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思路的碰撞与历史的沉思——1950-1952年关于农业合作化目标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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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思路的碰撞与历史的沉思——1950-1952年关于农业合作化目标模式的选择

作者:赵德馨 苏少之  发布时间:2017-11-01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

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农业要迈上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新台阶,必须在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回顾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历程,实事求是地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对于解除当前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疑虑,克服种种思想障碍,推动农村合作经济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不仅必要,而且是一项紧迫的任务。本文的主旨是对50年代初期农业合作经济的目标模式选择进行历史反思,以期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再造合作经济提供一点历史的启示和借鉴。

一、老区互助组出现涣散苗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面临新的台阶

新中国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与老解放区农民开展劳动互助相衔接。在农忙季节换工,是中国农民互助的传统方式。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和工农民主政府就注意利用这种形式,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倡导,鼓励,扶助个体农民建立形式多样的劳动互助组织,互助组是中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最初形式,它符合农民的习惯,农民易于接受,对于解决农业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时,农忙季节每家在某一时间的某项农活上人手不够的矛盾,克服遭多年战争破坏而造成的耕畜和工具不足的困难,帮助参军户,促进生产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后来,在抗日根据地,在新的解放区,互助组也得到了发展。

新中国建立之初,正当新解放区农业生产互助组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势头时,一些老解放区的互助组却出现了耐人寻味的现象。在华北、东北等老解放区,土地改革完成的时间较早,先获得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农村经济最早得到恢复。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那种因缺乏耕畜,工具而成立的互助组,已不能满足生产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经济状况改善较快的农民中,出现要求退出互助组的倾向。据195011月发表的《山西武乡农村考察报告》反映:“根据6个典型村的调查,及县委对于互助组的研究,与34个村728个互助组的情况看来,除少数先进村的若干互助组外,大部互助组由于生产恢复,农民生产条件逐渐具备,生产困难减少,……相当普遍地呈现着消沉解体的倾向。互助组的形式虽然还依旧存在,但组员思想涣散,劲头不大,甚至实际上是各干各的,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农民反映近几年来是“生产一年比一年好,组织起来却一年不如一年”。(《新华月报》,195011月号第55页。)同年11月中共山西长治地委在一篇报告中反映:“在农民群众中,特别是在经济上升比较迅速的农民中,产生了愿意自由地发展生产,产生了不愿组织起来或对组织起来兴趣不大的单干的思想。这是老区互助今年呈现涣散,萎缩以至部分陷于解体的基本原因。”(《山西长治地委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人民日报》19501114日。)

1951年417日中共山西省委向华北局报告了这种情况:“山西老区的互助组,基础较大,历史较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困难,已不再是严重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便某些互助组织发生了涣散的情形。”(中共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载《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0月版第35页。)中共中央东北局政策研究室根据对黑龙江,吉林,松江;辽东416个村屯的一些调查材料所写成的综合报告中认为:“不少地区对互助组的领导,未能根据新的情况提出新的内容因而产生了很普遍的松懈现象。”(《东北农村经济的新情况》,载《人民日报》1951321日。)

互助组符合农民传统的换工习惯,在老解放区有较长的历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重要作用,且老解放区的农民觉悟程度较高,与中国共产党的感情深,为什么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强调进一步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之时,出现了涣散倾向?

要正确地认识这种现象,必须对互助组的性质,作用有一个科学的历史的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在利用,改造旧中国农民劳动互助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就首先要对中国农村旧式换工的性质与作用,有一种符合实际的认识。

在中国,个体农民之间劳动互助习惯的历史与个体农民的历史一样长。它们都产生于原始社会瓦解阶段农村公社之时,一直延续到近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利用民间换工的经验,对各地旧有的各种劳动互助的形式进行了调查。仅就史敬棠等编辑的《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收集的文献记载,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晋察冀鲁豫边区,华东解放区和东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地区,旧时都广泛存在各种形式的换工互助,其中,“据14个乡的调查,说明粤东,粤北、粤中各地农村中旧有的互助习惯是比较发达的。比较发达的地区是粤北和粤东,如曲江民主乡解放前农民之间实行互助者约占总户数的80%,龙川乡占90%,揭阳的南河、蓝西2乡占80%以上。中山沙田地区如港口新胜村的互助习惯也比较发达,约占70%,比较差的民田地区也占一定的比例数,如上栅、雍陌2乡,参加互助的农民约占总户数的50%。”(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三联书店195712月版第65页。)

旧时换工产生的原因,在于一部分农民家庭,或没有耕畜与农具,或耕畜与农具不齐全,或缺乏劳动力,或者限于某项技术,仅靠一家一户不能独立地完成农业生产全过程,不得不依靠互助互济来解决某时某事的困难。越是贫困的农户,对互助的要求越强烈。如“据解放后对长沙县西薮乡4个大组562户的调查,在解放前参加对工组的有211(占总户数36),而贫农151户中,即有142户参加对工,(占贫农户94%)。”(《考察长沙衡阳两专区农业互助后的报告》,《长江日报》1952429日。)这类性质的“对工”即换工互助,是贫苦农民处于以家庭为独立的生产单位而家庭的生产条件又不能独立完成生产过程这个矛盾下的产物。它是以农民的贫困为基础的。这是贫困农民互助合作积极性高于能独立完成生产过程农民的根本原因。

旧式换工的基本特点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私有,分散和小规模的经营,在生产需要时实行互助,共同使用几家的劳动力,耕畜或大型工具,对等换工,各家土地上的收获物归已,具体形式因地因时因事而异,多种多样。

“换工”这种集体劳动,只是家庭经营的补充,不改变农民家庭经济的个体与私有的性质。它是中国农民贫困与家庭经济生产力低下的表现,而不是农业生产力发达,要求突破家庭经营范围的产物。中共中央西北局调查研究室40年代初的一份调查材料和分析,对认识旧时换工的性质很有启发。这份材料中记载,陕甘宁边区旧有各种劳动互助形式中,变工是最普遍的。变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将其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从个别到全面合作的顺序排列,大体有下列几种:(1)人工的变工.几家农户根据生产的需要,临时互助,调剂费力。(2)人工变牛工(或驴工)。缺乏牲畜的农户借用别人的耕畜(有时带人帮耕),以后还工。(3)伙喂牲口,轮流使用。(4)伙格牛。两家各有一头牛,都不能单独耕地,将两头牛“伙格”在一起为一犋,轮流给两家耕地,牛的所有权不变。(5)牛犋变工。把各自的牛犋和劳力合作起来;(6)运输,碾场牲口的变工。(7)搭庄稼。即几家有本族,亲戚,朋友关系的农户,把各自全家的人力,畜力,农具等完全合起来,或者合作一个播种季节,或是合作一年,但各家土地上的收获物归各家。(8)并地种,几家土地不足,劳力有余的小农户合作起来,抽一个劳力出外揽活,揽工收入大家分。或给各家还工。(9)抽牲口。几家合作,抽一人么口出外摘运输,土地由在家的其他农民耕种,运输收入均分。(10)伙种。两家有至亲关系的农民,把人力、畜力,农具以至土地全部合作起来,全年一同耕作,收获平均分配。实行“伙种”的特点是生产资料仍为各户私有,共同使用,两家暂时合并。按照凡是集体劳动都意味着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逻辑,似乎“伙种”这种最全面的合作是农村中有着最高生产力的方式,代表着换工的发展方向,反映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共西北局调查研究室的调查结论与这类“理论逻辑”恰恰相反:“我们上面叙述的次序是从单纯的人力变工到包括人力,畜力、农具,土地的“伙种”,从变工的简单的,不完备的形态到变工复杂的完备的形态。但这里丝毫也不包括这样的意义:这是说,复杂的,完备的变工形态是从简单的,不完备的变工形态发展出来的,相反,复杂的,完备的变工形态的出现可能是更早于各种简单的,不完备的变工形态的。从上面各种变工的比较就可以看出越是复杂的变工形态则亲戚、宗族关系的作用越是重要,它的范围越是狭隘。……例如‘伙种’以至喂牲口,伙格牛,牛犋变工这类变工许多就是从一个农业大家庭分裂成为几个小农户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过渡形态。由于生产手段(如耕畜)的不能分割或者是过去共同劳动习惯的存在,他们还有时在这点上或那点上共同劳动。这时在我们眼前不啻重现了历史上原始农业公社瓦解和右财产开始出现的一幅图画。”(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三联书店195712月版第11-12页。)

个体农民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互助有两类情况。一类是有些农业生产活动(如用脚踏水车车水,修地,筑堰等)劳动量大,需要劳动协作,非一家一户力所能及,必须依靠互助。这种性质的互助劳动不是经常性的,可以通过临时互助来解决,或组织固定,但只在必要时开展活动,它在农户一年付出的劳动量中占的比重很小,从而不要求农民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都实行集体劳动。这种互助往往是大多数农户都需要的。另一类是农忙时的农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力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没有机械设备,更谈不上社会化服务体系,农忙季节,一块地上的某些活路,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如播种、插秧,收获等),部分家庭的劳动力相对不足,需要彼此调剂劳力。至于换工量的多少,又与各农户的经济实力有关。钱多的农户可以雇工,而不换工。劳动力多、牲畜壮,工具齐全的农户,在大忙季节不需换工。或只需少量互助。缺乏劳力、畜力和工具的农户,连日常耕作都无力单独完成,大忙季节更要依靠互助,才能完成作业。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旧时换工季节性强的特点。

在“换工”这种形式中,农户之间直接交换劳动而不是交换劳动产品,这种交换既不用货币衡量价值,也不经过市场。它是自然经济下的产物。

综上分析,农民旧式换工虽然也包含着适应农业生产力特点的内容,但总的说来,它是中国二千多年来农业,生产力低下与部分农民贫困处境的反映,是自然经济的产物。互助中的集体劳动,是极其低下生产力的劳动方式。在中国,小私有的个体农民已经存在了二千余年,仍有大量农户不能独立地完成狭小土地上的农业生产过程,农村公社瓦解过程中产生的家庭之间的互助由此长期保留了下来,或者说,这种互助是农村公社时期生产方式的残存形态。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在利用,改造农民旧式互助形式的基础上起步的。在中国共产党倡导下组织起来的互助组,与旧式互助相比,有许多新特点。首先,它不再是农民自发组织,而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组织农民克服困难,恢复生产,并进行集体主义教育的组织形式,二是突破了仅在亲朋好友之间实行互助的界限,扩大了互助的范围,三是开始建立各种记工制度,使换工更接近于等价交换,四是组织了一批长期互助组,五是在互助组内消除了旧式换工中存在的隐蔽的剥削现象,使互助组完全成为劳动群众互助互利的组织。尽管发生了上述变化,但作为特定经济条件下产物的换工互助,它所反映的生产力的性质及其作用,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它仍是适应中国农业生产力极其低下和自然经济状况而存在的劳动方式,其主要作用仍是帮助个体农民解决大忙季节畜力,工具与劳动力不足的困难,以完成农业生产过程。

中国共产党的英明之处,正在于它从国情出发,适应当时农业生产力的状况,通过利用和改造农民易于接受的旧式换工形式,作为打开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大门的钥匙,使互助组得到广泛发展,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并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之路。

正是为互助组的性质和作用所决定,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原来的贫农大部分上升为中农,困难较大的中农经济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购买了耕畜和农具,具备了依靠自身力量独立完成农业生产过程的条件,前述日常农业生产中的互助要求大大降低以至消失。同时,随着农户生产能力的提高,剩余产品的增多及与市场联系的加强,现金收入的增加和对现金需求的加强,使得部分换工为雇工和出雇形式所代替。据国家统计局对22个省9461户中农的调查,”54年,有653%的农户雇工,平均每个调查户雇工日数为172个,有523%的农户出雇,平均每个调查户出雇日数187个。(《1954年我国农家收支调查报告》统计出版社1957年版第44页。)这些农户之间的雇工和出雇大都属于调剂劳力的性质。调剂劳力性质的雇工取代换工,是因为雇工更为灵活、方便。农业生产对换工互助的客观需要减少,这是“随着生产恢复,农民生产条件逐渐具备,生产困难减少”,互助组产生涣散趋势的基本原因。许多过去的长年互助组,在生产发展后,又转为临时拨工,也是这个原因。

老区的农村经济最早得到恢复发展,互助组涣散的现象也因此在老解放区先出现。前述几个报告都反映了这种情况。

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的这种趋势,标志着中国农业生产力和农村商品经济已从恢复阶段,转入迅速发展时期,标志着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面临着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几百年来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迟缓,从微观角度考查,表现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个体农户生产资料严重不足,生产能力低下,连简单再生产也往往难以维持。通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农民私有制,加之社会安定,政治清明,农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适应生产水平及其低下状况的换工互助集体劳动的减少,说明农业生产基本单位经济力量增强,初步具备了生产条件。这是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基础。原有的农业生产互助组不能满足生产进一步发展需要,这不意味着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终结。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既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也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如何适应农业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把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提高一步,走上新的阶段,成了紧迫的问题。对农村形势和互助组涣散原因的认识及对策,必然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二、两种思路的交锋与农业合作化目标模式和过渡形式的确定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由此而产生的争论,是围绕着华北地区,特别是山西省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的倾向展开的。1950727日,中共中央华北局向毛泽东报告农业生产及互助合作运动的情况。报告中写道;“随着战争结束,地权确定,劳力,畜力,工具的增加等条件的变化,华北农民对过去变工互助等办法,已感不满。”“组织起来的工作仍应进行.但应根据不同情况增加新的内容:在农业生产恢复较差的地区,组织起来应着重克服劳力,畜力和农具缺乏的困难,在农业生产已恢复到战前水平或已超过战前水平的地区,应在组织起来的基础上改良技术,加强经济领导,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经验证明,农民富裕之后,还是需要互助的,只是对那些无生产内容的、不能与时俱进的甚至限制生产发展的形式主义的互助组才加以拒绝。”报告认为,农民发展生产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改良技术和供销问题。组织起来的工作要能满足生产需要,注意生产与技术结合,生产与供销结合,农业与副业相结合。”(《华北局关于农村生产情况与劳动互助问题向毛主席的报告(1950727)》,载《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0月版第14-17页。)旧有的换工互助办法已逐渐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目的,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发展流通领域合作和农副业相结合来提高农业互助合作。华北局的认识和意见成为当时一种有代表性的思路。

同年825日中共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呈交的《山西省武乡农村考察报告》和11月发表的《山西省长治地委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认为互助组涣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互助运动的指导上,没有即时提出新的内容与进一步提高的方向”,“贯彻等价政策及领导作风问题仍需解决”,农村发生两极分化,小农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发展。对策是:增加生产内容,提高技术,贯彻自愿互利原则,解决互助组内部矛盾,对农民加强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使互助组增添新的因素,提取公积金集体购买农具。这与华北局的思路不同。

华北局研究了上述报告,于翌年初派出调查组到长治地区进行调查。适逢地委召开10个常年互助组转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议。此时,长治地委进一步地认为,要防止两极分化,必须提高互助组,试办土地入股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必须贯彻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土地分红不能超过30%,社员退社不能带走公积金。调查组对公积金的性质以及社员退社时可否带走,土地分红应占多大比例,没有拖拉机,办生产合作社有何作用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双方未取得一致认识。(石英:《回忆两次小白楼会议》,载《中国农业合作史料》,1986年创刊号第34-35页。)山西省委支持地的意见,认为分歧的实质是如何对待私有制的问题。社员退社不带公积金,这虽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制,但对私有制是一个否定。并决定,为进一步扭转互助组涣散的现象,在长治地区各县每县试办几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1年417日,中共山西省委向华北局送上报告,系统地摆明了自己的观点。报告认为:“从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的最根本原因。……如搞得不好,会有两个结果。一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二是使互助组变成富农的庄园。”“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自发势力,积极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形势。”增强新的因素战胜自发势力的措施,一是在互助组内征集公积金,出组不带。“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制基础,但对于私有制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制基础,不应是巩固它,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二是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减少土地分红的比例,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

作为一种有代表性的思路,山西省委的观点与前一种的区别在于: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不是互助组涣散的直接原因,而是两极分化产生和小农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加强的条件,这种两极分化和自发倾向是互助组涣散的根本原因,提高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出发点,不是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提供技术服务,发展流通域的合作社,充实农副业结合的内容,发展商品经济,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而是防止两极分化,消灭农民私有制,因流通领域中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不是生产过程中的集体劳动,而否定它们也是联合农民的基本形式,要求立即把互助组直接转为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逐步减少土地分红的比例,以向更高级的形式过渡。

华北局同意调查组的意见,并得到刘少奇的支持。为了解决认识问题,4月下旬华北局召开5省互助合作会议。会议上两条思路直接交锋,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根据刘少奇指示精神和与会多数人的意见,华北局于54日批复山西省委的报告并报告中央。批语认为:山西省委“抓紧对互助组领导,注意研究新发生的问题是对的”,但“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步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任务只动摇封建私有,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官僚资本主义私有,一般地动摇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任务,”“提高与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以满足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的要求,而不是逐渐动摇私有的问题。”“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省只能试办几个作为研究,展览和教育农民之用。即便试办,也要出于群众自愿,不能强行试办,更不宜推广。”(《华北局复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的意见(195154日)》,载《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0月版第34页。)

刘少奇在接到华北局批转山西省委的报告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多次对山西省委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于73日写下以下批语,“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把老区互助提高一步(1951417日)》,载《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0月版第353页。)

刘少奇的这个批语不是孤立的。根据他在此前后所作的一系列报告和讲话精神看,这是他对农村形势和农村合作经济一种系统见解的集中表现。(《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10月版第33页。)

刘少奇认为,在中国当前农业生产力条件下,解除了封建束缚的农民个体私有制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仍有存在的合理性,不应急于否定。社会主义大农业要以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为基础。中国当前不具备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的条件,社会主义农业就不可能实现。在此情况下,不可能消灭个体小生产及相关的私有制。要在小手工生产的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大农业,只能是一种勾想。急于否定农民个体私有,从政策上看,是违背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精神的。

刘少奇认为,农村的阶级分化已经表现出来,但并不严重,富农经济并未发展起来。他在1950123日的一次发言中指出,东北地区在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开始向上发展了。有三匹马一副犁一挂火车的农民,不是富农,而是中农。他反对从平均主义出发,把刚刚走上富裕道路的农民看作富农,从而夸大两极分化的分析方法与观点。他认为,土地改革后,农村中出现极少数新富农,不仅是不可避免的,不可怕的,而且是有利的。因为在我国当时阶段,“富农经济的存在及其在某种限度内的发展,对于我们国家的人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因而对于广大的农民也是有利的。……只有到了这样一种条件成熟,以至在农村中大量地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庄,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作到的。”(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0614日)》,载《人民日报》1950630日。)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必要的情况下,“用国家颁布劳动法,把雇工组织起来,提高雇工待遇,征土地税,多累进些,多加公粮等办法”,富农经济是可以限制的。直至1954年,刘少奇仍坚持这种看法:“在我国,富农经济原来就不发达,在土地改革中,富农出租的那一部分土地已被分配。在土地改革后,富农经济已大大受了限制。农村中虽然又产生了少数新富农,但一般来说,富农经济不是上升,而是下降的。”(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新华月报》195410月号第9页。)

刘少奇不同意立即普遍地把互助组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并进一步向高级形式过渡,并不是象有些人所说片面地理解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而是包含着深刻的思想。早在1950年,123日,他说:“今天东北的变工组是建筑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将来70%的农民有了三匹马,互助组就会缩小,因为中农更多了。他能单干了,这是好现象。”这是对互助组与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的一种预见和以生产力发展为标准作山的纠断。以生产力极其低下为基础的农民换工的集体劳动与以大机器生产为基础的集体劳动,是代表着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生产力的劳动方式。两者所体现的利用资源的深度,广度和分工办作的程度,不可同日而语。两者的发展趋势也不相同。因而不能混为一谈。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集体劳动方式。集体劳动作为一种劳动方式,不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互助组”是一回事,将来的“集体农庄是另一回事”。不能在互助组这个基础上“直接地发展到集体农庄”。如果不是着眼于发展生产力(包括。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机械化)而是在1951年那种手工劳动基础上,实行集体劳动,把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归公,就算建成了社会主义,这确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

刘少奇非常重视合作社经济,认为合作社“是国家经济极大而可靠的同盟军。这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用以帮助,领导和逐步改造小生产的主要工具”。(《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8月版第2页。) “没有合作社,无产阶级就不能在经济上领导农民,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这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是一个带决定性的问题。”(同上书,第21页。)合作社在农村有两种形式。一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包括互助组和集体农庄,前者是现在可以普遍实行的,后者现在还不能实行。二是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社。他认为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各种合作社中,在今天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关键”。(同上书,第21页。)供销合作社通过推销农民的农副产品,供应农民生产和生活资料,沟通个体农民与市场联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免除商人的中间剥削,使农民从关心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合作社事业。同时,“合作社和国营机关就能把大量的农产品控制在自己手中,大量供应工厂原料和城市的需要,又能为国家推销大量的工业品,就能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机关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合作社和农民成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军,……最后,还能使合作社的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用集体主义精神教育广大农民群众,使他们了解并接受社会主义原则。(同上书,第107-108页。)他设想由供销社兼办信贷(以后又提出另办信用合作社),不仅通过供销合同组织农业生产,而且组织小型手工业合作社和副业生产,形成以供销为中心的合作经济体系。

可见,刘少奇的思路是: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的一段时期内,不要急于消灭农民个体私有制,而是在农民私有制基础上,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组,信贷合作社,小型工副业合作社,尤其是群众易于接受的供销合作社,以促进农业生产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为国家工业化服务,在国家实现工业化和农业实现机械化后,才建立苏联集体农庄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贯串于这条思路中的主线,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

现在看来,这种思路虽仍受了列宁合作社计划与斯大林集体农庄模式的影响,但基本点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主张以满足生产发展需要为出发点组织形式多样的合作社,反对立即过渡到集体农庄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思路如能付诸实施,并不断总结经验,就有可能在中国避免照搬别国模式,走出一条真正有本国特色的农业合作化道路。

毛泽东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批评了互助组不能成长为集体农庄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制的观点,指示陈伯达于19519月召开农业互助会议。在会议决议起草和讨论阶段,有人提出问题,没有机械化的集体化有何优越性?陈伯达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分析为例,说农业生产合作社相当于工场手工业,农民合作虽同资本家雇工性质不同,但在手工劳动基础上仍可进行分工分业的集体劳动,发挥协作的优越性。(石英:《回忆两次小白楼会议》,载《中国农业合作史料》,,1986年创刊号第36页。)这为山西省委的思路提供了理论依据。这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决议要求,“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地同时又是有重点地发展第三种形式,即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所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是互助运动在现在过渡时期出现的高级形式,但是比起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即是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还是较低级的形式,因此,它还只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形式。”(《人民日报》1953326日)这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文件中最早正式提出,中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目标模式是苏联集体农庄,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向其过渡的中间形式,要在互助组基础较好的地方立即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过渡,这个文件于12月发给各级党委试行,促成1952年秋冬全国第一次农业合作运动的高潮。

至此,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到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成为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基本道路。以后发生的关于农业合作化的争论,问题不再是目标模式和过渡形式,而是过渡的速度以及由此产生的是否坚持逐步过渡、自愿互利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当初确定目标模式时,在中国还没有高级社,初级社也刚在试办。因此,这个目标模式并不是中国合作运动实践的选择,而是学习苏联的结果。它是否适合国情,是否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经受实践的检验。

三、实践的检验与理论的分析

50年代初的中国农业合作化目标模式之争,距今已有40多年。当年的第二种思路,由于付诸了实施,在农业生产和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实践中经受了检验。到1956年底,中国已按高级社模式基本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此后虽经历了人民公社化时期,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经营方式并没有发生变化。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在农村改革中,让亿万农民自主地选择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经营方式,50年代建立,维持到70年末代的那种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的模式即被摒弃,包产到户如汹涌的大潮势不可挡,迅速成为我国农村中占统治地位的经营形式。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村第一步改革,一改中国农村经济多年停滞的局面,使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以下是各历史阶段农业生产发展情况的比较。




上表说明,完成农业集体化以后的22年,是我国农业发展最慢的阶段。特别是人均粮食产量,1956年已达到620斤,到1978年只增加到637斤,22年增长17斤,年均增长不到8两,几乎跟不上人口的增长。在农村第一步改革的6年,是建国后农业生产发展最快的阶段之一。其中粮食总产量年均增长3418亿斤,为各阶段之最。人均粮食产量连续6年以平均年增长257斤的速度上升,结束了1956年后22年徘徊在600斤左右的状况,在1984年接近800斤,跨上了一个大的台阶,由此奠定了解决温饱,走向小康的重要基础。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40年前确定的以苏联集体农庄为榜样的农业合作化目标模式,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生 积极性,不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回顾40年前的那场争论可以发现,一方面我们选择了以苏联集体农庄为榜样的合作化目标模式,另一方面,苏联先机械化,后集体化的经验又成为我们在建国初期由互助组向初级社立即开始过渡的障碍,扫除思想障碍的武器是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工场手工业的论点运用于我国农业生产而形成的理论,即在农业生产中,虽然没有农业机械,但仅仅是从个体劳动到集体劳动的变化,就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农业生产向前迈进一大步。显然,这种理论未能经受住实践的检验。是马克思的有关理论有误,还是我们的理解与应用有误?

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二章的分析,手工场比独立的手工业者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是因为实行了分工或分工的深化。由于分工,工人反复进行同一操作,动作热练,从而加速,劳动的方法不断完善,节约了变换劳动工具和移动工作地点的时问,为适应单一操作,工具不断得到改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工具的改进,筛化和多样化,为机器的产生创造了物质条件。

工场手工业的分工是以两种方式产生的。

(一)一种方式是“许多从事同一个或同一类工作的手工业者,同时在同一个工场里为同一个资本家雇佣”。在实行劳动分工后,“各种操作不再由同一个手工业者按时间的光后顺序完成,而是分离开来,孤立起来,在空间上并列在一起,每种操作分配给一个手工业者,全部操作由协作工人同时进行。”“纽伦堡的行会制针匠是英国制针手工工场的基本要素。但是纽伦堡的一个制针匠可能要依次完成20种操作,而在英国,将近20个制针匠同时进行工作,每人只从事一种操作,后来,这20种操作根据经验又进一步划分、孤立,并独立化为各个工人的专门职能。”(《资本论》第一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6月版第374-375页。)但是在农业(主要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自然力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对象是土地或固定在土地上。各种主要操作的空间位置、时间顺序,季节性以及整个生产过程的周期性,是不能改变或改变很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在空间上并列在一起”,“同时进行”。在农业生产过程实行集体劳动,只能是在一定季节里,在特定的空间位置上,集体地进行同一种操作,并根据季节的变化和一定的顺序,依次集体地进行另一种操作。大部分劳动者都要完成农业生产的各种主要操作,而不能“每一个人只从事一种操作”,因而不能形成类似手工工场的那种全面的分工。

(二)另一种方式是,“不同种的独立手工业的工人在同一个资本家的指挥下联合在一个工场里,产品必须经过这些工人之手后才能最后制成。例如,马车过去是很多独立手工业者,如马车匠,马具匠、裁缝,钳工,铜匠、旋工,饰绦匠、玻璃匠,彩画匠、油漆匠、描金匠等劳动的总产品。马车工场手工业把所有这些不同的手工业者联合在一个工场内,他们在那里协力地同时进行劳动。”(《资本论》第一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6月版第373页。)这种工场手工业的特点是使原有的分工得到进一步发展,使每个劳动者的操作更加单一化。如原来的制造马车箱的木匠本来也做家俱,农具等,有本行业的全面技能。但在马车工场中长期进行制造马车箱的劳动,“逐渐失去了全面地从事原有手工业的习惯和能力”。在这种分工协作的集体劳动中,要使每个劳动者进行的单一操作不间断地进行,并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均匀地使用劳动力,必须在同一时间内,有许多同类产品处在不同的生产阶段上,需要进行不同的操作。“当然,一辆马车在制成以前是不能描金的。但是,如果同时制造许多辆马车,那么,当一部分马车还处在生产过程的较早的阶段的时候,另一部分马车就可以不断描金。”而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同类作物甚至多种作物,在同一时期基本上是处在同一生产阶段上,需要进行同种操作,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由不同的人进行不同的操作,也不可能由一个劳动者不断地进行同种操作。因而,既使实行集体劳动,也无法实现类似手工业工场中的那种全面的分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十一章分析了简单协作的优越性。(1)引起生产资料的节约。如容纳许多人做工的厂房及所需的仓库,要比容纳同样多工人但实行分散劳动所需厂房和仓库节省费用。集体劳动引起的许多人共同使用或交替使用工具也会减少了工具购置的费用。(2)在大多数生产劳动中,单是社会接触就会引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神振奋,从而提高每个人的工作效率。(3)某些必须在一定的规模,空间范围和特定的时间取得成效的生产活动,如举重物,转绞车。抢收庄稼,筑堤,挑水、开凿运河,修筑道路,铺铁路等,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进行集体的协作劳动。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确有一部分农事活动,靠个人或一家一户的力量难以独立完成,必须进行集体协同劳动。但这类生产活动只是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少数环节,在生产过程投入的劳动量中占的比重不大,在这些环节上实行集体劳动,并不要求在农业生产的其他环节都实行集体劳动。

在我国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对耕地而盲,不可能产生象手工业集中劳动那样引起厂房的节约,生产资料投入和实物产出数量不多,互助合作之前务农户本无专门的仓库,统一经营反而要增加库房建设与保管费用,工具少而简单,再加上生产的季节性强,既使集体劳动,工具交替使用的机会也很少,且共同使用的工具往往因为使用不经心和维修刁;及时而造成损坏和浪费,正因为如此,实现农业合作化后,为减少损失,使用方便,小农具仍是个人所有,个人保管,个人使用。总之,手工农业中实行集体劳动,引起的节约生产资料的作用不明显。  

关于集体劳动可以激发劳动者的进取心,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马克思使用了“在大多数生产劳动中”的限制语,并没有肯定在一切情况下都适用。即使激发劳动者进取心是集体劳动作为一种劳动方式的一般特点,它在生产过程中能否得到体现,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体现,取决于多种因素(如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关系的特点)的综合作用。

农民在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前,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收获归己,日常劳动与自身物质利益的联系是直接的,明确的。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后,由于实行了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日常劳动的付出与最终收益的联系要经过诸多中间环节,并取决于各种自身不能决定的因素。实行怎样一种劳动管理和分配办法,才能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农民的日常劳动与自身物质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最大限度调动农民的责任心和劳动热情,这是自合作化初期就开始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20多年的艰苦探索,始终未得到满意的解决办法。结果是,农业中的集体劳动,成了“出工慢腾腾,干活大呼隆,散工一窝蜂”。不仅没有在集体劳动中激发劳动者的进取心,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而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情,在集体劳动中出现了懒惰攀比的现象。这并不是因为农村干部管理水平低,也不是由于农民思想落后,更不是实践过程还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

以上简单分析说明,由于农业生产过程的特点,即使实行集体劳动,也无法实现全面的专业分工,简单协作产生新的生产力的原理,只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的个别环节,在手工农业的生产全过程中实行集体劳动,会产生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这些矛盾不利于加强农民责任心,调动生产积极性。把马克思工场手工业的原理简单地照搬到农业中来,不是创造性的运用,而是失误。

简单的结束语

经过多年的探索,今天人们对于40年前那场争论所涉及的问题已经有了基本的共识,在我国当时及现在农业生产条件下,家庭仍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最有效率的单位。因此,当前进一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能轻率改变,合作经济的形式与内容应以为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为主。目前,农村中发展新的合作经济的工作刚刚起步,合作经济的具体形式以及合作经济宏观体系的建立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在探索中还会产生不同认识,提出各种方案,30年代初期选择合作社目标模式的经验与教训给予我们的重要启示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搞社会主义建设,这是一个全新的事业,事先没有也不应该有现成的固定模式,在诸如合作社的具体形式这类问题上更是如此。在各项工作的最初阶段,产生不同意见,提出不同方案,是正常的现象。要对这些不同认识做出结论,往往需要经过几十年的社会实践。因此,解决认识分歧的办法,不应是急于归于某一种意见,立即按照统一的模式在全国推广。没有经过实践在短期内做出的结论,往往是照抄某个理论或照搬某种模式的结果,很难做到符合国情。正确的办法应该是允许各种不同意见的存在,选择多种方案进行试验,在实践中进行比较,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最后选择出最佳方案。这样做出的决策才可能比较科学,比较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