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 凯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江汉论坛》2017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8-05-13 浏览次数: 3069次
【摘 要】在四川地区, 乡村中的集贸市场被称为“场”。民国时期, 四川地区大量存在着的相邻两县交界地区的“场”, 因其行政管辖和捐税征收问题, 极易引起接壤两县基层政府、基层官吏、捐税包商及普通乡民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纷争。我们以此为视角, 聚焦于1939年南部、阆中两县各种利益主体围绕着双柏垭场管辖权而展开的争斗, 从一个侧面展现出“场”这一特定经济社会空间中所存在的矛盾斗争和利益纠纷。
【关键词】场;集贸市场;市息;管辖权;乡村社会
在经济相对落后、财源相对匮乏的传统乡村社会, “场”不仅是四川乡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舞台, 是他们从事商业以及社会交往活动的空间, 也是涉及基层政府财政收入的税收来源之地, 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民国时期, 四川地区存在着许多相邻两县交界地区的“场”。由于这一特定经济社会空间中各种利益主体围绕着“场”的管辖权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和利益纠纷, 因而以1939年南部、阆中两县对双柏垭场管辖权的争夺为例, 不仅是以独特的视角对此进行深入、具体的研究, 而且是以鲜明的个案研究去理解“集市空间”何以“演化为政治实践的场域”, 从而对“集市场域”这一“乡村政治研究的新领域”作出些许有益的补充。
一、双柏垭场中的“场权”、“市息”之争
民国时期的中国社会, 除了有以“城”为依托而建立起的交易设施、交易场所外, 在广大乡村地区存在着大量的集贸市场。在四川地区, 这些乡村的集贸市场被称作“场”。小商贩、手艺人、修理工和其他提供各种劳务的流动人员“按照每个集镇的集期依次巡回于各个集镇”。普通乡民则通过“赶场”的方式出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或购买家庭所需的商品。在乡村集贸市场中, 不仅“有交易行之设”, 而且“有官秤、官斗衡量(但各地极不统一), 收取秤捐、斗捐”。“农户卖货”, “在交易时”须负担此种捐税。20世纪30年代, 四川地区的乡村集贸市场中买卖各种物品时出售者所缴纳的捐税, 即是“市息”。“每场出息”, 名义上为地方人士“藉公组织”所收取, 实则为“少数人享受”, “据为祖遗”, 世代继承, “不曰某场属某姓, 即曰某行属某族”。即使20世纪30年代中期四川地区的基层政府开始实行招商竞包, “市息”也多是由地方的“少数人”所操控。民国时期四川省各地的乡村集贸市场中, 随着捐税种类和捐税数额的增加⑥, 地方政权深入乡村社会, 造成“营利型经纪的增生”和“营利型经纪体制的再生及延伸”。不论是攫取“市息”的地方人士和基层官吏, 还是披上合法化外衣的“市息”包商, 面对经济利益之争时, 皆尔虞我诈, 甚而聚众械斗。南部、阆中两县交界地区的双柏垭场即是此种情形。
清光绪年间, 双柏垭“东至天门垭, 南至代笔垭, 西至铁拐垭, 北自场中分至亭子垭, 均交阆中县界。”双柏垭四周“均交阆中县界”, 显然是南部县飞入阆中县的飞地。双柏垭北边的双柏垭场, “自场中分”, 双柏垭场的北部地区理应属阆中县政府管辖, 双柏垭场的南部地区理应属南部县政府管辖。尽管双柏垭场地处南、阆两县的接壤地区, 且双柏垭地区“四面皆系阆土包围, 与南土毫不相连”, 但双柏垭地区“隶属南部, 不受阆中管辖”。因此, 这一地区“土地管辖混乱, 最易引起纠纷”。双柏垭地区和双柏垭场特殊的地理位置, 不仅使此地极易发生各种纠纷, 而且使双柏垭场管辖权和双柏垭场“市息”征收权成为南、阆两县长期争夺的焦点。自清宣统二年(1910年)至20世纪40年代, 双柏垭“场案争执”持续三十多年, “场权”、“市息”之争不仅成为双柏垭场存在的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 也成为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二、1934年南、阆两县县长“会衔布告”与1939年双柏垭场管辖权纠纷
尽管南部县双柏垭地区“居南边区”, 且由南部县飞入阆中县境内, 但这一地区“纯属南部”管辖。因而, 双柏垭场“在南部报场立案”。双柏垭场“土劣领袖”、“哥老巨魁”向尧云、向廷彦父子凭借自身势力, 向南部县政府认包双柏垭场“市息”, 取得了双柏垭场“市息”的征收权。而双柏垭场“市息”的所有权, 则体现在如何分配“市息”收入。具体而言, 双柏垭场的“市息”收入主要包括“肉税”、“斗息”两项。除了应上缴政府的税额和为王爷庙、水澄寺两所学校提供教学经费之外, “余息”应作“公益之用”。“余息”名义上为“公益之用”, 实则由双柏垭场市息包商向尧云、向廷彦等人所垄断。因此, 对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阆中县政府和阆中县人士, 试图争夺双柏垭场“市息”的征收权, 并改变向尧云、向廷彦等人垄断双柏垭场“余息”的现状, 以期达到两县共管双柏垭场的目的。
由于双柏垭地区隶属南部县, 且双柏垭场在南部县报场立案, 因而尽管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阆中县政府和阆中县人士对双柏垭场的管辖权和“市息”征收权一再力争, “或二、三年而一争, 或四、五年而一争, 但未能如愿以偿。1938年, 阆中县政府和阆中县人士借机再次对双柏垭场的管辖权和“市息”征收权进行争夺。此次争夺, 阆中县政府和阆中县人士依据的是1934年9月南部县县长邢季卿和阆中县县长罗崇礼共同署名所订立的南部、阆中两县县长“会衔布告”。
20世纪30年代初, 南部、阆中两县对双柏垭场的管辖权和“市息”征收权的争夺此起彼伏, “迭起争执”。于是, 南部县双柏垭民团主任向尧云和阆中县三区区长敬清宁“互呈”各自县府, 以图解决。经南部、阆中两县县政府议定, 南、阆两县县长于1934年8月亲自前往双柏垭场, 召集双方相关人员, “勘明县界、县□、铺面”, 检验“远年红契、合约等项证据”, 商议“解决条件”, 拟定“共管办法”, 并以“会衔布告”的形式向众人公布。耐人寻味的是, “会衔布告”中提及“场权应归两县人民共享”、“场权属于阆南两县”、市息“由南阆各推场属居民共同负责经收”、市息“余款议作阆南两县公益之用”, 处处皆有利于阆中县政府和阆中县人士。何以至此?问题的关键是阆中县政府和阆中县人士所依据的这份南部、阆中两县县长“会衔布告”“乃由当日争场最烈之阆民敬清宁手交出转呈”。因“当日争场”而卷入两县的矛盾斗争之中, 阆人敬清宁的立场决定了他交出的“会衔布告”难免存在着有意偏袒阆中县政府和阆中县人士的内容。此外, 值得注意的是, 直到1938年, 阆中县一区凤鸣乡联保主任杜槐庭、阆中县一区教经收支员王文卿、阆中县双柏垭场士绅刘复英等人四处“咨询”, 于前任阆中县三区区长敬清宁处, “得两县解决布告一纸”。既然“会衔布告”于1934年由南、阆两县县长共同署名所订立, 理应立刻公诸于众, 为何在1938年才由阆中县人士从前任阆中县三区区长敬清宁处找出?事起突兀, 很难不让人怀疑这份“会衔布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而, 阆中县一区教经收支员王文卿、阆中县一区凤鸣乡联保主任杜槐庭等人得此“会衔布告”后, 声称其“实为合法”, 并于1938年阆中县“年度投标期间”, 将“会衔布告”呈送阆中县财务委员会和阆中县政府, 请求“招商标包”双柏垭场一半市息。随后, 阆中县政府于1938年10月“布告招包二十八年度双柏垭市息”, 阆中县乡民任震远、任希权、张维焕等人“遵期赴双龙场区署依法标包”双柏垭场一半市息, 按照规定“缴楚押金”, 并“具结、奉委”。
因20世纪30年代之前对双柏垭场的管辖权和“市息”征收权一再力争皆徒劳无获, 阆中县政府和阆中县人士“明知”两县共管、市息均分“实不可能”, 便以1934年9月南部、阆中两县县长“会衔布告”“为根据”, 以强行招商标包的方式, 争夺“行税斗息”。1938年10月, 阆中县乡民任震远伙同任希权、张维焕等人标包双柏垭场一半市息, 标包1939年“全年”共花费“四十八元”。从此, 阆中县乡民任震远、任希权、张维焕等人便卷入了双柏垭场的纷争之中。
三、1939年南、阆两县市息包商的争斗与双柏垭场管辖权纠纷
为接管1939年双柏垭场的一半市息, 1938年12月14日市息包商任震远、任希权等人“亲赴双柏垭场”, “与各行经手人交涉”。家住双柏垭场的南部县第四区枣双联保主任向廷彦闻此, 急忙赶到集贸市场, 经过简单的询问后, 便当面对任震远、任希权等人表明自身立场, 指明“该场市息已由伊在南邑完全承包”, 并强调:现在若谓该场阆邑居半, 非得南邑政府明令不得交出。任震远、任希权等人立刻答复:果若事无确据, 而吾阆政府断不能将该场突然布告标包。
任震远、任希权等人“以此词答复后”, 见向廷彦“面呈厉色”, “即未再叙”。考虑到向廷彦在双柏垭地区的权势, 任震远、任希权等人深恐由此招来祸害, 未再针锋相对, 只得避其锋芒, 随即便离开了双柏垭场。
任震远、任希权等人虽无奈离去, 但并未就此罢休。他们一面请求阆中县一区凤鸣乡联保主任杜槐庭与向廷彦“交涉”, 一面“报请”阆中县一区教经收支员王文卿“转呈请示解决”。1938年12月17日, 阆中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吴泽敷接到王文卿的呈文后, 迅即于当日转呈阆中县政府。1938年12月25日, 阆中县政府致函南部县政府, 除转述阆中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吴泽敷呈文内容之外, 还请南部县政府“转饬所属双柏垭联保主任向廷彦, 遵照旧案解决办法, 将该场市息与敝县包商任震远等平半均收, 以免争执”。阆中县政府在此处提到的“旧案解决办法”即是1934年9月南部、阆中两县县长“会衔布告”中涉及的“解决条件”和“共管办法”。1934年9月南部、阆中两县县长“会衔布告”作为阆中县政府要求“共管”双柏垭场和“平半均收”双柏垭场市息的依据, 成为了两县纠纷的焦点。
在阆中县政府发出财字第541号咨文的第二天, 即1938年12月26日, 南部县政府便接到了此一咨文。由于南部县政府保存的1934年“双柏垭场市纠纷”案卷在1935年3月至4月的嘉陵江战役中“损失”, 因而“无从查寻”。既然案卷损失, 1934年9月南部、阆中两县县长“会衔布告”就“无案可稽”, 南部县政府只得将“该场市息包收情形交由财委会查复再夺”。随后, 经南部县财务委员会工作人员谢益寿详细核查后, 呈文南部县财务委员会, 不仅明言1936年至1938年, “历经三度”, 双柏垭场市息“概向”南部县财务委员会“认包”, “并有认状可考”, 阆中县政府“何得藉词争收”?而且指出“阆、南会衔布告”作为阆中县政府要求共管双柏垭场和平半均收双柏垭场市息的依据, 南部县财务委员会也“无案可查”。据此, 南部县财务委员会呈文南部县政府, 明确质疑南、阆两县县长“会衔布告”的同时, 提及了两个重要问题:一则“南民终以数百年历史演成□有双柏垭场之事实”, “未接受”1934年9月南部、阆中两县县长“会衔布告”中“两县共管、市息均分之约”。南部县县长邢季卿“鉴其势不可却”, 并无“本县减收该场市息之半为阆民分割一半之令”;二则“二十四年新县府成立”之后, 双柏垭场市息均由南部县财务委员会招商标包, “一沿旧案办理至今”。因此, 南部县财务委员会在此呈文中请求南部县政府“转咨阆中县府查照”, 并“制止”阆中县人士的争夺, 以平息两县之间的纠纷。于是, 1938年12月30日, 南部县政府致函阆中县政府, 指出由于双柏垭场“历年市息”均由南部县财务委员会“招商包收”, “自二十五年迄今未闻有共管之说”, 因而“无法”遵照阆中县政府要求平半均收双柏垭场市息。南部县政府态度坚决, 随即再次致函阆中县政府, 请阆中县政府“督导”阆中县一区凤鸣乡联保“民众仍遵历案, 不再□议共管双柏垭、平分市息, 用息纷争而笃邻谊”。
因南、阆两县政府各执一词, 两县间的分歧难以调和, 阆中县政府便直接呈文四川省政府, 除将上述阆中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吴泽敷呈文阆中县政府的内容和1934年9月南、阆两县县长“会衔布告”转呈之外, 还请求四川省政府“迳令南部县府查照旧案解决办法, 令饬该场联保主任向廷彦将该场市息各项收入平半均收”。于是, 1939年1月30日輧輴訛南部县政府接到了四川省政府财字第2303号训令。省府训令明言:
查双柏垭场界, 既经前二十九军司令部勘定。属于阆、南两县。所有该场市息, 亦归两县共同负责经收、分用, 自应照旧办理。
四川省政府因不知原委, 被阆中县政府的一面之词所蒙蔽, 下令双柏垭场“属于阆、南两县”和双柏场市息“归两县共同负责经收、分用”, 实际上是承认南、阆两县共管双柏垭场和南、阆两县平半均分双柏垭场市息。
南部县政府接到四川省政府财字第2303号训令后, 指出由于省府此一训令明确认定“双柏垭属于阆、南两县共管办法为有效”, 因而难以“否认此办法而整归双柏垭为南所有”。尽管有些无奈, 但南部县政府并不甘心, 更不会轻易承认南、阆两县共管双柏垭场和南、阆两县平半均分双柏垭场市息。尽管阆中县政府先后以财字第145号咨文、财字第152号咨文请求南部县政府“查照”四川省政府财字第2302号指令, 并“转令所属联保主任向廷彦遵照解决, 用息纠纷”, 但因南部县政府图谋“驳复”, 并未及时函复阆中县政府。
未等南部县政府函复, 阆中县政府便迫不及待地力争早日实现其两县共管双柏垭场和两县平半均分双柏垭场市息的企图。1939年2月13日, 阆中县一区教经收支员王文卿将阆中县政府转奉四川省政府财字第2302号指令的内容“通报”阆中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任震远、任希权等人, 并令饬他们“去升斗”。于是, 第二天, 任震远、任希权、张维焕、蒲文楷、蒲文藻等人前往双柏垭场, 企图接收1939年双柏垭场的一半市息。
1939年2月14日中午, 阆中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任震远、任希权等人与南部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南部县第四区枣双联保主任向廷彦当面交涉。任震远、任希权、张维焕等人告知向廷彦:“吾阆政府转奉省府二十七年(笔者注:应为二十八年)一月财字第〇二三〇二号指令, 仍由南阆两县经收、分用”双柏垭场市息。向廷彦随即“借词未奉明文, 不准分收”双柏垭场市息, 并命令随同他前来的联保办公处队丁张国宇、邓公志等人去抢夺任震远、张维焕等人随身携带的升斗。双方你争我夺, 多人扭打在一起。因南部县第四区枣双联保主任向廷彦一方人多势众, 明显处于上风。枣双联保办公处队丁张国宇、邓公志等人将张维焕“扭住”, 即使张维焕的“夫人”拼死相救也无济于事, 终被捆绑起来。任震远、任希权等人“见事不佳”, “遂觑隙将负伤之蒲文藻”救走, 迅即一同逃离双柏垭场。
1939年2月14日南部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与阆中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激烈争斗之后, 阆中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任震远、任希权等人和阆中县财务委员会分别呈文阆中县政府, 异口同声地指出1939年2月14日阆中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任震远、任希权等人前往双柏垭场接收该场一半市息是“遵照省府明令”办理, “自系正当办法”。此后, 阆中县政府依据上述两份呈文, 咨请南部县政府政府“烦为查照”省府指令, 遵照“核办”, 并将被“拘捆之张维焕释放”。
尽管南部县政府随即将阆中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张维焕释放, 但南部县政府和南部县人士仍旧否认南、阆两县共管双柏垭场和南、阆两县平分双柏垭场市息。1939年2月27日南部县政府回复阆中县政府的咨文便明确表明了南部县政府的这一立场。咨文内容意味深长:其一, 指出“南部绅民未接受”1934年8月南、阆两县“解决条件草案”, “原因实由”当时南部县人士“处于”县长邢季卿的“势力之下”, 被迫“签署、盖章”, 并“绝对服从”;其二, 明言虽然1934年8月南、阆两县“解决条件草案”中载有“阆、南各举一人经收”双柏垭场市息, 但迄今并未实行, “故历年阆中财委会亦并无标包双柏垭斗市各息之举”;其三, 指明1934年9月南、阆两县县长“会衔布告”, 不仅“当初实未张贴”, 而且其“内附共管办法”是由南部县县长邢季卿等人“串同舞弊、改头换面”的结果。随后, 邢季卿等人将“改头换面”的1934年9月南、阆两县县长“会衔布告”交给阆人敬清宁保管, “预作后来争夺张本”;其四, 再次说明1939年阆中县政府和阆中县人士正是依据1934年9月南、阆两县县长“会衔布告”, 要求南、阆两县共管双柏垭场和南、阆两县平分双柏垭场市息。由于阆中县政府“交涉未已即强迫推行, 酿出凶殴事件”, 因而南部县政府“除已检卷呈请省府核示外”, 还咨复阆中县政府:“查双柏垭争执既系累年, 自应根据疆界证据及事实、法理正当解决, 何能操切从事, 致酿重大纠纷”。显然, 南部县政府认为阆中县政府对1939年2月14日南部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与阆中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的“凶殴事件”难辞其咎。
阆中县政府接到南部县政府的咨文后, 随即于1939年3月10日咨复南部县政府。此时, 阆中县政府并未与南部县政府进行针锋相对的争论, 只是“将经过事实具呈省府”, 等待四川省政府的“鉴核”。
在相继接到阆中县政府呈文和南部县政府呈文后, 1939年3月中旬四川省政府以财字第8159号指令令饬南部县政府:
令南部县政府。二十八年二月呈一件, 为呈复双柏垭争执情形, 实因阆中财委会等越轨行动, 恳予转令阆中县府制止, 以息事端由。呈附均悉, 查双柏垭场市捐争执, 既据沥陈经过, 与阆中县府前呈事实, 不无出入。候令第十一、十四两区专署派员会同两县政府重行勘明, 另定解决办法, 以昭平允, 而杜纠纷。在未经解决以前, 暂仍照旧办理。仍录令咨明阆中县府知照。此令。主席王瓒绪、财政厅长甘绩镛。
这一指令提及了两个重要问题。首先, 尽管四川省政府对此前已经下达的财字第2302号指令和财字第2303号训令避而不谈, 但其明令:“在未经解决以前, 暂仍照旧办理。”“暂仍照旧办理”虽然并未完全否定南、阆两县共管双柏垭场和南、阆两县平半均分双柏垭场市息的可能, 却对实际上管辖双柏垭地区、控制双柏垭场市息的南部县政府和南部县人士更为有利。再者, 因南部县政府呈文内容“与阆中县府前呈事实”有些“出入”, 四川省政府未便轻易做出决策, 只得“令第十一、十四两区专署派员会同两县政府重行勘明, 另定解决办法”。
四、1939年南、阆两县对双柏垭场的会勘及其后省府核准解决办法
1939年4月30日, 四川省第十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苏光弼科长、四川省第十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王永和科长、南部县官绅代表、阆中县官绅代表齐集双柏垭场, 进行实地查勘。在此次实地查勘中, 尽管南部、阆中两县官绅代表分别将各自手中关于双柏垭场铺面、地基、红契、粮票等种种证据“检呈两区专署指派之苏、王两科长切实考核”, 但是对双柏垭场的种种纷争由来已久, 既因为两县绅民屡次激烈争斗而结下宿怨, 又由于市息征收触及两县绅民的实际利益, 故两县官绅代表彼此针锋相对、寸步不让, 将对方的言论、证据树为“靶子”, 想方设法驳斥对方。不仅阆中县官绅代表认为南部县官绅代表的“种种妄词、谬议”乃“官绅串局”, 而且南部县公民代表、官绅代表先后指出此次会勘中种种“舞弊情形”和“不法处理办法”, 并将其上呈四川省政府, 以期秉公解决。更为重要的是, 由于南部县公民代表、官绅代表认为此次会勘中存在“舞弊情形”和“不法处理办法”, 因而他们并未在十一区专署苏光弼科长和十四区专署王永和科长共同拟定的“解决办法”上签字、盖章, 以致此次会勘“无疾而终”, 南、阆两县对双柏垭场管辖权和双柏垭场市息征收权的纠纷仍旧“未获解决”。
1939年5月初, 南部县第四区双柏垭公民代表张安澜、张里珂、牛厚安、宋荣殿、张开诚、张俊桥、向廷智等26人呈文四川省政府, 罗列出八点内容, 条分缕析, 不仅指出十一区专署苏光弼科长和十四区专署王永和科长“舞弊、颟顸各节”, 而且明言苏科长、王科长两人偏袒阆中县政府和阆中县人士的原因, 即两人“原为成大同学, 关系素深”, 又于会勘前一段时间先后到达“阆城”, “与阆中机关法团人员势利结合、互相往还, 乃乘机谋串一局”, 并由王永和“电请十一区专署派苏就地会勘场案”, 四川省第十一区专员鲜英电复“许可”, “误中奸计”。由于苏光弼、王永和袒护阆中县政府和阆中县人士, 因而两人“私拟场权共有及其他种种不平等解决条件, 胁迫南部代表绅士遵照盖章”。尽管苏光弼、王永和“恃其委自高级机关”, 使南部县绅民代表“无力抗议”, 但是不仅因为实行场权“共有办法”“等于出卖南部疆土, 破坏数百年行政系统”, 后果非常严重;而且由于“公理难没”, 舞弊情形和不法处理难以让南部县绅民心服口服, 因而南部县公民代表、官绅代表并未在苏光弼、王永和两人共同拟定的“解决办法”上签字和盖章。于是, 南部、阆中两县对双柏垭场管辖权和双柏垭场市息征收权的争夺仍旧“未得澈底解决”。
因1939年4月30日十一、十四两区专署派员会同南、阆两县官绅代表的实地查勘“无疾而终”, 南部、阆中两县绅民代表不得不各自呈请四川省政府, 据理力争的同时, 等候省府“示遵”。随后, 南部县政府迅即于1939年5月16日将南部县公民代表的呈文和南部县官绅代表的呈文一并转呈四川省政府。接到南部县政府呈文后, 四川省政府于同年9月20日以民一字第25257号指令令饬第十一区专署“会同第十四区专署迅将查勘经过详情呈报来府, 再予核夺”。第十一、十四两区专署“将查勘经过详情呈报”四川省政府后, 省府于是年10月以财字第1124号指令核准了十一、十四两区专署所呈解决办法, 并明令双柏垭场“场权暂行保留, 以后依照解决飞地通案办理, 以求整个之解决”。四川省政府财字第1124号指令中提及的“场权暂行保留”显然对管辖双柏垭地区、控制双柏垭场市息的南部县政府和南部县人士更为有利;而“以后依照解决飞地通案办理”既承认双柏垭地区是南部县的“飞地”, 又认为“以后”应该“依照解决飞地通案”来处理南部、阆中两县对双柏垭地区管辖权的争夺。
尽管四川省政府以法令的形式将这一解决办法公诸于众, 然而“以后依照解决飞地通案”来处理双柏垭地区的管辖权问题即使不是权宜之计, 也因此后划拨“飞地”过程中的种种困难, 使得四川省政府合理解决南部、阆中两县对双柏垭场管辖权的争夺愈益艰难。这也导致了划拨“飞地”问题“无形搁置”, 悬而未决。
五、结语
在1939年2月16日的《南部县军法处侦查笔录》中记录了向尧云说的一番话:
民国二十三年阆民邢季卿来当南部县长, 阆人乘机串通邢季卿, 就来争场, 尚未争去。闻邢季卿私与阆中罗县长会衔出一布告, 云与阆中共管, 暗将布告交与阆人存执, 并朦报军部备案, 并未实行, 至今四、五年无异。现在仍不能与阆民共管, 我们还有确据可资考核。万难认邢、罗两县长私相授受之布告为有效。
这段话道出了南部县市息包商向廷彦等人否认南、阆两县共管双柏垭场和南、阆两县平分双柏垭场市息的原因。南部县市息包商向廷彦、向尧云等人认为1934年9月南、阆两县县长“会衔布告”是阆中县人士谋划“争场”的诡计。1934年, 由于阆中县人邢季卿任南部县县长, “阆人乘机串通邢季卿”, 图谋“争场”。南部县县长邢季卿私自与阆中县县长罗崇礼“会衔出一布告”, “交与阆人存执”, “并朦报军部备案”, 成为日后阆中县政府要求南、阆两县共管双柏垭场和南、阆两县平半均分双柏垭场市息的依据。因此, 南部县市息包商向廷彦、向尧云等人极力否认1934年9月南、阆两县县长“会衔布告”的合法性, 他们不仅指出1934年9月南、阆两县县长“会衔布告”“并未实行”, 而且明言“万难认邢、罗两县长私相授受之布告为有效”。由此, 不难理解1939年南、阆两县纷争的缘由。
尽管1939年南部、阆中两县关于双柏垭场管辖权的纠纷只是双柏垭场持续三十多年“场案争执”的一个历史片段, 但仍可借此透视与“场”相关的各种利益主体在基层社会中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和利益纠纷。“20世纪当中国政权依赖经纪制来扩大其控制力时, 这不仅使旧的经纪层扩大, 而且使经纪制深入到社会的最底层———村庄。”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 双柏垭场的市息包商通过“招商标包”的“经纪制”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一方面, 市息包商成为“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工具;另一方面, 市息包商也得以“利用其职权捞取最大的利益”。而后者正是市息包商尔虞我诈、明争暗斗的主要动机。因争夺双柏垭场的管辖权而引发的利益博弈和矛盾斗争, 致使南、阆两县绅民结下宿怨, 郁结于心, 难以冰释前嫌。这无疑成为了四川省政府合理解决南、阆两县争夺双柏垭场管辖权的重大困难, 致使1939年4月两区专署、两县县政府的实地查勘徒劳无益。
其时, 四川省“各县沿边之场”, 相邻“两县”各管一半的情况“甚多”。类似双柏垭场, 因“场案争执”而发生争斗的情形在四川省其它地区也曾出现。此外, 由于“共管”之“场”管理困难, “以致”两县“相互牵制”, “对于推行治安、兵役、工役、税收、禁烟、禁赌等各项要政均感困难”。因而, 四川省各专署、县府“纷请设法调整”“共管”之“场”, 引起了四川省政府的重视。随后, 四川省政府民政厅于1943年“拟具四川省各县共管场镇调整办法十条”, 经四川省政府第634次省务会议“议决通过”。四川省各县共管场镇调整办法的颁布, 为解决“共管”之“场”的管辖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论此一调整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该办法的颁布既是四川省政府努力对“场”实现管理法制化的体现, 也再度印证了“共管”之“场”的管辖权纠纷长期存在于四川各地的基层社会之中。
注 释
(1)(1)吴燕:《农村集市与乡村政治研究:缘起与拓展》, 《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8期。
(2)(2)[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 史建云、徐秀丽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12页。
(3)(3)吕登平:《四川农村经济》, 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第349页。
(4)(4)《南部县军法处侦查笔录》, 1939年2月16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81页。1939年2月16日, 双柏垭场市息包商张维焕明言:“猪、斗、棉、桐各行之款, 总为市息。”具体参见《南部县军法处侦查笔录》, 1939年2月16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81页。
(5)(5)《阆中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吴泽敷、阆中县经征处主任张焕階呈》, 1937年6月26日, 民国档案348-106, 阆中市档案馆藏, 第14页。
(6)(6)据时人吕登平在民间访问、调查后的统计, 民国时期四川省各地的101种“土产捐税”, 除了“丝车捐”、“牛羊油捐”、“秤票”、“油榨捐”、“菸捐”是清代时已开始征收外, 其它96种捐税都是民国时期才开始征收。由此可见, 民国时期四川省各地的乡村集贸市场中, 不仅捐税种类大量增加, 而且收取“捐税奇重”。参见吕登平:《四川农村经济》, 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第352-358、352页。
(7)(7)(67)[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40-1942年的华北农村》,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第211, 204、55, 28页。
(8)(8)袁用宾:《南部县舆图考不分卷》附刊绘舆图说, 光绪二十二年刻本, 第176页。
(9)(9)(12)《南部县第四区绅耆张雨民等人呈》, 1941年, 民国档案22-680,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42、43页。
(10)(10)1939年3月, 南部县第四区枣双联保第二保保长张国信等人在给四川省政府的呈文中提及:“宣统二年间, 阆中三区团总李熙开始争场, 失利□□不满。从此阆人相继效尤, 随时觊觎, 或二三年而一争, 或四五年而一争, 迄今二十余年之久”。具体参见《南部县第四区枣双联保第二保保长张国信等人呈》, 1939年3月,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35页。1938年12月, 南部县第四区枣双联保主任向廷彦在呈文中历数七次“阆人妄争双柏垭场市”, 指出“自前清宣统二年起, 至民国二十三年止, 足足酝酿二十五年, 迭次妄争”。具体参见《南部县第四区枣双联保主任向廷彦呈》, 1938年12月28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88-92页。1941年, 南部县第四区绅耆张雨民等人呈文四川省政府, 提及“南阆两县为双柏垭场案争执三十余之久, 中间随时纠众发生械斗”。具体参见《南部县第四区绅耆张雨民等人呈》, 1941年, 民国档案22-680,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43页。
(11)(11)(16)《南部县第四区枣双联保第二保保长张国信等人呈》, 1939年3月,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35、35页。
(13)(13)(22)(27)(42)(45)(47)《双柏垭场市息包商任震远、任希权等人呈》, 1939年2月,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61、61、61、61、62页。
(14)(14)据南部县财务委员会工作人员谢益寿调查, 1937年双柏垭场各行市息“认包人”是向尧云和向勋石, 1938年双柏垭场各行市息“认包人”是向廷彦。参见《南部县政府财务委员会谢益寿呈》, 1938年12月29日, 民国档案22-1694,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185页。
(15)(15)具体参见《二十三年南、阆解决办法》, 1934年8月, 民国档案054-03-8737, 四川省档案馆藏, 第12页。另参见《1934年9月南部县县长邢季卿与阆中县县长罗崇礼所订南、阆两县县政府会衔布告》, 1938年12月, 民国档案22-1694,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192页。
(17)(17)《阆中县政府财字第214号咨》, 1939年3月6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56页。
(18)(18)《1934年9月南部县县长邢季卿与阆中县县长罗崇礼所订南、阆两县县政府会衔布告》, 民国档案22-1694, 1938年12月,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191、192、193页。
(19)(19)(24)《南部县财务委员会呈》, 1939年2月21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48、48, 49页。
(20)(20)(21)(54)《阆中县双柏垭场士绅刘复英、阆中县一区凤鸣乡联保主任杜槐庭、阆中县一区教经收支员王文卿等人呈》, 1939年5月, 民国档案054-03-8737, 四川省档案馆藏, 第15、15、15, 16页。
(23)(23)(26)(28)《阆中县政府财字第541号咨》, 1938年12月25日, 民国档案22-1694,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187、189, 189-190、187-188页。
(25)(25)《南部县军法处侦查笔录》, 1939年2月16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80页。《阆中县政府财字第541号咨》, 1938年12月25日, 民国档案22-1694,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页。
(29)(29)(32)《南部县政府档案室签呈》, 1938年12月26日, 民国档案22-1694,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184、184页。
(30)(30)《南部县政府训令》, 1938年12月26日, 民国档案22-1694,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186页。
(31)(31)《南部县政府财务委员会谢益寿呈》, 1938年12月29日, 民国档案22-1694,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185页。
(33)(33)《南部县政府公函》, 1938年12月30日, 民国档案22-1694,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183页。
(34)(34)《南部县政府财字第62号咨》, 1939年1月, 民国档案22-1694,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168、169页。
(35)(35)《四川省政府财字第2303号训令》, 1939年1月, 民国档案22-1694,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177页。
(36)(36)南部县政府接到四川省政府财字第2303号训令的时间为1939年1月30日。参见《南部县政府财字第99号训令》, 1939年1月,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86页。
(37)(37)《四川省政府财字第2303号训令》, 1939年1月, 民国档案22-1694,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177页。据笔者推测, 四川省政府下达财字第2303号训令的时间应为1939年1月下旬。
(38)(38)《南部县政府财字第99号训令》, 1939年1月,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87页。
(39)(39)《阆中县政府财字第145号咨文》, 1939年2月10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73页。《阆中县政府财字第152号咨文》, 1939年2月10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74页。阆中县政府接到的四川省政府财字第2302号指令内容与南部县政府接到的四川省政府财字第2303号训令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四川省政府财字第2302号指令的具体内容, 参见《阆中县政府财字第145号咨文》, 1939年2月10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73页。
(40)(40)《阆中县政府财字第145号咨文》, 1939年2月10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73页。
(41)(41)《南部县政府财字第133号训令》, 1939年2月,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82页。据笔者推测, 南部县政府下达财字第133号训令的时间应为1939年2月14日或1939年2月15日。
(43)(43)(46)《南部县军法处侦查笔录》, 1939年2月16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80、80页。
(44)(44)《阆中县政府财字第214号咨》, 1939年3月6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56页。
(48)(48)《阆中县政府财字第176号咨》, 1939年2月17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59页。在阆中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任震远、任希权等人的呈文中提及“二月十四日协同伙友迳赴该场接收”一半市息的原因时, 他们指出“二月十三日奉教经收支员王文卿通报”, 系遵照“省府财字第〇二三〇二号指令”办理。由于省府明令“由阆南两县共同负责经收、分用”双柏垭场市息, 因而阆中县双柏垭场市息包商任震远、任希权等人随即前往双柏垭场, 与南部县双柏垭市息包商向廷彦交涉。参见《双柏垭场市息包商任震远、任希权等人呈》, 1939年2月,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61页。
(49)(49)《阆中县政府财字第176号咨》, 1939年2月17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59页。
(50)(50)《阆中县政府财字第175号快邮代电》, 1939年2月18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72页。
(51)(51)《南部县政府财字第157号咨》, 1939年2月27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37页。
(52)(52)《阆中县政府财字第235号咨》, 1939年3月10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26页。
(53)(53)《四川省政府财字第8159号指令》, 1939年3月,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32-33页。
(55)(55)(58)(60)《南部县第四区双柏垭公民代表张安澜、张里珂等二十六人呈》, 1939年5月, 民国档案054-03-8737, 四川省档案馆藏, 第2、7, 4、5页。
(56)(56)(57)(61)《南部县政府财字第2475号呈》, 1939年5月16日, 民国档案054-03-8737, 四川省档案馆藏, 第28、31、31页。
(59)(59)《南部县第四区双柏垭公民代表张安澜、张里珂等二十六人呈》, 1939年5月, 民国档案054-03-8737, 四川省档案馆藏, 第3页。1939年5月初, 亲自参与此次会勘的南部县士绅代表民众教育馆馆长罗文富、初级职业学校校长王建宇、财务委员会委员长徐礼先在呈文中提及十一区专署苏光弼科长和十四区专署王永和科长经常“与阆中机关法团及地方士绅联欢, 致受阆人包围。而王、苏两科长系成大同学, 情感又极相投。为欲袒庇阆中, 故王科长乃电十一区专员, 谓苏科长因公在阆, 双柏垭会勘场界可否就近指定前往, 鲜专员曾复电可以, 此电文阆中电报局可查。因此之故, 王、苏两科长成见极深。”参见《南部县政府财字第2475号呈》, 1939年5月16日, 民国档案054-03-8737, 四川省档案馆藏, 第28页。
(62)(62)《南部县第四区双柏垭公民代表张安澜、张里珂等二十六人呈》, 1939年5月, 民国档案054-03-8737, 四川省档案馆藏, 第8页;《阆中县双柏垭场士绅刘复英、阆中县一区凤鸣乡联保主任杜槐庭、阆中县一区教经收支员王文卿等人呈》, 1939年5月, 民国档案054-03-8737, 四川省档案馆藏, 第17页。
(63)(63)《四川省政府民一字第25257号指令》, 1939年9月20日, 民国档案054-03-8737, 四川省档案馆藏, 第21页。
(64)(64)《南部县政府民字第61号呈文》, 1941年6月, 民国档案22-680,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53页。
(65)(65)《双柏垭民众代表向苇溪等人呈》, 1944年2月, 民国档案346-1-17, 阆中市档案馆藏, 第244页;《双柏垭民众代表向隅等人呈》, 1943年1月, 民国档案054-03-8730, 四川省档案馆藏, 第20页。
(66)(66)《南部县军法处侦查笔录》, 1939年2月16日, 民国档案22-1695,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20页。
(68)(68)《南部县第二区鲜店乡乡公所呈文》, 1941年9月, 民国档案22-1667, 南部县档案馆藏, 第67页。
(69)(69)1936年, 阆中、苍溪两县交界地区的白庙场便发生了“苍人武力侵略阆人斗市”。参见《阆中县第三区区署呈》, 1936年10月, 民国档案349-1-49, 阆中市档案馆藏, 第26-27页。1938年, 南充、蓬安两县交界地区的会龙场发生了“县界争执”。参见《四川省第十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总字第168号呈》, 1936年2月14日, 民国档案054-03-8739, 四川省档案馆藏, 第3页。
(70)(70)《四川省政府民一字第24248号训令》, 1943年8月, 民国档案4-1-162, 资阳市雁江区档案馆藏, 第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