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灿灿 责任编辑:王晨辉 信息来源:《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 6967次
【摘 要】职业流动是社会流动的形式之一,即社会成员在不同职业之间的转换。宋代笔记小说中有大量对下层民众生活的描述,可补正史之不足。在笔记小说记载中,宋代乡村居民的职业流向有:向工商业领域进军、受雇于各领域内的雇工、应募参军、出家为僧道,或是农闲时节兼职小商、小贩,出现身兼数职的现象。土地所有权流转加速、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共同构成促使宋代乡村居民职业流动的前提条件。虽然在宋代,乡村居民通过职业转换摆脱贫困状况只是少数,但与魏晋、隋唐相比,笔记小说中所描述的宋代乡村居民职业流向的多元化趋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历经唐宋变革后,两宋社会的自由和开放性发展倾向。
【关键词】宋代;乡村居民;职业流动;笔记小说
唐宋之际中国传统社会发生诸多新变化、新气象,使得宋代呈现出与唐前期迥然不同的社会风貌,而其中之一便是社会流动的频繁。张邦炜甚至指出“唐宋社会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唐宋时期的社会流动”①。所谓社会流动,即“人们在社会关系空间中从一个地位向另一地位的移动”②。职业流动是社会流动的形式之一,是指社会成员在不同职业之间的转换。社会流动的概念最初源于社会学领域,它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期,由美国社会学家索罗金率先提出,后经由柯睿格、郝若贝等人引入到历史学领域,为我们探索中国传统社会时提供了新的视角。社会流动是社会结构的自我调节机制之一,合理的社会流动能够维持社会的良好运行。
国内外学者对宋代社会流动问题都有过不同程度的探讨,其中涉及职业流动的成果:张邦炜认为宋代职业流动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发展③;冻国栋指出,“在唐宋历史变迁的过程中,社会的职业结构所发生的某些变化是引人注目的,最主要的变化乃在于‘四民分业’界限的相对模糊以至混杂”④;程民生指出宋代流动人口促使四民比例改变,社会结构进一步趋向于多样化⑤;李华瑞认为宋代虽贫富转化、身份流动已普遍,但乡村客户总体处在相对稳定而又贫困的状态⑥;李晓通过剖析宋代农民经济构成和经营方式的变化,提出了小农、小工、小商三位一体化的概念⑦。学界对宋代职业流动的研究虽已取得可喜成就,但尚无专文从社会流动的视角,来分析宋代乡村居民的职业流动情况,这为本文的研究留下了探讨的空间。与此同时,以社会学中的“职业流动”概念为切入点,来观察宋代乡村居民的社会风貌,可为宋代社会史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思路和实例。
乡村居民,即居住地为乡村者。宋代乡村居民按有无土地、房产等资产,可划分为主户与客户。主户按人户财产的多寡又划分为五等,其中第一、二、三等户为乡村上户,第四、五等为乡村下户。而乡村下户和乡村客户共同构成农民的主要来源⑧。漆侠曾对宋代农民的复杂成份作了概括:“宋代农民包括五等户中的第三等户中的下等,以及第四等第五等户,占有百亩以下的土地,分别隶属于富裕农民(或自耕农民上层)、自耕农民和半自耕农民。此外在封建租佃制发展中,形成了一批佃富农,除五等主户之外,则为‘无常产而侨寓’的客户,这些客户以及南宋时第五等无产税户,都是无地农民。在少地无地的农民当中,还分化出来一批雇工。宋代诸等级的农民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⑨这里不仅说明了宋代农民的主要构成,还指出他们在社会总人口的比重约为80%以上,成为乡村居民的主要构成部分。同时,也使乡村居民成为宋代社会职业构成中人数最多的一类。宋代如此庞大的乡村居民队伍,尤其是农民,其职业的流动也必定是壮观的。但遗憾的是,现有宋代乡村居民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对农民的构成、社会生活以及身份地位的变化等的考察,并无对其职业流动情况的探讨。
宋代的笔记小说创作空前繁荣,记叙内容广泛驳杂,几乎涉及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且大都是作者亲眼所见、亲耳所闻,内容相对真实。而且,笔记小说记载了大量的平民生活,带有浓厚的民间性和社会性,是一座丰富的社会史资料宝库,可补正史之阙。笔记小说这些独特的载体价值,尤其是对下层民众生活的生动描绘,为我们提供了深入探讨宋代乡村居民职业流动的绝佳材料,也弥补了正史对下层民众缺乏关注的遗憾。然值得注意的是,笔记小说虽有极高的史料价值,但也存在着失误与缺陷,需要我们在实际运用时注意甄别、筛选。
综上所述,本文拟在唐宋变革的时代背景下,以社会流动为视角,以笔记小说为基础材料,来分析宋代乡村居民的职业流向及影响因素等。当然,这里的乡村居民主要指占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群体。其中,职业流动中涉及由农至官的流动,属于阶层间的流动,本文暂不予讨论。
一、从事手工业
宋代经济的高度发达,土地所有权的加速流转,以农民为主的乡村居民越来越多地从农业中游离出来,开始兼职或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手工业部门在宋代呈现出分工细密化、规模扩大化的特点。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手工业逐渐成为独立的手工业部门。家庭手工业以纺织业为主,“男耕女织”乃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笔记小说对民间纺织业长期以来依赖于个体家庭而存在的情况多有描述,如“宣和间,新喻傅侯初为蕲春蔡氏壻。登第之岁,妇家簇蚕不茧,缘屋吐丝,自然成段。长丈余,广数尺,弈弈正黄,厚薄若一,如有边幅然”⑩。这种依赖家庭存在的手工业,在宋代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之下,愈发走向独立手工业部门的道路。乡村居民也因此从农业生产者转变为手工业生产者。
《鸡肋编》卷上载:“河朔山东养蚕之利,踰于稼穑。而村人寒月盗伐桑枝以为柴薪,为害甚大。……人有相雠害者,于树干中去皮尺许令周匝,谓之‘系裹肚’,虽大木亦枯死。有一夕伤数百株者。此多大姓侵刻细民,故以此报之也。”(11)河朔山东一带养蚕之利,已经远远超过农业生产收入。村民多以植桑养蚕为业,而每到冬日屡屡出现盗伐桑树之人,对当地为害甚大,更有豪横大姓之家侵害小民,将桑树皮削去尺许,桑树无论大小往往枯死。可见,种桑、养蚕俨然已成为此地村民经济来源的支柱。村民的身份也开始了向手工业生产者的转化。
两浙路地区人多地狭,土地日益减少,广大乡村居民只能另谋出路,经营手工业。如“湖州村落朱家顿民朱佛大者,递年以蚕桑为业,常日事佛甚谨,故以得名”(12)。又有“吴十郎者,新安人。淳熙初,避荒,挈家渡江,居于舒州宿松县。初以织草屦自给,渐至卖油。才数岁,资业顿起,殆且巨万”(13)。吴十郎先以手工业为生,又转而成为卖油商贩,并以此致富,不仅职业发生变动,经济地位也得到了提升。又如“吾乡白石村民,为人织纱于十里外”(14)。这是村民短暂性地离开土地,从事手工业活动的事例。从以上所举材料可见,村民植桑、养蚕的经济收入,可以作为日常生活收入的补充来源,在经济利益的趋动和诱使之下,村民甚至放弃农业生产,成为独立的纺织业生产者,这种现象在笔记小说的记载中日益多了起来。
宋代矿冶业是手工业中以一个大的分支。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如灌钢法等,促进了采掘、冶炼的发展,行业规模的扩大,自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填补不足。这些劳动力来源大都是流亡村民,无一技之长,只能靠出卖自身劳力来勉强过日。如汪革,字信之,本严遂安人,“偶阋墙不得志,独荷一繖出,闻淮有耕冶可业,渡江至麻地,家焉。麻地去宿松三十里,有山可薪,革得之,稍招合流徙者,冶炭其中,起铁冶其居旁”。淳熙八年(1181),“以铁冶之众叛,比郡大震,诏发江、池大军讨之”,其年,“革遁入行都,厢吏执之以闻,遂下大理狱,具枭于市。支党流广南”(15)。汪革因兄弟两人不和,移居于舒州,并以冶铁为生,之后又率众反叛,沦为盗,落得身首异处的下场。时人也多有此议论,苏轼言:“凡三十六冶,冶户皆大家,藏镪巨万,常为盗贼所窥……今三十六冶,冶各百余人,采矿伐炭,多饥寒亡命强力鸷忍之民也。”(16)余靖又言:“韶被山带海,杂产五金。四方之人,弃农亩,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下十万。”(17)因生产发展所需,矿冶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从事矿冶的利益所得要大大高于农业生产,故村民放弃田地,投入到矿冶生产也在情理之中。
屠宰业在宋代已经非常专业化,猪、牛、羊、狗、鸡等牲畜都有相应的屠户。如“临安宰猪,但一大屠为之长,每五鼓击杀于作坊,须割裂既竟,然后众屠儿分挈以去。独河东人郑六十者,自置肆杀之”(18)。临安屠宰业已有专门的作坊,且有大屠为长,负责领导协调各屠户。乡村居民以屠宰为业的例子在笔记中亦有记载。如“盐官县黄天荡民余三乙,世以屠狗为业”(19);“饶州乐平县白石村民董白额者,以侩牛为业,所杀不胜纪”(20);又“乐平县檀源民唐富,本农家子,而亦时时与人屠宰。……从此不复鼓刀,专治田业”(21)。唐富本为农家子弟,经常兼职与人屠宰,后因遇事放弃屠宰,专心于耕作,这种暂时性的职业流动,与人们受佛家思想影响有关。
又有为竹工,以编造竹器为业的。如“荆公退居金陵,蒋山学佛者俗姓吴,日供洒扫,山下田家子也。……吴后潦倒,竟不能祝发,以竹工居真州”(22)。吴某本为田家子,但因生活窘迫,改以做工来维持生计。又《夷坚乙志》载:“昆山民沈十九,能与人装治书画,而其家又以煮蟹自给。”(23)沈十九能与人装裱书画,同时又加工煮蟹以自给。既从事文化用品业,又涉足食品加工业,一身两职。
以上是笔记小说中对乡村居民从事手工业情况的大致描述。在宋代“机户”、“绫户”、“织户”、“坑户”、“冶户”、“屠户”、“园户”、“亭户”、“陶户”、“庄户”等专业户名的出现,是村民向手工业生产者转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漆侠曾对以纺织为生的机户做过统计,其中济州、梓州、成都、青州、临安、温州、毗陵、徽州、华亭、河北、京东等地都有机户的记载(24),这些不仅说明宋代纺织业的发达,也表明农户向机户的职业转换。
二、受雇于各领域的雇佣者
乡村居民成为雇佣者,在宋代的笔记小说中有大量描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良贱制度的逐渐消亡(25),雇佣制度在宋代兴盛起来,并广泛存在于各个行业(26)。戴建国曾言:“唐末五代以来,社会经历了剧烈的动荡,门阀士族彻底瓦解,良贱制受到强烈冲击,从而为贱口奴婢的解放开辟了一条大道。在大动荡之后,社会各阶级被重新洗牌,重新组合,形成新的阶级结构。大量奴婢成为自由人。奴婢来源逐渐枯竭,导致奴婢市场萎缩。相反,雇佣市场却随之扩大。许多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困良人出卖劳动力,与雇主结成雇佣契约关系,从事原来贱民所从事的职业。”(27)这些雇佣者多来自从乡村中游离出的无地村民。他们“全无立锥之地,唯藉佣雇,朝夕奔波,不能营三餐之饱,有镇日只一饭,或达暮不粒食者”(28)。漆侠认为,无地少地农民,除继续佃种地主的土地,成为佃客之外,其余的则从两个方面寻找生路:一是继续在农村做雇工,一是向城市进军(29)。宋代村民为人佣力,分布于各地区、各行业之中,不管是农业、手工业,还是商业,都有他们的身影。
在农业生产领域内的雇佣者,如“吾乡里昔有小民,朴钝无它技,唯与人佣力受直。族祖家日以三十钱顾之舂谷,凡岁余得钱十四千”(30)。乡间小民因“朴钝无它技”,只能出卖体力,受人雇佣,以微薄的雇值养家糊口。因生活困难为人佣耕的也不乏其例,如“濮州临濮县徐村农民鲍六,贫甚,为富家佣耕,尝遣往东阿,两月未返”(31)。湖州乌程县浔溪村民徐三,“至秀州魏塘,为方氏佣耕”(32)。“湖州城外十八里曰大钱村。乾道十年春,农民朱七为人佣耕。”(33)业的分支种植业,即蔬菜瓜果的栽种,经常会雇佣村民。如鄱阳有“吴生本阳步村民,长过五尺,满身雕青,狠愎不逊。淳熙间,弃其父母而来城下,寄食于学前菜园家,受庸作”(34)。“临川市民王明,居廛间贩易,资蓄微丰,买城西空地为菜园,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受佣累岁。”(35)
宋代官私手工业种类众多,包括采掘、冶铁、纺织、造船、建筑、制瓷等业,如此发达的手工业自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而,失业村民得以受雇于此领域。试举数例:纺织业。“兖州有民家妇姓贺氏,里人谓之贺织女。父母以农为业……妇则佣织以资之。”(36)建筑业。“张约斋甫初建园宅,佣工甚众。内有一人,貌虽瘠而神采不凡者,张颇异之。因讯其所以,则云本象人,以事至京,留滞无以归,且无以得食,故不免为此。”(37)“淳熙十六年五月,平江城内蛾眉桥下王三秀才家居临河,因堤岸摧坍,雇工缉整。”(38)
宋代商业的发展十分迅速,商贾雇佣村民的事例,在笔记小说中不乏其例。如“黄州市民李十六,开茶肆于观风桥下”,雇仆崔三(39)。又有受雇于盐商的,“鄱阳民黄一,受庸于盐商,为操舟往淮南,还至大孤山”(40)。“庆历年,都下马吉以杀鸡为业。每杀一鸡,得佣钱十文,日有数百钱”(41)。
宋代水陆交通网络,四通八达,车船往来如织,川流不息。需要大量的船工和车夫,这为村民流出成为雇佣者,提供了机会。如“董小七,临川人,因避荒流落淮右,为海陵陈氏操舟”(42)。“有嘉州人王百一者,初应募为船之招头”(43)。“赵颁之朝散,自京师挈家赴凤翔通判,子弟皆乘马,女妾皆乘车,独一妇以妊身”,“共雇两村民”,抬轿以行(44)。
村民受佣于人,经常要穿梭于城乡之间,或长途跋涉到远方。荆门军长林县民邹亚刘,“愚陋不解事,薄有资业,且常为人佣,跋涉远道,在家之日少”(45)。“湖州民蔡七,长大有力。受人佣故,足迹遍闾巷。”(46)“福州宁德人李舒长,字季长。政和初,偕乡里五人补试京师,共雇一仆曰陈四。仆愿而朴,多迟钝不及事。”(47)夫妇皆为人佣。如“南城邓礼生子,雇田佣周仆妻高氏为乳母”(48)。“湖州乌程镇义车溪居民颜氏……夫妇业佣,留小女守舍。”(49)
在宋代乡村居民中有完全放弃农业生产,受雇于他人者;也有趁农闲之时,为人佣力,贴补家用者。如“遂州小溪县石城镇仙女垭村民程翁,名君友,家数口,垦耕力作,常于乡里佣力,织草履自给”(50)。村民程君友种田恳耕的同时,在乡里为人佣力,又兼织草鞋以自给。颍昌阳翟县杜五郎,有“子能耕,乡人见怜,与田三十亩,令子耕之,尚有余力,又为人佣耕,自此食足”(51)。“乐平新进乡农民陈五,为翟氏田仆。每以暇时受他人庸雇,负担远适。”(52)“祖宗时,有狭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佣,民居家耕种自给。”(53)这种例子在史料中屡见不鲜。自然经济时代,农作物收成的好坏,完全取决于天,稍有旱涝,本就朝不保夕的生活,更会雪上加霜。村民为了解决基本的温饱,只能另谋生路,兼职雇工,既可以用剩余的劳动力赚取一些钱财,又能在农忙时期回家进行农业耕作。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笔记小说的载录中,从事雇佣活动的村民主要原因即贫困。如鲍六“贫甚”、蔡乙“家素贫”、乡间小民“朴钝无它技”、村仆颜胜“椎钝无能”、邹亚刘“愚陋不解事”、陈四“迟钝不及事”。村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又无一技之长,所剩者,唯有一身劳力,可供出卖。故而,为人雇佣,成为乡村居民的生路之一。
三、专职或兼职从事商业活动
弃农经商是乡村居民职业的又一流向。村民为生活所迫,从事商业活动的事例,自古便有,宋代亦有诸多记载。叶适曾言宋代无业村民中“怀利强力者,则为商贾,为窃盗”(54)。宋代经济繁荣,商品经济发达,坊市制被打破,社会各阶层,纷纷参与到商业活动之中,乡村居民亦不例外。宋代乡村居民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是亦农亦商;一是弃农从商。
(一)亦农亦商
笔记小说显示宋代乡村居民普遍存在兼业现象,如《西湖老人繁胜录》记载:“促织盛出,都民好养,或用银丝为笼,或作楼台为笼,或黑退光笼,或瓦盆竹笼,或金漆笼,板笼甚多。每日早晨,多于官巷南北作市,常有三五十伙斗者,乡民争捉入城货卖,斗赢三两个,便望卖一两贯钱。苕生得大,更会斗,便有一两银卖。每日如此。”(55)因都市之民爱好斗蟋蟀,乡民们抓住商机,争先恐后捉蟋蟀入城货卖,赚取额外补贴。
《夷坚志·支景》载:“郑四客,台州仙居人,为林通判家佃户。后稍有储羡,或出入贩贸纱帛海物。淳熙二年,偕其仆陈二负担至摘星岭。”夜间遇虎与其搏,并救下通判之女,送归林氏,得厚谢,“郑因此小赡,亦惩虎暴,不复为商矣”(56)。江陵民某氏,有长子“尝携银券,其直百千,并一仆,出乡间贸易,经宿不归,浸淫至累月”(57)。《厚德录》载:“兖州有民家妇姓贺氏,里人谓之贺织女。父母以农为业,其夫则负担兴贩往来州郡。”(58)方回《续古今考》云:“予见佃户携米,或一斗,或五七三四升,至其肆,易香烛、纸马、油盐、酱醯、浆粉、麸面、椒姜、药饵之属不一,皆以米准之。整日得米数十石,每一百石,舟运至杭、至秀、至南浔、至姑苏粜钱,复买物归售。”(59)这些都是笔记小说中长途兴贩贸易的事例。
由上可以看出,乡村居民的经商活动大多是暂时性的,具有兼业性质。因平时需进行农业劳作,且流动资金少,他们的商业兼职通常以小商、小贩为主,贩卖品多为农作物产品,只能赚取到微薄的利润,以补足家用。等到农忙季节,又重回土地,继续农田耕作。或是赚取足够资金后,重新投资到土地上,以种田劳作为生。
(二)弃农从商
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市镇的兴起,村民放弃农业生产,完全投入到商业中去,已日益高涨。如《春渚纪闻》载:“朝奉郎军器监军丞徐建常,余姊丈也,建安人。其父宣义公,故农家子,后以市药为生。性好施惠,遇人有急难,如在己也。”(60)又《夷坚甲志》载:“缙云富人潘君少贫,尝贸易城中。……潘藉以为商,所至大获,积财逾数十百万,因娉倡以归。生子擢进士第,至郡守,其家至今为富室云。”(61)这里讲述的是缙云潘君,少时贫困潦倒,便“贸易城中”,偶得意外之财,经商至富,生子为官的故事。这段史料涉及社会流动的三个方面:阶层的流动,父商子仕;职业的流动,农至商;地域的流动,乡村至城市。潘君职业的流动,同时伴随着经济地位的上升,也推动了其子社会地位的提升。
宋代城镇的大量兴起,市镇人口的增加,使得城乡市场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官员、士人、商贩等人员的频繁往来,为村民经营服务业,如旅店业、饮食业等,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为满足各地往来人员的住宿需求,宋代村民开始在村落中经营乡村旅店业。如“涟水民支氏,启客邸于沙家堰侧,夫妇自主之。遇商贾持货物来,则使其子友璋作牙侩”(62);“乐平永丰乡民胡廿四,开旅店于大梅岭。乾道元年冬,弋阳某客子独携包袱来宿”(63);“楚民张生,居于淮阴磨盘之弯,家启酒肆,颇为赡足”(64)。来店住宿的既有四处奔波的商贾,也有携家赴任的官员、赴京赶考的士子、探亲访友的行人等,这些往来人口不仅体现了宋代社会流动的频繁,也促进了乡村旅店业的发展,同时为生活困难的农民提供了一条谋生的出路。
人口的往来除了需要解决住宿问题,还需要饮食,因此村民在乡村中开酒肆,以为过往的行人提供方便。如“张充者,宿豫角城人。徙居山阳北神堰,大启酒肆,家亦赡足”(65);“德兴南市乡民汪一,启酒肆于村中。庆元三年盛夏,三客入肆沽酒,饮之至醉”(66)。茶、酒在宋代受到民众的喜爱,因此茶肆、酒肆也相继兴盛起来。
牙人,商品交换过程中,居于买卖双方的中介人,又称牙侩、驵侩、牙郎、牙商等。牙人在宋代社会经济发展中,越来越专门化、细致化,并占据重要角色。牙人以赚取买卖双方中间的佣金为目的,不需大量的流动资金,因此村民转业做牙侩者,大有人在。如上文提到的涟水民支氏夫妇,在沙家堰开旅店,“遇商贾持货物来,则使其子友璋作牙侩”(67)。方城县乡民阎四老,“平生盖在乡里作牙侩者”(68)。
完全放弃农业生产,从事商业活动的村民,相对兼职商业的村民来说,其风险性要高。尤其是出外远行贸易,更有可能会遭遇各种不测,甚至付出生命代价,如“姚舜明侍郎初为华亭令,民有为商者,与一仆俱行,逾期不归,其家访之,则已为人所杀,仆亦逃去”(69)。弃农经商,虽然要面临未知的风险,但为生活及利益趋动,仍然有村民不断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这是宋人笔记小说中所反映出的情况。
四、应募参军
自唐中期以来,均田制逐渐瓦解,在此基础上的府兵制也最终被募兵制所取代。募兵制改变了过去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的兵役制度,转而以招募营伍子弟,和安置破产农民、配隶罪犯等,作为军队的主要来源。《宋史·兵志七》载:“召募之制起于府卫之废。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诸军悉黵面为字,以识军号,是为长征之兵。方其募时,先度人材,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黵面,赐以缗钱、衣履而隶诸籍。国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或募饥民以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取之虽非一途,而伉健者迁禁卫,短弱者为厢军,制以队伍,束以法令。当其无事时,虽不无爵赏衣廪之费,一有征讨,则以之力战斗,给漕挽,而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矣。”(70)这则史料表明宋代募兵制已完全取代“兵农合一”的府兵制。
募民为兵,《渑水燕谈录》有载:“刘鋹据岭南,置兵八千人,专以采珠为事,目曰‘媚川都’。每以石缒其足,入海至五七百尺,溺而死者相属也。久之,珠玑充积内库,所居殿宇梁栋帘箔率以珠为饰,穷极华丽。及王师入城,一火而尽。艺祖废‘媚川都’,黥其壮者为军,老者放归田里,仍诏百姓不得以采珠为业,于是俗知务农矣。”(71)太祖开宝五年(972),废媚川都,募其健壮者为军士,此事在正史也多有记载。如《续资治通鉴长编》载:“丙寅,诏废岭南道媚川都,选其少壮者为静江军,老弱者听自便,仍禁民不得以采珠为业。”(72)《宋史》、《文献通考》中也有类似记载。
建炎、绍兴年间,南宋与金的战火不断,国家对兵源的需要也大大增加,募民为兵是战时所需。《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荆、鄂义勇民兵者,绍兴末所创也。虏亮寇江、淮日,诏淮汉等郡籍民为兵。”(73)又有“绍兴良家子者,绍兴四年,吴玠为宣抚副使时所创也。其始,招两河、关陕流寓及阵亡兵将子弟骁勇雄健不能自存者为之”(74)。两河、关陕流寓之人,大都为农民,因为生活所迫,走向参军的道路。南宋末期,“文天祥为江西提刑,募兵于赣州、台州。杜浒纠合四千人从之。至九月,天祥将吉、赣民人及峒丁二万人入卫,衣装器械,戈甲精明,人心喜慰”(75)。
宋朝规定一人从军,全家免除赋役。故而,村民或是避赋役或是生活所迫自愿投充为军,成为宋代社会职业流动的主要类型之一。
宋代士人对大量兵士脱离农业生产,完全靠国家供养,以致军费开支庞大,加重农民负担的做法,一向多有批评。如张方平言:“连营之士日增,南亩之民日减,迩来七年之间,民力大困。天下耕夫织妇,莫能给其衣食。生民之膏泽竭尽,国家之仓库空虚。而此冗兵狃于姑息,寝骄以炽,渐成厉阶。然且上下恬然,不图云救,惟恐招致之不多也。”(76)这条史料也反映出村民从军在宋代社会普遍存在,且数量较多,从而影响到农业的生产发展,导致“民力大困”,冗兵问题日益严重。
宋仁宗皇祐年间,全国军队数量已达到141万人(77),如此庞大之数目,有很大部分来自乡村居民。“天下失职、犷悍之徒,悉收籍之”(78),“失职”,即是破产、无业农民。召募村民为兵一方面补充了国家兵源,另一方面流民、饥民有了谋生的出路,起义造反的机率大大降低,统治者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封建王朝的稳固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总之,无论目的出于何,弃农参军是笔记小说常见的宋代乡村居民职业流动的主要方向之一。
五、出家为僧道
沉重的赋役是促使乡村居民职业转换的一个重要原因。僧尼、道士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享有免役特权,因而,出家为僧道,亦成为村民逃避赋税、以求生存的职业选择之一。
(一)为僧
宋代是佛教世俗化的重要时期,社会中的各阶层皆有顿入空门者,乡村居民也不例外。《佛祖统纪》载:“今之为僧者,未暇以学道言之,或迫于兄弟之众多,或因无田而不耕,皆天下之闲民也。”(79)放弃农事耕作,出家成为僧尼,是乡村居民职业流动的又一条途径。如“国一禅师,乃昆山圆明村朱氏子。舍俗为僧,受业于景德寺,法名道钦”(80);“钱塘杨村法轮寺僧净元,年三十,通经,祝发即为禅比邱”(81);蒙庵聪禅师,生于福州长乐朱氏,“少长不侵侮,好狎,年十九,依信之龟峰光晦庵,二十七得度”(82)。
村民出家为僧尼得度需有政府颁发的凭证——度牒。北宋神宗王安石变法之前拥有度牒的僧尼,享受免除徭役特权。宋人蔡襄言:“七闽之地,南远宫庭三千余里,边江海而围山岳,土地硗确。……昔者僭王相继,竟取良民膏腴之田以入浮屠氏。国朝以来,因而不改,故学浮屠者绝无徭役,第食不乏而衣有余耳。”(83)此外,僧尼还享有“有罪许减赎”(84)的特权。宋神宗朝始,封建国家为补充国库财用,开始颁发买卖空名度牒,购得这种度牒便可成为名义上的出家人,享受僧尼所应有的特权(85)。买卖度牒本质是为缓解财政困难,客观上却为人们出家为僧,逃避徭役提供了方便之门。僧尼不事生产,免受劳作之苦,又享有免役特权,苏辙有诗云:“四方清净居,多被僧所占,既无世俗营,百事得丰赡。”(86)神宗时期实行免役法,僧尼虽要交助役钱,但享有减半之特权。如此种种,都成为吸引广大乡村居民削发为僧的诸多因素。《癸辛杂识》载:“温州乐清县僧祖杰,自号斗崖,杨髠之党也。无义之财极丰,遂结托北人,住永嘉之江心寺,大刹也。为退居号春雨庵,华丽之甚。有寓民俞生,充里正,不堪科役,投之为僧,名如思。有三子,其二亦为僧于雁荡。”(87)
乡村居民对佛教的信仰,转化成实际行动时,便是出家为僧尼。僧尼身份的获得,又能享受各种特权,这种特权成为村民向僧尼流动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而,由村民到僧尼的职业流动,成为笔记小说视角之下宋代社会职业流动的又一形式。
(二)为道
道教在南宋出现转折,以炼、养为主的新道教迅速兴起,道教开始走向平民与世俗。道教通过消灾祈福、解厄捉鬼、设坛祈雨、超度亡灵、修炼仙丹、占卜预测等方式,来与广大人民群众取得联系,赢得信任与支持。如“衡州道士赵祖坚,初行天心法,时与乡人治祟。”(88)“余干团湖民朱巨川,一意治生,以不仁为富。尝白昼有人抛砖入室,意奸盗所为,审视之,无所睹,亦未以为异。……乃命道士设醮筵禳请。”(89)这种记载在笔记小说中比比皆是,它反映出道士在世俗百姓生活中已成为不可缺少的人物。
道士与僧尼作为社会中特殊的神职人员,获得官府认可的度牒后,便可享受免除徭役的特权,直到北宋神宗时期,助役钱的出现,才打破长久以来僧道享有免役特权的局面。南宋绍兴年间,又增免丁钱,是只针对僧道而征收的身丁税。宋人圆悟曾站在僧道的角度言:“若谓佛老之徒,身居大厦,日享膏腴,不蚕而衣,不耕而食,为世所嫉。然天下之人,有无用于世而坐享膏腴之奉者尤众。何特僧道?寺观创立,常住供养,非官与之也,以众人乐施而与之也。寺观有田,税赋尤倍,又有非待不时之需,正与大家相似。今既买度牒以钱,免丁又增以钱,官府无丝毫之给,而徒重责其利于无穷,则僧道可谓不幸矣!”(90)这段话对佛老之徒,在世人眼中“身居大厦,日享膏腴,不蚕而衣,不耕而食”的情形作了辩护,强调僧道税赋的沉重和不幸。话虽如此,与劳苦大众,尤其是失去基本生产资料、只能依靠自身劳力来维持生存的贫困农民相比,出家为道仍不失为一条能够活下去的谋生之路。
弃农为道的事例试举以下两则:
抚州民宋善长,为人佣。入京得事此(河北)道士。宋狡而慧,颇窥见所营为,又尝窃发其笥,习读要诀,私为闾阎治小祟,辄验。师亦喜之,将传授秘旨,而宋诡谲无行,且懒惰,不肯竟其学。会靖康之变,西归,后为道士,居州之祥符观。(91)
绍兴初,湖州卞山之西,有沈崇真道人者,得真武灵应圣像,因结庵于彼奉事之,仍持符水治祟疗病,效验殊异,而民俗皆呼为真人。后增建一堂,买度牒为道士,其徒从之者数十辈。(92)
以上出家为道之人原因各不相同,或为谋生,或为离乱,然所带来的结果却是一致的,即形成了职业的流动。
唐中叶以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有土地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均田制最终瓦解。由唐入宋,土地私有制继续深化,土地所有权流转加速,宋人常言:“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93)、“庄田置后频移主”(94)、“千年田换八百主”(95)等,都是对此的体现。土地自由买卖的盛行,导致宋真宗时期土地兼并现象已非常严重。官僚、富商甚至寺院对土地的兼并,造成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游离于农业之外,不得不另谋出路,转而向工商业领域进军,抑或是涌入雇佣市场,甚至参军以及遁入空门等。
法国学者谢和耐言:“11—13世纪的人较之于唐代、六朝或汉代更经常也更乐意流动。”(96)唐代人口迁移在籍帐制度、“五保”制度,以及种种法令条文下,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在特定范围内,作有条件的迁移。而宋代则放开对人口迁移的限制,尤其是乡村客户有了迁徙的自由。这一改变许多学者都有论述,如李华瑞曾言:宋代“乡村客户迁移自由表明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相对于‘把劳动者束缚到土地上’的庄园农奴制是一重大进步”(97)。宋代对农民人身限制的放宽,不仅促使人口区域间流动的加速,也为农民的职业流动提供了条件。
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是影响乡村居民职业流动的主要动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宋代农业生产中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扩大,如棉麻、茶叶、瓜果、蔬菜、园艺等。棉花、桑麻的种植是与纺织业相伴而生的。宋代纺织品需求的增加,促使纺织业逐渐脱离农业,成为独立的手工业部门。这种生产部门的变化,也使得农民向手工业者转化。果树、甘蔗、药物、蔬菜、养花等农业的商品化,则促使农民兼职商业,向小商小贩流动,或最终成为专职商人。
总之,土地所有权流转加速、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共同构成促使宋代乡村居民职业流动的前提条件。
宋代乡村居民是社会总人口的主体部分,尤其是农民,占据着尤为重要的地位。士农工商的职业分类,农虽居第二位,但物质生活条件却极为低下,尤其是无地客户长期处于贫困的生活边缘,离开土地后便成为无根浮浪之人,只能依靠自身劳动力,谋求生存的出路。据学者研究,唐宋农民的社会流动有着本质的区别:唐代农民的逃亡去向和出路主要是到豪强庄园、寺观和山川未垦之地,还是务农;宋代则有很多人脱离土地,从事商贾,进入城市(98)。换句话说,从职业流动的角度来看,宋代农民的职业流动,相对于唐代,不仅仅是职业内部的变动,而是跨行业的流动,即不再是单一的由农到农,而是可以由农通向工、商、兵、僧、道,甚至沦为奴婢。
正如穆朝庆所言:“宋代是社会分工日趋深化的时代,摆在客户面前可供选择的社会职业和行业起码有以下数种:租佃土地转化为契约下的佃农;依附于地主为地客或佃仆;转为小手工业者;流入城市做手工业作坊或服务性行业(饭店、酒店、客店等)中的雇佣劳动者;充当商品流通领域的小贩或‘营运’者;各种艺人等。还有像阳翟县的杜生那样既为人‘择日’(即神汉之类职业),又卖药,同时又为人‘佣耕’,一身而并兼数业的‘多种经营’者。”(99)宋代乡村居民职业流向虽趋于多元化的发展,但是能够通过职业流动摆脱贫困现状,实现经济地位上行流动的,只有少数,而大多数乡村居民仍是“其上流动不易,而上流动又很有限,总体处在相对稳定而又贫困的状态”(100)。即便如此,与魏晋、隋唐相比,笔记小说中所呈现出的宋代乡村居民职业流动的频繁景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在历经唐宋变革后,两宋社会的自由和开放性发展倾向。
综上所述,笔记小说以其民间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为宋代乡村居民职业流动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材料基础,弥补了正史对下层民众缺乏关注的遗憾。而本文对宋代乡村居民职业流动的探讨,则有利于加深我们对宋代社会史的总体把握与认识。更进一步讲,职业流动是社会流动的形式之一,而社会流动又与社会的平等和开放性相关。合理的社会流动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发展,加强社会整合程度,缓解社会矛盾。对历史时期社会流动问题的考察,希冀能对当今社会的良性运行起到镜鉴作用。
注释:
(1)张邦炜:《“唐宋变革”论与宋代社会史研究》,载《“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0页。
(3)张邦炜:《两宋时期的社会流动》,《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
(4)冻国栋:《唐宋历史变迁中的“四民分业”问题》,载《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483页。
(5)程民生:《论宋代的流动人口问题》,《学术月刊》2006年第7期。
(6)李华瑞:《论宋代乡村客户的流动》,载《宋夏史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28-241页。
(7)李晓:《论宋代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趋势》,《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8)相关研究成果有:华山《于关宋代的客户问题》,《历史研究》1960年第1、2期;葛金芳《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陈乐素《主客户对称与北宋户部的户口统计》,载《求是集》第2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8-99页;郭东旭《试论宋代乡村客户的法律地位》,《河北大学学报》1985年第8期;李华瑞《论宋代乡村客户的流动》,载《宋夏史研究》,第228-241页;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有关宋代农民研究的现状,可参见张成福《唐宋农民比较研究》(山东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中对唐宋农民的学术史回顾。
(9)漆侠:《宋代经济史》,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17页。另,王曾瑜认为宋代农民包括乡村下户和客户,其中乡村下户是指五等户中的第四等和第五等(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27-60页)。
(10)吴曾:《能改斋漫录》(下)卷18《蚕吐丝成段》,载《全宋笔记》第5编第4册,大象出版社2012年版,第226页。
(11)庄绰:《鸡肋编》卷上,载《全宋笔记》第4编第7册,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12)洪迈:《夷坚丙志》卷15《朱氏蚕异》,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96页。
(13)洪迈:《夷坚支癸》卷3《独脚五通》,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38页。
(14)洪迈:《夷坚乙志》卷8《无须鬼》,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49页。
(15)岳珂:《桯史》卷6《汪革谣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4页。
(16)苏轼:《苏轼文集》卷26《徐州上皇帝书》,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59页。
(17)余靖:《武溪集》卷5《韶州新置永通监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影印本,第1089册,第45页。
(18)洪迈:《夷坚丁志》卷9《河东郑屠》,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11-612页。
(19)洪迈:《夷坚志补》卷3《余三乙》,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74页。
(20)洪迈:《夷坚甲志》卷13《董白额》,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2页。
(21)洪迈:《夷坚志补》卷3《檀源唐屠》,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75-1576页。
(22)张邦基:《墨庄漫录》卷1,载《全宋笔记》第3编第9册,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23)洪迈:《夷坚乙志》卷17《沈十九》,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32页。
(24)漆侠:《宋代经济史》,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642-643页。
(25)戴建国认为,“北宋时期,还存在有法律意义上的良贱制度。良贱制度的消亡,确切地说,是在北宋末南宋初”(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
(26)柯昌基:《宋代雇佣关系的初步探索》,《历史研究》1957年第2期;漆侠:《关于宋代雇工问题——宋代社会阶级构成探索之一》,《河北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日]柳田节子:《宋代的雇佣人和奴婢》,鲁晓华译,载邓广铭、漆侠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7)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
(28)陈淳:《北溪大全集》卷44《上庄大卿论鬻盐》,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168册,第857页。
(29)漆侠:《关于宋代雇工问题——宋代社会阶级构成探索之一》,《河北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
(30)洪迈:《夷坚丙志》卷11《钱为鼠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62页。
(31)洪迈:《夷坚三补·杨树精》,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04页。
(32)洪迈:《夷坚乙志》卷20《徐三为冥卒》,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56页。
(33)洪迈:《夷坚支景》卷3《大钱村》,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00页。
(34)洪迈:《夷坚支癸》卷9《吴六竞渡》,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87页。
(35)洪迈:《夷坚支甲》卷5《灌园吴六》,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52页。
(36)李元纲:《厚德录》卷2,载《全宋笔记》第6编第2册,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第255-256页。
(37)周密:《癸辛杂识》后集《张约斋佣者》,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09页。
(38)洪迈:《夷坚支庚》卷4《王氏白金器》,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68页。
(39)洪迈:《夷坚支乙》卷2《茶仆崔三》,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05页。
(40)洪迈:《夷坚支癸》卷5《大孤山船》,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65页。
(41)刘斧:《青琐高议》后集卷3《杀鸡报》,载《全宋笔记》第2编第2册,大象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42)洪迈:《夷坚支甲》卷9《董小七》,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86页。
(43)陆游:《入蜀记》卷5,载《全宋笔记》第5编第8册,大象出版社2012年版,第207页。
(44)洪迈:《夷坚志补》卷21《凤翔道上石》,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48页。
(45)洪迈:《夷坚支景》卷1《员一郎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84页。
(46)洪迈:《夷坚支癸》卷3《蔡七得银器》,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45页。
(47)洪迈:《夷坚甲志》卷18《李舒长仆》,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1页。
(48)洪迈:《夷坚支甲》卷6《高周二妇》,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57页。
(49)洪迈:《夷坚志补》卷4《颜氏义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82页。
(50)黄休复:《茅亭客话》卷1《程君友》,载《全宋笔记》第2编第1册,第11页。
(51)沈括:《梦溪笔谈》卷9《人事一》,载《全宋笔记》第2编第3册,第75页。
(52)洪迈:《夷坚支癸》卷5《神游西湖》,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258页。
(53)范公偁:《过庭录》.载《全宋笔记》第6编第5册,第19页。
(54)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2《民事中》,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654页。
(55)西湖老人:《西湖老人繁胜录》,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版,第12-13页。
(56)洪迈:《夷坚支景》卷5《郑四客》,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19页。
(57)洪迈:《夷坚支景》卷1《江陵村侩》,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83页。
(58)李元纲:《厚德录》卷2,载《全宋笔记》第6编第2册,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第255-256页。
(59)(元)方回:《续古今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入岁出》,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853册,第368页。
(60)何薳:《春渚纪闻》卷10《市药即乾汞》,载《全宋笔记》第3编第3册,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288页。
(61)洪迈:《夷坚甲志》卷11《潘君龙异》,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8页。
(62)洪迈:《夷坚三志己》卷3《支友璋鬼狂》,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24页。
(63)洪迈:《夷坚三志辛》卷6《胡廿四父子》,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428页。
(64)洪迈:《夷坚支丁》卷9《淮阴张生妻》,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039页。
(65)洪迈:《夷坚三志己》卷3《张充家怪》,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27页。
(66)洪迈:《夷坚三志壬》卷10《汪一酒肆客》,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45页。
(67)洪迈:《夷坚三志己》卷3《支友璋鬼狂》,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24页。
(68)洪迈:《夷坚丁志》卷13《阎四老》,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50页。
(69)徐度:《却扫编》卷下,载《全宋笔记》第3编第10册,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页。
(70)(元)脱脱等:《宋史》卷193《兵志七》,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799页。
(71)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9《杂录》,载《全宋笔记》第2编第4册,第92-93页。
(7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太祖开宝五年五月丙寅,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83页。
(73)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荆鄂义勇民兵》,载《全宋笔记》第6编第7册,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第323页。
(74)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兴元良家子》,载《全宋笔记》第6编第7册,第323页。
(75)(元)刘一清:《钱塘遗事》卷8《文天祥入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78页。
(76)张方平:《张方平集》卷23《再上国计事》,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页。
(77)陈傅良:《历代兵制》卷8《本朝》,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663册,第479页。
(78)(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2《兵考四》,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555页。
(79)志磐:《佛祖统纪校注》卷48《法运通塞志第十七之十四》,释道法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129页。
(80)龚明之:《中吴纪闻》卷2《国一禅师》,载《全宋笔记》第3编第7册,第199页。
(81)何薳:《春渚纪闻》卷4《僧净元救海毁》,载《全宋笔记》第3编第3册,第221页。
(82)圆悟:《枯崖漫录》卷上《蒙庵聪禅师》,载《续藏经》第148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53页。
(83)蔡襄:《蔡襄集》卷27《上运使王殿院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461页。
(8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7,真宗天禧五年十一月乙未,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257页。
(85)相关研究成果:田光烈《度牒在宋代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张曼涛主编《佛教经济研究论集》,(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7年版,第241-268页;袁震《两宋度牒考》,张曼涛主编《中国佛教史论集》(第3册),(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7年版,第141-372页;史旺成《宋代经济财政中的“度牒”》,《北京师院学报》1984年第2期;傅庠《南宋前期的财政亏空与度牒出卖述补》,《齐鲁学刊》1988年第3期;曹旅宁《试论宋代的度牒制度》,《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日]高雄义坚《宋代佛教史研究》,陈季菁等译,蓝吉富主编《世界佛学名著译丛》第47册,(台北)华宇出版社1987年版。
(86)苏辙:《栾城集》卷4《和子瞻宿临安净土寺》,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88页。
(87)周密:《癸辛杂识》别集上《祖杰》,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61-262页。
(88)洪迈:《夷坚支乙》卷5《谭真人》,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31页。
(89)洪迈:《夷坚支丁》卷2《朱巨川》,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83页。
(90)圆悟:《枯崖漫录》卷下《双杉元禅师》,载《续藏经》第148册,第182页。
(91)洪迈:《夷坚丙志》卷12《河北道士》,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67页。
(92)洪迈:《夷坚支丁》卷3《卞山佑圣宫》,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89页。
(93)袁采:《衰氏世范》卷3《富家置产当存仁心》,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180页。
(94)刘克庄:《刘克庄集笺校》卷1《故宅》,辛更儒笺校,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4页。
(95)辛弃疾:《稼轩词编年笺注》卷3《最高楼》,邓广铭笺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页。
(96)[法]谢和耐:《中国社会史》,黄建华、黄迅余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68页。
(97)李华瑞:《论宋代乡村客户的流动》,载《宋夏史研究》,第231页。
(98)张成福:《唐宋农民比较研究》,2011年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88页。
(99)穆朝庆:《论宋代客户封建隶属关系研究中的若干问题》,《郑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
(100)李华瑞:《论宋代乡村客户的流动》,载《宋夏史研究》,第2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