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制度、结构及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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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制度、结构及局限

作者:肯尼斯·谢普斯勒 马雪松  发布时间:2017-11-30

信息来源:《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1期

【摘 要】理性选择理论在政治科学中的具体运用,构成了其蓬勃发展的基础。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重要流派,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对制度进行解释时倾向于将其看作外生性或内生性约束,分别对应外部给定的以及自我施加的博弈形式。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关注不同环境下制度呈现的结构性特征,以及不具结构性特征的规范和非正式互动模式,从而为结构性制度与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问题提供分析工具。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应致力于消弭自身同有限理性、行为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分析性叙述之间的边界,积极突破源自理性选择理论的内在局限,不断汲取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关键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制度;结构;局限


经济学家克拉克(John Maurice Clark)在一个世纪前曾讲过这样的话:若对不带感情的理性投以不合理的激情,必将夺去人生全部乐趣。理性选择理论作为范式已在政治科学中存在了40余年,虽然该领域中不少因循守旧者以及若干行为主义者的乐趣被它悉数夺去,但理性选择理论已经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活力源泉,为政治活动提供了微观理论基础、均衡研究导向、演绎性定理与命题,运用比较静态方法论(conparative statics methodology)提出可被验证的假设,并积累了一套随处可见的研究工具和方法体系。政治科学在研究那些致力于优化自身的政治行动者以及那些由行动者构成的组织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当前更是广泛关注信息在回溯评估(retrospective assessment)、系统预测和策略计算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这表明关于政治目的、信念、意见与行为的研究不断精益求精。与此同时,政治活动得以开展的背景以及背景引导行为的方式被认真思考,政治行为反过来维系或改变背景的方式也受到关注。这些背景毫无疑问地被容纳了政治行动者和组织,但只有在背景中出现并得到维系的制度,才能为政治过程提供行动的脚本。这样的制度安排及其产生的多种模式和规制正是本文探讨的对象。

本文由联系不算紧密的若干主题构成。首先对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关注理性选择理论者对制度做出学理阐释的几种方式;接下来对结构性和非结构性制度的研究进展予以考察;最后简要论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限制因素,思考那些曾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同其他新制度主义流派区别开来的闪光点为何逐渐黯淡下来。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对制度的解释

在理性选择的研究传统中,蕴含着思考制度的两种标准方式。

第一种解释方式把制度当成外生性约束(exogenous constrains),或外部给定的博弈形式。以经济史学家诺斯(Douglass North)为例,他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博弈规则,或更正式地说是人为设计出来并塑造人类互动的约束物”[1]。制度像剧作的脚本那样发挥着如下作用:为行动者命名,为其赋予行为集合或策略,使之在不同策略中按某种顺序并根据已有的信息做出选择,而行动者的选择会产生一定后果。如果把行动者对后果的评价也纳入进来,我们则从对博弈形式的分析转入对博弈的探讨。

下面借用唐斯(Anthony Downs)举出的例子来说明什么是博弈形式[2]。这里的行动者包括N个投票者与2名候选人,每名候选人从单位区间[01]中的任意一点选择其政策立场。2名候选人的选择是同时进行的,或虽按某种顺序依次进行,但第二名候选人并不清楚第一名候选人此前的选择(虽然候选人无法了解其他候选人的选择,但他们确实清楚投票者的偏好,这一点随后将论述)。接下来投票者决定是投票给候选人还是弃权,得到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2名候选人得票数目相等(也包括所有投票者全部弃权导致两人所获票数为零的情况),此时一种随机策略将决定谁会当选。这样的随机策略作为博弈形式,也是由外部提供的行动脚本,可以由此发展出各种策略性的互动方式。如果(i)候选人的偏好顺序为当选优先于试选(trying)且优先于落选,(ii)每个投票者i在单位区间[01]中围绕其最偏爱的政策均拥有对称性的单峰偏好(singlepeaked preferences),那么便可根据所有行动者的偏好特点来对博弈进行推演。中位投票者定理(median voter theorem)已经揭示出,政策立场与中位投票者最偏爱的政策最接近的候选人将最终胜出。对两名候选人来说,博弈的纳什均衡坐落在中位的某处理想点(median ideal point)上,两人在选举中都可以随机成为胜选者,谢普斯勒(Kenneth Shepsle)将之称为制度性博弈的结构诱致均衡[3]

第二种解释制度的方式更为深刻和精致,它没有把制度看成是由外部给定的。从这个观点来看,博弈规则不是由外界提供的,而是博弈者自己提供的,这些规则不过是博弈者想要的玩法而已。以一群做游戏的孩子为例,他们最初或许采用通行的棒球规则,但随后会根据特殊的场地或某种喜好对规则加以改造。根据我的童年回忆,一旦棒球滚入作为球场边界的小溪,就允许跑垒手跑入下一个垒区。但在最寻常不过的一天,从家里带来球棒和球的孩子提出要按自己称心的方式调整规则,比方说把球击入小溪意味着自动跑回本垒,并劝诱别的孩子接受他偏爱的规则。以这种方式看待制度,博弈规则毫无外生性可言,更不具有任何魔力。它们不会强迫人们遵守,而是代表了每个人根据特定模式及程序并予以组合的意愿。如此看来,制度安排是筛选出来的焦点,围绕这些焦点可能产生相互协作[4]。卡尔弗特(Randall Calvert)作为这一分析视角的奠基者,较好地阐释了该问题:

从严格意义上讲,制度在人类以外的所有动物当中都不存在,只有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对他人行为和反应做出合理预期。当个体对他人行为的预期形成了某种清晰而具体的形式,当人们把这种形式的行为预期运用于长期时段下反复出现的情境,特别是当人们针对不同行动者的不同角色形成了富于变化且十分具体的预期来推测别人的随后举动时,这些预期和策略便构成了制度[5]

制度不过是用以达成某事的均衡状态。如果关键博弈者打算根据其他规则进行博弈,就像那个希望调整棒球规则却无法如愿的孩子威胁大家要把球棒和球拿回家那样,博弈规则便不再处于均衡状态,“制度”变得孱弱不堪。

制度在日常语言中更接近上述第一种解释方式,也就是被看作约束行为的脚本,这是因为不少政治环境虽然符合卡尔弗特提到的“针对不同行动者的不同角色形成了富于变化且十分具体的预期”,但关键行动者或关键联盟似乎并不打算改变现有互动方式。尽管如此,根据卡尔弗特的观点,这并不意味关键行动者绝不倾向于推动变革,这里可以举出两个例子。在英国,10年前当选的工党政府上台后立即做出惊人举措,把英格兰银行从发达国家中极具从属性的中央银行转变为具备相当自主权限的机构。在美国,为了方便制止参议员发表冗长演说来阻挠议案通过(filibuster),参议院议事规则(rules of us senate)特别是其中第22款曾多次被修改[6]。参议院议事规则在20世纪的两次较大修改,不仅让终结辩论程序(cloture)首度成为可能,还使其易于实施。在20052007年的第109届美国国会,主导参议院的共和党议员在批准法官及大法官提名人选的背景下再次提出这个议题。

还有第三种解释制度的方式(事实上还有更多种解释方式),但它在本质上显然不是理性选择。为了同前述两种解释方式形成对比,在此仅对其进行简要介绍。我把它同赛特(Edward Sait)联系在一起,他的理论遗产也在当代历史制度主义论著中多次显现[7]。赛特眼中的制度拥有某种魔力,他如同一个因初次见到珊瑚礁而目瞪口呆的人那样惊奇地描述制度:它们在复杂莫测和不可摹状的力量作用下形成并生长。法律、奴隶制、联邦制、语言、财产权这一类“宏伟建筑”都符合赛特设想的制度。他所强调的重点不同于前述把制度看成约束和均衡的两种思路,对赛特而言,制度是由历史上偶然事件界定并改变的宏观社会实践,无论是引发或维系制度的行为,还是改变制度属性的尝试,都不存在微观分析的余地,正如他绝不相信罗马法有其制定者一样。制度作为某种积淀物,其变迁永远异常缓慢,与人类能动性毫无关系。或许我们应该为赛特意义上的制度另取一个更合适的名字。

二、结构性与非结构性的制度

本文关注那些在时间面前倾向于稳健的制度,它们在不同环境下呈现出结构性的特征,这些制度历经岁月洗礼依然能够大致保持自身形态不变,虽然其中也会略有差异。美国国会、纽约州议会、爱尔兰下议院在这个意义上属于同一类型的结构性制度。与此相同,议会政治中的内阁、法庭、行政部门、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选举体系,甚至政党、宫廷及军队也属于结构性制度。任何一种结构性制度都必然包含多个变体,但其中显而易见的共同特征足以让人们将之归为一类。

其他一些制度的结构性色彩就没有这么明显了,虽然人们同样把这些制度看成人类实践并对其模式加以探索,但由于它们不具有明确形态,因而无法像结构性制度那样被当成正式制度。很多规范、协调活动、合作机制、集体行动具有上述特征。例如,作为规范的参议员礼遇惯例(Senatorial courtesy),让美国参议员能够成功否决其所在州的法官人事任命[8];议员资历特权(seniority)则是美国参众两院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里适用的规范,它致力于在国会委员会分配特权,诸如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的座次、听证会上发言及询问的顺序、工作人员的使用等。这两类规范显然不是制度的正式规则。

除此之外,一些非正式的互动模式——彼此沟通从而达成左侧还是右侧通行的协议,妥协折中从而制定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人们对于“各不相让”[9]及“轮流坐庄”[10]的看法——也属于非结构性制度。这类模式就其产生而言不具有形式化的特点,也不会当作正式规则被准确记述下来,只有发生“水落石出”和“水到渠成”的效果才会被人注意。简而言之,非结构性制度不过是特定的均衡模式。

集体行动作为个体间互利互惠的协调活动,位于结构性制度和非结构性制度的接壤地带,有时看起来得到了合理组织和正式安排,有时看起来显得自生自发和杂乱无章。奥尔森(Mancur Olson)所描述的政治性利益集团表现为前一种情形,集团之间时而和缓时而纷乱的关系虽然也呈现一定的模式化特点,但它们是非结构性的制度且不易进行考察[11]

1.结构性制度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最大的成就或许就是它对结构性制度的分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政治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通过相对明晰的选择方式,当选立法机关的代表或某个政党的职位,或被任命为法院、监管机构、高级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因此,可以把政治人物看作选民或遴选者的代理人,他们任职期间的所作所为在某种程度上由选民或遴选者的目标所激励。

第二,由于受到上述选择效用(selection effects)的影响,因而可以大致准确地列举出政治人物的目标。不少文献常把政治人物的目标分成职位偏好和政策偏好两大类。职位偏好揭示了政治人物首先关注职位及职务带来的薪金、影响力、人事掌控、威望等好处;而政策偏好揭示了政治人物更关注政策后果。就像唐斯指出的那样,侧重职位的政治人物为成功当选而制定政策,侧重政策的政治人物为制定政策而成功当选。

第三,政治人物的行为集合是由制度的规则和程序所勾勒的。例如,议院会场中的立法者可能提出实质动议、补充动议、修正动议、程序动议(涉及提交讨论、再次提交讨论、延期或休会的程序)以及有关议事程序和信息等问题。这些有的是规则所许可的(“合乎程序”),有的则不是(“不合程序”)。当投票时,他可能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这说明“立法博弈”实际上是明文规定的,政治人物的有效策略也蕴含其中。在其他结构性制度当中,法官和行政官员的行为集合同样能被清晰勾勒。

第四,可以从结构性制度的规则体系里清楚引申出后果。这些规则规定了行为聚合转化为最终结果的机制,因此政治人物在制度下的行为及其任何组合,都被编码成脉络清晰的具体后果。

第五,根据政治人物的目标函数(objective function)可以推测出他们的收益。关注政策的博弈者希望各种行为在组合机制之下产生更加合意的后果。侧重职位的政治人物希望他们的行为通过组合机制改善自身及遴选者的前景。如果选择机制选出的政治人物的政策偏好与选民或遴选者的政策偏好相一致,人们或许无法从经验层面上对这两种偏好进行区分。侧重职位和侧重政策的政治人物的策略选择看起来并无差别。

第六,还存在全体选民或遴选者的偏好问题。全体选民或遴选者作为集体性的委托人,选出发挥制度影响的政治人物成为其代理人。以选民的偏好为中心,可以画出一个完满的圆弧。选民或遴选者容易受到逆行选择(adverse selection)与道德风险这两类“代理人问题”的伤害。逆行选择问题与隐蔽信息问题联系在一起,指委托人无法预先了解代理人未来的行为——政治人物是否“素质过硬”?同选民或遴选者是否具有一致的政策偏好?道德风险问题与隐蔽行动问题联系在一起,指策略能动者的行为可能无法被委托人识别——政治人物在其行为无法被观察的情况下(如不被记录在案的投票活动、政党核心会议、会晤游说者)是否支持选民或遴选者的偏好。选民或遴选者与政治人物的联系需要委托人向代理人做出一定形式的授权,其实质是代理人对委托人寄托履行不同程度的责任。在这些议题方面,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产生了十分丰富的成果。

2.非结构性制度

结构性制度的结构特点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提供了最重要的研究工具。这种结构特点还使最优化逻辑(logic of optimization)嵌入策略性的背景之中。然而,由于非结构性制度的背景更加变动不居,因而难以提供足够坚实的分析基础——总是有更多的事情将会发生,有更多的意外事件需要解释。但即便如此,相关研究还是取得了很大进展。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成就斐然的分析途径无疑是集体行动逻辑[12],其研究基础是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早期作品提出的公共物品分析。集体行动对一个团体而言属于公共物品,团体成员渴望获得公共物品却不愿为此付出高昂代价[13]。根据集体行动逻辑,团体成员倾向于“搭便车”,因为不劳而获地享用公共物品是集体行动博弈的优胜策略。奥尔森通过深入考察“搭便车”行为的逻辑,批评了多元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团体的流行见解,指出人们之所以成立团体并不必然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这同很多社会学家的观点大相径庭。个体如果为公共物品奉献力量不仅可能得不偿失,而且在推进团体目标实现方面也是无足轻重的,这一点对于规模较大的团体来说更为明显。所以驱动个体行动的真正激励更应该是不为公共物品付出代价,尤其是当他意识到别人也会“搭便车”时,这种激励将进一步得到强化。

但为何人们仍然要成立团体,而且其成员并不总是选择“搭便车”?解答该问题牵涉错综复杂的理论阐释。奥尔森指出,真正激发个人贡献一己之力的因素,并不是有待实现的团体目标及其前景(因为成员无论是否辛苦付出,都能享用团体目标实现所带来的最终成果,而且其付出也是微不足道的),那么这种因素必然来自其他方面。团体必须有能力把有价值的事物提供给贡献颇丰的成员,并且有价值的事物仅仅提供给贡献颇丰的成员,这意味着受益是选择性的而非无差别的。如此一来,被笼络的个体把团体目标看成一种副产品,为之奉献力量只是为了求取回报。

瓦格纳(Richard Wagner)在一篇书评里对奥尔森的经典分析予以回应[14]。他论证了集体行动理论的副产品逻辑由于忽视领导力(leadership)的重要作用,存在显而易见的疏漏。瓦格纳指出奥尔森的副产品逻辑应该从集体行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寻找根源。他运用政治企业家(political entrepreneur)这一概念工具,解释了有人耗时劳神甚至殚精竭虑地奉献力量,不仅是出于对团体目标的一腔热忱,更是出于看到了连本带利取得投资回报的机会。比方说,如果一位国会议员就老龄福利议题施展其领导力,而且他正好来自生活着众多退休者的佛罗里达州南部,我们不必对此大惊小怪,因为不管这位议员对该议题是否真的满怀热情,他同该州选民的纽带本身就足以说明原因。同样,如果一位年轻律师向遭受铅污染的中心城区的婴儿提供法律援助,而且无法立即得到报偿,人们也大可不必认为这完全是“慷慨以赴”。前文提到的职业关切逻辑若同样适用于国会议员,那么政治企业家对某项议题施展自身的领导作用无非是让个人工作事业宏图大展,有待解决的公共议题只是其中一部分;年轻律师把公益精神投入自身法律实践,其目的可能是在政治生涯、交际脉络、未来收益等方面获取丰厚回报。从领导力的角度解释集体行动,未必在各个领域都能令人信服,但它有助于深入考察被认为承担职责的领导者动机中不太为人所知的方面。

从纯粹的理性视角来看,所有集体行动的效果都不是帕累托最优,反倒是若以强制手段迫使人们奉献力量,所有人的处境可能变得更好。奥尔森的选择性受益理论与瓦格纳的政治企业家理论,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解决集体行动问题时所面临的两个突出的理论贡献。领导力意味着让某些能动者掌握恩威并施的权柄,使之能够分配各种选择性的受益机会,从而吸引人们实现团体目标并牵引整个集体向帕累托曲面方向移动。

解决集体行动问题还有第三种“办法”,人们主要在合作难题中对其进行阐释。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审视了重复囚徒困境的各种情境,由此探讨了个体之间为何选择合作共赢而不是把合作搁置起来[9]。囚徒困境下的个体可以选择与同伴合作并共同获益,可以选择利用同伴的合作意向但通过不合作而使自己获益并让对方蒙受损失,还可以选择与同伴一道放弃合作而使双方都得不到好处。单次囚徒困境中,优胜策略是两人都选择不合作,产生收益为零的结果并放弃真正有益的东西(也就是由选择合作而得到收益为正的结果)。本文把阿克塞尔罗德的这个观点,归入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第三种办法——继选择性受益和领导力之后的重复博弈。阿克塞尔罗德指出博弈论者早就发现了重复博弈涉及“历史相关”(history contingent)策略。在囚徒困境博弈的任意时间t上,每个博弈者都会考虑先前的博弈方式,将其作为当下互动行为的重要依据。当下走出的一着棋不仅关乎今日胜算,还会影响别人以后的决定,而博弈者如何衡量未来收益和当前收益也至关重要。因此,博弈者避免选择单次囚徒困境中的优胜策略,倾向于选择彼此合作。不同于领导力和选择性受益,重复博弈在解决集体行动问题时更像一只“看不见的手”。

以上虽然只是简单勾勒出相关议题的轮廓,却足以让人们在均衡状态中观察那些依赖于历史的行为,诸如“各不相让”“轮流坐庄”“妥协折中”这类贴近日常语言的规范和惯例。在此意义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为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问题提供了分析工具。

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限制因素”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建立在抽象、简洁、严格的分析基础上,从基本假设、命题分析到经验应用都反映出清晰的线索。然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存在一些被自觉意识到的和自我强加的局限,它们作为理性选择理论本身固有的问题已由许多先驱者述及。在某些研究者看来,这类问题甚至是理性选择理论的致命缺陷[15]。无论如何,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自身局限持续发挥着约束影响。

但在另一种意义上,这些局限也不断发挥着解放作用,所以本部分标题中的限制因素被打上引号。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来说,要想步伐缓慢且循序渐进地纾解上述限制因素的影响,应当对特定背景下已知内容做出归纳概括,从而扩展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知识领域。因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自兴起以来,有意识地让自己同某些研究领域和分析方法之间的边界模糊起来。在这些研究领域和分析方法当中,最引人注目的或许是有限理性,其次是行为经济学以及与之联系紧密的实证研究方法,第三个和第四个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与分析性叙述。

1.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由西蒙(Herbert Simon)最早提出,并同社会心理学者西格尔(Sidney Siegel)的著作密切相关。这一分析视角认为理性不仅耗费代价,还受认知限度的约束,因而人类不同于智能机器人,他们仅在近似意义上是理性的。人类行为呈现出多层级愿望、遵循经验法则、依据习惯做出决定、最优停止规则(stopping rules)和知足博弈(satisficing)的特点。某些时候,有限理性行为看起来很像不确定条件与几经取舍做出决策条件下的标准理性行为,因此它并未完全偏离标准化的理性假设。有限理性的意义在于减少了传统理性假设受到的非难,并为理性分析提供新的发展契机。

2.行为经济学。

行为经济学是理性选择研究的分支,在心理学家卡内曼(Daniel Kahneman)与特沃斯基(Amos Tversky)开创性研究的激励下,主要考察个体能动者认知能力约束条件下的市场和企业状况。行为经济学强调理性受到心理因素的限制,相关机理包括规避损失(loss aversion)、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s)、双曲线折现(hyperbolic discounting)。行为经济学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中只是崭露头角,但其交叉研究正在逐渐拉近标准化理性假设与心理学意义之间的距离。

3.交易成本经济学。

交易成本经济学发端于科斯(Ronald Coase)的卓越学术贡献,以及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对科斯理论和有限理性的应用。该研究的基本概念为交易活动,认为合约(contract)是关涉交易的基本制度。交易成本经济学关注如下内容:为寻找交易伙伴所付出的成本,协议制定同协议相关的可预期的意外情况,新环境下对协议予以解释的机制设计,对承诺的监管和强制执行,对违反协议情况的处理。总而言之,交易不是自动实现的,也不是没有成本的,它需要某种发挥治理作用的制度结构。威廉姆森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实际上是政治性的。经营一家企业也正是治理一家企业,合约实施需要某种治理框架,企业的结构为“私人政治活动”赋予了相应框架,也让经济交易具有了政治内核。经济学马不停蹄地向政治领域进发,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温加斯特(Barry Weingast)、马歇尔(William Marshall)从交易成本角度对立法机关及其组织的学理分析。

4.分析性叙述。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同历史制度主义的界限也在消退。贝茨(Robert Bates)、格雷夫(Avner Greif)、列维(Margaret Levi)、罗森塔尔(Jean-Laurent Rosenthal)、温加斯特等人作为分析性叙述的出色代表,使之成为由案例主导的研究历史背景下制度发展的方法论工具[16]。分析叙述性侧重历史案例,包括中世纪意大利城市国家的经济成长、募兵制度、美国内战的制度根源、拉丁美洲的咖啡行业垄断、欧洲绝对主义国家的历史演进等。它运用空间表征(spatial representation)、博弈形式、最优化建制方式(optimization set-up)等模型分析个案,从而区别于主流的历史制度主义分析。在这个意义上,分析性叙述不仅是个案研究,还是能够激发分析能力并架构经验素材的分析模型。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起初纯粹只是拿来主义者,从数学、运筹学和经济学那里借取的分析工具,之后通过关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各类制度,得以确立自身边界、原则与身份。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其方兴未艾的发展中,也遭受一些批评。很多人感到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理性假设过于严苛(但有限理性和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此已做出回应);有些人认为经典意义上的理性行动者在身处政治世界从事市场交易时,难以同那只“看不见的手”一较高下(但交易成本的研究成果正在处理这一问题);还有人指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非历史属性(但博弈论目前已容纳了历史依赖与背景因素,同时也在梳理大量历史案例)。

为了保卫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当前研究成果,就要真正理解库恩(Thomas Kuhn)对范式功能的说明——开拓防御性边界,从而确保科学的常态进展(normal progress),并避免爆发科学革命。研究者因此应不断分化自身成果,全力推进基本假设纵深发展,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这方面当然也不例外。无论如何,以上列举的批评声音终归起到建设性作用,推进研究的关注点不断转换、边界不断弱化,促使研究者探寻如何接纳那些曾被他们弃之不顾的对象。

本文相信这就是当前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全部议题及研究方法的现实状态。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越来越多地做出回应,而不是摆出帝国主义者的姿态,它同别的制度主义路径之间的分野不再那么壁垒森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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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BATES R,GREIF A.Analytical Narrative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8.

注释:

本文原题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选自R.A.W.罗德斯(R.A.W.Rhodes)、萨拉·宾德(Sarah A.Binder)与波特·罗克曼(Bert A.Rockman)主编的《牛津政治制度手册》(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