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仇童伟 李 宁 责任编辑:中农网 信息来源:《公共管理学报》2016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8-04-27 浏览次数: 2663次
【摘 要】公共治理与村庄自治的结构性差异形塑了国家土地赋权建构产权环境的法律与现实逻辑,进而造成农户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呈现层次性差异。为此,本文利用苏、赣、辽三省2379户农户调查数据经验分析了国家赋权、村庄民主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土地产权法律文书强化了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土地调整分别强化和弱化了土地产权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村庄民主形塑了农户较高的土地产权合法性及合理性认同和较低的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且认知民主的正向激励强于形式民主;此外,村庄民主弱化了法律文书的作用,但强化了土地调整对产权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的影响。为提高国家赋权的实施绩效和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内在一致性,需要塑造国家分权、基层约束、村庄自治、组织构建、群众参与及民主监督的社会治理模式,强化公共治理与村庄自治的对等地位,构建包容性的城乡土地制度。
【关键词】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国家赋权;村庄民主
1引言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界定明晰和完备的产权体系可以促进交易的发生和提高经营主体的生产性激励。在农村土地产权领域,钱忠好发现安全的土地产权可以通过降低农地交易价格、激励农户生产投资等方式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钟文晶、罗必良通过引入“土地产权-禀赋效应-农地流转抑制”的分析范式论证了安全的土地产权提高了农户对土地的依附,可能降低农地流转的发生。但安全的土地产权仍能够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迁移,从而激励农地租赁市场的发育。Holden等和罗必良等还发现,产权管制与政策的不确定性也显著提高了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限制了农地的交易规模。更为严重的是,不安全的土地产权还阻碍了农地流转潜在市场的发育,进而抑制了农地后续流转的持续性。此外,Jacoby等、Feng等和Ma等发现不安全的土地产权还会降低农户对土地肥力和生产力的投资,而加大如化肥和农药等短期性投资,易造成土壤肥力的下降和土壤生态的恶化。
为此,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明确土地承包期15年的基础上,规范了农村土地的集体调整。1993年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则将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并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调整制约办法。此后,1998年《土地管理法》、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物权法》和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不断地强化了农户土地产权法律维度的安全性。但Wang等在2008年对全国6个省119个村的调查表明,村庄的平均土地调整频率已从1998年之前的2.6次下降到1998—2008年间的1次。尽管1998年以来我国颁布了诸多旨在提高产权安全的法律法规,但农村土地调整仍然时常发生。叶剑平等对全国17个省的调查结果显示,二轮承包以来有30%左右的农户经历过土地调整,且仅有26%的受访家庭拥有符合规范的土地证书。Ma等对江西省三个县11个村的526户农户的调查结果显示,70%的农户自1989年以来经历过土地调整,同时有67%的农户未取得土地产权法律文书。现实中不安全的土地产权不仅降低了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还导致农户对土地产权的认知与实际产权状况产生较大偏差。
Jansen和Roquas、Broegaard和Van Gelder认为土地产权对农户行为决策的影响是通过农户主观对实际产权状况的感知实现的,由此农户的土地产权感知是理解他们行为决策的关键。North的“共享心智模型”也表明制度构建的可感知现实与主体主观意向性的互动建构了主体行动的内在逻辑,而制度本质上则是客观规则在主体认知层面的概要表征。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大多采用产权安全感知这一理论概念阐述农户对土地产权实施状况的主观评估,该做法虽然能够识别农户对土地产权稳定性和遭遇土地侵权可能性的预期,但也可能忽视了产权实施的层次性和治理结构在公共治理与村庄自治维度的差异性。鉴于此,罗必良从产权强度视角出发认为,产权最终的实施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认同,即国家赋权在现实的执行中必须合乎群众对产权的认同和村庄惯习。从农户主观的产权感知到国家赋权的社会认同,实际上反映了产权实施所依赖的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传统的伦理与道德规范在主体认知层面的综合表征。因此,从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出发,可以刻画国家赋权在公共治理、村庄自治和社会群体维度的实施绩效。此外,谢琳、罗必良认为由村干部起主导作用的村庄治理构成了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形成的重要来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随着农村民主自治的实施,村干部在村庄治理中的重要性和对村庄资源的控制性越来越大。刘行玉发现造成上述情况发生的原因在于村庄自治中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建设滞后、村庄传统体制和道德观念对民主治理的嵌入,进而加大了民主制与村庄治理的内在张力。因此,村庄治理作为承接国家政策执行和村庄事务自主管理的媒介,它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不仅反映了国家治理的介入,也折射出乡俗民约等传统道德规范的作用。为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形成的层次性差异及国家赋权和村庄自治互动对它的形塑作用,本文将从国家赋权和村庄民主两个层面分析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形成,并考察村庄民主治理如何影响国家赋权在法律与现实维度的作用绩效。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首先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维度阐述了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理论内涵及其在产权强度分析中的自洽性,并从产权强度理论出发提出了三层次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土地产权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其次,从国家赋权和村庄民主治理互动的维度阐述了土地产权实施面临的法律道德和村庄文化的双重情景,进而剖析了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内在逻辑差异及层次性差异,为提高公共治理与村庄治理的协同性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绩效提供了经验参考。
2概念辨识与理论内涵
2.1国家赋权、村庄民主与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概念辨识
2.1.1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
土地产权社会认同源于产权强度理论关于产权的层次性区分,罗必良通过探讨产权实施的合法性与社会主体的共同认可及尊重的相关性,阐述了行为人主观产权认知的形成和行为可行集的主观形塑建构了产权实施的社会认同基础。但根据社会学和心理学中关于社会认同的概念,罗必良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界定是否具有自洽性呢?从概念上看,社会认同是指个体或群体对各种社会现象、文化、群体的认识,以及在这些认识和自我认同的基础上将自己归到某一群体,并对其所归属的群体产生认同的过程。同时,社会认同是基于群体关系产生的,从而突出了群体关系在构建组织归属、组织认同和群体性行为中的重要性。王春光则认为社会认同其实既包含了个体属性内容,又兼具关系属性,包括诸如身份、地位、利益、归属(社会现象的一致特性)和人们对此的共识及其社会关系和行为倾向,因此能够很好地沟通微观与宏观,个体、群体与社会的关系。由此可见,社会认同其实可以理解为基于社会关系网络社会群体达成的共识性主观概念。其次,从心理学视角来看,社会认同作为社会组织和团体建构的主体的高级认知活动,遵从着心理学研究的哲学基础、研究原则和研究方法。维果茨基通过建构基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心理学研究方法论,阐述了高级心理活动形成的历史和文化依赖,同时必须通过主体的实践和意识的互动才能建构思维意识(意识和活动统一原则)。潘菽进一步研究认为人的心理具有历史性和社会制约性,这也表明主体认知其实仍然是基于社会情景形成的。而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分析来看,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他们的心理和认知的构建也必然来自他们与他人的关系或自身所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位置。既然社会认同是基于社会关系形塑的主体对社会现象和归属感的认知,那么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就可以理解为基于社会关系网络建构的不同主体关于土地产权这一对象的共识性主观概念。从产权的基本概念来看,它是通过建构主体关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关系,起到了稳定主体实践预期的作用。因此,在本文的逻辑下,农户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可以界定为农户基于自己与政府、集体和其他社会主体关于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配置关系,建构起来的指导自身思维和产权行使的共识性心理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包括了对土地如何在国家与集体层面进行治理和土地知觉控制的自我认同等团体性认识和自我认知。
进一步的,基于产权强度的三个维度——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本文将农户对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区分为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其中,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是指农户对土地产权法律维度受到保护的主观认知,文章采用农户对土地承包证书在保护他们土地权益方面重要性的感知进行表征。这是因为,法律文书作为公共治理合法性的重要表征,实际上识别了政府侵害农户土地权益可及性的社会认同及土地法律的有效性,这也是从政府与农户关于土地产权权能配置角度考察土地产权实施有效性和政府行为受约束性在农户主观认知层面的表征;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是指在村庄治理中,土地产权在国家治理与村庄自治交互维度中执行的社会认同,文章采用农户的土地调整感知进行表征。这是因为,虽然农村土地法律早已规定了禁止农村土地调整,但土地调整作为嵌入乡俗民约、道德治理和人治等乡村非正式规则的土地产权行为,反映了村庄文化和主流意识中土地行为合理性的社会共享信念;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则是从行为主体对产权的保护和排他能力层面出发[25,35],以农户对土地产权的主观控制感进行表征。这反映了主体对土地产权实际的排他、处置和交易等可操作性的主观判断,文章采用仇童伟、邹宝玲等关于农户的土地产权知觉控制对产权合意性进行度量。采用该指标的原因还在于,知觉控制实际上反映了主体对自身行为能力的主观判断,具有形塑农户自身土地产权稳定性预期和土地行为决策可行集合的作用,通过行为能力这一对土地产权的直接保护手段还建构了农户与其他社会主体关于产权控制和非正式规范遵守的社会关系。因此,本文将分别采用农户的土地法律文书重要性感知、土地调整感知和土地知觉控制三个维度刻画农户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
2.1.2国家赋权
国家对农地赋权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等权能在法律层面进行界定并在村庄层面进行实施的过程,本文中国家赋权界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户时的产权强度问题。罗必良从国家赋权的合法性维度出发,指出法律的强制性和市场交易及契约的权威性构成了国家赋权的重要部分。在农村土地赋权的过程中,法律维度的赋权虽然可以提高农地产权的稳定性,但由于法律执行的区域差异、村委会侵权行为及乡俗民约制约等原因,现实中的农地产权呈现较高的不稳定性。因此,已有研究将农地产权区分为法律产权和现实产权两个层面,即国家赋权在农地产权领域可区分为法律界定和现实执行两个维度。在法律界定层面,土地法律文书作为国家赋予农户使其免遭土地侵权的重要凭证,可以表征公共治理领域的土地产权稳定性。在现实执行层面,土地调整作为国家赋权和乡村传统自治模式在村庄层面的互动结果,表征了现实维度的土地产权状况。为此,本文采用土地承包证书和土地调整表征国家对农村土地的赋权状况。需要进一步阐述的是,作为国家土地产权赋权的两个重要表征——土地法律文书和土地调整,他们共同构建了本文中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现实情景。正如上文提到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本质上表征了农户在社会关系背景下对自身与政府、自身与集体及自身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关于土地产权归属和实际控制权的共识,体现了社会情景和产权情景对基于土地产权标的物的关系网络的建构。因此,从法律道德和村治文化两个维度出发可以刻画公共治理网络和社会非正式关系网络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形塑作用。
2.1.3村庄民主
村庄民主治理是基于基层群众共同参与村庄管理、共同进行集体决策而实施的群众自治组织形式。该模式自1998年推广实施以来虽然有效增强了村庄公共参与的意识和塑造了村庄治理的中间阶层,但仍有大部分村庄处于能人治理阶段,村庄的具体事务和社会资源均受到乡镇政府和村干部的外部干预。而且在城乡二元格局仍未完全破除的背景下,“乡政”“民治”的行政嵌入性始终左右着村庄治理民主化的发展。虽然村庄民主治理是民众根据乡村需要构建地方自治单位,通过群众实践参与提高决策的集体行动逻辑,但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来看,国家在乡村政治发展中仍占据着主导地位。而现实中民主法制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却出现了与乡村治理相悖的情况,法律意识与村庄自治文化及道德规范之间的张力则造成村庄治理对国家治理的排斥。由此可见,微观层面意欲重建村落共识和集体行动的村治文化与宏观制度设置存在不同层次的协同和排斥的复杂关系。
2.2国家赋权、村庄民主与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理论内涵
土地产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社会认同分别反映了主体关于国家赋权、村庄治理和自身行为能力如何影响土地行为的主观评估,但三者又存在内在的关联性。在国家赋权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方面:首先,国家在法律维度的赋权通过土地法律文书发放得以初步实现,可提高农户对土地产权合法性的认同。但当国家赋权具体落实到村庄治理层面,土地法律文书的法律表征作用将受到村庄传统土地治理模式的影响,可能表现出土地产权合理性对合法性的非正式排斥。因此,现实维度的土地调整情景将由于与村庄文化和农户先验认知相匹配而呈现更高的土地治理有效性,进而强化了农户土地调整合理性的社会认同。国家赋权对农户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影响方面,需要明确的是,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表征了农户对土地实际行为能力在其主观层面的反映,与具体的产权情景的相关性更为密切。法律赋权想要在村庄层面落实,如果不能够得到社会认可和道义支持,其实施成功的可能性将受到抑制。因此,就情景的近因性和村庄治理的封闭性而言,法律赋权对农户土地产权合意性的影响将弱于土地调整的影响。而且作为集体协同和共识性惯习的土地调整,其合理性与法律意识并不一致,这就造成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存在结构性差异。而从社会关系的维度来看,国家赋权本质上是界定公权力与农户对土地产权的权益(私权利)以及社会群体关于土地产权的占有和排他权利在法律层面的合法性,其表征的更多的是法律维度的土地产权实施情景。相反,土地调整作为村治中独有的依据人口变动、社会需求和村庄成员社会关系实施的社会资源的重新调配,具有非正式社会规范和社会关系网络的约束力。而且,这种约束力在法制不健全、宗族和宗教势力盛行及人治或道德治理普遍的偏远农村地区具有更强的社会合理性效力。因此,就社会关系的建构性来说,土地调整建构的情景近因和非正式社会约束对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具有更强的形塑作用。
国家赋权、村庄民主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的交互影响方面:村庄民主治理一方面接受来自宏观公共治理的引导和乡政制约,另一方面则与村庄宗教、社会组织、道德规范等非正式组织或规范先验匹配,形塑了国家赋权法律和现实维度的适应性和普及性难题。在土地产权国家赋权方面,村庄民主治理包含了法律维度的公共治理内涵,也内嵌于村庄自治文化。因此,民主治理将强化土地产权合法性在村庄层面的落实,有助于提高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但由于民主化治理需要塑造集体协同的认知和行为逻辑,因此传统土地治理模式内嵌于村庄民主治理必然引致其合理性的社会认同。而且在治理民主化诱发的集体行为约束的逻辑下,单个农户对土地的控制能力将下降,进而降低了土地产权持有者对土地产权合意性的社会认同。那么,随着村庄治理民主化的发展,国家赋权将如何影响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呢?村庄治理民主化一方面意味着公共治理和法律意识在村庄管理中的落实,另一方面则是村庄自治文化和传统惯习得到尊重和自我实施的过程。因此,法律层面的国家赋权将通过村庄民主治理得以实施,但治理民主化的法律意识嵌入与法律文书的效力具有相似性,表现为较高的治理民主化将取代土地法律赋权的效力,较低的治理民主化则显化了土地法律赋权对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的正向影响。村庄土地调整情景的影响方面,在村庄民主化的不断发展中,其对村庄传统自治模式的吸纳建构了村庄治理合理性的社会认同。尤其是当实际治理中土地调整仍按照规则定期发生,民主化治理将提高该土地治理方式对集体行动的内嵌,提高土地调整合理性的社会认同。同理,随着土地调整集体行动模式化和规范化,个人对土地产权的行动效力也随之下降,此时土地调整对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意性的负面效应将提高。综上所述,村庄治理民主化有助于提高土地产权合法性和合理性认同,但会弱化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对国家赋权的影响方面,较高的治理民主化对国家法律赋权具有替代效应,但会强化土地调整惯习对土地产权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的作用。
3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3.1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4年8月到2015年8月组织的对江苏省、江西省和辽宁省的农户调研,此次调研主题围绕“农地流转、流转契约与农业规模经营”,涉及农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农民收入、土地产权及农村社会、经济与社会治理等相关内容。此次调研在各省份分别选择了两个县(区、市),其中江苏省选择了金湖县和灌云县,涉及30个村910户农户,江西省选择了丰城市和遂川县,涉及42个村817户农户,辽宁省选择了东港市和苏家屯区,涉及23个村811户农户。为保证调研质量,调查主要步骤如下:其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产权实施状况的不同,选择了村庄民主化实施程度较高的江苏省和辽宁省及村庄民主化程度较低的江西省,同时这三个省的差异还表现在土地产权实施的程度和进度上;其二,参与此次调研的调查员均为本校的研究生,在正式调查开始之前,对调查员进行了统一的调查培训,对调查问卷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释,明确相关问题的内含,最大程度地保证调查内容的真实可靠性。通过剔除残缺的村庄资料和对那些一个村仅包括少数农户样本数据的处理,文章最终采用的样本包括三个省75个村的2379户农户。
为考察国家赋权、村庄民主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调研中涉及了“你家是否持有土地承包证书”、“你家是否经历过土地调整”、“你认为土地承包证书多大程度上可以保护承包地权益”、“你认为未来五年是否会发生土地调整”等问题。此外,以往研究对村庄民主的测度方式包括“差额选举”、村主任候选人提名方式等,但上述利用单一指标衡量选举质量的做法难以全面反映村庄民主化状况。为此,本文参照陈前恒等的做法,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衡量了村庄民主。下设的四个二级指标分别为“本村村民代表选举方式”、“你是否参与过本村重大事项的决策”、“你认为村民代表能否反映民意情况”和“村委会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吗”,文章将上述民主化界定为形式民主。考虑到民主化形式与参与主体认知的差异,文章也从农户的满意度层面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行了衡量,涉及的二级指标包括“你对本村村干部选举程序是否满意”、“你对本村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是否满意”、“在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上,你对你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否满意”及“你对本村村务和政务公开是否满意”,文章将其界定为认知民主。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1。
如表1所示,在国家赋权方面,江西省和辽宁两省的证书发放率显著高于江苏省,但江苏省的村庄土地调整的发生率则显著低于其他两个省,其中江西省的土地调整发生率较高。Ma等对江西省的调查结果同样显示,70%的农户自1989年以来经历过土地调整,但马贤磊、仇童伟等的研究则表明江苏省二轮承包以来仅有20.54%的农户经历过土地调整,这与本文的统计结果基本一致。与之相对的是三个省的农户对土地产权的社会认同也存在类似的差异,其中江苏省农户对土地产权的合法性认同低于其他两个省,江西省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则要高于江苏省和辽宁省农户。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方面,江苏省、辽宁省和江西省农户的合意性认同依次下降。村庄民主方面,辽宁省、江苏省和江西省的村庄形式民主程度依次下降。
3.2变量定义与描述
本文的主要变量包括因变量、主要自变量、户主特征变量、家庭特征变量、土地特征变量和村庄特征变量。为控制江苏省、江西省和辽宁省未观测到的社会、经济和制度因素对农户土地权社会认同可能造成的影响,文章也识别了江西省和辽宁省的区域虚拟变量。具体变量定义见表2。
(1)因变量。本文的因变量为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分别通过农户的土地承包证书重要性感知、土地调整感知和土地知觉控制给予表征。调研中,让农户分别对“目前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能够保护你的土地权利吗”、“未来五年内是否还会发生土地调整”和“你认为现在的土地归谁所有”进行回答。
(2)主要自变量。本文的主要自变量包括农户土地承包证书持有状况、土地调整经历和村庄民主。Holden和Yohannes、Deininger等研究发现持有土地法律文书将提高农户的土地承包证书重要性感知,因此预期法律文书的发放有助于提高土地产权的合法性认同。同理,Jacoby等、Lohmar等和Ma等则证实了土地调整的发生会提高农户对未来土地调整再次发生的预期,因此土地调整与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正相关。需要指出的是,土地法律文书发放和土地调整虽同属于国家赋权特征,但分别处于公共治理和村庄治理层面,因此合法性与合意性认同由于对应的治理层面不同导致法律文书发放对合意性认同及土地调整对合法性认同的影响不确定。合意性方面,仇童伟、邹宝玲等研究发现安全的土地产权有助于提高农户的土地知觉控制,且具有时序强化特征。但与法律文书发放相比,村庄治理中的土地调整由于近因性,对农户的土地知觉控制的作用更为显著,且调整行为的发生将弱化农户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感。村庄民主方面,文章区分了四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将村庄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民主程度进行平均加总。第二种方式则将上述四种民主形式的民主化与否按照1/9、4/9、2/9和3/9的权重加权平均。第三种方式是将农户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满意度进行加总平均,第四种方式则将上述满意度按照1/9、4/9、2/9和3/9的权重加权平均。考虑到农户对村庄民主的满意度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文章以农户所处村庄中其他农户的民主满意度表征该农户所处村庄的民主化特征。由于村庄治理肩负了执行国家政策和管理村庄事务的双重职能,因此较高程度的村庄民主化将提高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同理,合意性认同也由于民主化作用强化了集体行为决策和惯例的延续,有助于提高合理性认同,但也因为村庄土地治理的集体决策和行政化,将抑制农户对土地产权的合意性认同。
(3)户主特征变量。邓正华等认为农户的个体特征将影响他们的主观认知,因此本文识别了户主性别、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和户主非农就业经历等户主特征变量。Bugri研究发现男性比女性对土地产权的合法性和保护土地权益功能的感知更强,因此预期户主性别与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和合意性认同分别正相关和负相关。但土地法律感知越强,也可能降低农户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感,因此户主性别与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相关性不确定;户主年龄越大,一方面可提高农户对土地产权现实状况不安全的认识,另一方面则会强化农户对土地法律的依赖,因而与农户土地产权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的相关性不确定;户主受教育程度影响方面,Holden和Yohannes研究表明户主受教育程度越高,他们对政策和法律信息的接受度更高,有助于提高土地产权的合法性认同。但在村庄自治的环境中,土地调整依赖的集体决策有别于国家政策,因此户主受教育程度与土地产权合理性的认同相关性不明确。同时,受教育程度越高将提高农户对土地产权归属的认知,可能弱化农户对土地的主观控制感;户主具有非农就业经历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可以增加对土地的投资,从而提高他们的产权安全感知。但从事非农就业也意味着对土地的直接保护下降,从而可能弱化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和合意性认同及提高合理性认同,造成非农就业经历与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相关性不确定。
(4)家庭特征变量。家庭特征变量包括家庭外出务工人数和家庭农业固定资产。与户主非农就业经历类似,家庭半年以上外出务工人数越多,其家庭地位和对土地的保护将显著提高。但外出务工人数越多,家庭及时抵御土地侵权行为的能力将下降。因此,土地产权社会认同与家庭非农就业状况的相关性并不明确;家庭农业固定资产影响方面,固定资产越多,其面临土地侵权时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造成农户对土地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和土地调整的恐惧感提高,因此可以预期家庭农业固定资产与土地产权合法性和合理性认同正相关。对于合意性认同,农业固定资产越多意味着农户对土地的实际保护能力越强,但其面临村庄不安全的土地产权时也意味着可能引致更多的损失,从而弱化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
(5)土地特征变量与村庄特征变量。土地特征变量包括家庭承包地面积和承包地地块数,村庄特征变量选择了村庄位置和村庄人均收入。马贤磊研究发现,中国农村传统“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会抑制农村土地分配中的不均等,从而提高了家庭土地面积较多的农户面临的土地调整风险,即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与承包地面积正相关。但对于合法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承包地面积愈大意味着农户家庭的收入和对土地的保护能力更大,有助于提高他们的产权安全感知,但也会提高土地侵权的风险,弱化土地产权的安全性;承包地块数越多则意味着土地遭遇调整的可能性越大,尤其考虑到本文样本区中土地地块数较多农户集中在土地细碎化程度较高的江西省,该省的土地调整发生的可能性也显著高于其他省份,因此承包地地块数与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正相关。地块数虽然提高了调整的可能性和降低了产权安全性,但Lang等的研究发现由此形成的土地需求信号传递则会提高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有助于提高农户的产权合法性和合意性认同;村庄位置方面,距离城镇距离越近,家庭承包地面临的征收和调整的可能性更大,但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农户对土地的保护能力较强,有助于弱化不安全侵权行为对他们土地权益的影响;同理,村庄人均收入越高,他们对土地的保护能力更强,但村庄较高经济水平引致的土地经济价值的提高则增加了土地侵权发生的可能性,从而弱化了农户对土地产权安全的社会认同。
3.3描述性证据:国家赋权、村庄民主与土地产权社会认同
表3和表4分别汇报了国家赋权与村庄民主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及不同民主化程度下国家赋权的影响。表3的结果表明,土地承包证书的发放提高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但对土地产权的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的影响不明显;土地调整分别提高和降低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但对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的影响相对较弱;村庄民主有助于提高农户土地产权的合法性认同和合理性认同,但降低了土地产权的合意性认同。
表4的结果表明,村庄民主程度较高时,土地承包证书的发放对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不存在显著影响。但村庄民主化程度较低时,土地承包证书的发放有助于提高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对合意性认同的影响不明显;土地调整在村庄民主化程度较高时提高了农户土地产权的合理性认同,影响程度高于合法性和合意性认同。民主化程度较低时,土地调整则分别提高和降低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且作用效果强于合法性认同。更为严格的检验参见计量部分。
4实证结果
4.1模型选择与说明
为考察国家赋权、村庄民主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本文首先考察了国家赋权和村庄民主对农户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的独立影响。在此基础上,通过引入国家赋权与村庄民主的交叉项,一方面可以捕捉二者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叠加影响,另一方面,文章也可以识别在村庄民主化程度差异化的情况下国家赋权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偏效应,从而捕捉村庄治理与国家赋权的内在关联。
国家赋权和村庄民主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独立影响模型如下:
式1识别了四组基本模型,模型1中,Yi表示第i个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1表示认为土地承包证书法律上能够很好地保护土地权益,0表示认为土地承包证书法律上不能保护土地权益;Xi表示第i个农户的土地承包证书持有状况,1表示持有土地承包证书,0表示未持有土地承包证书;Zi表示第i个农户的土地调整经历,1表示经历过土地调整,0表示未经历过土地调整;Mi表示第i个农户所处村庄的民主化程度,采用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民主化程度的平均值进行表征,值越大表示村庄治理的民主化程度越高;Dni表示农户的户主特征、家庭特征、土地特征、村庄特征等变量,a0为常数项,a1-a4为待估计系数,εi为误差项,并符合正态分布。模型2到模型4中,仅Mi所表示的村庄民主化程度有所不同,模型2按照民主选举1/9、民主决策4/9、民主管理2/9和民主监督3/9的权重将民主化程度加权平均,模型3的民主化程度采用的是农户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满意度进行平均值处理,模型4中则将农户对村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满意度分别按照1/9、4/9、2/9和3/9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上述仅为农户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的模型识别,与之类似,农户对土地产权的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也采用模型1到模型4的方式,区别在于土地产权的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中的Yi分别表示农户的土地调整感知和土地知觉控制。
引入国家赋权与村庄民主交叉项的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影响因素模型如下:
式2中,模型的识别与式1中的四组模型对应,区别在于一方面此处引入了交叉项XiMi和ZiMi,分别表示土地承包证书与村庄民主、土地调整与村庄民主的交叉项。另一方面,为了便于比较,此处的村庄民主变量按照平均值为界限区分了民主化程度较高和民主化程度较低两类。其余控制变量的定义与模型1到模型4依次对应。鉴于在式1和式2中的因变量均为二元选择变量,文章将采用probit模型对其进行估计,模型1到模型4的估计结果的比较则作为估计结果稳健性的一个参考。
4.2国家赋权、村庄民主对农户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的影响
表5汇报了国家赋权和村庄民主对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的影响。可以发现,土地承包证书的发放和村庄民主的提高强化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土地调整的影响不显著。此外,与形式民主(模型1和模型2)相比,认知民主(模型3和模型4)对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的激励作用更强。这表明国家赋权包含的公共治理和村庄治理对其合法性的影响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土地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层面赋予农户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具有强化主体对土地合法性的主观认知。但土地调整作为国家赋权在村庄治理中的实际操作,除具有法律特征外,更多地体现了村庄自治和乡俗民约治理下的集体行为,即法律内涵淡化。村庄治理则具有双层属性,一方面作为国家政策在农村地区的直接执行者,另一方面则是农村基层管理和自治组织。换言之,中国村庄民主的发展不仅依赖于上层政府的制度供给,还更为依赖村庄的传统和非正式社会组织。这就决定了民主化程度越高的村庄土地法律效力的显化程度更高,从而提高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认知民主的作用强于形式民主。虽然二者存在相关性,但农户对于村庄民主的认知将通过村庄内部信息传递和情景示范机制强化民主化的社会认同,从而增强村庄民主与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的正相关关系,该推论与仇童伟、沈怡等关于产权情景信息具有村庄内部强社会化作用的结论一致。
除少数变量的影响与预期不符,其余控制变量的影响与3.2节中的预期基本一致。其中,户主性别与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相关性不显著,与预期不符。可能的原因是,虽然男性户主对土地法律的认知度更高,但他们对村庄中的土地治理实施特征和现实中不安全的土地侵权事实的认知度也比女性户主要强;农业固定资产对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影响不显著,这是因为固定资产较多一方面提高农户面临土地侵权行为的损失,但与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相关的侵权行为一般集中于政府的土地行政性征收。此时,农业固定资产的投入提高了土地的价值和农户对土地保护的行为能力,即可能弱化了他们对土地法律文书重要性的感知。最后,扣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与江苏省和江西省农户相比,辽宁省农户对土地产权合法性的认同程度更高。
4.3国家赋权、村庄民主对土地产权合理性及合意性认同的影响
表6汇报了国家赋权、村庄民主对农户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的影响。可以发现,村庄土地调整和民主化治理提高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土地法律文书无显著影响。这是因为,土地调整作为村庄自治中按照传统惯习和人口变动等特征进行的集体行动,其发生的高频率和情景示范均会强化农户对土地调整合理性的认同。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早已规定禁止村庄不合理的调整,但基于村庄民主自治的政策规定村集体仍可以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村庄2/3以上农户同意对承包地进行适度调整。因此,村庄民主化程度越高,传统惯习与土地产权自主治理的村庄集体行动逻辑将对土地调整的影响更为显著。孙秀林就发现,中国乡土性组织对村庄民主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宗族组织和村民之间的互助联合有助于提高村庄民主[58]。相反,法律文书更多地体现为土地产权法律维度的合法性,具有制约村集体不合法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土地调整作为村庄自治和民主治理中农户集体选择的结果,具有典型的社会合理性逻辑,即村庄民主中的社会管理与乡村历史和普遍认同结合,进而形塑了土地产权的合理性认同。
其次,村庄土地调整降低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法律文书的影响不显著。这表明,与法律层面的赋权相比,农户对承包地的主观控制感和行为能力认知更多地受到村庄治理中的现实产权情景的影响。尤其是考虑到土地调整在村庄中具有合理性的产权治理内涵,其形成逻辑也来自集体决策和协同行为,因此具有抑制农户对土地实际控制能力的作用。法律文书的发放则由于其与村庄治理的自主性和农户集体行动的决策模式不匹配,进而对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的影响不显著。类似的,村庄治理中的形式民主也降低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认知民主的影响则不显著。正如上文分析,村庄民主治理一方面具有承接国家法律土地赋权的职能,另一方面则基于村庄传统惯习进行土地治理。前者确保了土地治理中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进而强化了他们对土地的用益物权,其主观控制感也随之增加。相反,依据非正式村庄治理模式的治理则是基于集体行动开展的,个人对土地的控制受制于集体决策和村庄民主与土地调整等合理性历史传统的结合方式,造成农户主观层面土地行为能力的下降。而与形式民主相比,认知民主更多地反映了农户在评估自身权益和集体决策合理性的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其正向激励作用强于形式民主。这也表明,在农村基层自治的实施过程中,如何避免因恪守形式而导致的农户土地产权权益受损成为主导农户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土地调整之类土地产权实施形式与传统惯习一脉相承,但又不利于农户主观的产权控制感知时,需要在尊重村庄自治的基础上剥离乡俗民约中不利于土地生产经营和有损农户土地权益的土地产权实施形式,进而显化了国家赋权对农户的生产性激励。
其他控制变量方面,对于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除村庄人均收入变量与预期方向不一致外,其他变量的影响与预期一致。村庄人均收入越高,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越强。可能的原因是,人均收入越高的村庄农户外出务工的频率越高,进而降低了对土地的保护。此外,村庄富裕度越高其社会治理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越有可能提高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与江苏省农户相比,江西省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更强,辽宁省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则更弱。这与三个省的土地调整历史情景及村庄民主化程度密切相关,具体参见表1;对于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江西省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显著低于辽宁省和江苏省农户,主要的原因在于江西省的村庄土地治理中仍存在相当程度依据乡俗民约进行土地调整的情况,并且这种历史性的产权情景业已形成了农户关于土地产权不稳定和自身土地控制感较低的先验认知。此外,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的本质源于农户对土地的行为能力,相比之下,江西省土地产权的实施力度、农户的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均不如其余两个省的农户,进而弱化了江西省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
4.4不同村庄民主下国家赋权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偏效应
为考察国家赋权与村庄民主的互动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形塑作用,表7汇报了不同民主化程度下国家赋权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偏效应。限于篇幅,此处并未给出引入交叉项的估计结果。首先,综合考虑形式民主和认知民主,当村庄民主化程度较低时,土地法律文书对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具有正向激励作用,较高程度的村庄民主化则弱化了土地法律文书的作用。这表明村庄民主治理与国家治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替代机制,尤其当村庄治理作为国家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其行为决策很大程度上表征了村庄小环境中的国家政策印象,从而降低了国家层面赋权的效力,该效应将随着村干部角色由“国家利益代理人”向“社区利益代理人”的转变逐渐增强。相反,村庄民主化越低,村庄治理表征的国家治理属性程度也越低。即依据人治或村庄传统惯习治理而缺乏集体民主决策机制的治理模式提高了农户对国家赋权的需求,此时法律文书与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的相关性更为显著。因此,虽然农村民主自治提高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但也会降低国家赋权对农户社会认同的激励作用。当然,这并非贬抑民主自治的社会管理作用,而是表明当村庄缺乏集体协作和民主协商的土地治理模式时,农户仅能依靠国家法律文书确保自身的土地财产权益。但现实的情况是,二轮承包以来仅有不到30%的农户持有符合规范的法律文书。其中很大一部分赋权实施不到位是由于基层政府和村庄自治组织基于行政便利性和寻租动机扣押土地承包证书造成的,进而降低了农户的产权安全感知和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虽然国家力量是村庄民主的主要启动力量,但在国家赋权实施尚不到位的背景下宗族力量及村庄其他非正式组织资源仍在主导村庄治理。因此,村庄民主治理不仅具有形塑土地治理协同参与模式的作用,也提高了国家赋权的实施绩效。
其次,土地产权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影响方面,土地调整发挥着主导作用。具体来看,土地调整提高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较高程度的村庄民主化还强化了土地调整的作用效果。相反,在认知民主程度较高和形式民主程度较低的村庄中土地调整降低了农户的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这是因为,村庄惯习和业已形成的土地调整非正式制度决定了农户群体对该产权形态合理性的认同,村庄的民主化程度越高意味着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的实现形式更具集体协同效力,进而强化了非正式制度在村庄管理中的运行绩效。此外,与形式民主相比,认知民主对土地调整作用效果的激励作用更大。这表明,非正式制度的实施和社会认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主观认知,North和Aoki的研究表明制度塑造的可感知现实对诸如主体行为、制度运行绩效等的影响是通过主体的主观意向性和偏好实现的。由此可见,认知民主无论是对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的独立影响,还是对土地调整情景的效力显化作用均强于形式上的村庄民主。因此,在村庄民主自治的实施过程中虽然出现了实际操作与理想制度偏离的现象,但通过创新和拓展村民有序参与民主治理和规范自治运行机制,仍保证了村民自治原则一致性和形式多样性的有机统一,提高了国家赋权的实施绩效;对于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土地调整作为民主治理的一部分,隐含了村庄治理中的集体决策和非正式约束,较高的形式民主与之具有类似的功效,进而弱化了其作用效果。但是较高的认知民主对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的影响不显著则证实了可感知现实与主体偏好的不完全对等,此时土地调整情景对土地产权合意性认同的抑制作用显化。在民主化程度较低的村庄中情况则与之相反。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论断并非旨在阐述村庄形式民主和认知民主分别弱化和强化了土地调整对农户产权合意性认同的抑制作用,而是表明在村庄自治的过程中农户对土地的行为能力及其主观控制感受到村庄民主化的抑制,该现象的出现则是村庄民主嵌套村庄惯习造成的。一方面是缺乏杜绝和克服村庄“合理性”传统对农户土地财产权益损害的途径,另一方面固守传统土地治理模式建构的形式民主具有替代村庄非正式制度执行土地治理的倾向,进而形成了村庄土地产权治理“去生产性激励”内部正反馈的可能性。
4.5稳健性检验与概念测定讨论
虽然上文中通过不同的方式处理了村庄民主变量,并分别识别了四组模型,结果表明估计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但上文中关于土地产权合法性和合理性认同变量的处理时,文章剔除了那些对“目前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能够保护你的土地权利吗”和“未来五年内是否还会发生土地调整”问题回答“不清楚”的农户样本。在现实调研中受访者往往存在拒绝和故意隐瞒某些真实想法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到对上述问题“不清楚”的农户可能感知具体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较低。为此,文章对农户土地产权合法性和合意性认同进行了重新赋值,即合法性认同按照土地法律文书重要(2)、一般重要(1)和不重要(0),土地调整按照可能发生(2)、一般可能(1)和不可能发生(0)进行分类。然后采用Oprobit模型分别估计合法性和合意性认同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除少数变量显著性发生变化外,主要自变量的影响并未发生显著变化。因此,农户回避或拒绝报告真实想法造成的偏差并不是本文面临的主要问题。
其次,本文也可能面临内生性的问题。内生性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遗漏变量,模型1到模型4已经控制了省级虚拟变量和村庄地理及经济特征,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未识别因素的影响。为进一步细化区域,文章也控制了镇的虚拟变量,但文章的主要控制变量并未发生显著变化。考虑到虚拟变量过多造成了自变量平均膨胀系数的增加,文章仍采用了省级虚拟变量。此外,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均属于认知维度的变量,可能存在内在相关性,即可能因为模型估计中误差项的相关性而导致估计不一致。为此,文章计算了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和合意性认同的相关性,其中合法性认同与合理性认同的相关系数为-0.0966,合法性认同与合意性认同的相关系数为0.0294,合理性认同与合意性认同的相关系数为-0.0494,这表明本文的三个因变量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内在关联性。
最后,本文的概念测定仍然存在需要提高的地方。第一,土地承包证书重要性感知和土地调整感知的测量中,文章仅设定了三个选项(是、否、不清楚),从而忽视了农户对土地承包证书重要性和土地调整感知的程度差异,因此下一步的研究和调研中需要对社会认同的程度进行更为细致的区分。土地知觉控制这一变量刻画也面临类似的问题,缺乏尺度的选择使得我们难以识别农户行为能力的连续性差异。第二,概念刻画的准确性可能因为农户较大的抵触出现偏差。实地调研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通过政府人员或村级领导进行农户访谈往往面临农户对敏感性信息的回避,易造成农户对土地承包证书、土地调整和土地知觉控制的认知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偏差。为此,下一步的变量刻画还需要从农户自身的日常行为特征出发寻找更能捕捉他们真实经历和看法的测度指标。第三,土地产权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的概念刻画需要进一步思考。虽然本文中采用土地承包证书重要性感知、土地调整感知和土地知觉控制刻画了三个维度的认同,但这些变量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缺乏直接对社会认同蕴含的社会关系及农户组织归属特征的捕捉。例如,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更可能捕捉的是在法律维度农户土地产权受到保护的可能性,即表征了政府与农户关于土地的权能配置,土地产权合理性认同则是村庄维度农户对土地权能在非正式村庄治理中不同主体对它的尊重,这些理论内涵要求变量刻画必然涉及到组织归属和组织认同的内容,但本文的概念并无法捕捉这些社会认同深层次的结构。
5进一步的讨论
5.1形式民主与认知民主的比较
上文阐述了形式民主和认知民主对国家赋权实施的影响差异,并推断它们存在趋势的一致性和作用效果的差异。为此,图1到图5汇报了江苏省、江西省和辽宁省农户层面形式民主和认知民主的特征。从图1和图2来看,辽宁省村庄治理中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民主化程度均高于江苏省和江西省,与之相对的是辽宁省、江苏省和江西省的农户对村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满意度依次下降,这也揭示了为何江西省在村庄土地治理中出现如此高的土地调整率和土地产权合理性的认同。
另一方面,图3到图5分别汇报了三个省村庄治理中形式民主和认知民主的对比结果。可以发现,村庄治理中的形式民主与认知民主呈现结构性差异,但认知民主程度总体上要强于形式民主程度。具体来看,在民主治理中,农户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认可度要强于其具体的实施形式,但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农户在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上仍足够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虽然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各地区根据村庄特征和居民意愿创新了民主实施形式和管理方式,也都较为契合基层自治的目标。但民主实施的结构性差异则表明在治理过程中存在村委会权力过度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情况,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形成了“乡政”“民治”的治理模式,但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了政府对农村社会的强控制,强国家与弱社会仍是一种普遍现象,乡镇政府和村委干部的外部干预则形塑了基层政府行政力量对村庄民主治理的“绑架”。这一方面约束了村庄依据自身现实状况进行民主决策、自主实施和集体行动的可行集合,另一方面则加大了地方政府寻租发生的可能性和侵害农户土地权益的风险。因此,在国家赋权的实施过程中,村庄民主对其实施绩效的作用差异是由民主实施的结构性差异和参与主体的认知性差异造成的。尤其考虑到村庄形式民主的实施方式差异大、标准形式的契合度不对等问题,认知民主的实现构成了基层自治实施绩效的重要体现。该绩效的体现进一步表征为国家治理和村庄自治对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综合影响,并呈现出法律界定、村庄自治和个人行为能力三方面的作用差异。
5.2制度依附与局部变异
国家对农村土地赋权呈现的法律层面与现实层面的差异来自国家治理和村庄自治在结构形式、组织方式和互动模式等方面存在的偏离,由此形成的国家民主与村庄民主在形式和内涵上的差异则反映了国家治理中局部制度与现实场景结合后出现的变异。土地产权制度实施情景形塑的土地产权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意性社会认同则源于不同的治理层面和民主内涵,并加大了农村土地治理中法律意识和村庄文化有机统一的难度。究其原因,我们发现随着我国政治制度包容性的增强,国家民主化和经济体制的生产性激励日益增加,但农村经济体制或者说农村土地制度所内含的生产性激励却乏善可陈(参见阿西莫格鲁和罗宾逊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重工业化以城市发展为核心而塑造了对农村经济资源的汲取性体制,由此形成的城乡壁垒进一步强化了乡政在村庄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加之国家政权通过诸如人民公社等基层组织加强对农村政治和经济资源的控制,从而形成了农村对城市核心制度的依附。曹正汉、罗必良发现低效率的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是由于其形成了一种对边缘制度的汲取模式,核心制度与边缘制度并存的格局则解释了低效率制度可以存在的内在逻辑。但农村制度的困境在于,随着我国政治制度包容性的提高,试图通过村庄民主自治方式强化农村制度包容性的构想并未充分实现。主要的原因在于历史性的遗留问题决定了城市政治制度对农村资源的汲取性仍未消失,加之农村自身积重难返的汲取性制度倾向导致国家赋权在基层政府和村庄非正式组织或团体的双重“阻挠”下呈现局部变异。
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呈现的结构性差异则反映了国家治理和村庄治理中土地制度运行的不同逻辑。虽然村庄民主制度规定了村集体可根据村庄现实需求和特征自主管理村庄事务,但现代民主制的外套强行附加于村庄治理内核导致的结构性张力则使得村庄治理与民主化渐行渐远。造成农村土地产权社会认同法律维度和村庄维度差异的原因则在于国家土地赋权的法律意识与现实执行出现了偏离,尤其是农村资源城市汲取和基层政府具有政治寻租及非生产性激励的动机,而且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双重控制在分税制后对土地的侵占更为显著。其次,村庄文化与土地产权法律难以融合也导致了诸如土地调整、土地承包期不稳定等情况频发。归根结底来自村庄文化的自我认同和村庄社会关系网络的资源差序配置,而这些与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偏离,进而造成村庄民主的形式及内涵与现代国家民主渐行渐远。因此,如何从国家治理、基层政府权力约束、村庄组织塑造和主体参与等维度强化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与法律意识、村庄文化的契合,不仅是村庄民主治理实施的关键,也是推动国家赋权得到社会认同的必要途径。一个值得考虑的途径是进行资源移植和分权制衡,通过国家扶持、基层约束、群众参与和民主监督等方式,从国家制度供给和引致村庄民主需求两个层面强化国家治理与村庄治理的对等关系,抑制政府权力向农村土地等资源的蔓延,形塑包容性政治民主和具有生产性激励的农村经营体制。
6结论与进一步的思考
本文利用苏、赣、辽三省2379户农户的调查数据经验分析了国家赋权、村庄民主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并考察了不同民主化程度下国家赋权的作用差异。研究结果表明,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和土地产权合理性及合意性认同分别对应于公共治理与村庄自治,且具有村庄民主治理依赖性。经验结果表明:第一,土地法律文书提高了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村庄土地调整则分别强化和弱化了土地产权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第二,村庄民主治理有助于提高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但降低了土地产权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且认知民主对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正向激励作用强于形式民主;第三,村庄民主治理对土地法律文书的产权合法性激励具有替代效应,并强化了土地调整对产权合理性和合意性认同的作用。
由上文分析可知,农户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表现出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层面的结构性差异,并且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合理性认同及合意性认同由于国家法律意识与村庄文化之间的差异难以有效统一。即使村庄民主治理正在全面实施,土地产权合法性认同与合理性认同之间的差异仍难以有效弥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家赋权中法律界定与实际执行的不一致、村庄文化与民主法制在村庄治理中的不兼容及城乡包容性与汲取性制度的依附及变异等。尤其考虑到村委会在职权行使的过程中具有严重的选择性、自利性倾向,并存在背离自身职责和功能的趋势,加之乡镇行政权力的强行干预,村民自治在决策、管理和监督等环节上的民主建设益发滞后。而在基层政府指导缺失和治理中传统体制及观念根深蒂固的背景下,村庄治理在承接国家政策和管理村庄事务中的民主性和效率性仍难以有效统一,进而导致公共治理和民主自治在村庄层面无法构建协同的土地产权情景,造成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呈现层次性差异。这不仅降低了国家赋权在村庄土地治理层面的运行绩效,还诱发了土地法律意识与村庄土地治理传统的背离与冲突。为此,本文认为需要从建构包容性的城乡政治制度出发,塑造公共治理和村庄自治在国家层面的对等地位。通过加强国家分权,制衡地方政府对村庄决策、管理、选举和监督的非法干预,杜绝政治寻租。在此基础上,通过政治资源移植,加强国家民主体制供给和引致村庄民主治理需求,弥合村庄治理与现代民主法制之间的张力。并结合村庄非正式组织构建,加大村庄治理实践的群众参与和加强民主监督,塑造国家赋权、基层约束、村庄自治、组织构建、群众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多层次制衡管理体系,弥合城乡土地治理的制度性差异,提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包容性和参与主体产权社会认同的一致性。此外,就目前农户对土地产权权利束认知不清晰的情况来看,虽然上述治理结构的完善有助于形塑农户准确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但先验建构的错误的土地产权认知仍然具有较强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这就要求在转变治理结构和协调民主与法律关系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农户土地法律知识的宣传,结合法制有效性、法制规范性和法制合理性等内容提高农户对村庄治理中法制嵌入的需求,从产权认知、法律需求和治理参与等维度转变目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错误的土地产权认知和提高三个层次土地产权社会认同与产权治理的协同性。
本文的研究不足在于:(1)虽然采用了苏、赣、辽三省的调查资料经验分析了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影响因素,但仍不足以代表全国范围内的一般状况;(2)国家赋权和村庄民主在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的形成中虽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正如理论部分的分析,二者本质上都是事物发展的结果和现象,并不足以深度刻画农户土地产权认知形成过程的社会力量博弈。即使如乡俗民约、宗族、宗教和公共治理力量等在形塑村庄民主的过程中也是不同力量博弈的综合结果,这就造成民主治理本身呈现的复杂性,而本文并未能够直接刻画这一理论逻辑。因此在下一步的研究中,一方面需要在农户特征和村庄情景层面挖掘社会非正式制度(例如村庄非正式道德规范、农户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地理等)和社会组织力量在农户土地产权认知形塑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则需要借助维果茨基建立的发生学研究方法论,采用文化历史主义的哲学理念从我国农村发展的历程和历史文化、制度变迁视角进一步剖析农户土地产权社会认同形成的社会文化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建构土地产权社会认同或产权认知研究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杜绝目前农经界对土地产权认知研究的唯心主义、庸俗唯物主义和成分分析倾向,从单元分析、情景分析和历史分析三个维度拓宽产权认知研究的理论内涵。