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连生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农业考古》 发布时间:2016-11-13 浏览次数: 507次
【摘 要】合作化时期,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西南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农业税征收政策措施,稳定征收总额,实施减免政策,使农业税负担进一步公平合理。虽然在农业税征收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但农业税征收处理了为国家动员建设资金同扩大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之间的矛盾,完成了国家所给予的指标任务,巩固了工农联盟,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
【关键词】绩效;合作化;农业税;农民负担
2006年1月农业税取消以来,学术界颇为关注建国初期农业税征收或农民负担问题,个案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合作化时期农业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又是国家取得粮食和工业原料的重要方法之一。但对合作化时期农业税征收与农民负担问题尚无专题论文进行研究。本文以西南地区为个案,主要研究合作化时期农业税征收过程中是怎样处理为国家动员建设资金同扩大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之间的矛盾,党和政府采取了哪些政策措施稳定农民负担,使农业税负担进一步公平合理,从而完成了国家所给予的指标任务,巩固了工农联盟。
一、农业税的征收
合作化时期,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西南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农业税征收政策,在稳定农民负担的同时,不断调整税制、税率,变更纳税单位,圆满地完成了农业税的征收任务。
(一)农业税征收的方针政策
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完成后,为了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增加农作物的产量,从而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1953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农业税工作的指示》,指出征收农业税必须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民生产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征收公粮的指标数字,并坚决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今后三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P395-396)西南地区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和各地实际情况,各省每一个年份都制订了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规定税制、税率,以便在认真执行政策的前提下较好地完成中央分配的农业税征收任务。
合作化期间,中央政府对于农业税征收办法作了若干必要的修改。这些修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根据农业合作化发展的情况所作的某些修改;第二,是根据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所作的某些修改;第三,是为了克服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税征收办法中的某些缺点所作的修改。(P183)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负担更加合理,合作化时期在农业税法方面作了若干新的规定。如为了鼓励农民繁殖耕畜,1955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幼畜的指示》,自1955年起,对于饲养幼畜的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户,应该给予减征农业税的优待,除了牧业区和牧业占较大比例的省区以外,在一般农业区可大体作如下规定:在按稻谷、粟谷、高粱计算税额的地区,每头幼畜扣除税额20市斤;在按小麦、大米、小米计算税额的地区,每头幼畜扣除税额15市斤。
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西南各省制订了农业税征收实施细则,鼓励勤劳耕作,严惩怠于耕作。对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减少收获量者,应按减免政策予以减征或免征;对于贫苦的烈军工属、老弱孤寡等农民,应按规定,适当予以照顾。如贵州在1953年规定:“因勤劳耕作,善于经营,增施肥料和改良技术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其收获量超过常年应产量者,仍按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多计;凡因怠于耕作,收获量不及常年应产量者,亦照常年应产量计算,不少计。”
(二)农业税税制税率
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后,农村经济情况不断发生变化,西南各地对农业税采取了过渡性的征收办法,即累进税制和比例税制同时存在。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采用。一般而言,高级合作化实现后,农村经济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因之从原来以户为单位征收的累进税制改变为以社为单位(个体农民以户为单位)征收的比例税制。两种税制并存的目的在于适合各阶层的负担能力,平衡地区间的负担,对人均产量少的农户,适当减轻了负担,解决其生活上的困难,增加其扩大再生产的能力。
合作化开始后,在农业税负担政策上开始显示了与农村经济和阶级变化不相适应的现象,农业税是按各户土地评定常年应产量计算负担税率的,而农业社社员是按土地及劳动两个条件分配收益的,因此就出现某些农户收入与负担不相适应的现象,必须调整税率税法,将赋税负担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农村各阶层,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根据贵州兴仁等五个县七个乡的统计,按每人平均计算,富农实收902斤,负担161斤;中农实收709斤,负担112斤;贫农实收625斤,负担85斤。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富农比中农、贫农收入多,但负担也重。因此,西南各地区的农业税税率经过多次调整以后,农民负担比过去进一步平衡和合理。但这种平衡和合理只是相对的、暂时的。
(三)稳定农民负担
合作化时期,农业税的征收是在农民生产与生活逐年发展与提高的基础上,从农民的农业收入中,征收一小部分可以负担的粮食,以保证国家各方面建设的需要。稳定农民负担给农民创造休养生息的环境和条件,能够保证农民增加收入,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
稳定负担可以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固定负担比例;另一种是固定征收总额。合作化时期采取后一种办法。从1953年开始,农民负担已经基本上稳定了五年。1953年到1956年各年的农业税征收额(包括正税和地方附加),都没有超过1952年实际征收额388亿斤细粮的水平(细粮是指大米、小米、小麦和高粱米。农业税征收的各种粮食和经济作物都折合细粮计算,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也是把各种粮食和经济作物都折合细粮计算)。全国农业税征收总额的稳定,意味着农业增产部分全数留给了农民,国家不参加这一部分收入的分配。
当然,稳定农业税征收额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丰年与歉年之间,征收额要有所不同,在地区与地区之间,如果发现某些负担显著不合理的现象,也要作必要的调整。[2](P167)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合作化时期,西南地区农业税的征收一方面要考虑到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国家动员建设资金;另一方面要从农业税征收政策上增加农民的收入,稳定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四)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合作化时期农业税征收任务是在遵守中央指示的方针、政策原则下完成的。西南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并参照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统一安排,统一动员,统一布置,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基本完成了农业税征收任务。
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广大群众社会主义觉悟进一步提高,西南各地在继续贯彻“鼓励增产,稳定负担”的政策下,进一步核实了土地产量,认真核实了灾情,密切结合农业生产(灾区是生产救灾)与粮食购销工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采取“先征后购”(少数地区是征购结合)方式,基本上都按时完成了农业税的征收任务。
合作化时期,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税征管队伍在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遵循过渡时期总路线,组织完成了以下四项任务:组织推进农业税征收及时入库,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积累资金,促进全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加快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正确执行农业税依率计征政策,合理调节农村各阶级的收入,促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深入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彻底摆脱贫困落后面貌;调整改进农业税征收方法,推动农业互助合作化健康前进,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农民的负担
(一)农业税的灾情减免
依法减免是农业税征收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业税征收政策的贯彻、任务的完成、负担的公平合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农业税灾情减免是指按自然灾害歉收成数减免受灾户的负担,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农业税减免政策是根据不同时期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合作化时期西南各地每年都制定了农业税减免办法和实施细则。云南认真执行减免政策,防止该减免不减免、不该减免也减免的两种偏向。减免比例,从历史情况看,灾歉减免1953年为5.18%,1954年为2.03%,1955年占2.24%。各地基本上贯彻了灾情减免政策,照顾某些社、户无力负担公粮的困难,这不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调节国家、集体、个人收入合理分配的作用,而且能够进一步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对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和巩固是有利的。
(二)社会减免
农业税社会减免的对象,总的讲是照顾生产落后、生活贫困,负担确有困难的纳税人。1953年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1953年农业税秋征工作指示》,规定社会减免范围包括:贫苦的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家属;残废的荣誉军人与因参加剿匪支前或其他革命斗争残废了的民兵、民工、农民积极分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者;丧失或缺乏劳动力的贫苦复员军人;老弱孤寡、残废、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贫苦农民;新安家的转业军人与新分得土地户的农民,生产上存有特殊困难者;遭受其他意外灾害,丧失负担能力者等项。
合作化时期,少数民族地区在农业税负担方面也给予优待和照顾。云南省思茅、缅宁、保山、丽江四专区,西康省藏族、彝族自治区统计,这些地区1953年负担农业税5573万斤,负担率为4.3%,其中负担率最高的云南保山专区为9.8%,负担率最低的西康藏族彝族自治区为1.2%。这些地区的负担率低于毗邻汉族地区,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合作化过程中,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税,根据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和经济条件,参照过去的减免基础和负担习惯给予减免。高级农业社照顾到社,初级农业社及未入社的农户,照顾到户。
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的社会减免问题包括:入社农户因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致缴税有困难者,应与社外农户同样给予社会减免。“按户计征”的社,直接减免该户的应纳税额。以社为单位计征者,减免户应减免的税额,在全社应纳税额内统一扣除,由社转发各减免户。
合作化开始后,西南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社会照顾政策,对收入主要靠土地报酬,劳动所得较少,又无其他收入、生活上确有困难而无力负担者,给予减免照顾,归户享受。对高级社应根据社内贫苦户的多少和经济条件等情况,以社为单位,由上级核准,适当减征其应纳的税额,以照顾贫苦社员的生活困难。
1956年底,合作化运动基本完成,高级社对于丧失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老弱残废的农户和残废军人实行了“五保”,使这些人生养死葬都有了妥善的安排与照顾,这样就可以逐步取消社会减免。但高级合作化的头一年,西南地区有些社受灾较重,或者社内五保户多,对这些社,保留了一定的社会减免数额,充作公益金,以帮助他们增加实现“五保”的条件。
(三)农民负担的减轻
合作化时期国家把农民负担稳定下来不再增加,把发展生产增加的收入全部留给农民,从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过程中,在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农民负担逐年相对有所减轻。
从全国范围来看,1953年至1957年5月间,全国农业实际产量增加数1414亿斤,农业税及地方附加增加84亿斤,占全国农业实际产量增加数的5.9%,其余增加数的94.2%留给了农民,农民负担水平有所减轻,五年平均农业税征收税率为11.67%,比1952年农业税征收税率降低了0.53个百分点。合作化以来,西南地区认真贯彻稳定农民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从负担占农业实产(包括免征农业税的实产)的比重看,农民负担并没有超过1952年负担水平,农业税实负担占农业实产量的比例是相对下降的,农民的负担是相应的减轻了。
三、农业税征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合作化时期,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西南各地基本完成了农业税的征收任务,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的需要,但在征收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有:
1.一些地方负担不合理。合作化期间,西南一些地方对农业生产情况调查研究不足,农业税征收没有适应农村各阶层不同经济基础的负担能力,只是一般化地执行中央政策,没有因地制宜,以致一些地方负担不合理,地区间的负担仍有偏轻偏重的现象。有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征收工作中也存在畸轻畸重、负担不平衡现象。有些地区对情况分析研究不够,夏征比例确定不当,没有适当照顾群众负担习惯,因而在夏季负担中,出现了负担偏高偏低的现象。
2.有的地方没有正确执行减免政策,平均分配,照顾面过宽,缺乏重点,使依法减免政策不能在群众中很好的贯彻。依法减免是对困难农户及受灾农户的照顾,从历年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政策的执行上看,存在掌握偏紧,贯彻政策不够,尤其是对社会照顾与灾情减免政策贯彻不够,应减免的没有减免,或采取先征后减,把尾欠抵作减免等错误做法。在实际执行中,有时忽视了依法减免,存在该减未减或减免不当等情况,这对贯彻合理负担,平衡农民负担是不利的。
3.干部存在赶时间、赶任务的急躁情绪和工作上的粗糙作风,缺乏系统的调查研究,使有些地区不能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在完成任务和贯彻政策上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表现在计算负担编造册串上错误较多,送粮人畜伤亡严重,尾欠较多,大大影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留下了某些不良的影响,给今后农业税征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被动局面。一些地方采取简单粗暴手段代替思想动员,在征收、减免照顾、公粮运输、清理尾欠等方面存在单纯任务观点,不按政策办事,不纠正工作中的偏差,个别地区还发生了强迫贫苦农户交粮,甚至逼出人命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四、农业税征收的意义
合作化时期,西南各地农业税的征收遵循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按照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要求和实现农业合作化的步骤,正确地处理为国家动员建设资金同扩大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之间的矛盾,完成了国家所给予的指标任务,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
1.农业税的征收在政治上贯彻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政策,适当地处理农业税征收办法同农业合作化逐步发展和基本完成的新情况之间的矛盾,使农业税收制度适应和有利于互助合作运动的稳步前进,保证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和完成。在农业税征收的过程中,西南各地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在群众中树立起正确和自觉的纳税态度,批判在缴纳农业税上的错误思想,提高认识,启发群众爱国热情,从而适应了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和全体干部的社会主义觉悟,密切了党、人民政府和群众的关系,为实现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提供了有利条件,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
2.农业税的征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合作化时期,党和人民政府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减轻农民负担,调节各阶级和各阶层人民的收入,推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让农民把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的收入留下来,用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这就进一步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西南地区农业税的征收过程中,灾区合理减免、照顾,获得广大群众的拥护,从而推动了互助合作和农业生产发展与生产救灾工作。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西南地区个体农民经济逐步改造为集体经济,农业税的负担办法进行了相适应的改革,但还是贯彻稳定负担政策,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减轻农民负担,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这就进一步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3.农业税的征收积累了建设资金。合作化时期,西南地区通过征收农业税,从农业方面取得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农民通过缴纳农业税,来支援国家建设。农业税的征收使政府继续掌握粮食,从农业方面积累建设资金,无疑有效地支援了国家社会主义工业的建设,尤其因农业税收入不是现金而是粮食,这些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财富,可使国家农业税收入保持在一定水平不致减少,对国家平衡预算、稳定物价、调剂市场、供应军需民食、救济灾荒等均有极大的意义。
总之,农业税是国家对农村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也是调节国家、集体与农民个人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建国初期农业税法和税制的改革是中国农业税历史上的一大创新,农业税制度日趋合理,农业税的征收有着成功的经验与重大的意义。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成绩是伟大的,这是基本的方面。”为了确保农民休养生息、巩固工农联盟,合作化时期西南地区农业税的征收在农业生产逐步提高和农民生活逐步改善的基础上,为国家建设动员了一定数量的资金,对于保证军需民用和市场供应、稳定和平抑粮价、支援国家建设、救济灾荒、促进农业和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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