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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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

作者:约翰•密尔  发布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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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一直是政治哲学乃至人文思想领域内享誉至高的作品,虽然篇幅不大,却是一部划时代的思想巨著,它深化了启蒙运动以来关于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论述,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之大成,成为历久不衰的经典之作。本书清晰地阐明了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个人只要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就应该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行动自由),而这一原则的实施,有赖于对政府及社会权力的界定和限制,这也正是本书最早的中译者严复先生将其译为群己权界的渊源所在,这种思考对每一个迈向现代社会的国家来说,仍然至关重要。


作者简介

约翰·密尔,生于,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著名的自由主义法学家。自幼在父亲的严厉管教下受教于英国和法国,为《旅行者》、《编年史早报》、《威斯敏斯特评论》、《法学家》等刊物撰稿多年后,应聘主编《伦敦评论》。在此期间的著述后被收入《论文集》中(1859)。密尔主要著作有《逻辑方法》(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妇女屈从》(1869)、《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1)等。其中《代议制政府》是西方第一部论述代议制的专著,是密尔政治思想特别是国家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


目录

献辞

第一章 引论

第二章 论思想言论自由

第三章 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第四章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第五章 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译后记


自由是什么——读约翰·密尔《论自由》

盛文沁

洛克的《政府论》为代议制政府确定了价值合法性: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为避免由于缺乏公正裁判而导致的损害,将自然法赋予他们的处罚权和为保护自己与他人可以做任何合适的事情的权力都交给政府,政府的目的就是维护公众福利。从自由主义发展史的角度看,洛克确立了政治自由原则,他划分了个与政府之间的权力限度。在默认政治自由的基础上,19世纪中期的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写作了名著《论自由》,他要阐明的主题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洛克那里,社会是个人用来对抗国家政权的堡垒。而密尔既承认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独立于国家政权的共同体,但他又认为社会并非松散的集合,其性质就是个人性质的总和。社会一旦形成,就具备了自身的特点。密尔要划分个人与社会的权限。

政治自由有效遏制了统治者对个人利益的侵犯。但密尔注意到,“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显然,密尔提及的是民主社会里的“多数暴虐”问题。一般说来,多数暴虐总是通过公共权威的措施起作用。但在密尔看来,上述的多数暴虐之可怕的原因只是一般的俗见,“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①这种社会暴虐并不常运用极端刑罚手段,而是深入生活的细节,去奴役人的灵魂。密尔明确点明这种暴虐是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是社会假借行政处罚以外的办法来把它自己的观念和行事当作行为准则来强加于所见不同的人,以束缚任何与它的方式不相协调的个性的发展。甚至,假如可能的话,阻止这种个性的形成,从而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来剪裁他们自己的这种趋势。”②密尔开始撰写《论自由》的1854年,法国正处在路易·波拿巴的凯撒主义统治下。波拿巴利用公民表决的结果压制新闻自由,放逐政治对手。而某些英国杂志如《季刊》,曾经断言,如果人们希望像法国那样建立一种普选民主制,就必须具有类似于凯撒主义的某种东西。密尔恰是针对这类论调提出论辩。他谈到“人的个性”。洛克在《政府论》里谈到的人是理性人,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为根本原则。他没有谈及人的个性,就更无所谓保护它。古典自由主义是原子个人主义,每个人都由均质构成,没有个性。密尔关注人的个性,他眼中的人是有血有肉的人。这就部分纠正了古典自由主义中“无个性的人”的面貌。密尔在自由主义史上作为分水岭式人物的表现初露端倪。

毫无疑问,任何社会都有占优势的舆论和好恶倾向。密尔要追究的不是何事为社会所当好当恶,而是社会的好恶对于个人是否应当成为法律。他反对倚仗社会优势舆论去改变人类感想的行为,要求保卫公民自由,保障一切异端。依据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由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御。”③尤其,若是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从“自我防御”是根本目的的视角,密尔得出结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他人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④只是以自我防御为目的,这并非密尔的发明,洛克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但对于洛克,将自我保存的欲望当做人类天性,对政治理解最有意义:自我保存的欲望使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实现人的自我保存。因而人民就是政治权力的来源,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密尔从中得出的结论则是每个人自己为自己做主,个人自由不受他人干涉。这就体现了他的功利主义倾向:个人总比他人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地计算自己的利益得失。

密尔重申了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在“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一节中,他区分了政府控制思想和社会运用这种压力的权利。对于前者,在立宪制国家里,不必顾虑政府会控制发表意见。密尔拒绝承认后者的权利。他提出两个论点:“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⑤在此,密尔偏离了启蒙哲学的基调。就第一个论点而言,密尔对启蒙哲学深信不疑的人类理性及其认识能力表示怀疑,每个人都可能是错误的。但如何解释在人类当中整个说来还是理性的意见和行为占优势?原因在于人类心灵具有一种品质,即讨论和经验可以改正错误。压制异端意见就牺牲了人类心灵中的道德勇敢性,也限制了非异端者的精神发展,人类的思想因而僵化不前。就第二个论点而言,即使任何公共意见是正确的,将这些意见的正确性进行自由和公开的讨论也有助于培养人类的智力和判断力。密尔还提到一种更常见的情况:两种相互冲突的教义,共同分享介于二者之间的真理。过去人们总是用粗暴的方式,结果导致一个片面真理代替另一个片面真理。但他认为,相互冲突的教义可以通过公开讨论达到相互协调和结合,以更接近于真理。密尔要保留异端意见,保持思想自由的动机是功利主义的,当人类尚未达到完善时,不同意见的存在大有益处。在真理(或者说价值)的确定性上,密尔怀疑其绝对确定性,但这一点以前提假设的形式表现出来,并非是他的价值判断。

密尔主张,社会生活对于各种性格也应当给予自由的发展空间,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人们可以有自由去依照其意见而行动。但主张这一原则的最大困难是人们对这个目的本身漠不关心,或者说人们不知道个性有什么内在价值。密尔明确提出,个性是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只有培养个性才能产生出发展很好的人类。密尔对“大众的平庸”深恶痛绝,而唯一能够对这种倾向进行平衡和矫正的方法就是为少数天才提供一块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这里,密尔透露出他与以往自由主义不同的一个价值判断:一切人类存在应当在某一种或少数几种模型上构造出来,并没有理由。他自己规划其存在的方式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是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的方式。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发展其精神的条件。密尔似乎并不认为世界上有一种普遍的社会形态,而是可以有很多种社会制度,并且这些制度是因为其有价值而存在,不是因为其暂时不能消亡而存在。据英国学者约翰·格雷的研究,自由主义是一种宽容哲学。而自霍布斯开始的自由主义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自由主义宽容:一种自由主义宽容就是对最佳生活方式达成理性共识的理想;另一种则是信念,认为人类可以有多种生活方式共存。自由主义制度在前者处被当作普遍原则运用;在后者处则是和平共处的手段。密尔此处更像是否认有最佳生活方式这一普遍原则。他与启蒙哲学的距离越来越远。

既然个人自己做主,不受他人干涉,那么个人统治自己的主权以什么为正当限制呢?社会的权威又从哪里开端?他提出了著名的损害原则:一是“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二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那就根本没有蕴蓄任何这类问题的余地。”⑥早在法国大革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就已经初步显示了这条损害原则,不过词句构造不如密尔的定义周密。密尔的定义之为经典,是他附加了第二条限制。将这两条综合考察,我们发现整条原则的精华不在于规定某人自己的利益不是对他实行正当强制的理由,而在于规定对他人的损害才是对某人实行强制的正当理由,而且是唯一的理由。举个例子,国家有义务制止其国民你烧我的我烧你的房子,而允许你烧你自己的房子。

损害原则并不意味着各人只顾自己,对他人漠不关心,人类彼此之间应当相互鼓励、帮助。但密尔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关心总比别人对他的关心要直接与全面。因此别人不能将那些自己认为会对他有好处的想法强加于他。问题是个人并非隔绝于社会之外,一个人生活中只关自己的部分和涉及他人的部分通常很难区别。密尔给出的原则是,当一个人由于这种行为而背离了他对某人或一些他人的明确的义务时,这种行为就不是只关自己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质问。他举例说,一个人由于挥霍而无力偿还债务,使其债主受损,就应受到谴责。但是谴责之点是他背离了对债主的义务,而不是他的挥霍浪费。密尔非常强调个人对他人负有的必须是明确的义务,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任何个人发生什么觉察得到的伤害,而且这种行为对社会的损害也并非必然,或者只有推定的性质,他认为社会为了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的缘故,宁可承受这一点点的不便利,而不要再妄称在只关自己的事情上有发布命令并强制人们服从的权力。前文也曾提到密尔怀疑真理的确定性,只是当时是一种前提假设;而行文至此,密尔对人类认识和判断能力的怀疑愈益明显,“在反对公众干涉纯粹私人行为的一切论据当中还有最有力的一点,那就是说,如果公众真去干涉,多数的情况是它做了错的干涉,干涉错了地方。”⑦因为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人们只能判断他们自己的利害,无法判断别人的利害。这里,我们发现了密尔的矛盾:一方面,他承认有一种最佳生活方式存在,这明显体现在他另一部名著《代议制政府》中,他宣称理想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另一方面,他又绝对维护个性的多样化和不同生活方式的共存,并对普遍经验产生怀疑。

损害原则囊括了所有可能的事例,它将政府的一切可能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必须做的———防止任何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故意伤害;一类是政府不得做的———不得为了任何其他目的干涉自由和财产。它排除了任何模糊的中间地带,这恰恰是密尔的定义最高明之处。但是一些人对“损害”加以重新解释,就确立了一个不明确的中间地带,道德警察也就合法产生了。密尔在最后一节谈到了扩大损害原则的问题。他极力反对那种假设:由于对他人利益的伤害或者可能伤害这一点单独就能构成社会正当干涉的理由,因此任何时候都能把这种干涉解释为正当。在社会生活中,人对他人或对利益的损害,其中有许多甚至大部分是由于匮乏、有限、拥挤、各自钻牛角尖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相当无意的后果。比如说一个人在考试中取得成功,获得了一个公开选拔的职位。他就不免从他人的损失中收获利益。这些都是生活中常见之事,国家在损害原则上无权加以制止。对于这些损害,我们要么当作社会生活中非付出不可的代价而加以容忍,要么是同行为者谈判订立免受其害的契约。无论是哪一种做法,都没有谈论国家义务的余地。但如果将本来由道德来谴责的损害转变为法律上规定谁应该拥有什么权利,局面就马上改变。创造权利是国家的一项特权或是义务,国家创造的权利越多,就会大大扩展损害原则要求国家有所作为(而不是有所不为)的领域。因为有些日常生活中的损害,本来国家不得以强制手段压制,但这样一来却会被重

新划为国家必须禁止的侵犯权利的损害。与密尔只将个人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干涉的唯一正当理由相反,国家没有一条硬性原则来规定一个更为明确和严格的界限,它拥有伸缩性极强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断将道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对权利越来越重视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分裂现象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古典自由主义是基于目标———自我保存来确定个人权利;晚近自由主义强调权利,某些权利的存在被当作初始原则,而不是从上帝的意志、人类天性的本质、福祉的条件引伸出来。那么权利被当作不言自明的真理有什么问题吗?这样一来,它同保障与促进自由这一目标就失去了实质性联系。自由可能只是一个权利体系的副产品,甚至自由可能得不到保障。因为每一项真正有意义的权利都涉及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凡是权利为权利持有人保障的利益,都是另一个人的义务。增加权利意味着增加义务。权利令人愉快,义务却不。所以将权利作为初始原则不可能被普遍接受,只有自由是不言自明的。为强调这一点,密尔自问道,自由包含若干人在只关自己的共同事情上经过相互同意来共同规定的自由,那么一个人自己卖身为奴在法律上为何无效?他用这一极端的事例表明,除非是损害到他人,社会干涉一个人的自愿行动的理由正是考虑到他的自由,但卖身为奴是放弃他的自由,他就在自己的行为中破坏了原来所以要让他自己处置自己的目的本身。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这里也引出了密尔确定损害原则的原因:“由于缺少一种公认的普遍原则,以致人们往往在不应当给予自由的地方给予了自由,而在应当给予自由的地方又往往不给予自由。”⑧在近代欧洲,不是没有自由,而是人们所谓抱有的最强烈的自由情操放错了地方:以他人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事情为借口,自由地喜欢怎样就怎样代替他人来做。所以人们既尊重自由,同时却不可思议地缺乏对自由的尊重。一个人可以享有一种不可少的危害他人的权利,却一点也没有只求自娱自乐而无伤于人的权利。

密尔的自由主张不仅将个人权利与国家对立,也与社会对立,似乎不利于培养社会凝聚力。但我们细细品味,会发现这种自由恰恰最有助于培养公共道德。他的思想的确从正统功利主义出发,但与边沁的功利主义不同。边沁的趋乐避苦原则是享乐主义,虽然不否定利他动机的存在,但注意力却放在对个人快乐的追求上。“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这一学说,以及将个人置于社会统计数字之下的做法,并不能相容于西方人所谓“每一人类灵魂的价值”的观念。密尔则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倾向,认为个人的主动与责任乃是发展人格的唯一途径。社会与政治行动的指导原则,乃是对所有人类道德人格的尊重。尊重个人也是启蒙哲学家的观点,但密尔与启蒙哲学家又不同。启蒙哲学家们相信,个人理性完美无缺,个人自由就是最高价值。他们不关心大众利益,认为政治活动在日常生活中无足轻重。而密尔却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论自由》的篇尾,密尔针对政府是否有必要为了人们的好处而替他们办事或叫他们办事提出了反对理由。第一,有些事由个人来办比让政府去办更好。第二,有些事,即使政府比个人办得更好,也应该由个人来办。让人们参与政府实践有助于把他们从个人自私狭小的圈子中拔出来,能够从公共动机出发来行动。第三,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会导致很大的祸患。本来活跃而富有进取心的公众会愈益成为政府的依附,庞大的官僚机构也会效率低下,难以改革。如果人类潜能获得最大发挥乃是终极价值,政治行动便是人类道德责任当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密尔的《代议制政府》就是对这一主题的进一步阐发:参与代议制政府的工作,是个人教育的主要阶段。选举和议会辩论提供了论坛。个人进入论坛,便可以锻炼智慧与经验,增进人类的福祉。这种看法,使他把功利主义引向了宪政政治的方向。

作为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转折的代表人物,密尔一方面纠正了古典自由主义原子个人主义的欠缺,强调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使得民主宪政制度成为现代自由主义的重要部分;另一方面,他又处于一种矛盾状态中。密尔追随古典自由主义,相信存在最佳生活方式或者普遍价值。但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们对人类就普遍价值达成一致信念表示怀疑。因而自由主义宽容是对人类理解力局限的补救,宽容的目标是共识。但密尔又对此产生怀疑:如果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仅仅是作为发现普遍价值的途径才具有价值,如果自由主义宽容是对这一共识的追求,那它自身恰是反自由的。《论自由》就是密尔论证一种不会损害人类多样性的自由的尝试。密尔通过肯定人类多种生活方式的价值,就为大量自由主义理论开辟了道路。这恰是他的自由主义理论最具价值的地方。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一版,第451010178190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