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 静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中国农村研究》2018年卷·上,第19—33页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次数: 2124次
【摘 要】基于村民内生需求的组织化互助对村落治理模式的形成和延续有着深刻影响。AH省南部、中部、北部三村村民根据各自的需求,分别建立了共享性、轮享性和防卫性互助组织,开展组织化互助活动,促使各自村落治理模式在村民诉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文化等方面产生了诸多变化。不过,因为传统互助组织具有组织目标集中却有限度、组织范围明晰却难延伸、信用程度较高却有意外、崇尚互助避险而非发展等特征,所以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其对村落治理模式的效能影响。鉴于此,可以充分挖掘其有益因子并实现现代性转化,培育现代性互助组织以规避其劣质因子,根据不同村落的情况探索“多头合议”“权责共担”“主辅结合”等治理模式。
【关键词】组织化互助;互助组织;村落治理模式;传统底色;现实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为乡村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但是政策的“落地”,即有效发挥作用及发挥效度,取决于政策与村民的内生需求的契合程度、村落内力的调动程度,而这离不开可行且有效的村落治理模式。因此,在村落治理模式探索过程中如何明确村民的内生需求和调动村落内力至关重要。这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村民的内生需求并不是指每个村民的各个方面的需求,而是更多地体现为村民共同的普遍性的内在需求,即村民之间最大公约数式的内在需求;二是村落内力并不是指单独调动每个个体村民的力量,而是指让每个个体村民协调性地发挥力量,即集众力为一力。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只有找到村民之间最大公约数式的内在需求,才能让他们有动力为此需求而做出集体行动,否则村民很容易只为个体需求而行动,并且不同的个体需求会导致不同的个体行动,不一致甚至相悖的个体需求又会催生个体间的冲突行为,进而造成治理紊乱。
一般来说,村民之间的互助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互助行为产生于村民需求与自身能力之间的张力,即村民认识到仅凭借一己之力不足以满足自身需求,但是通过与其他具有相同或相似需求的人进行互助则能够较好地实现需求目标,这意味着村民的互助行为以需求为导向、以同质能力为维系手段,比如生产互助、治安互助等;另一方面,互助行为有利于统筹村民力量,生活在同一地域的村民通常属于熟人圈子,有着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交往习惯等,这意味着他们面临诸多可互助的事务,结成互助关系的可能性非常高,比如同是农户的村民容易开展生产工序上的互助活动以保证不违农时,同一村落的村民容易进行联合巡逻以保证村落安全。然而,这种互助具有较大的缺陷:一是互助关系比较随意、松散和脆弱,很容易因为村民之间的微小纠纷而趋于解散;二是互助规模较小,很难实现互助效能最大化。那么,如何发挥互助的最大效能而又可以规避其不利影响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历史演变和现实实践来看,把互助关系组织化,即在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框架下开展组织化互助,具有重要意义。组织化互助通常有两种实现途径:一种是外部嵌入建构性组织,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设立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种政府主导建设的合作社,罗平汉[1]、张乐天[2]、徐勇[3]、黄祖辉[4]等对此均有较为系统的论述和深入的研究,主要观点是这些组织是在政府的主导、引导或规范下设立和运行,既具有经济发展功能又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组织成员内生需求通常让位于政府或国家建设需求,组织成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新力比较弱;一种是村落自发设立源生性组织,比如传统社会时期的会社,改革开放以后的诸多农村合作组织,陈宝良[5]、史五一[6]、苑鹏[7]、陈柳钦、胡振华[8]等对此进行了大量探讨,主要观点是村民基于自身需求成立互助性组织,把分散的势单力孤的村民聚合起来,满足成员的共同需求是组织行动的目标和方向,但是组织的紧密度和凝聚力与共同需求的实现程度呈正相关,如果组织实现共同需求的能力减弱甚至无力实现共同需求,那么组织就容易解体,并且基于不同需求甚至相悖需求的组织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需要政府介入,进行规范和协调。可以说,这两种途径各有优劣,但是能够实现优劣互补。因此,只有把这两种途径结合起来,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组织化互助。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9]。这意味着,在把以上两种途径结合之前,需要首先弄清楚源生性互助组织的历史形态如何,它的历史形态是如何影响当时的村落治理过程及当前的村落治理模式探索;然后,需要弄清楚如何使源生性互助组织的历史因子实现现代转化,政府介入应该在其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通过组织化互助途径助推村落治理模式探索。
二、传统社会中的互助组织及其影响的村落治理模式
中国传统社会是“官事官管、民事民管”[10]的社会,“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1],在官不管或少管民事的情况下,宗族和乡绅承担着治理乡村社会的责任。然而,并不是每个村落都存在强有力的宗族和乡绅,即便存在宗族和乡绅,他们也都有着一定的治理边界,宗族既不会包管本族事务,更不会去管他族事务,乡绅因顾及身份和地位而不愿过问微小事务,而这些宗族和乡绅管不了或不愿管的事务通常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只能由相关村民自发成立互助组织来管。然而,不同的互助组织类型能够影响不同的村落治理模式。笔者通过走访AH省南部、中部、北部三村20余位85岁以上老人,考察了传统乡村社会的互助组织和村落治理状况,发现三村由于地理区位、环境状态、村落历史、组成结构等各不相同,使它们的互助组织发展也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又各自影响着所在村落的治理模式,其所呈现的特征如表1所示。
(一)X村共享性互助组织与“多头合议”治理模式
X村①位于AH省南部山区,是典型的宗族聚居村落。由于人多地少的缘故,许多村民从小就外出当学徒或经商谋生,故俗语有云“前世不修,生在徽州,十三四岁,往外一丢”。当他们在外挣了一些积蓄以后,通常会输送回村。为了能够让这些财富成为家庭生活的稳定保障,同房支、分房支甚至关系较好的异房支的村民共同建立了互助组织,村民自愿出资入股,股数根据出资多少而定,所有股金用来购买田地,通过租给佃户获取收入,每个村民每年凭股数领取一定的分红。比如忠义会,据记载此宗族二房持有四大股,某公支下四小股四年一次逢寅、午、戌轮三管,行膳司年八月十二日领取寿桃四个、大钱四十文②。由于这种互助组织具有很强的共享性,因而可以称之为共享性互助组织。
它具有五个特征:一是股东都是同族熟人,先由若干个股东发起,其他族人自由参股;二是轮值管理,不管股数多少,每个股东每年一换轮值管理这个组织,负责收取田租、筹划组织活动、安排分红,轮值顺序由每个股东在组会时商定;三是管会辅助,这个组织设有管会,有相对固定的办事人员,从宗族中选择有文化、有能力的人担任,辅助轮值股东管理组织;四是契约规范,白纸黑字写明组织运转规则和各个股东的行为权限;五是合议决策,遇到组织大事,需要每个股东共同合议对策。
共享性互助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改造了宗族聚居村落治理,优化了“多头合议”治理模式。第一,虽然X村宗族的七个房头老爹分管各个房头事务,并轮值管理祠堂事务、合议全族大事,但是这些轮值权和合议权仅限于房头老爹,其他普通族人无权轮值和合议,而共享性互助组织让每个股东都有轮值和合议的机会,可以说这既把“多头合议”治理结构下降到了单个族人,又扩大了村落治理参与面;第二,X村宗族具有“合其族而不私其家”的传统,七个房头老爹在治理村落时会合议使用宗族义仓救济孤寡老人、带子寡妇和贫困才俊,但是这只能让他们短暂脱贫,并且会增加义仓负担,而如果他们加入共享性互助组织,就能够每年获得稳定的分红,有助于他们脱贫脱困,这极大提升了村落治理效果;第三,轮值成为村落治理的一种行为习惯,这不仅基于熟人社会中的信任,形成“合作中的伙伴关系”[12],而且因为每个股东对组织运作都很熟悉,能够形成良性的互相监督和制约关系;第四,X村宗族房头老爹的“多头合议”治理主要依靠的是族规家法和伦理道德,而共享性互助组织的治理规范则是伦理道德和契约的结合体,并且“这些契约所涉及的范围小,其不可违背已成为社会习惯”[13]。
(二)J村轮享性互助组织与“均等轮值”治理模式
J村③位于AH省中部湖区,是典型的租客聚居村落。此地原属于不在村地主的“庄园田”,地主招募佃农耕种这些田地,由此形成十五个姓氏混居的村落。由于这些佃农大多是来自周边数里和数十里以外的其他村落的贫农,基本上没有家庭积蓄,据村民讲述:“十户之中有两三户能够全年不饿肚子就已经很不错了”④,因而每当遇到家中需要用钱时,就需要四处筹钱。然而,在传统社会中,虽然习惯和法律规定了借贷利率不超过3%,但是实际上有的利率高达20%[14]。因此,除非万不得已,村民一般不会借贷,他们更多地会考虑组织“合会”,即需要用钱的村民邀集关系较好的亲戚和朋友吃饭并商量组建“合会”,请他们出一定数额的钱帮助自己渡过难关,此后另一会员需要用钱时,也会邀集所有会员吃饭并商量出钱事宜,其他会员给他出同样的钱,以此类推,直到所有会员都用一次钱方止。由于这种“合会”具有很强的轮享性,因而可以称之为轮享性互助组织。
它具有以下五个特征:一是会员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都是互相熟识的务农穷人;二是均等出钱,每次开会筹钱,每个会员的出钱数额都一样;三是轮流用钱,初次组会时所有会员共同商定使用顺序,以后照此顺序轮流用钱,如果有会员家中遇急事需插队用钱,可以邀约其他所有会员共同商量,通常情况下都会被准许;四是饭菜作酬,每当轮到者用钱时,都会提前准备饭菜,邀请其他会员到家相聚,在吃饭的过程中通知他们准备出钱,通常饭后数天内即可筹钱到位;五是信任约定,“信任产生于自愿社会团体”[15],自愿组建的“合会”没有抵押,全凭会员之间的信任去出钱和用钱。
轮享性互助组织强调公平、互助和责任,助推了“均等轮值”治理模式。第一,轮流管村,由于村民均是来自村外的佃农,可以说J村是个移民村,如何治理这样的村落一直是困扰村民的难事,刚开始地主指定租田最多的佃农为甲长来治理村庄,但是当甲长的风险很高,如果不能完成上级布置的赋税和摊派任务,就会被关押起来和索要赎金,导致无人愿意当甲长,借鉴“合会”运作模式,各户村民半年一换轮流当甲长,村民在享受安宁生活的同时也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第二,多元权威,并不是每个村民都有能力办好甲长事务,平时其他有能力、有威望的村民充当“在讲人”调解村民纠纷、维护村庄利益,由此形成“更加灵活的、中心分散的权威系统”[16];第三,包容性治理,村中几乎所有村民因“托熟人关系”而入村成为佃农,他们生产上换工、生活上帮扶,既不因一姓之私而侵犯他姓,也不因一己之私而损害他人,“形成一种建立在信任和规则基础上的相互依赖、持续互动、互利互惠、有着相当程度的自组织网络”[17]。
(三)T村防卫性互助组织与“主辅合作”治理模式
T村⑤位于AH省北部平原,是典型的主佃杂居村落。“自然的和政治的因素为淮北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生态系统,特别有利于盗匪活动的蔓延。……农民中世代相沿的习俗也大大强化了争勇斗狠、乐于为盗的心理。”[18]而诸多富裕家庭不希望自家财产被侵夺,许多贫困家庭也希望过上安稳生活,于是T村地主和依附于其的佃农合作组建了防卫性的互助组织,地主出钱修护寨墙、购买武器,佃农出力防卫,共同保卫生命和财产。由于这种互助组织具有很强的防卫性,因而可以称之为防卫性互助组织。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成员身份具有异质性,只要愿意抵御盗匪,不仅本村村民,甚至村外流民,均可以参加组织;二是成员功能具有互补性,但通常是地主主导、佃农依附,地主为了守卫自家财富,防匪心理最坚定,并且因为可支配的财富较多,使其最有能力主持防卫事务,佃农如果有了“主心骨”,便会极力配合而不愿再背井离乡逃亡;三是合作理事,虽然地主占主导地位,但是他们并不会随意欺压佃农,还经常与有能力、有威望的佃农商议决策;四是租佃契约成为联合防卫的重要纽带,更加密切了互相保护的关系。
防卫性互助组织促使村落社会关系走向一体化,强化了“主辅合作”治理模式。第一,地主的村落治理权威得到扩展,原来的租佃契约使他们具有村落经济权威,而把联合防卫也当成契约的一部分,就使其权威从经济方面扩展到了整个村落治理;第二,地主阶层与佃户阶层的联系增强,原来的地主和佃农通常只有租佃关系,而联合防卫以后又多了一层合作关系;第三,能力因素得到重视,不管地主还是佃农,能力突出的人会得到尊重,而他们又会利用自己的能力和魅力营造属于自己的圈子,争取在村落中有更多的发言权。
表1 AH省三村的互助组织及村落治理特征比较
三、传统互助组织影响村落治理模式的逻辑和效能
(一)互助组织影响村落治理模式的一般逻辑
通过对三村的考察可以看出,互助组织对村落治理模式具有相当深刻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发生逻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互助组织的目标任务聚合了村民的内在治理诉求。“风险的客观存在特征,以及社会行动者们对风险的判断、认知、预期和态度等共同决定了他们会选择怎样的工具、方法及制度安排来应对风险。”[19]一方面,面对生存风险,三村村民均是自发地依靠自身力量组建互助组织进行应对,而不是等待政府介入。另一方面,三村村民面临的主要风险不同,他们所建立的互助组织的目标任务也不同,村落治理侧重点就存在差异,X村许多村民外出经商,村民有一定积蓄,渴望过上有持续保障的生活是普遍诉求,政府和宗族很难予以解决,他们就自发入股集资建立共享性的保障组织;J村的佃户虽然通过租佃田地有了收入来源,但是不足以应对家庭突发变故,但是政府不会管这事,富户的高利贷又易使他们陷入新的困境,于是各户村民利用家中余财组建“合会”,集小财成大财,用大财解困境,于互助中化风险;T村的地主和佃农均面临严峻的治安威胁,而政府管理缺位,只能自发成立防卫性互助组织联合村落所有力量进行解决。
其二,互助组织的结构方式影响着村落治理体系。互助组织作为村落治理主体之一,在运作过程中其结构方式会深刻影响到村落治理体系。X村互助组织利用轮值管理、管会辅助、合议决策等方式开展微观的村落治理活动,这与各个房头老爹轮值管理祠堂事务、专职人员辅助、合议治理全族事务具有很强的同构性,由此形成“族社同构”的村落治理体系。J村互助组织采取机会均等、轮流组会的方式开展互助治理活动,与此一致,村民采取同样的方式轮流当甲长来治理整个村落,形成“村社同构”的村落治理体系。T村互助组织利用租佃关系开展互助性村落防卫,地主占据优势地位发挥主导作用,佃农处于较低地位发挥辅助作用,这种经济上“主辅搭配”的结构被复制到整个村落治理活动中,形成“村社叠加”的村落治理体系。
其三,互助组织的参与行为左右着村落治理能力。互助组织成员的参与深度和广度直接决定了村落治理能力高低,“基层民众的积极参与是实现基层治理的基础,他们的素质、能力、参政热情直接决定着治理的质量”[20]。X村互助组织的收入所得共享,各个股东都要轮值管理组织、合议决策大事,即使有些股东的参与能力较弱,由于还有管理能力较强的管会辅助,他们也能够较好地运转组织,并且在此过程中提升自己的参与能力,进而整体性地提升村落治理能力。J村互助组织的合会资金由各个会员轮享,不需要会员或专门的管会去管理,会员参与仅限于轮流召集聚餐、筹集钱财,他们并不能在组织运作中锻炼治理能力,所以当他们轮任甲长时,许多会员因不能够较好地治理村落而被上级政府派人带走并关押起来,甲长更换较为频繁。T村互助组织由于地主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有能力的佃农经常参与议事、没能力的佃农只能服从安排,所以地主的治理权威更加巩固、有能力的佃农的参与能力得到提升、没能力的佃农始终处于依附地位,地主主导、能人辅助成为村落治理常态,地主的威望高低、能人的独立意识以及两者的配合程度成为影响村落治理能力的重要因素。
其四,互助组织的规则习惯形塑着村落治理文化。互助组织成员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会把组织规则内化于心,成为组织活动共识,当这种共识覆盖全村以后,就成为一种村落治理文化。良好的组织规则“可以培育和睦、团结的精神,传递友谊、关爱、互助的信息”[21]。一是自愿规则,“自愿的合作可以创造出个人无法创造的价值,无论这些个人多么富有,多么精明”[22]。三村互助组织成员均是自愿参加,所以他们参与组织活动的积极主动性很高,而地方治理依赖地方社会的主动精神[23]。二是对话规则,“在社会层面上,认同的形成只能通过公开的对话,而不是预先制定的社会条款”[24]。三村互助组织成员只要遇到组织大事均会通过对话商量进行解决,从而形成一种治理认同和默契,不过X村和J村主要体现为横向认同和默契,而T村主要体现为纵向认同和默契。三是契约规则,契约让各个参与者都有“互相承认的法权”[25],而这种法权为持久有序的治理提供了规则保障,三村中X村契约意识最强,“事无巨细,人们动辄央中为凭,形诸白纸黑字,使得契约发生的领域广泛而深入”[26],这让许多组织成员不敢随意违反规定;T村实行捆绑策略,直接把租佃契约挪用于互助组织上面,虽然约束力很强却有强制和压迫嫌疑;J村契约最弱,村民在组建合会时非常谨慎。可以说,虽然三村村民都是自愿参加互助组织,但是由于对话规则和契约规则的不同,三村的治理文化又产生了较大差异。
(二)互助组织影响村落治理模式的效能考量
互助组织对村落治理模式的影响虽然存在着有利的一面,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度,这就需要对其效能进行适当考量。
第一,组织目标集中却有限度。三村互助组织均是基于特定的目标而组建,X村为了获得稳定收入,J村为了筹钱应急,T村为了保卫安全,它们根据这些明确的目标“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的诱惑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27],各自顺利实现了其目标。然而,“并非任何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合作网络来解决,在市场和政府不起作用的地方,合作网络也不一定有效地发挥作用”[28],比如X村互助组织很难自我调解内部矛盾,J村互助组织很难以组织身份插手村落治理,T村互助组织不会实现经济共享。
第二,组织范围明晰却难延伸。为了便于管理,三村互助组织均有明晰的范围,其中X村和J村互助组织均实行轮值制,体现了平等和公平,明晰的组织范围圈定了可轮值的成员,使组织有序运行,假如成员数量过多,轮值周期就会过长,则不容易管理,所以此两村村民通常会建有多个类似组织,组织之间有着边界壁垒,很难使一个组织覆盖全村;T村依照租佃契约结成组织,也有明确的组织范围,如果非契约关系之人参加,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身份审查,即便这个人得以参加,也很难在短期内获得组织中其他成员的认同,所以参加这类组织的非契约关系之人并不多。
第三,信用程度较高却有意外。组织成员之间较高的信用使他们能够结成紧密的共同体,降低组织运行成本,但是这种信用“更多是一种社会和道德意义上的约束,一旦逃会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丧失社会信誉、被驱逐出社会圈子……),就总有人会铤而走险”[29]。T村互助组织的一些轮值成员在社会动乱时期会偷偷私卖和侵吞公共财产,J村互助组织成员在用钱以后因拿不出钱给其他会员使用而一直拖延,T村互助组织成员面临强大外部压力时会背弃组织。
第四,崇尚互助避险而非发展。三村互助组织均是通过互助手段规避风险的组织,无意于村落社会的发展。X村互助组织成员共享获利,充实家中财富,规避自家生活水平下降的风险,很少有人愿意拿出这些分红用于扩大和发展村落集体经济;J村互助组织成员轮流使用筹金,解决家中急事,以免陷入困境,并不会用于投资和村落建设;T村互助组织联合防卫,抵御匪盗,避免家破人亡,只要外部威胁解除,组织将趋于解散,并不会继续利用这个组织发展壮大村落。
四、利用组织化互助探索村落治理模式的现实路径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由于国家不在场,村民的诸多需求只能通过自发组建互助组织进行解决,因为这些组织的运作方式和行为规则与已有的村民思维方式、社会关系和生活习惯有关,所以成员很容易参与和管理组织活动,组织目标也较容易达成。伴随互助组织活动的持续开展,其对村落治理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许多治理理念、治理制度和治理规则成为村落治理文化底色,至今仍在村落治理中发挥着作用。“起点决定路径”,“原型规制转型”[30],不同村落互助组织相对独特和稳定的行事规则和行为习惯,使其治理底色也呈现出各异形态,从而规制着当前村落治理模式探索的路径选择和转化方向。阿玛蒂亚·森曾言:“中国必须在建设其未来的同时不背弃过去”[31],因而可以充分利用各个村落中现存的有益的组织化互助底色,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探索适合本村落的治理模式,这不仅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容易持续推进。然而,传统的历史因子会不分优劣地传承到现实生活中。因此,在利用组织化互助探索村落治理模式时,既需要充分挖掘其有益因子并实现现代性转化,又需要培育现代性互助组织以规避其劣质因子。
首先,对于X村一类的村落来说,可以探索“多头合议”治理模式。虽然这类村落有村“两委”共同治理村落,但是它们带领村民致富的能力毕竟比较有限。同时,虽然当前宗族组织已经消失,祖训、族规、族法的作用已经微不足道,但是村民的宗族意识仍然存在,知道自己的房支归属、认同于本房支德高望重的老人、强调各个房支间的平等地位和合议习惯,所以他们更容易结成互助组织进行集体致富和合作治理,不过在互助组织治理中容易形成“多头”或“多中心”的治理局面。比如,X村不少村民共同商讨试图建立旅游开发合作社,大家积极入股联合开发古民居,组建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中管理,各个股东合议发展事宜;再如,广东云浮市、清远市等地宗族底色较浓的村落,成立了“宗族理事会”或“宗族议事会”联合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也是采取的“多头合议”模式,即“理事会”或“议事会”成员是各个房支选出的代表,各个代表负责联络各自房支的村民,一方面把各自房支的村民意见汇集到一起在“理事会”或“议事会”上进行合议;另一方面发动各自房支的村民贯彻合议决策。需要指出的是,这类互助组织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与村“两委”处于一种互不统属、各有分工、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的关系,村“两委”从宏观上落实上级政府安排的行政事务和村落治理事务,“理事会”或“议事会”通过发动有财力、有能力、有志愿精神的村民独立地或在村“两委”的许可与鼓励下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如果是多个“理事会”或“议事会”并存的话,那么就共同与村“两委”形成“多头合议”治理格局,只不过它们处于微观治理地位,而村民委员会处于宏观治理地位。
其次,对于J村一类的村落来说,可以探索“权责共担”的治理模式。这类村落的村民私性比较强,对个人小利比较热衷,对集体行动比较冷淡,生活处于一种散漫状态,比如J村在“合村并组”以后成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各户轮流担任,仍然开展着消极被动的治理活动。所以,很难把传统社会时期消极的“均等轮值”治理模式实现现代性转化,而是需要着眼于村民的获利心理采取诱致性措施来培育现代互助组织,这是村民“组织集体行动的第一步”[32]。同时,还需要充分发挥能人的带头作用和普通村民的参与积极性,一方面,明确能人和普通村民共同的内在需求,这是他们进行互助合作的动力之源,如果他们的内在需求不一致,那么其互助合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基于他们的内在需求才能激发出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互助合作才能有持续存在的可能;另一方面,尽量保证共同的付出可以促使共同的内在需求得到均等满足,如果这些内在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或得到的满足不均等,即权责不对称、不均衡,那么村民的“得不偿失”“患不均”以及不信任心理就会凸显,互助合作的集体行动就会遭到破坏,共同治理就成了空谈。对此,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路径规避:一是利用村民已有的社会关系搭建信任体系,“持续的社会关系会鼓励可信行为”[33],这既有利于互助合作的持久存在,又有利于降低维持互助关系的成本;二是互助合作不仅需要依靠法律法规,还应该融入社会道德观念,“共同体合作的社会契约基础,不是法律的,而是道德的”[34],道德观念的融入能够增加任何成员违反契约的潜在成本,从而保障着“权责共担”治理模式的有序运行。
最后,对于T村一类的村落来说,可以探索“主辅结合”的治理模式。虽然这类村落已经没有了地主这一经济权威主体,但是村民认同权威和依赖权威的心理比较浓重,主要表现在:一是认为包括村“两委”在内的有“官方”背景的组织要比其他村民组织更有权力和地位,后者必须听从前者;二是积极向权威靠拢,一方面那些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力、人脉的村民通常会想着进入村“两委”,成为有权威的人。另一方面,如果他们不能进入村“两委”,那么与进入村“两委”的人处好关系就成为次选;三是村民不轻易得罪村“两委”的人,如果看不惯村“两委”中某些人的所作所为,那么就会持有冷漠态度,如果一定要参与村“两委”主导的事务,那么也会消极应付而不是选择对抗。可以说,这很容易形成以村“两委”为主导、以普通村民为辅助的“主辅结合”的互助治理模式。不过,其有效而持久运行的前提是保证村“两委”的民意基础,因为“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35],即一旦失去民意基础,这种治理模式就会出现异化现象,就像T村中比较富有且有“势力”的村民积极争取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职,试图长期主导村落治理,不太富有但有能力的村民通过“拜把子”、结干亲等方式拉帮结派,提高进入村“两委”的支持率,来提高自己的发言权,无钱无势的村民则依然游走于村落治理边缘,仅在选举投票时有存在感。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村“两委”以村民共同的内生需求为治理导向和联结纽带,聚合包括村中互助组织在内的村落治理内力,在有主导、有协商、有组织的氛围中带领村民共同治理村落;二是政府可以鼓励和扶持村民设立一些互助组织,为村民“提供机会组建许多个(不是一个)治理当局”[36],用以满足村民诸多内在的治理诉求,从而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其效能感和归属感;三是以法律和程序为互助合作行为准绳,这有助于增强其公共性,而其“公共性生长反过来会促进政府公共性的增长,进而实现以公共利益为基点的社会组织公共性与政府公共性的协同共进”[37],这可以有效增强村落治理活动的规范性和秩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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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笔者于2015年7月调查了X村。
②来自X村村民×××的收藏资料。
③笔者于2016年7月调查了J村。
④来自J村村民×××的口述。
⑤笔者于2016年1月调查了T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