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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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再评价

作者:闫素娥  发布时间:2017-08-06

信息来源:《史学月刊》

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问题,一直是学界有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运行效果肯定其前期成绩,集中探讨何时出现偏差及其原因,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也有少数学者以今天的眼光来简单否定当时的历史实践,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党和国家在当时特定条件下进行国家建设的重大行动,它虽然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定偏差,但其重要历史作用也不容忽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重温这段历史并对之进行客观评价,对解决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三农”问题,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功绩

土地改革后的小农经济并没有实现劳动力与有限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使农村生产力非常低下,既没有解决农民的生存压力,也无法满足国家工业化建设需求,更为重要的是诱发了土地买卖打破了农村社会的均衡,给新生国家秩序带来压力。要改变这一状况,根据当时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唯一办法,就是逐渐的集体化”。而“其道路就是经过合作社”(《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版,931页)。农业合作化运动仅用了3年多时间就把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改造成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使农村社会面貌焕然一新,加速了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进程,这在世界历史上也是成功改造小农经济的一个范例。

1.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改变了农村面貌

评价合作化运动的成败得失必须坚持生产力这一根本标准。

农业合作化运动打破了农村传统一家一户的生产和生活模式,在农村建立起集体所有制经济,彻底铲除了产生剥削和贫富两极分化的经济基础,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社会面貌。在合作化运动中各地依靠集体经济力量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推广农业技术,加强农村基本设施建设,进行垦荒、打井、开渠、挖塘、修堤筑坝,修建了上百座大中型水库及骨干排水河道,扩大了耕地面积,基本满足了农田灌溉需要,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1957年与1952年相比,全国农业总产值增长24.8%,平均每年递增4.5%(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3~1957》农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1130页);1952~1958年间,农业总产值增长了27.8%,谷物产出增长了21.9%(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16~38页)。即使在农业合作化后受灾较重的1956年,全国粮食产量仍增产176亿斤,1957年和1958年继续增产和稳产(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401~402页)。人民公社更是利用制度优势,通过对资源的高度整合“举办了许多公共事业,如公共医疗保健体系和乡村基础教育,为农民提供了价廉物美甚至免费的公共服务”(辛逸:《人民公社研究述评》《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年,1期),建立健全了一整套社会保障体系,充分显示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

2.保证了工业化需求,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国情和所处的国际环境,不仅使工业化建设具有紧迫性,而且决定了工业化建设所能动员的资源只有农民及赖于生存的土地增产增收。正如薄一波所说:“在我们这样经济落后的农业大国,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在开始一个时期内,要求农民多提供一些积累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281页)国家正是利用农业合作化运动将合作社的生产投入与产出逐步纳入到国家整体发展轨道,人民公社更为国家把农业剩余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工业化积累提供了制度保障。1958年和1959年,农业为工业化建设提供的资金积累数量分别为l33.56亿和155.31亿元,分别占国民收入积累总额的35.2%和27.8%,农村劳动力人均向国家提供的剩余计量分别达86.17元和95.28元(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84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版,109页);“从中国开始实行粮食统购一直到统购取消的30多年中,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民手中获取了大概6000~8000亿人民币”(陈锡文:序,见:载楼培敏主编:《中国城市化:农民、土地与城市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2页),为国家工业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农业合作化运动造成的强大社会主义攻势,加速了整个社会主义改造进程,从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3.重塑了农村社会意识形态

对所有制和人的改造同时并举是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大特色。在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党针对农村80%以上的文盲,利用生产之余把农民组织起来,以冬学和民校为主要形式,在全国掀起了一场有计划、有步骤地大规模群众性扫盲运动,使大批农民在短时间内迅速脱盲。仅在1955~1956年和1958年第二次和第三次扫盲运动高潮中,全国就扫除文盲5100万人(张莉:《文化大跃进———建国初期的扫盲运动》,《安徽文学》2009年第9期)。但扫盲运动并不仅仅是一场文化运动,在社会主义改造的特定条件下,以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教育始终是扫盲运动的主题,扫盲运动也是对农民进行阶级教育塑造新型农民的一场政治运动。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和扫盲运动的进行,集体观念逐步成为广大农民新的社会价值观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上升为农村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

4.农业合作化运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把推动生产力发展作为检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标准,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重要经验。农业合作化调整的是农民土地所有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所以,从农业合作化运动伊始,毛泽东就一再强调合作社发展生产的作用,发展合作社,“要做到数多、质高、成本低……最后的结果是要多产粮食、棉花、甘蔗、蔬菜等等”(《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300页)。“一切合作社,都要以是否增产和增产的程度,作为检验自己是否健全的主要的标准”(《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237页)。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利用典型示范和国家援助方法,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改造的步骤,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又一经验。

农业合作化实质上就是对土地利益的调整,推进的力度和速度必须与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协调。农业合作化运动利用典型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让农民亲身感受到劳动互助发展生产的优越性,在发展生产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原则,按照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三个循序渐进步骤,逐步培养农民的集体劳动习惯,吸引他们入社,从而逐步扩大集体财产和按劳取酬比例,并最终实现了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这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

农业合作化运动运行中的偏差

农业合作化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当时我国社会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其历史合理性,但把农业生产运动作为一场群众运动来推进,难免会出现实践上的一些失误。

1.对发展农业主体认识偏差

农民是发展农业生产的主体,作为小私有者,有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但作为劳动者,又有通过劳动互助进行生产要素合理配置获得最大利益的需求。中共在1951年公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对此也有清醒的认识,指出我们既不能忽视和挫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要提倡和发挥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但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夸大了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让农民把刚刚获得的土地转交给集体需要一个提高认识的过程。事实上,农民对合作化的激情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农村社会资源的整合。

国家援助的涉农经济优惠政策,完全集中到入社农户身上,增强了合作社的吸引力,也基本堵塞了其他经济发展路径。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灌输,使广大农民对社会主义集体化寄予厚望,也使部分农民夹裹在姓“资”还是姓“社”的政治压力下被迫入社。这又反过来成为党和国家加速农业合作化进程的主要依据。农业合作化运动也随之在实践中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上也过于简单划一”(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170页)的偏差。

2.过于注重生产关系变革

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新的生产关系,其演进力度和速度必须与现实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农业合作化强调的是农业生产各要素的合理配置以促使农业增产增收,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不仅体现在所有制方面,也体现在农业生产技术上。但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行进,越来越强调生产关系变革的重要性,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认识上出现错位,并试图构建一种新的农村社会模式来推动生产力的更大发展。这种认识导致了个体所有制经济迅速迈向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1956年年底,“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高级社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高级社还没来得及巩固,1958年“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人民公社制嵌入,体现了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追求生产关系变革的盲目性。在当时手工劳动基础上规模过大,又缺乏动力机制,劳动监督成本和组织成本过高,严重阻碍了农村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导致人民公社制度的低效。

3.用群众运动方式搞农业合作化

农业互助合作组织是建立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的经济自治组织。农民是否参与生产互助合作,何时参与以及以何种方式参与,取决于农民自愿,完全是一种自由选择的经济行为。所以,在合作化初期中共一再强调,农业互助合作以发展生产为中心,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和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但基于革命的惯性思维,1954年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之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成为生产运动的中心。在和平时期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推动农业生产合作化,很难使运动始终处于理性运行之中。“在有几亿人口的农村,把合作化当作政治运动来搞,难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一旦大规模地搞起来,有些行动就难以控制了。即使及时发现了某些偏差,但在运动的‘惯性’冲力面前,想纠正也很难完全纠正”(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419页)。正是群众运动启动的强制性社会动员机制,使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化进程大大提速。但是,以大规模的运动来推动社会运作和经济发展,历史证明并不是一种长期有效、好的模式,尤其对经济的长期发展往往有很大的危害性。

4.农业合作化后期指导思想的偏差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国内外一些重大事件推动下,中共在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出现急躁冒进心理。在反对“右”倾错误的斗争中,“左”倾思想开始在党内出现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左”倾思想所导致的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建设思想,直接带来了中共在经济决策上的失误。1958年5月掀起的“大跃进”运动和8月至10月的人民公社化运动都是当时“左”倾冒进思想占统治地位的产物。

人民公社化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特殊阶段,其目的是“经过人民公社这种社会组织形式,高速度地发展生产力,促进全国工业化、公社工业化、农业工厂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504页),在创建初期的确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把人民公社作为建成社会主义和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金桥,企图在不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通过改变生产关系建立一个所谓平等、平均、公正合理的社会,不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条件,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至于在长时间内遗留了很多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现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把家庭经营方式引入集体经济,是对农业合作化时期建立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继承和发展,同时也是对农业合作化时期形成的单一集体经营体制的扬弃,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实践中的新发展。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合作化运动,对目前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破解“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