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 殷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8-11-16 浏览次数: 7494次
【摘 要】本文以陆贽针对贞元八年水灾所作两篇奏议为线索,探讨了唐后期江淮地区应灾政策形成过程及其实践。唐后期的“遣使救灾”,一方面折射了“德化远被”的皇帝权力的主观扩大,更深层次则是唐后期统治阶层对江淮地区权力分配的制衡与重组。通过从“赈济”与“蠲免”两个具体维度深入展开,中央政府赈济受灾地方社会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其可控制的财赋来源,维护中央权力的政治诉求。蠲免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比例与份额的变化,体现出唐后期财赋支配权从隐性到显性的博弈趋势,逐步扩大中央财政权力并适时减轻水旱灾害对百姓造成的影响,是唐后期国家层面灾害应对的特质。
【关键词】唐后期;应灾政策;演变;实践;江淮
灾害应对是关乎中国古代王朝政治、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荒政史”成为王朝体系下应灾策略演变的代名词,构成日常政务统治的重要一环,以此为视角可进一步窥探国家权力运作与地方社会经营。与唐前期律令体系下国家制度相比,当研究对象聚焦在断裂帝国的中晚唐社会,伴随唐后期政治格局的整体转型,王朝的应灾策略又将呈现怎样的调整与变奏?是否与其他制度一样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变动以应对变乱后的社会形势?由于唐后期有关灾害的文献内容相对稀少,呈现系统化的应灾图景较为困难,集中在两京的赈灾记录又难以概括王朝应灾的一般性。有鉴于此,本文将关注唐后期财赋的主要来源地江淮区域,以开元、天宝间的淮南道、江南东道和江南西道为主要讨论范围。通过对应灾政策形成过程的复原及其实践,探索王朝的政治活力,而不将赈济、蠲免等政令作泛化的简单处理。通过细化与深入挖掘相关灾害文献,揭示唐后期应灾政策的特点与实质,更好地理解中晚唐社会权力博弈与帝国治理。
一
《新唐书》卷三六《五行志三》:“贞元八年(792)秋,自江淮及荆、襄、陈、宋至于河朔州四十余,大水,害稼,溺死二万余人,漂没城郭庐舍,幽州平地水深二丈,徐、郑、涿、蓟、檀、平等州,皆深丈余。八年六月,淮水溢,平地七尺,没泗州城。”《文苑英华》卷八三三《泗州大水记》亦言:“唐贞元八年,岁在壬申,夏六月,上帝作孽,罚兹东土,浩淼长澜,周亘千里。”贞元八年水灾是唐后期较为严重的一次自然灾害,在多种文献中得到了记载。因“当今国用多出江南”,江淮地区的灾害应对因牵涉唐后期国家财赋大计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依次胪列了相关记载:
《资治通鉴》卷二三四“德宗贞元八年”条载:
贞元八年,秋,七月,河南、北、江、淮、荆、襄、陈、许等四十余州大水,溺死者二万余人,陆贽请遣使赈抚。上曰:“闻所损殊少,即议优恤,恐生奸欺。”贽上奏,其略曰:“流俗之弊,多徇谄谀,揣所悦意则侈其言,度所恶闻则小其事,制备失所,恒病于斯。”又曰:“所费者财用,所收者人心,苟不失人,何忧乏用!”上许为遣使,而曰:“淮西贡赋既阙,不必遣使。”贽复上奏,以为:“陛下息师含垢,宥彼渠魁,惟兹下人,所宜矜恤。昔秦、晋仇敌,穆公犹救其饥,况帝王怀柔万邦,唯德与义,宁人负我,我无负人。”八月,遣中书舍人京兆奚陟等宣抚诸道水灾。
上述文献为贞元八年唐廷应灾政策的形成过程提供了明晰线索。从水患开始的秋七月,陆贽得到地方奏报江淮四十余州有大水,即向皇帝建议“遣使赈抚”。德宗的回应稍显被动,“闻所损殊少,即议优恤,恐生奸欺”,期间经历陆贽的两次上奏,最后得到德宗敕旨“帝召见奚陟等于延英殿临遣”。颇值得留意的是,这一过程从德宗的质疑到最后政策的制定较为曲折,陆贽的两篇奏文成为改变德宗意志的主要依据,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唐后期应灾政策的走向。《资治通鉴》只截取了较少部分,为便于讨论将陆贽第一篇奏状《请遣使臣宣抚诸道遭水州县状》主要内容引用如下:
右频得盐铁、转运及州县申报,霖雨为灾,弥月不止,或川渎泛涨,或溪谷奔流,淹没田苗,损坏庐舍,又有漂溺不救,转徙乏粮,丧亡流离,数亦非少。……前者面陈事体,须遣使抚绥,陛下尚谓询问来人,所损殊少,即议优恤,恐长奸欺。……今水潦为败,绵数十州,奔告于朝,日月相继。若哀其疾苦,固宜降旨优矜;傥疑其诈欺,亦当遣使巡视。安可徇往来之浮说,忘惠恤之大猷!失人得财,是将焉用?况灾害已甚,申奏亦频,纵不蒙恩复除,自当准式蠲免,徒失事体,无资国储。恐须速降德音,深示忧悯,分道命使,明敕吊灾,宽息征徭,省察冤滥。应家有溺死,及漂没居产都尽,父子不存济者,各量赐粟帛,便委使臣与州府以当处官物给付。其损坏庐舍田苗者,亦委使臣与州府据所损作分数等第闻奏,量与蠲减租税。如此则殁者蒙瘗酹之惠,存者沾煦妪之恩,霈泽下施,孰不欣戴?所费者财用,所收者人心,若不失人,何忧乏用!臣等已约支计,所费亦不甚多,傥蒙圣恩允从,即具条件续进。
首先,陆贽获取灾害信息的途径既有来自盐铁、转运两使职的申报,源自代宗大历时期刘晏于“诸道各置知院官,每旬月,具州县雨雪丰歉之状白使司。”巡院盐铁转运系统在德宗时代依然产生作用。同时又有州县的奏报,政务来源渠道较唐前期更为直接、多样。不过下情上达的顺利却并没有帮助统治阶层迅速作出应灾举措。德宗担忧“即议优恤,恐长奸欺”,陆贽则进一步强调“傥疑其诈欺,亦当遣使巡视”。细绎奏文,陆贽的应灾策略包含传统的灾荒治理方法,如遣使、蠲免、赈济等,上述诸种应灾政策均属于历代王朝“荒政”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帝国日常政务系统中的一环。如何理解陆贽继承前代“故事”的同时,对于本朝应灾政策形成所蕴含的特殊意义,笔者以为可以从他的核心策略“遣使救灾”入手。
《册府元龟集》载开元二十九年(741),唐玄宗诏令:
承前有遭损之州,皆待奏报,然始赈给。近年亦分命使臣与州县相知处置,尚虑道路悠远,往复淹滞,以此恤人,何救悬绝?自今以后,若有损处,应须赈给,宜令州县长官与采访使勘会,量事给讫奏闻。朕当重遣使臣宣慰、按覆。
开元末期,玄宗诏令已经直接将应灾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而中央使职仅具备宣慰、按覆等礼仪性功能,不再拥有实际的救灾职能,唐前期的灾害应对是一个地方社会赈济权力不断加强的过程。安史之乱后,伴随唐后期政局的动荡与转型,玄宗的诏令并未得到有效执行。代宗时期《宣慰湖南百姓制》载:“自汉魏以来,水旱之处,必遣使巡问,以安集之,国朝因其制焉。亦命近臣慰抚,俾喻求瘼之意,用舒科泛之急,宜令中散大夫给事中贺若察往湖南宣慰处置。其百姓遭损不能自存者,应须赈给蠲免,宜与本道观察使商量处置讫闻奏。仍赍诏书,体问周恤,宣示郡邑,令悉朕怀。”代宗皇帝又一次将“遣使救灾”的职能强化,使应灾的权力逐步收回中央,不再将赈济的支配权完全交付节度使与州县长吏,这一反复过程也与唐后期政治形势的复杂程度密切配合。
而着眼于德宗,他对中央遣使救灾的态度相当暧昧,一面允诺一面犹豫。陆贽则看重使臣“中央性”的政治内涵,一方面继承唐前期的既有政策,在淮西失序的形势下,秉持“所费者财用,所收者人心,若不失人,何忧乏用”之“王化远被”的道德辐射力。通过“遣使救灾”的政治行为在地方重塑日渐削弱的皇帝权力,帮助中央朝廷在地方统治秩序中重建核心地位。《大唐开元礼》卷一三一《赈抚诸州水旱虫灾》中明确规定了遣使救灾具有特别的礼仪范式,陆贽奏文寓意正在于此。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加强救灾专使的实际权力,调整唐后期不断削弱的中央权力。这一动态过程与唐前期遣使救灾的职能分配呈相反方向,救灾专使成为地方社会应灾中的主导,“便委使臣与州府以当处官物给付。其损坏庐舍田苗者,亦委使臣与州府据所损作分数等第闻奏,量与蠲减租税。”任何一项救灾措施必须有使臣的全程参与,而不再仅仅具备传统职能检覆与监察。然而德宗似乎并未理解其中深意,“上许为遣使,而曰:‘淮西贡赋既阙,不必遣使。’”随后便有了陆贽的第二道奏状《论淮西管内水损处请同诸道遣宣慰使状》,现截取重要信息如下:
右,奉进止:淮西管内贡赋既阙,所缘水损简择宣慰使,此道亦不要遣去者。臣闻圣王之于天下也,……自希烈乱常,污染淮甸,职贡废阙,责当有归,在于编氓,岂任其咎!……今者遣使宣命,本缘恤患吊灾,诸道灾患既同,朝廷吊恤或异,是使慕声教者绝望,怀反侧者得词,弃人而固其寇雠,恐非所以为计也。……议者多谓淮右荐饥,国家之利,臣等愚见,以为不然。……窃以帝王之道,颇与敌国不同,怀柔万邦,唯德与义,宁人负我,无我负人,故能使亿兆归心,远迩从化。犹有凶迷不复,必当人鬼同诛,此其自取覆亡,尚亦不足含怒。今因供税有阙,遂令施惠不均,责帅及人,恐未为允。伏惟圣鉴,更审细裁,量其所择。诸道使并未敢宣行,伏候进止。
分析此段文献的内涵:奏文开篇首句应是德宗的旨意,源于“议者多谓淮右荐饥,国家之利”。对于不行王化,呈割据状态的淮西镇,德宗与多数朝臣都认为可以借灾害之便,削弱其割据基础。陆贽奏文的出发点维护的是帝国的整体利益,“窃以帝王之道,颇与敌国不同,怀柔万邦,唯德与义,宁人负我,无我负人,故能使亿兆归心,远迩从化”。与陆贽持同一观点的是权德舆,他在《论江淮水灾上疏》中言:“伏望与元老台司定议,速下德音,遣使臣之有明识通方者,将恤隐之命,尽劳俫之方,访其疾苦,蠲其租入,与连帅守长讲求所宜,鳏寡幼艾,周知其病,诏令所下,自如丰年,休嘉感通,疵疠销散。况赋无工拙,加取于人,不若藏于人之为固也。”尽管中晚唐社会中朝廷与藩镇之间呈现互相制衡又互相依赖的局面,但以怀柔之策感召不沾王化之地,中央遣使救灾的意义在于皇帝的政治投影。以此种政治活动为中心,进而调整与地方社会、藩镇之关系,唐廷始终可以通过该途径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重塑、传播自身的政治地位,其蕴含的作用与价值并不低于具体的赈济与蠲免。并且,遣使救灾这一政治行为也构成了权力上移的一个重要步骤,配合唐后期帝国迫切希望恢复中央权力的统治诉求。笔者胪列文献如下:
元和四年(809):近者江淮之间,水旱作沴,绵亘郡邑……即于朝班中择人,分道存抚其有单贫乏户。
长庆三年(823)三月癸亥:淮南、浙东西、江西、宣歙旱,遣使宣抚,理系囚,察官吏。
太和八年(834)九月:诏淮江、浙西等道,仍岁水潦,遣殿中侍御史任畹驰往慰劳。
大中九年(855)七月:以旱遣使巡抚淮南,减上供馈运,蠲逋租,发粟赈民。
上述文献均是唐后期遣使救灾的实证,中央与地方如何细化赈济过程的权力分配,我们试举《全唐文》卷七四《令李践方充西川宣抚使》记载大和五年(831)西川水灾的遣使政令:“宜令户部郎中李践方充西川宣抚使,应遭水人户,委与本道观察使计会,各量税额所入,漂损多少,等第分数,蠲放今年夏秋税钱及租子等。如上常平义仓有斛斗处,亦委德裕遵古开仓赈恤。更量加优赏,使得生聚。”尽管此次中央遣使救灾派往的区域不是本文关注的江淮地区,但是作为唐后期中央救灾行为的一次详细记录,仍可作一类比。值得注意的是,陆贽在德宗时代提出中央使臣在救灾过程中的职能依然得到继承,“便委使臣与州府以当处官物给付”与“委与本道观察使计会”是相辅相成之关系,并且“常平义仓有斛斗处,亦委德裕遵古开仓赈恤”,作为救灾专项粮食储备之常平义仓的控制权亦掌握在唐廷手中。
引用阎守诚先生《危机与应对:自然灾害与唐代社会》一书中的数理统计。以天宝十四载为界,唐前期的137年中,由于国力强盛,重视地方救灾,遣使共58次,平均2.4年/次;唐后期的152年中,遣使仅有18次,平均8.4年/次,两者相差悬殊。就整体而言,鉴于唐代前后迥然有别的政治格局与文献留存,唐后期的应灾实效性会受到较大削弱,但是我们仍然不要忽视唐廷不同统治阶层对于维系帝国政治有序运行的某种努力。唐后期“遣使救灾”的形式得以保留,但其政治内涵与功能却被统治阶层赋予了新的意义,这种国家赈济的政治行为与唐前期“遣使救灾”呈现逐渐放权的政治姿态完全不同,一方面折射了“德化远被”的皇帝权力的扩大,更深层次则体现了唐后期统治阶层对江淮地方社会权力分配的制衡与重组。
二
杜牧在《上李太尉论江贼书》中写道:“伏以江淮赋税,国用根本。”唐后期,江淮地区成为仅次于京畿的帝国核心区域。自唐开元年间直至五代宋初,全国各道州新置县计120个,其中北方各道州的只有20县,在南方的却达100县之多。唐后期统治阶层在赋予“遣使救灾”新的政治功能外,如何在实践层面优化权力分配,进而维护其统治诉求?笔者以为可以从“赈济”与“蠲免”两个具体维度深入展开,分析唐后期应灾政策的演进与权力分配、制衡之关系。
依然回到陆贽奏议,针对江淮等四十余州大水,德宗皇帝颁布两份诏敕,现分别截取重要信息转引如下:
贞元八年(792)八月颁布《遣使赈恤天下遭水百姓敕》:
应诸州百姓,因水漂荡,家业淹损,田苗交至,乏绝不能自存者,委宣抚使量与赈给;沈溺死者,各加赐物。仍并以所在官中两税钱物地税米充给。沉溺死人,所在官为敛收埋瘗,用申恻隐,以慰幽魂。其田苗所损,亦与宣抚使与观察使、刺史约所损多少,速具闻奏。
贞元八年十二月颁布《水灾赈恤敕》:
应诸道遭水漂荡家产淹损田苗乏绝户,宜共赐米三十万石,所司务据州府乏绝户多少,速分配每道合给米数闻奏,并以度支见贮米充。度支即与本道节度观察使计会,各随便近支付,委本使差清干官请受,分送合赈给州县,仍令县令及本曹官同付人户。务从简便,无至重扰,速分给讫,具状闻奏。其州府水损田苗及五六分者,今年税米及诸色官田种子并减放一半,损七分以上,一切全放。其所减放米,如是支用数内,应令度支及本道以诸色钱物充填,并委度支条件闻奏,其两税钱,所司准旧例处分。
结合两份诏敕,唐廷针对贞元八年水患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是赈济与蠲免,而赈恤措施的执行又与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形成赋税上供、留使、留州的三分格局密切相关。我们首先讨论赈济,从文献可知江淮四十余州水灾所赐米三十万石源于“所在官中两税钱物地税”之贮米。德宗诏敕目的是将地方社会应灾的财赋支撑转嫁给两税中留使、留州部分的地税斛斗,借机分割地方财政权,防止其独立化倾向,其实质与唐后期“遣使救灾”的政治内涵互为表里。德宗的这一统治策略在减轻中央财赋负担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社会的权力支配,并成为宪宗元和元年(806)恢复常平义仓之滥觞:“岁时有丰歉,谷价有重轻。将备水旱之虞,在权聚散之术。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仍各逐稳便收贮,以时出粜,务在救人,赈贷所宜速奏。”宪宗通过重新设立常平仓,将水旱应灾的赈济储备法令化,成为唐后期灾害救助的常制。兹举证如下:
元和四年(809):近者江淮之间,水旱作沴,绵亘郡邑……仍令中书门下,即于朝班中择人,分道存抚。其有单贫乏户,转徙未安,便以常平义仓所贮斛斗,量事赈贷。
长庆二年(822)闰十月甲寅:诏曰:如闻江淮诸州旱损颇甚,所在米价不免踊贵,眷言疲瘵,须议优矜。宜委淮南、浙东、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观察使,各于当道有水旱处,以常平义仓斛斗,据时估减一半价出粜,不得令豪家并籴,使其必及贫人。
大和六年(832)二月:以去岁苏湖大水。宜赈贷二十二万石。以本州常平义仓斛斗充给。
颇值得留意的是,如何理解常平仓所取地税之来源,是分析唐后期应灾政策的形成与权力博弈的关键所在。宪宗明确规定常平仓取自天下州府地税十分之二。那么留给我们的疑问是,两税三分的赋税分配体系下如何供给常平仓的储备需求?杜佑《通典》卷六《食货六》载:“建中初,又罢转运使,复归度支。分命黜陟使往诸道收户口及钱谷名数,每岁天下共敛三千馀万贯,其二千五十馀万贯以供外费,九百五十馀万贯供京师;税米麦共千六百馀万石,其二百馀万石供京师,千四百万石给充外费。”以建中元年两税钱物为例,除去上供斛斗米麦二百石外,唐廷中央政府的地税斛斗供额比例仅为总额的八分之一,然而随着常平仓的建立,中央政府可继续支配地方留使、留州的斛斗米麦的十分之二。由此推知唐廷实际占有的地税斛斗比例达到总地税斛斗的近三分之一,远超此前中央政府所控制地税的份额。不仅如此,宪宗以应灾为名恢复常平仓制度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收回地方赋税的支配权,据《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载:“元和十二年(817)九月,诏诸道应遭水州府,……江陵府等管内及郑、滑、沧、景、易、定、陈、许、晋、隰、苏、襄、复、台、越、唐、随、邓等州人户。宜令本州厚加优恤,仍各以当处义仓斛斗,据所损多少,量事赈给,讫具数闻奏。”“量事赈给,讫具数闻奏”反映出唐廷将常平仓义仓的控制权收归中央,借助灾害赈济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力度,这一过程在宪宗朝得以继续加强。
元和六年(811),户部侍郎李绛在《论户部阙官斛斗》言:
臣伏见自陛下嗣位已来,遇江淮饥歉,三度恩赦。赈贷百姓斛斗,多至一百万石,少至七十万石。本道饥俭无米,皆赐江西、湖南等道米。江淮诸道百姓,差使于江西、湖南般运,往来返数千里,五六个月,舟船方到。百姓残殕相望,转徙沟壑矣。盖缘道路遐远,不救急切也。今天下户部阙官斛斗,伏请便令所在州县收贮,如是观察判官一人专知判,州郡录事参军一人专知判。如有迁转改易,分明交付后人。如交割之时,妄有情故,虚受物数,便惩责承受专知官。如似损坏,即仰于当处州府公用却回,取当年新斛斗。诏书朝到,斛斗暮给,救倒悬之甚急,免般运之艰难,副圣慈忧恤之仁,免饥人僵殕之苦。若贮货之外,斛斗甚多,便减价出粜,务救百姓艰歉也。
此段文献在《册府元龟》卷五○七《邦计部·俸禄第三》中记录如下:“请诸州府阙官职田禄米。及见任官抽一分职田。所在收贮。以备水旱。从之。”通过赈济的政治行为,唐廷进一步扩大其可支配的财赋来源。李绛奏议的核心观点即以户部阙官斛斗赈救地方水害,这项措施与宪宗恢复常平仓的理念构成一种“共谋”,共同建立了中央管辖的专项粮食储备,并在文宗朝依然得到贯彻。《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载:“开成元年(836)八月,户部奏:‘应诸州府所置常平、义仓,伏请起今后,通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逐年添置义仓。敛之至轻,事必通济,岁月稍久,自致充盈,纵逢水旱之灾,永绝流亡之虑’”。无论是取地税斛斗十分之二恢复常平仓,抑或将户部阙官斛斗永为程式备地方水旱,以及文宗朝对常平义仓的粟米添置,都体现了唐后期中央政府以实际的政治行为赈济受灾地方社会。
试举一例:《旧唐书》卷一七《文宗纪》言:“太和六年(832)二月戊寅,苏、湖二州水,赈米二十二万石。以本州常平义仓斛斗给。”《元和郡县图志》载:“苏州元和户十万八百八,而湖州元和户为四万三千四百六十七。”以元和二年的户口数为参考,可知每户平均给米量为1.5石,以文宗太和四年(830)的赈济标准为依据:“应遭水损百姓等,宜量放今年租子,委本道即具分析闻奏。仍令宣慰使李珝与本道勘会人户实水损,每人量给米一石。其当户人多,亦不得过五石。”虽每户平均给米量为1.5石与文宗太和四年的给米量有所差异,却已经超过了开元二十二年(734)玄宗时代所规定“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给两石,七口以下给三石”的赈济数额。尽管从应灾实效性角度考虑唐后期的救助效果无法与唐前期作一对比,但我们仍不能忽略的是唐廷中央政府在赈济政策形成、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作为,并通过“诏书朝到,斛斗暮给”实现权力支配统归中央的政治诉求。
与唐中央“赈济”行为互相配合的是唐后期的“蠲免”。依然回到前揭贞元八年水灾,《文苑英华》载德宗《赈恤遭水灾百姓敕》:“诸道水灾,临遣宣抚,省览条奏,载怀悯恻。其州、县府田苗损五、六者,今年税米及诸色官田租子并减放一半;损七分已上者,一切全放。其所减放米,如是支用数内,应令度支及本道以诸色钱物填充。”对比《唐会要》卷八三《租税》:“(武德)七年(624)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凡水旱虫伤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分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唐后期统治阶层提高了粮食蠲免的比例可以相对减轻中央的财政负担。值得注意的是,德宗在诏书中明确规定因蠲免所导致的两税缺额由各级行政机构自行承担。那么,因灾蠲免过程中中央与江淮如何进行权力分配,又在灾害应对中分别充当怎样的政治角色呢?
宪宗永贞二年(806)正月即位,其月丁卯,诏:“京畿诸县,今年青苗钱及榷酒钱并宜放免。地税率与每斗粮放二升。江、淮、荆、襄等十州管内,水旱所损四十七州,减放米六十万石、秋税钱六十万贯。”从上述所引文献可知,中央为减轻地方政府应对水旱灾害承担了主要的蠲免部分,德宗朝的诏令似乎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然而,历史的真实往往隐藏在文字的表相之后,《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载元和二年(807):“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国计簿》。……每岁赋入倚办,止于浙江东西、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八道,合四十九州,一百四十四万户。”据《元稹集》卷五四言:“会南陵赋钱三万”。《元和郡县图志》载:“宣州元和户五万七千三百五十。……管县十:宣城,南陵,……旌德。”
由此推知,元和年间,一户征赋应为5贯左右,那么此年江淮地区的两税总额约为720万贯,上供中央的税额约为210万贯,推算出秋税钱也有近100万贯。但是中央政令明确规定蠲放秋税钱60万贯,言外之意则是要求所损州县仍需补充税额所欠部分,自是结级蠲免的明证抑或唐中央政府借机转嫁给地方蠲免比率的实例。又如元和二年(807)二月,浙江西道水旱相乘,蠲放去年两税、上供三十四万余贯。《元和郡县图志》言:“浙江西道元和户三十一万三千七百。”中央政府两税上供额约为47万贯,那么有大约10万贯的征赋不予免除,虽然在同时期的文献中很难找到地方政府的蠲免比例与措施,但是通过具体数额的推算,我们仍然可以认为唐中央政府在宪宗时期以隐性的方式转嫁蠲免比例构成,达到与地方争取更多财赋支配权的可能。尽管灾害应对的蠲免程度与份额在唐中后期的财政比例中并非举足轻重的一环,然而作为日常统治的基本构成,中央与地方的微妙张力仍旧值得重视,宪宗在广布施恩的同时,肆机扩大中央权力的支配程度与范围,而这一过程又间接配合了元和四年(809)裴垍的税制改革。“先以本州旧额留使及送上都两税钱充。如不足,即于管内诸州两税钱内据贯均配。其诸州旧额供使钱,即随夏税日限收,送上都度支收入。次年旨符,便为定制。”裴垍的改革具有减轻百姓纳税负担及加强中央集权的意义。在这一逐步推进的过程中,中央对地方蠲免比例的支配权也渐进扩大,从宪宗时代的隐性操作变成直接颁布了相关政令:
元和十四年(819)七月:从元和五年已前诸县百姓欠负钱物草斛斗等,共一十三万五千一百一十三贯石,速委京兆府疏理,……其淮南、浙江东西、宣歙、江南、湖南、福建、山南、山东、荆南等九道,今年秋税钱合上供者,每贯量放三百文度支。其今年秋税留州、留使钱并鄂、岳共十道,每贯量放一百文度支。
长庆三年(823),其淮南管内减放今年夏税钱二十万贯文,浙西道七万贯文,浙东道二万贯文,宣歙道一十万贯文。并委宣抚使与所在长吏计议,,量管内诸道州县灾歉重轻,于上供及留使、州内,均减作等级蠲放。
开成二年(837)三月壬申,诏:“扬州、楚州、浙西管内诸郡,如闻去年稍旱,人罹其灾,岂可重困黎元,更加诛敛?爰布蠲除之令,用叶极物之情。宜委本道观察使于两税户内不支济者,量议矜减。今年夏税钱,每贯作分数蠲放,分折速奏。仍于上供及留州使额内相均落下,务令苏息。”
提炼上述文献信息,尽管中央朝廷蠲放每贯三百文仍旧超过地方政府每贯一百文的比例,但已明确地方留使留州的实际份额。而到了长庆年间,江淮地区发生水旱,中央蠲免总数为四十万贯,已经明显小于宪宗时代的六十万贯。一方面可能与唐后期财政总体状况息息相关,而另一方面则是地方分担了曾经中央蠲免的一部分份额。在随后的诏书中也特别强调了仍于上供及留州使额内相均落下,唐廷以国家政令的形式将蠲免的留使留州部分制度化。到宣宗颁布的《赈恤江淮遭水旱疾疫百姓德音》除了“各委逐州准分数于上供留州留使三色钱内均摊放免”,更特别强调了“所有诸道放免事例,宜委州县于乡村要路,一一榜示,遍令闾阎,分明知悉。”尽管唐后期的国家财政每况愈下,中央政府实际支配的财赋也因国家形势而出现浮动变化,但在这一逐步衰败的过程中,唐后期的统治阶层依旧从隐性到显性的方式逐步扩大中央财政的权力并适时减轻水旱灾害对百姓造成的影响。
三
本文以陆贽针对贞元八年水灾所作两篇奏议为线索,探讨了唐后期江淮地区应灾政策形成的过程及其实践。陆贽的应灾策略包含传统的灾荒治理方法,如遣使、蠲免、赈济等,上述诸种应灾政策均属于历代王朝“荒政”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帝国日常政务系统中的一环。唐后期“遣使救灾”的形式得以保留,但其政治内涵与功能却被统治阶层赋予了新的意义,这种国家赈济的政治行为与唐前期“遣使救灾”呈现逐渐放权的政治姿态完全不同,一方面折射了“德化远被”的皇帝权力的扩大,更深层次则体现了唐后期统治阶层对江淮地方社会权力分配的制衡与重组。
笔者通过具体考证,从“赈济”与“蠲免”两个维度深入展开,分析唐后期应灾政策的演进与权力支配之关系。通过两项政治行为,中央政府赈济受灾地方社会,维持其日常统治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中央可支配的财赋来源。李绛奏议的核心观点即以户部阙官斛斗赈救地方水害,这项措施与宪宗恢复常平仓的理念构成一种“共谋”,共同建立了中央管辖的专项粮食储备,并在文宗朝依然得到贯彻。而蠲免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比例与份额的变化,则体现了从德宗朝到宣宗朝财赋支配权从隐性到显性的博弈趋势。逐步扩大中央财政的权力并适时减轻水旱灾害对百姓造成的影响,则是唐后期国家层面财政应对的特质。
注释:
1相关代表性研究成果有闵祥鹏:《中国灾害通史·隋唐五代卷》(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阎守诚:《危机与应对:自然灾害与唐代社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张龙:《唐代自然灾害应对研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么振华:《唐代自然灾害及其社会应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上述专著是对唐代灾害应对的全面讨论,奠定了唐代灾害应对的主体格局。刘俊文:《唐代水害史论》(《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陈国生:《唐代自然灾害初步研究》(《湖北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薛平拴:《唐代关中地区的自然灾害及其影响》(《宁夏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靳强:《唐代自然灾害问题述略---侧重于灾害资料的统计与分析》(《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0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分别从全局、地方、数理统计三个层面考察唐代的自然灾害,揭示灾害应对的特点和不同措施;么振华:《唐代民间的自助与互助救荒》(《兰州学刊》2008年第11期)、毛阳光:《中古时期民间救灾综论》(《山西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则从社会史方面着手,讨论唐代基层社会的应灾图景。夏炎:《中古灾害史研究的新路径: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灾后救济的史实重建》(《史学月刊》2016年第10期)通过对地方官群体灾后救济行为的分析,对魏晋南北朝灾害史实建构问题进行了重新思考。
2从应灾实效性角度讨论的代表作有张学锋:《唐代水旱赈恤、蠲免的实效与实质》,《中国农史》1993年第1期;么振华:《唐朝的因灾蠲免程序及其实效》,《人文杂志》2005年第3期;毛阳光:《唐代灾害奏报与监察制度》,《唐都学刊》2006年第6期;魏明孔:《唐初对于自然灾害的认识及其赈灾决策述论》,收入郝治清主编《中国古代灾害史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27-141页;毛阳光:《唐代灾害救济实效再探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李殷:《唐前期灾害应对实效性再探---以中央赈灾政令为中心》,《历史教学》2016年第11期。
3[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卷三六《五行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932页。
4[宋]李昉编:《文苑英华》卷八三三《泗州大水记》,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4392-4393页。
5[宋]司马光撰:《资治通鉴》卷二三四,“德宗贞元八年”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7655-7656页。
6[宋]王钦若编:《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命使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806页。
7[唐]陆贽撰,王素点校:《陆贽集》卷十六《请遣使臣宣抚诸道遭水州县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552-555页。
8《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德宗建中元年”条,第7285页。
9有关唐代灾害奏报研究可参看毛阳光:《唐代灾害奏报制度与监察制度略论》,《唐都学刊》2006年第6期;么振华:《唐代因灾蠲免程序及其实效》,《人文杂志》2006年第5期:顾成瑞:《唐景龙开元之际河南、河北道损免制度变迁探析》,《中国农史》2015年第3期;顾成瑞:《唐宋时期粮食年成奏报制度述论---从天圣〈赋役令〉宋4条不能复原为唐令说起》,《中国农史》2016年第2期。
10《册府元龟》卷五○二《邦计部·常平》,第5708页。
11相关研究可参看毛阳光:《遣使与唐代地方救灾》,《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12[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六《宣慰湖南百姓制》,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606页。
13《大唐开元礼》卷一三一《赈抚诸州水旱虫灾》,北京:民族出版社,第615页。
14《陆贽集》卷十七《论淮西管内水损处请同诸道遣宣慰使状》,第557-559页。
15[唐]权德舆撰,郭广伟校点:《权德舆诗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739页。
16《册府元龟》卷一○六《帝王部·惠民二》,第1156页。
17《新唐书》卷八《穆宗纪》,第226页。
18《册府元龟》卷一○六《帝王部·惠民二》,第1159页。
19《新唐书》卷八《宣宗纪》,第250页。
20[清]董诰编:《全唐文》卷七四《令李践方充西川宣抚使》,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774页。
21阎守诚:《危机与应对:自然灾害与唐代社会》,第284页。
22[唐]杜牧撰,吴在庆校注:《杜牧集系年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791页。
23冻国栋:《中国人口史:隋唐五代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27页。
24《文苑英华》卷四三五《遣使宣抚水灾诏》,第2203页。
25《全唐文》卷五四《水灾赈恤敕》,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582-583页。
26陈明光:《唐朝两税三分制财政内涵试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唐朝的两税三分制与常平义仓制度》,《中国农史》1988年第4期。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27页;张达志:《“两税三分”与“税外加征”---试论中晚唐藩镇与属州的财力消长》,《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
27[宋]王溥撰:《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916页。
28《册府元龟》卷一○六《帝王部·惠民二》,第1156-1157页。
29《册府元龟》卷一○六《帝王部·惠民二》,第1158页。
30《唐会要》卷四四《水灾》,第920页。
31[唐]杜佑撰:《通典》卷六《食货六》,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11页。
32《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第1916页。
33[唐]李绛撰,冶艳杰校注:《〈李相国论事〉集校注》,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3页。
34《册府元龟》卷五○七《邦计部·俸禄第三》,第5767页。
35详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五册第三章第三节“备水旱”,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56-258页。
36《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第1918页。
37[唐]《旧唐书》卷一七《文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44页。
38[唐]李吉甫撰:《元和郡县图志》卷二五,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00、605页。
39《册府元龟》卷一○六《帝王部·惠民二》,第1159页。
40《唐会要》卷八八《仓及常平仓》,第1913页。
41《文苑英华》卷四三五《赈恤遭水灾百姓敕》,第2203页。
42《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第1813页。
43《册府元龟》卷四九○《邦计部·蠲免》,第5566页。
44《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第424页。
45[唐]元稹撰,冀勤点校:《元稹集》卷五四《有唐赠太子少保崔公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579页。
46《元和郡县图志》卷二八,第680-681页。
47《册府元龟》卷四九○《邦计部·蠲免》,第5566页。
48《元和郡县图志》卷二五,第589页。
49《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第1813页。
50(日)松井秀一:《裴垍の税制改革にっぃて》,《史学杂志》1976年第7期,第76页。
51《文苑英华》卷四二二《上尊号赦文》,第2139页。
52《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七《遣使宣抚诸道诏》,第612页。
53《册府元龟》卷四九一《邦计部·蠲免》,第5570页。
54《文苑英华》卷四三六《赈恤江淮遭水旱疾疫百姓德音》,第2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