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乡绅基层整合功能的转换及其制度逻辑——基于绅权制衡机制演变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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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乡绅基层整合功能的转换及其制度逻辑——基于绅权制衡机制演变的考察

作者:陈丽君 杨 宇  发布时间:2021-12-05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1年第1期

【摘 要】乡绅阶层在中国乡村社会治理中曾扮演了重要角色。文章系统梳理了乡绅阶层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安全阀到逐渐劣化、武化直至消亡的功能转换过程,发现儒家意识形态的伦理机制与官吏绅民互动制衡的结构机制是乡绅基层整合功能得以有效实现的基础。但在帝国控制力弱化及传统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儒家意识形态的认同危机与基层治理结构的张力丧失使得"绅权"的生成与制约机制失衡,不能有效转化为民众认可的权威,进而造成其基层整合功能的蜕化。这一结论对探寻当今基层社会整合及治理秩序维系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近代乡绅;基层整合功能;制衡机制;转换逻辑


对于一个一统体制的超大规模农业国家来说,如何将国家权力有效地渗透到乡土社会,实现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整合1是一个历史性难题。在漫长的帝制时期,帝国统治者曾设计了一套独特的机制来解决此难题,那就是利用意识形态与社会组织一体化来实现帝国上(官僚机构)、中(乡绅自治体系)、下(宗法家族组织)三个层次的整合。其中,儒家意识形态为上述三个层次的权威提供了合法性来源,“官于朝,绅于乡”的乡绅2则成为联通上下、实现社会整合的主要组织力量。3然而,近代以来,当乡绅权力在帝国控制力降低及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逐步扩张时,其基层整合功能却逐步弱化,渐渐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安全阀蜕变为乡村社会的支配者,直至消亡。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悖论性的现象?这个过程究竟是如何发生的,背后的制度逻辑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探寻有利于从历史层面解锁我国当代基层社会整合及其治理秩序维系的密码。

一、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文献回顾:国家与社会关系视域下的乡绅基层整合功能研究

针对乡绅的基层整合功能,早期研究主要立足于韦伯的“官治能力受限论”4,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理论预设下,强调乡绅作为官僚制补充的角色与功能。5后继学者则从绅士阶层的角色性质角度出发,强调绅士阶层的整合功能发挥受制于其阶层属性,6或多或少地忽视了绅士作为士大夫和地域社会7共同体一员,其治理正当性的社会授权来源。因此,日本学者谷川道雄认为对中国社会构造的研究应该超越经济支配从属关系论的现代史观,而从统治阶级与民众的精神结合方式,即共同体角度来把握。只有以超越私利而殉公义为自己使命的士大夫,其作为农民管理者的身份才能正当化。8

然而,伴随晚清帝国的衰落,各类地方精英在地方公共事务中开始发挥支配性的作用,士绅群体开始出现分化以及嬗蜕,传统士绅研究所秉承的士绅同质性、整合性、保守性假设遭到怀疑。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士绅研究范式逐步让位于地方精英研究范式。9针对乡绅群体的这一功能嬗变现象,学者们主要在“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视域下,或从国家与地方精英力量消长的角度运用“公共领域”“实体治理”等概念来探讨地方精英与官方在地方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协调合作,10或强调地方军事化与国家政权建设所引发的地方精英权力扩张及其权威基础变迁对乡绅整合功能发挥的影响,11为理解乡绅的基层整合功能及其演变提供了深刻洞见。

不过,“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主要关注权力在国家与士绅或地方精英间的转移,基本上是从绅权生成的一维层面来解释乡绅整合功能的转换,对绅权制约机制变迁及其对乡绅权威存续的作用关注还不够充分,难以清晰揭示伴随其权力扩张,整合功能却逐步弱化这一悖论性现象的内在机制。原因在于:第一,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儒家意识形态命运变迁对乡绅权威的影响。作为传统社会整合的核心要素,儒家意识形态既是绅权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也蕴藏着对其进行制约的伦理机制。而前者在内忧外患情况下面临的信任危机,是导致乡绅权力失范、权威降低、基层整合功能弱化的重要因素。第二,多立足于国家—士绅之间的权力转移或国家—士绅—民众三者间的互动,或多或少地忽视了乡约、地保等吏役群体与里甲、保甲等准政权组织对绅权的牵制作用。事实上,乡绅和这些群体与组织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其基层整合功能寓于基层治理结构的张力之中,这个张力构成了对其进行制约的结构机制。最后,在时间层面,“国家与社会”关系论者要么试图勾勒适用于整个帝制时期的绅士角色与功能的概貌,要么偏重于对某个具体历史时段的乡绅功能进行深描,未能清晰勾勒出乡绅基层整合功能演变的轨迹及其背后的制度逻辑。

鉴于此,笔者暂时跳出“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范式,而立足于传统中国社会组织方式这一基点,以完整反映了乡绅功能演变轨迹的清朝与民国时期为时间背景,将吏役群体与准政权组织引入到研究中来,从“绅权”制衡机制演变的二维层面(生成与制约)来探寻近代乡绅基层整合功能的嬗变逻辑。

(二)绅权制衡机制与基层整合:一个分析框架

作为联通上下的主要组织力量,乡绅群体的权威对于实现基层整合具有关键性作用。与强调把自身意志强加于他人行为可能性的权力不同,12权威(支配)强调命令得到既定人员群体自愿服从的概率。13由于单纯诉诸物质、情感或观念动机都不足以作为权威存续的基础,每个支配体系都会试图建立并培育人们对其正当性的信仰,14即合法性。但仅仅关注权力的合法性还不够,权威存续还与对支配者权力的约束机制息息相关。如果为了达到目的,不加节制地运用强力甚或暴力,即便是支配者的权力具有初始合法性,也不能有效转化为民众认可的权威,且已树立的权威也会在使用过程中遭到减损,最终丧失其合法性。

因此,对于乡绅群体来说,其权威存续一方面依赖于权力生成机制,即合法性来源;另一方面与绅权的制约机制密切相关。只有当二者大抵平衡、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时,绅权才能持续,其基层整合功能才能较好实现。经过长期建构,帝国形成了一套复杂的伦理与结构制衡机制(见图1),以达此目的。其中,伦理制衡机制表现在儒家伦理对乡绅群体的合法性赋予与内在的心灵规训两个方面,结构制衡机制表现为基层治理结构中官—吏—绅—民多元行动主体互相牵制与依赖的复杂互动关系所形成的张力15对乡绅群体构成的外在约束。纵观乡绅整合功能在近代的演变史,正是这套由儒家意识形态与基层治理结构共同组成的绅权制衡机制本身在宏观制度环境变迁下的演变史。

图1 绅权制衡机制图

二、近代乡绅基层整合功能及其转换

(一)清代中前期:乡村社会的“安全阀”

在儒家意识形态的社会观中,“官—吏—绅—民”四大阶层各尽其责、各安其分是维系帝制秩序的关键。其中,乡绅阶层作为“在朝辅助帝王共治天下,在野作为地方精英领导民间社会”16的社会重心,被赋予了联结国家与社会、实现基层整合的职责与合法性。大体上说,至少在太平天国起义以前,17由于儒家意识形态的基础性地位尚未受到动摇,国家控制力18仍然有效,乡村基层组织还没有完全瘫痪,绅权的制衡机制仍然存在,乡绅基本上能够恪守文化、社会方面的传统整合职能,如同一个安全阀一样维系着帝国的统治基础。

1.一邑之望,化民成俗

“盖绅为地方之重,其首要责任,就是化民成俗,改善地方风气。”19这既是国家对乡绅的要求与期待,也是乡绅对自身的角色认知。“士为齐民之首,乡民之望。汝等知晓,汝为民之绅衿、耆老,从今往后,尽心竭力,抖擞精神,以领吾民,补吾之不足……”20因此,一方面,国家赋予乡绅社会、经济和法律等诸方面的实质特权,期望他们负担起地方教化责任,补足地方政府之所不及,稳固帝国的基础;21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科举制度的渗透,潜移默化地将尊尊、亲亲、贤贤等儒家意识形态内化到乡绅的观念体系之中,使其将教化乡民、维持地方秩序看作自身应尽之责任与道德使命。因此,所谓的化民成俗在本质上即是乡绅通过传播儒家伦理思想,护卫儒学文化传统,让民众认同现存统治秩序。明清时期,乡绅主要通过树立道德典范,主持乡约、社学,劝善宣传22等工作来实现其化民成俗、改善一方风气的功能。

2.凝聚社会,服务桑梓

除了化民成俗功能,乡绅还起到凝聚社会、服务桑梓的作用。正如萧公权所言,绅士是乡村组织的基石。“没有绅士,乡村虽然也能生存下去,但是很难有任何组织完善的村社生活,以及像样的组织活动。只要绅士有意维持其所在村社的秩序与繁荣,他们的领导和活动就会广泛地为他们的乡邻带来福祉。”23作为一个居于领导地位和享有各种特权的社会集团,绅士主要承担了兴修工程、灾害救济、民间慈善、纠纷调解等社会职责。乡绅也藉此获得乡民的认可与服从,以建构自身的影响力与合法性。

3.官民中介,平衡各方

作为乡村社会“惟一能合法地代表当地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政治过程的集团”,24乡绅常常在百姓与官吏之间担任调停人的角色,起到官民中介的作用。当政府侵犯到当地百姓利益时,乡绅常常作为地方利益保护人向官吏表达抗议、施加压力。通过乡绅,“人民”的意见得以向上反馈,“由下而上的政治轨道”25不至于淤塞,专制权力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当然,乡绅如此行事的动机除了乡里共同体情谊与士大夫的责任感外,也是为了保护家族利益与树立自身威望。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乡绅治理反抗国家权力的目的并不是取而代之,而只是为了防御”,26并不会对中央政府造成严重威胁。相反,当百姓造反危及赋予其特权的国家统治时,乡绅却会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与官府一道镇压起义。

可见,在承平时期,由于儒家意识形态的认同与基层治理结构的张力仍然存在,绅权的制衡机制能够有效运作,乡绅便能够在扮演官民中介角色的同时,起着平衡乡村治理结构、调节国家与社会关系、促进基层整合的重要作用,成为传统政治体系的一个“安全阀”。27

(二)清代晚期(1851—1912年):乡村社会的“支配者”

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盛世中的清廷已蕴藏着衰败的种子。由于长期和平,人口成倍增长,人口与资源比例关系失调;文人数量过多,超出政府吸纳能力,投机且难以控制的胥吏阶层大量扩增;货币制度的混乱28以及人口膨胀催生的生态恶化现象等因素,都导致人们对经济的不满,29尤其是在移民较多的边区新垦之地。在这些地区,种族与语言不同引起的紧张、盗匪与社区之间冲突促成的高度军事化,成为叛乱的重要因素。30从苗乱、南方秘密会社到白莲教之乱,清廷为镇压叛乱几乎耗尽了国库盈余,并开启了地方办团练的先声。紧接着,鸦片战争的失败使民众进一步对国家的信任发生动摇,对儒家哲学观与社会观的正确性产生怀疑。加上与外国的接触,尤其是外来宗教的传入,又为社会变迁加入了新的催化剂。1851年的太平天国起义正是在此种社会背景下爆发的。由于清廷在财政及军事上都无力独自平乱,不得不依赖地方力量,乡绅的功能便在此阶段开始全面扩张,逐步成为乡村社会事实上的支配者。

1.团练、战后重建与乡绅功能的扩张

为平定叛乱,清廷再一次沿用了在镇压白莲教等叛乱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团练制度。这个制度不仅成功地镇压了起义,也深刻地影响了乡绅与国家的关系。在镇压起义的过程中,由绅士领导的团练逐渐转变成地方政府的正式机构,开始介入征收赋税、维护治安与公共建设等多个领域,造成了乡绅权力的扩大。1860年以后,清廷不再放手鼓励地方团练,但由于内忧外患的长期存在、地方士绅的有意维持和一些地方官的倡导,团练一直延续到清末,对清朝半个世纪的社会政治造成了极大影响。31

第一,介入赋税征收领域。

组建团练武装需要持续的财政基础,由于个人财富和传统的氏族所有财源相对来说不易扩充,地方防御组织的领导将财源转向村社的农业和商业财富。32最常见的是按土地面积与收成估算的被称为“捐”的特种税,以及被称为厘金的商业税。这些税收都是由团练自己收取的,由绅士而非胥吏或衙役管理。在19世纪中叶的几十年内,许多知县被迫批准在村社中为团练开销而征税的权力,使绅士合法地渗入整个征税过程之中,33这一过程实质上将里甲34的税收职能转移至乡绅手上。

第二,掌控乡村治安工作。

在清初,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机构为保甲组织,其负责人由普通人担任,以便维持乡村中绅士阶层和人民大众之间的力量平衡。35团练兴起后,如何把“地方军事化严格保持在已存在的官僚控制的界线之内”成为各级官员思考的一个核心议题。有经验的管理者很快便“把团练作为一种保甲的军事化翻版和一种恢复地方治安登记和管理的手段来使用”,于是团练与保甲合二为一,团作为组织的上一级单位代替了保。而在面临如何委托农村社会最适合的人选来负责治安时,团练组织的绅士管理人员自然成为最合适的人选。“结果,保甲旁落到地方绅士之手的趋势成了咸丰朝及以后农村中国的共同特征”,36基层治理结构的均衡遭到破坏。

第三,战后重建与乡绅功能的全面扩张。

太平天国起义后期,随着江南各地渐次收复,各地设立善后局主持战后重建工作。由于依凭官役制架构中的(保甲、里甲乃至乡约)组织资源无法实现地方社会秩序的重建,地方官不得不延请绅士董理,设局以主其事。37兰金以“精英行动主义”(elite activism)为核心关键词,刻画了战后重建过程中浙江省地方精英作为能动主义者在福利、教育、宗教、社会改良或护卫等非政治性的公共领域中所扮演的一种新的管理角色。这种角色更多地体现了地方精英与官僚之间的合作而非对抗关系。38由此肇始,乡绅的功能又逐渐溢出地方保卫与维系社会秩序的范围。据王先明的统计,在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初的几十年中,绅董经管的事务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书院、善堂、积谷、保甲、团练等地方公共事务的一切方面。

这些都表明,“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39乡村社会中已然形成了一个以绅董为主体的地方社会治理权属体系,而区村长及地保之属,不过行走办事而已。因此,这个体系弱化了以乡约和保甲为主体的官役制的效用,开始在整个基层社会治理体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40然而必须看到的是,绅权扩张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乡绅基层整合功能的增强。在一些日记、笔记、方志、歌谣等文献中,学者们发现在普遍认为绅权上升的19世纪,民众对公共领域中的活跃人物却极不信任,精英能动性具有较强局限性。41“即便精英承担的职责有所扩大,采取的组织形式有所膨胀,它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仍然日渐下降。”42这说明,由于儒家意识形态的局部信仰危机及基层治理主体间张力的降低,二者对乡绅的赋权与约束功能也随之减弱,自上而下的绅权无法有效转化为被民众认可的权威,其基层整合功能便难以避免地弱化了。

2.清末新政与乡绅基层整合功能的背反

进入20世纪以来,中国开启了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征程,拉开了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帷幕,与此同时,战争与革命不断冲击着传统的社会结构,原有的乡村秩序与权力格局也随之不断重构。在此过程中,绅士阶层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分化,其功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01年,面对内忧外患,清政府开始推行新政,全面改革和重建政权组织和治理体系,其中与乡绅群体关系最为紧密的是废除科举与兴办地方自治。但新政的推行未能消除清王朝的统治危机,反而使儒学意识形态遭到了根本性动摇,原有基层治理结构中的张力也丧失殆尽。乡绅成为合法占有乡村社会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但却较少受到儒家伦理及结构制约的支配者。

第一,废科举、兴新学与乡绅群体的“去伦理化”。

科举制度通过将儒学与权威和“真理”相连接为帝国的治理提供了“观念一体化”43的组织基础,同时也实现了社会阶层的有序流动以及城乡间的有机循环,是维系帝国秩序的重要机制。不过,千余年来的制度实施,其本身已不断走向形式化,弊端丛生,以至于国人将甲午中日战争等一系列对外战争的失利都归咎于科举及其背后的儒家意识形态,加上日俄战争的刺激,废除科举的舆论愈发高涨。于是,在没有过大争议的情况下,科举制于1905年平静地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标志着儒家意识形态的哲学观、社会观以及价值观彻底破产,它再也没有能力为上中下三个层次提供合法性来源,也无法对乡绅群体形成伦理制约了。被从制度上切断与国家权力联系管道的乡绅,为在新的环境下寻找出路,出现前所未有的分化,让位于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绅商、绅学、绅董、局绅或团绅等。另外,大量受过新学教育的乡绅向城市流动,乡村士绅阶层失去了制度性补充,乡间为土豪劣绅所充斥,44农村社区呈现出“社会腐蚀”的情状。45而这一切,最终导致乡绅群体呈现出普遍的“去伦理化”趋势,失去了内心律令的约束。

第二,地方自治与基层治理结构张力的丧失。

紧接着,为回应立宪舆论以及缓解战争赔款、兴办新政的财政压力,清政府决意推行地方自治,希冀将乡绅吸纳进体制内,以借助其力量来完成行政网络的扩张以及征集相关费用。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1909年1月),清政府相继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与《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将绅董及其治理的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慈善事业、公营事业、筹款等地方事务都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并且“以民众投票方式规定了城镇乡议事会、董事会议董、总董、董事产生的方式和程序,将地方社会治理权力的产生和运作纳入规范化的现代性制度中”。46但问题的另一面是,随着新式警察、学务等制度的兴起,原有的保甲、乡约、里甲、粮仓等制度由被控制变为被取代,这意味着乡绅对乡村的统治由间接化为直接。“没有了政治空间的缓冲,精英直接办事的结果势必增加他们与乡民的冲突,部分消解了他们作为仲裁人的资格。”47据统计,1902—1911年,全国共发生民变1028起,远远超过清中期以前的民变数量,其中绅民冲突的递增趋势又超过民变本身,而与新政直接相关的抗捐与闹教又是绅民冲突的主要类型。48

归根结底,废科举动摇了儒家学说的核心地位,自治破坏了基层治理结构中的张力,使得乡绅权力出现制度化扩张却无相应的伦理观念与治理结构进行制约,乡绅的制度化权力得不到民众的认可,无法转化为权威。因此,当乡绅运用自己的权力行使办学、收税等“地方自治”职能时,遭到民众的激烈反对,基层秩序也难以维系。最终,乡绅自以为获得了自治权力,却成为新政弊端的替罪羊。而清政府以为藉此既可“把绅士置于地方官员的控制之下”,49又可将农民的不满引向乡绅,却销蚀了自身的统治基础,为革命埋下了种子。但改革并没有随着清廷的覆灭而结束,由地方自治肇始的地方主义将一直延续下去。

(三)民国时期(1912—1949年):乡绅的合法性基础转换与消亡

1.北洋政府时期:乡绅的合法性基础转换与国家社会之间的阻隔带

辛亥革命后,地方自治几经更迭,但乡绅把持地方公务的局面却始终未曾动摇。与清末士绅相比,这个时期的乡绅具有更多制度化权力,且其权力主要源于武力与财力而非功名、学识、声望等源于儒家意识形态的传统资源,因此笔者将其称为“新乡绅”。50由于北洋政府总体上缺乏权威,袁世凯去世后更是陷入了军阀割据的状态,为维持军事开支,很多军阀无节制地从民众中榨取款项,51农村衰败日甚一日,乡村地区盗匪四起。但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与村社传统等因素的差异,乡村领袖的特质以及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所发挥的功能也有所不同。在紧密型村庄中,基本维系了它内生的政治结构,村庄领袖仍主要认同村庄而非国家官僚机构,并且领导村民作为一个整体来应付国家政权的入侵以及赋税负担之加重。52在与国家的互动中,他们多利用合法与和平的手段挫败国家增税的企图,与政府之间都能够保持一种协调与合作的关系。53村民更重视的是村庄领袖应付国家的资财以及能力,54因而拥有财富与能力是这些地区乡村领袖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在边缘地区,由于地理偏僻,上一级政府很难到达该地区,加上县以上的军阀政权不断更替,导致该地匪患横行。因此,那些能够证明自己有能力领导地方民团抗击土匪的人代替依靠功名、家庭财富或豪族支持身份的传统精英成为新一代共同体领导人。55这些人依赖武力获得并维持其地位,“谁的力量大,谁有枪谁就说了算”。56他们运用地方民团和其他精英组织作为其本身社会控制与阻挡国家对该地区的政权渗透的手段。57而传统士绅为了自保,一方面令自身武化,另一方面也背地里支持“红枪会”“哥老会”等秘密会社作为庇护工具,农村形势错综复杂。

总的来说,北洋政府时期乡绅的合法性基础已从功名、学识、声望等传统资源转向了以财富、武力等“强力”为基础的控制能力。加上拥有了更广泛的制度化权力,不管是在核心地区还是在边缘地区,他们都将国家自治机构作为扩展自身影响的合法工具,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国家政权向下渗透。“所谓地方自治,非但没能促成地方权力关系的转化,反而使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日趋削弱。”58在此过程中,新乡绅更像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带过滤器的“阻隔带”而非“安全阀”。

2.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政权建设背景下乡绅的消亡

为了摆脱乡绅对地方的支配,国民党统一中国后,便开始谋划“将其影响力伸展至乡村,同时终结乡村精英作为县衙门和乡村之间的中介角色”。59为此,国民政府一方面通过“打击土豪劣绅”政策消除传统乡村精英的力量,另一方面则以自治的名义进一步将县以下的区、乡组织官僚化,以建立国家与民众之间的直接联系。

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对所谓的“土豪劣绅”进行严厉惩治,并在意识形态宣传方面抨击乡绅,将他们描述为地方公益事业的最大障碍,使新乡绅的势力受到较大冲击。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对县以下基层行政进行改造,力图“发展一种不受精英们操纵的基层权力结构”。60具体来讲,国民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包括地方自治(1927—1934)、重建保甲(1934—1939)与新县制(1939—1949)三个阶段。61其中,第一阶段是在《县组织法》的框架下实行闾邻制以实现“孙中山先生关于县自治与‘直接民权’的思想”62并建立系统的编民组织。受当时恶劣的政治、经济环境所限,这一时期的自治推行并不成功,许多地方的自治会议都没有真正举行,各项自治建设事业也进展缓慢,国民党的政权渗透实际上仍停留在县衙一级,县以下仍为乡绅把控。加上国共对峙处于白热化阶段,国民政府遂于1934年开始在全国推行保甲制以“严密民众组织,完成剿匪清乡工作”。从自治到保甲的转变标志着国民政府的政权从县一级下沉到区一级,同时也意味着保甲制承载了以往由“吏役、乡约地保、乡绅”三个群体所负担的功能。这使得传统的基层治理结构遭到破坏,受到社会各界诟病。1939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试图结合自治与保甲,推行“新县制”,明确县乡两级地方自治制度,取消区的一级行政区划地位(改为县辅助机关),同时将保甲变为乡镇内部编制,承担管、教、养、卫四大职能。63改制后,乡镇成为一级行政单位,乡镇公所人员的薪俸列入财政预算,甚至保长也有薪俸,并且明令“在新县制下之乡镇保甲人员,既系依法令从事公务人员,应认为广义公务人员,惟甲长不得免缓兵役”。64至此,国民政府的政权下沉到乡保一级,构建了一个从县到乡再从乡到保甲的完整基层权力结构,将国家的影响直接延伸到了乡村。

不过,由于国民党缺乏自己的干部资源,65各地自治训练所培训的新人又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人员需求,因此,其在打击土豪劣绅的同时,不得不采取吸纳地方上有影响的“正绅”进入体制内的方式来实现政权建设的目标。这使得以新知识分子、党政军离职人员、有自治经验者为代表的“新地方精英”群体成为区乡一级地方自治的主导力量,当时人们仍称他们为士绅。与传统士绅群体作为私人势力在国家行政范围之外的社会领域中发挥影响力不同的是,新士绅群体往往作为各种地方社会势力的代表来担任公职,他们的活动主要以谋求个人和同党的私利为主,已经很少具有积极意义和建设性。66

在保(村)一级,伴随基层组织官僚化而来的机构膨胀、公务人员倍增与政府行政开支的急剧增加,使得以摊款为主的农民负担日益加重,而具体征收工作则落在了保长头上。在这种国家与农民利益分离的情形下,保长处在一个极为尴尬的位置。加上保长处于政权的末梢,地位低微,职责繁重,致使保长一职成为有德有能者不屑为、不敢为,而无德无能者却乐于充任以图中饱的“官之差役”。67结果,注重声望、代表社区利益,并保护自己社区免遭国家政权侵犯的“保护型经纪”被不受文化网络约束、视乡民为榨取对象、既不代表国家也不代表社区的“营利型经纪”所取代,而国家对其又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从而使国家政权陷入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困境。68更严重的是,即便“正绅”群体被吸纳进体制内,也难逃重压之下蜕变的命运,国家基层治理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国民政府试图通过官僚化来建立国家与民众直接联系的政权建设过程只是取得了表面上的成功。国家政权的垂直渗透,将基层的所有权力全部集中于国家自上而下的一元化政治体制内,原有基层治理结构中的官、吏、绅、民多元互动体系不复存在,而儒家伦理被推翻后新的意识形态又尚未深入人心。由此,代表国家一元化权力的区乡保长等群体既失去了外在的结构制约,又失去了内在的心灵约束,从“保护型经纪”蜕变为“营利型经纪”。人民也没有渠道表示他们的反对意见,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被拆除,传统政治体系的安全阀被摧毁,“地方社区已成为政治体系的死胡同”。69最终,国民政府不仅没有能绕开绅士阶层获得直接动员民众的力量,反而使自身的合法性受到侵蚀。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以革命精英为主体的新式权威逐渐控制了乡村政治生活,传统权威的政治影响力大幅消退,新旧绅士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一个时代也才真正终结。70

三、近代乡绅基层整合功能转换的制度逻辑

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角度来看,制度提供制约行为者选择的脉络,它既对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也是人们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策略,以及冲突和选择的产物。71在此过程中,行为者的利益和偏好被制度脉络不断重塑,而行为者的选择和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也使制度本身发生变化。乡绅群体基层整合功能逐步降低,渐渐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安全阀到逐渐劣化、武化直至消亡的过程,也与19世纪中叶以来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等宏观制度环境变迁紧密相关。由于制度环境重塑了乡绅群体的利益和偏好,使得乡绅群体的合法性基础及其行为模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基层整合功能也便随之发生变迁。而在宏观制度环境与乡绅群体微观行为选择之间的一个重要中介机制,便是由儒家意识形态的伦理机制与官吏绅民互动制衡的基层治理结构机制构成的绅权制衡机制。在清代中前期,儒家意识形态与基层治理结构相互耦合,绅权的生成与制约机制大抵平衡,绅权以一种民众认可的方式有节制地运作,因而能够顺利转化为权威,进而较好地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整合功能。而19世纪中叶以来的宏观制度环境变化,使得绅权的生成与制约机制失衡,尽管它获得了支配乡村社会的地位,但失去伦理赋权与制约的制度化权力以及依靠财力、武力等方式获得的强力,都无法有效转化为民众认可的权威,因而已难以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实现整合。在这一分析思路中,绅权扩张但其基层整合功能却弱化的背离现象能得到较好解释,乡绅基层整合功能演变的内在逻辑也能得以清晰地呈现(见图2)。

图2 近代乡绅基层整合功能转换的制度逻辑

如图2所示,在承平时期,在儒家意识形态与基层治理结构耦合的一体化社会组织方式下,儒家学说的道统思想赋予了乡绅群体领导民间社会的伦理基础,而地域社会中的公共身份则赋予了该群体领导民间社会的社会基础,绅权的生成具有正式制度与惯例传统的双重保障。赋予乡绅权力的那些观念与结构同时也生成了对乡绅的制约机制。也就是说,道统赋予乡绅伦理权力的同时,也用儒家伦理对其心灵及行为进行内在的约束。地域社会的公共身份赋予乡绅社会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乡绅必须履行自身对乡村共同体的社会责任以维系地域社会的秩序。另外,基层治理结构中官—吏—绅—民各主体之间互相牵制与依赖的张力也对乡绅群体的权力构成了外在约束。正是乡绅权力生成与制约机制之间的张力所造就的一种平衡状态,使得承平时期的乡绅权力大致能够在既定的规范下运作并转换为民众认可的权威,从而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整合。因此,可以看到,在19世纪中叶以前,通过儒家意识形态下四民社会结构所赋予的特殊身份,乡绅成为连接国家与民众,沟通城市与乡村,融合政统、道统与血统的社会重心。而儒家伦理对绅士的心灵规训、国家对绅士权力的抑制、吏役群体与绅士之间的制衡以及乡民对绅士的角色期待,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绅士的自利倾向与权力扩张,使其能固守本分,发挥应然功能。整个乡村乃至国家就在这样一种精巧、复杂、具有相当调适功能的系统中维持着平衡。简言之,儒家意识形态的赋权与伦理制约以及基层治理结构中“官—吏—绅—民”多元互动的结构张力,较为成功地解决了绅权的生成与制约问题,使其能够有效地发挥基层整合功能。

然而,由于19世纪中叶以来的内忧外患,儒家意识形态日渐式微,加之帝国向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绅士群体基层整合功能制度化带来的基层治理结构张力丧失,使绅士群体一方面权力扩张,另一方面却失去了内外部制约,成为乡村的支配者。失去制衡的绅权只不过是空洞的制度化权力,而难以转化为民众认可的权威。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政治空间缓冲,乡绅直接办事的结果使得绅民冲突随之加剧,侵蚀了帝国的基础。而迈向现代化的国家,要么将这种绅士支配的局面制度化,要么完全绕开绅士而重建官僚化的基层政权。然而不管是强调绅士还是官僚支配,其背后的假设都是一元化权力的逻辑。加之儒家伦理被推翻后新的意识形态尚未深入人心,扩张后的绅权渐至蜕变为以财富或武力取胜的“强力”,不仅无法弥合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裂痕,反而使国家政权建设陷入“内卷化”的境地,加剧了国家的溃败。于是,失去制衡的乡村支配者最后都没能避免失败的命运。

列文森在对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的天才式分析中认识到,“如果某个传统国家在它的时代保持了长盛不衰,那么,它的活力或许来自于对这种张力的宽容,而这种张力的丧失则标志着官僚君主制之死亡的到来”。72这段话揭示了一个简单却深刻的哲理:活力寓于张力之中。这对于乡绅来说亦如是,在绅权的制衡机制中,我们依稀可辨其整合功能乃至自身命运变迁的轨迹。其基层整合功能在近代的演变史,正是绅权生成与制约机制之间的博弈史。二者之间适度的张力维持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平衡,而张力的丧失则意味着失去约束的权力无法转化为权威,甚或演变为强力,从而导致乡绅群体的基层整合功能降低乃至走向反面,乡村秩序也随之而变迁。

回到当代,国家与村庄治理主体的性质都已完全不同。在社会组织方式由“观念一体化”转变为“组织一元化”的今天,73传统时期这种士绅引领的基层自治已不可能再延续。现今,随着国家权力的不断下沉,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强,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正逐步实现。74然而,与欧洲国家通过绕开、镇压或指派旧的中介者而顺利建立直接统治机制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路径不同,75我国由于权威体制与庞大疆土规模的并存,始终存在着多中心控制权的组织关系以及对执行工具的依赖,76因而“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仍然未能消除,77“如何约束代理人始终是最高统治者面临的难题”。78在基层,此困境则表现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变通、共谋、选择性执行等痼疾,导致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无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下乡的资源遭遇“最后一公里”难题。从治理主体的角度来看,这与基层代理人的赋权与监控矛盾有较大关联,即有效治理需要赋予基层代理人足够的权威,而一统体制又需要对基层治理代理人进行严密监控,但这两点难以同时实现。就此来说,传统时期关于基层治理主体权力生成与制约的平衡,以及多元主体间互动与制衡的思想仍然值得深入思考。因为这种思想及其衍生的一套机制一方面赋予了基层代理人权威,另一方面较为成功地解决了对其监控难题,在较长时间内维系了基层的整合与秩序。当然,“由于经济社会转变导致大部分社会传统赖以附着的载体被现代因素‘消融’了……研究者需要关注现代农村基层治理吸纳地方社会传统的可能途径及可行范围,以及这些基层治理形式的长期可持续性和综合绩效”。79

注释

1社会整合指“一个社会的不同因素、不同部分结合为一个统一而协调的整体的过程及其结果”。这里的“基层社会的整合”指县以下的乡村社会整合过程及其结果。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2“乡绅”一词流行于明末万历以后,与缙绅、乡官、官人等同义,皆指“具有官僚身份的家居者”,与未入仕的举贡生监等士人有明显区别。但从广义上来讲,不管有无官职,二者都享受一定的特权,都能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扮演类似的居间角色,且后者因为数量庞大、入仕几率低、更多居留于家乡、与百姓关联度更高,往往更可能成为乡村的实际治理者。因此,本文采纳广义上的乡绅定义,即居乡的官员与获得功名而尚未入仕的士人皆为乡绅。参见[日]酒井忠夫:《中国善书研究》,刘岳兵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6~89页;常建华:《士大夫与地方社会的结合体——清代“乡绅”一词含义的考察》,《南开史学》1989年第1期,第45页;徐祖澜:《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法学家》2010年第6期,第115页。

3参见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12页。

4韦伯指出,受限于财政状况,中国正式的皇权统辖一般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其权威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98页。

5如费正清认为帝制政府可能只是个上层结构,并不直接进入村庄,这一层级是由士绅来管理的,士绅的产生是用来填补早期官僚政府与中国社会之间的真空。参见[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8页。根岸佶则将乡绅看作传统民间自治团体的代表,其中“官民联络”是与乡绅地位有关的基本性质规定,乡绅成为补充官僚制的存在。参见[日]重田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高明士等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00~201页。

6如费孝通、瞿同祖认识到绅士群体作为一个特权阶层与皇权的异质性及其本身的保守性。吴晗、胡庆钧、史靖等学者从绅权运用的角度,强调绅权对皇权的依附性,认为绅士在本质上和官员一样是皇权在基层的“统治工具”和“承包代理者”,与人民利益是相对的。萧公权、张仲礼则进一步从帝国控制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政府控制力与士绅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了清代绅士阶层整合功能的复杂性与流变性特征。参见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52、119~124页;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330页;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6~50、92~99、116~123页;萧公权:《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等译,九州出版社2018年版,第571~577、604~610页;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4~74页。

7[日]森正夫:《地域社会视域下的明清史研究:以江南和福建为中心》,于志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7页。

8[日]谷川道雄:《中国社会构造的特质与士大夫的问题》,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高明士等译,第177~196页。

9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中国书评》1995年第5期,第93~107页。

10[美]玛丽·兰金:《中国公共领域观察》,[美]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武英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204页;[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等译,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4~16页。

11[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7~221页;沈松侨:《地方精英与国家权力——民国时期的宛西自治,1930—1943》,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2年第21期,第371页;[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3~56页;贺跃夫:《民国时期的绅权与乡村社会控制》,《二十一世纪》1994年第12期,第45~47页;王先明:《乡绅权势消退的历史轨迹——20世纪前期的制度变迁、革命话语与乡绅权力》,《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95页;张静:《历史:地方权威授权来源的变化》,《开放时代》1999年第3期,第21页。

1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2卷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305页。

1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91页。

1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阎克文译,第392页。

15官吏绅民之间互相牵制与依赖的张力具体表现在:其一,皇与绅。乡绅群体的特权来源于皇权,受到皇权的控制,而皇权又不得不依赖乡绅群体维持地方秩序,承担乡村治理职责。其二,官与绅。乡绅是通过行使非正式权力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也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当地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政治过程的集团。地方官僚依赖乡绅履行相应的地方治理职能,而乡绅也依赖官僚庇护其家族利益,二者相互依存,形成了既协调合作又相互矛盾制衡的格局。并且,二者可以相互转化,乡绅入仕即为官,致仕回乡后即为绅。其三,吏与绅。吏役与乡约地保群体都是边缘人物,但他们可作为官与绅、绅与民之间的缓冲,使之不直接与官、民发生利益冲突,从而保护乡绅的声望,维系其地位。另外,他们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牵制绅士的力量,使之不至于完全脱离国家的控制。其四,民与绅。乡绅与乡民生活于同一个地域共同体内,乡绅群体的合法性也来源于乡民的认同,而后者又需要依赖乡绅群体作为地方利益代言人与官府进行谈判周旋。

16许纪霖:《重建社会重心:近代中国的“知识人社会”》,《学术月刊》2006年第11期,第138页。

17孔飞力指出,旧秩序衰落(不同于王朝的衰落)的时间不会早于1864年,即太平军叛乱被扑灭的那一年。因为名流使国家和社会凝聚在一起的那种力量并没有衰减,它延续了旧秩序的生存能力。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不过就乡绅所发挥的实际功能而言,早在1796年川楚白莲教乱时,清廷就已晓谕州县办团练,地方精英插手赋税征收过程并全面控制地方可能就已开始。但总的来说,在全国层面的乡绅功能全面扩张应该还是在太平天国起义后。因此,笔者将太平天国起义爆发的1851年,而非1864年抑或更早的1796年,作为乡绅功能变迁的分水岭。参见[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谢亮生等译,第8页。

18为更好地控制乡村,清廷在乡村设置了保甲(治安)、里甲(税收)、粮仓(备荒)以及乡约(教化)四种基本制度。为牵制绅士的力量,除了乡约负责人外,按照规定其他三种组织的头领及负责人都要求从当地居民中选出。从清初顺治朝的卧碑戒律来看,统治者所期待的绅士角色是“既不干预公事,把持官府”,又“上可以济国家法令之所不及,下可以辅官长思虑之所未周”的不与国家争利权的基层代理人形象。因此,相较于晚明,清廷对乡绅采取较为严厉的打击政策,且“例不用绅”。从顺治朝的丁酉科场案、通海案、哭庙案、奏销案等大案对绅士的无情打击,到康、雍、乾三朝通过科举、文字狱等手段对绅士的恩威并施,清初乡绅功能受到极大限制。参见萧公权:《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等译,第6页;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1368—1911》,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4~95页。

19罗志田:《地方的近世史:“郡县空虚”时代的礼下庶人与乡里社会》,罗志田、徐秀丽、李德英主编:《地方的近代史:州县士庶的思想与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2页。

20《广东巡抚告示》,《澳门月报》1833年3月号,转引自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第33页。

21王霜媚:《帝国基础——乡官与乡绅》,刘岱主编:《中国文化新论·制度篇:立国的宏规》,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407页。

22善书与功过格是较为常见的劝善宣传载体,其作者主要是乡绅和士人。这些小册子最初主要用来教人趋善避恶、控制命运,进入17、18世纪后,渐渐被视为一种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改善的方法,一种辅助政府取得普遍教化成效的途径,即通过鼓励人们的行为与其社会地位相符来达到维护社会等级制的目的。参见[美]包筠雅:《功过格——明清社会的道德秩序》,杜正贞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74~175页;游子安:《劝化金箴:清代善书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23萧公权:《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等译,第376页。

2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83页。

25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第48页。

26徐祖澜:《近世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关系研究》,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78页。

27不过,乡绅在对乡村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时,也常常出现利用特权地位营私的情形,诸如逃避田赋、包揽钱粮、挑唆词讼、分沾规费,甚至欺压百姓、滥杀无辜等行径都有较多记载。但总的来说,乡绅之所以成为社会领袖,主要是因为他们得到平民的认可、信任、赞许、尊敬和服从。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314~326页;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第44~54页;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4页。

28[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史》第10册,“晚清篇(上)1800—1911”,张玉法主译,台湾南天书局有限公司1987年版,第132~137、153~157页。

29 William T.Rowe,The Signifcance of the Qianlong-Jiaqing Transition in Qing History,Late Imperial China,Vol.32(2),2011,p.76.

30[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史》第10册,“晚清篇(上)1800—1911”,张玉法主译,第157页。

31贺跃夫:《晚清士绅与近代社会变迁:兼与日本士族比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

32[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谢亮生等译,第90页。

33[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谢亮生等译,第90~93页。

34须注意的是,在此之前,乡村地区就广泛存在绅士利用自身的免税(丁税)特权,通过包揽的方式介入赋税征收领域,严重破坏了里甲制的运作。而19世纪中叶后,随着地丁税地位的日益降低,里甲组织彻底失去了作为独立的乡村控制工具的地位,其对税户进行登记入册和征税的职能转入一些保甲组织人员手中。参见萧公权:《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等译,第159~167、170页。

35萧公权:《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等译,第86~87页。

36[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谢亮生等译,第218~219页。

37王先明:《绅董与晚清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历史变动》,《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第191页。

38 Mary Backus Rankin,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Zhejiang Province,1865-1911,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92-135.

39胡林翼:《胡林翼集》第2册,岳麓书社1999年版,第1012页。

40王先明:《绅董与晚清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历史变动》,《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第190~196页。

41罗晓翔:《晚清江南社会的绅权与信任危机:以常熟为中心》,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19年第103期,第47页。

42[美]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林枫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324页。

43周雪光:《黄仁宇悖论与帝国逻辑——以科举制为线索》,《社会》2019年第2期,第1页。

44王先明:《乡绅权势消退的历史轨迹——20世纪前期的制度变迁、革命话语与乡绅权力》,《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96页。

45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第92~99页。

46王先明:《绅董与晚清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历史变动》,《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第201~202页。

47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48王先明:《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49[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63页。

50辛亥革命后,构成乡绅的成分发生了变化,周锡瑞等人认为应将在地方舞台上(县级以下)实际施加支配的个人和家族称为“地方精英”。参见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中国书评》1995年第5期,第93~107页。不过,由于这些人员扮演着传统士绅的角色,且民众出于心理习惯仍然叫他们“士绅”。笔者仍然用乡绅这一概念来囊括民国以后的农村治理主体,只是将其称为“新乡绅”,但其涵义实际上与地方精英相同,根据行文需要这两个词偶尔也交替使用。

51如1924年晚期,仅在广西一省,就发行无担保的纸币达50亿元,严重抑制了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筹划;还有一些省份,军阀强迫种植鸦片作为经济作物,因而减少了粮食种植面积;或减少维修水利和防治洪水设施的经费,造成数次灾难性洪水泛滥等恶劣行径。参见[美]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杨品泉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1~312页。

52[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99~300页。

53[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等译,第192~193、230~245页。

54陈耀煌:《二十世纪中国华北农村基层领导特质的演变——一个口述历史的考察》,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17年第98期,第55页。

55[美]张信:《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之演变——国家与河南地方精英,1900—1937》,岳谦厚等译,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91~93页。

56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第62页。

57[美]张信:《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之演变——国家与河南地方精英,1900—1937》,岳谦厚等译,第258页。

58沈松侨:《从自治到保甲:近代河南地方基层政治的演变,1908~1935》,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89年第18期,第203页。

59[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等译,第245页。

60[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第55页。

61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95页。

62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83页。

63即县以下基层政权结构变为:县—(区)—乡镇—(保)—(甲),其中区、保、甲由实级变为虚级,乡镇为县以下基本单位。参见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第403页。

64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第406页。

65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75~378页。

66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第378~384页。

67渠桂萍:《二十世纪前期中国基层政权代理人的“差役化”——兼与清代华北乡村社会比较》,《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第112页。

68[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第207~210页。

69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第56页。

70王先明:《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第484~485页。

71[韩]河连燮:《制度分析:理论与争议》(第2版),李秀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26页。

72[美]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73周雪光:《黄仁宇悖论与帝国逻辑——以科举制为线索》,《社会》2019年第2期,第27页。

74李力东:《清末以来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变迁:以乡村精英为考察线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0年第2期,第105页。

75[美]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76张静:《行政包干的组织基础》,《社会》2014年第6期,第85页。

77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第67页。

78蔡永顺:《代理人困境与国家治理:兼评“风险论”》,《社会》2017年第3期,第67页。

79徐林、宋程成、王诗宗:《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多重社会网络》,《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