进行的调查。[27]吴重庆通过对福建东南沿海的莆田孙村不同阶段的通婚(包括婚入和婚出)情况的调查得出的结论。[28]新山对鲁中山区康村现有婚入妇女的婚嫁距离的调查的研究。[29]都证明了婚姻圈不断缩小。第二种观点是改革开放后农村通婚圈变化不大。由雷洁琼组织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婚姻家庭的变化”课题组于1987年至1988年对全国六个省市的2799位农村居民进行调查,调查了户主与其配偶婚前双方家庭距离,调查结果显示,近距离通婚是一种普遍现象,各年龄组的通婚圈大致相同,表明通婚圈范围变化不大。[30]第三种观点是经济发展后农村通婚圈呈扩大趋势。王金玲根据浙江省内各地区县的调查数据,对浙江省20世纪80年代异地联姻现象进行研究。[31]史清华通过2000年对浙江省3个村的平均婚嫁距离的调查,都认为婚姻圈有所扩大。[32]
在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和人口增长的关系上,翟振武对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经济、农村就业制度和分配制度、子女的经济效用等方面分析了这些因素对人口增长所产生的促进作用,进而认为集体所有制关系下的农民家庭比个体小农经济下的家庭更富有刺激人口增长的机制。[33]择偶问题也与集体经济密切相连。针对集体化时期,择偶时是否会考虑到“门当户对”的问题,李飞龙认为虽然这一时期的门当户对已经没有象在封建社会盛行,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仍然有其存在的土壤,择偶时选择对方家庭条件仍旧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思维方式。其存在受到传统习惯的力量、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婚姻客观途径的作用等诸多因素的制约。[34]
三、范式和意识问题的讨论
总的来说,研究者们在婚姻家庭的许多方面展开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做了不少实际工作,提出了许多有见解的观点,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特别是进行了多次规模不等的城乡婚姻家庭情况的调查,为我国婚姻家庭的进一步深入研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新社会史”为主的多种研究视角,历史学、社会学、妇女学、法学等多学科理论方法的引入,丰富了婚姻家庭史的研究领域,婚姻家庭的典章制度、社会整合、观念心理等宏观方面得到加强,婚姻礼仪、婚姻解体、婚龄、家庭关系、家庭结构等微观层面也得到深化;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研究、田野的实证研究、统计学的抽样研究、定性定量结合的研究,在婚姻家庭史的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集体化时期的婚姻家庭研究正成为学界的热点之一。
不过,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范式研究的单一和问题意识的薄弱仍十分突出。
第一、范式研究的单一,深层次理论成果少。首先需要指明的是,在社会史的研究中需要一定的理论与方法,而相同和相似的看法和世界观,就是范式。“范式”通常就是包括一门学科中被公认的某种理论、方法,共同的对事物的看法和共同的世界观。
以往的研究中,革命史范式、现代化史范式和“市民社会”范式应用较多,“新社会史”还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在美国,新社会史学甚至改变了美国学术主流的路径,对史学方法的性质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在中国,“新社会史”未形成在美国所拥有的“横扫整个学术领域的决堤洪水”[35]之势,也说明“新社会史”的研究视角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的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婚姻家庭研究成果大多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婚姻和家庭,研究成果应用社会学理论将婚姻和家庭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却很少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婚姻和家庭放入历史的大环境中,尤其是与国家政策的推行、民众的接受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对于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社会的婚姻、家庭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尤其是从整体史观的角度,研究还很薄弱,今后的研究需要将传统和现代、“国家与社会”、日常生活史、基层社会、社会延续和历史长时段等方法视角应用到集体化时期的婚姻家庭研究中去。
第二、问题意识的薄弱,创新性研究成果少。关于史学研究的问题意识问题,费舍尔“提出一个问题,确切地说来是所有史学研究的开端和终结。没有问题,就没有史学。”[36]问题只有被意识,才能真正被思索,一定程度上这个问题还没用被史学研究的初学者所重视。马克思曾说过,“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37]强调了问题意识和改造世界的关联,而集体化时候的农村婚姻家庭研究的问题意识,就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研究,去认识集体化时期的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农民的生活,进而更好的解决当前困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三农问题”。只是当前的学界研究或照搬西方、或就事论事,问题意识淡薄,这一点上,亟需在以后的研究中为广大研究者所重视。
除了范式和问题意识的不足,资料、研究区域、时限上都还存在一定的困境。在资料上,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学上的调查材料,对于档案资料、部分调查统计资料的运用还缺少利用,比如《当代中国农村家庭》,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家庭调查组对14个省(市)农村家庭的调查。该调查涉及14个省(市)、37个县,86个乡(镇),173个村,调查的对象是农村中的当家人及其配偶,共收取了7258份调查问卷,一些数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38]这份资料目前还缺少利用。在研究区域上,目前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江浙、东北、华北等汉族比较集中的区域,而西北、西南、华南等少数民族聚集的区域资料比较少,尤其是少数民族聚集的区域(尹旦萍的《当代土家族女性婚姻变迁:以埃山村为例》算是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研究为数不多的成果之一[39])。在研究时限上,建国初期和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婚姻家庭成果较为丰硕,因为这两段时期都是社会变动时期,农村的婚姻家庭变化都很明显,这种变迁研究比较容易吸引研究者的视线。而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因为农村社会和婚姻家庭的变化相对缓慢相对比较平稳,对此研究还比较薄弱。
总之,目前的研究已经开始从农村社会的上层政治运动,转向讨论下层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开始从宏观的庞大研究,转向对村庄个案的田野调查。不过集体化时期,特别是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婚姻家庭问题研究才刚刚起步,需要学界更多的学者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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