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迪亮 宋晓蓓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科学社会主义》2018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8-05-04 浏览次数: 8151次
【摘 要】新乡贤应该而且能够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重视发挥新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具有确切而充分的理据:既有来自历史的经验支持,也有缘于现实的迫切需要;既有中央政策的宏观指导,也有个人意愿的内在驱动。特别是近年来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困境与挑战,以及中央对新乡贤问题的高度关注与政策导向,使得新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具有了无可置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新乡贤;乡村社会治理;乡村治理体系
党的十九大首倡“乡村振兴战略”,并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实现乡村“治理有效”之目标。而重视发挥新乡贤等各类人才的作用,则是强化乡村自治、提升治理水平的应有之义。其实,对于新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问题,近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研究。这些关注与研究,不约而同地将重点放在了“实然”与“应然”层面,即新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已经发挥了哪些作用以及应该如何更好地发挥这些作用,而对于其“所以然”,即为什么要发挥新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则有意无意地回避或淡化了。与此同时,对于新乡贤的确切内涵及其现实价值,当前社会上仍有不少人表现出相当的不屑、质疑与顾忌。在此情境之下,探其因、究其理,对新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理据予以深度分析,无疑是必要而有益的。
一、历史借鉴:传统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实现
回望历史,传统乡贤长期嵌入乡村社会治理之中,成为保障乡村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因素,为当前发挥新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传统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多重功能
所谓传统乡贤,是古代统治者对乡村社会中有品行、有作为的官员,或者有崇高威望的社会贤达和士绅,去世后予以表彰的荣誉称号。历史表明,传统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展现出如下多重功能:
一是上通下达的“传声筒”。我国古代的政府设置仅至县一级,县与村之间存在行政空缺,致使民情的上传与官意的下达遭遇阻碍,而乡贤则能有效填补这一空缺。据清代《牧令书》记载:“士为齐民之首,朝廷法纪不能尽喻于民,唯士与民亲,易于取信。”此谓“士”,即为乡贤。一方面,乡贤深谙乡村的风土人情,其学识、品德和威望又使之颇具话语权和感召力,乡民对其比较信赖,故而乐于选择他们代表自己“上传”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乡贤大多有从政的经历,对上层政策的理解较一般乡民更全面、更理性,当官方意愿和政令向乡民“下达”产生困难时,乡贤便能以官方“代言人”和“辅佐者”的身份促其下达与施行。
二是公共事务的“带头羊”。在传统社会,官方对乡村公共事务往往无意问津或无力处理,而乡贤在问讯和处理乡村公共事务方面则更具优势、更有效率,正所谓“惟地方之事,官不得绅协助,则劝戒徒劳”。他们通常以“带头羊”的角色,动员组织乡村资源共理公共事务和共建公共设施,如整修城墙、街道,建造教育设施、福利机构等。诚如《牧令书》所言:“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访绅士不能周知……况邑有兴建,非公正绅士不能筹办;如修治城垣、学宫及各祠庙,建育婴堂,修治街道,倶赖绅士倡劝,始终经理。这里的“绅士”,无疑就是乡贤。
三是文明教化的“领头雁”。传统农业社会的分散性与乡村的封闭性,使乡民往往无缘接受文明教化,因而常被蔑称为“乡愚”。而乡贤则可帮助乡民念书识字或代为读写书信,劝导乡里、助成风化,由此颇得乡民的敬仰。正所谓:“乡绅,国之望也,家居而为善,可以感郡县,可以风州里,可以培后进,其为功化比士人百倍。”概言之,乡贤多以从教或兴办文化事业等方式,教化涵养乡民及其子弟,以致造就国家栋梁之才。
四是矛盾化解的“安全阀”。鉴于小农经济的落后性、自利性等因素,传统社会中的村落、宗族与村民之间难免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而乡贤则可凭借自身的公信力及道德威望,出面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如清代康熙时期的礼部尚书张英,为乡邻写下成就“六尺巷”美谈的一纸家书——“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很多邻里纠纷在此家书及美谈的影响下得以防范和化解。此外,由乡贤参与制定的许多乡规民约,多数旨在规劝人们与人为善,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二)传统乡贤治理功能的实现条件
传统乡贤之所以能有如上治理功能,并非历史的偶然或巧合,而是如下三个基本因素所致:
一是“国权不下县”的基层政治制度。自秦至清,“国权不下县”的基层政治制度为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机缘与空间。曾有学者将此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虽然宋代乡里两级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乡贤作用的发挥,但总的来看,“国权不下县”的政治安排是乡贤得以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前提。
二是传统乡村中逐渐形成的人才储备机制。隋唐以后,虽然科举制大大激发了农家子弟求学致仕的热情,但事实上通过求学考试而最终成功致仕的读书人仅占少数。那些科举考试失败的知识分子无奈滞留乡里,成为乡贤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鉴于“文官告老还乡,武将解甲归田”的传统以及明代颁布的“辞官或退休一律给驿还乡”律令,大批退休官员也成为乡贤的重要来源。
三是传统乡贤的优秀特质。古人云:生于其乡,而众人共称其贤者,是为乡贤。“生于其乡”之人能否称为“乡贤”,有其特定的评价标准,此标准一般表现为“三立”:“立功”,即“立庙堂忠君之禄,归乡里孝亲之泽”;“立德”则指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道德行为和广泛的道德影响力;“立言”即通过言语特别是以文章著述的形式淳化一方百姓。
二、现实缘由: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困境与挑战
借鉴历史只是为了提供经验支撑,而欲深刻体认新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还须观照现实。近年来,尽快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已成为各界的普遍共识和优化乡村社会治理的迫切需求。在乡村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中,既包括应占主位的县乡(镇)党委政府以及村(居)“两委”等乡村基层党政组织,也包括应占辅位的乡村社会组织。然而,乡村基层党政组织履职不佳、乡村社会组织补位不力,致使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遭遇严重困境和挑战,而这恰恰为以新乡贤为代表的乡村精英人才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机会空间与现实依据。
(一)乡村基层党政组织履职不佳
县乡(镇)党委政府、村(居)“两委”等乡村基层党政组织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主导者、引领者和主要负责者,其在多大程度上履行这些职责,决定着乡村社会治理的力度与成效。但就目前来看,其履职状况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于:
一是理念转变不到位。创新乡村社会治理,前提是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乡村基层党政组织应确立起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科学理念:在理念核心上,应彰显农民的主体性;在理念目标上,应实现社会治理的农民共建共享;在理念含义上,应实行法治、自治、共治相统合的治理方式。但事实上,乡村基层党政组织对“治理”的认知及其自我定位很大的偏差和误区。其一,对其他治理主体的态度失当。目前,农村一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仍囿于传统管制型管理的思维定势,尚未完全认同多中心治理、社会自治、全民共治的理念,仍将自身定位为威权型而非服务型主体、全能型而非限能主体,从而表现出对其他治理主体的不认可、不重视、不信赖。其二,对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失当。乡村社会治理的实质和根本目标应是维护农民的根本权益,努力改善农村民生。但从实践层面来看,一些乡村基层党政组织未能实现其自身功能的转变,即“从以组织或动员革命与生产为轴心的功能结构,转变为以社会关怀和利益协调为轴心的功能结构”,而是仍然秉持维稳诉求大于维权诉求的价值理念,把“维稳”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甚至出现以剥夺或限制公民权为代价而维稳的现象。
二是乡村基层干部综合素质偏低。乡村基层干部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是确保乡村社会治理有效推进的重要保障。他们应根据乡村社会治理的要求与情况,不断进行自我教育,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治理能力,改善治理方式。虽然2015、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之要求,但某些基层干部对中央的相关政策要求,领会不到位、落实不得力,仍然动辄以粗暴的方式行使权力、管理农村。这些问题,势必会降低农民对乡村基层干部的认同度、信任度、支持度,进而导致农民对乡村党政组织的工作不认可、不参与,造成乡村社会治理的低效乃至无效。
(二)乡村社会组织补位不力
实现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尤为重要的是正确处理政社关系,培育壮大社会力量,积极发挥乡村社会组织的治理作用。诚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的,“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结构长期存在着高度行政化、集权化的传统与惯性,“强国家——弱社会”关系形态存在已久,乡村社会组织向来发育不良、影响微弱。目前,乡村社会组织虽然总量不少、类型多样,但普遍存在“小”“散”“弱”的问题。所谓“小”,即组织成员的数量偏少、年龄老化,缺乏稳定的专职和专业人才;所谓“散”,即组织内部结构松散,组织发展缺乏计划性和接续性,甚至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活动内容;所谓“弱”,即没有固定的收人来源,存量资产少,经济实力弱,开展活动往往力不从心。
上述问题的成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政府的支持资助。就多数乡村社会组织来看,其生成环境、成员构成、活动领域等诸多弱质因素,决定了其具有天然的“草根性”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对政府的强依赖性。但事实上,政府对乡村社会组织要么“无心支持”,要么“无力支持”,从而加剧了乡村社会组织的“小”“散”“弱”问题。这无疑会制约乡村社会组织的存在空间和良性发展,进而损减其在农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和美誉度。在此情况下,其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和效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政策遵循:近年来中央对新乡贤问题的高度重视与政策导向
近年来,“新乡贤”成为中央会议、文件中的“高频词”。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创新乡贤文化”之后,“培育新乡贤文化”又被写人2016、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无疑,中央对新乡贤问题的重视及相关政策主张的提出,为发挥新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政策遵循。
(一)明晰了新乡贤的时代内涵
新乡贤是相对于传统乡贤而言的,是传统乡贤精神的现代映照与传承创新。新乡贤之“新”,不仅仅在于新乡贤的存在空间与时间之变换,更在于新乡贤的时代内涵之更新。在2014年9月召开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中宣部部长刘奇葆指出: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正日益成为“新乡贤”的主体。这一论述,无疑是中央对于新乡贤的时代内涵的权威界定。以此为参照,有学者将新乡贤细分为两类,即在场的新乡贤和不在场的新乡贤。前者指来自本土、扎根本土、服务本土,因品德、声望、学识非凡而深得农民尊重的乡村精英,如农村优秀基层干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退休返乡干部等;后者是指那些因求学、致仕、从商等原因离开故土,但依然眷恋家乡并通过各种途径回馈乡村的各类精英,如从农村走出来的企业家、教育科研人员、党政机关干部等。
(二)阐释了新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近年来中央会议、文件中的相关论述来看,新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至少体现在两大层面:
一是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深深扎根。使核心价值观在乡村落地生根,这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内驱力,而新乡贤在此过程中是能够有所作为的。中央曾强调,要发挥新乡贤的示范引领作用,用他们的嘉言懿行垂范乡里,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深深扎根。事实上,很多新乡贤本身就是核心价值观的示范者和推动者。
二是保护和传承乡村文明。保护和传承乡村文明,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当前,乡村文明面临着古村落和古建筑横遭破坏、村志村史无人续写、村容村貌散乱不洁等诸多窘境,因此,必须动员包括新乡贤在内的各方力量保护和传承乡村文明。正如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所言:要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传承乡村文明。事实也已证明,新乡贤作为满怀乡情乡愁的乡村守望者,确实有助于传承乡村文明。
(三)提出了助推新乡贤发挥作用的具体举措
一是将“以乡情乡愁为纽带”作为首要前提。2014年9月中宣部部长刘奇葆曾指出,应该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面的成功人士反哺桑梓,建设美丽乡村。乡情与乡愁,是感召、聚合、驱动乡贤回馈家乡父老的可靠纽带和巨大动力。它有助于动员本地优秀人才和吸引在外成功人士,凝聚他们的心智和力量,使之效力乡村发展和参与乡村治理。为此,在乡村日常生活中,可以借助“同乡会”、“团拜会”等各种仪式感十足的活动来维系情感,扎牢乡情乡愁这条纽带,从而感化和凝聚乡贤。
二是将“三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有效载体。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通过“三文明”即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五好文明家庭”的创建,培育新乡贤文化。在培育新乡贤方面,“三文明”创建活动兼具“发掘”和“释能”的双重功能:其一,在“三文明”创建活动中,农村优秀基层干部、身边好人等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会得到确证,从而能把具有新乡贤资质之人发掘出来。其二,新乡贤在参与“三文明”创建活动中,能够有效释放自己的正能量。比如,2015年6月甘肃省永登县教场村在评选“五星级”文明户时,该村新乡贤李发勇和村里其他九位德高望重的村民受邀担任评委,确保了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开展。
三是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作为基本要求。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应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新乡贤文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是新乡贤发挥作用的外部条件和目标指向,即新乡贤应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积极参与新农村的各领域建设,并在贴近农民日常生活、倾听农民利益诉求、善交农民真心挚情的前提下,引导农民更新思维方式、促进乡村移风易俗,从而实现农村发展提质增效与农民生活富裕文明的双赢。
四、个人禀赋:新乡贤的乡土情怀与优秀特质
由上可知,重视新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既有来自历史的经验支持,也有缘于现实的迫切需要,还有中央政策的宏观指导,但这三者都是对外因层面的分析。若究其内因,则在于新乡贤具备心系家园、报效桑梓的乡土情怀与德高望重、通情睿智的优秀特质,这确保了其主动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可能性与有效性。
(一)报效桑梓的责任感
新乡贤报效桑梓的责任感发端于他们对家乡的深情与眷恋。如上所述,新乡贤可以分为“在场的”和“不在场的”两类。对在场的新乡贤来说,乡村是他们长期生产生活的地方,是他们的创业家园与精神家园,因而会凭借着天然的乡情与亲情、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报效家乡父老。
而就“不在场”的新乡贤来说,虽未能长驻乡村,但仍然心系家乡,渴望为家乡发展做贡献的心意常在,并且会通过多种方式将这份心意付诸行动。比如,曾担任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李豆罗2010年回到家乡南昌市进贤县前坊镇西湖李家村,以“新农村建设总顾问”的头衔,帮助修复民居古建、完善基础设施以改善人居环境,建成农博馆、“农夫草堂”、恢复传统节日习俗以传承乡村文明。李豆罗之所以退而不休、返乡回馈家乡父老,自然也是报效桑梓的责任感所致。
(二)德高望重的凝聚力
因自身德高望重、因而在乡邻中具有较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是新乡贤得以从普通农民中脱颖而出的重要特质。并且,“他们作为榜样和典范,距离并不遥远,就在大家身边,容易通过‘照镜子、正衣冠’的实践”,成为农民大众的道德标杆和精神榜样,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例如,素有“中国最有名的农民”之称的华西村原党委书记吴仁宝可谓德高望重的新乡贤的典范。几十年来,他秉持“人民幸福就是社会主义”的信念,带领华西村民共同致富,其
语言质朴无华却发人深省,其行为简单纯粹却美名远扬。纵观华西村几十年的繁荣发展,显然与德高望重的吴仁宝的号召与凝聚息息相关。上述鲜活的事例足以证明,新乡贤作为乡村中拥有较高话语权的群体,能够凭借其品德良、声望高的优势,凝聚多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乡村社会治理。
(三)通情睿智的感染力
首先,新乡贤的感染力缘于“通情”,即新乡贤在乡村具有亲缘、地缘、人缘优势,能够采取富有亲和力的方式对普通农民施加影响。他们来自于农民且不脱离农民,熟悉乡俗民风、村规民约以及农民的思维与言行方式,善于借助乡情、亲情、友情等纽带,通过平实浅白的语言和春风化雨的方式,涵养文明乡风、化解邻里矛盾、促进乡村和谐。央视《新闻联播》“走基层•我眼中的乡贤”栏目曾报道过的贵州省遵义市金川村的村老年协会会长杨欢,就是一位善于用俗语民谤打比方的方式化解村民之间矛盾的“和事佬”。在他的倡导下,金川村红白喜事大摆酒席、铺张浪费的现象也大大减少,而每逢村里有老人祝寿时,老年协会中的文艺队就会前去助兴,其中老杨给大家朗读的包含祝福与规劝儿女孝顺的祝寿词则往往成为祝寿会的重头戏。
其次,新乡贤的感染力缘于“睿智”,即新乡贤具有新眼界、新头脑、新知识,能够与时倶进地发展自我、熏陶乡邻,从而在普通农民和乡村建设中起到“风向标”、“领头羊”的作用。特别是较之于传统乡贤而言,新乡贤的头脑中充盈着法律意识、权利观念、民主观念等现代社会文明因子,因而在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能够采用既适应现代社会规则、又符合农民大众口味的方式方法,参与处理乡村公共事务和协调乡村社会关系。安徽省泗县有一个由在农民群众中威望高的老干部、老党员、老军人、老教师和能人大户组成的“乡贤志愿工作站”,它奉行 “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的工作原则,在处理乡村事务时既合情又合法,因而深得农民信赖。
综上,重视发挥新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既有确切的历史依据,也有充分的现实依据;既有来自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有源于个体的主观欲求,其必然性、重要性和可行性是无可置疑的。当前我们要做的,不应是在要不要重视新乡贤作用问题上再进行无谓的争论,而应是在协同治理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优化有利于新乡贤脱颖而出和发挥作用的制度保障、物质条件与舆论氛围,进而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水平和农民根本福祉的更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