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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乡村振兴,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作者:陈锡文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中国人大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次数: 5758

我国发展已经进入了新时代,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这种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突出反映在农业和乡村发展的滞后上。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要靠城镇化,但也不能只靠城镇化。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着这样一种认识,认为“三农”问题要靠城镇化来解决,只要让农民都进了城,“三农”问题自然就解决了。这样的看法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我国的农业、农村、农民将永远存在,因此,农村发展除了借助外力之外,还必须发挥自身内在的活力。经济增速放缓、结构升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了明显变化,所以农民工外出就业的增速放缓了;但居民收入增长,达到小康水平后必然会产生出许多新的需求,这就为农村创造新的供给提供了极大的机遇。为什么会有农民工返乡创业?为什么农村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和实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就是农业、农村、农民在适应新形势,这也说明乡村振兴有其内在的客观要求。改革以来,为解决农民就业问题,有过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有过民工潮,而现在则要通过农村的产业兴旺为农民开辟“第三就业空间”—通过产业融合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为农民在乡村提供主要不依赖于单纯农业的就业岗位。

实施乡村振兴,就必须全面、客观地看待农村的现状,比如,关于农村的“空心化”“老龄化”问题。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其经营区域内居民房屋空置率(年用电量低于20千瓦时)的统计,城镇居民房屋空置率为12.2%(其中大中城市为11.9%,小城市为13.9%),而乡村居民住房空置率为14%。据第三次农业普查的结果,在农业经营人员中,男性占52.5%,35岁以下人员占19.2%,36—54岁的人员占47.3%,55岁及以上人员占33.6%。这是动员了近400万人,逐村、逐户填报了2.3亿份农户普查表的汇总结果。我国农村各地的情况差别很大,对农村现状的了解必须全面,不能以偏概全、人云亦云。

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马克思讲,农业中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的不一致,是农民从事副业生产的自然基础。随着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全,农民在大宗作物生产上的劳动强度逐步降低,劳动时间不断减少,既使得老人、妇女比以往更能胜任日常的田间管理,又使得青壮年劳动力获得了更充裕的外出就业时间。这是技术进步背景下农业生产规律出现的新特征,对农民增收具有积极意义。如果能使农民利用好比以往更充裕的剩余劳动时间,在农村创造新的供给、满足城镇居民新的需求,那意义就更大,而这也正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本意所在。

如何实现乡村振兴,总书记的讲话和一号文件中都已作了明确部署,这里对几个值得注意的制度性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关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总书记讲,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他还讲,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具体讲,有三个要求。第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和本位。第二,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这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承包集体土地的法定主体,其他任何主体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自己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但不论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第三,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明确了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要看到,只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才能实行“三权分置”。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确权、登记、颁证后,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才能踏实、放心。同时,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否流转、怎样流转、流转给谁,只要依法合规,都要让农民自己做主,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干涉。

这里有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就是关于“流转”的概念。我国农村土地在私有制时代,土地租赁现象就长期存在。“流转”与“租赁”是什么关系?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把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后,同时作出了自留地、承包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的规定。其他两个“不准”好理解,到现在也是如此。而不准出租,这是当时历史背景下的认识。但实际上,在农村人口流动、分工分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租赁就具有必然性。但政策规定不准“出租”,因此就出现了“流转”这个概念。但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本质上应该就是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出租。如今30多年过去了,对“流转”这个概念应当作出清晰的界定,否则容易混淆财产关系,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除了享有公民权以外,我国农民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集体土地承包权,二是宅基地使用权,三是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首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性质。依据法律规定,集体经济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集体的资产不可分割到个人,二是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利。从这两个基本特征不难看出,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共有制经济组织。因为法律规定,共有资产可以分割到人,也可以转让共有人持有的资产份额,因此共有制经济的实质是私有经济。有些同志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从“共同共有”变成了“按份共有”。这不正确,因为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属于共有制经济,而不是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公司、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法律关于公司、企业发起、设立的规定完全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等情形不可避免,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然不可能发生此类情形。因此,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公司、企业,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承担市场风险。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不能改制为公司、企业。

此外,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由于提倡实行“股份合作制”,于是就频频使用“股份”这个概念。但党和国家从来没有讲过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因此关于“股”的概念就要讨论清楚。一般意义上的“股”,代表的是资产,持有者有权依法对自己持有的“股”进行处置。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所谓“股”,其实只是指每个成员在集体资产收益中的具体分配份额,因为集体的资产是不可分割给个人的。对于“股”,农村基层作为约定俗成的口头表达,问题不大。但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应当对此有清晰、规范的表述,否则容易混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关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东亚地区很多国家的农业经营都以小农形式存在,这是由国情所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安徽省小岗村就深化农村改革所作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建成现代农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改变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时间和条件,不可操之过急,很多问题要放在历史大进程中审视,一时看不清的不要急着去动。他说,我多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农民的土地不要随便动。农民失去土地,如果在城镇待不住,就容易引发大问题。这在历史上是有过深刻教训的。这是大历史,不是一时一刻可以看明白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他在此前还曾强调过: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能忽视了普通农户。要看到的是,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毕竟仍占大多数,这个情况在相当长时期内还难以根本改变。据第三次农业普查的数据,2016年,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为16.8亿亩,其中流转面积3.9亿亩,占实际耕种面积的23.4%。由此可见,76.6%的耕地仍然是由承包者自家在经营。

有条件也符合农民意愿的地方,当然应当引导承包耕地的经营权流转、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农民愿意流转耕地的经营权,前提是要有更好的就业和收入,因此,发展规模经营,与其说是地的问题,不如说是人的问题。鉴于小农户还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才需要研究如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问题。这方面各地都有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如兴办合作社,公司加农户,土地托管、代耕,向农户提供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等,要因地制宜地总结和推广成熟的经验。同时还要看到,除了要求土地密集型生产的大宗农产品外,并非所有的农产品生产都需要大规模的土地集中。从我国耕地分布的实际状况看,也并非所有的耕地都适合规模经营,关键是要向小农户的生产提供优良品种、栽培技术、储运营销和其他各种适合于他们的服务。更重要的是,正像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总之,小农户迄今为止仍然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面,这不是偏爱小农户,而是客观现实。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进程中,我们的功夫要更多地用在总书记所讲的创造改变分散、粗放的农业经营的条件上,这样才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