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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中国的启示——以北欧的丹麦为例进行分析

作者:陈小方 李主其 杜富林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世界农业  发布时间:2018-08-23  浏览次数: 4340

【摘 要】欧洲各国农业合作社历史悠久,农业合作社的高度发达是欧洲各国农业经济实现现代化的关键原因。本文通过对欧洲典型国家丹麦的农业概况、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及其特点的分析,在总结其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走向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必然要求,在具体的选择操作中需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合作之路。

【关键词】丹麦;农业合作社;特点;启示;


农业合作社的生产组织方式被很多发达国家在进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所采用,这种合作社萌芽于法国和德国,兴起于北欧的丹麦、芬兰等国,后来又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迅速发展,已经走过了150多年的历史,现已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农业生产特点不同,以及历史传统差异,世界各国农业合作社形成了各自特点鲜明的发展模式,值得参考和借鉴。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业合作社的本质和内涵进行研究,认为具有高度的可变性和难以预测性的农业生产,使这些产出的所有者成为使用价值的索取者乃是组织生产的最有效方法,而合作社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选择方式[1-2]。国内不少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如交易费用、产权、国家、效率等)出发,认为合作社的本质是体现一定社会功能的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建立在民主管理和盈余按惠额返还这两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3-4],同时提供资金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5]

1欧洲典型农业合作社概述

作为世界农业合作社发源地的欧洲,各个国家的国土面积普遍不大,然而从16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经济就在此萌芽并逐渐发展活跃,尤其以英国、德国、荷兰、法国、瑞典、意大利和丹麦等这些国家更为典型。

19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在欧洲的高速发展,农业的发展面临对工业及市场的依赖度越来越高的局面,农业合作社在此大背景下在德国、法国、荷兰及丹麦等国家应运而生,发展成为这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农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力量。经过不到200年的发展,今天,法国约有90%以上的农民参加了合作社,各类专业的农业合作社高达1.3万余家,农业合作企业近4000家。瑞典的某些农业行业的合作社市场占有率高达90%以上,如奶业高达99%。意大利参与各类农业合作社的社员高达近900万,成为该国名副其实的第三种经济力量。德国更是差不多每个农户都是一个或几个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农业合作社在欧洲国家中早已成为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当中最重要的角色。

2北欧典型国家丹麦的农业合作社分析

丹麦是一个自然资源极其匮乏的国家,面积为4.3万km2,可耕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3%,约270万hm2,然而丹麦的农业生产却高度发达,家畜饲养与作物种植享誉全球。丹麦以农业立国,农业在丹麦经济中一直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农业的优势非常突出,农产品出口在世界占有重要的份额,丹麦2/3的农产品出口,销往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2.1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目前,丹麦已有97%的农牧民加入了合作社。丹麦农业经济高度发达的关键在于农业合作社。19世纪下半叶,丹麦农业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转轨过程中,分户经营的小农业生产越来越不适应大市场的竞争。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农业合作社应运而生。1882年,丹麦的第一家农业合作社———牛奶合作社正式成立,之后牛奶合作社在全国迅速发展起来,这些合作社都修建了自己的牛奶加工厂,极大提高了牛奶的处理能力和乳制品的质量,同时也增强了奶农的市场竞争力。随后,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领域也纷纷建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当今丹麦的合作社和各类协会可以归结为5大类:经济合作型、商业经营型、农业技术服务型、农业生产合作型和工业设备生产型。协会类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丹麦家庭农场联合会和丹麦农民协会,合作社的代表企业为屠宰联合会和丹麦养猪。

2.2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特点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丹麦农业合作社表现出了其鲜明的特色。

(1)合作社的专业化。丹麦农业合作社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专业化,这种专业化不仅体现在生产技术的专业化上,更体现在管理与经营的专业化上。丹麦的第一个农业合作社为奶业专业合作社,为了保护社员的利益,合作社实行产业化经营,从奶牛的品种培育开始,直到乳制品进入市场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实现专业化运作。奶业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奶牛场、奶业生产与加工工厂,建立自己的质量检测、储藏运输部门,进行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增值链,为社员提供系列化服务,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社员收益。

(2)合作型形式的多样化,实行民主管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丹麦农业以种植业为主,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尤其到20世纪60~70年代,很快就发展成为畜牧业与种植业齐头并进,这就要求对以奶业合作为主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成多个方面各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社,以满足各种群体的需要。这样一来,丹麦的农业合作社经历了蓬勃发展的春天,水果合作社、素菜合作社、种子化肥农药合作社直至合作银行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产生。丹麦的农业合作型形式虽然各种各样,但都遵循自愿原则、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原则及民主管理的原则。丹麦农民参加和退出合作社完全自愿和自由;合作社是建立在自耕农家庭农场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合股经营。合作社自负盈亏,社员与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润和亏损额按社员当年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大小进行分配;农民是合作社的社员同时也是合作社的管理者,他们自己制定章程,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和表决制。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从根源上讲,丹麦农业合作社是为了满足社员的需要而产生的。当丹麦农业走向市场经济时,一家一户的弱小农民,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需要组织起来面对市场竞争,因此,农民便自发地建立了农业合作社。丹麦农业合作社不是自上而下政治运动的产物,而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农民自己的组织,正因这样,它始终坚持保护社员利益的宗旨。

(3)合作社对内实行合作制,对外实行公司制。合作社实行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制度,经营管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合作社规定,社员必须把自己全部的农产品交给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有义务收集、加工和销售社员的产品,交易按照市场定价,但合作社不为社员承担价格风险。丹麦没有专门的合作社法,合作社对外实行公司制,与其他企业一样遵循商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4)开放治理的社员资格。在丹麦,任何与合作社有购销关系并接受合作社交易合约的人都可以加入合作社,并拥有股份,股份的份额按照社员与合作社购销产品的数量多少而定;社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同时失去其占有的股份,但不退还其股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社员代表、雇员代表和专业工厂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开展经营和管理活动。

(5)合作社业务范围广泛,发展全面。丹麦农业合作社发展至今,业务范围涉及农、畜、水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水果、蔬菜、花卉的采收、保鲜、加工和销售,化肥、农药、水泥、燃油和农业机械的供应,以及银行、保险、住房和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在其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没有合作社,就没有丹麦的农业现代化。

(6)与其他国家的合作社不同之处在于,丹麦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同私人企业并无差异,亏损或盈利的分配直接与合作社的每个参与者其当年和合作社企业之间的交易相挂钩。同时,合作社企业不采取分红的形式,而是对其社员的投资支付一定额度的利息。

2.3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

(1)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丹麦,国家并没有专门制定合作社法,合作社内部运行完全按照合作社自己订立的章程自行管理。丹麦农牧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在管理中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方式,合作社内部实行代表大会制度。首先由社员一人一票的方式选择社员代表,再由社员代表通过一人一票的民主代表大会选举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审计员。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专门聘请执行总裁负责合作社内部事物的管理和经营。在利润返还上,根据合作社社员大会决定通常留下一部分合作社增加投资基金,其余按农牧民交给合作社产品的数量进行利润的返还。合作社大部分采用公司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经营,传统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承担风险,新成立合作社社员大部分只承担有限责任。

(2)建立完善的合作社联合体系。丹麦为了更好建立合作社与政府之间,各个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国外市场之间的联结,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合作社联合体系。首先建立农业委员会,负责与议会、政府和其他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与国外和各种工业部门建立联系。并按照专业分工特点,下设推销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经济与政治委员会等;建立全国性的农民联合会,并设立地方分会,有10万多会员,会员大部分是较大的农场会员。农民联合会根据会员需求,向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政策服务等功能;设立小业主联合会,下设地方分会,有4.5万多会员,会员主要为小农场会员组织。与农民联合会一起提供技术指导、农业推广、教育咨询等服务;设立合作社中央委员会,是合作社全国性的组织和利益的代表者,但仅起服务作用,而无领导作用,由32个合作社组成。代表合作社与政府、议会等进行沟通,争取国家在立法、税收等方面支持合作社发展,并提供技术服务、政策咨询等。

(3)产业化的经营。丹麦合作社没有自己的农场,农场均属于各农场主私人所有,丹麦合作社最突出的在流通领域。主要以单一项目的专业合作社为主。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合作社保证销售。建立工厂,通过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在产品的“专”和“深”上下工夫。

(4)政府财政金融支持农牧业为合作社发展创造可能。丹麦之所以能称为“专业合作社的摇篮”,其发展得益于政府大力的支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业科技的研究和推广,在丹麦90%以上的科研经费均来源于政府的投入。丹麦非常重视农业教育,100%的农民均受过不同程度的专业技术教育或管理教育,否则政府不允许其从事农场的经营。同时,大部分农业学校依赖于政府的投资,政府补助资金占到70%。政府在农业生产环节,粮食直补,农业咨询机构均投入大量的财政补贴。建立完善的金融支持体系,丹麦农业所投入资金的70%~80%来自于农业信贷,并建立大灾保险和止损再保险制度。丹麦对农业保险赔付率往往高达100%甚至140%。如果合作社遇到大的灾害,政府对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或免税政策,并提供止损再保险。

3对中国的启示

3.1合作化是小农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100多年前北欧的农业合作社兴起也是因为农业由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向市场经济下的现代农业转变,小农户受到市场的冲击,为了更好地抵抗市场风险,小农户逐渐联合起来。现在中国小农户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农民也自发地成立了专业合作社,当然,中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刚起步,不能用苛刻的眼光审视它,它还需要时间来成长。但是有一点必须指出,与专业化、集中化、多样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比,传统的以小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小农业是落后的,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无不是选择合作化这一路径的,实践已经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改造小农生产方式的最好载体。

3.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国情所决定

北欧很多国家的农业生产自然条件有限,但是农业合作社经过100多年发展,也很好地帮助农民抵抗了自然风险。同时,一家一户的小农,有了自己的组织后,不仅仅是在经济市场上的话语权增加了,而且在社会政治舞台上也有了很好的代言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农地流转使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善耕者”多种农地,而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最适合的选择。农民通过农地流转获取租金,从农地上解放出来,可选择外出务工经商,也可选择帮助流入农地的“善耕者”做农业工人,较之流转前收入会大幅提高,逐渐实现农民兄弟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普惠待遇”。继续务农的农民可以选择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得自己的个体利益最大化。

3.3农业合作社是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必然要求

农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建设上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营实体。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对传统农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自给自足或略有盈余的小农户难以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分散经营的形式也让他们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产品销售中处于被动局面。在市场这个大平台下,小农户的劣势暴露无遗,产品竞争力不强,农民收入得不到保障。农民要适应市场的要求,掌握主动权,必须合作起来。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北欧很多国家的农业已经比较成功地由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合作社延伸了产业链,发展了农业内部分工,加强了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的联系,就近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当下,中国面临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转型期,农业现代化是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前提和保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农民必须从一个个孱弱的个体变成一个实力强劲的整体,这就要求改变农民的小生产为社会化大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3.4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

良好的运行机制是农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内生力量,其固然重要,同时,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支持在农业合作社发展中起到不可或缺的至关重要作用。包括丹麦在内的欧洲农业合作社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从对农业合作社保护性法律法规的建设,到税收政策的优惠,从各类农业奖补政策的资助,到各种金融低息贷款的援助,政府无一例外地都采用了力度较大的支持政策。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各方面支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农业的整体实力,改善农村的村容村貌,是中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村工作的中心和奋斗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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