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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合约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基于贵州N村茶叶合作社的个案分析

作者:张 辉 王 杰 周慧颖 康峻珲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9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次数: 2699

【摘 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构成要素,产权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合约安排。与以往研究思路不同的是,本文尝试提出“隐形合约”概念,以此来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不仅仅是一种靠模仿和移植资本市场的市场合约,更是一种兼有社会属性的合约关系。一方面,这种隐形合约嵌入到人格化体系之中,能够反映出其与制度环境变化之间不断互动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情感性隐形合约与工具性隐形合约两种非正式的界定方式,使得合作社产权在不同的主体行为人之间得以界定。正因如此,本文提出了隐形合约的理论分析框架,并以N村茶叶合作社的动态事件为例,体现出隐形合约在合作社产权界定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隐形合约;产权界定;动态


一、引言

自引入产权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以来,现代产权经济理论从古典产权经济思想与正统的微观经济学说中脱颖而出,成为了当前主流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Cheng1970Coase1960;汪丁丁,1996;巴泽尔,1997;周其仁,2002)。正是在此研究背景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产权的讨论取得了丰硕成果,知识界从合作社成员产权关系(Hansmann1996Nilsson2001;马彦丽等,2008;黄胜忠等,2008)、组织内部的产权结构与规模风险(Porter1987Cook1995Chaddad2012;张晓山,2009;苑鹏,2008)以及治理绩效(Bonus1986Fulton2000Galdeano等,2006;楼栋等,2010)等不同的切入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体系与合作社发展之间的关系开展了较有成效的研究。研究者相信,在明确合作社治理研究方向与解释框架的基础上,这一思路不仅能在理论层面作出极富启发性的解读,在实践层面上也能为当下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经验研究。但是,这一研究路径并不能完全阐释诸多的实践难题:(1)合作社作为一种常见的乡村经济组织,为何却呈现出“模糊”情境,使得其资产的边界和归属难以界定?事实上,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在日常中呈现出多样性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与制度安排所赋予的实质性内涵有关,而且在实际运行中也会受到乡村非正式规则的影响(费孝通,2012),从而复合存在于实际生活中(张小军,2007)。(2)关于合作社产权已有的研究多持一种静态观点,过分强调合作社在市场制度下自愿分配和交易私有财产权利的问题。显而易见的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我国市场制度不完备的现状。(3)合作社产权安排虽说是通过一揽子制度安排来赋予其实质内涵,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受多种因素影响,例如合作社产权缔结的既定背景、成员之间的行为关系以及制度环境的动态过程,而这一点在既有的研究中着墨不多。

为此,本文尝试提出隐形合约的解释概念。但与以往思路不同的是,本文认为在隐形合约的非正式界定方式下,合作社产权能够得以界定:一方面,根据隐形合约的具体内容,即亲缘关系、成员凝聚力、组织文化以及能人关系四类要素,可以将其划分为情感性工具合约与工具性隐形合约两类。这样一来,既能清晰地观察这两类隐形合约对合作社产权造成的不同影响,还能体现它们在合作社产权界定中的相互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贵州武陵山区N村茶叶合作社的动态调查,从个案的角度验证隐形合约的可行性,并解释合作社产权模糊的深层次原因。同时,本文也回答了以下常见问题:在目前合作社产权的发展模式下,为何农户会表现出“弱势”特征且不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

二、一个基于隐形合约的合作社产权分析框架

合约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不同的条款形式决定了不同的合约类型。那为何本文要以隐形合约来观察合作社的产权关系?第一,本文认为任何经济实体之间所产生的多边关系(周雪光,2003),都可以称为一种隐形合约,而这种合约在通常情况下是行为人与组织相互缔结的过程;第二,这种合约关系与产权关系有着重要联系,可以通过前者来透视后者(折晓叶等,2005);第三,就实践层面而言,这种隐形合约不仅可以从相关合同、条例文件中获取合作社主体的产权信息,而且通过观察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能发现其产权特性。因此,本文将隐形合约作为以往学者研究的进一步理论延续,并特别关注的是应把合作社产权作为一个动态概念来分析。

(一)何谓“隐形合约”

本文将在经济社会学的理论脉络中,进一步将隐形合约作为产权在合作社领域中的运用延伸,并将其内容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1)亲缘关系。合作社作为乡村经济改革的一种有效工具,既产生于国家制度层面,也孕育在乡村区域的非正式规则之下。在此规则下,合作社产权的达成与运作容易受到乡村区域内的血缘、地缘等人际关系约束。一方面,这种约束使得合作社成员遵循着乡村区域内既有的秩序与道德理念,明确着他们在合作社产权等级上的价值定位;另一方面,这种隐性的亲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日益影响着合作社产权的实践与分配。(2)成员凝聚力。凝聚力是指合作社成员为实现群体活动目标而团结协作的状态。成员凝聚力不仅表现为合作社制度和机制对于成员产生的吸引力,更体现出合作社产权安排对于各成员利益分配的显著影响。具体而言,这种隐形的凝聚力既是体现合作社治理结构、民主管理以及利益分配机制的重要指标,还是衡量合作社产权结构安排是否合理的关键因素。(3)组织文化。组织文化是指合作社成员普遍认可的思维模式与行为规范,它集中反映了合作社组织目标、原则以及制度设置与社会基础相适应的问题。当然,作为合作社制度设置的核心元素,合作社产权制度的运行也与产权主体的文化观念以及合作社立足的社会基础有着密切的联系。(4)能人关系。在合作社建立的所有合约关系中只有部分依附于法律体系之中,而另一部分则嵌入于成员的能人关系之中。也就是说,合作社不仅受到政治、法律等环境条件的约束,还与参与行为人的意志、理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明确的利益目标。一方面,合作社作为一种处于市场竞争环境中的经济组织,成员的竞争能力是体现其在合作社发展中话语权份量的关键因素,如成员的资源禀赋、认知能力以及影响力大小;另一方面,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发展中各自追求的目标,如规避风险、庇护关系、经济利益等,其实是合作社成员在既有的产权制度框架下实践产权的独特方式。

本文所提到的隐形合约与以往学者研究思路有所不同。它是从“隐形”层面来分析合作社产权,即在正式的制度安排下观察合作社成员在非正式运作过程中的行为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合约主要是以合作社成员产生的隐形行为作为分析基础,从“亲缘关系”、“成员凝聚力”、“组织文化”以及“能人关系”等动态层次上观察合作社成员相互依赖和资源互惠的产权关系。在此意义上,隐形合约相较于其他合约而言,更加注重产权的动态变化过程以及产权的复合存在。

(二)隐形合约的类型以及作用

为了进一步明晰隐形合约所阐释的概念、更好地观察隐形合约对合作社产权带来的影响。在下述讨论中,本文将进一步将隐形合约划分为情感性隐形合约与工具性隐形合约两种类型。之所以如此划分,是基于两点考量:

1.情感性隐形合约。这种思路较接近于学界对乡村情感性关系的研究讨论,其中包括亲缘关系、村民凝聚力等社会关系。学界认为,这种以伦理本位、熟亲信(熟人、亲情、信任的人)为特征的乡村社会关系是划分社会资源、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机制,也是界定产权的关键因素(黄宗智,1986)。类似的,合作社产权的配置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关于合作社资源划分、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也是合作社成员社会关系划分的博弈过程。因此,从情感性隐形合约的角度来透视合作社产权的配置问题,当能更好地把握其本质。

2.工具性隐形合约。本文所界定的工具性隐形合约是指合作社成员以特定的功利为目标,获取资源的手段与行为方式。这类合约的达成是以个体利益最大化为行动导向,它的存在是为了利用自身禀赋优势寻找和获取额外有价值的资源(林南,2005),以试图改变自身在产权结构中的地位。换言之,当合作社中的成员拥有的社会资本越多,他所获取的产权收益也就越高,工具性隐形合约带来的作用也就越大。由此可见,合作社各成员的禀赋资源、认知能力、影响力大小以及合作社组织文化都对他们在产权结构的序列安排上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同时,他们在正式的产权制度安排下,所采取的行为措施与获取的利益分配比例也取决于工具性隐形合约在合作社产权中发挥的作用大小。

需要说明的是,这两种合约类型虽对于合作社产权界定的影响力不同,但是在合作社产权运作的真实世界中,它们也共同作用于合作社产权。也就是说,合作社产权的界定不仅与产权主体的工具性隐形合约诸如整体文化观念、个人能力、影响力以及扩展利益的方式有关,还与产权主体的情感性隐形合约诸如亲缘关系、地缘关系以及成员凝聚力有很大的关联。由此可见,隐形合约在一定程度上能进一步深化认识合作社产权问题。一方面,隐形合约在一定范围内约束了合作社产权主体的行动逻辑,使得产权在合作社各行为人之间得以非正式界定;另一方面,揭示了隐形合约是如何在既有的合作社产权框架上对合作社产权的实践运行带来影响。下面,本文将依据贵州东部武陵山区一个合作社的组建、运行实例来对上述分析框架做出解释。

三、一个动态的界定事件

N村位于贵州武陵山区腹地,是一个以田姓为主的土家族特色民族村落,村寨距县城约35公里,离著名的梵净山风景区约20公里,全村共有810人,有耕地1500亩。当地不仅拥有长达30年的茶产业种植历史,而且独特的气候和丰富的土壤资源,使得茶叶产业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打开了销售市场。此后,当地政府为了扩大该地茶叶生产规模,便在当地村民原有的家庭生产经营模式上,建立了重要的经济合作组织N村茶叶合作社。截止2017年,此合作社年产名优茶青15吨,大宗茶青125吨,年总收入达658.5万元,茶叶已成为部分农民脱贫致富的主要渠道,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同时,这个改制过程也引发了诸多问题,集中反映为合作社成员的产权分配问题。为此,本文将从三个层面观察隐形合约在合作社产权中发挥的作用:(1)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各成员之间的产权关系,即隐形合约如何形成;(2)在这种产权关系缔约的过程中成员产权关系的改变,即隐形合约如何运作;(3)隐形合约所带来的结果,即隐形合约对合作社产权结构造成的影响。

(一)隐形合约的初始形成

与大多数合作社一样,N村茶叶合作社依照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统一”的理性原则,作为规定成员所有权划分的合法机制。但是仔细追寻下来,却发现N村茶叶合作社并不完全符合上述理性原则的规定,而是在正式的运作中发生了产权“软化”1现象,即现实中的合作社并非完全按照国家既有的产权制度安排进行。那为什么国家既有的正式产权制度会在N村合作社的现实逻辑中发生软化呢?为此,本文以N村茶叶合作社的历史发展脉络为切入点,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N村茶叶合作社与大多数合作社一样,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通过组建合作社进行农产品销售来获取规模效益。有所不同的是,此合作社的前身是一个由N村茶叶合作社社长与16名成员所组成的茶叶加工厂。2016年年初,为了积极响应乡政府的号召,完成该村的脱贫指标计划,在村支书的多次协助下该茶叶加工厂成立了合作社筹备小组,拟定与合作社社长关系亲密的16名成员作为N村茶叶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此后,为了迅速扩展合作社规模效益,完成2016年度的N村发展规划,N村茶叶合作社社长依靠自身能人关系,吸引168名村民加入合作社,使得合作社得以在2016310日正式成立,成为N村第一家以茶叶产业为基准的经济合作组织,该合作社建立步骤如图1所示。而当问及合作社社长是如何迅速扩张合作社规模这一话题时,合作社的发起者回忆说:“最初村民并不相信合作社,认为合作社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好处,但是后来通过我们合作社的16名理事与监事的熟人关系和亲戚介绍,承诺给他们带来好处,村民才加入进来。而且为了完成我村脱贫指标,我们合作社也加入很多贫困户成员。”在场的另外一名理事成员说道:“当时我们花费很多精力做这些事,如果我们不靠熟人带熟人的方式介绍进来的话,许多成员是不想把土地、技术、资金入股到我们的合作社里面。”参与合作社组建的另外一位女性副监事长介绍说:“其实我们合作社是改组而来,社长将原来的成员拟定为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是为了激励我们找人加入合作社。”同时,在访谈现场的村支书还补充到:“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明确的规定,成员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组建合作社;二是这个比例必须要覆盖一定范围程度的行政村;三是为了发展本村茶产业,将本地种植茶叶的农户集合在一起,能够提升茶叶产量。”在此情境下,合作社便借助情感性隐形合约的优势将管理层建立起来,形成初具规模的合作组织。一方面,这种由合作社社长拟定的管理人员,对于合作社规模的初始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建立以合作社发起人为关系纽带的核心网络圈。另一方面,合作社社长也利用了合作社的制度与机制吸引大量的成员涌入,形成以共同发展茶产业为基准的文化内核。

随后,在合作社社长的带领下,N村茶叶合作社便签订看似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初始合同:(1)合作社共有168户成员,合作社社长现金以及茶叶加工厂折价入股约81万,占18.64%的股份,16位核心成员现金入股84.2万元,占23.87%的股份,其余的151户农户茶园入股10年折现为268.5万元,占57.49%的股份,各成员按照此入股方式来获取成员资格。(2)合作社在扣除各种费用支出和基金后,第一次分红是社员采摘茶青交售合作社所得支付款,第二次则按茶青交售总量占60%、土地股份占40%、入股现金的100%进行二次分红与利益共享。(3)合作社各成员在生产环节、技术加工环节以及产品销售环节均享受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同时合作社也承诺提供额外的就业机会以及聘请专家为合作社成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

不难发现,既然初始合同是以合作社发起人为主、附带的少数核心成员为辅所确立的一种资源的获取与分配,那么合作社选择情感性隐形合约作为成员规模扩展以及管理层选举的方式,为何合作社其他成员都予以接受呢?本文认为合作社成员接受的原因有三:一是合作社成员凝聚力给予了合作社极大的帮助,对于合作社作出的安排合作社成员之间达成了一种共识;二是合作社发起人作为能人大户,对其他合作社成员作出了加入合作社能获取更多收益的承诺;三是合作社成员为了规避自身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风险,节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所花费的交易费用。当然,这样选择的结果在于,农户虽投入长达10年的茶叶土地经营权,以低价的劳动力转入兼业农户的行业,但却降低了生产农产品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相应地,合作社社长虽让渡部分权力增加了自身利益风险,但却完成了自己想要发展茶产业的利益诉求,还稳固了自身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



1合作社建立步骤示意图


应当看到的是,这种合约的形成并非简单的通过法律文本合同而达成,而是综合考虑地方性发展规划、乡村社区、参与人意志等隐形因素后构成的一种合约结构。当然,这种合约结构所包含的意识形态也有可能存在异质性与矛盾体,但到达一个临界点后必然会兼容并存,例如,在创办合作社之初,N村发起者往往会为了获取更多的政策性补贴(300万的合作社发展配套资金),在填写合作社计划书时申报了诸如休闲、观光、亲子、农家乐等80多万的项目计划资金,以便提高产权附加值、形成当地农业配套的生态链。但实际上合作社并未能按照这种计划进行,而是综合考虑多种隐形因素与政策目标之间达成了一种共识。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发展实际上受到制度环境上的多方影响,如亲情亲缘关系、资源禀赋结构、组织文化观念、合作社发起者以及内在的核心成员的利益关系等。由此可见,N村茶叶合作社产权的初始形成,其实是一个缓慢兼容的过程,更是一个与其他组织之间形成资源互惠,从而建立起获取资源、机遇等外部关系的合约安排。

(二)隐形合约的运作过程

所谓隐形合约的运作过程,是指合作社各成员在产权关系缔结的过程中,面对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所作出的改变与应对,而这种变化往往会导致产权结构的调整与参与者行为关系的转化。正因如此,N村茶叶合作社才发生了第二次产权的重新缔结。为此,本文将回顾一下合作社此时发生的实际情况。

为了迅速解决合作社茶叶规模扩张而带来的销售难题,合作社在20174月收购完合作社成员采集的春茶之后,立即召开了成员大会,让当地有名的茶叶公司以现金入股的方式加入合作社来解决产品销售问题(YH茶叶有限公司现金入股159万,占23.4%的股份),其中收购茶叶的价格为公司拟定的收购成本价。与此同时,茶叶公司为了提升合作社产品质量以获取更多的规模效益,决定免费为合作社成员提供能力提升培训。在此之后,合作社社长将合作社修改过的融资表报备给N村村支书知晓,如图2合作社股份示意图所示,其中改组前的评估资产为合作社社长原有的茶叶加工厂折价股份。对此,合作社部分成员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个公司是我们社长用自己的关系找到的企业,我们很佩服,而且也的确帮我们解决了产品销售的问题。虽然他们确实在合作社里面占股了,但是我们得到了保障啊,不用担心这些销售方面的问题,关键是他们还帮我们提升能力培训。”然而,与合作社核心成员田某这种乐观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外一名普通农户李某表现出的审慎:“我们以土地折换现金入股合作社,他们给我们提供就业机会和专业技能培训。但是让公司加入合作社,我有点害怕被骗,因为在上次成员大会的召开上,就感觉公司只是借助我们来获取国家财政扶持和合作社额外收益,并非要帮我们”。



2合作社股份示意图


从案例访谈的结果来看,当N村茶叶合作社容纳公司以后,权力的摆针更偏向公司一侧。但即使合作社在融入公司之后,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与物资资本的合作社社长,也未曾因为公司的融入而改变了自身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截然不同的是,普通农户则认为企业的融入破坏了合作社局内人的利益发展,而合作社实则上变为他们买卖产品与就业的保障底线。显然,这里的逻辑在于,工具性隐形合约发挥至关重要作用:合作社发起者凭借自身影响力吸引企业与其合作,从而解决产品销售的难题,规避了大量的市场风险;相应的,企业也逐渐融入合作社发展中,在以成本收购价获取合作社产品进行销售的同时,也享受了大量的税收减免与财政扶持等红利收益。于是乎,这种非正式的产权关系便顺利过渡到“公司 合作社 农户”的道路上。

但在这里,本文更想说明的是,在N村茶叶合作社产权结构变化的过程中,这种变革已然不是一种简单的隐形合约所能达成的,而是受到情感性与工具性两种隐形合约总体性支配的实践结果。这种结果看似具有偶然性,但却包含着动态性的主体意向选择,反映出合作社成员的隐形行为与产权制度之间复杂多样的关系。但即使出现复杂多样的产权结构,也仍是参与产权界定的行为人达成共识的结果(申静等,2005),能够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隐形关系界定出合作社产权主体的权利。若能够从不同行为人的隐形关系界定产权,那如何在合作社中界定他们的产权呢?为此,不妨结合N村茶叶合作社后来所发生的案例事件,观察其主体行为人之间的角色关系,从而界定相关参与者的合作社产权。

在后来的一次调查中,笔者偶然发现了合作社因存在项目违规而暂停营业的现象,这正是2017年中央督察生态所带来的结果。为了妥善的处理环保督查给合作社带来的严重影响,合作社社长请来了市、县里的领导与环保评估专家进行多方会谈,讨论出的最终结果是,合作社位于国家级风景区梵净山的边缘区域,即使想提高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因此,合作社与公司共同申请的村集体用地以及已经申请下来的休闲、观光以及亲子等农家乐项目也必须停止开发,重新拟定合作社项目开发计划并报备村支书存档,之后再提交给梵净山环保部门审批。随后,在村支书的协调下,合作社社长与企业迅速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询问”2过合作社理事与监事成员以后,共同拟定了一份简单的资金调节报告递交给了环保部门,以申请将原本申请下来的现目资金转用为合作社其他方面的发展资金,如后期市场开发、品牌的完善与产品价值链延伸等。

从处理合作社环保问题的结果来看,这种结果给合作社产权运作带来的影响是:其一,合作社产权在实际运作中常常会受到外部性力量的影响。即使是在合作社中发挥主导优势的公司与乡村能人,也需按照政策的明确规定,结束原本已经申请下来的农家乐项目;其二,合作社成员之间的隐形成份强弱是影响合作社产权等级划分的主要变量。这种变量不仅体现为合作社在处理合作社环保问题时的话语权,还与合作社主体在合作社中的决策权大小有着极大的联系,如合作社在处理环保项目的闲置资金时,合作社社长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将闲置资金用作茶叶市场开发、产品价值链延伸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在N村茶叶合作社中所界定到的合作社产权等级是:

1.合作社社长是真正掌握合作社大部分产权的主要核心成员。在多次产权缔结关系的过程中,真正掌握并运作界定权的是合作社的社长。从名义上来看,合作社社长凭借自身的隐形关系,在合作社中拥有着非正式的权力与动员力量,并且形成了以合作社社长为主的核心利益团体。而从实践中来看,合作社社长拥有的这种力量虽受到村组织与企业家的长期控制与约束,但这种约束与控制实际上是各方主体谈判所带的结果:一方面,这种结果为合作社社长节约了其与村组织、企业以及其他普通农户之间的谈判费用,获取了更多的合作收益;另一方面,也使得合作社社长的合法性身份在组建、运作合作社的过程中得到了关键群体的支持,如16名核心成员、企业以及村支书等,稳固了自身在合作社中的产权主体地位。

2.企业影响着合作社产权的整体运作过程。在隐形合约再次缔约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合作社在生产加工环节、决策环节、能力建设环节以及收益环节均会受到企业制度、文化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并非是其他学者所言的企业实际上控制着合作社的运行,而是企业与合作社之间建立了可持续的信任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改善双方之间最初的社会关系,而且还减少了与合作社讨价谈判的费用。

3.村支书是影响合作社主体产权运作的外部性力量。村支书作为合作社产权的“守夜人”,是产权界定中的关键。即使在占据绝对优势的企业家与合作社社长面前,合法性代言人永远是第一位的权力所有者。但一般来说,无论是哪种产权搭配的合作社,目的都是为了借助合作社在响应上级政府发展规划的同时来获取更多的项目资源支撑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

4.普通农户在合作社产权结构中处于边缘地位。普通农户作为合作社发展中受益最少的群体,始终徘徊在合作社产权中的边缘地带。当然,这也是普通农户为什么一直表现出漠然态度的原因,本文认为这种原因产生的因素有三:(1)在乡村公共空间中,普通农户长期受到当地社会结构与惯习等影响,并以合作社内部达成的产权协议为基准。(2)普通农户由于自身能力较弱,其拥有的隐形关系在合作社产权中发挥的作用甚少。(3)在人口流动性较强的今天,普通农户难以依靠农业来提高自身收入,因而只能通过各种方式来交换更多的“搭便车”机会(李桃,2014),而这个机会显然能够通过合作社实现。

(三)隐形合约带来的结果

N村茶叶合作社以股份为依据来界定的产权,最终成为合作社成员之间商定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是依据制度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而来,并以各种会议文件的形式进行盖章登记而具有法定意义。当然,这种股份的划分与核算并非清晰地依照合作社法律法规而来,而是在情感性隐形合约与工具性隐形合约的作用基础上,主体行为人认可的实质性结果。但不难发现的是,在此界定过程中,受益最大的产权主体无疑是合作社社长,依次下来便是以合作社社长为主的核心群体、企业以及普通农户。那这种界定过程会对合作社各主体之间的关系造成什么影响呢?

本文认为对合作社各主体之间造成的影响有以下四点:(1)迅速扩展合作社成员规模与融资规模。在合作社既有的产权制度下,这种规模的扩展不仅在合作社初始建立的过程中给予合作社极大的帮助,而且也为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吸收了大量社会资本的融入,丰富了投入合作社经营的资本要素。这在N村茶叶合作社的运作中表现为两点:一是合作社利用亲缘关系、地缘关系将来自乡村周边社区的农户吸引为合作社社员,并在生产环节、技术加工环节、产品销售环节以及能力提升环节为合作社成员提供帮助,增加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交易频率与合作频率,为合作社凝聚力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当然,这种基础不仅能为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而且能够在合作社主体之间形成一种互惠机制。二是合作社在产权运作以及再次缔结的过程中吸引了外来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等稀缺要素的融入。一方面,合作社在情感性隐形合约的影响下,吸纳大量农户的土地、资金以及技术融入合作社;另一方面,合作社在工具性隐形合约的引导下,又吸引了国家项目资金和企业资本的融入,并为合作社成员获取了更多专业能力提升的培训机会。

2)合作社成员日益牢固的关系结构。在N村茶叶合作社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可以发现合作社行为人之间日益牢固的关系结构。显然,这种结构是基于资源共享关系而建立的“俱乐部”组织,它不仅确立了乡村能人在合作社中的产权主体地位,也决定了资源禀赋较差的普通农户位于合作社的边缘地位。当然,这也正如同我们最后在合作社中访谈的状况一样。一方面,合作社理事长说:“我们目前收益较为可观,但社员分红方面要等到年底清算才有。”另一方面,合作社核心成员代某说到:“我们平时管理合作社,每个月工资2000元,年底有绩效考核分红。”当私下问及普通农户李某时,他说:“我们不需要知道合作社一年收益多少,我们只要知道采茶青多少钱一天,茶青卖出价格是多少就好。”值得指出的是,在这里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非矛盾体,而是在现阶段表现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共生关系。

3)降低合作社的治理成本。在N村茶业合作社发展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合作社在组织成本上所节约的交易费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作社有效地把握了政策信息与市场信息。在工具性隐形合约的影响下,N村茶叶合作社协助村支书、企业整合分散的农户,在完成乡村规划与企业订单指标的同时,也让合作社获取到更多的政策、市场收益,从而降低合作社与外部链接需花费的成本费用。二是合作社及时掌握其内部成员的利益诉求,从而降低与农户交易的成本费用。在情感性隐形合约的影响下,一方面,合作社能够利用已有的机制与制度将农户凝聚起来,增加更多的合作收益;另一方面,合作社又能充分利用构建的关系网络,及时了解农户入社的目的以及利益诉求,降低与农户在签订、执行过程中的费用成本。三是合作社能依据成员的股份占比进行合理的分工合作。在情感性与工具性两类隐形合约的作用下,合作社根据成员隐形关系的强弱,划分了不同等级的产权地位,这种地位不仅有利于合作社开展一系列目标清晰的组织活动,还有助于明确合作社成员之间分工协作的关系。

4)合作社主体分利秩序的产生。在隐形合约的影响下,合作社各主体在清算收益时会衍生出一种分利秩序(李祖佩,2013)。而这种秩序,是依据《合作社法》的合法性“要求”完成的非正式内部人协议。也就是说,N村茶叶合作社的利益清算方式,事实上与合作社成员的认知、情理关系的划分有关,其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在情感性隐形合约方面,合作社组织文化与亲情亲缘关系为合作社产权秩序的塑造带来了巨大影响,同时也为产权等级更高的合作社主体赢得了颇丰的利益;在工具性隐形合约方面,合作社能人由于前期投入大量的资本,必然倾向于将其运作过程隐蔽化,以减少利益的对外流失。而对于融入合作社的外生力量而言,则由于自身明显的资源优势,会与合作社内部成员形成不对等的产权关系。与此同时,依靠固定的资源要素参与合作的普通农户,在利益清算上会遭受许多不公平的待遇(赵晓峰,2015)。

5)合作社产权运作中掺杂着一定的投机成分。在N村茶叶合作社处置产权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投机成分,这在大量有关合作社利益分配的谈话中可见一斑。例如,合作社社长在合作社成立两年之后未曾有过合作利益分红,而平时管理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却每个月拥有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合作社成员认知程度的参差不齐,以及相关制度环境执行的自主性,导致合作社在运作过程中许多可操作的剩余空间;普通农户在合作社发展中难以获取政策性补贴及其收益。值得一提的是,这里并非说明这种投机行为是不理性的,而是目前合作社在其发展中各主体达成的一种妥协状态。

四、结论与启示

1.本文尝试提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以隐形合约为分析着眼点来认识和界定合作社产权,并得出如下初步结论;(1)情感性隐形合约在合作社产权初始形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作用,而工具性合约往往在合作社产权运作的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同时,这两类隐形合约又相互作用于合作社产权实践的整体过程。(2)通过隐形合约这种非正式界定方式,可以清晰地界定合作社产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明确合作社各主体的产权等级以及利益获取方式。(3)产权主体在合作社中的收益并非单单依靠产权清晰化来实现,合作社各行为人之间的隐形成份强弱才是影响其收益多少的主要变量。(4)隐形合约的实质在于帮助合作社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与信任机制,降低合作社与农户签订、执行合约的费用成本。一方面,有助于合作社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上,实现合作社成员规模与融资规模的扩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合作社成员的参与度以及凝聚力,进而形成合作社独特的合作社文化。(5)隐形合约在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逻辑中,虽伴随着一定的投机行为产生,但这种投机行为其实是合作社在发展中各主体达成的一种妥协状态。

2.根据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得出以下启示:(1)充分利用血缘、地缘等乡村情感性关系来扩展合作社规模。这种情感性关系不仅是影响合作社成员合作程度的关键因素,还是目前支撑合作社治理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本文认为合作社一方面需注重构建与培养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与情感关系,充分发挥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对合作社成员的约束力,从而减少组织成本费用;另一方面,合作社还需在生产资料的供给、技术加工环节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为合作社社员提供更多的帮助或开展更高频率的互动,以此深化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认同,突破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业缘限制。(2)提升合作社成员凝聚力。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通过将乡村振兴战略的专项资金对接参与合作社的农户,使其能更多持股,从而保障农户的合作权益并提升其话语权,为增强合作社成员凝聚力奠定物质基础。同时,合作社还应完善成员共同利益的维系机制,在保证普通成员民主权力的同时,增强合作社成员凝聚力的制度基础。(3)重视合作社组织文化培养。合作社需通过将各种经济补贴转化为合作社制度补贴,吸引财会、科技专家以及营销人员在合作社中开展农业专题培训,从而进一步提升合作社成员的综合软实力。此外,合作社还应在章程以及决策方面体现民主、互助以及具有独特竞争价值的文化内核,同时加强合作社当地资源文化的挖掘整合。(4)积极发挥合作社中的能人关系。一是鼓励核心能人农户以多种形式入股合作社,形成合作社资本的多样化发展;二是在股权分配方面,可以按照交易额与股金额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人多票,但票数最多不超过总票数的20%。这样一来,既可以激励合作社能人积极寻找其他社会资本融入合作社,又可以充分发挥能人的带动作用。(5)重视隐形合约对合作社未来发展带来的影响。在中国乡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仍需积极发挥隐形合约的关系治理作用,通过夯实农户自治的基础,使合作社产权的制度化治理得到辅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Cheng,S.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013):4970

[2].Coase,R.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144

[3].Hansmann,H.The Ownership of Enterprise.CambridgeThe Belknap Press19962331

[4].Nilsson,J.Organizational Principles for Co-Operative Firms.Scandinavian journal of management2001173):329356

[5].Porter,K.and Scully W.Economic Efficiency in Cooperatives.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72):489512

[6].Cook,L.The Future of U.S.Agriculture Cooperatives.A Neo-institutional Approach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577):11531159

[7].Chaddad,R.Advancing the Theory of the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The Cooperative as a True Hybrid.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Economics2012834):445461

[8].Bonus,H.The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as a Business EnterpriseA Study in the Economics of Transactions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19861422):310339

[9].Fulton M.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Legal Awareness for Marketing Specialty Ag Products.Edmonton AlbertaAlberta AgricultureFood and Rural Development2000

[10].Galdeano,ECespedesJRodriguez M.Productivity an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 Marketing CooperativesAn Analysis of the Spanish Horticultural Sector.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657 3):479500

[11].汪丁丁.产权博弈.经济研究,199610):7080

[12].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13].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4].马彦丽,孟彩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兼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农业经济问题,20085):5560

[15].黄胜忠,徐旭初.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7

[16].张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析.管理世界,20095):8996

[17].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探析——以北京市密云县奶牛合作联社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088):4451

[18].楼栋,仝志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发展格局的理论解释——基于间接定价理论模型和相关案例的分析.开放时代,201012):4252

[19].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0].张小军.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山西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4):2350

[21].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200502):131

[22].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04):143

[23].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

[24].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5].科尔奈.增长、短缺与效率:社会主义经济的宏观动态模型.商务印书馆,2012

[26].申静,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社会学研究,20051):113148

[27].李桃.经济理性、生存智慧与行为逻辑——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中小社员“搭便车”行为探究.宏观经济研究,201421017

[28].李祖佩.项目进村与乡村治理重构——一项基于村庄本位的考察.中国农村观察,20134):213

[29].赵晓峰.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演变中的“会员制”困境及其超越.农业经济问题,20152):2733

注释:

1、这里借鉴科尔奈(2012)提出的“软预算约束”概念,即政府预算无法对政府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造成一种制度软化现象。类似的,本文将目前合作社产权的非正式运作过程理解为在政府既有的规章制度框架下产生的一种软化现象

2、这里的询问是指,合作社社长告知了合作社理事、监事成员关于合作社重新拟定的项目开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