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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户主义:中国农村治理的逻辑与底色

作者:陈 明  责任编辑:周 洁  信息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9-06-08  浏览次数: 8698

【摘 要】传统中国村庄以家户制为制度底色,这种家户制传统同当前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很好地嵌入到一起,呈现出明显的家户主义形态,形塑着当前中国农村治理与政治实践,具体表现为:在当代农村社会中,农民的基本行动与认同单位仍然是家户,其行为动机是追求家户利益,奉行家户利益至上,在形态上表现为家户主义;这种家户主义逻辑,形塑了当代中国农村治理与政治的基本形态。农民依据家户主义逻辑来决定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参与家户外的公共生活。在家户主义盛行的农村甚至无法发育出现代治理所需要的公共性规则。中国农村治理与政治实践必须回应农民家户主义行为逻辑带来的挑战并回归本土治理逻辑,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治理与政治发展道路。

【关键词】农民;家户制;家户主义;农村治理


一、家户制的理论缘起

家户制的提出源于徐勇关于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的研究。徐勇认为理解历史变迁与社会转型的两个基本命题是“起点决定路径”和“原型规制转型”。(1)而传统社会的制度原型不仅构成了一个国家现代化转型与发展的起点(2),而且规制了社会变迁的局限性条件、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变迁的方向。(3)因此,一个社会的传统制度原型,对于认识和理解一个社会的转型与变迁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更是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一种内在依赖与联结机制。基于对现代社会影响的效度,徐勇将“传统”概括为三种类型,即本源型传统、次生型传统以及派生型传统。而本源型传统构成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历史起点和给定条件。通过对比印、俄的村社制传统,(4)家户制也因此构成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制度原型,以此区别于东方社会的村社制、西方社会的庄园制以及民族地区的部落制等。

家户制就是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5)的一种制度。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家庭制度形态,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概念。它的特殊性在于中国农民的家庭构成不是以婚姻为唯一识别标志,而是以户籍制度为标准发育出来的,即农民的家庭认同来源于国家户籍制度的承认,这种承认的方式在于分家析产并由此获取的连带的权威关系和政治责任。而家庭的概念无法突出中国农村户的特质及其功能(6),所以用家户的概念来取代家庭的概念更准确。(7)农民家户裂变的标志是分家析产并由此获得新的户头,分家的过程是一户分裂为两个甚至更多个户的过程。只要不分家,多个已婚家庭依然是一个家户,并具有独立的政治、经济、社交以及文化功能。所以,中国农村的家庭制度形态是以家户为单位与结构的家户制,家户而非家庭是中国农民最基本的也是最准确的生育、文化、社交、政治以及经济单位。

二是家户制是一种制度形态,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规则。为了适应并实现对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统治与管理,中国封建王朝以家文化为核心,建构出从经济形态到权威关系、文化结构、政治观念以及共同体秩序的强大的家户自治习俗与行为规则体系。这就是中国农村家户自治基因与传统的由来。在完整的家户内部,有家长、家规、家法以及独立家户信仰体系,家户成员的行为完全被国家建构的家户秩序所束缚着,并在历史的发展中孕育成为一种自觉的习俗。中国农民的家庭一个自成一体的小天国,是一个微型的邦国”(8)。同时,为了保障封建皇权统治的稳定性,历代王朝都以家户制为核心进行基层统治。可以说,家户制的存在对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王朝统治的延续至关重要。

从理论演绎的层面上看,家户制已然在实践和制度层面孕育了传统中国农村的基本政治形态以及农民的日常行为逻辑。在当前中国农民的日常生活实际中,农民的行为与动机是否如同历史一样无法剥离家户制?农民与家户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这种关联对当前中国农村治理又有着何种影响?带着种种疑问,本文以作者在安徽、河南、吉林、陕西等地村庄的观察与思考为背景,将以上问题具体化为家户同中国农村治理之间的关系。同时,本文将使用家户来代替家庭。之所以这样使用,一方面基于家户制传统的认知,另一方面是基于对所调研村庄的认知,如在安徽陈村的日常用语中,家庭并不是一个被广泛接受使用和接受的词。陈村所体现出来的是家与户的情景化使用。在不同的生活情境中,陈村人会选择使用,还是使用的使用是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是当面对国家或者面对地方行政系统时所使用的词汇。所以,在农民的日常交谈中,农民都是用某某家”“俺家”“他家”“人家等标识对象身份。而在面对外部人员往往使用某某户”“俺这一户”“他那一户等来指代。除了客套用语中都是一家人这种抽象表述之外,家与户的具体指代是明晰的。家户可以是一个人的家户,也可以是由多个家庭构成,它产生的标志是分家析产并获得独立的利益单位与身份资格。除了特殊的情况,家户一般是由具有独立利益资格且获得国家户籍承认的家庭构成。

二、家户主义的形态及其特征

一般来说,农民日常行为都具有明显的内在动机,而这种内在动机最基本的单位指向的是家户,而不是其他。在村庄内部,个人的存在与发展同家户的存在与发展是内化在一起的,个人之间的行为互动在本质上是家户之间的行为互动。可以说,中国农民的行动单位不是个人,因而农民的行动理性也不是个人理性。从方法论上讲,西方理性选择论者所坚持的方法论都是个人主义的,从而与功能主义为代表的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相对立。(9)那么,中国农民的行动单位不同于个人与集体,而是家户。这种家户单位介于集体和个人之间,能够很好地规避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弊端。

家户在中国农民日常生活中具有优先性。正如梁漱溟所认为的中国人最看重的是“家庭”,个人淹没于“家庭”之中。(10)而这里的“家庭”其完整的表述应该是家户。在中国农村家户内部,农民相对于所在家户是利他的,因为农民本身并不是独立的利益个体,个人的存在是为家户延续与发展而存在的。而在家户之外,农民则变成“利己主义者”。以往我们对于“己”的理解往往指涉农民个体,这种理解是有误区的。但这里“己”不是个人,而指代自己所在的家户。费孝通先生关于中国农民的“自我主义”特征的概括,可以看成是中国农民的一种自我的心理镜像:一方面它意指“我认为他是怎样想的”,突出个人的主观能动,另一方面在建构的基础上突出“我的地位与身份是怎样的”的一种心理暗示。而这种暗示最终都会转化为农民对于其所在家户形象与身份的评价与认知。自我主义在本质上是农民家户利益的一种主观的表现与建构方式。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农民行动是基于“公”还是基于“私”,最终取决于家户利益对于“公”与“私”的需求。

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中国农村社会并不是基于个人主义之上的,也不是基于最大化追求公共利益的集体主义。农民的行为动机追求的是家户利益,奉行家户利益至上。

家户利益源于农民对于家户财产与身份的认定。财产是物质形态的,如土地、房屋、庄稼、树木及其他,身份是抽象的观念形态,如面子、形象、地位、运气、命理、权威以及权力等。一旦某项事物被认定是自家的,农民就会为此而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但是这种对家户利益的追求,并不是追求家户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同经济学中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假设不同的地方。农民为了维持家户的延续与发展,必须做出相应的利益妥协,因此一种行为背后的动机是基于对家户利益损益的多重衡量,追求的是家户利益的增益。这种非家户利益最大化,也集中反映了中国农民的实用主义策略,亦称之为家户理性。所谓家户理性,就是指农民行动以家户利益为最高价值取向,进而支配农民去思考、判断与行动的心理认知结构。(11)中国农民是理性的,这种理性不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经济理性,也不是货币理性、生存理性,更不是集体理性。同样,农民日常生活中经济行为、社会行为、文化行为以及政治行为背后都是农民遵循家户理性、追求家户利益的表现。

农民这种遵循家户理性、奉行家户利益至上的行为与观念方式,我们称之为家户主义。这一表述的核心可以概括为农民的行为动机是追求家户利益的增益,行为逻辑是家户主义。这种家户主义区别于家庭主义。家庭是一种人类学普遍使用的概念,一般是指父母及其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育单位(12),但这种界定模糊,无法突出中国农村家户的特质。而家户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的概念,是由中国的户籍制度建构起来的。同时,家庭主义并不能概括中国农村家户的特质,因为西方社会同样存在家庭主义。在中国的现实研究中,有学者提出新家庭主义的概念,突出核心家庭,但这本质上是市场化过程中家户主义赤裸裸的体现。家庭主义有其合理性,但具有解释上的局限性,无法取代家户主义。

从家户主义的行为逻辑来看,基于个人理性的个人主义、基于集体理性的集体主义(包括家族主义)、基于公共理性的治理主义以及基于货币理性的货币主义(这里特指“社会化小农”)等,在解释中国农民行为与农村治理逻辑时面临种种困境就很容易得到解答。正是家户主义逻辑决定了农民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下如何进行选择,即决定是否进入集体,进入政治,还是进入市场。传统的一些研究一直将中国人的行为取向定性为集体主义,以实现同欧美社会个人主义的区别。也有部分学者将其称之为“东方集体主义”或“家族集体主义”,其核心依据是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农民具有很强的家族观念。但实际上,中国农民在历史演变中并不是以家族为基本形态而存在的,家族只是中国农民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下实现家户秩序的一种方式或者结构。家户本身就是一个政治与经济上自治自洽的单元,古代中国农村的郡县制也都是以家户制为基础的,家族和村落的秩序结构都是家户结构的一种扩大和延伸。(13)事实上,关于中国人行为特质的研究陷入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二元对立的范畴中去了。(14)很多时候,我们对于中国农村“集体主义”行为特质的概括,主要是为了表达中国社会中的“非个人主义”特征。(15)但是这种特质同集体主义相去甚远。

总结来看,中国农民的基本行动与认同单位是家户,其行为动机是追求家户利益,奉行家户利益至上,在形态上表现为家户主义。这种家户主义至少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农民行动与利益认同的基本单位是家户。家户是中国农民最小也是最基本的利益认同单位。在村庄日常生活实践中,农民是其所在家户的象征性符号,个人就是家户,家户亦即个人。农民几乎一切行为的发生都源于对家户利益的考量,并因此做出行为层面的选择。对于中国农民的理解与认知,脱离家户这一基本单位,就可能会脱离农村社会事实与真相本身。第二,农民以家户利益的增益为行为动机。在家户之外,每个农民都是“自利”的,这种“自利”是以自身所在家户利益的实现和满足为特征依归的。在村庄生活实践中,几乎所有农民行动的发生与呈现,在动机上都将最终指向家户利益增益。农民一旦走出家门,将会在不知不觉中将自身所接收的信息关联到家户利益层面。农民将保护和实现家户利益作为生命意义的实现方式。第三,在一定环境和条件的约束下,农民会选择实现和满足自身家户利益的最合理方案。农民追求家户利益的实现和满足,不一定是最大化的,而更多的是追求家户利益的适度、均衡与安全等。不同的家户利益构成,会产生不同的家户行动策略,这些行动策略既可以表现为“弱者的武器”,也可表现为强势抗争。每个家户都会根据自己家户的实际境况而努力改变不利的家户现状。第四,农民日常生活中呈现出的是保护型家户行动策略。村庄日常生活其实就是一个家户利益博弈场。但是家户利益博弈的基本状态呈现出的是保护机制。家户成员努力改善所在家户的经济状态,目的也是为了不被其他家户鄙视与欺辱,并获得人们的尊重。第五,几乎不存在脱离家户利益驱动的农民行动。农民的一切行动都是基于家户利益的考量而发生的。在家户利益之外的公共利益要想实现,都必须建立在促进家户利益增益的基础之上。脱离这一原则,一切呈现出来的集体行动都是形式化的,最终是失败的。没有农民会在对自己家户利益没有增益的情况下选择去促进群体或公共的利益。同样,由于家户利益的存在,农民缺少参与政治活动的直接动力,而保护型的家户行动策略又决定了农民的政治参与形态更多地体现出一种规避型的政治。

三、基于家户主义的农村治理逻辑

家户主义普遍存在于中国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这种基于日常生活的实践逻辑是否可以上升到治理的逻辑呢?以作者调研过的陈村文明创建中的公共垃圾池修建为例。面对政府出资的惠民项目,陈村每位农民在态度上都欢迎和支持,但是在行动上每个家户都反对将垃圾池建在自家附近,最终导致这种公共治理项目的受阻,甚至发挥不了效用。在这一事件中,农民在态度和行为上是矛盾的,态度上的支持与行为上的不支持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

在修建村庄公共垃圾池之初,经过政策宣传与动员,陈村农民在态度上给予了这一文明创建项目以明确的支持。而支持的原因主要包括不用自家出钱、方便家里处理垃圾、改善家里卫生状态等等,这些原因在本质上反映出的是每位农民基于家户利益的一种考量,而非公共治理理论中基于公共利益的共识。但是,态度上的“共识”并没有催生出行动上的“共识”。当因为垃圾池选址的问题出现以后,没有农民愿意将垃圾池修建在自己家的门口,哪怕有点近也不行,是邻避效应吗?(16)其实并不然,行动上的不支持源于环境、风水、面子、恩怨等多重因素,如影响自家的风水和家人的命理财运、说明家里在村子里没有地位和面子、某些家户的故意报复等。不管是态度上的支持,还是具体行动上的反对,其本质上反映出的都是每位农民基于家户利益的考量。而在这些考量中,公共利益不是首要的。因此,在农民的利益结构中,家户利益几乎是唯一的考量标准,是自觉出现的,而公共利益则更多体现在农民家户之外,呈现出游离的状态。

陈村的这个案例说明,农民是基于自身家户利益的结构来决定对公共事务治理的态度。在中国农村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共识的达成是因为这一事件本身有利于相对应的农民家户利益的增益,而不是因为农民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采取行动。公共治理事件并不一定能够推导出农民具有很强的公共意识和公共行动力。相反,如果有农民反对一项公共治理活动,也并不一定说他就没有公共意识,而是因为他的行为与判断是基于家户利益的考量来做出的。所以,政策与理论中的理论预设同现实中的农民行为逻辑可能是不同的。从这一视角来看,一直以来我们提出的关于发展农民自治组织、培育农民民主能力以及公共精神之所以困难重重,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些政策实践与理论推理是基于现代性公共规则,而农村社会的基本逻辑是基于家户主义的。而家户主义无法发育出现代性的公共规则,即使建构起来的现代性公共规则最终还是会被这种家户主义逻辑所撕裂。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什么村民自治制度以及现代农村治理机制很难在农村获取活力,也进一步厘清了中国农村治理与政治困境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总体来看,中国农村治理背后的真实逻辑是指向家户主义的。在家户主义盛行的村庄,家户主义同村庄治理的逻辑关联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除非有利于家户利益的实现,否则没有农民会主动参与到村庄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即使存在外在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农民也仅仅是被动参与,并以隐蔽的方式实现或保护家户利益。在农民的观念里,公共利益仅仅是一种建构性的而非自觉性的认知,它的实现主体是政府或者国家,即农民口中的“公家”。相对于“公家”,“自家”才是农民日常生活实践的本我。对于“公家”的事,基于对家户利益的保护,农民会对正式的国家权力做出形式化的回应,而不会为此而做出更加具体的努力。即使有更加具体的努力,也是基于自己的家户利益,而不仅仅为了公共利益。

第二,农民会自觉地认为公共事务的治理是政府的事情,并以此形成政治认同。在农民看来,“公”的领域从来都是政府该管的。农民的公共治理需求与公共治理行为之间是分离的。内在治理需求并不必然产生内在治理行动。由于国家在农村公共政策层面的投入,对农民权利的积极赋予,以及社会流动而产生的城乡生活状态的心理差距,使得农民具有很强的公共层面的治理需求。但家户主义使得农民之间无法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政府成为唯一提供这种公共事务治理的合法主体,而且治理的效果直接决定了农民对于政府的评价。

第三,在这样的村庄,农民的政治形态表现为家户主义政治。在村庄日常生活实践中,农民不会主动参与基层政治生活。农民可以为了家户利益进入外部的政治世界,但农民不会为了外部政治而选择放弃家户利益。在家户利益之外,农民缺乏参与政治的内在动力。农民几乎所有的政治行为与态度都是指向自身所在的家户利益。农民更像是生活在家户秩序中的人,而不是生活在公共秩序中的人。

家户主义基本型塑了当前农村治理的主要形态,农村治理要想获得实质上的发展,必须对家户主义予以正视和回应。在当代农村日常生活中,农民的基本行动与认同单位依然是家户,其行为动机是追求家户利益,奉行家户利益之上,在形态上表现为家户主义。家户主义是制约当前中国农村治理与政治发展的基本逻辑。

四、小结

从传统家户制延续下来的当代农村家户主义构成了中国农村治理的基本制度与实践底色。作为一种基本制度与实践底色,需要追问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农村社会的市场化进程是否削弱了家户主义?

农村社会市场化导致先前半自给自足的农村生活体系解体,开始进入一个几乎完全依靠市场的现代消费时代。传统家户主义是建立在自然生产的基础之上,家户主义的治理体系与机制源于对不可控自然与政治力量的防御,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在家户基础之上衍生出来的组织体系。而当代市场化以及扩大的消费导致农民的家户支出快速膨胀,而原有的依靠土地生产的农民家户收支体系无法维持现有的消费需求,于是农民便逃离农村,传统的家户主义体系与机制便随之削弱或解体。但家户主义本身并没有因此而削弱,相反家户主义同市场化的符号消费本身完美地嵌合到一起,家户的地位、身份、认同、权威与权力都同市场化的商品符号紧密地联系到一起,符号化标签背后是一系列相连接的家户利益的呈现。当代家户主义是脱离传统家户主义体系与机制的新家户主义,更进一步地追求家户利益。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农村市场化本身所带来的各种符号与特质,并不是呈现出所谓的个人主义或者集体主义的崛起,而是赤裸裸的家户主义。

二是家户主义逻辑所产生的困境能否得到有效解决?

当代家户主义治理逻辑带来的不是治理的实现,而是一系列的治理困境。这些困境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的特征,并表现出顽强性。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多年以来无法实现质的飞跃的原因。一方面我们基于西方民主理论的自治逻辑缺少对中国农村社会本源型制度——家户制传统的回应,另一方面我们关于农村治理与政治的一系列实践缺少了对农村社会运行规律与逻辑的尊重,过于强调建构性,忽视了内生性。家户主义困境决定了任何仅仅依靠社会、市场或政府的单一治理思路都会失败,任何试图通过外部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元建构的方式也会面临各种困境。真正有效的治理方式,应该是政府主导、村庄主位、农民主体的介入式治理。不论是治理抑或自治,农村社会的发展与运行离不开政府。当代家户主义的种种弊端需要政府的强势介入,但这种强势介入必须是民主、公开、公正、透明的。因为家户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保守的政治行动逻辑,它是规避政府与政治的。在集体或集团利益不与家户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农民是游离于政治之外的安分守己的公民。而这种安分守己的公民又无法有效实现合作与公共事务的治理,这一村庄公共层面的治理就需要政府介入或引导。

三是家户主义是否普遍存在于中国农村社会?

关于家户制以及家户主义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学术工程。作者的研究仅仅来源于自身对于安徽、河南、陕西、吉林等村庄的调研认知,所以本文的观点可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喜的是,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开展的中国农村区域调研,包括长江小农、黄河小农、华南小农等调研结果也基本证实了家户制原型的存在。仅从日常的家户主义逻辑来看,未来中国农村的发展一方面必须正视农村普遍存在的家户主义逻辑,另一方面又必须找到有效方法限制农民家户主义过度膨胀而导致的对于公共性规则的不遵守甚至破坏,并找到家户主义同公共性规则之间的一个利益均衡点。家户主义的存在也说明了中国农村的治理底色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中国农村治理应该基于自身的制度原型发展出独特的理论话语与体系,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治理发展道路。这样一条道路应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志:一是尊重中国传统的农村制度原型,凸显中国农村社会传统;二是基于社会主义制度对于家户主义的引导,如党的领导、法治政府等彰显出来的服务宗旨,凸显中国农村治理模式;三是发展一条不同于西方民主社会实践与理论的治理与民主话语体系,凸显中国农村民主道路。


注释:

[1]参见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2]参见[]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3]参见刘义强、胡军:《村户制传统及其演化:中国农村治理基础性制度形式的再发现》,载《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1期。

[4]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徐勇将中国农村社会的本源型传统概括为家户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农村发展道路。

[5]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6]参见[加拿大]朱爱岚:《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力》,胡玉坤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0页。

[7]参见[]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8]参见[]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9]参见文军:《西方社会学理论:经典传统与当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页。

[10]参见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页。

[11]这里的家户理性概念,参照了李东关于家族理性概念的界定,参见李东:《家族理性与家族企业》,载《政治经济学评论》2004年第7期。

[12]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33页。

[13]参见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14]参见翟学伟:《中国人社会行动的结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终结》,载《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15]参见杨中芳:《如何理解中国人》,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

[16]在这里,作者认为单纯的邻避效应是无法完全解释垃圾池的建设选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