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 明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社会科学论坛》2018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8-05-02 浏览次数: 7135次
【摘 要】在近代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以土地为中心开展了一系列的政治动员。通过对这一过程进行考察,可以阐明土地是如何成为政治动员之抓手和工具的。具体而言:在制度动员层次上,学习借鉴列宁在俄国革命中的动员技巧和策略,以先进的土地纲领建构革命领导权。在观念动员层次上,在农民中塑造土地均平是为正当的秩序观念,以调和阶级框架与传统乡村的观念形态的冲突。在组织动员层次上,通过土地改革重塑乡村的精英结构和权力格局,对基层社会的组织体系和治理形态进行了彻底重组。
【关键词】近代革命;土地改革;政治动员;土地政治
近代革命,从其本质上看是一个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建共同体向现代市民社会转换的过程,因此革命中面对的群体和问题带有很强的农民色彩。1936年,毛泽东在延安对美国作家斯诺说道:“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了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1]确实,在近代革命当中,农民的向背往往成为革命成败的关键,而土地的得失又往往成为能否取得农民的关键,在各国的革命史上,以土地为中心的政治动员在发动和争取农民参与革命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学界对土地改革与政治动员的关系给予了很多关注,或许是因为人们逐步认识到土地改革本身的政治意义要远远大于其经济意义。这些研究,主要涉及了土改中的政治动员[2]、权力重构[3]、身份建构[4]和政治社会化[5]等方面内容[6]。关于土改中政治精英的研究结果可以说是颠覆常识的。“土改期间,基层政治精英并未完全成为国家的忠实代理人,而是在社会人、理性人的角色指引下与国家权力进行博弈,以维护村社利益或追逐个人私利”[7]。吴毅试图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出发拿捏住“农地配置探索的世纪之摆”,他认为,关于土地问题的研究未能形成一个总体性和贯通性的社会解释理论。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有关传统中国农地配置基本特征解说的意识形态泛化。这一泛化以传统中国农地配置的严重不均乃革命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延伸为平均配置土地的政治正确性[8]。
在革命史的叙事当中,土地改革出现了“客观性现实”和“表达性建构”两个维度。“客观性现实”是指革命集团通过在掌握(或局部掌握)统治权之后对农民的地权结构进行重新安排,通常是朝着更有利于贫弱农民的方向发展;而“表达性建构”通常是指围绕着客观的土地重新分配而进行一系列意识动员。在实践中,两种动员时常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不一致[9]。早些年,国内的土地革命史研究更多去关注现实性地权重构的动员作用,这一观点在近年来几乎遭遇了颠覆性的冲击,越来越多的史学、政治学包括社会学领域的学者倾向于围绕地权重构的“表达性建构”而不是“客观性现实”本身在革命动员中发挥了核心作用。比如,王友明认为,土改的真实目的就是政治动员,特别是在土地已经得到实质性重分的土改后期那些深入复查、反特复查根本上是一种服务战争、掀起农民狂热情绪的政治动员[10]。更深入地看,这一时期的土地改革不仅是一次政治运动,更形成了依据土地占有多少为标准为划分的“政治身份”,在后来的农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中这种身份被进一步“符号化”[11]。在C.M.Chang看来,“Land Reform”这一词汇本身就是对汉语中“土地改革”这一词的误译,在这里“改革”不是所谓的某种转换,实际中土改是强化阶级冲突进而推动革命的有力武器[12]。
以上,可以看出不同学者对于土地动员中“表达性建构”的关注是围绕着微观现实展开的,而围绕土地动员的“整体性表达”的研究却付之阙如。在这里,我们就拟以一种贯通性的逻辑来考察土地动员中的“表达性建构”,力求将其中各层面、各阶段的动员在一个整体的逻辑框架中呈现出来。在叙述当中,将主要以中共在土地革命中的动员实践为叙述对象,而由于中国革命(特别是早期)与俄国革命在时序与逻辑上的承继性,故而首先从俄国革命中通过土地纲领实现对革命领导权的建构这一历史过程出发,来展开这一研究。
一、制度动员:以土地纲领建构革命领导权
人们通常是从“破”的意义上来理解革命,认为革命便是对旧制度的破坏,其实,只有在“立”的意义上完成了新制度的塑造,才能标志着一场革命的终结。因此,在革命中各个革命集团通常会竞相开展广泛的制度动员,通常是由革命的领导集团在革命的初期或者中期提出革命的指导思想和制度愿景,然后由党派、集团的组织化网络传播并随时修正这些思想和愿景,希望能建立起一套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的思想和制度体系来更好的发挥政治动员的作用。土地制度的变革和更易是近代革命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各国革命中,革命集团都热衷于提出自己的土地纲领用以建构在革命中的领导权。相较于西方诸国,俄国和中国的革命是在农民色彩更加浓厚的社会中发生的,因此革命背后的农民背景和面对的土地问题都格外复杂。俄国社会民主党和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在革命中奠定领导地位并执掌新政权,很大程度上源于他们在革命进程中提出并践行了与本国实际相契合的土地纲领,当然,土地纲领建构过程中的竞合策略、话语表达和博弈技巧可能与纲领本身同样重要。
15世纪以来,俄国农村便处于农奴制、农村公社和沙皇专制三位一体的统治框架当中,到了19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西方启蒙运动的冲击,俄国的农村出现了松动和分化的迹象,许多地方出现农民“离农不离土、离土不离乡”的情况,人们开始相信传统的乡村统治结构不可能原封不动的维持下去了。在这一时期,真正关心村社去留问题的大多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比如贵族领主、独立农民或者作为整体的农村公社等。关于村社要不要改革、如何改革的争论也发生在他们中间,在知识界只有赫尔岑等少数的知识分子关注这一问题,而后来成为近代俄国第一批理论家的那部分人在此时根本还没成长起来。因此,这一时期关于村社土地问题的论争主要是各利益相关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的,而其中真正带有制度革命中路线、纲领、主张等理论意义的讨论并不充分。就在俄国农民还在迷茫中徘徊时,1861年的农奴制改革将他们从睡梦中惊醒了,改革名义上破除了农奴制将农民从封建束缚关系中解放出来,并将原先由领主控制的土地交归村社管理,看似是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实际上呢?农民只是从“领主的农奴”变成了“公社的农奴”,受到的束缚没有减少,但是受到的保护却大大降低了;表面是把土地交由了村社管理,但是地主不但将最肥沃的土地据为己有,农民公社还必须要缴纳土地的赎金,农民的生活甚至更加落魄了。无疑,这是一次十分不公正的改革,而正是这场改革激发了俄国农民的革命热情,同时也激发了俄国理论界对于革命道路的普遍关注。
19世纪下半叶的俄罗斯政治理论界有三股力量,分别是民粹派、自由派和社会民主派。他们对村社的存废去留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讨论中分歧的焦点就集中在村社土地的占有、分配和利用方式上。民粹派阵营的主张是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社会化,本质就是将所有的土地交由村社支配,希冀在土地村社所有的基础上实现共同耕作,最终经由传统村社的强化走向“社会主义”[13]。面对民粹派的迅猛势头,自由派人士和社会民主派在一段时期内通过“文本协议”的形式建立了“理论联盟”,在包括土地纲领方面的许多理论主张呈现出某种“一致性”,客观上形成了对民粹派的联合抵制。在土地纲领方面,首先,双方都主张废除带有封建性质的大地产,而对于民粹派难以容忍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地产未予否定,双方的分歧仅仅在于是“温和赎买”还是“无偿收没”;其次,双方都主张农民应当拥有自由地产,而反对为民粹派所推崇的“土地社会化”——实际上的“土地村社化”,而双方的分歧仅在于农民拥有自由地产之后是走向资本主义的繁荣还是走向社会主义的联合,而这种分歧仍在遥远的未来,也就是说在当时两派土地纲领上的共识远远大于阶级出身所带来的对立。一直到斯托雷平改革之前,在俄国围绕土地问题的制度动员斗争主要是就土地纲领的实质性内容展开的,这时候进步的土地主张无论是经济学形式上还是在社会历史意义上都是进步的,而落后的、反动的土地主张无论在经济学形式上还是在社会历史意义上都是反动的,因而斗争的决定性因素就在于土地纲领是否进步、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但是斯托雷平改革之后的俄国社会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仅仅教条的遵守上述原则已经难以适应斗争的需要了。
从1906年开始斯托雷平以铁腕手段推行改革,在遇到来自保守派贵族和自由派的阻力时候毅然发动“六三政变”,扫除了改革道路上的一切阻碍,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彻底了打击了村社,组建了一批独立农庄,客观上解开了村社的束缚,并实现了土地的私人所有制。用列宁的话说,我们的“唯一的局部要求(有权放弃份地)”“已经通过独特的斯托雷平法案实现了”[14]。这种情况出现之后,社会民主派一度缺乏思想准备,和自由派一同陷入了迷茫当中。就在民粹派借此机会重拾革命主张的时候,社会民主派内部很多人不知何去何从:一些人像批判自由派那样去批判斯托雷平的不彻底,但是实际上斯托雷平对于村社的瓦解已经彻底的很难再彻底了,于是“不彻底”的批评失去了意义;另一些人固执地坚守反对村社的主张,但是这个时候农民对于通过破坏村社侵吞他们土地的那些人是恨透了的,农民要复兴村社的时候坚持反对村社,无疑是把自己置于农民的对立面,这更是绝不可取的。反而是民粹派,在斯托雷平改革之后独领风骚,已经改组为社会革命党的革命民粹派带领革命民粹主义重新抬头,代替自由派和社会民主派成为俄国革命舞台上的主要力量。在当时的农民中间兴起了一股反斯托雷平改革的,因而也就是反对拆解村社(毕竟很难要求农民去分辨出公正的拆解还是不公正的拆解)的强烈情绪,而民粹派这时候引诱农民以“村社复兴”来反对“村社的破坏者”斯托雷平,社会革命党利用这一点与农民达成了“思想契合”,于是民粹派占领了反抗以斯托雷平为代表的村社破坏当局的革命潮头[15]。这个时候,自由派在各方力量的挤压下暗淡地退出了政治舞台,而社会民主党人却不甘于失败,希望寻找到一条破解困局的理论道路。但是,面对的难题便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说的这种情况下,“谁号召人民反抗,谁就有义务向人民说明,他们应当以什么名义进行反抗”[16]。
此前,社会民主派的土地主张一直都是把反村社放在首位的,对村社的反对甚至比对地主的反对更加强烈。1885年普列汉诺夫代表俄国社会民主派起草的第一个土地纲领中提出:“彻底改变俄国的土地关系,即改变赎买土地和把土地分给农民村社的条件。农民有权自由放弃份地和退出村社,等等。”而列宁在1903年起草的社会民主党二大党纲里提出:“废除赎金和代役租,废除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一切法律,把以赎金和代役租形式从农民手里勒索去的钱归还给农民,把1861年改革后从农民手里割去的并成为盘剥农民的手段的那部分土地归还给农民,成立农民委员会。”[17]可见,社会民主党先后几个土地纲领的核心意涵都是废除村社,这甚至被列宁称为社会民主党的“唯一要求”。在斯托雷平改革之后的困局出现之后,社会民主党内部一致的意见是对土地纲领进行调整,将对地主的反对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但是,反对地主就意味着反对斯托雷平改革,然而在农民看来反对斯托雷平改革就是要求“复兴村社”,即“土地社会化”,所以这样的土地主张很难在实践中让革命朝着对社会民主党有利的方向发展。况且,更为棘手的问题是这一旗帜长期以来都是由民粹派把持的,且不说社会民主党决然不屑于堕落到与民粹派为伍,在民粹派的社会革命党已经引领革命潮流的情况下,社会民主党想打还不一定有这个资格[18]。这时的普列汉诺夫仍旧坚持社会民主派历来所主张的经典马克思主义思想,但是列宁将其指为理论上完全正确但是实践上全然没有价值,这是一种“政治上的近视”。
正是在这一党外形势逼人、党内论争激烈的背景下,列宁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的主张以超越自由派建构革命领导权。而这一主张,不但与社会民主党包括列宁本人在内此前提出的一切土地纲领相抵牾,而且也让普列汉诺夫等人错愕不已,最终带来了社会民主党内部的分裂。普列汉诺夫认为既然民粹派目前与农民达成了一致,我们的理论又无法适应当下的形式,那么我们不去反对这种运动就是了。但列宁认为这仍然是“政治上的近视”,列宁主张不仅不反对,而且还要与民粹派抢潮头,站在这场运动的前头来领导这场运动[19]。现在看来,列宁在斯托雷平改革前后的矛盾言辞和对立主张,当然不能完全排除他本人以及整个社会民主党特别是布尔什维克思想发生转变的可能,但是从俄国革命史的蛛丝马迹来看,将其理解为一种革命策略的灵活运用可能更切合实际。
在革命的浪潮中,革命者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把握住革命的领导权,要么成为革命的牺牲品。立宪民主党人米留可夫也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一点,他认为,党必须“和俄国的社会生活在一起”忽左忽右地变化,面对巨大的社会情绪波动,党如果无动于衷,就会被社会所抛弃[20]。换句话说,在当时俄国的历史际遇下,一个政党的主张并不能影响到局势的发展,如果党的纲领过分讲求“战术”和“手段”等形式上的正统性,那么不但难以顺应社会大众的情绪,反而可能会在革命真正到来的时候丧失了政治上的领导权。然而,虽然米留可夫同列宁一样认清了这一点,但是他本人只是党内的一个小派系,而且在实际的政治活动中立宪民主党没有能够找到一个支撑起自身的支点,故而立宪民主党很快就成为沙皇和斯托雷平政府的跟班。斯托雷平改革导致了社会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彻底分裂,从农民的角度看,解放农奴、解放村社,给予农民自由的土地权利原本是符合他们一贯的价值主张的,但是由于斯托雷平改革中地权的丧失与村社的破拆成为一个过程的两面,因此愤怒的农民将矛头对准了“村社的分离者”,在强烈的工具理性的指引下他们甚至走上了复兴村社的道路;而从知识精英的角度出发,原本的自由派的主张在由他们的反对势力践行着,而他们自以为代表的社会大众与他们的思想逐渐变得格格不入,他们甚至没有注意到由于斯托雷平改革中不公正和非人道的变革方式导致了“反现代化的人文情绪”上升,社会大众中一种潜藏于“革命情绪”背后的保守心态已经积累并开始引导革命走向[21]。从革命技术的角度来讲,作为一个希望领导革命的政党在这个时候就必须能够把握住人心所向,以最恰当的纲领和主张呼应群众之期待,这是政党在革命大潮中争取领导权的必然选择。这也能够从列宁最喜欢引用的恩格斯的一句话中看的出来:“在经济学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可以是正确的。”在这样一种思想的指引下,列宁应时而动通过“土地国有化”主张的系列建构成功的把握了领导地位,他本人将之解释为一种“否定的概念”,也就是说“只要敌人赞同的我们就反对”,土地国有化就列宁提出的一手反对敌人、一手贴近农民的理论武器。“于是,列宁自己也只是从‘否定’的角度倡导土地国有化。列宁对土地国有化绕来绕去实际上只讲了一点,即它将废除旧有的一切土地制度,而对于土地国有化‘立’的方面,即它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列宁却没有肯定任何东西”[22]。于是,这就无可避免的使得后面革命进程中土地制度的确立方向带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个与俄国一样有着浓厚的农民色彩的国家——中国,在近代革命中又秉承了以俄为师的理念,自然以土地为中心的制度动员上也就很大程度上带有了与俄国的相似性[23]。毛泽东曾经感慨:“中国没有单独代表农民的政党,民族资产阶级的政党没有坚决的土地纲领,因此,只有制定和执行了坚决的土地纲领、为农民利益而认真奋斗、因而获得最广大农民群众作为自己伟大同盟军的中国共产党,成了农民和一切革命民主派的领导者。”[24]中共成立之初,“对于土地问题,只有绝少的注意”[25],更谈不上形成系统的理论和纲领。1925年李大钊先生的《土地与农民》一文或可算是我们党早期对该问题比较深入的研究,事实上,直到1927年大革命失败,中共对土地问题的关注才有了实质性的推进。在此之前,在具体运用什么样的土地纲领来领导革命的问题上还显得十分稚嫩。一方面,中共的土地纲领过多的受到苏联的影响。苏联直接照搬俄国革命中列宁所提出的“土地国有”口号,武断地认为中国也应该实行土地国有,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八次全会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土地革命,包括没收土地和土地国有,是中国革命新阶段基本的、内在的社会经济内容。”[26]中共这时并没有充分结合本国的实际来分析这一问题而是直接接受了苏联和共产国际的指挥,比如在党的“五大”之“土地问题决议案”中就直接提出实行“土地国有、平均地权”[27]。可见,在当时,无论是苏共还是中共都没有深入去研究列宁提出这一口号的历史背景和策略考量,就更谈不上其中所包含的革命领导权的深刻内涵了。另一方面,共产党的土地纲领与国民党的没有明显的区别,难以在革命队伍中发挥领导作用。在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的那段时间里,毛泽东还出任了国民党土地委员会的委员,这个委员会虽然认识到了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并且进行了多次的讨论,但是提出的举措都不彻底,显得畏首畏尾、顾虑重重,认为无论从政治环境还是农民组织能力着眼,马上让农民取得土地都不现实云云[28]。
在纲领上尚且如此摇摆不定,寄希望于国民党执政下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当然就更不可能了。问题在于当时我们党的领导者并没有从革命战略和斗争策略的高度来看这一问题,也仅仅将目光局限在农民的行动方式这些细节问题上,借用列宁的话说就是“政治上的近视”。身为共产党员的国民政府农政部部长谭平山也不赞成激烈的土地革命,在农政部1927年5月的一个布告中说,必须纠正农民的幼稚行为,惩办土豪劣绅也要依据合法手续交付官厅究办[29];同期陈独秀在给共产国际的电报中提出“必须纠正‘过火’行动,缓和没收土地政策的进行”[30]。党史上将这一时期一些领导人的行为划归与敌人妥协的右倾机会主义,如果从制度动员的角度来看,此时我们党根本上还缺乏革命的谋略和经验,在土地问题上没有能够表达团结农民的立场和纲领,在土地政策上完全沦为国民党的跟班,丧失了革命高潮同时也是革命的危机时刻争夺领导权的绝佳机会。
不过,这一状况很快有了改变,在1927年召开的“八七”会议上,我们党对于土地问题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转变。毛泽东在会上针对土地问题作了重要发言,他指出:大地主的土地要没收,小地主也要采取措施,对于富农的问题要有确定方向,如此方可团结农民[31]。这次会议上还对此前一段时间里党的一些领导人立场摇摆、一味妥协、丧失机遇的教训进行了深刻总结,提出用“平民式”的手段解决土地问题,也就是依靠自下而上的农民运动来推动革命的发展[32]。这说明共产党已经注意到将土地问题、农民动员与革命的前途联系起来了。中共中央在1927年8月23日给湖南省委的复函中指出:“土地问题,这时主要口号是‘没收大地主土地’,对小地主则提出减租的口号。‘没收小地主土地’的口号不提出,但我们不要害怕没收小地主土地,革命发展到没收小地主土地时,我们要积极去组织领导,其结果仍是没收一切土地。不马上提出这一口号,只是对小地主的一种策略,在没收地主土地的过程中,对于自耕农的土地不免有打击,我们也不要避免这种打击,但我们更不要提出‘没收自耕农土地’的口号,我们目前是在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之下进行革命,一旦地主阶级消灭的过程中土地国有只是一种法令问题而已。”[33]这显示出,中共进一步将土地问题、农民动员与革命的策略联系起来了,比八七会议又更近了一步。次年的6月,中共六届二中全会上正式提出“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农民使用”,同时强调“现在土地国有这一口号在农民中还不懂得,同时在目前也不应提出这一口号”[34]。毛泽东在中央苏区践行了以上的土地政纲,并且充分的考虑了农民的接受性。在他主政井冈山时,初期采取了没收一切土地平分给农民的政策,这在《井冈山》土地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后来他总结说:这个土地法是“一九二七年冬天至一九二八年冬天一整年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同时他反思道:“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35]尽管这一系统的总结反思可能是后来作出的,但是他在当时就已经意识一些问题,是以在四个月后出台的《兴国土地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没收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36]。尽管土地归“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这一条款仍在,但是毕竟改变了没收全部土地这种带有流氓共产的做法,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而且,在毛泽东主政期间,始终不曾严厉的打击富农,对于富农基本上是与贫、雇、中农平等对待的。关于这一点,后来成为叛徒的龚楚认为:“毛泽东当时为什么维护富农利益?他是出身于农村,对农村经济情形及生产状况,是很明了的;中国农村的生产力,是依靠着富农和中农;若取缔富农,有使农村生产萎缩之虞。”[37]这一分析切中了富农在农村生产中的地位这一关键问题,从我们的角度分析,与其说毛更重视富农的农业生产所用,毋宁说是他已经清楚的领悟了革命中领导权建构与执政中根据地稳固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可以灵活发挥。
从八七会议到井冈山革命斗争,我们党的土地纲领趋于完善,这一时期确定的政策成为整个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在土地问题上的基本纲领。抗日战争爆发后,在1937年8月的洛川会议上,为了团结力量共同抗日,减租减息代替没收地主土地成为共产党抗战时期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对于这一转换,毛泽东仍强调:“苏维埃过去十年斗争是对的,现在改变也是对的,应从理论上说清楚这个问题。形式上虽然改变,然在实质上没有多大的改变。”[38]这象征着我们党和它的领袖毛泽东同志在政治谋略上走向成熟。
抗战胜利后,在各解放区广大农民群众开始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取得地主的土地,面对这一情况,中共作出了清晰的形势研判和战略抉择。首先,抗日战争已经胜利,战时的土地政策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客观上不必再继续维持减租减息的政策。但是,当时还处于国共和谈当中,举国上下甚至国际世界都关注着两党的动向,在和平之希望未完全破灭之前,共产党必不能采取太过激进的政策。1945年周恩来在重庆的讲演中称耕者有其田只是“我们的理想”[39]。1946年4月,毛泽东和刘少奇在听取邓子恢汇报清算工作时指示:“目前各地发动的算账运动,对大地主恶霸及汉奸化了的地主是可以进行的,但不要普及到中小地主和富农。”[40]为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团结农民又获得各方支持。可是,出于动员广大农民支持共产党的需要,必须坚定拥护农民的行动,就像毛泽东在同年5月中央土地问题会议上指出:“现在类似大革命时期,农民伸出手来要土地,共产党是否批准,今天必须表明态度。”[41]在通盘考虑了以上方面后,中共方面于这年5月4日发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其中要求支持群众斗争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而且如果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而不能不侵犯富农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言外之意当然就是“可以”侵犯富农的,“保护”的目的也仅仅是怕“影响解放区的生产”,这已经比一个月前给邓子恢的指示激进了。但同时,5月13日刘少奇即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发出关于暂不在报纸上宣传土地改革的指示,要求在斗争的策略上,我们在各地的报纸暂时不要宣传农民的土地要求土地改革的行动以及解放区土地关系的根本改变,以免过早刺激反动派的警惕性,以便继续麻痹反动派一个时期[42]。
从以上的史实可以看出,中共此时已然可以灵活运用多种策略,既可以通过《五四指示》将自己与农民紧紧绑在一起,为革命领导权的建构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同时又注意避免过多宣传带来负面效应。而且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这一举措又为国共和谈破裂、国民党发动全面进攻之后的战略安排打下了基础。在抗战刚结束时,中共方面曾经考虑过以土地公债的形式和平赎买中小地主的土地,但是内战全面爆发后,之所以不得不放弃这一思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和平土改政治环境的消失。主要是在内战中,革命斗争的中心从谈判桌回到了战场,在和谈中之所以更多的去关注中小地主、民主人士的意见是因为他们在政治舞台上有更多的发言权,因此尽管我们的土地纲领是打击地主的,但是并不对外大肆宣传;但是在战场上,斗争的成败关键在于兵力的补给以及更大范围底层民众的支持,因此这个时候就必须将最边缘、最底层的民众动员起来,故而和平土改势必是不可能了。其实,在“五四指示”发出之前我们党就已经考虑到这种可能,毛泽东在土地会议的发言上就说“如果在一万万几千万人口中解决了土地问题,即可长期支持斗争,不觉疲倦”[43]。正是有了这种先见之明,当和谈破裂、内战爆发的时候,我们再拿出“五四指示”大范围宣传,就能够向最广大的农民说明我们的土地纲领不是今天才制定的,而是一年多以前就已经提出这一主张,这便极大增强了共产党领导农民与国民党作战的合法性。正是由于恰当的土地纲领以及基于这一纲领的竞合策略、话语表达和博弈技巧的灵活运用,中国共产党最终站在了革命的潮头,领导中国革命走向了胜利。
从土地改革的历史来看,在实质上进行土地重分或者对地主的打击之前,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首先遭遇到了乡土秩序观的阻碍,因此,革命集团在乡村场域开展的土地动员,第一步并非去直接触动土地,而首先要去说服农民为什么要这样做,这也可以看做是微观层面的意识形态塑造。毛泽东在青年时代就已经表露的心迹:“欲动天下者,当动天下之心,而不徒在显见之迹。”[44]
二、观念动员:以土地均平重塑乡村秩序观
从俄国革命的历史可以看出,村社所代表的“共同体秩序观”在革命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尽管各派的知识分子在竭力地引导农民认同和接受自己的主张,但是实际上列宁及其领导的布尔什维克最终还是以迎合了“村社精神”方才取得革命胜利的。即便在革命之后,党已经能够左右土地制度的情况下,仍旧是借用了村社之“壳”才完成了“米尔”向“康姆尼”的结构转换,可见乡土社会的秩序观对于革命的影响之大。而在中国革命当中,共产党并没有走迎合传统土地秩序观以动员农民的路子,而是一直把“土地均平”作为革命的核心理念,将重分土地作为在农村开展政治动员的主要手段。当然,这一做法曾经在农村中遭遇到来自农民传统土地秩序观的抵制,不过中共并非像俄共一样通过调整土地纲领以化解危机,而是利用一套更加灵活的动员技术对传统乡村的土地秩序观进行了重塑。
在新解放区,很多地方土地改革进行得并不顺利,无论是地主富农还是贫雇农对这种闻所未闻的做法都表现出难以理解,更难以接受。1947年夏,一位中共干部曾在讲话中针对晋西北的土改情况说道:“政府将土地给予农民是很简单的事,但有些思想顽固的农民就拒绝接受分给他的土地。”[45]彭真也在报告中提及,很多翻身农民“仍在瞻前顾后地观望形势,畏首畏尾,犹豫不决,表现着一副怯懦怕事的神情。有时对于已经卸掉的枷锁,似乎还有点恋恋不舍,对于已经减去的剥削,也似乎仍有无限留恋,表现于心不安或十分的不惯”[46]。按照吴毅等人的分析,“中共的土改路线与传统农村的既有土地配置格局及相应的土地秩序观念很不一致,从而使相当部分农民在运动之初对土改实际上是持一种观望和犹豫的态度,即便是有意跟从者,也因为忌惮于传统村庄的伦理价值观念而一度裹足不前”[47]。综合各方面的研究,笔者认为,在传统乡村的秩序观念中由于以下一些方面的原因形塑了农民的土地心态,而这是与共产党给农民灌输的土地均平思想是格格不入的。
其一,在生存伦理的长期涵摄下,农民关心生计保障而非土地均平。除了那些近代以来受到外部冲击而发生了彻底的竭蹶与衰败的村落,大部分的村庄中虽然土地占有存在一定的不均,但是在长期的自然秩序下农民生计并无大的问题,故而改弦更张的欲求并不强烈。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认为租种地主的土地或者在地主的土地做工是很正常的,只要工钱能够按时给就无不妥。韩丁在他的《翻身》一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述:“我给地主干活,人家给我饭吃,年底还给工钱,这都是说好了的。要是年底不给工钱,或者不给饭吃,我可以告他,可是人家确实给钱了,也给饭吃了,那还有什么错处?”[48]有时候,农民非但不把佃种和雇工看作剥削,而且把这两项当作生活兜底的手段,假如没有了这些增加收入的机会,自己的生活难免受到影响。在农村开展减租减息的过程中,定县就有的农民担心:“减了租明年地主不让种地吃什么?”[49]还有些时候,农民自己收的粮食难以保证一家温饱,每年甚至要依靠富户的接济才能度过困境,所以在晋绥边区就有农民担心,减租减息之后怎么好跟人家再借粮食吃[50]?
其二,在人格教化的持续感召下,农民在意道德评判而非眼前利益。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民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在传统时代绝大部分的农民终其一生甚至连续数代都没有能力离开他们生活的那片土地。因于此,乡村社会对于他们不仅意味着生存的基础,更意味着生命的绵延,因此对于来自乡里邻人的看法是不能不引起足够重视的。构成乡村主流价值观的是对劳动致富和私人财产的尊重[51]。人们通常认为,大部分的富裕之家的兴旺与其善于经营、勤俭持家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农民看来“财主”“东家”乃是勤劳致富的典范,土地和财富成为了“道德高尚的证明”[52]。在这种道德评判的氛围中,翻身甚至被一些农民是认为是“亏了良心”,农民一方面打心眼里难以接受分地主的地,而且这么干违背了乡村的道德,会被周围的人指责,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去触犯众怒也是不可取的。
其三,在礼法秩序的全面浸润下,农民敬畏士绅地主而非心存嫉恨。传统乡村是受到礼法秩序的规范的,费孝通先生说:“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53]“地主”实际上长期担纲了乡村礼法教化主持者礼法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农民在与地主的长期互动中对地主是既敬且畏的。“地主”本质上对是传统乡村中“士绅”的另一种称谓,地主在乡村祭祀、宗族、济贫、水利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因此农民通常对地主怀有朴素的敬意;也因为同样的原因,地主历来是村中有势力的人群,因此农民对他们也十分畏惧。彭真指出:“有不少农民在依法公开减租减息之后,又偷偷把已减的租息照原数退回,此即所谓‘明减暗不减’。有的工人在增加工资之后,又暗与雇主约定‘明加暗不加’。有的工人、贫农已经当选村长了,但凡事又偷偷去请示地主、士绅或雇主。装出一副可怜相去摇尾乞怜,或者祈谅。”[54]这便是农民畏惧地主的真实写照。
其四,在宗法关系的顽固束缚下,农民相信宿命主义而非能动主义。农民是很典型的宿命主义者,他们安于现状,胆小怕事,这恐怕是长久的农耕生活给他们打上的人格烙印,勒华拉杜里指出,命运感是身处缺乏经济增长和全无选择权的社会中的一种“古老而正常的农民思想”[55]。在这样一种思想的指引下,有些农民就认为“受罪挨饿是命里注定,没法解救的,减租也顶不了受罪的命”[56]。而一旦说要分地给他,他们又觉得“小人命薄,命里注定,分别人的田要生病”[57]。
以上乡村秩序观恰恰是处于共同体束缚下的宗法农民集体无意识的表现。但是我们在这里论述的重点不是对之进行价值的评判,而是揭示出由于这些文化根由的羁绊,在土地改革的早期共产党的土地均平理念并没有很顺利的进入到乡村结构和农民的内心深处。而为了推行这一理念,实现进一步的政治动员,党的基层工作队伍采取了许多措施,开展了与农民“翻身”相伴随的“翻心”动员。
俄国直接通过对“村社”这一带有俄罗斯传统概念的改造来构建了观念动员的概念框架。而在中国,正如上文提到的,不但难以找到这样一个相对现成的概念,甚至在农民的乡村秩序观中就缺乏均平的理念。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人首先进行了一系列的框架调整。所谓框架调整(Frame Alignment),是指:“一个社会运动背后的目标或意识形态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不为动员目标群体所理解或接受。为此,运动的组织者会创造出一些更容易被接受的话语以达到有效动员的目的。”[58]被选中作为新的框架基础的是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的“阶级”这一概念。在马克思本人的笔下,阶级主要是作为一个区分经济地位的概念来进入到理论分析当中的,但是在中国的革命理论家们首先对这一概念本身进行了政治化、社会化的改造,在后来中国的语境下,“阶级”成为一个人身份的象征,在最为极端的时期中,甚至带有了种姓的色彩。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一层面政治动员的整体设计是通过修正后阶级概念的引入,对农民进行常规的政治规训,用阶级化的概念框架对农民的苦难进行格式化和归一化,将苛捐杂税之苦、盘剥聚敛之苦、兵荒马乱之苦、民族侵略之苦统统归因于阶级压迫,将这些苦难通过概念框架的调整全部转换为阶级之苦。
这样一种动员框架和思路不可谓不巧妙,但是在真正施行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阻力。比如在山东莒南,当干部问是“穷人养地主呢?还是地主养穷人?”时,有三分之一的人说:“地主养咱穷人,人家不给咱地种,不都饿死了吗?”[59]乐天知命、安贫乐道的农民怀揣着朴素的生命观,在他们的认知的结构中甚至不知道何以谓“苦”,所以所谓的苦难转换框架当然也就无从发挥作用了。这时,在整个土地观念动员层面的一个关键机制——“诉苦”——出现了。按照时人的理解,当时所谓的“诉苦”就是让当事农民“诉说自己被阶级敌人迫害、剥削的历史,因而激起共同的阶级仇恨,同时也坚定了自己的阶级立场”[60]。这种解释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整个土改动员的总结基础上的,实际上在“诉苦”的最初阶段,并不是“空谈剥削”直接诉诸于“阶级之苦”,而是按照动员的总体框架,先诉了税赋、盘剥、战争之苦,而在东北、华北等日占区,民族侵略之苦的诉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根据来自土地改革史的研究,开展“诉苦”的大致程序是:首先,由土改工作队的同志访贫问苦,寻找那些生活境遇不佳的“苦主”,启发他们回忆、联想、诉说自己的所遭受的苦难。这个时候被启发出来的苦难可能是五花八门,来自不同的原因,但这没关系,只要有了“苦”,就有了工作抓手。第二步,工作队会组织村里面各位苦主小范围的碰头,让他们在这样的场合交流,一方面是通过“比苦”“以苦引苦”进一步激发农民对“苦”的认知,另一方面要逐步练习如何“诉苦”。在这个过程当中,对于“阶级”之苦的建构就要介入了,工作队成员告诉他们什么是地主阶级、农民阶级,并帮助农民算账、讲道理,逐步的破解、阐释和重构“苦”的社会根源,让这些“苦主”们先接受阶级压迫是苦难之根源的说法。后面,就要通过召开“诉苦大会”“文艺感染”等手段让“苦主”们将经过阶级框架形塑的“苦水”倾倒给广大农民,由此将反抗情绪渲染进整个村庄[61]。诉苦之所以能够达到效果,主要并不是依靠给农民讲清楚了道理、算明白了账等理性分析,而首先是在于通过“剧场政治”达到了意识形态渲染的效果,大量农民在“心象互渗”下愤怒情绪被激发起来,出现了一种不受逻辑关联的“集体表象”。经过这一系列的动员,在个体层面上均平的土地心态代替了传统的土地观念,在整体层面上占农民比例绝大多数的贫下中农被整合进了新的命运共同体,而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对立成为新乡村秩序观的基本框架。
作为后人观之,我们发现,实际上观念层面的土地动员过程中,真正取得成效的那个过程,恰好为后来阿尔蒙德和维巴所提出的政治文化理论的一种经验支持,逻辑上暗合了认识的、情感的、评价的这三个政治文化的进阶。寻找和激发出农民对苦难的直接感知完成了认识过程,通过苦难的重构和诉说完成了情感过程,而通过对苦难的解构和分析完成了评价过程。我们认为,或许这一动员步骤与政治文化理论的高度契合正是其成功的关键。不过,从以上并非全景的农民土地心态形成的分析中,已经可以看出农民所生存的乡村的社会是复杂、混沌、多元的,因此通过“两极化的阶级语言标签去覆盖原本生活中更加复杂的价值判断”[62]尽管能够带来短期的明显效应,但是从长期看必然遭遇来自传统意识、集体意识和个体意识的联合挤压,从而带来动员效应的下降和偏离。当然,这时候观念动员的历史使命已经接近完成,因为此前党已经通过土地均平的观念动员阶段性的重新塑造了乡村的秩序观,至少是将“均平”作为多元的乡村秩序的意蕴之一。正是利用这一空当,农民已经分得了地主或者富农的土地,已经享受到土地利益的农民一方面感受到了土地均平的“好处”,另一方面拿了土地和浮财很大程度上等同于缴纳了“投名状”,故而农民既不想、也很难再走回头路。
三、组织动员:以土地改革再造政治共同体
土地改革可以说是贯穿着整个中国革命史,如果按照土地改革的形式和任务来划分,可以将这段历史大致分为三段,第一段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依据自己对于党的土地纲领的理解开展了一些分田分地的运动,当然其中带有很大的盲动成分;第二阶段是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团结广大地主、富农阶层共同抗日,根据地普遍开展了减租减息的运动;第三阶段是新中国建立的前后,我们党在军事上胜利已成定局、准备在全国执政的时刻所开展的“土改”,这一时期的“土改”是在比较规范、严密的政治领导下逐步推进的。总的来说,前两个阶段的土改更多的是革命的需要,而建国前后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的土地改革一方面当然是党落实自己的土地纲领,向农民践履承诺的举措;而另一方面,运动本身又承担了在全国范围内建构权力体系、实现国家整合的任务。历史地看,这一任务的实现至少面临着几个方面的阻力:其一,在国家治理层面上,土改前的农村仍旧是一个独立于国家的自治单位,除了缴税纳捐之外仍然游离于国家政治-行政结构之外;其二,在乡村治理层面上,土改前传统精英阶层仍然居于乡村中的上层,仍旧把持着乡村治理的关键权力;其三,在政治权威的层面上,广大农民(包括了精英和一般民众)对于传统的政治权威有着深厚的认同,旧的权力格局仍旧有着很强的合法性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改革进行的过程中,围绕着土地分配这一中心工作,全国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组织动员,实现了与能够与新的国家体制对接的基层社会政治共同体再造。
政治共同体的再造过程是“破”与“立”有机统一,在“破”的方面,就是要实现对于传统统治关系、精英阶层和政治权威的破除。过去那种地方精英与地方政府结盟统治乡村社会的政治统治关系对于农民的最直接影响便是苛捐杂税,民国以来军阀混战、地方割据带来了严重的地方衰败,广大农民承受的捐税负担更加沉重。我们党在“土改”中让农民诉苦,实际上绝大部分诉苦诉的并不是“周扒皮收了我的地租”,他们最为痛恨的是“政治压迫”,也就是官府的横征暴敛[63]。中共著名的叛徒龚楚在他的回忆录中这样说道:“我不是无产阶级出身,我的家庭……按中共的定义应该列为富农。但我并不意味我是富农而反对这一个农民政策,因为我在农村中生活很久,我深深地了解农民的痛苦,不独是雇农、贫农苦,甚至富农和地主一样苦。由于农村经济的贫乏,农村的土地分散,大地主极少。我和一般农民一样,厌恶并愤恨一般苛索农民的土豪恶霸;因之,我参加中共的革命斗争,希望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良好社会,尤其是使农民的生活得到改善。”[64]一些地方干部就指出过减租减息并非革命的首要任务,而减轻捐税负担才是农民大众的第一要求[65]。因此,要宣告与旧时统治关系的彻底决裂,我们党所采取的直接措施便是减轻捐税负担。随后,伴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入,曾经居于显赫地位的乡村精英被纷纷打倒,统治乡村数千年之久的士绅-地主阶层不复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村的统治阶层同时也就是地主,但是并非所有的地主都能够被列入统治精英一类;从相反的方面讲,一个乡村中没有地主,并不意味着没有统治阶层。因此,准确的说,地主当然是要被打倒的,但是需要打倒的绝不仅仅是地主,或者即便是被打倒者可能也主要不是因为他的地主身份,而是因为其在传统乡村的统治地位。正如胡素珊所指出的:“土地革命的主要任务是推翻现存的农村精英阶层。至于这个村庄是否由地主统治则不是问题。主要的考虑是通过土改摧毁当地掌权者对政治和经济的控制,这是建立新秩序的关键步骤。”[66]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土改中经常出现的“我们这里的地主都是好地主”,甚至是地方党组织的名义所提出的“XX地区特殊论”,为何会遭遇到党中央的强烈指责了。在毛泽东看来,组织重整甚至比实质性的分田更重要,应当作前置安排,他在1951年2月的一份电报中就曾指出:“进行减租反霸及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整顿基层组织,将此作为一个阶段,接着转入分田阶段,这样做是完全必要的,而且也是最迅速的,土地改革的正确秩序,本来应当如此。”[67]
然而,权力主体消失虽然能够带来统治关系的消亡,但是不可能直接带来权威结构的改变,也就是说,农民在旧的乡村共同体中所形成的等级意识、服从意识、身份意识并不会随着实体性的治理关系的改变而消失。因此,要推动革命的深入进行,还必须进一步实现对权威结构的重塑,土地改革同时承担着这项职能。直到土改开始后,农民仍旧秉持着这样的信条,权威与财富皆可以通过不断努力提升地位来获得,普通农民尽管对于自己所处的境地不认同,但是尚未认识到整个社会的权威结构和精英录用程序的腐朽,因此,如果只打倒地主-士绅阶层的肉身而不触动其统治的正当性基础,任何的土地改革都会被轮回倒转。实际上,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为破除传统政治统治的权威结构积累了经验。时人有所议论:“昔时黄安甚为闭塞,故农民对于有势有钱者,极为崇拜,供奉为天人。匪祸后大不然,对有势有钱者常露悻悻不平之色。”[68]而到了全国土地改革时期,如果说在土改观念动员中的“诉苦”主要是为了激发广大农民的斗争意识,那么在真正开始分配地主的土地和浮财之后所召开的斗争大会,其目的恐怕更多是为了彻底浇灭地主的“气焰”,从根本上打击旧政权的合法性基础。批斗大会在表面上只是让传统的统治精英颜面无存,但是从深层次上我们会发现这是对传统合法性权威的釜底抽薪。当地主、富农以及地方土豪、恶霸这些昔日的权贵走上批斗大会的讲台的时候,他们也彻底的走下了神坛,那些曾经让农民敬畏、臣服,抑或羡慕、仰望的形象趋于暗淡,同时消解的还有以上的种种心境。实存的传统权威结构有着两个方面,在上层是那些被凝望甚至被神化士绅-地主们,而在下层是农民的身份认知,上层的根基通过土改中穿插的批斗大会彻底瓦解,与此同时,土改过程也对农民的身份认知实现了重塑。所谓身份,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权利、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化理由。”[69]1947年10月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要求乡村人口统一平均分配土地,这一看似平淡无奇的举措,在巴林顿·摩尔看来却有着巨大的身份解构能力。“土地并不是分配给整个家庭,而是平均地分给家庭中的每个个人,不分年龄和性别。也因此,共产党从根基上击碎了整个乡村,彻底切断了土地财产和亲属关系之间的关联。通过摧毁亲属纽带的经济基础,或者至少是极大地削弱了这些纽带,共产党将那些跨越了阶级界限以及年龄和性别界限的强大的对抗力量给释放了出来。正是因为共产党做到了这一点,农民反对地主、佃农反对收租者、牺牲者反对当地恶势力的斗争才变得公开化、激烈化”[70]。即便平分土地的效用不像摩尔所言那样明显,至少也有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在农村乡土空间中重新定义了一套新型的身份系统,这就在通过利益动员激发农民对于革命认同的同时,也形成了农民对于自我与他人的重新认识,从而为下一步的共同体再造提供了认知基础。二是伴随着一种外来的推动力所实现的土地获取,让农民意识到除了读书做官提升地位之外或许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土地改革用强有力的事实表明了超出个人常规性生活手段的一种逻辑:在无需个人做出实质性努力的情况下,一种来自外部的力量,用人们原来从未见过的方式,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71]。于是,不安于旧有身份秩序的农民被动员起来,借用一句古诗来形容,此时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
杜润生先生认为,土地改革的历史意义在于:“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组基层’,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使中央政府获得巨大组织和动员能力,以及政令统一通行等诸多好处。”[72]沿着这一意义回溯那段历史,新的政治共同体在“立”的层面上,通过土地改革确立了党领导下的统一的行政体制、干部阶层的权力精英地位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威结构,简言之,国家内部各个要素、领域、结构实现了初步整合。首先,土地改革中国家直接主导下的土地分配正是国家权力渗透进入乡村的过程,或者说就是中央集权政体得以确立的过程。传统社会当中,君主及其所属的官僚系统的权力地位主要是以对一方土地的统治而非占有来得到确立的,比较特殊的如隋唐均田涉及到对土地权属的安排,但这也主要是一种国家的政策性土地调控,再有特殊的就是西欧封建中领主对土地占有与统治合一的情况,这时领主尽管名义上占有土地但并不具有处置土地的专断权。历史上,真正以国家统治权为后盾从全局对土地进行干预的大概只有近代革命后的俄国和中国。对于国家对地权直接干预的意义,徐勇就说,土地改革中的国家已不仅仅是领土的统辖者,还成为耕地的直接分配者,由此确立了国家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中心和主导地位,打通了历史上长期以来上层统治与下层社会的阻隔,将乡土社会统合到国家体系中来[73]。
国家权力介入乡村体系仅仅是国家整合的第一步,从政治运转的要件来看,必须要有一个相应的群体作为国家的代理人来行使权力。这一职能在过去是由士绅-地主阶层承担的,而现在他们被打倒了,就必然要找到他们的替代者来填补这一环节。实际上,我们党在土改过程中就已经注意培养执政班底,为将来恢复基层政权做准备。陈伯达所撰写的《群众运动与群众组织的一般过程与步骤》中指出:“在分田过程中又可发现与考验谁是真积极分子,谁大公无私,谁真有群众信仰、有办法,因此在分田胜利以后,可大发展会员,并加选或改选委员,调整小组,发展党员(农会会员中积极分子可吸收为党员),使农会走上更巩固阶段。”[74]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一思路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各地土改中涌现出来的经济分子纷纷被吸收入党或者进入到新组建的乡村基层政权当中。
但是,中央很快注意到了新的问题:根据各地报告的情况,土地改革中多地存在着地主占有好地或者干部抗衡国家、勾结地主、中饱私囊甚至“去政治化”的情况[75]。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与传统乡村精英相比,新兴的基层政治精英既缺少与地方的利益联结、又缺少传统的伦理制衡,同时也缺少掌握和行使权力的政治规训。中央对于这一形势的估计还是很严峻的,毛泽东认为:“有许多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流氓分子乘机混进了我们的党。他们在农村中把持许多党的、政府的和民众团体的组织,作威作福,欺压人民,歪曲党的政策,使这些组织脱离群众,使土地改革不能彻底。这种严重情况,就在我们面前提出了整编党的队伍的任务。”[76]
于是,与土改相伴的“整党”开始了。“整党”最初是作为土改复查中的一个环节来进行的,就是让基层党员干部反省、检讨,退出多占的“果实”。但很快,对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整顿甚至已经超过了土地分配等问题成为工作的主体内容。周恩来指出,土地的复查“必须与整党工作相结合”,因为在大多数地区“一般的封建势力业已消灭,而农民中的不满常常集中于一批利用政治地位为非作恶侵占土改果实的党员及干部身上”“有时还须从整党开始,才能发动群众的积极性”[77]。张静曾经做过分析:“土改整党中特别追求的效果在政治方面:改变群众对干部/军人和党员的看法,解决他们在目标和利益上不一致的问题。土改整党在各地虽然深度不一,但都是针对当地群众的不满进行‘纠偏’,通过补差、抽丈、查账、改造、清理并清退多占经济果实的做法,力图消除对立隔阂的‘政治果实’,让党员干部重获群众的拥护,避免限于孤立。”[78]
然而,即便做到了分配的公平,处分甚至清洗了大量滥用权力的基层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同感却并没有明显的提升。“问题的原因在于群众还不是主人,他们不过是‘被’分得了果实。群众不仅要在经济上翻身,还要在政治上翻身,必须‘让群众称为有决定权的主人,改变干部为主人的现实’”[79]。可见,这时虽然从结构上、组织上完成了国家整合,但是并没有真正从深层次上形成以精英-群众一体化为特征的政治整合,政权与民众还存在不小的距离[80]。面对这一局面,毛泽东指出:土改工作应注意是不是真正发动了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由上面派干部帮助),推翻地主阶级,分配土地,只要合乎这个方向就是好的[81]。在群众路线思想的指导下,土改复查有了新的气象,比如说以往由干部开会定的方案现在拿到大会上让大家过,群众对于土地分配调整有什么意见都可以提。经过一段时间的“开门整党”,组织的“整党”为了群众的“整党”,于是乎革命的“政党”也成为群众的“政党”。这也就是杜润生老先生经常提到的:土地改革是“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82]。
在伴随土地改革的组织动员当中,实现了“三破三立”:破除了故有的统治关系,建立了党领导下的统一的行政体制;破除了传统精英的统治地位,建立了新兴的基层干部队伍;破除了传统政治秩序所赖以存续的权威结构,建立起了农民当家作主的新秩序。总的来说,土地改革的过程,不仅仅是土地等财富分配的过程,同时还是一个通过高强度的组织动员再造乡村政治共同体的过程。这一共同体已经全然破除了传统的乡土本位,而成为国家政治秩序和行政结构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
四、结语
现在看来,土地改革特别是围绕它开展的政治意识动员有效地帮助革命走向成功,而且大大加快了革命胜利的进程,同时,其带来的政治后果,也不能不让我们警醒。俄国革命成功后,列宁不仅让“土地国有化”的纲领服务于“破”的当面,而且理所当然的将之奉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圭臬,其身后的斯大林登台后更是以民粹派都不曾有过的激烈和残酷推行了国家强制集体主义。中国在这一环节上再次复制了苏联的“经验”。在中国,土地改革将地主的土地分给了农民,但是仅仅几年之后,国家再次动用强制手段将土地集中到了准国家性质的集体组织当中。“实际上是一步步将农村的经济及其相应的社会权力集中于国家手中的过程,国家也因此获得了在乡村治理中的绝对支配和主导地位。国家通过土地资源的整合而将分散的亿万农民整合到国家体系中来”[83]。也许,正是由于革命中以土地为中心的政治动员中工具主义的过度发挥,很大程度上导致后革命时代中的土地制度带有革命时期的惯性,在俄国、中国这些土地动员发挥了更多作用的地方,这一特点尤其明显。当初,人们在革命中宣扬土地纲领、调整土地秩序、重分土地利益的时候虽然并非全然出于工具主义的考量,很大程度上还是以各自的政治信仰和主张为根祗的。但是,已经确立的政治方向调整起来十分困难,同时,被动员起来的社会公众往往会反过来裹挟着政治主张一同前行,因此,那些处于革命动员需要的“破”的主张,时常会在革命后直接服务于“立”的需要,也就并不奇怪了。是党,就想执政;革命,就是为了夺权。因此,革命集团为了充分动员有利于自己的力量而采取一些策略和技术,从革命伦理上讲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革命中策略的运用对于后续的政权和制度重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服务于政治动员的目的而对人进行带有统一化色彩的动员,消灭了农民身上的个体性和差异性,这为此后从他们那里将土地集体化大开方便之门,却为在他们中间建构现代社会带来了重重阻碍;另一方面,围绕战争动员催生的土地制度,是以国家权力入侵土地产权为手段的,客观上不仅使土地“产权残缺”不可避免,更为严重的是为国家权力再次、反复进入和干预土地权利留下了制度后门[84]。以上两点,是值得我们深刻思索的。
注释:
[1][美]洛易斯·惠勒·斯诺:《斯诺眼中的中国》第47页,王恩光等译,[北京]中国学术出版社1982年版。
[2]王瑞芳:《土地改革与农民政治意识的觉醒——以建国初期的苏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3]刘握宇:《农村权力关系的重构:以苏北土改为例1950-1952》,载《江苏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4]李海金:《身份政治:国家整合中的身份建构——对土改时期阶级划分的政治社会学分析》,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5]马润凡:《1947-1949年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政治社会学分析》,载《党史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2期。彭正德:《土改中的诉苦:农民政治认同形成的一种心理机制——以湖南省醴陵县为个案》,载《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6期。满永:《政治与生活:土地改革中的革命日常化——以皖西北临泉县为中心的考察》,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3期。
[6]政治动员、政治参与、权力重构、身份重构等过程实际上是一系列连续的过程,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同时有关的这些研究也并非着眼于某个具体环节的,在这里只是依据其研究的核心与重点将之归类。
[7]李里峰:《不对等的博弈:土改中的基层政治精英》,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8]吴毅:《理想抑或常态:农地配置探索的世纪之摆——理解20世纪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史的一个视角》,载《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9]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第7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0]王友明:《莒南县土地改革研究(1941-1951)》,[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11]李海金:《集体化时期农民政治身份及其影响的变迁研究》,载《中共党史研究》2011年第12期。
[12]C.M.Chang:Maos Stratagem of Land Reform,Foreign Affairs,1951,Vol.29(No.4)。
[13]师建军:《俄国现代化道路探索——试析俄国社会革命党土地社会化纲领的命运》,载《俄罗斯研究》2006年第3期。
[14][俄]列宁:《列宁全集(第十六卷)》第2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5][19][20][21]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第278-279、283、234、218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
[16][俄]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机会主义文选(一九〇三-一九〇八年,下)》第84页,虚容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5年版。
[17]李典军、李泽丰:《国外社会主义农政思想史》第10-11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
[18][22]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载《学术界》2002年第6期。
[23]这里的相似性主要是指土地问题在革命中的重要性、土地革命策略的灵活性和土地纲领与革命领导权建构之间的关联性而言的,并非具体概念、具体表述、具体内容上的相似性。
[2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07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5][29][32]《中国共产党与土地革命(“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第四节)》,载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前》第907、909、9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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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一九二七年五月)》,载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156-16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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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陈独秀给共产国际的电报(一九二七年六月十五日)》,载于建嵘主编:《中国农民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一卷,下册)》第723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版。
[31]毛泽东:《在八七会议上的发言》,载本书选编组编:《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一九二七-一九三七年)》第9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
[33]《中央复湖南省委函——对暴动计划、政权形式及土地问题的答复(一九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载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三册(一九二七)》第353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中共中央之所以仍旧提及“土地国有”,是因为共产国际代表罗米纳兹在八七会议上仍旧强调“土地根本问题是土地国有”,当时中共还没有完全脱离共产国际的影响,故而必须给以回应。
[34]《中共六届二中全会土地问题报告记录(1929年6月25日)》,载于建嵘主编:《中国农民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一卷,下册)》第549-550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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