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 冉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9-04-08 浏览次数: 6754次
【摘 要】清初厄鲁特蒙古和啰理等部内附后,设为阿拉善和硕特旗,东与宁夏相接。康熙二十五年,宁夏、阿拉善依据“边外六十里”的原则划定界线。此后,双方先后在贺兰山地区西麓建寺问题上出现地界争端,历经多次会勘划界,形成宁、阿界线的向东迁移。在清廷意图用“地”“利”分属的“共利”模式处理界线争端的背景下,宁夏、阿拉善双方对贺兰山西麓展开资源争夺与权利博弈,是造成界争不断扩大的直接推动因素。通过对这一历史过程的深度考察,贺兰山地区的独特环境与农、牧业生产生活之间的互动关联,是宁、阿地区界线迁移的根本动因。
【关键词】清代;贺兰山;农牧交错带;界线迁移
清康熙时期,厄鲁特蒙古和啰理等部内附后设为阿拉善和硕特旗,东与宁夏相接,并以“边外六十里”为原则,划定宁夏、阿拉善管理界线。宁、阿界线地处农牧交错带,其农牧皆适的特性,使得这一地带极易成为农耕、游牧两大族群争夺生产、生活资源的发生地。乾隆时期,因阿拉善在贺兰山西麓先后两次越界建寺,引发宁、阿界争纠纷,以致宁夏官员认定阿拉善方面先后越界建寺的目的是“藉寺占山”,经朝廷多次组织会勘划界“用弥争端”,结果阿拉善方面不仅成功实现寺庙占地合法化,获取相应地界内的管理权限,甚至还获得夏季在贺兰山游牧的权利。这一看似“不合常理”的结果其背后必然有深层次的原因。由于清代宁夏方志记述散乱,目前学界也尚无相关专论,以致相关研究因地域不清出现些许史实判读错误。1
同时,在政区界线变迁研究方面,随着农牧界线、河道等变动与界线影响的研究的深入,政区界线的研究中地理环境因素得到强化,尤其下垫面与界线的联系逐渐得到学界重视。2高峻绵延的山脉作为天然地理隔断,是政区界线依附的最佳参照物之一。宁、阿界线北段为贺兰山地区,是半干旱区与干旱区、外流区与内流区、季风区与非季风区的分界线,在生态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地理意义。南北走向的贺兰山两侧气候、环境差异极大,不仅分隔出东西麓不同的自然地貌和文化景观,也为周边农耕、游牧经济的发展提供难得的生存资源。山脉独特的地理特点和生态环境,与周边地域社会在经济、军事上形成密切而特殊的地缘关联,使得这一地区界线纠纷成为研究人类活动与环境互动的独特视角。因此,清代宁阿界争纠纷为研究农耕、游牧族群在贺兰山地区的开发互动提供一个极佳的研究个案。本文拟以清代宁夏方志资料及阿拉善汉文档案文献为基础,在初步复原宁、阿界线历史变迁过程的基础上,探究阿拉善方面越界“藉寺占山”的动因与清朝官方“用界弥争”的考量因素,深入考察贺兰山地区的山地环境在宁、阿界线迁移过程中的历史作用与地理关联。
一、“康熙定例”与宁、阿界线的初始状态
宁夏、阿拉善界线的形成,与清初厄鲁特蒙古和啰理等部的迁徙驻牧有直接的历史关系。康熙十六年(1677),和啰理等部“为噶尔丹所败,逃至沿边”。[1]康熙皇帝“诏宥其饥困窜掠之罪”,并准许和罗理等部在甘州东北之龙头山游牧,以距边六十里为界,“是为阿拉山厄鲁特游牧之始”。[2]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和罗理等奏请“欲环居阿拉克山阴,以遏寇盗,不使纷扰边疆”。[3]康熙二十五年(1686),康熙皇帝钦差理藩院侍郎主持完成划界,许以“喀尔占布尔古忒、空郭尔俄垅、巴颜努鲁、雅布赖、噶尔拜翰海等地方,给汝游牧外,自宁夏所属玉泉营以西,罗萨喀喇山嘴后,至贺兰山阴一带,布尔哈苏台之口。又自西宁所属倭波岭塞口以北,奴浑努鲁山后,甘州所属镇番塞口以北,沿陶阑泰、萨喇春济、雷浑希里等地,西向至厄济纳河,俱以离边六十里为界”。[4]此后处理阿拉善周边界争问题时,清廷均以康熙二十五年(1686)所定的“边外六十里”划界原则为依据,遂实为清代阿拉善与内地界线形成的历史基础和官方制度,因历史文献多以“定例”相称,故文中概称为“康熙定例”。
康熙二十五年划界时,宁、阿界线的起止点就已经过官方明确,“经侍郎喇、提督孙率同蒙古部落,自中卫边墙起,至石嘴子沿河一带止,指定界址,公议奏准”。[5](P.122)中卫位于清代宁夏辖境西南部。清初沿袭明代卫所制度,设立宁夏左、右、中、后等卫。雍正初年,宁夏改置府县后,中卫名称得以沿袭,设立中卫县。宁、阿两地东西相邻,中卫自然是宁、阿界线的南端起点。中卫边墙在县城以北,“自宁朔县大坝交界起,至西南越黄河,抵芦沟堡山,沿长四百八十二里”。[5](P.129)“芦沟堡”在今甘肃省靖远县北滩乡芦沟村,此处是宁夏与靖远交界之地,也是宁夏西面边墙“西长城”的起点,“西长城,自靖远卢沟界迤北,接贺兰山”。[6]所以,作为宁夏边墙起点的“芦沟”即是宁、阿划界的起点。止点所在的“石嘴子”,因山如石嘴而得名,又名“石嘴口”,雍正元年移市于此后称“石嘴子”。清朝时以此地为宁夏北界,“国朝以石嘴口为界,去县城北一百一十五里”,其地在今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北黄河岸边。由此,宁、阿界线的起点为靖远芦沟堡界接中卫县境,北止于宁夏境北的“石嘴子”接黄河处。
依据“康熙定例”中“边外六十里”的划界原则,宁、阿界线的界址及走向均需以“边墙”为参照。明代宁夏境内筑有边墙三道,清代称为“西长城”、“北长城”及“东长城”。在中卫至石嘴子之间的地域,只分布有“西长城”和“北长城”。由于清代宁夏北界移至“山河之交”的“石嘴子”,所以“北长城”的位置已经是宁夏境内,故不用于宁、阿界线的划界参照。“西长城”通常分为四段:最南段为卢沟界至黄河段,依次为过黄河后到胜金关段,再次为胜金关到赤木口段,尾段为赤木口到红果子口。“赤木口”即今天宁夏与内蒙古交界处的三关口,在地质构造上属于断裂带,谷口之北山体高度在2500米左右,南侧则降低至1800米左右,[7]地势高低差异十分明显,“山势至此散缓,溪口可容百马,其南低峰仄径,通虏窟者,不可胜塞”,[8]此处一般也是贺兰山南段与中、北段的分界线。过赤木口后,贺兰山山势险峻高耸,易于防守,但东西相通山谷较多,“蹊径可驰入者五十余处”,[9]故而需在宽阔山口处修筑暗门及边墙。由“西长城”修筑特点及沿线地势来看,宁、阿界线整体可以“赤木口”为界分为南、北两段:南段多为低山,地势相对起伏不大,有边墙连贯一体,且沿边视野较为开阔;北段为贺兰山地区,故边墙呈断续分布,只在宽阔山口修筑暗门边墙,其余地段倚山为固。
在宁、阿界线南段,划界方式是以“边口”为参照点,向外延展“六十里”后定界。如中卫县境内有边口29处,其中以9处边口为参照点:“一自杀虎墩出口至沟泉脑;一自向阳墩出口至沙井子;一自崇安墩出口至红井子;一自燕子窝出口至生铁山;一自小关儿出口至独鲁山;一自黄沙外墩出口至乱井子;一自石砌界出口至格子山;一自木头井出口至磨儿山脑;一自沙沟坡出口,西行至磨儿尾止。抵宁朔大坝交界,俱离边六十里。”[5](P.123)
在北段,“山口俱有暗门,应以暗门外六十里为界”,[10](P.251)即划界方式是以山口“暗门”为参照点,向外延展“六十里”后定界。由于贺兰山整体呈南北长、东西窄的特点,东西宽度多在15-30公里左右。以山口暗门为基点,“六十里”的延展距离已经越过贺兰山,将宁、阿界线推至贺兰山西麓一线。如平罗县属地均以推至“山外”,“北自汝箕口至山外长流水,迤南自黄硖口至山外儿鲁盖,计六十里,迤东汉地,迤西蒙地”。[10](P.251)在“西长城”以北至“石嘴子”地段,此段贺兰山向北延伸,呈月型环绕,至河而尽,又称为“贺兰山之尾阴”,其划界方式多以“口门”为参照点:“内归德口:自口门边墙起至山阴撤汰六十里;打碨口:自口门边墙起至山阴野马川之北山六十里为界;镇远关:自口门边墙起至乌喇豁必兔,六十里为界”,“石嘴子”则以“老君庙起至牛七宫六十里为界”。[10](P.251)
可见,宁夏、阿拉善界线的划分严格遵循“康熙定例”的规定,并有明确的起止点和参照点。根据起止点及参照点可推知宁、阿界线的初始状态:宁、阿界段南起中卫县与“芦沟堡山”接界处,北止于平罗县石嘴子接连黄河处,界段内参照点基本分布在“边墙”一线,以“边口”“暗门”及“口门”等“边墙”出口为主;宁、阿界段以“赤木关”为界,分为南北两段,其南段界线大体在“西长城”外“六十里”呈平行走向,至赤木关后,北段受贺兰山暗门、口门的分布点位置影响,界线在贺兰山西麓大体呈折线状向东北方向延伸,至石嘴子外“六十里”接黄河处为止。
二、定远营城与“地”“权”分属的“共利”模式
宁、阿界线确立后,宁夏方面在“西长城”及贺兰山外获得一条狭长形属地,因地处边外,故名“边外地”。宁夏改置府县后,“边外地”由临边的中卫、宁朔、平罗三县分别领属。《大清一统志》所绘“甘肃宁夏府界”图(见图1)中就有三县辖属“边外地”的标注。清代对内地民众出口有严格控制,“民人出口,非奉官遣,不得私越”,[6](P.79)宁夏民众出口樵采游牧,都必得官方许可才能进入“边外地”。由此,“边外地”实际成为人迹稀少的空旷地带。尤其作为宁夏屏障的贺兰山,尽管东麓山口都有暗门边墙管理,但西麓的战略安全一直为清廷关心的重点。雍正八年(1730),清廷出于贺兰山战略地位的考虑,“宁夏北贺兰山,乃朔方之保障,沙漠之咽喉。圣心轸念山后一带,切近宁城”,[11](P.146)在贺兰山西麓修筑定远营城(即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驻地巴彦浩特),“初属宁朔县地,设守备,驻绿营兵”。[12]雍正九年(1731),和啰理之子阿宝率部自青海迁回阿拉善后,雍正帝即将定远营赐予阿宝居住。和啰理之子阿宝于康熙四十三年(1704)迎娶皇室郡主,授和硕额驸,政治地位得到很大提升,后又屡立战功,得到清廷极大信任。雍正帝将地处宁朔县“边外地”的定远营城赐给阿拉善,导致宁、阿界线在事实上移向贺兰山西麓。尽管这一做法违背了“康熙定例”,但由于是雍正皇帝谕旨的官方行为,宁、阿双方在这一问题上显然不会出现争议。阿拉善获赐定远营城,是宁、阿界线历史变迁过程中的标志性事件,在宁、阿界线发生变化的同时,“边外地”内的管理模式、农牧关系也开始出现变化。
首先,在贺兰山西麓范围内,阿拉善方面获得对内地樵采民众征收钱粮的权利。清代,贺兰山林木资源是宁夏民众生活较为依赖的樵采资源,“我朝百余年来,外番宾服,郡人榱桷薪樵之用,实取材焉”。[13](P.87)至乾隆时,贺兰山东麓易于采伐的林木资源已近消耗殆尽,东麓林木资源的相对匮乏,驱使宁夏民众将樵采区域开始转向距离相对较远的贺兰山西麓。针对贺兰山西麓樵采民众,阿拉善方面提议按照运输工具的不同收取定额“钱粮”,“赤木、黄峡、宿嵬、汝箕、打硙等口民人采柴伐木系车辆牲口往来,驼拽每车给米二三升,每驴给钱十数文”,后经宁、阿双方商讨,因贺兰山山势陡峭,不便行车,“以驴驮柴火本日即可往还,向无给米之例,无容增议”,惟有“赤木口”可以车辆运输,则以“蒙古照看牲畜行李给米一升,于蒙古固有益而民人亦无损”。3清廷给予阿拉善方面对樵采民众征收“钱粮”的事实说明,阿拉善方面实际上已经获得西麓部分山口的管辖权,否则没有征收樵采民众的“钱粮”的操作性。
其次,在宁、阿南段的中卫县边外地带,阿拉善方面获得宁夏“边外地”内盐池资源的管理特权。宁夏中卫边外有盐池数处,“去边只二三十里不等,系蒙古管理,听内地民人买食”。[5](P.123)按照宁、阿划界原则,“去边只二三十里不等”的盐池应属于中卫县境,乾隆时已经属阿拉善管理。相对于花马池一带的“官盐”,中卫边外盐池所产的盐称为“土盐”,“中卫河北城堡,民家历买食本地口外夷盐”,“土盐殊贱于官盐”。[14](P.113)由于蒙古所管“土盐”并不课税,所以相对“官盐”便宜甚多,但仅限作为中卫县境黄河以北、近边地区的民人买食,黄河以南等其他地区依然买食“官盐”。与贺兰山西麓征收钱粮方法类似,阿拉善方面依据驮盐时使用的运输畜力进行征缴,“中卫城民人赴城外驮盐,每骡缴百余钱,每驴缴五十钱”。4可见,清廷将盐湖归至阿拉善管理后,并给予“土盐”的免税政策,从而在保证阿拉善方面获取一定利益的同时,中卫沿边地区民众也能享受到一定的政策实惠,逐渐形成“山泽之利,与蒙古共之”[5](P.123)的普遍认知。
最后,宁夏人口的大量增加,“边外地”的开发力度日益强化,宁、阿双方越界管控问题逐渐凸显。雍正时,宁夏平原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口大量增加,“修浚惠农、昌润二渠,建设新渠宝丰二县,安插二万余户,耕凿遍野”。[11](P.146)至乾隆四十五年(1780)时,宁夏府境人口已经达到135万多人,到嘉庆二十五年(1820)则达到139万多人,是明代宁夏最高人口的10倍,也是解放前宁夏人口的最高纪录。[15]在巨大的人口压力下,生存资源日益紧张,相对空闲的“边外地”自然成为民众维系生计的重要区域。乾隆二十五年发生的“蒙古丹八淋等抢夺民人王洪祚等羊只”一案中,宁夏民人王洪祚等人“在边外青石崖牧放羊只”,蒙人丹八淋及其弟阿肯等“霸据水泉,索去饮羊水钱”,引发双方争衅斗殴。5后经过宁、阿双方勘界后,认定宁夏民人并未越界放牧,却查出宁夏民人出边牧放时,有私下向蒙古巡边官吏交钱的“规矩”,即“每羊一群与阿大汉巡边钱二百文,成规已久”。6显然,身为巡边官吏的“阿大汉”收到“好处”后,宁夏民人越界放牧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随着清朝大一统格局的强化,长城沿线也形成“内外一家”的局面,汉、蒙民众在宁、阿界线一带活动日益频繁。乾隆以后,宁夏府境人口的迅速增长,使得土地资源相对空闲的“边外地”成为内地民众牧放、樵采的活动地域。一方面,随着阿拉善蒙古的政治地位上升,清廷对边外地的资源管辖进行适当调整,阿拉善方面在“边外地”范围内形成“利”的管理权力;另一方面,依据“康熙定例”,“边外地”依旧为宁夏府的属地,这也是勘界处理界争纠纷的意义所在。总之,在这一背景下,原本“隔绝汉蒙”的划界,在实际管理中已经形成“汉蒙杂处”的状态,清廷对“边外地”内的“地”与“利”的归属进行分离,在推动汉蒙农牧互动的同时形成“共利”模式,也使得宁阿界线的管理地域日益模糊,导致宁阿界线的管控日益艰难。
三、“藉寺占山”与“康熙定例”的名存实亡
由于“边土多沙碛平壤,贺兰、黄河外,绝少山溪涧谷可为标志”,[6](P.79)故而在“边外地”的越界问题时有发生。雍正二年(1724),年羹尧上奏中提到:“至宁夏险地,无过于贺兰山。顾实汗之诸孙及额附阿宝等,向俱在山后居住游牧,今竞移至山前。请令阿宝等。严饬所属,仍照前在贺兰山后居住游牧。则山前营盘水、长流水等处,俱为内地。”[16]宁、阿界线中最为特殊的是北段,因为此段涉及区域为贺兰山的主体部分,界线又多在贺兰山西麓,形成“跨山而治”的格局,界线测定及管理相对困难。乾隆以后,随着贺兰山西麓开发的日益强化,宁、阿双方在这一地区相继出现以建寺为起因的界争问题,并一直持续到光绪年间,成为对宁阿界线影响最为深远的历史事件。
乾隆二十一年(1756),广宗寺创建者阿旺多尔济在占茂山一带建造寺庙,阿拉善王府遂将占茂山附近雪岭子、白树岭、押马池三岭赐给广宗寺,并通告宁夏方面封禁汉民进入伐木,但宁夏方面得知后发现三岭俱属宁朔县地,“今查占茂山雪岭子、白树岭、押马池三岭从黄(峡)出口仅有四十里之远,系在分定六十里界址内,并未在六十里之外”,7要求阿拉善方面“将喇嘛改建寺庙拆迁,在于界外另建”。8显系违规的阿拉善方面一时骑虎难下,遂以“此庙系特为万寿念经祷祝,以报皇恩于万一者”9为名,上奏清廷请求赐名,并成功在乾隆二十五年(1756)获赐“广宗寺”庙名,从而保证了寺庙修建的合法性。但宁夏方面态度依旧坚决,“今该郡王即欲庆祝万寿,自感于其蒙古建庙诵经,何得阳借庆祝之名,阴为侵占之计”,10指斥阿拉善方面的“藉寺占山”的越界侵占行为。最终,清廷出面对宁阿双方这一起纠纷做出裁决:
此庙自二十一年建起,二十五年始行告竣,况原定六十里为界者特为不许蒙古、民人杂处而设,如果此庙系违例建造,初创之时即宜阻止,今已告成,后蒙圣思赏给庙名,而地方官始以禁地违例建庙,令其拆毁移建为词,显系因罗卜藏多尔济不容伐木起,寡请交甘抚明白查勘具奏外,此庙业已建成,赏给庙名,无庸拆毁,止许喇嘛居住,并请饬交罗卜藏多尔济,嗣后不得越原定地界复行增建庙宇。11
清廷在重申“康熙定例”为法定依据的同时,也认定了广宗寺授名后的合法存在性,基于寺庙现状及宁夏方面未能及时阻止的因素,采取了“地归宁、庙归蒙”的划分方式,将广宗寺所占地界“飞地”化,即“寺内木植任喇嘛培植,界外仍听民樵采”。[6](P.87)广宗寺建寺事件凸显宁夏“跨山而治”的尴尬,由于界线不清,未能及时阻止越界行为,自然是界线管理方面失职。阿拉善方面发现越界事实后,积极利用政治优势转移责任,不仅避免寺庙“拆毁重建”,还占有相应地块的合法权益。所以,宁夏方面坚持以“康熙定例”处理界争纠纷时,清廷以官方权威有意淡化宁、阿双方的划界原则,采取“地归宁、庙归蒙”的划分方式,在维护宁夏方面在争议地界樵采权利的同时,却在事实上默许阿拉善方面的“越界”行为,这也就为后续宁、阿界争纠纷的处理留下隐患。
乾隆三十四年(1769),宁阿双方又因“福荫寺”越界修建的问题出现地界争端。“福荫寺”即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境内的“福因寺”,12俗称北寺,“福荫寺,又名北寺,一呼福音寺,在小水口入山五十余里,山后多尔济王建。乾隆三十四年,民以寺建在汉地界内,阻其修盖,控(疑为後字讹——引者注)经钦差福陕甘总督明会同勘丈近寺二里准其汉护风水,余仍听保汉民砍伐树木”。[17](P.263)尽管这次界争事件中宁夏方面吸取了在广宗寺事件的教训,在阿拉善方面没有建寺之前即“阻其修盖”,企图坚决杜绝阿拉善“藉寺占山”的行为。然而,清廷委派钦差官员会同陕甘总督对宁阿双方争议地区会勘后,仍然按照广宗寺的处理办法,以“寺地两规”方式对寺庙占地问题进行了处理,即“新造未成寺二里内不准砍伐树木,新寺二里之外,周围所有之地,准民人取柴砍木,亦不准民人作为本业”。[18](P.1170)同时,以清廷官方名义对贺兰山地一带的划界提出了“中岭”为界的标准:
至乾隆三十四年,经钦差陕甘总督部堂明、内阁侍读学士福查勘奏准改定,议于大岭数重此内之中岭,蒙古称为山梁,汉民呼为小水岭者,立为界线,俾于析薪游牧两有裨益,而于昔年六十里为界之名,惟留未除,盖阿拉善山势高远,全凭此岭以分山阴山阳。[18](P.1170)
“大岭数重此内之中岭”的叙述,意味着宁阿划界争议区已经推入贺兰山深处,结合“阿拉善山势高远,全凭此岭以分山阴山阳”的记载,“中岭”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地名,而是对贺兰山分水岭的称谓。根据“福荫寺”界争事件的处理结果,阿拉善方面不仅再一次成功获取在“福荫寺”占地的合法地权,还获得在贺兰山“中岭”为界的地域内夏令时节游牧的权利。宁夏方面则继续保留了民人樵采伐木的权利,故而有“俾于析薪、游牧两有裨益”的叙述来解释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和事实依据。
光绪四年(1878),宁阿双方再次就贺兰山地界问题出现争议,“缘因同治初,郡遭回变,案卷被焚。部中存兼因年份久远,或遭回禄或经霉烂,亦均无存故。阿拉善台吉阿布哩,蓄私贪利,逞意争山,致激众民,聚毁鄂博,因而重烦案犊”。[18](P.1341)起初宁阿双方对小水口到向扎子山梁的距离进行实地踏勘,结果为“约六十里,与乾隆三十四年福、明钦差丈量之案悉苻”。[12](P.122)但宁阿双方在利用各自存有的乾隆三十四年相关存档重核地界的时候,又在档案中出现差异:“取该旗三十四年老案与前平罗县令张悌抄存图案对,余俱相同,惟蒙文内多中岭有一鄂博一语,地图亦无福、明两钦差印信。阿拉善仍坚持以中岭即小水岭,反覆置辩。”[12](P.123)在“康熙定例”名存实亡的前提下,阿拉善以“中岭有一鄂博”的证据,声言“敝旗昔年原有于口内六十里为界之名,而并无以向扎子山为界之案”,[18](P.1170)意图借“案卷被焚”之机将“中岭”为界常态化,即作为宁、阿界线,故而“坚持以中岭即小水岭,反覆置辩”。但是宁夏方面仍坚持“向扎子山”为界的铁定界线,并通过实地踏勘,距口“约六十里”,不仅符合“康熙定例”,也“与乾隆三十四年福、明钦差丈量之案悉苻”,可谓是合理合法。直至光绪九年(1883),陕甘总督谭钟麟终以坚持乾隆三十四年划界的状态定案,清代宁、阿界线在贺兰山地区的界争纠纷才告一段落。
作为“福荫寺”界争事件的后续,宁阿双方在同一地段再次发生争议,其直接原因是阿拉善台吉阿布哩“致激”宁夏民众引发界争纠纷,其实质是“汉蒙杂处”常态化后,宁、阿双方都强化了对贺兰山西麓的资源争夺与权利博弈的力度。此次争议的“向扎子大山”,在清代记载中亦记做“响扎子大山”,其地在贺兰山西麓,由宁夏小水口“入六十里至向扎子大山梁,树木茂盛,山边居民采伐赖以为生”。[17](P.285)“小水口”即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辖境内的小水沟口,其南为大水沟口,北为汝箕沟口。陕甘总督谭钟麟的《饬将贺兰山界遵照老案办理扎》中提到有“若以小水岭为中岭,则距新寺尚有三十里之遥,何以谓新寺在六十里外?况距寺二里外周围所有之地准其民人伐木,则自小水岭至向扎子中间连山内,皆可砍柴伐木也”。此中涉及的“寺”是阿拉善所建的“福荫寺”,其提及“小水岭”距“福荫寺”有“三十里之遥”,显然和“向扎子山”并不是一处。宁夏方面在踏勘界线时,从“口门”起计“六十里”至“向扎子山”,这应该是“康熙定例”的划界位置,但阿拉善与宁夏方面争执“中岭”位置来看,“中岭”势必在“向扎子山”以东的宁夏界内,否则不会有争执,以此推测,“小水岭”应该在“向扎子山”以东、距“福荫寺”有“三十里”的地方。按照此段贺兰山的走向及宽度来看,“小水岭”大约在接近贺兰山山脊线的位置。从《朔方道志》中所绘的《平罗县疆域分图》来看(见图2),“向扎子山”、“小水岭”位置及划界情况与笔者上文推断基本一致。结合文献记载及实地考察来看,“向扎子大山”应为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境内的香池子山,其在贺兰山西麓、“福荫寺”的偏北方向,尚处于贺兰山西侧边缘。
总之,由于这一地区的界线纠纷,都是以阿拉善方面占地建寺引发,并最终获得对争议地区的一些管辖权利,故而宁夏方面认定阿拉善两次建寺目的是“藉寺占山”。在贺兰山西麓界争纠纷的历史过程中,宁、阿界线主要出现两个变化:一是宁阿界线在事实上不断东移。历经两次“建寺”的界争会勘,清廷都意图用“地”“利”分离的方式处理贺兰山地区的界争纠纷问题,在淡化属地管理权的同时,客观上形成阿拉善方面对贺兰山地区权益的不断强化,尤其是“中岭”划界方式的出现,标志宁、阿实际界线上已经东移至贺兰山分水岭一带;二是宁阿分界依据的变化。在“两寺”越界问题上,清廷的划界裁定,都在事实上都形成了宁夏方面管辖权益的丧失。尽管宁夏方面“于响扎子山梁陡壁之处,大刻蒙汉交界四字,使蒙汉入山民人目睹皆晓”,[18](P.1341)企图坚持“康熙定例”的划界成果,但在宁阿双方都确认“中岭”即为“小水岭”后,“中岭”画线原则在事实上已经取代了“康熙旧例”。
四、“用界弥争”与“生计”所系的“国家之山”
纵观贺兰山界争问题的发展过程,尽管宁夏方面以强硬态度维护属境及权利,但界争问题的结果却有点“南辕北辙”:原本“占理”的宁夏方面总是“略处下风”,“越界违例”的阿拉善方面则次次受到格外照顾,并成功获得“夏令”时节在贺兰山游牧的权利。不容否认的是,清代宁阿界争纠纷背后有清朝笼络阿拉善蒙古的政治因素,“河西蒙古经清圣祖大张挞伐,嗣又以公主下嫁,始怵以威,复结以恩,其操纵固尽美矣,但以定远营赏给额驸阿保居住,自失险阻,以致得寸进尺,今日争地,明日争山”。[12](P.125)但这不足以解释贺兰山西麓为什么会成为宁、阿界线争议区域,更无法清晰解释界线变迁的历史特征。
相比贺兰山地区所在的宁、阿界线北段,宁、阿界线南段则相对平和。随着宁、阿两地民众在中卫“边外地”的生产、生活方面互动加强,农牧业互补优势得以显露,除去少数的民事纠纷外,内地民人与蒙古民众生产交换与生活交流已成常态化,中卫民人将驼羊牛马寄牧边外,蒙古牧民“或包揽保牧,类给钱文粮食;而蒙古游牧,亦时至近边六十里内,衅隙不生”。[5](P.123)在农牧互济共生、大局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对边外管理也日益松懈,“出入口隘,虽弛稽查之防,而边境安帖”。[5](P.123)
清廷在坚持乾隆三十四年的定界方案时,强调贺兰山为“国家之山”,力图淡化界争问题,在保证汉蒙民众生计的基础上,希图通过局部界线划分实现资源分离,“蒙汉民人性既不同,所事亦异,故不能不示以界线,用弥争端”,[18](P.1170)在缓衡汉蒙生计问题的同时,更加合理处置宁、阿民众对于“国家之山”的生计权利,在事实上形成汉蒙双方对贺兰山自然资源的共享模式,控制贺兰山西麓界争问题的扩大化。“盖贺兰等山乃国家之土地,不得私为己有。蒙民汉民皆朝廷之赤子,自当一视同仁。其准夏令在连山内有水草之地乘凉者,所以体恤蒙民;其准在新寺二里外周围之地伐木者,所以养活汉民”。[18](P.1170)可见,清廷已经意识到贺兰山地区对于宁、阿两地民众生计的重要意义,在汉蒙民众“皆朝廷之赤子”的理念下,在生计资源的获取方面自然应该“一视同仁”。因此,宁、阿双方在贺兰山界争中的核心因素,是两地民众的生计资源保障问题,这显然也是清廷在处理界争时综合考量的首要因素。
首先,贺兰山地区是阿拉善必不可缺的水源地。贺兰山主体海拔多在3000米左右,受水汽上升、冷凝作用,山地降水远远高于周边地区(见表1)。相对丰富的降水资源,使得贺兰山中段成为周围干旱区中的一座“湿岛”,降水也在贺兰山地形成了大量季节性河流,并且在东西坡向上有显著差异,其中东坡只有60多条,西坡有100多条,“其上高寒,自非五六月盛暑,巅常戴雪。水泉甘冽,色白如乳,各溪谷皆有”。[13](P.86)由于贺兰山东麓山势陡峭,其河流涨落急剧,出谷后的开阔地势迅速减缓水势,在沿山一路形成大面积的洪积裾,对于以引黄灌溉农业较为发达的宁夏平原地区而言,这些沟谷河流基本没有太大的农业开发价值。然而,贺兰山西麓平缓且植被相对良好,其形成的沟谷河流中,有13条常年有水,且水质近似矿泉水,是阿拉善生活及农牧业生产的主要水源。[19]其中,定远营城即是依赖贺兰山西麓流出的哈拉乌北沟和南沟作为水源地。所以,水资源相对丰富的贺兰山对于阿拉善地区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其次,贺兰山地区相对丰富的植被,是畜牧生产极其难得的草场资源。贺兰山以西以游牧为主业的阿拉善蒙古有“逐水草而居”生产特点,由于阿拉善地处干旱荒漠,较近水草之地大多位于靠近长城一线,游牧越界之事也是无奈之举。遇到干旱之年,水源极其匮乏,阿拉善只能向清廷请求移牧到水草相对较好的山区度过灾年。雍正十三年(1735),因“夏季水少”,阿拉善方面经清廷官方许可,将“属下有牲畜之阿拉巴图过河迁住于阿拉善山,生育无畜之阿拉巴图皆住东大山地”。13相对于阿拉善地区旱生、超旱生及沙生植物为主的特点,贺兰山主体地区的中生、旱中生植物比例达到61.2%,[20]成为贺兰山地森林和灌丛植被的主要分布区。如从畜牧业需要的草场来衡量,阿拉善左旗四等、五等草场约占总面积的93%,仅有的约7%的二等、三等草场都分布在贺兰山。[21]不难看出,贺兰山的相对优良的草场对于本就草场贫瘠的阿拉善的畜牧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最后,贺兰山西麓的林木资源,是宁夏民众赖以为生的樵采资源。受制于水热条件的差异,贺兰山林木资源分布具有极强的地带性特征。一方面是存在明显的坡向差异。由于干燥度较大,阴阳坡向的植被分异十分明显,如森林资源多集中分布于贺兰山中段海拔2000m-3000m之间、水分条件较好的阴坡、半阴坡区域。另一方面是贺兰山东、西麓的水平差异。贺兰山东坡陡立,西坡宽缓,故而西麓多深长沟谷,形成水分较好、空气湿度较大的地理环境,对林木资源生长十分有利。乾隆以后,随着贺兰山东麓林木资源的逐渐匮乏,西麓开始成为宁夏民众樵采的主要区域。广宗寺修建时,宁夏民众因阿拉善方面“未阻拦民人樵采,彼此并无异言”,待阿拉善方面要求封禁附近山林时,宁夏民众反应强烈,“因宁夏民间烧柴及修渠木植,皆取资于此,且附近山场之镇北、平羌二堡居民数百户并无可耕之田,惟赖樵采此数山柴货买养生”。14“乾隆三十四年复争地界,先是阿拉善旗在贺兰迤南造一南寺,距定边营六十里,名曰广宗寺,在汉地界内,该处因无树木,汉民未曾过问,嗣又于山北造一北寺,距定远营,亦六十里,名曰福荫寺,该处林木茂盛,民人查在汉地界内,恐其后日藉寺占山,阻其修盖”。[12](P.121)正是因为贺兰山西麓相对丰富的林木资源,是山边居民生计所系,故而宁夏方面在地界争端问题态度极为重视,在“康熙定例”名存实亡的背景下,依然坚持以“阻民生计”的理由,抗衡阿拉善“藉寺占山”的行为。
可见,宁、阿界争问题出现在贺兰山西麓地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历史巧合”。从宁、阿界线的地理环境来看,南段边外毗邻腾格里沙漠,在边外盐湖有明确的归属后,“边外地”内,农牧生产可利用资源极其匮乏。贺兰山地区的水源条件,形成了相对良好的森林植被,对周边地区而言,是极其宝贵的林木、草场资源。所以,贺兰山地区必定成为宁夏、阿拉善双方争夺生存资源的“福地”。在清廷对蒙古族信奉藏法佛教持支持政策的社会背景下,“藉寺占山”客观上成为宁、阿界线争端问题中的“成功案例”。在“两寺”明显违反“康熙定例”的情况下,清廷仍准许阿拉善方面保留寺庙并获得相应权利即是这一因素的表现。由于贺兰山东麓陡、西麓缓的地势,以“中岭”划分的方式,实际上更利于阿拉善在贺兰山西麓争得大面积的区域。光绪年间界争问题延续,正是阿拉善试图将既得利益常态化的表现。因此,阿拉善方面从早期越界放牧模式逐渐形成“藉寺占山”的行为,无疑是贺兰山独特的生态环境对游牧社会生产影响的客观表现。尽管清廷从顾全大局的角度出发,通过适度调整界线的方式,力求以资源重新分配来缓和汉、蒙矛盾,实现地方利益的均衡,但在根本上是以控驭汉蒙、稳固边地为核心目的,并未彻底、有效地解决宁阿界线争端问题,因而加剧宁、阿界线争端问题的复杂性。
五、结论
清代宁夏、阿拉善界线自康熙二十五年划定后,严格遵循“康熙定例”的“边外六十里”原则,成为宁夏、阿拉善两地明确属地区域的重要依据。由于这一划界结果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并未充分考虑界段内的地理环境、农牧生产需要等客观因素,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宁、阿界线北段在贺兰山地区出现“跨山而治”的格局,导致界线测定与管理都存在实际困难,成为这一地区出现界争纠纷的客观因素;另一方面,农牧交错带的生产、生活的所需资源分布极不均匀,导致宁、阿双方为保证己方“生计”资源必然出现地界争端,尽管清廷意图用“地”“利”分属的方式弥补划界本身存在的问题,但在资源相对集中的贺兰山地区,“共利”模式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地区的界线纠纷,反而在客观上导致“康熙定例”的“名存实亡”。深入考察宁、阿界线迁移的历史过程可知,农牧交错地带的贺兰山地区相对优越的环境特征,在半干旱、干旱环境下能够形成极其难得的水源、植被条件,为农耕、游牧两大族群提供难得的生活、生产资源,是界争问题集中于贺兰山地区的主要原因。清廷力图以“地”“利”分属的“共利”模式,缓衡宁、阿两地对于的“生计”权利的诉求,造成“康熙定例”的划界模式失去可行性,形成宁、阿界线不断向贺兰山分水岭迁移的客观事实。出于地区民众“生计”的考虑,宁夏、阿拉善双方对贺兰山西麓展开资源争夺与权利博弈,是界争问题不断发展和扩大的直接推动因素。总之,贺兰山地区独特环境与农、牧业生产生活的互动关联,是清代宁、阿界线迁移的根本动因。
注释:
(1)如刘正刚先生在《从判例看嘉道时期蒙古西部的民族交流》(《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第96-99页)一文中,误将雍正时宁夏地域的相关记载用于阿拉善地区研究,具体见笔者小文《雍正初并未移数万户汉人入阿拉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8年第2期,第19页)。
(2)张伟然等著:《历史与现代的对接:中国历史地理学最新研究进展》,商务印书馆2016年。相关研究如闫天灵《民国时期的甘青省界纠纷与勘界》,《历史研究》2012年第3期,第44-60页;胡英泽《河道变动与界的表达——以清代至民国的山、陕滩案为中心》,《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7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王晗《“界”的动与静:清至民国时期蒙陕边界的形成过程研究》,《历史地理》第25辑,第149-163页,等。
(3)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101-3-12-52。
(4)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101-3-12-50。
(5)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101-3-12-13。
(6)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101-3-12-46。
(7)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101-3-163-2。
(8)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101-3-11-86。
(9)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101-3-12-69。
(10)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101-3-12-69。
(11)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101-3-65-8。
(12)关于福因寺的修建时间,一般认为是嘉庆九年开始修建,到嘉庆十一年由清廷赐名为“福荫寺”,但从界争情况来看,乾隆三十四年此处即有寺庙修建的情况。嘉庆初年的寺庙修建,疑为对原有寺庙的改扩建。
(13)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101-2-10-01。
(14)阿拉善左旗档案馆藏,101-3-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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